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小的時候,我的爸爸在恆春被酒駕跑車撞上,送醫已無心跳。
車禍前父母早已離異,我與爸爸、兩個叔叔(父親的弟弟)、奶奶一起同住南部。
媽媽則與妹妹住北部。
事情發生在我小的時候,這些事情是憑印象記下來的。
這一百萬(不確定有無其他理賠項目),在我往後求學和生活的路上似乎不曾見過痕跡,到底被誰領走了?
家裡沒人說實話,爸爸與媽媽雙方親友關係交惡,各自推託是對方全拿走的。
爸爸當時有和大陸女子假結婚,不知道有沒有影響?大陸女子來台是為了和爸爸的朋友結婚。後來已結婚,現在還在台灣。
媽媽說她跟爸爸已離婚,不可能拿半毛。我很懷疑,她在當時爭取我的監護權,現在我的監護權也是她的,可見她爭取到了。
爸爸這邊的人,則一面倒說是媽媽全拿走的。
而我什麼都沒有。
事到如今過了十幾年,家人都不說實話。我不知道他們在隱藏什麼?
請問還有任何方法能查明真相嗎?需要什麼證明文件?可以往哪方面收集資訊?
爸爸過世時,親戚對我說他當時有幫我爸爸償還一大筆負債(我也抱持懷疑,而且幼年時期的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親戚要求我父債子償,這方面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是以後父母又有負債要我還,因為他們對我並沒養育之恩,形同陌路,能完全避免這件事發生嗎?我不想替當他們的替死鬼。
另外,這個已經失信的家庭,我已打算搬出去,並不讓他們找到。法律不能斷絕關係,但是能防止他們再來攪亂我的生活嗎?請問遷出戶籍或是登記流動人口能防止他們查詢到我的住所和相關資料嗎?

律師 你好:
我有問題請教,是關於電信業者委債權公司追討電信費的事!
有估狗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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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
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
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
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
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
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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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快8年以上了(記不住了,但超過5年以上了)申請了,遠傳電信公司的門號,門號是我辦的~但因借朋友用話費超出當時我所能付擔,後來欠費,末繳費!
也被停話!
直致3~4年前 債權公司 一直寄 催討信件 或 什麼強制執行等等 信件來!(都用平信)
直到10/13日 債權公司委? 律師寄律師函來 用掛號信寄來 我簽收了~!(那算不像中斷時效)
來函中(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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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通知債權轉讓事
說明:
一.本件受理xxxxx
二.查遠傳xxxxxx....從一切從屬權力轉讓本公司
三.依據民法第295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 第一項規定,本公司為債權轉讓通知!
======分隔線=========
我想問的是,不是有法律規定 2年效期嗎? 那 債權不是己消失了嗎?
債權公司 為何 一直來信追討呢?
一直都用平信,末曾來電或是律師函的,所以我從末跟對方達成什麼協議,所以我從末"承認債權"是不是這樣?
因為掛號信 我不知是誰寄來的,所以我簽收了!那是不是又代表我承認債權?(這好像有點說不過去不簽收)
我末收到 任何法院 的 強制執行,假扣押 等等 或是 支付命令 開庭 等等 任何 法院信件.
只有債權公司寄的什麼幾日會同法院等等文信~!要到家來查封電器用品,等等信件,到指定日期 末見任何人到家來!
我估狗 很多網友講 不用理會 等 法院 寄來 支付命令 再20日內 提出 異議狀 再到法院對法官講 2年時效已過,是不是這樣?
律師函是不是等同存證信函?其效加為何?
這幾年來我一直不曾理會,是否,採一直不用去理它呢?(等到 支付命令 再20日內提出 異議狀? 再到法院跟法官講 時間久遠時效已消滅)
還是要 寫存證信函 !告之 債權公司 時效已達2年 己消滅時效
寫存證信函 我不會寫耶!是否 可以請教如何寫嗎?
還有 寫存證信函 是寄到 債權公司嗎?
敬請律師 不吝賜教!

