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是我老婆他5.6年前交往一位男友,那位男友並提供我老婆一部機車代步使用,後來我老婆與他分手,並將機車停放中壢火車站停車場,並電話告知那位男友機車停在哪裡並去領取,那位男友也告訴我老婆說會去牽,事後幾個月我老婆還是有下去找那位前任男友見面及通電話,並從聽那位男友告知未去取車,直到5年後那位車主告我老婆侵占(車主係為前男友妹妹),我老婆也去警局作筆錄,做完筆錄並連絡那位好幾年前的男友問她沒領到車為何沒跟他說,他並告知我女友說她不知道這件事情,全部都推給我老婆,後續我跟我老婆有去中壢火車站停車場找那部機車,但是停車場業者說已換3位老闆經營了,以前的資料也不知道去哪,除非請警察去市政府調資料可能還會找到,為何剛開始不跟我老婆說,如今事隔5年前提告我老婆,我很擔心我老婆且家裡剛進來了一位新成員,是否有律師大哥、大姊可以給我們指點一下。


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該車牌號碼之車主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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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未經核准變更車位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向市府檢舉,市府卻稱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發函通知車主說明,而車主函覆之內容無法確認是否為停車位變更使用行為人,尚無法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據以查處,但同法之第91條已明定處罰對象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車主使用未經核准變更車位停放其車輛即為使用人,且市府承辦人之前回覆之電子郵件所提及99年間之民事判決及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2月28日發函給市府都市發展局,均指出違法施作變更車位者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哪有不能確認變更使用行為人之情形,又有哪條法令規定不能確定施作變更車位者,違法使用停放車輛的車主可以不用被罰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處理調解事宜,為您談判與對方協調之,列出相關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若對方不願與您協調,可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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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有台已經停駛無牌照的汽車長久租放在A地,A地屬於友人B所擁有,B向我表示,有意購買我的車子,但是要重新領牌才能上路,他說鑰匙交給他先去檢查保養,看技師說明狀況後才能購車,我也尾隨在後,然而,B駕駛本人汽車在行駛當中,車子引擎突然冒煙,隨即停放在路肩,找附近的保養廠維修,保養廠技師說,車子因為水箱蓋沒蓋,致使車子水箱的熱水噴灑引擎導致損壞,需要大修,在旁的B這時也承認檢查水箱時,沒有把蓋子蓋上。 事後,B不但沒有對本人道歉,也沒有意願支付相關維修費用,請問我該怎麼辦? 換新品需要10萬,加工維修要價6萬,因本人急需用車,只好付了六萬把車子開家。我要如何索賠呢? 當時旁邊還有一位證人,但是是她的親妹妹,我想要她當證人應該是不可能的。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幾天前我的機車停放在路邊停車格內,晚上停車位置附近發生車禍,我的機車遭到波及損壞無法使用,當時我人已回家不在現場,是之後要牽車時才發現,之後有去交通隊做相關紀錄。
交通隊所敘述車禍之經過:
一台汽車超速過馬路(南北向)時,前方路口有一台機車未待轉直接違規迴轉(東西向),汽車閃避緊急煞車時與該機車發生車禍,汽車壓過機車後仍持續前進撞到停在路邊的幾輛機車(汽車煞車痕長達60公尺),我的機車正好停在第一格首當其衝;車禍的雙方都沒有酒駕,機車傷者僅擦傷,目前還在釐清責任歸屬。
交通隊說這件雙方都有違規,我的賠償比較麻煩,他們都認為是對方的錯,之後可能還要進入調解階段,想要早點正常用車最快就是自認倒楣花錢修車。
事後我請當初買車的車行載回去估價,修車師傅全部看過後說這一、兩萬跑不掉,目前車子暫放在車行還沒開始修車,我的朋友是覺得應該向汽車車主求償,之後多少錢的負擔再由他們自己協調。
因為沒有經驗,所以聯絡肇事車主前想先諮詢一下律師的專業意見:
1.我應該向誰求償?
2.如果對方(或雙方)都推責任不想賠償的話,之後我有哪些其他法律途徑可以運用?
