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好:
我父親中風多年,目前行動不便,無法說話及寫字,但意識及頭腦是清楚的,
由於我是家中獨子需要工作無法全心照顧父親,因此目前將父親安置在安養中心給專人照顧,隨著父親的年紀增長,他的健康狀況越來越不穩定,且因為他無法表達的關係,被發現有狀況的時候都是很危急的情況,大小病症陸續發生了幾次,最近一次還病危差點救不回來,安養中心每個月的花費已竟佔了我每個月薪水收入的一半,讓我的經濟壓力越趨沉重,因此本想動用父親郵局戶頭部分存款分擔自己的經濟壓力及當作緊急預備金,但父親郵局戶頭因為印鑑遺失的關係所以無法動用,我詢問郵局客服人員他們表示這樣的情況需要跟法院申請監護權宣告,待法院將我父親監護權判給我後,才能代替父親更換他郵局戶頭的印鑑,因此想請問律師,監護權宣告要準備那些文件申請,整個申請流程大概是如何,大概耗時要多久,法院宣判有可能會將我父親監護權判給其他的親人嗎?此部分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嗎?若可以那費用大概是如何呢?以上再請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申請監護宣告,法院之選定標準,為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及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6月2日夜晚因小孩的事與妻子吵架,憤而打傷她,現已分居(帶著小孩回娘家)她表示有醫院證明眼睛視網膜有損,看東西會有分影,並已於11月底向高雄法院提告傷害,我們個性不合很久,瀕臨離婚邊緣,我有幾個問題如後:
1.她要求傷害150萬元(含贍養費)可以和解並協議離婚,我無法支付這麼多,於是提告在案,日後開庭我當然也有我要"哀"的部分,法官會依當事人請求判賠這麼多?
2.目前她待業且表示若小孩(女五歲)由我扶養,她會去外地工作(這點表示傷害深度未達失去職能),我有經濟能力雖然在部隊服役,家母在鄉下也同意協助扶養,惟她要求共同監護,我可請她支付小孩生活費?若她不願意支付,一樣可以擁有共同監護權?
3.小孩還挺精的,如果小孩表示要跟媽媽,但媽媽(妻)先前已有意願由我扶養,我有意願撫養,小孩是否確定跟我?還是得先完成社工評估等等冗長的程序?
4.本類案開庭約需幾次後核判傷害部份及離婚部份,後續程序會有哪些?
5.本類案請律師爭取傷害罪辯護或減輕妻方要求賠償金+贍養費,以及小孩撫養監護權問題,約要多少預算?
(還請協助解答,感謝)











標題[我該怎麼做才可以保護自己和小孩]<字不見了..
律師你好..
日子也由對方爸爸選好日子來準備..因為他們住在屏東..來台北並不方便
結果孩子的爸爸於懷孕六七個月時偷吃(準備要登記結婚的那個月前就有徵狀)
所以非常難過的我只好讓結婚登記取消.但是有訂婚儀式.被迫的..
因為對方的爸爸和姑姑一直說給他一點時間去處理
最後姑姑說服他先訂婚 我也被迫同意 (很難過的一直哭..因為跟原本的說好的未來通通都不一樣了)
小孩出生未滿一個月.孩子的爸爸就逼我去辦理孩子的出生登記.並且辦理認領
因為他要跟公司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03/10/1-104/3/31)
申請六個月後直接不去上班
請這個假是要去學刺青(還有因為他公司的人都知道他偷吃同事所以他做不下去..)
認領小孩還要跟他姓.但監護權歸我.因為他說那個對他不重要.
月子期間男生也只有來過兩次家裡看小孩.最後一次就是逼迫我寫他有撫育的證明
讓他可以請這個假..
結果因為我產假接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一起申請的.
(103/9/7-11/3產假+11/4-104/1/3育嬰兩個月)
等於兩個人的育嬰留職停薪日期有重疊申請.勞保局也沒有過(有證明也只是讓他可以請假但是不撥發津貼)
而且勞保局有派人來查.確實小孩是我自己照顧.所以他並不能申請.
但是男方說如果他申請不過.每個月就不給生活費.
目前10月-12月 每個月他有先自己拿兩萬塊給我當小孩的撫養費
因為他說申請下來的津貼是要拿兩萬給我當小孩撫養費.