您好:
我的父母在民國82年離婚,原因是父親重婚,母親當時並未對父親提起告訴,只想爭取小孩的監護權,而最後我和我的兩個姊姊監護權都在母親,父親給了母親贍養費新台幣三百萬。由於母親不懂法律,當時的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所以後來母親以為她有監護權後父親對我們小孩則沒有任何義務,離婚協議書裡也沒有任何提到父親須給付小孩撫養費或探視的任何事項,而多年過去,母親從未想阻止父親探視,但也可能因父親已另組家庭,所以自離婚後,從來都沒有來探望過我們,也未曾盡過父親的義務。
待我們都大學畢業出社會,母親也漸漸知道即使離婚另一半仍有撫養義務,而目前母親想向父親請求我們三個小孩的撫養費,但由於我們皆已成年,現在三個小孩也都在25至30歲間,而在民國100年我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的戶籍謄本,發現父親目前也另外生了三個小孩,想請問:
一、由於我和我二個姊姊已成年,是否可再向父親請求過去的撫養費,可請求大約多少的金額?另時效是否已超過?
二、因父親和我們早已斷了聯繫,也另組家庭(另有三個小孩),如之後父親過世,我們也無從得知他是否往生,是否會有機關會自行通知我們?又如父親如不想將遺產分給我們三個小孩,脫產至其他親人,我們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爭取到我們應有的部分呢?
謝謝



您好:
我的父母在民國82年離婚,原因是父親重婚,母親當時並未對父親提起告訴,只想爭取小孩的監護權,而最後我和我的兩個姊姊監護權都在母親,父親給了母親贍養費新台幣三百萬。由於母親不懂法律,當時的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所以後來母親以為她有監護權後父親對我們小孩則沒有任何義務,離婚協議書裡也沒有任何提到父親須給付小孩撫養費或探視的任何事項,而多年過去,母親從未想阻止父親探視,但也可能因父親已另組家庭,所以自離婚後,從來都沒有來探望過我們,也未曾盡過父親的義務。
待我們都大學畢業出社會,母親也漸漸知道即使離婚另一半仍有撫養義務,而目前母親想向父親請求我們三個小孩的撫養費,但由於我們皆已成年,現在三個小孩也都在25至30歲間,而在民國100年我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的戶籍謄本,發現父親目前也另外生了三個小孩,想請問:
一、由於我和我二個姊姊已成年,是否可再向父親請求過去的撫養費,可請 求大約多少的金額?另時效是否已超過?
二、因父親和我們早已斷了聯繫,也另組家庭(另有三個小孩),如之後父親過世,我們也無從得知他是否往生,是否會有機關會自行通知我們?又如父親如不想將遺產分給我們三個小孩,脫產至其他親人,我們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爭取到我們應有的部分呢?
謝謝


各位律師好,小弟在101年因為幫人代購山寨機結果被買家擺了一道,收到貨後馬上打電話來敲詐我賣的是山寨機要給他20000元否則報警,當時我以為買家隨便說說結果還真的去報警,最後法院判下來是一個月罰款3萬緩刑2年,然後小弟在去年12月因為在網路販賣有logo的商品,被保智大隊派人到家中搜了200多樣有logo的商品帶走,今年八月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已易科罰金繳款了。
今天收到一個刑事裁定的信,內容是寫聲請人:台灣地方法院檢察官,受刑人:我 內容是:(節錄重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xx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下面敘述案件原由就省略)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這樣意思是檢察官提出要撤銷兩年前案件之前緩刑宣告,但法院裁定駁回也就是沒事情對吧?因為最後還有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這樣我後續要做甚麼動作嗎?為何檢察官要提出這個聲請呢?檢察官還有可能會在寫抗告狀嗎?
另外當時保智大隊來搜查時有說刑事部分會罰幾萬塊,但是廠商會提民事這部分可能會賠比較多,目前我已繳納罰款一個月過去了,都還未收到廠商民事求償,這代表廠商不會求償了嗎?還是後續還是可能會求償?這部分法律有沒有一個法定的民事求償提出的時效呢?
感謝各位律師撥空回應。

