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好,小的目前高三正面對學測但家中有些變故,我家中的疑問如下
12/25在奶奶被送進加護病房已無溝通能力,而在12/26院方認為以可以宣判死亡,但由於習俗關係家中決定送回家在拔管,因此為當場開死亡證明給我們,所以當爺爺知道12/28早晨發現長孫女中午要去申辦死亡證明,怕財產變遺產後提領需子女同意而很麻煩(家中直系有5位 3男2女 1位大柏已死 剩下的4人 有2人和他不合 我爸和長女)因此在12/28早上前往銀行說明妻子不舒服不方便出來領,因而帶著印章存摺領完金錢,大約是如此
1我想問其中此作為是否違法?
2是否犯下盜竊法(未經他人同意提領)?
4而324條寫直系 配偶 共同財產如犯此罪責免刑,其他親屬則變為告訴乃論,這樣不是很奇怪嗎,直接免刑?
5民法上又有神麼是他如此舉動違反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要求財產部分可不予理會,主張為外公之贈與,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蒐證部分,小孩可作為證人,但有錄音更為有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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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務人員身分接受贈與麻煩多,建議應撰擬公文知會主管及單位政風,避免日後招惹麻煩,無法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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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敘述一下情況:
我母親一直盡心盡力的照顧家裡.娘家.夫家的方面也都盡量全力配合
父 親他對於養家的定義是"將薪水交給家裡"就完成了 剩下的要家裡的人自己看這辦 放假就完全休息 完全不關家裡的事 情緒相當不穩定 常毫無理由的發脾氣找碴 甚至會找機會整人 更會突然莫名其妙隨便找個理由暴怒 這個情況從結婚開始就斷斷續續的發生 到了我祖母身體不好需要照顧後 情況變得更糟糕 除了父親外 伯父他們也有輪班照顧祖母 因為父親他認為要去照顧祖母把他人生的時間都綁死了 所以他很不甘願但他又很愛面子不喜歡被別人說閒話 回去照顧的時候就動不動的狂怒 祖母跟伯父們.姑姑通通都被他給狂罵過 內容會牽扯到3個字5個字的髒話 發生頻率相當頻繁 他們的關係也是很糟糕 他不僅用這種態度對他的兄弟姊妹 也用這種態度對我跟我媽
祖母過世後 父親整天在家憤恨不平 恨他的兄弟姊妹 也恨我母親跟我 讓他這樣的照顧祖母
2013.2 過年前的一天 (他平常都睡在客廳 即是希望他回房間睡他都找一堆理由不肯 還怪我跟我母親會吵到他睡覺) 早上大約6點左右 他突然狂怒 嫌我母親燒開水整理家裡的聲音吵到他睡覺 還罵了很多人身攻擊跟髒話字眼 並且亂翻舊帳罵一堆以前的事 而且他都扭曲事實 而我母親的睡眠一直都不是很好 因為我父親他有一陣子都半夜12.1.2點回來 製造相當大的聲響 吵得大家都不好睡 造成我母親3.4點就會起床 但他都5點後才開始整理家裡 在這天過後我母親跟父親有6個月左右大家都沒有說話也沒有任何的交集 6個月後開始說話後 在2013.9 家裡的樓頂嚴重會漏水 必須要加蓋鐵屋才行 父親他又開始斷斷續續狂怒 因為他認為我母親又想要花錢 並且認定是"亂花錢"蓋鐵屋中間不時就會發作
這 個情狂直到2014.3月底 因為他們兄弟解悶的感情鬧得很不愉快 父親不肯接伯父他們的電話 在2014.1月左右 跟我媽說他們打電話來要我媽接 並且要我母親幫他回應一些話 但時間間隔太久 我母親有很多事要忙 伯父打來的時候忘記按照父親說的回答 父親當晚也是暴怒摔門 搞得大家不安寧 但伯父打電話來時父親明明就在家但他就不肯接電話 因為這樣從那之後我父母親都沒有任何交集 而且我跟我母親很擔心不知何時他又會發作 中間斷斷續續父親也是找機會要狂罵我們兩個
2015.12月底 也就是這幾天的事 父親又因為認為睡眠被打擾再度暴怒 我母親想離婚 兩個人協議的過程相當沒有交集 他把白的說成黑的 扭曲事實 根本無法溝通 還提出說要離婚的話 必須把"他的青春以及這30年他賺的所有錢還他 並且他要現在這棟房子的一半" 但這棟房子跟土地是我外公留給我母親的遺產 他們結婚後有8年住在這棟房子跟外公外婆一起住 之後才搬出去 等到我外公外婆過世後 母親將這個舊家改建 並且拿出所有她繼承的現金來蓋房子 一點都沒有藏私
想請問:
1.父親有權要求分這棟房子嗎?
