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父親在彰化騎機車,左轉彎時遭直線來車從後面追撞,因為沒戴安全帽所以導致腦部重創,送醫不治,對方也是騎機車,但是才17歲,無照駕駛並且肇事逃逸,後來開庭時對方律師卻一直指責我父親因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所以說我父親是肇事主因,而鑑定委員會也認為雙方都有錯,可是當初有附近店家裝設的監視器有拍到,當初當地警方也有去調監視錄影帶,監視錄影帶顯示我父親是已經轉彎準備直行時被後方來車追撞,我們家屬也都有看過那卷錄影帶,可是法官一直沒看到監視錄影帶,因為我們都不是彰化人(只有我父親一人在彰化工作定居),後來我們要去調錄影帶給法官看時,打給我們的律師,律師竟然說錄影帶不見了,還跟我們說:(我知道你們很生氣,但是你也拿他沒辦法),讓我跟我母親非常傻眼(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不是當地人,對方是當地人,所以我們在外地被欺負),法官後來一審判對方要賠30萬,那位肇事者因為未成年也只有判保護管束三年,於是現在上訴就把原本的律師(法律扶助的律師)換掉,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否合理?無照駕駛上路不就是違法了嗎?為什麼卻還說我父親因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錄影帶竟然會憑空消失?我該找誰討呢?
(補充--那位肇事者有超速)

您好
請問依此執行令,我能請警察陪同嗎?
警察會受理還是拒絕?
受理的話會需要填類似報案單之類的嗎?
拒絕的話是正當的嗎?還是我可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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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執行令內容
說明:
一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債權人x小姐與債務人x先生間探視子女等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xxx號和解筆錄內容聲請執行,請債務人務必依如下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1.定期探視:每月兩次,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五晚上八時起至週日晚上八時止,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或其委託之人前往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所在之處所,接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外出,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照顧至期間終了時,並於期間終了時送回被告(即債務人x先生)住處。」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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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
感恩

該執行命令內容上似應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限期自動履行之命令(您的問題中所載法條依據為第124條第1項似乎不太對),若債務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依法陳報法院請求處以怠金或者進一步以強制力加以實現。
又執行命令若未一併副知警察機關並於說明各點載明其應派員協助之事項者,則警察機關依法不負協助義務,債權人要以該執行命令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警察機關也會予以婉拒的...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
執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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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時,其後順序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均無繼承資格(無須承受其財產上權利及義務)。
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而若被繼承人於死亡時,確實並未遺有積極財產者,可以依上述條文主張抗辯。(其死亡時之財產狀況,可以參照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繼承人第1148條第2項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53條第1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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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媽媽(40年次)與舅舅是外婆改嫁之前的婚生子,外婆因第一任老公病故後,帶著幾名子女改嫁給第二任(現任)的外公,並且由外公辦理了領養手續,成為養女。
現外婆與外公均已經過世,媽媽因繼承外公(養父)的資產部分去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當媽媽在未成年年紀時(媽媽當時15-16歲),由外公(養父)的兒子代理,單方面去辦理終止收養手續(是有養父之同意資料),但是外婆並不知情,媽媽與舅舅(養子女)也從不知道這件事,更無外婆知情或是同意的書面資料。(但有養父方終止收養的書面)
想請問,因為當事人生母與養父均已過世,無從查考。若是依書面所示,僅有養父單方面的終止收養資料,是否可以訴請終止收養無效?(外公其實至過世前均與媽媽外婆同住,其親生兒子並未有奉養或照顧之事實)
謝謝回覆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的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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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言,該表僅是「初步判定」並不是最終結果,且兩人皆有過失之可能。
惟須注意者,若加害之未成年者未滿18歲,該未成年人之過失傷害刑責恐有限;若未成年人有受傷,則您亦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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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K他命為三級毒品,應為保護管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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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在前幾日前在網路上看蘋果日報的一篇『未成年無照駕駛一死一輕傷』
就在別人開版回覆的討論串下面發表自己的感言,我寫著,無照違法就是違法沒什麼好說的!接著我就沒在理會此篇新聞,今早下班後依舊上網看看新聞,臉書通知有人回覆我的留言,我點進去看了那篇新聞的下面的回覆留言,有位先生不知道是否成年,我是使用臉書回覆,臉書則是用本名創名稱,那位先生指名回覆我:『陳XX 妳那幾八臉去撞一撞看會不會比較好』
在此先聲明,我一開始的留言沒有指名誰或誰,也不知道這位先生是從哪裡跑出來的,雖然他回覆我的留言有一堆的錯字,『妳』我是男的,『幾八臉』我相信他是說雞八臉,在大家公開可以留言的地方公然回覆我這個粗俗的字眼,請問我是否可以告他公然污辱呢? 我之後有回覆他,要求他再24小時內在此串留言下方對我道歉,但他依然沒有理會,我看了其他留言,他的留言都充滿了粗俗咒罵他人的字眼,雖然針對我的只有一篇,但感覺這人應該需要給他點教訓他才會知道網路上的行為是要負責的。
我有錄影和拍照存證,錄影包含新聞網址以及那位先生的不雅文字,也有另外拍攝照片,對方也是使用臉書回覆,但蘋果日報可以刪除留言,要是他刪除了我報警是否還有用呢? 麻煩各位律師大人替小弟解惑。
在請教一點,我是高雄人,那位先生臉書是顯示台北,若我要事提出告訴,我有需要跑上去台北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女方發生婚外情,最終雙方採協議離婚時,協議所生子女由女方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特約條件也僅協定雙方同意各自取回其原有財產,並拋棄剩餘財產之請求權,並未針對子女問題協定探視和照顧條件
女方離婚後,不定時至男方工作場所騷擾,甚至帶著子女
在子女面前向男方口出惡言或威脅
教導子女向男方說出不當之言詞
造成男方困擾
想詢問:
1. 男方是否仍擁有共同監護權?應注意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2. 女方現在要求男方要將監護權轉讓給其再婚對象,男方也願意,則男方應注意哪些事項保障自身的權益(財產及人身安全)和義務?轉讓後還需負擔哪些責任?
3.男方相當不願與女方有往來,但願意於固定時間內探視子女,請問要如何避免女方的不定期的騷擾?