被迫無奈.我暫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不過後來勞保局還是不讓他過..因為畢竟重點是要實際照顧小孩..
男方一知道又沒過..本來要我把監護權給他讓他去申請津貼.
不過我問過很多人都說不要把監護權讓出去..
隔一天他又說他不要監護權 那個對他不重要
男方說不然一月開始他來我家照顧小孩到我下班.
這樣勞保局才會給他申請津貼..
我本來一月開始上班後要送去育嬰中心.連預定費都先繳了..
他就這樣電話上說他來照顧小孩他還是會每個月給予兩萬元的小孩撫養費
以後每個月也都會給兩萬元基本的撫養費.
他說這筆津貼申請不過的話..他就沒錢可以給我
還說一月他有基金保險要繳錢..還有學刺青花了三十幾萬了..
身上只剩下十幾萬(信用卡貸款來的)
他說他之後會自己開刺青公司然後去申請青年創業貸款
然後每個月都會給兩萬元..<<可是一切都是口頭上說的..
我要怎樣可以讓他確實給於兩萬元的小孩撫養費 不管他來顧小孩還是不顧小孩
甚至津貼有沒有過 他本來就該負責的撫養費 我要怎樣才能確保不會拿不到
而且他來顧小孩會不會影響我任何權益呢?
因為這件事情 他不停的對我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
因為申請沒過不高興還在電話裡用髒話罵我
還因為沒申請過說要我把這幾個月的錢還給他..
我真的問過很多人 可是都沒有專業的懂法律的人
大部分都說跟他切乾淨最好
可是我是很希望他可以負擔小孩的撫養費
畢竟這樣我和小孩的生活才不會太難過
我現在也沒有辦法去預約現場問法服的(不過他偷吃後我有挺著肚子去找過法服諮詢..就是跟我說不要結婚對我比較好..不然以後要爭取監護權還是撫養的會更麻煩..)
因為我一個人帶著小孩 根本不是想要去哪就可以去哪
我不知道請律師要花多少錢...我有查到可以寫協議書 公證什麼的..
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可以不要罵我沒結婚就生小孩之類的嗎><
這根本就不是我所預期發生的事情...我很難過到現在除了自己哭一哭之外
我想堅強的想把事情處理好..可以問的人我都問過..
我需要真的專業的幫忙..真的很謝謝...
我把問題大該說明
(1)如果1月份讓他來家裡照顧小孩.對我會不會造成什麼權益損失?(監護權之類)
而且他有抽煙後來還學會喝酒(偷吃後).其實我是很不放心讓他一個人在我家裡照顧小孩.
我可以寫一個規範讓他簽名蓋章嗎? 例如照顧小孩期間不可以抽煙也不可以讓小孩吸到二手煙
照顧小孩必須真的付出心力.不是餵奶換個尿布就算照顧...要跟小孩有互動..
(2)每個月的撫養費2萬元 他口頭說每個月都會匯給我
該怎樣才能不受他威脅下能每月固定時間領取?
不想他再用這個當作威脅..雖然我也可以狠下心不要這筆錢
但是生活真的會很辛苦..
(3)請問我需要請到律師或是自己寫申請書就可以?那一定兩個人去法院公證才行嗎?
如果他同意簽名也要兩個人去法院嗎?







本人結婚近4年(99年結婚迄今),育有1子(約1歲2個月左右)
現於桃園工作
太太於生產後即辭職賦閒在家,迄今未工作
個人名下有一間房子,今年1月購買,至今還有300萬貸款未繳清
太太和小孩目前居住於此
我媽媽每天會過去幫忙照顧小孩
以上是我的背景
接下來描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們結婚後即感情不睦
2、3日一小吵,數周一大吵
婚後一開始是太太吵著要離婚
家裡長輩因為怕丟臉(我也是單親家庭長大小孩)不同意
結婚第2年我調到桃園工作後(那時住新竹)
個人覺得生不如死
換我想要離婚
因為她用盡諸般手段想要生小孩,但我不願意
我媽也覺得感情不睦,建議我們不要生
但是她一直不同意離婚
還轉向我媽媽懇求
這幾年狀況也不見好轉
後來她告訴我
只要生個小孩陪她
她可以同意離婚,或是不管我
讓我自由
遂於去年10月產下一子
但這卻是夢靨的開始
從產前的金錢支出(事實上我們一直為了金錢在爭吵)
到月子中心的花費(她娘家一分錢都不想出)
後來她又藉口在新竹沒人可以照顧她們母子倆
我們便於今年搬到台南
她不煮飯,每日幾乎由我們送三餐過去給他吃(我媽在附近工作)
連洗澡時都要我媽過去幫她照顧小孩(因為她大小姐洗澡約莫1個小時)
我最近又再跟她提離婚
她不願意
說是還愛著我
我想問一下
1.有沒有方法可以離婚
(我知道離婚有所謂的協議離婚與訴請離婚)
2.房子是我買的,她一毛錢都沒有出,離婚是否一定得分她一半
(貸款是我繳,連家具她都未出一分一毫)
3.小孩子的監護權,我不一定要,但是我媽很堅持,有沒有什麼辦法?