各位律師大大安好:
小弟的問題是這樣的,在外公年輕時與地主商議願意無條件提供土地供建房居住,但房子並無權狀,也無任何財產證明,就很單純在空地上搭建一房屋,後來有人向此地主購買其中一小塊土地,而外公於民國81身亡,事隔多年,外婆與其他阿姨一樣居住於此地,但媽媽自從出嫁後(約民國74年),戶口也連同遷出,現在那位購買小塊土地的地主,已向法院告外婆與所有其子女(包含母親)侵占土地,其原因是外婆與其子女均無拋棄繼承外公之財產,事先完全不之情,無預警的接收到通知,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另外侵占部分會成立嗎?母親出嫁就不住在那,戶口也遷出,加上屋子並無任何資產證明(老人家以前自行搭建的),那現在去申請拋棄繼承在時效上及這次的法律問題上還來的及辦理嗎?


今年4月14日騎乘機車與對方(機車)擦撞發生擦撞,此路口無紅綠燈,當時未保留現場,對方請我將機車牽到路邊後報警。
當下口頭約定機車部分自行處理,另本身並未受傷,僅對方有些許擦傷,後對方自行前往醫院就醫並付整斷證明,於警局完成酒測及筆錄後各自返家。
對方堅持他直行大路我從小路衝出被我撞到,但我是在路口等前一個路口紅燈車流都走光了才發動,時速約5KM,後聽到左後方傳來他的尖叫聲,車尾被撞倒地。
隔日通報保險公司與對方協助強制險理賠醫藥費。
9/27對方女兒告知媽媽因為受傷無法帶孫子要要求我賠償保姆費及民俗療法就醫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部份。
10/1雙方約於派出所商談和解,對方提出民俗療法費用(無單據及醫生證明,並告知可在申請收據)、往返民俗療法就醫計程車費(僅依張收據7200元共6次來回費用,告知應是當天就須申請分次開立的,對方回覆會在申請分別的明細)、因去就醫委託保姆照看孫子的保姆費等共16100元。已告知肇事責任尚未釐清不予賠付。對方知悉並要求待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結果出來再約第二次和解。
請問:
1.對方所提出賠付項目是否是我應負責部分。
2.若我應賠付上述費用,對方提供單據是否具有效力。
3.若和解及調解皆未果(已超過6個月告訴乃論時效),對方是否仍可直接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4.是否可以調閱雙方當天筆錄
以上問題,懇請協助

