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收到支付命令後應於二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若確定,對方即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對您財產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向高雄高分院來抗告,書狀呈送給家事法院,再由家事法院轉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8/12資產管理公司發了支付命令(約4萬),
追討N年前(應該逾5年了)電信費及違約金,
支付命令未載明欠費之起始日期只寫到101年及102年截止有多少金額。
由於我在北部上班,家人拒收(領取時信封上面不知道誰寫的備註),
家人沒即時通知我有信寄存警局,可能也忘記了,
一直到我9/23回家,家人才想起並告知有封信寄存在警局,
9/23晚上領回,9/24就到法院提異議,
當時承辦的人員有說已過期但仍可提看看,
並詢問我約多久回家一次,有回答約1個月回家一趟。
9/30收到法院來信駁回我的異議,原因是已超過20天於法不合。
想請問異議因超過20天被駁回後應走什麼樣的程序會比較有利?
程序應該如何辦理?
由於此事早已逾5年,有沒有欠費或有沒有繳錢我也不知道,
就算當時有繳錢那收據超過5年也都丟了。
目前僅從網路查得的駁回後是提"再審之訴"及法院有說可打"債權不存在",
或是有更有利的程序可以辦理呢?
實在不想無故要付不知是否屬實的費用或是走到被扣薪的地步。
感謝各位耐心觀看,懇請撥冗解答,謝謝各位。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非再審改判(前提是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否則基於其既判力,依法您已不得主張原先可主張的時效抗辯來拒絕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96年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要旨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您可依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對其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票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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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議您可以先行釐清所積欠之電信費用,其原本應繳之期限距今已多久了,俾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另外,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故對於支付命令務必要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否則日後即無法再行爭執,此請部分尚請留意。
又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故依法聲明異議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只須將您聲明異議之範圍係為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加以說明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有債權問題請教如下:
有一自助洗衣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向本人招攬投資他們所經營的洗衣房業務,本人原有加盟經營該公司的一家自助洗衣店,在該公司招攬遊說下,經雙方同意,本人結束自助洗衣店營業,該公司亦同意以90萬元收回本人的自助洗衣店,該公司並將90萬元投資於其洗衣房業務,雙方訂立協議,其協議為期五年(自102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日止)。本人於契約成立時交清總金額新台幣90萬元整予該公司,該公司亦開立五年後到期之相對金額的工商本票乙紙予本人以做為債權擔保。契約中明訂該公司需分期按月支付本人所投資的金額,共為期60個月,每月金額為22,500(本金+利息)元整,並於每月1日以現金支付。惟迄今該公司除102年11月1日按時照實給付外,之後的各月份即不按契約條件於每月1日支付,自102年12月後即自行拖延至月底支付,並且未事先告知本人,其間經本人多方催討,方才付款。之後該公司又於103年1月未予支付款項,經本人再三催討,才於2月25日支付1月及2月的款項。而103年4月及8月,又未照實支付款項。本人每月皆去電催討,該公司多方推諉迄今仍未付款。本人與該公司訂立的契約條件,乃每月1日該公司完全付款之承諾;該公司卻未予以主動付款,屢次推諉並拒接電話,破壞協議。迄今亦仍未見該公司處理還款之具體回應,顯無付款誠意。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有方法可強制該公司依約還款或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需要寄出存證信函嗎?
謝謝!



律師您好
我的姐姐大約在7年前在桃園出了一場車禍,在停紅綠燈的時候被一個酒駕的箱型車撞到,7年前是重度身心障礙者,目前是中度身心障礙者
當時有出庭,最後結果是和解,民事和解後剩餘100萬賠償費用,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月支付一萬元
但肇事者只付了2個月,接下來就沒再匯款,並且電話換了,也搬家找不到人(已經過了5年都沒消息)
今天我遇到一個身心障礙協會的人,她跟我說可以使用花費1000元的方式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若法院寄三次信函都沒收到,會給我們一個債權憑證,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肇事者現在的居住地點,提供給法院讓法院去寄支付命令的信函,讓肇事者還錢,並可因他的行為告他詐欺罪





