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於民國86六年左右與父親分別為我哥哥任職的工作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舖保」,約一年後我哥哥因職務之便挪用經手的公款約新台幣100萬元,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向我及父親提出賠償請求,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哥哥任職的公司並未依約前往調解,故調解不成立,事後亦無法院判決。
民國93年年底,我接到一封討債公司的信函,該信函內容提及因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替哥哥投保「員工誠實險」,而A保險公司已經民國90年5月完成賠款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要求我賠償其所賠款之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故該討債公司係A保險公司所委託催收之單位。
當時我有提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疑慮,要求A保險公司提出其名義為支付對象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A保險公司僅提出支付對象為哥哥原任職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此催討即不了了之。
昨天我下班回家後收到一封雙掛號,為B保險公司所寄之存證信函,經查B保險公司原名即為A保險公司,而其存證信函內容即是要催討原其所賠款之新台幣50萬元。
自民國87年我收到哥哥原任職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都未收到支付對象為該保險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且自民國90年5月起兩年內亦未收到該保險公司之存證信函。
哥哥目前有在工作,但他回覆B保險公司說他沒錢可賠(他不論面對哪一條債務都是此態度),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我必需要跟B保險公司聯繫要求提出當年相關的事證,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問題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所指之「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意思為何?是指保險公司賠款日?或是受理該賠款申請日?
問題二:如果該時效已消滅,保險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該行為是否已形成騷擾?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惑,謝謝!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我於幾年前有辦一支門號給弟使用
但因他後來沒繳電話費而被停用,這筆帳款也一直沒有去理會而我也不清楚。
今日有遠傳委外公司撥電話來給我(本身使用其他電信門號),說明我當初:
95/7/12-96/4/19年間有欠費27,337元未繳納,須於2012/12/28前繳納,
否則要送函法院請求付款。
我打去電信業者查詢,
我弟是:
2006/10月13,761元+2006/11月4,940元+2006/12月1,226元+2007/1月7,410元
共27,337元未繳納。
但我納悶的是為什麼電話費沒繳那麼多個月皆未停話?而打來的那位大陸腔小姐說的時間是
當年7月-隔年4月,可使用這麼久?
雖然他們說的繳納方法都是一樣的,
就是到門市依照在遠傳的個人帳號給門市人員便可繳款。
但請問,如果這筆我不繳款可以嗎?
(因為我弟擺爛不繳...我現在也沒能力幫他繳這筆費用..我還在繳當初當舅舅保人的貸款費用)
請問這是否已經過了追訴期呢?
如果不繳,他還會申請法院來函逼我繳款嗎(例如寄公司強制扣款1/3薪水)?
如果過追溯期卻來函了,我可以怎麼處理呢?
而再請問一下...
是說這筆款項,雖然過了2年或5年的期限,
但如果這段期間當中對方有追討的話,是不是期限要重新計算?
例如最後一筆通話費帳單是94/4/19,
假使對方最後一筆催繳帳單是一直持續催寄到97/4/19,
以兩年或五年分別來算,則須至99/4/19或102/4/19才算期限滿,才可主張消滅時效呢?
是只要對方有寄他們的帳單就算這段期間內有追討嗎?
還是一定要法院的支付命令來才算呢?
(P.S:帳單寄到我外婆家...
但我都不知道...也從來沒被告知持續有帳單和我弟沒繳款這件事...
另外...應該是沒有寄來過支付命令或存證信函吧?
因為雖然之後我外婆有搬家,但如果是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的話,
他們半年內不提出告訴應該也是沒用
<提出告訴但我沒收到出庭單而沒出庭的話假使判我敗訴,
應該就會有法院函文要求我公司以薪水支付債款> 所以我猜測對方沒寄過這兩樣)
另外請問~*[1;31;40m違約金也在兩年或五年的範疇之內嗎?*[m
我今天打電話去遠__客服詢問,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期,
但對方查不太到...說已經給外包公司,而且也查不太到了。
如果要的話,他們要去申請資料,最快也要10個工作天
但外包公司主任今天打給我的時候,
說他們這期間都都有催討,不過不能給我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 = =
不知道是不是唬人的...
而且他們是怎麼取得我現在的電話的...? 這樣是沒關係的嗎? 囧?
因為遠__客服說他們只會針對他們門下的持有電話做通知
如果法院函文來的話,是會寄送至戶籍地還是當初門號帳單登記地址呢?
---
其實今天一個女主任打來時,我覺得她滿有誠意也算不失禮貌...
本來想跟他們談金額,27377元如果可以5、6折的話,我就付了
但對方死不肯...一直說公司規定規定~就算一次繳,給我折扣也頂多4、5千...
哎............