4.我的收入約為她的兩倍(她有工作的時候),家庭支出也都是我在負責
諸如以前在新竹的房租、水電、網路、雜支等
現在台南的房貸、各項支出,還有她的零用錢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的權利?
5.當初結婚時,結婚書約的證人,是請我妹妹和妹夫簽名的
但是他們兩位並未到現場,這是不是可以主張婚姻無效
因為目前是採取登記婚


我跟前夫在今天四月份離婚
當初會跟前夫離婚是因為想要快點逃離那個家鎖已離婚協議書上男方寫上孩子監護權歸男方所有因為不想在那個家繼續被精神言語虐待所以沒想那麼多就簽下字
尤其是我的小女兒 我餵母奶餵到三歲他現在就讀幼稚園中班跟我很親
如果回去看她要離別時他總是哭著要跟著我走
每次離開就是對我跟女兒在次的傷害每天都好想念我的女兒我不知道是否有辦法可以爭取到女兒監護權
因為顧慮到前夫是獨子所以大兒子我不打算跟他搶
離婚了他只要不開心就不給我看可是我兒子安親班費用 才藝費都是我在付
我還有留一些前夫在離婚後強迫我拍裸照給他跟他換我小孩照片一張換一張的證據 還有很多言語汙辱我不知道我這樣還能對他提出神麼樣的告訴?
之前回去看小孩女兒鞋子已經穿到換掉了 也不帶去買 看了真的很心疼還是我帶去買 兒子有語言發展遲緩跟粗細動作發展遲緩 之前都有固定帶去治療離婚後爸爸也沒在帶去過晚上把小孩丟給孩子的奶奶照顧跑出去喝酒唱歌
女兒原本讀得學校讀得很開心 離婚後爸爸也轉到公立的學校去就讀他並沒辦法給孩子更好的教育
我很想很想把監護權要回來我自己教育自己扶養能不能請律師給個建議!?
如果官司我真的打不贏的話我能看的到小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您得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亦的對您配偶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您的對其請求相關贍養費。關於剩餘財產分配部份,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離婚為法定財產之消滅事由之一,夫妻就婚後財產得就其數額各分一半。就子女扶養部分,您亦得向您配偶請求分擔子女之扶養費。就妨礙家庭部分,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您得於提起告訴後,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9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是此,關於小孩的監護權,目前應為您行使。次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除非您亦無法行使監護權時,法院才會替未成年子與決定親權行使人。而再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除非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您婆婆方為可能為監護人,若您有遺囑指定監護人為叔叔時,即為叔叔。

