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民國98年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法庭作證因67年當時測量的疏失,造成台北市XX路118、120、121、122、123及123-1地號地籍線與牆壁不一致,造成每地號地上建物均占用鄰地50~105公分不等。
二 、 事因124地號所有權人告123-1地號拆屋還地官司纏訟6年多,因兩地號間係以123-1地號所擁有之木造牆壁外為界址,124地號地上建物於68年全部拆除且未徵求123-1地號同意竟擅自將其木造牆壁全部拆除,造成界址滅失,土地開發總隊測量人員因無原始之木造牆壁可測,而以錯誤之地籍線作為123-1地號與124地號之界址,造成123-1地號建物逾界124地號68公分(面積為6.6平方公尺)。而122地號越界123地號105公分,街道越界118地號96公分,其餘地號亦有越界相關問題。除124地號地上建物新建及123-1地號木造牆壁拆除外,其他118、120、121、122、123、123-1地號地上建物相鄰牆壁自民國48年建造迄今未再更動。
三、 為還原123-1地號木造牆壁正確位置,提供124地號建物於民國68年拆除新建前、後之臺北市地形圖、航照圖及相片作為佐證,竟不為法院採納。身為市民很無奈,因地政人員測量的疏失造成的錯誤,竟要由人民自行解決,導致我們123-1地號要拆屋還地,償還124地號6.6平方公尺,而我們被欠的土地,要自己打官司跟122地號討6.6平方公尺的土地。


您好
先提比較不妥當
法院會給你公文去查報他的戶籍
你在依據上面資料去找出繼承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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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 魏克仁律師回覆:私人土地為他人所占用的問題
一、 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又占有須行使於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之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之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
二、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
三、為保障您的權益,律師建議閣下應儘速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歷年專業經辦土地糾紛之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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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今天甲有塊土地,其兒子在土地上一部分興建房屋,當初是經過甲同意興建,之後兒子去設籍,有稅籍資料但並無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無簽約,更沒有租金支付,這應該是屬於無償關係吧??
那今天甲要賣土地,其兒子房屋已興建40幾年,是否可請求兒子拆屋還地或恢復原狀??其拆屋及當初興建房屋的費用,甲應該不需要負擔吧??
若今日甲跟乙已成立買賣土地契約,那乙是否可以請求甲的兒子拆屋恢復原狀??是否不需要支付任何拆屋費或購其房屋的費用??
因為代書說,這種建物因為兒子有所有權,所以跟甲買土地,還需要跟其兒子買建物才能重新整地,不然是無法動其房屋的,請問這是對的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這種問題??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終止與兒子間之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甲已將土地賣給乙,乙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對甲之兒子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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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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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土地目前若為分別共有,對方於無分管契約之下,擅自佔用農地搭建農舍,可請求拆除農舍,返還給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關於買賣共有物之部分,超過2/3可出賣,但另一部同意出賣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其行使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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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後再進行買賣,以減少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甲方向我阿公借錢,並且把他的古厝給我們住〈已經住了三代〉,但是甲方又把地賣給乙方並且告訴乙方不能趕我們走要讓我們住到不要住,之後甲方往生了,因為那裏是共有地,房子也沒所有權狀但乙方持有地上權,然而就以一個月1斗米的錢為租金也沒契約只是口頭講好,就在15年前乙方告我們侵占〈因為他們要討回去〉,但是法院判我們可以繼續不定期租約,就在今年〈當事人都往生了〉因為屋外有蓋遮風擋雨開放鐵皮屋頂和地上水泥,乙方就請律師告我們竊佔,程序走到最後法院叫我們要拆掉鐵皮包括地上的水泥部分...請問1.如果水泥地部分不拆,那最嚴重會處怎樣,有辦法保住嗎?
