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房地合一後,家族要賣一塊繼承的共有地
該共有地於民國104年1月完成繼承的權狀登記
聽聞~~繼承土地後出售,以<<<繼承時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作為成本
Q1 繼承時現值 為 104年土地公告現值*面積?
稅率:
2 年以內超過 1 年:35%
10 年以內超過 2 年:20%
稅基:
土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Q2 成本以繼承時現值計算,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比例上應該是很小(先忽略),土地收入以實際賣出計算?這樣稅基不就幾乎是土地收入的80~90%?
Q3 假設賣出1000萬,繼承時現值為100萬,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20萬,持有超過兩年後賣出 ,須繳(1000萬-100萬-20萬)X20%=176萬房地合一稅?
Q4 除房地合一稅.房仲收費.相關處理規費.還有沒有其他費用.課稅?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因皆為振興員工,故許多醫療耗材與資源已由同事贊助而無須負擔。)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1.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3.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我姊姊最近要結婚了,但是姊姊在民國94年期間有跟前夫生下一個女兒,前夫多次因沾染毒品的問題進出警察局,最後入監服刑時,姊姊受不了而離婚,當時的姪女監護權是雙方共同持有,但是男方家屬堅持要把姪女留在男方家生活,男方同意姊姊去探視但是不願意讓姊姊單獨與姪女相處(必須男方親屬在場的情況下讓他們碰面),離婚前姊姊就常被公公婆婆言語暴力的對待,所以姊姊在離婚後探視姪女時公公、婆婆竟然會一直當著姊姊跟姪女的面前故意講姊姊拋棄家庭捨棄女兒,而小小年紀的姪女還不清楚是非就聽信了公公、婆婆的話,公公、婆婆也常對姪女說父親是遠赴外地工作(當時還在監獄時),母親也就是我姊拋家棄子,而我姊姊越來越畏懼在男生家屬在場之下探視姪女,只能在入學、銀行開戶等等,需要雙方監護人同意才能辦理的事情時,見到姪女。
而在今年7月底姊姊要結婚了,前夫的姊姊(大致上都是前夫的姊姊在照護姪女,前夫還是離不開毒品)透過臉書訊息,聯絡我姊,大致上內容就是責怪我姊沒盡到照顧的義務又不放棄監護權也都不去探視姪女,而認為我姊姊要邁入新的婚姻,要我姊姊委任監護權給她。
我想要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
A 姊姊能否有單獨探視姪女的權利嗎?委任監護權以後呢?姊姊想等姪女在懂事一點才跟姪女解釋。
B 姊姊若委任監護權給前夫的姊姊,每月的扶養費是繼續支付還是可以不用支付呢?(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只有共同監護,沒有寫到扶養費這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戒癮治療,須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若待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且法院亦裁定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抗告,只有形式上拖時間之意義,完全沒有實質意義,實在不建議再花費任何費用在抗告狀上,甚至,也不用提抗告了,真的只是拖時間而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請求戒癮治療,須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且法院亦裁定觀察勒戒,就沒有機會了;抗告,只有形式上拖時間之意義,完全沒有實質意義,實在不建議再花費任何費用在抗告狀上,甚至,也不用提抗告了,真的只是拖時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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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師
事實
爸爸於105年4月11日在新北市載運營建廢棄物被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警察攔查
出示證明文件後發現忘記填寫車號與時間~告知員警一時疏忽漏填寫
警察告知沒事,請爸爸將車輛開至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隨後不斷告知沒事
等環保局的來看一下就能走了,隨後環保局人員到了以後就開出了罰單!!
之後環保人員告知我們證明文件都有填寫只是車號跟時間漏掉了可以申訴
於是我們申訴了
但是近日收到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發文
上面說
本局於105年4月11日15時27分派員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本市中和區景平路與成功路口執行專案勤務,經攔查台端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廢棄物,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文件上車號及時間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本局於105年4月19日以新北環衛中字第1050663738號函通知台端陳述意見,台端於同年4月26日回覆陳述意見表示因工作一時勞累疏忽未填寫車號,並非故意違法云云,惟按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之意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皆應處罰,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地2點規定,裁處新台幣6萬元整罰緩,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裁處環境教育講習2小時,環境講習時間及地點以環境講習通知單另行通知
請問:
1.發文上面環保局派員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本市中和區景平路執行專 案勤務,可是當天是警察攔查後請爸爸開去秀山派出所再通知環保來開單~~這樣程序是合法嗎?
2.發文上說惟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之意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皆應處罰,這是甚麼意思?
3.發文上說收到文後30日內可以拿訴願書送本局審查後再轉送新北市政府審議,那我是要下載訴願書寫好交去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嗎??還是可以用mail季去,是先申訴???還是要先繳罰單???
麻煩各位律師了因為爸爸也只有小學畢業對廢棄物清理也不瞭解,謝謝


與老婆交往時以自己的名義申請抽中了合宜宅,當時尚未蓋好,與建商簽訂了買賣契約後,自己先付了簽約金跟第一期工程款。跟老婆結婚後先租屋,每個月由老婆這邊出錢給我付房租(偶爾轉帳,大多給我現金),自己付了剩下幾期工程款,最近完成交屋。
交屋後丈母娘給了我老婆80幾萬的現金,給我們室內裝修跟購買家具用,並詢問了房屋是登記在誰名下,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持有的問題。
因合宜宅持有五年後才可以變更或買賣,當初是由我的名義以名下無房地產的資格申請,房屋的貸款人也是我,想詢問幾個問題,再煩請解答,感謝!