我先生與他前妻已離婚近一年時間,他們有個小孩,簽字離婚時原先協議共同監護,小孩由女方扶養,先前離婚協議書上註明若三個月未繳齊應付的贍養費,則小孩子的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後因我先生收入不穩定,所以每個月所支付的金額,並沒有支付到當初協議的應付金額,但是每個月還是一樣有支付贍養費,所以依照協議,小孩監護權已歸女方所有,在共同監護時,他前妻還會讓他看小孩,但自從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後,他前妻便以"有自己的生活要過"這個理由為由,拒絕讓我先生探視他小孩,並且再也沒接過我先生電話,所以我先生已經三個多月沒見過他的小孩,後來他前妻逕向法院提出小孩要從母姓,要與我先生打官司,我想請問的是,他前妻因我先生沒給付該付的贍養費而這樣拒絕讓我先生探視小孩以及申請小孩從母姓,這樣是合理的嗎?若我先生為了不讓小孩從母姓跟她打官司的話,會有勝算嗎?若我先生想要再重新打小孩監護權官司有勝算嗎?我先生以前有過前科,但是已服刑完畢,現在早已經沒有不良記錄,也沒有再犯過,只是先生之前談離婚時,雙方因為小孩的問題造成對方有申請保護令,明年五月才到期,那保護令這段時間,他前妻不讓他探視小孩也是合理的嗎?我先生除了想要看小孩才會與她聯絡以外,他不會打擾她或騷擾她,所以我想請問在法律上來說,他前妻這樣的拒絕探視是合理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您丈夫對子女應仍享有探視權。為就改定親權行使之部分,次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若欲爭取改定親權行使,相當有利之證據,已證明您張夫較其前妻能提供未成年子女更好更優良之成長求學環境。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和前夫今年5月離婚,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到要看小孩需女方同意贍養費和教育費我也放棄,而離婚過後原本說好要當朋友繼續讓小孩以為他還是有爸爸的,結果前夫行為偏差,當初離婚也是因為他吃喝嫖賭吸毒樣樣來,我才受夠離婚,離婚之後以為他會改善,沒想到還是一樣講話顛三倒四心情好就噓寒問暖, 心情不好就羞辱你責罵你,我真的不明白為何離婚了我還要這樣被他騷擾?而小孩的部分,即使我很不想被他打擾,只要他有傳訊息說他想小孩,我都有主動讓小孩打給他,甚至他打來說要跟小孩講電話,我也都會拿給小孩,可永遠的對話都是,有沒有想我?有沒有乖?上學好不好玩?就這三句就會說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偶爾想到小孩才說要跟他講電話,甚至時常幾個月沒連絡我都是正常的,就連小孩生日連個生日快樂都沒有跟小孩說,小孩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都是我在支出的,我從來沒有怨過悔過,可他這樣想到就打來亂打來責罵,我是否可以不要再和他聯絡?他這幾次有提過說要看小孩,我也帶著小孩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結果去到那邊竟然已經好幾天沒來上班了,後來在街上逛街有遇到我也主動打給他跟他說我在旁邊,也給他看了小孩,中間就沒聯絡,這兩天他說想小孩我也告訴他小孩幼稚園有活動可以來參加,我都沒有阻止他探視,可是他堅持幼稚園活動結束後說要帶小孩單獨去吃飯,我告知他下午和朋友已經約好要去幫朋友的小孩過生日,他就在那發脾氣說我組饒他看小孩請問我白天已經給他參加幼稚園活動了?我根本沒有阻止他看小孩,是他自己很少說要看小孩的,到底我哪裡阻止了?幼稚園活動我身為媽媽小孩開心我也開心,可是他不段的傳訊息來責罵引想我的心情,請問若是他這樣繼續來鬧我亂我,我是否可以阻止他再打擾我們的生活?只因為見面後小孩很冷淡沒有叫他爸爸,他就在那責怪我阻止他看小孩導致小孩和他沒感情,我都說了是他自己從沒什嘛說要看小孩的,怎又變成是我的問題?請問若是他上法院打官司要監護權或是探視權我是否有能力阻止,我手上有很多他來亂我生活的對話紀錄和錄音還有他當初吸毒的證明,是否能讓法官把探視權終止,不要在讓他來打擾我們母女生活?