肇事原因沒有釐清,應該沒有辦法認定、判斷刑事過失傷害罪及民事賠償責任之歸屬或有無。
其次,對方既已展開法律行動,要拖過事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可能性應不太高,若能這樣只能算是僥倖了...另外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若對方於事發六個月聲請調解,則即使經調解不成立,鄉、鎮、市公所應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這種案件經常判無罪,所以我以前當檢察官時幾乎都不起訴處分,
除了少數幾個離譜的案例(有人跟我說他香港腳所以沒有去點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緝字第228 號),本院受理後(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1883 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國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強係後備軍人,原住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明知其已遷出上開處所,該址早已無 人居住,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規定申報戶籍遷移,致 使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指定陳國強應於民國97年4 月29日, 前往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 字第243200號、召集令編號0091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因 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 第3 款(起訴書誤載為第1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次按91年6 月26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8日起施行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增 訂『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之構成要件,同法條第3 項則規定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 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是其罪 之構成,自亦以有避免召集之意圖為主觀要件甚明。顯然修 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係 屬刑事法上之目的犯,倘行為人並無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 即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度臺非字第40 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後備軍人雖有違反申報義務之事 實,且又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是否得論以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 仍以其主觀上「避免召集」之意圖已獲證明為必要。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表示對於全案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第52頁背面 ),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形,且該等證據與本案待證事項均有相當關聯性,依 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四、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 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召集令交付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及 寄存送達相片2 張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國強固坦承於97年間未居住於戶籍地即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之住所,且未依規定申報遷出,致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填發指定其應於97年4 月29日至位於屏東 縣枋寮鄉○○村○○路1 號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 第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等事實,惟 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伊於96年間因施用毒 品、搶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嗣 於96年12月間經鄰居告知警察因伊未到案執行,至其家中查 緝,伊為逃避入監執行,且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伊即於同年 12月間搬離上開住所址,嗣旋遭通緝,伊於通緝期間均在臺 北地區之建築工地工作,並居住於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工地宿 舍內,而無固定住居所,迄今復未曾返回上開住處居住,且 因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上開住處並無任何人居住,故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所發教育召集通知雖於97年4 月間送達上開住處 ,但因無人收受或有人轉知伊,故伊並不知悉上開教育召集 之事,是伊實無意圖避免召集而遷移住居所之犯意等語。經 查: (一)被告陳國強為陸軍一等兵階級退伍,並設籍居住於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為後備役之後備軍人,嗣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於97年4 月間所發指定被告應於同年4 月29日上 午8 時至12時間,前往位於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 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 育召集令,因被告未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仍分別於97年4 月 17 日 、同年月21日向被告上開住處送達,惟因無人收受, 而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並有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97年8 月12日後屏東動字第0970003200號函暨所檢附之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 移調查表、博愛甲字243200號、召集令第0091號教育召集令 (含應召員乘車〈船〉證、受領回執)、屏東縣警察局內埔 分局龍泉派出所召集令交付通知、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 書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張貼召集令交付通知) 、陳國強之戶籍謄本( 見偵卷第 1 至5 、7 至9 頁、本院卷第3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二)被告陳國強以前詞置辯,經查: 1.被告陳國強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減 為有期徒刑7 、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 96年9 月12日確定;其另於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 共3 罪) ,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13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 共3 罪) ,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15日確定;上開2 案件嗣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為執行通知後,因被告未遵期到署接 受執行,隨經該署於96年12月31日以被告逃亡為由發佈通緝 ,迄於100 年5 月12日,經警在花蓮縣壽豐鄉○○村○○○ 道路某處緝獲被告到案,並送該署接受執行後,始撤銷通緝 ,被告並於同年月1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0 年5 月12日 吉警偵字第1000009962號通緝案件移送書、花蓮縣警察局吉 安分局志學派出所案件報告書各1 份、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 表各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2 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偵緝卷第1 至3 、6 、15、16、 43頁),此核與被告前揭所供其為逃避上開案件執行而逃亡 ,並遭通緝,迄至100 年5 月12日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入 監執行等情大致相符,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因之 ,被告既早已於96年12月31日遭通緝前即離去其上開住居所 ,且其目的係為逃避另案刑罰之執行,並因此遭受通緝,基 此,能否逕認其於遷移住居所之初,主觀上即具有意圖避免 召集之犯意,實屬有疑。 2.再查,本件教育召集通知於97年4 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員警送達至被告位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之住處時,因無人居住而無法交付,復 於同年月21日經警再次送達上開住處,然仍因該住處無人居 住致無法交付上開教育召集令,因而寄存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嗣經該派出所將前揭教育召集令之通知 書檢還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等情,已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 分局100 年12月7 日內警保字第1000019629號函暨所檢附之 檢還陳國強之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令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 遷移調查表、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書、召集令交付通知 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附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41至46頁) :另佐以被告之父陳烈志 已於90年6 月6 日死亡、其母林秀玉亦於96年3 月9 日死亡 之事實,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屏東縣內埔鄉戶政事務所10 0 年12月5 日屏內戶字第1000002443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父 母陳烈志、林秀玉2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35、38至40頁) ,基上各節以觀,可見被告於遭通 緝逃亡期間,既未親自收受該召集令,且其居住處所亦無家 人代收信件,堪認被告對於受有教育召集一事,應非知情, 徵諸此情,益見被告遷移住居所之目的,並無避免召集之意 圖存在。 (三)從而,堪認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稽,應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陳國強於客觀上雖有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 而遷移,致屏東縣市後備指揮部仍向其戶籍址之空屋寄送教 育召集令,並致無法送達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觀諸本件公 訴意旨上開所提出證明被告有前揭逃避兵役犯罪之證據資料 ,尚不能使本院得有被告主觀上確有「避免召集處理」意圖 之得以確信之程度,自不能遽為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犯行,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最近不斷地收到元誠的來信說我一共欠費台哥大跟遠傳三隻門號一共四萬多元,我也依據之前在此網站看到的『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寫了存證信函過去他們公司,但他們還是今天又寄了一封告知債權轉讓的信到我的戶籍地..
兩個已經欠費八年一個六年,而且都是被盜辦的,請問我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去法院確立債權不存在?




