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想請問我車於內線道停紅燈,於綠燈亮起確認後方沒有來車後,緩速右轉,遭後方機車追撞,
對方酒測值為0.17.事件發生在101/5/19,雙方車都有?損,機車駕駛肋骨挫傷,但目前機車對我提過失傷害,提出和解金額為6萬.(包含修車2萬-不懂,摩托車修到2萬是什麼情形,精神撫慰3萬,其他為醫藥費及不能工作補貼)檢察官有問他是否可降,但對方不肯
想請問我內側右轉有錯在先,但對方有喝酒雖酒測未達0.25酒駕標準,但是否有公共危險罪的疑慮?
且我是在停紅燈剛起步所以車速很慢,對方機車是在後方下一個紅燈後騎過來,且我聽到尖銳喇叭聲被撞上力道頗大,對方車速有一定速度,且撞擊點是在已經右轉的車道上.對方是否有因喝酒而無法安全駕駛疑慮??否則是否應該可閃過.
若對方堅持和解金談不下來,若上法院,我過失傷害可能被判刑嗎??會被關或其他??若刑法被判,那他是否可在對我提民事求償?若民事求償我不理他又會有何結果??


請問我居住的大樓地下2樓原有60個車位(58個機械+2個平面),所有權狀上每個車位的區分所有權人對停車空間各有60分之1之權利範圍,管理費收費方式是機械400元、平面300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決議「機械車位2個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加收清潔費100元,自99年1月份起實施。」,因決議內容並未限定過去、現在或未來變更的才加收100元,若依該決議收費,原來應收800元的2個機械車位變更為1個平面車位只需收400元,不依應有的比例分攤,我以收費方式不公平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決議。
二審法官卻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可知「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兩者並不相同。又所謂「規約」,係指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參同條例第3條第12款)。核該決議之內容,係屬「決議」,並非「規約」,即非屬得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客體。上訴人據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之內容,其請求撤銷之客體既係會議之「決議」,並非「規約」,揆諸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人之請求,洵屬無據,不應准許。』
我在訴狀理由欄有說明該決議形成之規約內容顯失公平,故依民法第799-1條第三項規定請求撤銷該決議,除了條例第3條規約的定義,本大樓規約第1條內容亦規定「凡本社區住戶,均應遵守本公約所規定與本社區各項管理辦法,以及住戶大會,管理委員決議事項。」,該決議已符合規約定義,二審法官竟如此判決,因訴訟利益金額不能再上訴,還有何救濟方式?是否可因該判決有違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2.過程
我在PTT上 八卦板 用我專用的帳號假設ID為A
對造帳號為B
八卦板 是供註冊者不特定人可上去瀏覽
每日平均人數一萬人
某日 政府發生了一件事情 假設是竊盜案好了 社會事件
我就在八卦板上發文說 我對竊盜罪案件的看法
有一個帳號B的人
就在下面推噓文中
寫 "你鐵定是腦殘"
3-1.我想請問 刑事公然侮辱罪成立機率多少 ?
我自己認為很高 非常高
因為該網路是屬供註冊者不特定人瀏覽
ID都有專屬性
且B的推文 有指射性的指你 且用鐵定 表示是故意犯
腦殘...就不必多說了 降低名譽
而我平常在用的ID就是A 朋友看A也知道那是我帳號
PTT帳號申請都要實名 我也是用本名 專屬性也有
有人有認為成立機率多高呢? 稍微說點看法
3-2.
另外 我可以舉證那個人的本名就是那ID:B 他有寄信給我電話 我有約他出來過 對身分證抄資料
所有過程 通聯紀錄 都聲請保留了 我手邊有
我去警局問過 他就說 那這樣就可以證明他了 不必再調資料
我自己覺得把手邊簡訊通聯 當輔佐證據就知道指認為他
各位認為呢??
3-3.
我不想和解 民刑分開跑法院 不透過警察
PS我指的跳過警方 是指說我直接去地檢署直接跟檢察官投訴狀~但檢察官分配下去警方證據調查部分 這本來就是免不了....我意指不去警局報案 而是去地檢署投訴狀這點
所以我要再問
如果我不想請律師打刑事
是不是我只要把我手邊所有證據
"跟檢察官告訴" 讓他認為有起訴必要去起訴就好
這樣我刑事訴訟過程 就不必請律師
是否正確? 若不正確可否補充給我該怎做?