大家好:
雙親於87年間經營便當店,後來於91年因經營困難將店門轉讓,轉讓前的同時已將負責人姓名由父親改為母親,根據母親描述,當時父親的信用有問題,為了方便頂讓故將其改之,頂讓後,有幾個月積欠廠商的貨款用轉讓的所得款項與各家廠商依比例調解、和解(和解書還留著),只有一家廠商不願調整,同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雙親當時有提出異議狀,也有開簡易庭調解,但據雙親述,債權人並未到院調解,之後就不了了之。
今年7月,母親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是前述債權人所請求,母親有遞交異議狀,之後也有遞交答辯狀、調解未果(債權人堅持全額9萬7千多,但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之後再昨天(9/12)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債權人控告雙親詐欺。
想請問
2.債權人控告雙親的詐欺,是否有嫌疑呢?而當初叫貨的有出貨單並無簽立契約,叫貨內容主要是米、油、鹽、便當盒、免洗餐具…等。
煩請不吝告知…在這先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對方身分證字號,可持法院文書至戶政事務所查詢對方戶籍謄本,將支付命令寄送至對方戶籍地;待其被起訴後,亦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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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否則超過時效就難以再請求了
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保險公司和對方就一定要給付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0 條 (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32 條 (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
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 133 條 (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我想請問我跟人家合作投資團購的事,我投資50萬給他,合作團購的檔次再利潤55分,可以合作期間他總是很多理由,所以我始終沒有拿到分紅,而這樣已經脫了1年半多了。
問題1:投資50萬有打一個合約,合作時間是一年,一年到了之後,他要還我那50萬,可是他現在一直很多理由,說他沒錢,一直不願還我錢,我該怎麼辦?
問題2:投資合作有打一份合約,但是我手上只有我自己蓋章的合約,(當初是我蓋好傳真給他),沒有雙方蓋章的合約,及當初他有給我一張本票,可是太久了找不到了,銀行匯款資料也調不出來證明。但是我跟他一年多來的聯絡資料,都可以證明我給他50萬的事,因為每月我都會告訴他要匯給我50萬的利息(因為這50萬是質借來的,他當初說要付這利息錢的),這些訊息資料可以作為我投資他50萬的證明嗎?我8月用LINE還傳訊息給他, 說急需用錢,請他先匯2萬給我,錢到時候再從50萬理面扣掉,他說ok。(他LINE裡也說到他已經申請貸款我還我錢的事)我這些話都是要證明,他確實有欠我50萬的證明。因為手上沒有可以申請支付命令的東西,所以想要先寄給他還錢的存證信函 ,若他仍不還我錢的話,我再上法院告他,可以嗎?
因為首要要先將50萬投資的錢拿回來



各位律師好:家父於9年前往生,繼承人是我和家人(共五人),哪時已辦好限定繼承。於今年8月20日收到某一家父親生前欠的卡債的支付命令約40萬(一半是利息,銀行已轉讓給資產公司),其他債務從未通知,所知繼承資產和負債如下。
資產(位於新北市):(1)為四筆道路土地(2)林地(旱地)三筆(3)些許存款及股票(幾乎無價值),至今尚未辦理繼承過戶,(1)+(2)公告現值約300萬元左右。負債:已知道生前負債欠四家銀行卡債約80萬元,請問下列問題
(1)要先提異議還是先跟資產公司談-每個繼承人都要提出異議嗎(2)要跟資產公司談再賣土地,還是就給資產公司拍賣已繼承資產(3)如何跟資產公司談債權折數(4)異議後要開庭如何說明或協調,比較會勝訴還比較少(5)異議後如判敗訴,是否就只是查封土地,哪尚未辦繼承過戶的錢和股票會怎樣(6)異議後如判敗訴,會影響名下資產嗎(7)可以先賣土地再說嗎(好賣嗎,找誰賣)(8)如要拍賣或協調要請其他家參與分配嗎,如何通知阿還是不用通知
煩請各位律師能夠解惑,謝謝大家.......