2.我們可以申請保護令嗎?因為我們每天都活在恐懼當中 我跟我母親都擔心彼此會受到傷害
3.父親他有權利要求我們歸還所以他賺的薪水嗎?母親可以要求贍養費來保障自己嗎?
4.如果到法院判決會不會有對我們很不理的結果產生?

你好:
房子是母親繼承而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不列入分配,父親無權要求將房子計入婚後財產。 言語、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之一種,可聲請保護令。 父親本來就有負擔家庭生活費(民法第1003條之1)與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民法第1084、1114、1115),並非不當得利,無權要求返還。 依民法第1056條,若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得像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可以請求贍養費。若離婚協議物書無法約定,只能訴請離婚時一併請求。 法院如何判決要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目前看起來可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及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子若為母親繼承而來,不列入婚後剩餘財產之分配,目前若母親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應先安排其婚後財產,避免遭分配之,並對父親之言行舉止,加以錄音,蒐集不堪同居虐待之證據,聲請保護令並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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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銀行的行員
有時會辦理顧客繼承的業務
有2個問題
1.繼承的申請書通常會有下列文字(以台灣銀行的申請書為例)
"所有上述存款依法應由申請人繼承,茲檢具原存款證件、死亡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及繼承證件等,請將上述存款即由申請人繼承具領,嗣後如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發生糾葛,或申請人所附之繼承系統表有所遺漏及錯誤,當由申請人連帶負全部法律責任。"
想請問的是,如果在銀行仔細的審核戶籍謄本和相關文件之下如果真的有遺漏的話(繼承人提供的文件看不出來,並未漏看)真的如上述文字所說的完全由申請之人負法律責任嗎,還是只是段提醒文字,法律上並沒什麼效力呢,想問的是這段文字在法律上的效用如何
2.假如繼承人總共有A.B兩人,因上述情況而給了A之後B提出異議,查詢之後發現A繼承的款項還在(還存在活存,或是辦定存的過戶還未提領)銀行可以以知悉此項事實為由,而將A繼承的款項暫時凍結嗎
即使A知道了這件事情要來把錢全部領走也不讓他領
或是銀行完全不用理會B的異議,讓A跟B自己去協調就好?
以上兩個問題想請教,謝謝各位律師!


律師您好:我外婆有四個子女(甲乙丙丁),而我媽媽是長女甲,有(我戊)和(我弟己)兩個小孩,但我媽媽很早就過逝了。
今年12月初,和我同住、很親的外婆未立遺囑,突然在睡夢中過逝,目前所有的身後事都由(大舅乙)和(小舅丁)處理。
昨天完成出殯,但治喪這段期間,兩位舅舅都故意盡量不說到和外婆財產有關的事,還特別交代其他家人不要讓我們知道太多。
請問:
(1)就實際狀況而言,我和我弟應是同時繼承我媽媽的繼承權,和(乙丙丁)均分,擁有4/1的繼承權嗎?
(2)現在舅舅們正在申請遺產清冊,請問他們之後在寫"繼承系統表"時,可以故意不把我媽媽甲的名字寫上去,讓我和我弟失去繼承權嗎?若真的沒寫上,只能訴請法院來處理嗎?
因為我不想大家親戚的感情受損,所以希望有更好的方式來處理,很緊急,請幫忙解惑~~~非常、非常感謝


1.最近先生無意間從媽媽的口中得知6年前公公過世還有一筆郵局存款.當時婆婆只給先生知道渣打銀行的存款120萬.所以渣打的存款我先生和其他弟妹都有簽名蓋章把錢領出來均分!