我舅舅和我媽因為離開家鄉多年,經親戚告知才知道家鄉有一土地可繼承過戶,經我舅舅和我媽協議後,由我舅舅繼承土地,後因我舅舅過逝,才由我媽繼承土地,雖經合法程序繼承土地了,但是卻發現土地已遭侵佔40多年!
對方聲稱我阿公阿?當初跟他們借錢還不出來,才把土地抵讓給他們,但是卻拿不出證據﹝他們所提出的讓渡書並沒有我阿公阿?的簽名及手印﹞。他們在土地上蓋了一個水泥屋、二個木造屋,其中水泥屋被對方質借抵押並遭法拍,為免節外生枝,所以被我舅舅先行買下約20幾萬,並經法院點交完成。
至此,對方卻住進另兩間木造屋裡不肯搬離,經調解庭調解協議,由我舅舅買下地上物共約20餘萬給對方,而對方也必須限期搬離,只是後來我舅舅反悔並未給錢,對方也未搬離,直到我舅舅過逝後,由我媽繼承土地,對方不但繼續要求我媽支付欠款,還提告我媽詐欺,還好我方勝訴,對方雖提再議,但已遭駁回!
1.
對方在我方土地上蓋屋居住40年,是否可依法申請請求登記為地上屋所有人呢?如果可以,那我方直接提起拆屋還地之告訴足夠嗎?補寄存證信函來終止對方的佔有時效還來得及嗎?
2.
被對方侵佔居住使用40多年,可否依法提告要求對方支付租金呢?又該依什麼法條呢?
3.
我舅舅拍買水泥屋的部份可否提起告訴以「不當得利」來要求對方支付我方買屋的損失呢?
4.
我舅舅曾經於調解庭同意支付給對方20餘萬給對方來解決這場糾紛,調解內文的說明也僅止於解決紛爭而已﹝遭對方提告後的法院裁決裡,也有說明這部分僅為地上物的對價關係,無法證明我方欠款等等﹞,這部份會造成我方任何的影響或損失嗎?
5.
我方僅提起「拆屋還地」的告訴,可在法官面前追加以上第2點及第3點的告訴嗎?還是得再到法院另起告訴呢?







請問我是區分所有權人為查管委會是否有依規定處理大樓事務而請求閱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
件(例如依何時的會議決議通過相關規定收取應負擔多少之費用、公共基金等,是否有依規定足額收取等),
管委會以前任管委會未完整移交應保管之資料或時間久遠已遺失為由,只提供近2至3年的部分資料供我閱覽
,致我無法了解公共基金有否按規定收支之情形,因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且本大樓對文件並無
保管年限或可銷毀之規定,「未完整移交」及「時間久遠已遺失」可以視為「正當理由」及未「顯然影響住
戶權益」而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及4款之規定嗎?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文件保管須永久保管?或可依何規定有保管年限?
有關第20條應移交之文件與第36條第8款應保管之文件並不完全相同,是否表示第36條未列入第20條之文件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可不列入移交而銷毀或遺失?
如果未移交之文件是前幾任之管委會未移交,處罰的對象是當時的管委會嗎?處罰有無時效的問題?是否超
過時間太久不能處罰當時的管委會?如果當時的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與現任的大部分相同又應對誰處罰?





因為以前常常長痘子,所以臉上留下一些痘疤,
為了讓自己的臉變好看,增加自信心,
所以去一家美容診所花了四萬元做雷射治療+買保養品,
前兩次還算可以,但做完第三次後,
臉上竟然多了一個很深的凹洞疤痕,
醫生剛開始跟我說會癒合,但結果並沒有。
後來再去強烈的反應,
醫生就針對此凹洞做了2~3次(相隔數月)的磨皮雷射,
還有打一次波尿酸。
但也都沒有效,疤痕依然很明顯。
另外我每次去治療那個疤痕,
診所的諮詢師還一直推銷療程,要我繼續購買,
我直接強調"我的臉被你們弄成這樣都還沒處理好,
還好意思向我推銷,
而且我買的包套療程也還剩下一次沒做完,
就是因為這麼明顯的凹洞,誰還敢再繼續做。"
諮詢師才沒繼續推銷下去。
感覺上現在的醫美診所都是
美容諮詢師跟客戶打交道,
而醫師只是雷射機台操作員。
因為我有聽聞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
而我是在2010年12月初時去打雷射後,
留下這麼明顯的凹疤痕跡。
我該如何依詢法律途徑維護我的權利?
或者有哪些爭取自身權益的處理方法?謝謝