感謝你們的協助。


大家好,想請教律師
一俗稱死巷之無尾巷道
個人(土地所有人)有部外觀破損、老舊,也暫時還不想作任何處置的摩托車
在不影響公眾之人、車通行的情況下
環保局是否仍然可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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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ivy5.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16&lname=0050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8月份我老婆委託徵信社跟監,有拍到我和小三在她家門口和我的車上親吻照片,我想離婚但老婆堅持不離婚,從此關係就像仇人一樣每天都很痛苦。
後來,老婆曾在車上放錄音器具但沒錄到什麼有用證據,
接著,老婆妹妹去租GPS叫她安裝在我的車上監看行蹤,期間我曾將車子停放在小三家附近好幾次,但這應該也屬於沒有用的證據,
然後,老婆在小三家門口對面安裝可錄影拍照的器材,拍攝到我白天多次進出小三家,還有兩人騎機車相載的照片。
現在老婆依然堅持不願離婚,我覺得未來可能必須走向裁判離婚,想請問:
1.小三原本在我的工廠工作(工廠和住家是在一起的),偶爾會和老婆打照面,
我當初是騙小三已經和老婆離婚,但因為不知怎麼告訴長輩才會暫時還住一起,
因為小三知道我和老婆原本關係就很冷淡,所以也相信我的說法,
但我們才在一起沒多久就被徵信社拍到親吻照片,所以我就告訴小三這件事,
經過諒解後就恢復原本普通朋友關係了,
請問如果老婆要告小三民事的妨礙配偶權能成立嗎?
小三今年30幾歲多年工作都不穩定,現在失業好幾個月了,存款不到1萬,名下有人壽和年金保險,如果判決能成立大約會被判罰多少錢呢?
2.刑事訴訟期是半年,老婆告知徵信社的調查結果是2014/8月中旬的事,假如老婆想提告刑事,期限只到2015/2月中旬對嗎?
3.我查過一些有關小孩監護權的爭取,主要照顧者很重要對嗎?
小孩目前一歲多都是老婆在照顧,老婆從生完就失業至今,最近才開始偶爾會去妹妹公司幫忙做會計,小孩那時就會交給她媽媽帶(但她媽媽身體不是很好,前陣子又突然心肌梗塞),
老婆從懷孕前就陸續有在吃抗憂鬱之類的藥物,生完後好像也有在吃藥,
前陣子鬧得不愉快時,她還威脅我對我說"如果有天我和小孩不見了看你怎麼對長輩交代",
從此我就一直很擔心她會不會因為憂鬱症而想不開帶著小孩一起自殺....
我的收入要付貸款每個月幾乎都沒剩,有時還會周轉不過來,像這樣小孩監護權會判給誰的機率比較高呢?
我要如何讓自己處於有利爭取的地位呢?
將小孩交由我媽媽照顧可以嗎?我媽媽比她媽年輕,而且身體好很多。
4.法律上對於有過失的一方,是不是財產分配能分到的就比較少?
我要如何讓自己處於比較有利的地位呢?
由於老婆四處蒐證的行為,造成我每天精神壓力都很大,總是覺得有被偷拍偷錄音的感覺,
老婆可能沒在住家動手腳,但我就是無法安心在這個家住下去總是有被監視的感覺,像這樣我該如何蒐集對我有利的證據呢?
我如果受不了就搬出去住會變成對我不利嗎?
5.我可能也會被告通姦、如果要裁判離婚和爭取小孩監護權,
以我這個案例,請律師幫忙能為我爭取到哪些呢?
6.像這樣的官司大概要打多久時間?
非常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1. 通姦屬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若在配偶宥恕下,就不得提出告訴。因此若您妻子已經對通姦行為表達宥恕,即喪失其告訴權,如果您在事情發生後就沒有繼續通姦行為,就算妻子提出告訴,只要您提出妻子已原諒之證據,檢方就會不起訴處分。即使沒有配偶原諒的證據,若妻子未在知情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就無法再提告。然而,雖然沒有刑事上的責任,妻子仍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您們對侵權行為負上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不建議您主動搬出去住,這樣會有觸及刑法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的問題,恐觸犯刑法第240條第2項。
3. 您必須提出您妻子有精神問題又無經濟收入,根本無法照顧小孩,僅能由外婆代為照顧之證明,並配合小孩若直接表明希望由您監護,取得監護權機率可提升,您亦必須提出財力證明,證明每月有固定收入及固定住處,且有強烈之照顧與監護意願。
4. 依您的情況,爭取裁判離婚和監護權都不困難,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律師您好:
1.我只有進展到親吻並沒有通姦,但妻子還是可能會提刑事告訴(這段期間她一直都有用這個在威脅我),她並沒有表示原諒,她只是帶著不甘願跟我耗下去堅持死都不要離婚,她認為離婚就讓我稱心如意了,所以儘管兩人生活早就像陌生人一樣,她依然堅持不願離婚。
我也知道民事有兩年的追訴期,所以光是想到她要一直用提告掐住我的脖子那麼久就很痛苦...