1. 擔保人是一輩子的還是有期限的?
A:這要視當初約定保證是否有期限而定,若有,則債權人必須要在保證期限內對保證人為審判上請求;若無,則以煮債務清償期為準,清償期屆滿,保證人得定1個月以上期間,催告債權人於期間內對主債務人為審判上請求。上開二情形若於其,則保證責任失效。(民法752、753)
2. 但擔保人死亡了兒子有去辦理限定繼承擔保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想請問銀行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A:依您的意思,死亡的應該是保證人而非債務人,保證人只是在擔保債務人的還款,債務人既然還生存,且並非無還款能力,如此,就不會有對保證人追討的問題。
3. 以知超過15年了老爸替兒子擔保還有時效嗎?還是沒有了?想知道這樣還會不會追討其他兒子?

1.老爸替兒子擔保,可是銀行有向兒子追債,兒子還有財產,但還沒有向擔保人追債,想請問擔保人是一輩子的還是有期限的?
答:時效原則是15年,但銀行對主債務人請求,會中斷時效,也同時中斷對保證人(您提的擔保人)的請求權時效。所以雖有15年之時效,但不能以清償之到期日開始起算15年,須將時效中斷之因素算入。
2.但擔保人死亡了,兒子有去辦理限定繼承,擔保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想請問銀行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答:限定繼承是限定繼承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保證人之財產售予他人,所得價金請問是歸全部繼承人嗎?解釋上,銀行仍會在被繼承人(父親)遺產限度內向所有繼承人催討欠款。
3.已知超過15年了,老爸替兒子擔保還有時效嗎?還是沒有了?想知道這樣還會不會追討其他兒子?
答:已如上述1.2.擬答所述。

保證書 87年8月26日
1.589-2土地之實際權力人為”a”所有
86年度起之地價稅,以及土地正式過戶之登記費,稅款由”a”繳納。
2.本筆土地於正式過戶時,由”b”提出印鑑協助辦理。
保證人:”a”簽名
保證人:”b”簽名”
a為我父親b為我二伯父
從86年度起之地價稅我父親都有繳納,而且二伯父拿地價稅單給我父親繳納時,
都有註明”實際地主為a,繳款證明我們都有留!
現今想要正式過戶,二伯父卻說保證書不算!不願將土地過戶還我們 !
請教各位法律界人士、律師、法官~!我該如何討回這筆土地。
這張保證書是我伯父本人親筆書寫,
並有本人的親筆簽名:1.是否具法律效力?
2.有無時效的問題?
3.可以依此保證書請求歸還土地嗎?
589-2土地為我大伯父與父親,各持一半,而土地權狀是登記我二伯名字,因為我大伯向我父親借款,都有票據證明,並同意以另一半土地抵債,所以才有這張保證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該保證書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移轉土地所有權之,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履約及違約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因買賣過程服務有瑕疵...故9月16日交屋後...有跟代書確認除了服務仲介費先扣著....
其餘款項EX:尾款.代書費都可以付出去...代書也打電話交代建經公司服務仲介費先不匯出...
當下與專員..店長協調未果...另約9月17日與店東協調...9月17日協調後...
店東說要與股東討論??約我於9月18日回覆...9月18日由店長告知我...
公司仲介服務費會照收...服務瑕疵由業務員跟我道歉...看錢什麼時候匯給他們...要給我發票...
我不接受....回頭請代書確認履保帳戶內之仲介費款項是否還在..
代書回覆...房仲店長於9月16日交屋當天..即電話告知買方OK...服務費可以照約定匯出了...
但我方根本沒有授意代書(還請代書先扣著款項)...這樣仲介是不是有違法的事實??
請問我發現她9月16日即把錢偷匯走了...我要追討回來是否有時效問題??