這事情說來話長.不知道有沒有時效性.本人與這位專科同學以前很少來往.後來他漸漸跟我親近.探聽我個人家世背景.就一直找我去他家.後來我不疑有他.就開始跟他熟識.殊不知他有一位二姐.在他家的一次牌局中.他的大姊夫突然開口.說要替他二姐做主婚事.要我娶她二姐.本人當然是不肯.他就屢屢到我工作場所.在我向他支借5萬塊的機會.他就以娶他二姐為條件.本人以為他以前也曾向我支借過金錢.不以為意.一個月後.我本金跟利息全數歸還.也清楚說明本人並無意願娶她二姐.他就死纏不放.還說要給我10年時間賺錢.然後娶她二姐.又利用酒店女子.向我框騙數萬元.耳且屢屢跟蹤.已造成我精神分裂.前幾個月還打電話給我.一直問我要不要娶.本人實在不堪其擾.請問我該如何處置.





初衷:
因為不想積欠信用卡循環利息費用的產生,所以才透過網路認識了宣稱和所有銀行都有合作的快x捷公司.
經過:
在2012年4/6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毓芸經理)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填完後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要我先回傳做審核,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然而這是他們作業上的一個流程.等審核通過後再來談我提出費用上有異議的部份,如果沒達成共識,不申辦了也沒關係,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是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了...但過2-3天,審核過件了,接到快x捷公司打來,並非當事人何經理,(而是宣稱自己是何經理的助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我當下傻眼,我都還沒收到過件通知~也還沒對保,銀行也沒撥任何一筆款項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我當下覺得事有稀竅,沒經我同意怎可以任意轉案給她人,對於他們公司處理事情太吵草率,態度不佳,言辭不善,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謹慎從事,我請求要求對方請何經理與我連繫,但對方不願意,直接告訴我案子已由她處理,不管我最後選擇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得馬上支付服務費用10%,不然就會提告我.然而我也有向那位助理說明我與他們何經理所談的經過與議意的地方,但她一概否認這件事,就是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並加付違約金50000元,共70000萬,事後掛上電話我馬上打打電話去渣打銀行客服去做撤件的動作,在所有事情釐清真像前,並非我個人因素不去對保,所以我有權利先暫緩對保動作以及支付對方所提出的任何賠償之金額.果真沒多久在2012年7/4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第一份公文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7萬,我當下也回寄一份民事議狀書向法院申訴了,但又在2012年8/9又收到法院第二次寄來公文要我在2012年8/27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
開庭要準備什麼~我都不知道~怎辦???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謝謝 律師 給我的回應,但是我看不懂您的第二點...附上證據資料???
地方法院也是要我在8/27提出證據資料,我哪來的東西ㄚ??
我真的不懂ㄚ~我只有當出對方傳來叫我填寫的契約和我個人資料ㄚ
他們都口頭答應,現在死不承認~我怎拿出證據ㄚ~拜訪教教我好嗎?
我沒兄弟姐妹可以問,也不想讓父母擔心,公司同事都沒遇過這方面的事, 我好煩腦...
在來您說的至少簽約書內容看清楚 對方身分也先確認好...
這個我也不太懂ㄝ,
我契約看很清楚ㄚ~就他們要告我的ㄚ~
對方確認...我不知確認什麼,
我真的很沒大腦吧~
我只知道何毓芸經理是一開始幫我承辦的人員,
再來就無故換為我什麼都不清楚,自稱她是何經理的助理ㄚ,
他一概否認我和當初何經理講好的ㄚ...
律師~您可以白話文一點嗎???我不知道我去要帶什麼和準備什麼資料,
求求妳~感激不盡

我媽媽在很小的時候 媽媽(外婆)和爸爸(外公)就離婚了
外婆在外另外共組家庭 離婚後就沒有往來了 也沒善盡扶養的責任
所以從小跟著外公生活
前幾年才得知外婆已經去世了 但是留下一棟房子200萬的貸款
要我媽媽付那200萬的債
但是得知這件事的時候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了
已經沒辦法拋棄繼承了
對方的家庭也早去拋棄繼承了
現在我媽被設定成限定繼承了
國稅局寄通知單來說要從我媽薪水裡扣來還那200萬的債
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也都是對方的家庭在住的(現在那間房子沒人住)
補充:
對不起剛剛有些問題我還沒有講到 補充一下
92年有寄一次房屋稅要繳2000多塊 但是我媽媽沒有去繳
因為連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他們也都沒有來往
然後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阿祖(外婆的媽媽)有一些共有地
阿祖死了就變成外婆跟姨婆的
今天早上又接到稅捐處寄來的房屋稅繳款單(我媽給它拒收退回)
現在不曉得要怎辦才能自保 ?