您好 事情是這樣 我老婆在6月中旬於外包網上被某位在高雄的案主找到 並且那位案主有提供案子給我老婆做 當初說好的報酬是25000元 並會在7/10給付薪資 不過當時並未簽立合約 單純只用通訊軟體做聯繫 然而到7/10號時案主那邊說有狀況 必須要7/11號才能匯款 7/11當天又說郵局局員將帳號打錯 因此匯入錯誤帳號 一直到7/17號對方才支付了一筆13000元的薪資 並說後續薪資會再作處理 而且對方提到說他會跟會匯錯帳號的人開庭 看能不能拿回錢 中間對方有說會在7/31再匯3500元 於是我要求對方將開庭的那張單子用LINE傳給我看 對方也於7/31傳了一張開庭的單子給我 並且也支付3500元的薪資 然而最後的尾款8500元是說在8/10日會給付 但當天來電告知匯錯帳戶的那個人還沒給他賠償金 因此他必須先跟朋友籌措金錢 說是8/15晚間或8/16早上會以ATM轉帳 但8/16號當天沒收到錢 對方沒主動聯繫 這邊也連絡不上對方 我們懷疑是被騙了 于是8/18早上我們趕往了地方法院 原本想寄支付命令給他 但後來我有去電高雄地方法院 照他給我的判決書上的資訊念給他們 請他們查明是否有此案 也有請台北地方法院的人幫忙看了一下判決書 後來高雄方面說查無此案 而台北方面也說此案已結案 但當事人並非案主的名字 台北方面是說可以請我們告他偽造文書 而我們這邊也有上網搜尋了一下對方案主工作室以及他所任職其它公司的資料 發現上面登記的聯絡人是不同人 但連絡電話卻都是留同一支電話 也就是他跟我們連絡得那支電話 請問 遇到這種事情 我們要怎麼處理



致律師
您好,我有一個糾紛,目前已進入簡易庭程序,即將開庭。煩請給我一點建議。
大約在二年前,我在前公司上班,我也有入股,股份2.5%,不多。後來公司需要增資,我說我沒錢。老闆口頭上說幫我墊。可是墊多少,股金究竟多少,都沒說明。也沒簽下任何本票、借據等文件。錢也沒有交給我或轉帳給我,我從始至終都沒見到過錢。
大約在半年前,我離職。離職前確實曾談到這筆增資。雙方親口談妥,我以股權轉讓抵銷。原本要當場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是前老闆說股權多少她一時算不出來,等算出來後隨時通知我簽名。(當時秘書在場作證,但是現在秘書不願承認有此事,我也沒證據)
半年後的現在,老闆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說我欠他20萬。
請問律師
2、如果這真的有增資,可以以股權還他,而不是給他錢嗎(我已經離開公司了,不想再參與任何公司經營了)
3、如果真要還,我從未看到任何增資計算公式,可以以當初公司淨值來計算增資借貸金額嗎?而不是他隨便說我欠他多少錢。
4、最後,當然,我個人很期望回歸當初談定的,我還他股權,而不是給他錢。因為這也是他當初同意卻反悔的









您好,謝謝回應,我的答覆如下:
???1.媽媽是101年往生,根據民法本就已是限定繼承,只是需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所以當年我們已陳報過了
2.債權人目前聲請支付命令(已收到法院通知),所以我說娘家媽媽那邊委任律師打算提出主張聲明異議,只是不知道要如何把當年陳報過遺產清冊時法院回覆我們的函呈給律師轉知法院與債權人?
但我已將法院來函呈給律師在處理了...
至於全體繼承人(即債務人),因所有近40筆土地皆尚未分割登記,如何分配坦白說起了不小的衝突,
一半贊成先清債務再談分割,另一半則認為應先弄清所有債務到底遺產夠不夠清償才要出面處理,
所以娘家媽媽那邊已另一頭申請強制分割登記,不想再因另一半的人一直拖時間擔誤,目前等於兩個案子都在進行中,這是目前的狀況,因我擔心我們家三兄妹受外公生前留下債務連累到,所以想趕緊出示法院回函證明我們已陳報過遺產清冊...
以上,感謝~