2.那郵局的部份婆婆不給先生知道偷偷把所有錢領光.現在我先生提告了.檢察官居然站在被告那方.只說渣打有分到.我先生要說的就不給我先生說明檢察官說:時間到了.連書記官也不打內容.這渣打和郵局是不同存款.為何檢查官居然不查郵局的存款.也不查誰違造文書簽名.使公務員記載不實.侵占.這三樣公訴罪都不辦.我先生該如何自救呢?
3.我已經網路寫信給檢察總長信了.這樣有用嗎?檢察總長會公平來偵辦嗎?
4.我先生要的是一個公道..因為我婆婆最近為了騙到我老公房子的繼承權了.現在也跟我嗆明反正財產現在都是他的.他要給誰就給誰?為了對付我先生.就拿我倆各國小的小孩開刀.跟我小孩收水電費.因為我們夫妻晚上我要上班.小孩沒飯吃.婆婆自己煮也不願給我小孩一口飯吃.跟我小孩說你們自己想辦法.後來我請隔壁鄰居每天煮晚餐給我小孩吃.現在更扯.連我買的洗衣機也叫我小孩不能用.去妳爸媽幫你們送洗.這樣的阿婆.自己的孫都可以這樣對待.目的就是把我們趕走.房子繼承權被她騙到了.現在唯一就是存款是她盜領的.我們唯一能討的也只有這各公道.
5.因為這公公的遺產.不是先生拿婆婆的財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整理對方犯罪事實及輔佐證據,並出庭為您主張之,另關於向檢察長檢舉信函之部分,不建議,避免遭受更不利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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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離開,處理後事時因種種不愉快鬧翻了
遺產部分,父親家長輩不打算分予本人也罷,但也不給予本人父親的除戶證明等資料(後來知道自己可以申請),爭吵後衍生以下問題
1.父親名下只有車子,因為本人不願提供身分證影本給他人辦過戶,
如果擱置不去辦理,自己會有罰款等問題嗎?父親家長輩未告知保險業務、監理站車子持有人過世而直接辦理過戶,那過戶程序算有效嗎?
2.之前工作缺業績時,有跟父親投保一筆保險,保險費用由自己出,現在父親家長輩調查得知後要我吐出理賠,因本保險除父親跟媽媽外,沒告知過其他人,詢問保險公司發現是業務人員偷用本人名字查詢洩漏給胡小姐(父親再娶),因此爭吵。想問未經本人同意查詢保險內容並告知他人,現無任何直接損失,但也引發後續很多爭吵,想問能否申告業務人員及胡小姐?有追朔期嗎?
3.父親家長輩投保儲蓄險,因我跟他們居住不同縣市,本人貪圖方便,告知他們投保人用我名字,受益人用媽媽,滿期歸還給他們,他們同意也固定匯款給我(有明細),並且已投保3.4年之久。因上述事件,他們謾罵並要求保單改回他們名字,我也同意並立即更改了,過一個月,因調查出個資洩漏,胡小姐說要告本人拿長輩們的錢投保我自己,現已更改回去,這會成立嗎?如果真的告了,那屬於誣告嗎?
4.在爭吵之後,胡小姐三番兩次藉父親家長輩保單打電話給公司客訴本人,因客訴內容與實際不符,且屬吹毛求疵地挑毛病,故公司不接受。因不堪其擾,警告將申告她調查個資來使其收手,因不知追朔期多久,且擔心過後又再客訴本人。有無任何建議?
