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沒有規定的事項,不生票據上的效力,所以這樣的記載是沒有票據法的效力的,本件建議您可以書立分別借據、本票各乙份的方式來辦理,此種作法在銀行貸款也很常見,您可以參考看看。
2.目前名下有財產,不代表未來出狀況時名下仍會有財產(沒有脫產)可供執行,重點還是有沒有提供物保(不動產抵押等)或人保(保證人),本件您得評細借,、保人之資力和過去的信用狀況等自行判斷,這不全然是法律上的分析。
3.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除非其配偶有擔任保證人,否則是無法對於該配偶要求負擔此項債權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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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聲請核發債權憑證費用是1,000元,只不過日後如果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時,要補徵收按千分之八計算執行費之差額。(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
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
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
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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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執票人對於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從而本件依您所述發票日若為99年4月22日,則其時效應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至102年4月22日(按若自到期日起算則又更落在102年4月22日之後了),若對方在三年期間內均未行使票款請求權,其票據上之權利才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件對方既已聲請本票裁定,自係已依行使票據權利,恐怕不太有主張消滅時效之空間。
後續待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即可以此項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您的財產或者是所得進行強制執行以供其債權受償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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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票、借據、也有房屋設定抵押,
本票是96年開立,上方並註明於97年起無條件擔付,不過卻沒有債權人姓名;
借據有借款人資料及簽名蓋章,也有連帶保證人簽名(但聽說已經死亡,且無個人資料),可是完全沒寫日期;
房屋設定抵押日期根本票開立日期相同;
數月前有發過支付命令,但對方聲請異議,並找人跟我和解,所以我當時就撤銷支付命令,不過現在對方卻完全沒有還款的意願,
所以我想直接聲請房屋的強制執行,但對方一定會再聲請支付命令的異議,
依以上條件強制執行的成功機會高嗎?
因為本票跟借據都不完整..... 在訴訟中他是否可主張時效消滅? 且我也無法舉證父親的給付證明, 借據上沒也寫「借款已收訖」...... 可以以房屋抵押設定作為確實有借款的依據嗎? 或是有其它方式可以提告讓對方還錢嗎?








一、簽發本票之行為性質乃屬於單獨行為,除非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否則依法未成年人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因此本件若其簽發本票尚未成年者,是不能夠以該本票而請求給付票款的。
二、至於借貸契約是否有效, 必須視法律行為之內容是否為未成年人年齡、身分所必須而定,但一般司法實務上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通常有可能會被認為效力未定,需經過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在其成年後予以追認,才會發生效力。
三、如果借貸契約不存在則對方受領款項乃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您可以依照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此時本票或許可充作對方受領款項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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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張**利用假名參加互助會,會期98年12月10日至100年6月10日止,會首及會員共19會。於99年1月10日第一期就標走會錢30萬5仟元。而後還了四期會錢共8萬,於第五期即告知身上錢不夠只給了1.5萬,第六期只給8仟元,後就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聽不回電,失聯。
二。債務人張**再次利用假名於99年3月11日持面額10萬支票,拜託我跟朋友換取現金,於支票上背書簽上假名,而後跳票。只支付3萬現金後,經告訴進入調節委員會,同意分期一期還5仟元,只支付5期共2.5萬,又失聯找不到人,尚欠4.5萬。
三。開立本票99年12月31日~100年4月30日,一個月一張本票共開立四張,又沒有還款。
債務人一騙再騙,現有在開計程車有收入,卻一直說身體不好,無力還款,又避不見電無法聯絡
請問我們該用什麼名義提出告訴,要求返還欠款23.7萬。