大家好:
雙親於87年間經營便當店,後來於91年因經營困難將店門轉讓,轉讓前的同時已將負責人姓名由父親改為母親,根據母親描述,當時父親的信用有問題,為了方便頂讓故將其改之,頂讓後,有幾個月積欠廠商的貨款用轉讓的所得款項與各家廠商依比例調解、和解(和解書還留著),只有一家廠商不願調整,同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雙親當時有提出異議狀,也有開簡易庭調解,但據雙親述,債權人並未到院調解,之後就不了了之。
今年7月,母親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是前述債權人所請求,母親有遞交異議狀,之後也有遞交答辯狀、調解未果(債權人堅持全額9萬7千多,但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之後再昨天(9/12)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債權人控告雙親詐欺。
想請問
2.債權人控告雙親的詐欺,是否有嫌疑呢?而當初叫貨的有出貨單並無簽立契約,叫貨內容主要是米、油、鹽、便當盒、免洗餐具…等。
煩請不吝告知…在這先謝謝大家…



您好! 請問
我爸爸的公司根甲公司在100年7月間因100年度的經銷合約(合約A)開立了一張(開立日期是100年7月15日)的20萬本票作為合約A的履約保證,本票上有註明憑票支付甲公司 但沒有寫上兌現日期(即所謂見票即付?) 因此為履約保證 期間我爸爸的公司也沒有因該合約有違約的狀況 ,因市場狀況改變原合約到了102年雙方換約為合約B(改變計佣方式及保證金金額),合約B在102年2月簽訂,因此此可視為合約A自動失效?
102年的合約(合約B)內載明須提供10萬元作為履約保證 此時對方應窗口變動無人可處理遲遲未將20萬本票退回 但是因對方以各種藉口遲遲沒將合約A的20本票退回 因此我爸爸的公司也未將10萬元履約保證金存入,對方亦未催討合約B保證金
直到因對方公司產生很多問題(有登上媒體 網路/TV/報紙) 因對方負面新聞也讓經銷商的推廣相當不順利 我爸爸公司無意再與其合作或續約 這時對方在103年八月底卻發函來說要以業績不好為由要解約並沒收10萬元保證金,(或請我爸爸公司提出增進業績方案 以避免被沒收保證金 )請問目前對方手上只有合約A的保證金本票, 因已經無意合約 且對方業界信用很差
請問:
1.未具體開兌現日期的本票 是以開立日為計算三年本票行使權的依據? 可主張此本票無效ㄇ
2.本票上未註明開立日期(我們有簽收及本票影本) 對方可自行寫入日期ㄇ
3. 若此本票仍有時效 但此為承諾A合約的本票 與B合約的金額以及約定均不同 請問對方有權力持此本票 向法院裁示兌現ㄇ
以上問題
若蒙回復 感激不盡