4.民事部分
我想請教一下
因為訴狀上都要填金額
我想請問 像這樣 填多少比較剛好?
(就假設我本人領目前勞工最低薪資收入就好 19K~22K)
各位看法?
兩萬?三萬?.........沒打過這種
我去問過鄉公所免錢律師諮詢服務
我跟她說 兩萬差不多...(我沒打過訴訟 查網路 通常這價碼)
那律師說 你不寫三萬嗎? 三萬差不多...
所以我來這請教各位這問題
5.請各位就上面有問號的 稍作回答 請具體確實(沒幾題 應該還OK)
若有問題我會補充 再請回答過的人回來幫忙回答一點點(也可能再沒問題了)
至於為何要去告........因為對方態度很糟糕 挑釁 無道歉之意(我看也不會道歉了)在此併述
另
先跟要回答者說聲謝謝

2.過程
我在PTT上 八卦板 用我專用的帳號假設ID為A
對造帳號為B
八卦板 是供註冊者不特定人可上去瀏覽
每日平均人數一萬人
某日 政府發生了一件事情 假設是竊盜案好了 社會事件
我就在八卦板上發文說 我對竊盜罪案件的看法
有一個帳號B的人
就在下面推噓文中
寫 "你鐵定是腦殘"
3-1.我想請問 刑事公然侮辱罪成立機率多少 ?
我自己認為很高 非常高
因為該網路是屬供註冊者不特定人瀏覽
ID都有專屬性
且B的推文 有指射性的指你 且用鐵定 表示是故意犯
腦殘...就不必多說了 降低名譽
而我平常在用的ID就是A 朋友看A也知道那是我帳號
PTT帳號申請都要實名 我也是用本名 專屬性也有
有人有認為成立機率多高呢? 稍微說點看法
3-2.
另外 我可以舉證那個人的本名就是那ID:B 他有寄信給我電話 我有約他出來過 對身分證抄資料
所有過程 通聯紀錄 都聲請保留了 我手邊有
我去警局問過 他就說 那這樣就可以證明他了 不必再調資料
我自己覺得把手邊簡訊通聯 當輔佐證據就知道指認為他
各位認為呢??
3-3.
我不想和解 民刑分開跑法院 不透過警察
PS我指的跳過警方 是指說我直接去地檢署直接跟檢察官投訴狀~但檢察官分配下去警方證據調查部分 這本來就是免不了....我意指不去警局報案 而是去地檢署投訴狀這點
所以我要再問
如果我不想請律師打刑事
是不是我只要把我手邊所有證據
"跟檢察官告訴" 讓他認為有起訴必要去起訴就好
這樣我刑事訴訟過程 就不必請律師
是否正確? 若不正確可否補充給我該怎做?
4.民事部分
我想請教一下
因為訴狀上都要填金額
我想請問 像這樣 填多少比較剛好?
(就假設我本人領目前勞工最低薪資收入就好 19K~22K)
各位看法?
兩萬?三萬?.........沒打過這種
我去問過鄉公所免錢律師諮詢服務
我跟她說 兩萬差不多...(我沒打過訴訟 查網路 通常這價碼)
那律師說 你不寫三萬嗎? 三萬差不多...
所以我來這請教各位這問題
5.請各位就上面有問號的 稍作回答 請具體確實(沒幾題 應該還OK)
若有問題我會補充 再請回答過的人回來幫忙回答一點點(也可能再沒問題了)
至於為何要去告........因為對方態度很糟糕 挑釁 無道歉之意(我看也不會道歉了)在此併述
另
先跟要回答者說聲謝謝



目前只開過偵查庭訊問
今天收到了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文有)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些的意思是?這個案件代表?
這個案件已不打算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
另外~因為這個案件還有其他被害人(此判決是有兩個告訴人)
若其他被害人也走了法律途徑
我還需要重頭開始.警局作筆錄->開偵查庭~之類的?
因為此案件我還有使用我先生的帳戶
導致他也成了被告
我先生這個帳戶是那兩個告訴人的其中一個
但這個被害人款項已還清.也彼此達成口頭和解
我先生收到的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這代表我先生沒事了嗎?