律師先生安好:我於2年前想前夫請求小孩扶養費(以不當得利請求).日前家事裁定下來駁回我的申請..原因是:我前夫出示一張債權轉讓書..說他民國89年有一筆債權轉讓給我..但是我跟法官說:此筆債權不是我前夫ㄉ..是當初我投資被對方騙..我曾經告過對方詐欺..但是不起訴對方..我又要求對方從新開立本票..開我前夫ㄉ名字..我一直以為我不能告對方詐欺2次..所以才要求對方開我前夫的名字..法官不採信..第二:這筆債權我又於民國96年透過我當初一位張姓友人介紹台北他的朋友來催收..我並不認識他台北的朋友..當初我沒跟對方簽委託書..因為張姓友人有在場..說他會幫忙我..不用簽..還有對方說:收不到他會把本票寄還給我..結果沒收回來..期間我有去找我張姓朋友請他跟他朋友說:把資料寄回來..張姓友人說好..事情就這樣過了幾年..我和張姓友人失聯了..法官也不採信..他說:我沒任何證明..昨天我終於找到張姓友人..他說:他願意幫我出庭作證..這筆錢真的沒有收回來..他還說:他會想辦法把本票拿回來..我想請問律師:裁定書上說:10日之內可提抗告..我如果到時還是沒辦法拿回本票..我抗告理由可以請張姓友人做證嗎?還是要另外聲請"請求張姓友人作證"?如果附上張姓友人自白在抗告書上行嗎?我知道打官司要講求證據..但是我真的不甘心..我前夫強取豪奪不屬於他的債權..債權明明收不回來..法院又認定說:我有收回來..是不是沒有本票我就輸了?煩請律師撥空解惑..感恩..謝謝!!

各位律師好
我是在網路上跟幫助我匯錢給我的人認識的 當時正好我工作上 老闆把我薪水減少好多 我就跟這位朋友抱怨 結果他突然說 我有用郵局嗎 我說幹嘛 不要叫我賣帳號喔 她說沒有 要匯錢給我 我說你又不是有錢人匯給我幹嘛 她說她不缺錢 問我郵局帳號 當時我覺得她很好新這樣幫我
我跟她說 那等我有錢我會還 她一直說不需要我還 (這些對話都再即時對話紀錄裡)
然後第二次 市我主動跟他開口借錢 我問她可以藉我一千嗎 他說網路上認識的 她幫我2500了 不要跟她借 然後因為跟別人吵架 跟她鬧番 她就在網路聊天室 開始散佈我欠錢不還 問我幾時還他那2500 我回她 又不是我跟你借的 你自己要幫我的 不然你拿借據或是本票去法院告我啊
她說她被我騙了 我是詐騙集團的 請問 是她自己要當好人要匯給我的 又不是我開口借的 他說有匯款單 我就是欠她錢 她就可以跟我討 那我門即時通對話 他說好幾次不用我還 這樣法律上都沒用嗎 那幫人家的哪一天不高興 去對受著者說 我幫你的前幾時還我 她可以跟我討這2500嗎 請幫幫忙解答謝謝

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依照上述說明,本件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當時確實是基於贈與之意思而將金錢匯給你的,則對於此項贈與之金額,依法自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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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幾年前曾將自己的幾張有寫金額的支票借於朋友(A先生),他在支票後面做背書後,便將支票拿去向某某人(B太太)借錢,結果支票到期他並沒有依約定付錢甚至還跑路讓人找不到,隨後B太太就找討債公司(黑道)來向我討錢,並向法院提告,法院事後判決要還錢,因此我每個月都有固定在還錢給B太太,不過有時只要晚個幾天給B太太,她就會到我工作的地方甚至到我住的地方打擾我的家人!!但只要我有還錢給B太太就會要她簽名,不過後來為了請人找A先生必需拿回支票,所以用本票與支票做交換,但我依舊都有在還錢給B太太,但去年的時候B太太先向法院告A先生詐欺,隨後在拿我所簽發之本票向法院告我詐欺,而原先不出面的A先生在最後一次的傳喚出現了(還在審理中),而幾次出庭後上星期收到判決書我的詐欺罪以不起訴處分結束。所以我想尋問:當初並不是我向B太太借錢的,而且我並不認識B太太,而且A先生在2個月前也出現了,而A先生與B太太已經見到面了,而B太太也有A先生的聯絡資料,我想找B太太要A先生的聯絡資料,向A先生追討他所欠我的款項,但B太太不願意將資料給我,而且B太太還一直跟我討錢,那我還要繼續給B太太錢嗎???我可否追討我之前以付給B太太的欠款???而我所簽的本票之效力還是否存在????