我和前夫今年5月離婚,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到要看小孩需女方同意贍養費和教育費我也放棄,而離婚過後原本說好要當朋友繼續讓小孩以為他還是有爸爸的,結果前夫行為偏差,當初離婚也是因為他吃喝嫖賭吸毒樣樣來,我才受夠離婚,離婚之後以為他會改善,沒想到還是一樣講話顛三倒四心情好就噓寒問暖, 心情不好就羞辱你責罵你,我真的不明白為何離婚了我還要這樣被他騷擾?而小孩的部分,即使我很不想被他打擾,只要他有傳訊息說他想小孩,我都有主動讓小孩打給他,甚至他打來說要跟小孩講電話,我也都會拿給小孩,可永遠的對話都是,有沒有想我?有沒有乖?上學好不好玩?就這三句就會說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偶爾想到小孩才說要跟他講電話,甚至時常幾個月沒連絡我都是正常的,就連小孩生日連個生日快樂都沒有跟小孩說,小孩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都是我在支出的,我從來沒有怨過悔過,可他這樣想到就打來亂打來責罵,我是否可以不要再和他聯絡?他這幾次有提過說要看小孩,我也帶著小孩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結果去到那邊竟然已經好幾天沒來上班了,後來在街上逛街有遇到我也主動打給他跟他說我在旁邊,也給他看了小孩,中間就沒聯絡,這兩天他說想小孩我也告訴他小孩幼稚園有活動可以來參加,我都沒有阻止他探視,可是他堅持幼稚園活動結束後說要帶小孩單獨去吃飯,我告知他下午和朋友已經約好要去幫朋友的小孩過生日,他就在那發脾氣說我組饒他看小孩請問我白天已經給他參加幼稚園活動了?我根本沒有阻止他看小孩,是他自己很少說要看小孩的,到底我哪裡阻止了?幼稚園活動我身為媽媽小孩開心我也開心,可是他不段的傳訊息來責罵引想我的心情,請問若是他這樣繼續來鬧我亂我,我是否可以阻止他再打擾我們的生活?只因為見面後小孩很冷淡沒有叫他爸爸,他就在那責怪我阻止他看小孩導致小孩和他沒感情,我都說了是他自己從沒什嘛說要看小孩的,怎又變成是我的問題?請問若是他上法院打官司要監護權或是探視權我是否有能力阻止,我手上有很多他來亂我生活的對話紀錄和錄音還有他當初吸毒的證明,是否能讓法官把探視權終止,不要在讓他來打擾我們母女生活?
實務上要起訴請求改定,要提出許多事證來說服法官相信,還要讓法官認為改定對小孩最有利,你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還是要再詳細了解,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我想請問哥哥讓小孩子出生後幾個月丟回家中,讓父母親扶養至三歲後
利用父母親跟孫子的親情來威脅要錢,得不到錢就將小孩以監護權為由
強行帶走~在不斷打電話騷擾要錢~或是說要小孩就要拿錢來換!!
我們除了監護權申請之外還可以申請甚麼法律保障父母與小孩的權益
這是補充說明~~幫幫我
我想請問有關監護權問題!我是小孩子的叔叔~哥哥把小孩在幾個月大的時候丟回家裡給父母親養~目前小孩子已經三歲多了,哥哥利用父母親跟小孩子的親情來威脅要錢~只要拿不到錢哥哥就會以監護權為由把小孩強行帶走~再用電話不斷騷擾父親~~威脅不給錢就把孩子賣掉或是全家去死等理由~造成父親精神上嚴重受擾~每天做惡夢~哥哥跟嫂嫂兩個都有吸毒前科~且長期不工作~三年多來都以小孩當藉口要錢~錢到手後兩個就不見~~花光了~~又用相同方式回來要錢~~也造成小朋友心靈受創~~目前在萬芳醫院接受治療~~現階段哥哥又將孩子帶走一個多月~~不斷騷擾要錢~~昨天跟爸爸說拿5萬元孩子就帶回來
之前已經申請過家暴案件跟監護權申請
監護權的部分法官在庭上有告知父母親礙於保護他們的立場就算改判監護權也會考慮將孩子監護權判給社福團體
我想請問我還有甚麼法律途徑可以保護父母跟姪子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次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再依民法第1094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是此,依您題示情形,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得請求法院選定監護人。並提出對您有利之條件,如穩定之工作收入,良好之成長教育環境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此,您說配偶有外遇,不之有無外遇之相關證據,若有通姦之錄影錄音帶,亦可先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提起通姦告訴,若配偶及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且通姦,亦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因您為無責配偶,次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限。您亦可向您配偶請求相關之離婚損害賠償。若您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您為無責配偶,亦可對有則之配偶請求相關贍養費。再就子女親權行使(監護)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您得請求法院將子女親權行使判給您,法院之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應提供對您有利之相關證明,如穩定之工作,穩定之收入,良好之未成年子女成長及求學環境,有家人照顧該名子女之生活起居...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小孩之父親依法對名小孩負有扶養義務,若未盡其義務,您可起訴請求父親給付小孩之扶養費用。至於父親不給付小孩之扶養費用,無刑事責任。您與該名父親,若無婚姻關係,在法律上即無任何權利義務;惟,小孩與該名父親具有真實之血統聯絡,若該名父親已認領小孩,小孩即為父親之婚生子女,若父親尚未認領小孩,小孩仍為非婚生子女,與該名父親無任何權利義務。認領之規定為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若該名父親從無照顧小孩,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則小孩日後對該名父親之扶養義務亦可減輕或免除之。