(處分書前文有寫到我先生是屬於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他算是不知情的)
另外.我和我先生的判決書都未寫到
我和這個被害人款項已還清.也彼此達成口頭和解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公司同事稱,他朋友有機車因鎖鑰已丟失,需要請人搬動到車行,並允諾他協助後給予酬勞若干。因我同事一人搬不動,故邀我相助,並允分部份酬勞給我。於是,同事以自己的名義租了貨車,兩人便齊力將機車搬至車行。至此我即返家,餘事皆未與聞。
詎料,隔天同事聯絡不上其朋友,即將機車遷到A派出所並請員警協尋,遂得知,該輛機車其實並非其「朋友」所有,且真正的車主(失主)已報案失竊。亦即,我同事被其「朋友」(只有手機,連姓名都不知道)所騙,連帶我也一起出包了。
是故,數日後,員警從租車行資料、街頭監視器找出同事,我等兩人先後以「竊盜案嫌疑人」身份至B派出所製作筆錄。(內容如前所述,且當日員警以「自己的手機」聯絡我)
員警詢問內容包括「機車有無上大鎖」、「機車有無牌照」,代表了什麼?牌照一事我不清楚(我在車頭),但同事說沒有牌照,且當日現場並未響起「警報聲」。但報案人卻堅稱「有牌照」且「有警報」。又意味著?
經我詢問律師,若無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客觀上應不成立構成要件,請問我要應對的部份是什麼?
此外:
B派出所警員先稱「找不到機車」(同事停在A派出所旁監視器視線內,不可能不見),爾後宣稱「找到了」(但未請我同事至現場指認,都是B所一面之詞)報案人又改口機車置物箱內有數十萬價值的物品不見(總價遠高於機車本身),依此,準備向我同事要求民事賠償。
據了解,報案人(真車主)似乎與B所員警熟識,令人懷疑,是否是B所員警試圖「弄丟/吃掉」該輛機車以便讓報案人「求償」不成,才又串通扯謊?報案人「第一次筆錄」並未提及車內有「高於機車價值的物品」,找到機車後,「第二次筆錄」就宣稱「車內有高價物失蹤了」,這可以成立嗎?
謝謝!

公司同事稱,他朋友有機車因鎖鑰已丟失,需要請人搬動到車行,並允諾他協助後給予酬勞若干。因我同事一人搬不動,故邀我相助,並允分部份酬勞給我。於是,同事以自己的名義租了貨車,兩人便齊力將機車搬至車行。至此我即返家,餘事皆未與聞。
詎料,隔天同事聯絡不上其朋友,即將機車遷到A派出所並請員警協尋,遂得知,該輛機車其實並非其「朋友」所有,且真正的車主(失主)已報案失竊。亦即,我同事被其「朋友」(只有手機,連姓名都不知道)所騙,連帶我也一起出包了。
是故,數日後,員警從租車行資料、街頭監視器找出同事,我等兩人先後以「竊盜案嫌疑人」身份至B派出所製作筆錄。(內容如前所述,且當日員警以「自己的手機」聯絡我)
員警詢問內容包括「機車有無上大鎖」、「機車有無牌照」,代表了什麼?牌照一事我不清楚(我在車頭),但同事說沒有牌照,且當日現場並未響起「警報聲」。但報案人卻堅稱「有牌照」且「有警報」。又意味著?
經我詢問律師,若無意圖將該物據為己有,客觀上應不成立構成要件,請問我要應對的部份是什麼?
此外:
B派出所警員先稱「找不到機車」(同事停在A派出所旁監視器視線內,不可能不見),爾後宣稱「找到了」(但未請我同事至現場指認,都是B所一面之詞)報案人又改口機車置物箱內有數十萬價值的物品不見(總價遠高於機車本身),依此,準備向我同事要求民事賠償。
據了解,報案人(真車主)似乎與B所員警熟識,令人懷疑,是否是B所員警試圖「弄丟/吃掉」該輛機車以便讓報案人「求償」不成,才又串通扯謊?報案人「第一次筆錄」並未提及車內有「高於機車價值的物品」,找到機車後,「第二次筆錄」就宣稱「車內有高價物失蹤了」,這可以成立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疑點重重,現在檢方可能會以竊盜共犯來偵辦,所以可能會把您們的供詞交叉比對,您要好好防禦,否則應該很可能會被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大大您們好:
小弟不才,想詢問一些關於聲明上訴狀的問題
在此附上一審裁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TYD+%E8%87%BA%E7%81%A3%E6%A1%83%E5%9C%92%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V&jud_year=101&jud_case=%E8%A8%B4&jud_no=281&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
我目前是想問~~
1.上訴聲明期間假執行是否有效
指的是 原被告 提出了上訴,那在一審判決出來後 原告 所提出的假執行是否還有生效的範圍內呢!!?
