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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地是否得用以做為宮廟使用,建議您們可以向縣市政府之建管處確認並陳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為網拍購物拖很久賣家又不聯絡直到我要她出面說明之後才出現告知購物清單裡其中幾樣沒貨,但要我先撤銷她的棄標投訴才退款,因為怕她在我撤銷投訴之後又消失所以不同意,然後賣家又消失2天,因此我提出在第3天不退款就去報案的留言後還是沒回應,今天在報案前警察幫我打電話過去也沒人接才決定報案。當報案快完成時賣家才打來說剛看到留言並在網路傳訊給我表示星期一會退款,
1.我願意和解但這麼快收到退款會被她反告誣告求償嗎?因為帳戶被凍結她說她無法查詢其他買家是否有匯款進來會造成她的損失
2.若是去調解委員會是由我或是賣家聲請調解?那我們當場和解並寫好和解書是否直接交給我這個案件的承辦人員由他陳報給檢察官?那之後還是必須等傳票來去出庭嗎?因為下個月初我不在台灣我怕如果突然收到傳票我沒辦法跟檢察官請假。
有請各位專業律師幫忙解惑了,謝謝




我3/5完成交易,3/7付款並通知,3/14等不到賣家消息請他寄出,到3/17依舊沒回應就留悄悄話請他給個交代,3/18他才回我沒東西只好提出棄標投訴請他退款。他要求我先撤銷投訴才肯退,但因為擔心撤銷投訴之後賣家又消失不退款所以要他先退我才撤銷投訴。3/20他上線了卻沒回覆我只好下最後通牒要他3/21中午前退款不然我就報警,事實上我還等到當天傍晚快6點才去刷本子確認退款沒進來才報警。
到警局時員警還有幫我打電話卻沒人接我只能死心報案,就在快完成時賣家才打來說他剛看到我的留言,隨後在網路上提出星期一(3/23)會退款給我,請問:

之前提及兒子被17歲青少年無照騎車撞到後所需賠償問題,因對方拖延遲遲無支付兒子公路車的賠償及積欠的部份醫療等一些費用,本人於去年底已經由交通大隊單位協助向肇事者提出告訴了,而也收到法院通知書,傳喚我跟我兒子於本月25日前往法院,對方母親在前天卻打電話給我,說是要支付賠償費用但仍舊要求本人降低賠償金額或讓她以分期支付該賠償金(原在去年底她要求分四期支付;因為賠償金額並不多所以本人無法接受她的要求,故才會提告),前天她一直說要我撤銷告訴,她說會以兩期支付賠償費用,請問本人該如何怎麼保留原本的提告,待她支付第一期的賠償金?可否先以切結書之類的來約束呢?而等拿到第二期賠償餘款再簽和解書?麻煩貴網的律師團能給予建議。謝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其提起告訴時效,係得知起算6個月內為之,另外在民事部分可請求賠償,其時效是得知起算2年內為之。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現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參照)。又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參照)。 故閣下仍可提起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告訴,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俾便支援協助您解決問題 !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待和解書簽定後,再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請求裁判離婚亦可考慮對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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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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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毒品案.警方無故對我搜索.在我車內搜到K他命20公克.我承認案發前幾天我吸食過K他命.但那包20公克K他命並不是我的.由於當時在警局我並沒有簽同意搜索.但毒品案也是有被採尿.移送法院.檢察官將我飭回後.我回到案發現場.被我找到有一支私人監視器.所照的角度.剛好是我遭搜索的位置.於是向監視器的主人求取案發當天的影像.順利得到影像.內容除了能證明違法搜索之外.意外拍到疑似在搜索過程中.有一名計程車司機有走過來與警方交涉.互動.疑似交付毒品的動作.原本已經搜10幾分鐘了.都還正常.他們一交涉完.警察再回去搜.就馬上說搜到毒品.影片中很清楚的看到.搜到毒品那時候.我根本就沒在旁邊看.結果我將該影帶複製拿去地檢署交給檢察官.過沒幾天就先收到法院的裁定書.是法官撤銷警方向法院聲請逕行搜索的裁定書.前幾天去開偵查庭.檢察官是針對我驗尿部分.有2級安非他命和3級K他命的陽性反應.問我有沒有在案發前吸食過.我坦承我有吸食.請問.法官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所聲請逕行搜索.所以案發時警察的搜索行為應屬於違法的.那驗尿部分證據是否也不能採用.果然檢察官真的都是挺警察的.都沒問到警方栽贓部分.口氣也不太好.開完庭時還告訴我."最好是盡量去申訴沒關係啦"有時候真想把影片拿給媒體.因為真的照得很清楚.我問的重點是遭違法搜索.法官已經裁定撤銷警方逕行搜索的行為.驗尿部分是不是也會沒事.我看過相關判例.案子都要打到高院才會沒事.請律師大人為我解開謎題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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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二級毒品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另若有涉及其他毒品犯罪之部分,如販賣轉讓等,亦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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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1日我媽媽載著舅舅(已過世)返家的途中和汽車發生擦撞,於事後造成骨折、神經受損、目前因此領了輕度身障手冊並定期往返長庚就診中(每次車費1500元)。