2.我搬出去住是因為跟她同住精神壓力很大太痛苦,並不是有外人介入造成的,這樣也會觸犯您說的"和誘"罪嗎?
那如果我請妻子搬回娘家住可以嗎?假如她不願意搬回去住,我可以想辦法(不會觸法)讓她進不了家門嗎?
3. 小孩目前才1歲多所以無法表明意願,妻子的精神問題很難提出證明,因為我只知道她一直都有在吃類似抗憂鬱的藥物...
請問將小孩交由我媽媽照顧可以為我爭取比較有利的地位嗎?讓我媽媽變成主要照顧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屬於有責配偶,似無法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反而您配偶有可能對您提出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裁判離婚,且您為有責配偶,亦有可能須負擔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等,您可能可請求裁判離婚之依據僅有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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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感謝百忙中抽空解答
以下麻煩指點方向,
1.因汽車後方依規約不能停放機車,而我已履次停放,直至上二星期的中午我回家要下地室因沒有帶可開門的感應器,所以請警衛開門
但後來是總幹事出來,並跟我說我的機車是違規的不能讓我下去,且他說他有權不讓我下去,最後,他說如果晚上回來我不違規的話就讓我下去,我當時因趕上班所以跟他說好。
2.隔二天我去警察局告他妨礙自由的強制罪及恐嚇罪,結果十天了,警察也沒找他去做筆錄
3.事後管委會有天開臨時會,當天中午才跟我說請我到場(當天剛好有事),隔幾天後,居然把這案例貼在(社區所有棟)公告欄,並寫著總幹事的描述,說我有所誤會,另寫著我申請了相關資料為何不給的臨時會。
一、請問1.2.我可以告他這二罪嗎?
二、另3.可否拿著公告資料,告妨礙自由的毀謗罪,或有其建議的嗎?
三、另管委會的處事太爭議了,我是住戶,事發後從沒有找過我談論了解情況都只是聽總幹事講,且一直都是以總幹事為溝通橋梁,且管委會還要陪總幹事去做筆錄,他是利害關係人,總覺得那怪怪的,什麼事都要透過他,有什麼方式可換總幹事或者暫停職務的嗎?
謝謝耐心看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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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應向縣市政府交通局處提出申請,再視縣市政府如何回覆再提出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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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有件事情想請教你們
就是朋友上上個月經過一家寶雅的時候
看見一輛機車鑰駛沒拿走
之後就把這輛機車騎走了
之後他就自己騎走自己的機車了
他事後還跑來問我說
我看見一輛機車鑰駛沒拿走
就騎走了
過沒幾天警察局的警員就找上他了
要他去警察局作筆錄
問他說 他那一天在寶雅外面做甚麼
也有給他看監視器裡的畫面
之後就收到一張警察局的通知書
案由是寫說涉嫌竊盜案件
請問
這是甚麼意思呢?
是請他去警察局說明嗎?
那會不會當場扣押呢?
我朋友最近又收到警察局的電話
然後他都沒接到
會不會被誤會成他在逃亡呢?
而且他擔心的睡不著覺
飯也癡不了 整天都在那邊胡思亂想
請問各位
這犯了甚麼罪呢?
我就跟他說 我不知道
因為我又不是學法律的
請各位律師大大是否能幫我朋友解答呢?