在前幾個月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
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經理)告知我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
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
要我先回傳先跑聯徵,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
等通過再來談我的需求,如果沒達成共識不想申辦也沒關係,
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及個人資料與貸款金額了...
但沒幾天,聯徵過件了,快x捷公司打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
我當下傻眼,我還沒對保,銀行錢也都還沒匯錢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
再來, 他們還沒跟我談好當時說好後續要跟我談契約上服務費用的問題ㄚ!!!
所以我怎麼會平白無故會給他們錢呢><"
他們就說不管我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要付錢
和當時告知我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而且告知我的人,並非是當時與我承辦的當事人(何經理)
而是別位服務人員,所以她一概否認這件事
我請她找當時和我的承辦人員(何經理)與我連繫
那位小姐竟然不願意,告知我這案件已經規它給她處理了
所以我如果不願意支付他們費用,就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
果真沒多久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信函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7萬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很冤枉,怎辦???
有認識的律師好心點的律師可以借紹我,陪我8/27出庭嗎?

您好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將2千萬存款移轉予乾兒子(非有登記,無法律關係)
因被繼承人名下無子女及父母,也無配偶,只有二位妹妹(均無聯絡)
此時被繼承人已死亡(99年7月),依繼承順位,該二位妹妹即為繼承人,
國稅局查核該遺產時,即發文通知(101/7月)二位妹妹需儘速繳付文件,以計算遺產稅額(已過拋棄繼承之時效),請問如國稅局將該2千萬列入計算,則二位妹妹將繳付遺產稅額,可是二位妹妹完全也未繼承到任何遺產,卻必需繳稅,這合理嗎??
如真的必需繳稅,請問該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也就是是否可將那2千萬追討回來??或由被贈與人去繳遺產稅??
1.國稅局的說法,還不確定該存款之流向,只確定2千萬已提領一空!!


目前已接到國稅局的公文,通知被繼承人在生前二年內自銀行密集提領了大筆金額,要我們在期限入提出陳述書,但我們沒有拿到一毛錢,請問陳述書要怎麼寫較好? 需要提出什麼資料作佐證?
國稅局應該也可向各家銀行調出當年領現的資料, 不是嗎? 還是我們自己要去向銀行申請調出當年提領現金的人是誰來證明不是我們嗎?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自己提領的, 再將現金交給別人或慈善單位, 但實際上並未交付給繼承人, 請問繼承人要怎麼證明並未被贈予半毛錢才是正確的呢?
被繼承人生前因無子女,老年的生活好像都由乾兒子,乾女兒照料,而後事也是由其二人幫忙處理,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中好像記載曾遷入其乾女兒的戶口,是否也可從這點請國稅局切入了解乾女兒的帳戶資金往來呢?
p.s. 需要在 8/27前提出陳述書,否則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懇請賜回覆,謝謝~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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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師您好
請問目前已接到國稅局的公文,通知被繼承人在生前二年內自銀行密集提領了大筆金額,要我們在期限入提出陳述書,但我們沒有拿到一毛錢,請問陳述書要怎麼寫較好? 需要提出什麼資料作佐證?
國稅局應該也可向各家銀行調出當年領現的資料, 不是嗎? 還是我們自己要去向銀行申請調出當年提領現金的人是誰來證明不是我們嗎?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自己提領的, 再將現金交給別人或慈善單位, 但實際上並未交付給繼承人, 請問繼承人要怎麼證明並未被贈予半毛錢才是正確的呢?
被繼承人生前因無子女,老年的生活好像都由乾兒子,乾女兒照料,而後事也是由其二人幫忙處理,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中好像記載曾遷入其乾女兒的戶口,是否也可從這點請國稅局切入了解乾女兒的帳戶資金往來呢?
p.s. 需要在 8/27前提出陳述書,否則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懇請賜回覆,謝謝~