車禍當下對方沒有保持現場也沒有報警,一開始說等到我媽媽傷好了就要開始談理賠事宜,但因為六個月逐漸到來,我們開始申請調解,接連兩次對方都有理由沒到現場,其中第二次只有保險公司到現場,因為沒有委託書,無法代表對方協調、同意。
兩次調節不論是對方或是對方姪子均沒有到現場,因此我們提出訴訟,這次對方急了,自行申請第三次調解,但就在調解的前一天我們接到對方姪子的來電,告訴我們對方洗腎中,醫院發出病危通知,因此取消調節。
我們表示可等待下次調解,但訴訟部分可能沒辦法取消,對方姪子卻要求我們要撤銷告訴,並告訴我們保險公司只能負擔20萬元,超過20萬沒有辦法賠,我們告訴他這是他們之間的問題,車禍處理應該是兩造雙方的事情,不是我們向保險公司配合和妥協。
談話失敗的結果是對方姪子對我們發脾氣,並且告訴我們要告則告,反正對方名下已經沒有財產,亦沒有結婚沒有子女,法院傳訊時也會用洗腎的理由不出庭。
我媽媽因為這一場車禍陸陸續續開了兩次刀,並且每個月往返長庚就診、第一次手術後一個月天天嘉基復健,原本的工作也因為行走不如之前方便沒了,對方目前就打算耍賴到底,偏偏有洗腎的理由我們又不能說什麼,我們該怎麼做?

我是在網路發文賣我的合法氣槍2500元,有重新噴漆也有照片(有在資料上註明 已重新噴漆亮晶晶),一位買家來跟我詢問~我也有再說一次顏色問題~結果他說要付我1500的訂金確認要買(不買給錢幹嘛....),我也接受並接收了1500訂金,之後約時間地點面交,見面時他告訴我顏色不好看,我跟他說那我可以跟你約時間然後看我和朋友再重新噴漆一次,噴好ok再買~結果他ok可以之後買,結束面交之後我馬上跟我朋友約時間要準備噴漆,結果我之後跟他要喬噴漆的事的時候突然改口已改買別的氣槍不買我的就取消了!我得到消息後就轉手把我的賣了,然後他要買別的東西要拿回訂金,我也盡量配合他~結果我訂金準備要給他時,一等就是四個月,我在等他的一個禮拜之後就馬上尋問開店朋友,他回我說是訂金到手是民法的契約成立(因為沒有另外約定),然後他取消不買是他不履行契約,所以不用還他訂金,所以我用掉了,這幾天突然跑出來說他因為被退學所以到台中工作,然後一直想說服我幫他然後把訂金還回去,最後突然生氣說我侵佔他的錢...(他把之前面交的事都忘的一乾二淨,連他給多少訂金都忘了)然後要報警..我也回他是他因為顏色不ok所以取消(我當時也有點忘了)他就抓這顏色不ok來推給我是我的問題所以取消購買要還訂金~然後說我不懂法律,已經去"新北市的刑事警察局"報案了!(台中跑到台北!?)然後要在今天3/8號還他錢不然不撤銷,但是後來我發現是他買別的東西所以沒辦法履行契約,而不是因為我給他不ok的顏色,我這方面也告知他了!他開始要證明,我也給他對話證明了~之後狡辯說是顏色不好看還說早就不買了!(明明自己當初說買別的槍所以不買我的,還說我也同意取消...明明就問他啥時要來噴噴完再買,根本不合理)然後開始放話說要寫信到我學校,還要我父母的電話...今天已經去附近的分局問了!結果他們不清楚民法沒辦法幫我太多~但是照我之前查到的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來看他們不能馬上下定言說不用歸還訂金需待查證,我現在要怎麼處理接下來的問題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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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法配合公司加班,沒想到就在隔月請一天病假,當天已打電話告知,並於隔天附上證明,結果主管不承認此病假,並給與事假,主管理由需公立醫院證明,事後向人事反應此問題,人事表示會處理,但之後卻毫無下文,於是我向勞工局申訴,就在公司收到勞工局公文的當天,我一上班人事馬上約談我,人事說明他們有在處理,只是沒知會我,說已經幫我改回病假,希望我撤銷申訴,之後我撤銷了,但主管開始動作連連,當月排好的加班叫我後面都不用來加班了,隔沒幾天擅自調動我職務並取消職務津貼,隔月取消站別津貼,因為上次人事說有事情先找他們會處理,於是我又找人事說明主管的作為,人事說叫我在上一個月後看是否有無恢復我加班,如果沒有在協助我調廠,結果還是一樣,於是我在找人事談,我要求調廠並恢復原職務,人事則表明願意協助調廠,但不保證分配到的職務,整個協調過程就拖了3個月,最後以無法達成共識收場,於是我再次向勞工局上訴要求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PS.過程中有主任拿IR單(工作改善)要我寫,我沒寫,主任說不寫尾牙也不用參加了,因為在過年前公司就會開除我。
取消的津貼就3200元了,工作獎金更不用說了,竟然可以從最高領過6×××多變成7××此落差很明顯,對於一個低底薪的基層作業員情何以堪。
對於我主張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部分, 1.雇主不得對申訴勞工採取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動作。2. 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司主張, 1.為變更工作內容,並無調動職務,津貼是原工作內容的加給,故變更的工作內容無津貼加給,取消津貼合情合理,更沒有調動職務之不利處分。2.調動工作內容為經營上人力安排所必須,津貼為原工作內容所加給, 因變更工作內容無加給故取消津貼,基本薪資部分並無變動。