以上煩請協助解答疑問,謝謝


二、這個部分你的父母有幾個方式可以選擇。
三、第一種方式是生前處分財產;第二種方式是寫遺囑;第三種方式是終止收養把有名無實的收養結束掉。
四、我想第三種方式你父母不會願意的…
五、寫遺囑的方式不能侵害特留分,這樣的話養子多少會分到一些。怎麼說也是個緣分,分一點給他可以考慮[你父母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
六、生前贈與的話,如果你父母把財產都過給親生子女,要對父母好一點呀。
七、生前贈與有稅的問題,要先研究一下怎麼贈與才能避免。一年的免稅額是二百二十萬元,但夫妻間贈與沒有稅的問題,所以有的人會贈與二百二十萬元的應有部分給妻子,然後讓妻子每年過戶二百二十萬元的應有部分給小孩,老公的部分每年過戶二百二十萬元給小孩。仔當的避稅內容可以找律師或是會計師聊一下。
八、另外一個方法是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規定,但是要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情形才行,如果沒有證據的話要主張對方喪失繼承權的話會有困難。這個部分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的情況要先搜集證據。
九、親人,有緣一起吃飯就要珍惜,就是養子也是兄弟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被繼承人(林x)於94年12月1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於95年3月14日辦理不動產及動產繼承,其繼承人共有三人(配偶:陳xxx)(被繼承人(養)子女鄧xxx、林xx),其中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部分八筆土地及兩筆建築用地於遺產分割協議書皆以電腦登打林xx,動產部分為配偶陳xxx(以手抄填寫),唯獨其中繼承人鄧xxx並未有協議分(配)割之應繼承部分,又其登打林xx繼承權利面積係為手抄填入,經詢問母親鄧xxx分割協議時,該書件是否為協議後填寫完竣並過目無誤才填寫,母親鄧xxx回答並無填寫完竣也無給予過目確認就要求先行用印,因母親識字不多、視力不良且有耳疾(重聽並有耳掛式助聽器)聽不清楚當日所述之繼承問題,僅約了解被繼承人之配偶說明房屋部分之繼承需填寫該書件並要求母親鄧xxx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普通印章辦理後續房屋部分的繼承過戶事宜,並無向母親鄧xxx說明其他土地之繼承權利給予林xx全部,當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僅有電腦登打之部分並無手寫之權利部分,母親鄧xxx當時所知並未填寫該權利面積,也無填寫母親鄧xxx應繼承之部分,因母親鄧xxx想得知當時辦理繼承之土地與其協議分割之土地是否辦竣,要求繼承人林xx將當初提供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須歸還,並於104年12月6日本人親自到母親鄧xxx現住家交還但無提及該年繼承土地是否辦竣,母親鄧xxx覺得有異,至國稅局調閱被繼承人遺產資料所有土地之地號及調閱當地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土地得知繼承人協議之權利全皆被林xx移轉所有,其中調閱該年繼承案件發現該年繼承土地有兩塊已於102年及103年被處分轉賣,而當年所填寫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與當年用印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有手抄及草率的點點作為註記(非正常遺產分割協議所填寫之方式,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登記),令母親鄧xxx不服,今被繼承人之配偶陳xxx於100年3月26日死亡(發生繼承事實),因不黯法令,想請教律師,95年繼承案件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發現有個別之癥結點,得否就其逕向司法途徑妥處?另須提起何種告訴呢?

你好:
若當初並無協議分割遺產之意思,亦未授權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擅自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人,持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繼承登記為單獨所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 若是被詐欺而意思表示可能會構成詐欺得利罪。 若是偽造文書,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民法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將未處分之遺產所有權回復為公同共有狀態;若已處分則依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請求賠償價額。 若是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則要發函撤銷意思表示。 但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及除斥期間之問題,例如繼承回復請求權知悉時起2年內要主張、不知則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經過後就無法請求。撤銷被詐欺意思表示,知1年,不知10年。 建議將完整資料交由律師研究,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協議書若其他二位有爭執,則該協議書之效力即會被挑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情況如下:
我的父親二年多前過逝, 所有遺產也在期限內完成繼承登記, 繼承人共有四人, 而當初遺產中有一棟房屋, 是在仍有房貸的狀況下先登記繼承, 但並房屋沒有完成更名過戶, 又基於處理房貸上, 四人並沒有共識, 最後是在公同共有 的情況下, 被銀行強制過戶進行法拍, 房屋法拍後, 扣除所有負債和應付款項後仍有剩餘, 依照負責法拍的法院民事執行處的說法是, 這筆剩餘款項依法是仍屬於公同共有, 所以要求我們四人要開立聯名帳戶來領取這筆款項. 現時基本上我們四人都願意遵照法律規定, 將這筆款項平均分配各得四分之一, 但因為我們四人分居住於不同縣市, 其中一人居住地還是美國, 所以無法同時出現一起開戶領款, 結果這筆款項被送進了提存所. 現在, 繼承人四人其中一人, 到家事法庭提出了遺產分割訴訟.