大家好
小弟初次來這邊發問問題 請大家多多指教
因為最近舅舅過世,遇到一些問題需要幫忙...
外公生四個小孩,只有我一個舅舅是男丁。過世後,舅舅繼承全部的財產,而外婆也都一直是由舅舅在扶養。目前舅舅過世後,舅媽很快就把舅舅的財產過戶給自己跟兩個女兒。
請問這樣民法上之規定繼承我舅舅財產者有扶養我外婆的義務嗎?但是會不會到時候我舅媽主張兩個表妹(就是舅媽的女兒)仍未成年,也需要人扶養,沒有能力撫養我外婆?這樣會不會變成到時候鬧上法院,我媽媽還有阿姨這邊變成沒辦法要求我舅媽還有兩個表妹要負責撫養呢?另外想請教法院判決一般是判決舅媽應該給外婆多少錢還是舅媽有撫養外婆的義務呢?如果是判決給外婆多少錢那這樣表妹分得的財產部分不就無法從中處分了?
因為我媽媽及阿姨本身沒甚麼工作收入,舅媽公家機關薪水一個月六萬多,然後舅舅的遺產總共兩千多萬。怕到時候舅媽把遺產都過戶給兩個女兒,然後主張自己未繼承舅舅財產,然後表妹又未成年所以他們三人都不用扶養外婆....

有個狀況想求助...
先說明狀況,目前雙方尚未離婚(結婚3年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沒有外遇的問題,雙方對小孩都很好;其中一方(簡稱"A方")想離婚,原因是認為雙方個性不合觀念不合(認為另一方個性有問題,人格有問題);另一方(簡稱"B方")覺得雙方結婚這3年多來只是因觀念上及習慣上的差異,所以會發生摩擦及爭吵(小吵大吵都有過),每次吵過後都會先向A方低頭及示好,且盡量依A方所指責的所希望的去做改變,所以B方認為沒必要鬧到離婚(不願離婚);而後A方為了想要離婚搬離原本共同居住之處所(簡稱"家")至今已超過2個月(雙方無協議分居);A方搬離家的當時小孩係仍與B方住在家中;在A方搬離後1個多月內,A方只要想看小孩隨時都能回到家中看小孩,B方並無阻礙之行為,即使剛好帶小孩外出,亦立即帶小孩回家或是至A方指定場所讓A方與小孩相處;另外幾乎每週B方都會主動詢問A方是否有要與小孩相處或者只要A方有要求,B方都會盡量依A方之要求將小孩帶至A方指定之場所,讓A方能和小孩相處;倘若B方與小孩已另有安排行程,亦會告知A方且明白告知詳細的地點,並邀請A方參與;在A方搬離家後約1個半月,A方某日回家看小孩時,將小孩帶走(當時B方在上班,小孩是由B方的母親暫時照顧),之後A方就不將小孩帶回家,且不讓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A方一直百般的阻礙B方行使親權,A方甚至要求B方簽下切結書再來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切結書的內容大致為「要求B方同意雙方已協議分居,小孩由A方照顧,B方僅能探視,且探視時(包含B方之親友)不能將小孩帶離A方新住所,或指定場所,如B方(及其親友)違反前述協議事項,B方(及其親友)須按日支付A方2萬元之懲罰性委約金......」;目前B方已經約1個月左右沒見到小孩,甚至連小孩的聲音都聽不到,B方在此期間有多次告知A方(傳訊息,A方有收到也有看)其不得用這種方式阻礙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阻礙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等),並向A方表明對於切結書的內容認為剝奪其權益故B方不願意簽署,且明確告知A方停止這樣的行為,然A方仍堅決要求B方簽署切結書後再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B方在法律上該如何做才能在不依A方所要求(簽署切結書)之前提下,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A方讓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或是解除A方之監護權? B方能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類的聲請嗎?