勞資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回廠內協調處理,此成立內容含義模糊,事後經過向承辦科員詢問為資方表示會依我的請求方向去處理,希望回廠內自行協調.
之後回廠內由人事處長(副總經理)與我協調,表示我先前請求的恢復原職務與津貼部分他能幫我處理,問我留任的意願,我表示整個處理過程已經感到身心疲憊,如無意願留任,資遣的部分要求我簽IR單(工作改善),表示作業上的流程所需(資遣的佐證),不然他不知道用什麼方法資遣我,簽了資遣費就可以馬上給我。PS.過程中有提到公司的主張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如果我提訴訟判決也未必能拿到我想要的。對於主任的言行說可以在訴訟裡面提告,但是到時候我要提出佐證,例如人證之類的,並帶著暗示的意味說無法舉證可能要面對誣告之類的刑責。唉,就算有人證,誰敢出面作證。
請問資方提出資遣與勞方提出資遣有何差別? 勞方提訴訟申請資遣對公司有何影響? 公司以無法勝任為原由資遣對勞方有何影響?
對於上面的敘述,違法的部分有哪些? 我能有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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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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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已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答: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但不一定成功,其需證明具有詐害債權之故意。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不動產繼承權.覬覦這不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答:可參與調解,參與調解不代表想解決B之債務,若條件談不攏,調解不成立即可。
4.這塊不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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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明定。又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 如需服務、請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經辦此類債權債務糾紛之實務經驗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三、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銀行主張並非一定會成立,但您一定要先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專業人士,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本人五、六年前曾因竊盜案被起訴判決緩刑兩年,期間無再犯且判決未撤銷,自覺羞愧並深深悔改,至今已重新檢討;但於去年,公司同事錢包遺失,後來尋獲後,調查監視器,發現我有經過該被丟棄之垃圾桶,且同樣地丟棄了類似錢包一物品,於是被以嫌疑犯移送地檢署偵辦,我曾經做了懊悔的事,非常珍惜這個機會,我堅決否認自己有做出違背良心的行為,之後出庭了幾次,從原本的簡易庭到現在一般法庭,中間當然有被告知和解或認罪等等,但我堅持沒有就是沒有!我想請問的事:難道憑著模糊的翻拍畫面,我就成了百口莫辯的罪犯嗎?我以為我在每次出庭時都講的很清楚了,為什麼還是沒有結果?我有什麼方法可以維護自己嗎?我該怎麼做才是對的呢?可以麻煩有經驗且專業的人士協助我嗎?!抱歉,麻煩了~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因為你有前科 再加上有那個影片來佐證
情勢對你不利 若沒有進一步處理 很明顯會被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考委任律師閱卷,了解檢察官起訴您之證據資料,並未您撰擬刑事準備狀、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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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描述===
1.我家的住宅屬於30年以上5樓以下非封閉式公寓
2.有甲區、乙區、丙區、丁區、各有一張獨立使照,4區並無共同共用部分
3.在民國87年以前本社區是4區為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為了響應當時政令希望合法報備成為合法組織,才發現各自有獨立使照需分開成立,但因地方長期自治文化因素,雖分開報備但還是由甲區管委會統一管理至民國102年,乙丙丁也未有自己的管理委員會運作。102年經地方簡易庭裁定為甲區管委會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亦非民事訴訟法所規應之非法人團體,故而不待撤銷自始無效
===管委會法定效力問題===
1.甲區管委會被裁定自始無效後,若我單方面認為甲區管委會公告是無效公告,那麼以甲區管委會名義召開的區權會及重新成立管委會決議是否亦無效?