您好:我想請問關於在自家巷口與機車發生擦撞,責任歸屬問題....今於22晚回自家巷口在轉彎時後車門去擦撞到停在巷口的機車....有報警處理...但警察說因巷口未畫紅線...也不能說是機車的錯...又說好像巷口10公尺內是不能停車的....今因巷口兩旁都停滿斜放的機車導致我無法進入巷內...而責任歸屬警察無法判定也沒對兩旁停放的機車開單....我有上網查條例...有查到不管有沒畫紅線巷口10公尺內都屬違停....想請問律師現在因我後車門板去擦撞到機車的排煙管...那責任判定是我該賠償給機車嗎?機車沒有責任嗎?路權歸屬是屬於機車還是汽車....因機車車主不想賠償說他的機車是靜止的狀態..是我來撞的...再麻煩您回覆...謝謝...

前男友只要一提分手
就索要出去的所有花費
我認為我並沒有借也沒有脅迫是不需還的
發生口角我有推他不想讓他載回家
想拿走我的東西自己走回家趕走他 趕不走 我想自殘逼他離開
他一怒之下扯我頭髮
拉扯中安全帽打中我的嘴唇跟眼皮嘴唇血流不止
但對方一開始把我載到提款機要我提錢給他
我說不可能我沒欠你
我要把他證件還他他不拿
放我下車時他說等著警察上你家
之後他回家情緒失控送醫
已經半夜12點了
他跟他媽說我家的住處
我嚇死把他的健保卡給他媽媽就催他快走
因為我家人不知我有交往對象
之後他們在醫院就一直打來要我出去講清楚
但很晚了我無法不驚動家人出門就說了明天約時間談
那男生驗傷上警局說要告我叫我過去講清楚
不然要直接過去我家
他們知道我不能被父母知道
我無法過去也跟員警說明
最後半夜快一點時我又打回去警局問情況
警察說他們說要跑去你家但不知道會不會去
有跟員警說我很害怕
請他們派人過來驅趕
他們說要確定他們有做出什麼違法行為才能過來
最後他們真的來了
一群騎改裝車的不良少年
我有聽到他媽媽說就是這間
他們還在陸續叫人大概少說有十幾人
在那嘻嘻哈哈
我爸媽被吵醒了
跑下來跟我說不要開燈早點睡 說他們是有喝酒的不良少年不知道會怎樣
我覺得好內疚
但幸好爸媽並沒有發現跟我有關
結果他們聚集了約快十分鐘又跑走說不用講了 作筆錄
可是其實我沒有能耐用傷他
我也已經跟警察說他們威脅我出去了
我也說過無法現在出門明天
也在第一時間打電話給員警
他們卻沒派人過來
難道真的要出事了才願意過來處理嗎...
這群人沒有犯法嗎?
我該怎麼辦?讓他亂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驗傷單及對方與您之對話紀錄,以利證明對方有傷害及恐嚇等相關犯罪行為,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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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前天騎機車要去大賣場,要騎上機車停放區時,有位先生正站在停放區的通道講電話,我減速等他往旁邊讓一點,在我騎經過他時,一不小心我的機車後照鏡擦撞到他的右手小姆指(有點腫),他很痛一直不停的飆罵我,我一直道歉說了好幾次要載他去看醫生,他反而更生氣說:「講那什麼話!我又不是沒錢,還用你帶我去看醫生嗎?我現在有事趕著離開,心情很不爽啦!」後來又繼續和朋友講電話一邊罵我,我告訴他講電話也要注意車子,他開始爆怒罵髒話把我趕走,我嚇傻了只好乖乖騎走(我是女生,對方談吐很老大),我才發現我緊張到根本沒留他的連絡方式,我馬上找了附近藥局買酸痛藥布要給他,但騎回去時他已經離開了,我們雙方都沒有互留連絡方式,不知道他有沒有記我車牌…
請問我需要去該轄區的警局備案嗎?我沒有逃逸喔
當時沒有第三人在場,如果他記我的車牌報警的話…會有人相信我的陳述嗎?我有保留買酸痛藥布的發票、還有回那間大賣場消費的發票,有用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注意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期限僅有六個月,若逾六個月,即使對方有過失,您亦無法提出刑事告訴;又若對方有過失,另一方有可能對您請求返還超過其過失比例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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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經過:
103/9/27大約早上7點,我跟朋友在租車行租車,在板橋亞東醫院外面發生事故外面那邊在施工有停放一台工程車,他後面停了一台車我在外線道他在內線道 他未打方向燈往外線道開,我嚇到為了閃他,那時候車速30-40我就往左邊的安全島撞上去石頭之後就卡住,有試著找警方調出監視錄影帶,但是警方說那裏沒有監視器,我租的車也沒有裝行車紀錄器。
對方提出的要求:
損壞部分車行要求壞原廠全新,對方堅持在自己的車廠修車或送原廠修理,他的修理車費原本29萬,後來跟我說打折算26萬不包含他的營業所賠,或者說不然賣我,但要我買一台新車跟他換。
我的困難:
我是單親家庭及中低收入戶,我跟我的家人都沒這麼多錢給付,我也準備要當兵了,對方估價材料+維修費賠償為29萬(不包含營業所賠),我有提到家庭的困難,店家就說打折算26.5萬,我跟他說我有認識的車廠修理不用這麼貴,原先店家同意,但是後來店家說要送原廠修或者他們認識的車行修,其中有個材料變速箱,店家估13.5萬,並且說要拆開看才知道有沒有壞、但店家跟我說他要先收10萬才要拆開來看有沒有壞,我有問過很多車行都說變速箱用補的就可以了,很少在換全新的,且那台車營業將近半年了,我跟租車行老闆說如果那變速箱用補的話,大概還剩15萬要賠,店家說不可能用補的,就是要換新的,目前我的機車被扣留住,他還跟我說如果真的告我了會賠更多,甚至到1百多萬,還說我就一直放一直拖,他每天還是算我租金,請問租金真的會一天一天一直無上限累積嗎?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如果他告我了法官會怎麼判..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管委會有決議通過該規約,您不服,可於下次管委會提出修正案,若無任何決議通過該議案,該議案之合法性即有可議,可請求管委會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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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在某展覽館擔任短期工讀生,職務分配至停車場的管制。
中午時間,有位不守規矩的人士, 隨意停放汽車。本人因職務關係,
向前表示此處不能停放輛。
事情經過是樣子的:
對方停放在違規處後,我走向前輕拍車門並做出搖下車窗的手勢。
因對方不理會,於是再輕拍了第二次與第三次。
沒多久,對方下車開罵:你一直敲是敲什麼意思 沒看到我在忙嗎?
(他是純粹不想理我 並沒有在忙)
我回答:不好意思,這邊不能停車!!麻煩你一下,不好意思!!
對方火怒: 為什麼這邊不能停?前面的車子勒?你是什麼意思?還一直敲門是怎樣?
我回答說:真的不好意思!!這邊真的不能停 !!舊拍謝~
對方更火大:沒禮貌啊! !一直敲一直敲是怎樣啊?什麼意思啊?(充滿挑釁意味)
於是,我就用閩南話回說:什麼沒禮貌啊?要是沒禮貌就不是敲門,
是砸車了啦!!
對方就羞辱我ㄧ番,甚至還報警。接著就打電話說要叫警察抓我,
在電話中不停的強調說有人要開始砸他的車,
我也在旁邊對著他說:趕快叫人來~把我抓走~快!!
他似乎更惱怒在電話裡頭說:那個人就在我旁邊。過來處理一下。
接著,有其他工讀生通報大會,展覽負責人出來把我帶走,並向對方道歉之類的。
接著,負責人說:如果警方來的話,將會把我的資料給警方。然後把我辭掉,請我回家。
我現在不確定對方有沒有報警。如果他報警的話,當時我被帶回場內,並沒有做到筆錄,這樣合理嗎?
對方向警察表示,我要砸他的車。警方會受理嗎?
展覽公司將我的資料提供給警方有觸法嗎?
展覽公司會對我要求損害公司形象的賠償嗎?

謹依您的回復,回答如下:
若您後來沒被警局傳去做筆錄,對方後來可能並無報警。若您實際沒砸他的車,僅是言語上衝突,至多只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而展覽公司依警方要求提供您個人資料,係依法而提供,並未違法;至於,展覽公司要向您請求賠償商譽之損失,若該公司沒收集證據,在訴訟上恐有困難。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題示情形,本件瑕疵部分包含:房屋坪數短少,房屋使用年限比預期短(蓋依建築主要構造不同都會有使用年限之問題),停車位權利瑕疵。故您可依物之瑕疵擔保主張減少價金(蓋尚難撐係屬重大瑕疵解約較困難),或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