各位好:小弟因上個月買中古屋(現況交屋),要裝修時發現賣方配電有瑕疪( 目前是繼電器50A配8平方絞線<-這是不對的配法),因而向賣方請求改善,結果賣方有意處理但是用消極態度想要解決此事(直接換30A配8平方絞線),針對賣方的消極處理之態度,因而想提告,以下是小弟寫的存證函,是否正確。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間,透過XX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座落於新北市XX區XX路XX號XX樓房屋,台端出售該房屋予本人時,台端與XX仲介公司未向本人告知該房屋有配電不良等相關重大瑕疵之情形。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本人可行使相關請求權向台端要求負責該瑕疵之義務,該函到台端仍不為完全處理,本人將依法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附錄:
一、賣方對其所售出之房屋,負有擔保其權利及屋況無瑕疵及缺失之責任。
二、不論是預售屋、成屋或中古屋,賣方都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不應因中古屋或
其它相關事由而不負相關擔保之責。
三、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若賣方有預先告知屋況瑕疵,買方可於交屋後
六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有未告知房屋之瑕疵者,買方可於五年
內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對於瑕疵,因對人身之生命、健康皆有相當的侵害時,若賣方不依民法第三百
五十九之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其價金時,可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
定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則求償期間不受瑕疵擔保六個月的限制,則請求追溯
時效為簽約起十五年內。
五、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
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六、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七、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

1.想請問一下,當年87年的時候父母已離婚,但到現在都同居住在一起,目前子女都已成年,但當時離婚時子女未成年扶養權是在我爸那邊,而且房子及土地都是外公的名下,現在爸爸跑路了,但爸爸有欠人很多錢,並且有簽本票及借據都有寫上目前居住地址,但我們都沒有做擔保人,這樣子本票期效過了之後,以法律的規則上會把責任叫子女負責嗎?或是找到子女的目前住所(或個人資料)來叫子女負責嗎?很怕個人資料被黑道找到...
2.現在子女已成年,但爸爸跑路,能把子女扶養權過到媽媽名下嗎?
3.房子及土地有貸款,但是是在外公名下,如果我們做子孫的不付這個款項,是不是土地及房子都會被強制法拍,以及外公名下其他財產都會被強制法拍?如果償還金額不夠其他責任誰要繼承?
5.那目前我爸爸跑路了,可以把它戶籍丟到區公所嗎?那子女怎麼半?如果是在同戶籍下,要怎麼處理?法律上怎麼找到我們這些子女?有辦法避免嗎?
6.如果以自殺方式結束生命,是不是保險不會理賠?因為我媽媽一直想結束生命,雖然可能跟我媽媽沒有連帶責任,但外公是他爸爸,他覺得很對不起他,連累到他,不知道該怎麼勸我媽媽....
7.如果我爸爸死掉時,我們都不知道,這樣拋棄繼承時效怎麼開始算??
8.我爸爸的債務,會連累到他媽媽及兄弟姊妹來承擔嗎?如果名下有房子,但是是兄弟姊妹共有權,這部分要怎麼強制法拍?
9.不好意思問得有點多...因為我爸爸剛跑路,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些情況,也很害怕黑道來家裡