大家好
小弟初次來這邊發問問題 請大家多多指教
因為最近舅舅過世,遇到一些問題需要幫忙...
外公生四個小孩,只有我一個舅舅是男丁。過世後,舅舅繼承全部的財產,而外婆也都一直是由舅舅在扶養。目前舅舅過世後,舅媽很快就把舅舅的財產過戶給自己跟兩個女兒。
請問這樣民法上之規定繼承我舅舅財產者有扶養我外婆的義務嗎?但是會不會到時候我舅媽主張兩個表妹(就是舅媽的女兒)仍未成年,也需要人扶養,沒有能力撫養我外婆?這樣會不會變成到時候鬧上法院,我媽媽還有阿姨這邊變成沒辦法要求我舅媽還有兩個表妹要負責撫養呢?另外想請教法院判決一般是判決舅媽應該給外婆多少錢還是舅媽有撫養外婆的義務呢?如果是判決給外婆多少錢那這樣表妹分得的財產部分不就無法從中處分了?
因為
我媽跟阿姨本身沒甚麼收入跟財產,然後我舅媽他本身工作一個月薪水六萬多而且又繼承了我舅舅兩千多萬的遺產,擔心她把遺產都過戶給表妹,然後到時候主張自己名下未繼承任何遺產,兩個表妹又未成年無能力撫養外婆,,,
麻煩大家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婆、舅舅、媽媽及阿姨均為外公之繼承人,針對外公之遺產,應繼份均為四分之一;且外婆可先針對外公之遺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先請求夫妻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後,方為外公之遺產與繼承人繼承之。故若舅舅繼承所有之遺產,外婆可先向舅舅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外婆、媽媽及阿姨可再向舅舅請求屬於其應繼分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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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一下: (很緊急的問題)
那時她是跟男朋友一起去 當時她不知情.
她知道這事情的大概 不知道詳細情形
每次問男生們 男生都不告訴她
只叫她去旁邊 看電視玩電腦......等
事發時加她4個人 各有拿球棒
女生不知道要幹麻 拿著球棒玩而已
以為她男朋友要帶她出去玩
後面男生們把球棒拿走 去打人 可是她沒有打
也沒把風 根本不知道情況下的 她在遠遠的
後來,她去開庭 開了四次
所有蒐證是 (男生們都說她知道事情 可是沒有打人沒有把風)
而她與法官說 只知道大概 根本不知道內情
最後一次庭被害人有來
可她卻是第一次見到被害人 被害人卻說看過我朋友很多次
說她後面還帶一大群人打被害人 重點是沒有
最後被害人告訴她 交友要看人 願意原諒她
問題1. 法官會採證被害人之說法 還是那些蒐證?
問題2.後面法院寄來 應付審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0條~ 是什麼意思?












你好:我有一些問題想要問
1.今年5月17日,我媽媽因為肝癌過世,在繼承財產時,我發現他有用一棟不動產去貸款1000萬,而這1000萬是我爸爸叫要在生前做一些善事而去買一塊地,所以他信了,不知是否是我爸帶我媽去貸款還是怎樣,總之現在得知貸款人是我媽,但是貸款的1000萬中有950萬轉帳到我爸那去買地,地主是我爸,所以這樣變成我們要去繼承那1000萬的貸款,但是我們三姊妹皆為未成年,而不想繼承,因為我們並沒有賺錢可以去還債,請問有哪一些條款可以讓前還回來?
2.還有一點是我爸外面有小三,但是我媽當年並沒有告她通姦,以至於他現今已經生了一位8歲小孩,這一個行為不當可以構成讓他喪失監護權嗎?
3.還有一點是我們有查一些資料說,有一種方法就是清查他們的婚後財產比較中,如果繼承方多餘被繼承方他就拿不到錢?這一點是在說這幾年中到我媽過世的那一天總結算,還是說只要有一次他比她多他就拿不到?
4.還有就是我爸去大陸45天叫我們姊妹自己負責自己的生活費?這算拋棄嗎?