1.房屋是否算我的婚後財產?因為結婚後才交屋,且老婆有付給我租屋費用,長達2年多,我才有閒錢能夠繳工程款。
2.若五年後,不論該房屋是否有變更為共同持有,我老婆如果每個月有幫忙繳房貸之實,倘若真有個萬一,我老婆是否可以主張房屋價值對分?是否一定只能用匯款紀錄作為證明?
3.五年後如果改為我老婆的名字,房貸由我繳,倘若有萬一,我是否也能均分房屋價值?
4.娘家這邊給的現金,作為室內裝修及家電購買,該如何讓娘家這邊覺得有出這筆錢的保障(畢竟沒有匯款紀錄)?例如購買契約人由我老婆簽訂之類的?
5.裝修及家電的價值算入婚後財產計算嗎?是以當初購買的價格計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共有人間未有分管約定,則您的行為是可能會構成竊占罪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一月收到自稱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寄來的劃撥單,要我每期支付2,700元x2期及2,000元x18期,共20期金額41,600元的英語學習教材貨款。我認為是詐騙集團手法故不予理會。但在今年二月又收到相同劃撥單,我因不堪其擾故上網查詢該公司的登記資料,發現該公司已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故我仍不予以理會。二月底該公司一名自稱會計的女士打電話至我家中,並詢問我家人我的手機,因而聯絡上我,對方告訴我,我於十五年前在台北火車站跟他們的業務鄭先生購買了英日語學習光碟教材,但貨款一直遲遲未支付。我請對方提供當時的訂購資訊以及簽收單,對方不願提供,只是一直重覆說有我的資料(身份證、簽名)...。我告知對方我沒有向他們購買任何教材,並且沒有看到訂購單以及簽收單,我不會配合匯款。對方就說要走法律程序。
三月6日我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函中指出我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支付訂金六百元,購買英日語光碟套書,未依約繳交任何款項,並要求我支付貨款以外的懲罰性違約金15,580元。又於三月23日收到對方發出的支付命令,要求我如數清償(共56,580元)。
五月30日我又收到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的開庭通知,開庭日期為六月22日,開庭種類為調解。
請問:
1. 這15年過程中,我與我的家人從未接到過對方的來電或來信通知,直到今年一月開始我家人收到「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通知書(詳細過程已於上述)。若對方真有我簽署的訂購單,但沒有貨品的簽收單,我是否能主張該契約無效?並要求對方停止一切催收貨款的動作?
2.我並沒有向該公司購買教材,也沒有簽收貨單,若對方手中持有的文件並非我本人簽署,我是否能主張對方偽造文書呢?那是否又是另一個訴訟的開始呢?
3.若對方仍緊咬不放,我是否能提出依據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故我無須支付該款項呢?
3.我是否要找律師陪同一起出庭呢?
4.是否有其他我該注意的問題呢?




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之不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不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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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女朋友在全家打工,最近有集點活動。前陣子有一個客人不要了一張集點點數卡,是空卡
因為有很多客人不需要點數,但是如果不要點數的話,還要在結帳時另外再移除點數所以小弟女友就拿那張空卡,把客人不需要的點數刷進去但是那張空卡並沒有綁定手機,也就是沒有持有人卡內目前有一百多點,折台幣大概是七千多元
今天店長打來告訴我女友說,空卡的一百多點已經被轉進我女友自己卡裡了但是我女友用手機APP查詢,自己剩下點數,卻還是她自己擁有的12點她並沒有把那張空卡內的點數歸戶,並存到自己卡內
如今店長要告她業務侵占
請問這符合業務侵占嗎?
畢竟目前都還不確定說到底要依照哪邊顯示的點數為主
另外想問幾個問題
客人不需要點數,然後贈與我女友點數。是否還是公司財產?
客人不需要點數,點數是否變成無主物。不是屬於公司財產?
因為是已經是刷條碼直接增加帳戶內點數,無法用監視器證明
是否有把點數交付客人手上,客人拒收、贈與
這樣狀況有機會進入法院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業務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只要該財產在法律上不應該是屬於您女友之財產,將之納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罪成立之空間。 該點數在法律上來說,若是客人「贈送」給您女友,自然是屬於您女友的財產,此部分不會構成侵占;但如果依規定,客人不需要點數時應將點數歸回給公司的話,您女友將之占為己有就會有業務侵占之問題,這部分還必須要仔細釐清工作規則及流程才能判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除非有分管契約
否則是不能自己住進去的
如果住進去你可以告他竊佔
我也建議你直接訴請分割才是一勞永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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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事想請教您們:
敬啟者,我在去年認識了想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以下稱甲方),甲方想與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零售業等),之後擬出並雙方簽署「合夥關係契約」,甲方為完全出資方,但另擬一「獎勵性購股期權計劃」賦予我(無任何出資)30%的股份,並以上述之計畫保障我有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公司名片予我「副執行長」的職銜。於今年四月起通過一切法定程序開始就職。
問題一、這是兩個人一起工作的公司,我到底應該被定義為什麼職務?
問題二、續上題,我所擁有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或是任何法律保障我的權益?
問題三、我因病、事、公假分別於四月(5天病假)、五月(9天病假2天事假、5天公假)獲甲方准允其假。而於六月初獲甲方以電子郵件及律師發之信函通知我參與「臨時股東會議」,目的為協議為協議「解任」持有30%股份股東董事(我),並將我持有之「未實質上出資30%股份(股權)轉讓於負責人甲方」
發其電子郵件通知及收到律師信函前均未獲得甲方的告知或溝通,不明白其動機或目的,我也不知道若經過股東會議後,我到底有何權益獲得或受損,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諮詢或給予我方向, 感恩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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