律師不好意思 因為我之前有發文問過我的情況 所以我才沒在PO上我的狀況 現在只是想單純知道瑕疵擔保的時效 所以才發這篇問題 如有冒犯請多包涵 以下是我之前PO的自己遇到的情況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律師您好:
我的先生於兩年前跟社區內的住戶有傷害糾紛,該名住戶酒後鬧事與我先生發生扭打,事後該名住戶(X先生),驗傷,並聲稱要告死我先生。於是雙方進了警局,警察對我先生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換成要對X先生酒測時,他閃躲後聲稱不要提告了!大家都是好鄰居。於是我們也是認為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就各自回家。並沒有對他進行酒測,而當天值勤的員警居然也沒有記錄此事。
沒隔多久,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X先生申請調解,並且否認有喝酒打人,要求我方單方面賠償及認錯。我方不服,X先生自稱法律知識良好,法院很熟。要告到我先生失業。
於是沒多久,我們收到法院的刑事開庭通知,當天,偵查庭上檢察官認為X先生有喝酒就是不對,X先生自知理虧,同意與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和解。
X先生說他住在此社區多年,希望我們可以張貼道歉啟事於社區內,給他留個面子,敘訴他是多麼寬宏大量,互生傷害事件就不在追究,息事寧人!而他願意私下向我們道歉。
當日下午,我們就在社區大廳互簽撤告書,當我先生詢問為何沒有和解書?X先生稱:都已經撤告了,又都是鄰居,怎可能再告你呢?不會再告了。
就這樣,過了兩年,期間沒有任何交集的兩年。
在法律追溯期到期前的兩天,我們收到X先生對我們提出傷害損害賠償告訴。要求我方賠償20於萬。且,他還故意不去繳交裁判費用,確保等我們收到法院公文時已經拖過可以互告的法律時效。
現在,我們單方面被告,卻無計可施,於是就於社區大會時,上台說出X先生玩弄的雙面手段。
所以,他又再告我們民事毀謗,求償16萬,(他不敢告刑事,他非常熟獨法條)。
他現在言:1.道歉啟事(當然是打人的人才會跟他道歉,他又沒打人)
2.刑事撤告,兩年後再告民事,就是他聰明,這樣我們就無法告他。
3.毀謗他(他聲稱我們在居民面前說我們已經互相和解道歉,為何他還提出告訴!)X先生說~他沒有跟我們和解過,只是雙方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如此而已。所以我們所言不實。有辱他專業形象。
明明就是雙方都有錯,為何我們善良的一方,就要被這種精通法條的人欺負?我們選擇相信,和解。
他卻打從一開始就策畫兩年後再繼續告發我們。
事發當時我懷胎9個月,他當著我的面說要讓我先生工作不保,導致我憂心無法入睡,隔日產檢發現羊水已經不見,醫生當日要求我住院,隔日緊急頗腹生產。X先生現在說,有什麼證據證明是他害我早產?我怎可以說是他害的,於是他要告我毀謗。
(我有開立早產證明書)
請問律師;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有簽下刑事和解同意書,這不就是算和解了ㄇ?我們又不懂法律,怎知道還要附註民事和解。
但~他加告的民事毀謗,上面他稱我們完全沒有和解過,這...應該不成立吧?
請律師先生?幫幫忙,我遇到這樣的人,心中真的很無奈,高知識份子,懂法律!卻是這樣運用於欺負人。
這位X先生的太太任職於鎮公所調解室秘書一職。
謝謝您的幫助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則認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他人未登記之土地為限.
甲見鄰居長期北上不在南部,於是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耕種,此時甲男可以將該地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又乙男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因長期在北部生活,且因繼承故不熟悉土地所處位置,該地有數個所有人未分割,此時甲男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民法772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因此,甲男便可將該地整塊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煩請不吝賜教,謝謝

律師,您好
一、事由
位於2樓住家因大樓主幹管堵塞導致排水回堵淹水,因此透過社區內部流程向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並告知屆時管委會議召開我方將派人參加。
未料主委竟以時效性問題(我方並未要求一定期限內回覆,不知主委所謂時效性理由從何而來!?)為由,不召開臨時會,改以問卷表格交由各管委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名,作為拒絕賠償之背書依據。
主委拒絕賠償之理由之一為水管內發現泥砂碎石,卸責為我方家庭去年裝潢工程導致,故拒絕賠償。
於是我方向管委會提出清理水管發現之泥沙照片拷貝申請,主委以【檔案為管委會所有,不得用於私人用途】為由拒絕。
二、問題請益
1. 主委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之召開致我方無法參與會議,也無法取得會議記錄是否合法?我方該如何因應?
2. 主委拒絕檔案之理由,經向公寓管理科人員確認,其表示該檔案屬修繕之照片,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是否為真?如是,除了司法解決一途還有其他途徑可爭取嗎?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
我媽媽之前被朋友騙去當公司負責人~媽媽的朋友冒名開了一張支票150萬(成立那家公司時~大小章都在他那邊)
在2008年11月中~之後我才發現這一件事~我立即把公司行號及銀行帳戶取消~由於對票據法不懂
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因為銀行行員也這樣說而且支票本也不是我母親親領的
有去家扶律師詢問~他給我的回答只能等拿到那張支票的人來找~隔年有人寄強制支付來
我又沒有帶我媽媽去異議~因為當時我不常在家~我媽也沒跟我說
最近有討債的兄弟來我們家~我想請問的是強制執行是15年~有的又分五年或2年
我的老闆是跟我說那個已經過了兩年應該是沒效了~真的是這樣嗎~假如債權人又去申請展延
我們會知道嗎(法院還會再寄一份來嗎?假如過了時效他沒去展延~那是不是就沒事了呢?)~因為從頭到尾我媽媽也是受害者~我也沒辦法還那一筆錢~我媽媽從以前到現在也都沒財產(動產及不動產)假如我希望沒事~是不是要去告我媽媽的朋友呢?(可是現在也找不到他的人)還是我該如何自保呢?小弟是一個普通的正常人~一個月靠著勞力賺三萬多塊的薪水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也希望可以幫幫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