本人去年職災手指骨折 受傷後沒休息即被要求上班 調至外單位支援 後續因回診及手部不適陸續請了5天公傷假 一個月後發薪日公司並未給我公傷假那幾天薪水 並要求我簽和解書 我沒簽。支援期間請求回原單位數次 但都被以傷勢未復原 那邊須要人等拒絕 最後直接表明是上面不讓我複職 甚至以支援績效不佳與常請假予以口頭告知後給我直接降職 並簽署一張我覺得考核內容有爭議及針對性的文件 做為下次懲處或降職慎至資譴開除的依據!!!至勞工局詢問他是說若以公傷公司未幾付薪水要求終止勞僱關係拿資譴費已超過時效 建議我以降職一事申訴及後續相關事宜。。。想請問以公司未幾付公傷假薪水已超過申訴時效了嗎?以降職申訴是指降職生效當日8/1還是以我看到降職公告8/10 還是降職後拿到薪資條確定被降薪9/8後的一個月10/8內?我簽署的文件會影響我的權益嗎?公司資譴或開除我有資譴費嗎?申訴後會有哪些流程要走 大概多久時間 我是在公司繼續上班還是不用再去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本人叔叔65年任官,於部隊擔任軍官,因到靶場佈靶時,不明原因死亡,當時軍中草率已死亡簽結,但當時驗屍的楊日松法醫在第1次驗屍時告知家屬非自殺(因射擊距離、彈孔大小等研判),後不知為何又改為自殺,本人爺爺當時不接受,但在軍方給予不簽結零撫卹的壓力下,接受了當時6年半的撫恤金約30多萬(當年叔叔月薪6000多元);家父為叔叔死亡一直耿耿於懷,近年因軍中爆出多件非自殺而被判自殺的冤案,家父陳情後,始獲得當時驗屍的報告等,驗屍報告上爺爺因當年認為非自殺而未簽署,家父再次陳情,並請軍檢調當年相關人,得到答案是:當年相關人基於瀆職犯意,未將違紀情事告知上級長官及覆驗法醫師楊日松,俾朝他殺方向調查、偵辦,且未將涉案槍彈送驗及進行彈道鑑定,復忽視軍中槍彈分管規定致死者生前得以配槍配彈,實未盡監督之責,致延誤辦案時效33年9月之久。因認當年相關人共同涉犯瀆職罪嫌。且相關人中有一人當年指稱叔叔自殺者,被認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致死者之死亡原因誤判係自裁......但已逾最重刑度20年之追訴權時效,為不起訴處分。
請問這樣子,因當年認定為自裁賠償的僅有撫卹金,若是真的不是自殺,那賠償的應該不會一樣,是不是?
謝謝您

您好!
案由如下:
我的阿姨xxx於民國94年因打麻將而欠債,
陸續簽下四張本票
(其中一張有在正面發票人旁寫xxx代理),
發票年月日約在94~95年間,
總金額約莫33萬(代理人那張為14萬),
(但票據上沒有寫約定利率)
也陸續有償還了約3x萬(包含高的嚇人的利息)
但基於彼此直接的信任感,
從未請對方在任何紙張上簽名註明o年o月o日已收款,
等任何字樣,每月償還也都是現金交付,
多年未見,直至前日債權人突然帶著數名流氓上門,
欲要求償還欠款,
最後至派出所報案,現在似乎等後續流程,
因此想前來詢問,
這〝四張〞93~94年所簽發的本票,
(三張見票即付,一張付款日94年11月,還有一張代理)
一、
二、
我阿姨自己有作的一些還款記錄是否有效
類似一般記帳93年10月1日還款xxx這類的,
但沒有對方的簽名。
三、
最糟糕的情況是對方可以主張從未收到還款,
要我阿姨償還全部金額嗎?
還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解惑,非常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可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返還款項,若對方有恐嚇之相關言論,可錄音錄影蒐證,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大汪你好:
我把你的問題簡單分成幾個部分
(一)票據部分
1、發票人為妳阿姨之票據:依你所述,原則上是可以主張時效消滅的。
2、妳阿姨為發票人代理人之票據:基於妳阿姨上面寫的是代理人,妳阿姨是無需負擔票據責任的
(但仍需看到實體票據才能判斷)
前面雖然有跟你說你阿姨的票據債務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但對方可能會變成主張你們之間有金錢債務的關係,並以本票做為證據(票據債權債務與原因債權債務是兩個不同權利)。此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消滅時效通常為15年,那你阿姨接下來就有可能有訴訟的問題了。
(三)刑事方面
依你所述,債權人及流氓可能會觸犯刑法恐嚇危安,如果他們之後再找上門來,建議你先錄音。
最後,簡言之,你阿姨的問題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解決的,有太多可能不同的衍生結果,再加上我沒看到相關的資料文件,難以做完詳的推演。歡迎你阿姨可以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來詳談。
祝 平安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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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10677365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大汪你好:
我把你的問題簡單分成幾個部分
(一)票據部分
1、發票人為妳阿姨之票據:依你所述,原則上是可以主張時效消滅的。
2、妳阿姨為發票人代理人之票據:基於妳阿姨上面寫的是代理人,妳阿姨是無需負擔票據責任的
(但仍需看到實體票據才能判斷)
前面雖然有跟你說你阿姨的票據債務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但對方可能會變成主張你們之間有金錢債務的關係,並以本票做為證據(票據債權債務與原因債權債務是兩個不同權利)。此時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消滅時效通常為15年,那你阿姨接下來就有可能有訴訟的問題了。
(三)刑事方面
依你所述,債權人及流氓可能會觸犯刑法恐嚇危安,如果他們之後再找上門來,建議你先錄音。
(四)最後,簡言之,你阿姨的問題並非三言兩語可以解決的,有太多可能不同的衍生結果,再加上我沒看到相關的資料文件,難以做完詳的推演。歡迎你阿姨可以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來詳談。
祝 平安順心