1-1.假執行無效那應該如何進一步的扣押對方資產避免對方脫產
如果假執行已經沒有效力了,那要如何避免對方脫產(是假扣押嗎!!?)
2.聲明上訴狀代表被告事訴成功與否!!?
被告提出的聲明上訴狀,是否代表他的上訴成功了呢?還是還不一定~也是有可能上訴失敗的!!?
3.若對方上訴成功那在這段期間如何避免對方脫產!!?~是改申請假扣押嗎!!?~那之前假執行所繳交的保證金及規費~是必須在重新繳納還是可以轉換成假扣押的方式~
如果在一審判決結束後,原告有提出假執行,那在對方上訴成功後,是要先退回假執行的保證金,在申請假扣押嗎!!?~還是可以直接將假執行轉換成假扣押~來避免對方在二審時脫產
4.若對方上訴成功下次開庭是否會在台北的高等地方法院民事庭進行審理~
如果對方上訴成功的話,二審是否會在高等法院做審理呢!!?
我們是被上訴人(原告)
還望各位法律達人多多幫忙開導解釋
謝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您所檢附之網頁沒辦法顯示您的判決.
二.本件若原審有宣告假執行,則您們可以去做假執行,但您們也可以另行作假扣押.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有個有關法律的問題想跟貴站請教~
不知道是否能請貴站給點建議???
小弟在一件約三年前~
台北市調查局主動破獲的一件靈骨塔違法濫葬的案件為證人及被害人的身份~
明天是高院開庭~
但小弟的問題不在本次官司~
而是在第一審地院開庭前~
有一位同為本案證人的譚先生~
在開庭前的偵查庭上~ (約三年前)
自白承認在小弟學生時 (約九~十年前)
向小弟借了五十幾萬未還~
但就是因苦無證據~
加上民事訴訟官司要錢~
小弟還有貸款負債~因此當時無力負擔~
現在小弟經濟狀況略有好轉~
加上明天又要開庭~
讓我想起了此事~
所以特地跑來向貴站請教~
是否我該對譚先生提起民事訴訟??
因為那位譚先生是對法律很了解~
也很奸巧的人~
不知道當初他在偵查庭的自白能否當作證據??
而且是否他會不斷的提上訴~
導致索賠遙遙無期???
此事困擾小弟很久~
看是否能麻煩貴站抽空給點建議??
另外~他事後避不見面~
還故意因為沒有證據而向我的父親及友人誣陷我說是我欠他錢~
還曾經說要還我錢~要住台中的我馬上上新竹~
結果一上新竹~只還我五千還一萬我忘了~
我還可以告他什麼額外的事??
比如說精神賠償之類的?? 謝謝

我有一個朋友 在放款公司上班(有點像地下錢莊) 他利用幫公司放款的機會
假造客戶 騙了公司一千多萬都賭輸了 後來被公司發現 就叫我朋友簽了五張本票共一千萬(六百 二百 一百 五十 五十)並請我朋友的老婆做擔保人 後續我朋友的家人陸續幫我朋友還了將近一百萬 所以現在還欠公司一千萬元整 現在我朋友他們家還不起了 跟公司約定每月要還款二萬元 但公司不肯 因此說要提告 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會成立業務侵佔或是詐欺嗎?
還有就是公司有列出所有假造客戶的資料叫我朋友在上面簽說是造假客戶並且要他簽名 另外就是有叫他爸爸去背書六十萬 但已將六十萬交付放款公司但沒有簽收据
還有就是我朋友有用他姐姐的帳戶把客戶的錢轉到他姐姐的帳戶裡 但金額約二三十萬 還有我朋友有一個帳戶被公司查扣 裡面有我朋友他媽媽匯款給他的記錄 金額約有
數十萬 這樣放款公司說要告我朋友及他老婆 姐姐 爸爸 媽媽等人說是共犯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這些人事前都不知情 另如果真的提告會有什麼樣的程序?
還有進入法院審理 如果我朋友家人都不出法庭是不是就會被判有罪?? 還有刑期多久
另外我朋友己經躲起來了 那會被通緝嗎?