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從9月之後月事不再來,直到11/8我去台北婦幼醫院做檢查,醫生說我是精神壓力大造成的,我當下非常錯愕又無奈…於是11/12提出要回娘家養病。11/15 與先生起了爭執,他情緒失控之下將我推倒在地,我當下打電話給父母,他們到場後跟夫家說雙方需要冷靜便帶我回娘家。11/24 他才與我聯繫(line) 問我到底想要什麼,我回他說我目前只想好好調身體,並且想在我生日時有女兒可以陪伴,他卻一直閃避問題,甚至以死相逼,最後還是答應了我可以帶孩子,12/6 我告知他12/9要去帶孩子,他告訴我說不用等到9號,現在就可以過去,沒想到我們一到夫家,公公卻大聲咆嘯趕我們,甚至說要放狗咬人、拿拖鞋和掃把之舉動要趕走我和我的家人,把女兒扣留在室內不讓我見面。趕我們回去前,我有先簡單整理一些日常用品及衣物,待我們回去後,先生傳訊息說我拿走了他的畢業證書,叫我於明日中午前歸還給他,否則報警告我偷竊處理,綜合這幾天的事件,發現先生時常以威脅口氣及威嚇來脅迫我,令我害怕回去這個家。假如我想申請離婚的話,監護權的勝算多少?而且以相處的這一年半來,他們說話時常反覆,有也說沒有,如果我只有探視權,他們又可能找藉口不給我看孩子,那應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次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是此,於法院判斷何人為親權行使人前,建議您仍應先與對方協議,避免認定為不適任之人。法院之判斷標準為依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如穩定之收入或有時間照護教養等。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1、房子共有二間,產權登記為每一間每人各一半
2、現有一個男孩,明年一月滿五歲
希望
女方希望:希望一人一間,小孩的監護權她可以不要,且也不願付扶養費,但要有探視權
我的希望:一人一間可以,但要還我當初購買房子的錢(因為買這二間房子大部份的錢都是我出,尤其第二間頭期款都是我出的,貸款也是我繳的),小孩的監護權希望可以在我這邊,女方要付扶養費,女方可以有探視權
女方日前因吵架,所以離家在娘家約三個月了,小孩現由我及我父母照顧(且小孩的意願也要住在我家),女方的職業為護士,我的職業為網路工程師
因雙方希望的條件有落差,請問法官會如何判決的機會比較大
另購買第二間所有金額都是我出的,但當初她為了產權要分一半一直和我吵架,我為了家庭和協分了她一半,但過了三個月她卻要求和我離婚,請問這可以討回來嗎?
另女方曾表明如不給她一間房子,她就會打官司,到時候小孩子不會是我的,房子她都拿的到,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要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和判決監護權及財產分配,我應如何進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為法定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此,若您具有法定離婚事由,您又是無責配偶,次依第1057條規定,您亦可請求贍養費。若您無法定離婚事由,就只能兩願離婚。再就財產而言,若婚前無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就婚後財產,夫妻為平均分配。又關於小孩親權歸屬之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於夫妻離婚時,法院會酌定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判斷標準為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為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故若您欲爭取小孩之親權行使,您必須提出對小孩有利之成長環境證明,可能是穩定之收入或是有人照顧該名子女成長等。若您取得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資格,您亦得對您配偶請求小孩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之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丈夫之行為似可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之家庭暴力,您可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幫您自己及小孩均申請民事保護令。之後,再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是此,您之情形似符合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若您為對離婚無責任之一方,您尚可依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亦可主張小孩之親權行使(俗稱監護權)及小孩之撫養費用等。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您必須終止與該名子女之收養契約,否則他對您仍享有繼承權。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合法收養後,養子女法律上取得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說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原則上跟一般婚生子女乃係完全相同的,養子女在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從而針對繼承關係而言,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養子女之繼承權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相同。另參照大法官釋字70號解釋之進一步闡述,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的養子女,依法均得代位繼承。
民法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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