您好
問題一:母親在生前用自己的不動產去貸款1000萬,並將950萬元給父親買地
我們必須先就這950萬元界定他的性質
1.借貸
2.贈與
如果是借貸,那就是母親對父親有債權關係存在,雖然母親過世.但父親身為債務人還是要還款給其他繼承人,來文提到母親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加上父親(配偶)依照民法規定,你們繼承了四分之三的950萬元,可以請求父親將712萬5千元返還給三名繼承人。
2.父親主張是母親贈與給他的,那可以請求他提出贈與稅完稅證明,如果沒有,建議對此主張是借貸關係,請求返還借款。
問題二:要法定代理人喪失監護權需有不適任親權人的事由,父親如果只是單純有小三並有其他家庭,如果沒有虐待或遺棄不扶養你們的事由,基本上無法僅以單純有小三在外面有家庭即可喪失監護權。
3.夫妻剩餘財產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那天起計算雙方的財產,法定財產制的消滅在於婚姻關係解消、雙方合意改定或法院判定,母親跟父親的法定財產應是在婚姻關係解消時消滅,即母親過世之日,惟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3項夫妻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母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們姊妹無法主張,只能父親自己就他的剩餘財產分配去做主張。
4.父親去大陸45天,如果有其他親屬可以照顧你們,或你們也非無法無自救能力之人自然不會構成遺棄的問題。

回覆 鄭律師 的發言內容:
3.夫妻剩餘財產是以法定財產制消滅那天起計算雙方的財產,法定財產制的消滅在於婚姻關係解消、雙方合意改定或法院判定,母親跟父親的法定財產應是在婚姻關係解消時消滅,即母親過世之日,惟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3項夫妻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一身專屬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因此母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你們姊妹無法主張,只能父親自己就他的剩餘財產分配去做主張
這一點我還是有一些不懂,但是就上訴所言,目前的財產分割是一位繼承人有四分之一嗎?
那我們如果要去法院申請還款是不是要我們都已滿二十歲,還是說我已滿二十歲可以連同妹妹的一起告?
還有一點當初媽媽的龍鳳育嬰險的受益人第一順位是我?所以保險公司將錢匯到我的戶頭?但是有一天被父強求帶去領出並存到他的戶頭?請問我該怎麼辦??



小地因六月底左右用迅雷下載了未成年影片,
在七月底的時候警察持搜索票到家裡面(我住高雄)。
已經轉偵字號要我九月去檢察署報到開偵查庭。
但是昨天晚上有五個便衣持搜索票又來我家,我看了一下應該是同樣案件,
第一次被抓是三個警察,這次居然來五個,這麼大陣仗。
所以我很擔心是否在其他時間點犯了同樣的刑罰。
但是一看根本是上次警方抓我時的影片照片,而且還是同一個分局的!
當下就告知電腦已經被查扣,為什麼還要來第二次?
警察不知道怎麼想的,就看了我的分身證抄了資料以後就回去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這不是什麼大案子,有可能緩起訴,
因為我是初犯且沒有任何前科,且配合調查。
但是我上網看了資料,違反兒少法28條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散布)
但是費用不知道是否會很高, 還是先自己去開偵查庭呢?
二.有可能已經做完筆錄,扣押證物以後,
同樣的案件,同樣分局的警察第二次來搜索嗎?
會不會一個月後,警察用同樣的案件來我家第三次,第四次,
這樣我以後不就隨時活在恐懼中?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之前擔任過高雄及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在高雄及屏東也都在婦幼組任職過,
指揮過很多案件,會第二次搜索,可能檢察官擔心之前有沒有查明的部分,
要不然同一事件反覆搜索,可能會有問題,這個部分,若有委任,我再去跟警方溝通,確認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並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的機會
如果有需要委任,請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大大你好 你違法的情況 確實並沒有員警說的那麼輕鬆
而且會第二次再來查扣 也證明這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
原則上是會被起訴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大大 你好 依你所述 警方既然以違反兒少法來傳你
勢必你有一些可能觸法或已經觸法的行為
建議在作筆錄時要謹慎以對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條文並沒有限制行為人不得是自己,倘若您涉案 ... (恕刪)
這樣會被關嗎
我剛剛有編輯補充了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