疑問:
1. 如果這筆剩餘款項依法仍屬遺產, 為何負責法拍的法院民事執行處不能直接平均分割四份, 讓我們可以分別以個人帳戶自行領款, 為何非得要求以聯名帳戶來取款?
2. 法院民事執行處曾提出說就算分割, 仍無法分別領取款項的話語, 所以這筆剩餘款依法究竟, 是不是仍列屬遺產可以由家事法庭進行分割? 否則為何家事法庭接受這件遺產分割訴訟? 我們該聽法院民事執行處的還家事法庭的?
3. 如果這筆款項真的可以交由家事法庭分割, 是不是分割後就可由各個繼承人自行, 以個人帳戶各別到提存所取款?
4. 如果這筆款項真的可以交由家事法庭分割, 依照我們的狀況, 家事法庭的遺產分割這筆款項的程序和所需時間?
5. 如果是四人同時一起開立聯名帳戶, 然後到提存所領取這筆款項, 是一天內就可以完成嗎?
6. 基於這樣的狀況, 專業律師的建議是?
拜託+請求善心的律師協助解決疑問. 謝謝!


你好: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特別順序,會跟其他1、2、3、4順序一同繼承遺產,如果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配偶就會跟子女一起繼承。 若要享有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利益,就要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或依第1162條之1自行負擔清算責任,否則未受償之債權人還是會在原本應受償之範圍內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主張權利。 自知悉得繼承時起算,程序及準備文件可以參考此篇: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辦理拋棄繼承要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不想繼承遺產,就要列名在聲請書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要列繼承時存在之子輩、孫輩、曾孫輩...,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81&contentID=235 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56條第3規定,只要有其中一繼承人辦理,其他繼承人就視為已陳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之應繼分相同,您父親無權請求多分配,可先辦理繼承登記,再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惟若之前姑姑未盡其扶養義務,均為父親負擔,父親可對其請求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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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請問哥哥偷了爸爸的房屋權狀跟身分證去辦理過戶,爸爸收到過戶發函通知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撤件,事後哥哥恐嚇爸爸不給過戶要毒死全家情況之下,爸爸只好跟著哥哥去戶政事務所把撤件取消,撤件文件裡包含的印鑑證明就這樣被哥哥拿去辦過戶使用,聽爸爸說哥哥是用免稅贈與過戶,過戶的文件都是哥哥代簽爸爸的名字非爸爸本人親簽筆跡,想問律師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2.高齡爸爸有生之年不會去告哥哥,想問律師如果爸爸往生後兄弟姊妹可以透過法律將免稅贈與哥哥的房子恢復原狀列入遺產處分嗎?
3.半年後哥哥又偷了爸爸的身分證跟印鑑章去戶政事務所代替爸爸申請了4份印鑑證明(有問戶政因為非初次申請,所以只要帶著爸爸身分證跟印鑑章可以非本人去就可代為申請)去補發爸爸的田地權狀,爸爸有去地政事務所將補發"土地登記申請書"哪回來了,從申請書的申請代理人是哥哥的身分證印章簽名,切結書非爸爸親簽(是哥哥的模防筆跡),還好沒有過戶完成,爸爸也不會去告哥哥,想問律師假如爸爸往生後其他兄弟姐妹可以拿當初哥哥冒簽爸爸筆跡的切結書用法律作處份嗎??爸爸去戶政只撤回一份印鑑證明,還有三份印鑑證明在哥哥手上,爸爸也不敢跟哥哥要回,其他兄弟姊妹擔心哥哥拿著剩餘三份印鑑證明瞞著家人做其他的不法行為,想請教律師爸爸在生時或日後往生,其他兄弟姐妹在法律的可以做哪些保護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