還有這是民事還是刑事 還是公司只能做本票裁定(因為公司放款業務也不合法)
因為這間公司跟警察還有調查局的關係都不錯 還跟我朋友的老婆說會先叫警察調查約談 這樣有可能嗎
如果先請我朋友的家人去備案可以嗎 另外我朋友手上有相關放款客戶的資料 最後可以憑這些資料反告公司嗎?(但怕被吃案)
請各位大大幫忙 解求他們一家人 我朋友被關就算了 但他們家人也太可憐了
謝謝謝張律師 另外還有幾個問題
如果對方提出告訴的話是所有相關人(就我朋友他的家人 因為他家人害怕都先躲起來了)
都要接受調查嗎?
還是只有就那個欠錢的人呢?
另外放款公司本身的業務性質(放款利率每月利率百分之五起)就不合法了
為什麼還可以提告呢?
我朋友如果以他手上的資料去反告公司 這樣有用嗎?
如果一旦對方公司提起告訴是否就會成立 還是可以請律師答辯呢?
如果欠錢這方提出的合解方式 放款公司不接受 還有其它解決方式嗎?
麻煩你幫我解答了 如果可以是否可以聘請你做為辨護律師呢?















您好:
本件除非是數罪併罰而定執行刑為七個月,否則應沒辦法申請改服社會勞動,本件當然可以申請非常上訴,但此要視有無可動搖原審之判決的理由,也不會影響到執行,以上







我公公對我提出傷害告訴~~那天她有喝酒~0.87....回來家裡一直辱罵我跟我婆婆~
還說我不應該幫我婆婆聲請保護令的證人(暫時的保護另以下來)~~還說我怎不死在外面~還有一些不堪入耳的三字經~要告我到死~~關到老~~然後要報警說我打他!!
公公拿起話筒猶豫不決的要不要打電話~~媳婦就從公公手上把電話拿下來~媳婦跟公公說我用手機替你打給警察!!警察來..公公說媳婦用電話打他手跟左耳~要驗傷!!驗傷單上寫左手指跟左耳有挫傷~~媳婦卻沒打他~~有婆婆做證人~這是之前發問刑事問題~~刑事的法官比較採信我跟我婆婆話樣子
那天我公公不服氣~跑去民事申請對我的保護另~申請內容我不知道~可是我大約想應該是說我打他吧~~~(公公之前也對婆婆申請~被駁回)~~今天在家收到法院的傳單~~
我公公去聲請保護另~相對人是我...請問他之前對我婆婆家暴的紀錄~~有算嗎???
如果要開保護另~~我可以拿以前他辱罵的三字經的錄音嗎~給法官聽嗎?有幫助嗎??
我婆婆也會幫我做證~~-公公保護另會下來嗎~~(現在公公想一些也的沒有的.在亂用)
(公公現在的心態是如果保護令下來可以就可以趕我出去)

律師您好…
一份代筆遺囑由我兩位舅舅偽造,因此我母親不承認此遺囑,認為遺囑非本人所簽,無效。當對方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我母親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也駁回對方遺囑繼承登記。我們到現在未曾見過遺囑正本,只見過影本。
我母親已向地政辦理所有財產為公同共有。現在我母親要提出裁判分割分割遺產。但是怕對方打確認遺囑為真官司時,遺囑會成立。因此想一起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
民法1146條說明是侵害時起算二年。
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4年訴字第 15 號 民事判決
四、按扣減權之性質為何?固有物權的形成說、債權的形成說及債權的請求權說之爭
,惟我民法上特留分制度,依學者之研究所見,大體上採取日耳曼、法蘭西型特
留分制度,即以特留分為遺產之一部分,並存於遺產本身之上,非繼承人不得享
有之,故特留分權具有繼承權性質,特留分被侵害時,返還之對象,以現物為原
則,自不宜仿照德國民法採取債權的請求權說(按德國民法係採取完全的金錢返
還主義),而應參酌法國、瑞士民法以扣減權之行使應依特留分扣減之訴為之,
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而採取形成權說,尤其我民法第一二二五條逕用「得:
:扣減之」文字,依文義解釋,應採形成權說。且我民法既未如法、瑞民法明定
扣減權之行使以起訴為必要,則其行使以特留分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為之已足
。
================================================
1、請問到底扣減權的行使,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須要以起訴為必要嗎?
2、怎麼行使?向地政寫異議書時已註明若遺囑有效,行使扣減權。但對方申請遺囑繼承登記時駁回原因裏沒寫,對方不知道。以異議書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有效嗎?還是要寫存證信函有效?
以上感謝律師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