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
95年父親向匯豐汽車貸款購買汽車,後因奶奶重病父親辭掉工作照顧,以債養債維持生活貸款自然無力負擔,請匯豐拖回處理,當時姐姐是保證人現今突然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的公文,從 95 年度 本金18萬 至今 利息19.5 約38萬多請問姐姐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父親因以前以債養債現在也無力償還,姐姐也有債務協商每個月2萬出的薪水要付協商現在要被強制執行實在無力負擔,他有個小孩要養,先生也因作保被倒現在也協商中,日前出車禍目前無法工作要在家休養3個月,由於經濟狀況不好所以只能一直搬家找便宜房子,所以可能沒收到支付命令更別說提出異議了,
我的疑問是 19.5多的利息我們可以主張無效嗎? 當初簽約的時候密密麻麻相信沒有人會去看,保證人可以撤銷嗎? 我們問匯豐汽車 他們說利息一定要照算(我知道他們是委託給資產公司處理了)所以跟我們談的其實是資產公司一次還也要25-30萬還不保證一定可以(說要問過匯豐汽車)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幫姊姊的嗎?

法律上並無針對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設有限制,但不論債權金額多少,聲請支付命令均須依法繳納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另須注意的是支付命令雖然聲請程序相當簡易,不過支付命令須在三個月內送達債務人,若未能送達債務人,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刪除)
七、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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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醫療糾紛所引起的紛爭,卻演變成債務糾紛,也就是醫院去告我們支付命令,問題是法定期間,我們完全無收到支付命令,雖然去閱卷有送到戶籍地,但並未看到兩聯通知單,轄區派出所也沒告知,就這樣我們失去了法定期效陳訴期,醫院如同趕盡殺絕的要法院查封我們房子及所有不動產,包括媽媽的所有薪俸,爸爸有財產卻一毛錢都不付,被安置在醫院護理之家的爸爸,因為多障,情緒不穩,且會打我媽媽,亂罵,當時的契約書,媽媽只是代理人,醫院為保護我爸爸的財產,卻要我媽媽負擔我爸爸全部的醫藥費,而我爸爸卻一毛錢都不用付,這樣還有天理嗎?如今法院要查封我們財產,醫院以300052之債務金額提出支付命令,惡劣行徑令人髮指,光300052就要查封我們所有財產及不動產,法院與醫院太沒人性,一定得逼得人民走上絕路,牠們才甘心。
1 醫院所提300052元,其中夾雜未簽立之新契約金額。
2 法院判決書竟出現兩種金額。
3 以300052元之金額,卻有兩個不同的利率。
4 家屬沒有任何有關300052元之催繳通知單,及存證信函。
5 醫院以第一次支付命令被判調解,且與家屬調解成立在案,卻也屢行家屬要求之承諾,後以反悔,家屬理當拒繳,醫院先是承諾跳票,卻將該 次調解成立之金額加入於300052之內,家屬不能接受,雙方事後皆無達成共識,該筆金額應當 無從提起,醫院霸道作法,家屬恕難從命。
6 父親從有腳進去那間醫院,到現在雙腳截肢,從有腳醫到無腳,甚至常常有皮膚病,聽衛生局說 還有血管炎,從一個白皮膚的人,進去之後卻整 個人變得很黑,甚至讓我爸爸有跌倒的現象,更 使得病人情緒惡化,胡說八道的問題產生。
7 醫院常常利用「父親」病患,要向媽媽拿錢, 一直要媽媽來替他繳費,還會罵我媽媽,院方都 利用病患打電話回家,以不理性或漫罵來對待我 跟媽媽,我們都很害怕接到父親的電話,醫院都 已經告贏了,為何還要這樣的對待我跟媽媽,如 果醫院的債權債務問題,都要靠一個病患出來解決,那就父親來告就好了,為何還要醫院來告呢。
8 卡奴都有債務協商管道,那我們呢!法院對債務人完全沒有救濟管道,還談甚麼債務協商,只有處罰,才是法院的目的,
9 這種醫院可以讓病患簽立切節書,且無需讓家屬 知道的狀況下,是不是很恐怖,甚至讓我爸爸隨便請假外出,院方認為不需要告知家屬,根本就是不尊重我們家屬。
10醫療費用超收,金額與日期都出錯,沒有 明細,診斷證明開不出來,利率都出錯, 費用錯綜複雜,這樣的醫院,是不是很糟 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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