先前因為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的清白,認罪背上了重利罪,
簡單敘述一下,就是我借給朋友10萬,每個月還我1萬,
他為了表示他的誠意,簽了張20萬本票給我,
說不還不用擔心,可以拿去強制執行!我不疑有他就答應了!
有時候他手頭緊我都說那下個月再拿,
經過了一年多,我只拿到7萬,就收到法院傳票了!
開庭結果是對方說我給他收每個月一萬塊的利息,又簽了20萬的本票!!
我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這是本金,而不是利息,法官叫我直接認罪,
緩刑兩年,不然會加重判決就這樣重利罪成立...
後來我拿本票去強制執行,他用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容大致上是說這是 重利產生的本票,判決已下,且沒寫上到期日,所以無效這樣!
開庭前,想請問,這起訴會不會成立?開庭時我該如何應對呢?
我只能拿回法定利息加上餘額三萬嗎?
重利罪開庭時我說明借款金額是20萬,所以才會簽下20的面額
但法官說不管10萬或者20萬,每個月1月就是重利。
請問我還能拿回本票面額嗎?
此重利罪判決已判,請問還能平反嗎?
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最近被警察找上門,因之前借錢給朋友,我口頭上跟他說利息100~他借了一萬元,我只給他9000,他也簽了一張2萬元的本票給我。過了一個月他再跟我借了一萬元,我也再給他9000元,也再簽了一張二萬元的本票。他借錢後二、三個月我都沒跟他收取利息,期間我也都有跟他聯絡,並非跑了!後來我有去他家找他處理這二萬元,並隨口說了一句:你看你家人要不要幫你處理,不然我就帶你去借200分的!後來他家人也幫他處理了一萬元,我也還給他家人一張二萬元的本票!
第一:我會跟他收取1000元的利息是因為那些錢是因為我一個朋友開口叫我借他的,所以我才跟當鋪借的,而且那位整天都沉迷在賭博電玩場,請問我這樣是否犯了重利罪?
第二:我會去他家找他是因為他後來放了我幾次鴿子了,後來他也都不接電話了,所以我才會去他家,去他家看到他時他剛好約了朋友又要出去玩!我才會想說"你欠我的錢都沒還你還有心情出去玩"所以才會口出要帶他去借200分的,請問我這樣算是犯了恐嚇嗎?
第三:像我遇到這樣,請問我能叫他把錢還我嗎?

聯電話都不留,之後沒有辦法只好提告,目前我有的證據為證人3名,
他的簽名信用卡及當初他刷卡的紀錄。 我提告的人也已經去警察局做筆錄,但他的說法為信用卡是我借他的,他也有在我面前簽名,還有人證說看到我拿信用卡給他的,警察還要我去做一次筆錄,接下來要送法院,
目前欠款信用卡盜刷金額6萬多,但還有其他的借款約15萬元。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是你借他的,你直接簽名就好了,幹嘛還要對方簽你的名字?
對方明 ... (恕刪)
但他只簽了我的姓氏,並非全名...這樣法官要怎麼認定

本票有兩個日期,一個是「發票日」、另一是「到期日」,到期日沒寫就是見票即付,但若沒寫發票日就是無效票。除了金額不能改寫外,關於日期事項可以由發票人改寫,但要再加註簽名或蓋章。

各位律師好…
我目前本身碰到的狀況是有兩張本票
其中一張30萬對方是主張如果我提早離開公司,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要我簽的
另外一張300萬的是幫公司同事作保,保證對方不會隨便離開公司
皆沒有註明到期日,所以是見票即現
但是在我離開公司後,對方先寄了存證信函告知說,說我欠公司330萬元,要我還錢。
然後進行本票裁定(目前法院的通知還沒來)
我想請問下列問題
我如果要主張本票債權不成立,因為引用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那以我的情形是屬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這樣的話,舉證的責任是我(發票人)還是對方公司(債務人)
再者,如果要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話,我要提供多少的保證金?? 如果對方直接在事由上面寫說公司借款330萬給我,那還是要我舉證嗎??
還是應該是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借款330萬的證明?? 因為公司有黑道背景,所以很怕本票到時候又被拿去給討債公司,那是不是在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時候,還要一併要求如果勝訴,本票應返還給我??
以上的問題,再麻煩各位律師為我解答了,非常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