2.若自始無效的組織召集也可以產生法定效力管委會,那麼甲區新一屆的管委會收取了乙,丙區的管理費(已委託書委託服務方式),還會再變回成自始無效的組織嗎?


人物關係:父、母A、母B、姊(母A)、兄(母A)、我(母B)、叔叔姑姑們(共約8名)。
(*我與兄姊為同父異母)
事由:以時間軸呈列
1.家父由於重度腦中風,已臥病在市立醫院近3年。
2.今年1月多時,叔叔姑姑們接獲法院通知,母A以及家姊私自冒簽、盜刻所有姑姑叔叔們以及家兄之簽名及印鑑(但故意不將我列名),為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將家父之監護人設為母A。
(*這部分我有稍做功課是涉及偽造文書罪,想順便請問如果我要告發的話應當如何為之?又如本案件犯案人自行撤銷後可否追訴?)
3.姑姑叔叔們收到法院函文諭知將於今年2/4日派員至市立醫院對家父進行精神與行為能力鑑定;方才知道被冒簽、盜刻;且認為母A及家姊此等行為為有私心之舉(監護宣告之申請也故意不將我列名),故與母A及家姊進行溝通,要求其撤銷監護宣告之申請判定。
4.母A及家姊不堪姑姑叔叔壓力,加之有冒簽、盜刻之事實,因有懼怕,於近日向法院撤銷家父之監護宣告之申請。
5.姑姑來電,說明雖然母A及家姊撤銷監護宣告之申請,然則之前已安排之精神與行為能力之鑑定項目仍照常排程。
--------------------------------------
想請問,照我事由所述,為何在監護宣告之申請案撤銷後,精神鑑定之排程沒有一併撤銷?(函文有說已繳交精神鑑定費2萬餘元)
又若此次精神鑑定完成後,母A及家姊方面以後可否再次申請監護宣告而免除精神鑑定?或是否有其他後續之可能?(比方利用此次精神鑑定之報告來對家父之財產進行轉移、移權等相關行為或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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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看您主張之離婚事由為何而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3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4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撤回起訴後即視為自始未起訴,而1052條已明文規定係「向法院請求離婚」,所以1053、1054的請求權行使限於「以訴訟為之」,一旦撤回訴訟就回到最初開始起算時間有無超過。
馬偉涵律師 敬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應先蒐集民法第1052條之證據,若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即使提起,亦難以成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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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才剛工作一年,因為工作環境是醫院,醫院內部規定較為嚴謹,助理人員平常購買需要物都要線上請主管覆核,印出紙本再讓上級主管簽名,有一天我購買的物品----一盒96支的吸管不小心輸入地點到嘉義交貨,因為輸入錯誤於是我要申請撤銷,一切行政流程完畢後,印出紙本要讓上級主管簽名,給主管簽名後,遂發現我自己又印錯內容,重新輸入後再請主管簽名,其已出國,於是我想主管已得知此事,便描繪其簽名,不料被行政辦事小姐抓到,我當場認錯,後來也寫悔過書,請得主管原諒。辦事小姐堅持往人評會送以給我?戒,我也同意,但就這麼過了一個月,1/12週一下午4:00時我突然接到免職通知,週二就生效了,事後主管們也愕然,因為當事者主管已經原諒我,希望我被記大過好牢記在心,我也願意承擔錯誤,但是突然間行政中心變成直接免職隔日生效,是否違反勞基法?根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雖然我做錯事,但經由許多主管協助背書,且我冒簽文案的僅"取消購買一盒吸管"這樣有構成情節重大嗎?我該請得律師協助嗎?
麻煩律師~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不服雇主之決定,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惟您需考量您之行為亦可能涉犯偽造文書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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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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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上訴才能機會尋求轉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