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
95年父親向匯豐汽車貸款購買汽車,後因奶奶重病父親辭掉工作照顧,以債養債維持生活貸款自然無力負擔,請匯豐拖回處理,當時姐姐是保證人現今突然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的公文,從 95 年度 本金18萬 至今 利息19.5 約38萬多請問姐姐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父親因以前以債養債現在也無力償還,姐姐也有債務協商每個月2萬出的薪水要付協商現在要被強制執行實在無力負擔,他有個小孩要養,先生也因作保被倒現在也協商中,日前出車禍目前無法工作要在家休養3個月,由於經濟狀況不好所以只能一直搬家找便宜房子,所以可能沒收到支付命令更別說提出異議了,
我的疑問是 19.5多的利息我們可以主張無效嗎? 當初簽約的時候密密麻麻相信沒有人會去看,保證人可以撤銷嗎? 我們問匯豐汽車 他們說利息一定要照算(我知道他們是委託給資產公司處理了)所以跟我們談的其實是資產公司一次還也要25-30萬還不保證一定可以(說要問過匯豐汽車)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幫姊姊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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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各位律師給我建議
上個月我接到資產管理公司寄出的支付命令,說我欠電話費3萬7千多元,該電話號碼我跟我的家人都沒有印象,於是我聽從朋友的建議去法院遞送異議狀,後來我也打了電話去電信公司查,該號碼是2001年1月申請在當年6月就停,距今已經14年,後來我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但是期間我還一直接到資產公司打電話甚至傳簡訊,說什麼要強制執行等等,不然就是問說要不要跟他們和解,還有人員就直接打電話去我的戶籍地的村長家,說要我跟他們連絡,我打電話過去,也跟該位人員說明該電話申請日期已經14年,我沒有記憶有申請過,沒想到那位小姐就說:那是你名下的就是你要付錢......
請問各位律師,這問題我要怎麼處理?開庭的時候我能怎麼要求對方出示我真的有申請該電話的憑證(電信公司說該門號久遠,無法調通聯紀錄或是申請書,只能查哪時候申辦哪時候停機),或是我能主張時效消滅?又該如何主張呢?



如題,本人於2008年貸款買了一部150cc機車,頭期款約一萬,餘款7萬1左右分為12期攤還,繳交五期左右由於經濟問題無法履行繳款義務,買車半年後(2009年年初)由貸款公司派人回收車輛並要求本人繳交行照與駕照以便過戶,而後並無音訊,本人由於貸款相關的知識不足,誤以為車輛繳回後便以兩清。
貸款公司於2014年七月委託其他財務公司通知本人家屬已進入法律程序欲強制執行,並告知本人賣車後不足款項為31000左右,必須償還金額為61000(含違約金等),本人並無相關法律知識,但七萬一的尾款繳了5期,每期6600,約繳交33000元,尾款以7萬1扣除3萬3,約為38000元,在簡單數學計算下,等同於賣車之金額僅7000元,試問一台半年車齡8成新之150cc機車如何只以7000元賣出?
由於本人有多處疑問,並非無誠意解決問題或償還應繳之費用,但無論財務公司或當時的融資公司都不願解答以上問題,僅以強制執行種種後續手段告知本人。請教各位善心律師大大,本人該如何處理? 若強制執行後是否能向法院提出抗告? 此類債務索償是否有時效性(事隔五年了)?
跪求協助,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