2.律師有跟我們說乙方一定要討回去,那往後如果律師再用其他方法告我們,我們會拆屋還地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判決須拆除,您不拆除,對方會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又對方欲對您請求拆屋還地,您可提出不定期租約加以爭執,除非對方又提出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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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跟甲方買了二塊地 而這二塊地當初跟甲方買時 沒有簽訂任何契約 有匯款證明 因甲方稱因後代子孫太多無法整合等處理好了再過戶 但買之後因整地的關西有跑過法院 會跑法院原因是山坡地保護法 而甲方又在法院上不承認有賣土地給我 原本在法院上要告甲方詐欺 但念在甲方年事已高 而又不影響我使用情況下 所以放棄告訴 事後(別房) 用鐵皮圍一塊地起來說這幾塊地是他們祖先的 而我也是覺得不影響我的情況下無差 但今年甲方以死亡 其他房的子孫以繼承 而當初會購買的原因是知道這幾塊地是好幾代都無人繼承 約四年前也有到地政申請託管 但未達十五年 重點當初買下後就有蓋一間木屋 難道現在要拆屋還地嗎? 還是有別的方法? 因此地是水源保護區 如我拆屋 據我所知他們也不能從建
以下為當初因山坡地保護法上法院重點 (一) 土地登記人名義人 乙方 確曾入贅甲家 甲方係乙方之孫子 於民國87年間確係由甲方實際使用中(種菜)等情 業據證人甲方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 可知被告認定甲方係有權出賣二筆土地之人 非無理由 (二) 證人甲方雖否認曾出賣土地所有權予被告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 證稱(該一百萬係被告開挖土地致甲方無法種菜 被告故而交付支票用以理賠)云云 惟被告於民國87年間己交付一百萬元予甲方 然被告於89年間才建造農舍並開墾前揭二筆土地 焉有可能於未開墾之二年前 即先交付補償金一百萬之理? 且(致使甲方無法種菜)之補償金 依前揭二筆土地之面積及土地位置 價值 何須達一百萬元之鉅? 如果甲方於87年間沒出賣土地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予被告 則甲方對(擅自開墾 佔用土地) 之被告 理應提出民 刑事(竊佔)告訴 何以只要求被告要(回復原狀)(以免伊被課稅)? 被告如果要(無權)擅自開墾 占用他人之土地 又何必要是先支付一百萬元代價? 其辯稱伊(有權使用) 前揭二筆土地 並非(擅自)開墾 占用等語 於客觀上並非顯無理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蒐集與對方購買土地之證據,如交付款項或雙方具有買賣合意之證明,以利您主張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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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違章建築根本沒有所有權
不可能被拍賣的
所以你應該要搞清楚狀況
至於拆屋還地恐怕很困難
因為蓋這房子當初是兩個人同意
房屋是合法占有的
應該要思考其他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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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拆屋還地,構成要件為所有權人外,需對方為無權占有,若對方為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亦無法請求拆屋還地,是應視對方是否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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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一問題想請求各位專家協助!!
婆家有一老宅無建物登記,土地所有權係婆婆所有,此老宅之前借予鄰居使用已數10年之久,但日前土地有使用之需要,故請鄰居搬離,但鄰居不願搬離,只好向法院請求和解.
一、被告願於103.7.9前搬離(婆婆給予半年之搬遷期),將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二、原告願於103.1.31日前給付被告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搬遷補償費(補償費己於103.1.21支付並由第三人見證下填寫收據乙紙)。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但7.9日債務人並無搬離,故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7/21之執行命令表示,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履行上開和解內容,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截止8/5號債務人仍未搬離,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8/7號之執行命令表示本院定於103.9.24日履勘,債務人屆期若未到場,債權人應先連絡管區警員及鎖匠到現場協助執行。
9/24履勘當天,法院人員及員警、債務人、債權人皆到現場,但債務人仍表明不會搬離,法院人員故請債權人入屋拍照,並告知債務人不得破壞房屋現況,但當天並未請警員驅離債務人,反而是要求債權人再給予債務人二個月搬遷期,若屆時未搬離則房屋內之所有物歸債權人處置,為和平落幕當天只好答應法院人員之提議。截至今日仍未收到9/24履勘之公文。
以上公文往返及寬限搬離已接近1年仍未有明確結果,法院只是一再用公文拖延搬遷時間,年初開和解庭時還表示若能給予搬遷補償金會使本案較為順利,故婆婆才答應給付補償金,但債務人收了補償金卻一再表明不願搬離,倘9/24寬限二個月(11月底)一到,債務人仍不搬離,我們應該怎麼做? 而且從和解庭到現在,所有土地鑑界費及員警出差費皆由婆婆支付,債務人並無支付任何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特請各位專家給予協助,由衷感謝!!!

貴律師 麻煩解拆屋之苦
民國37年一片農地原為曾祖父所有,祖父在土地上蓋一三合院{後農地改為建地},民國51年因分產土地分割,其地籍圖依造房屋範圍所畫製,因當時技術不良導致地籍圖畫製有所偏頗。民國97年鄰地地主申請土地鑑測,測量結果發現相鄰土地我們有侵占行為,今年3月鄰地地主再度土地鑑測,測量結果又與上次不相同,侵占面積更為擴大,寄了存證信函要求拆屋還地並要求從其繼承其土地民國79年始計算給付租金,調解庭上我們有意購買其土地,但地主堅持不肯賣,侵占面積約為五坪,執意要求我們拆掉地上物三合院圍牆,但建築物已存在60餘年有相當歷史意義,下月即將開庭,請問各貴律師1.我們需如何主張才最有利,若真有侵占之行為可否保有其建築,雖地主不願意賣,但可否請求法院判決購買此侵占之範圍,已保有現有建築。
2.鄰地地主又主張其地未達分割面積標準不能分割,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准分割。 3.原告求償之租金是否為無效,不能以其繼承其土地始開始計算,計算之金額又為以何為標準。
麻煩解惑 感恩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可以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權利失效或屬越界建築情況之方向處理,
不過有必要視現場之建物占用土地情況而定。
2.應視是否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而定。
3.原告是否可請求租金應視被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而定,
且被告可抗辯金額只能回溯起訴前五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最近小弟被人告要拆屋還地。
本人房子為原告爺爺與建商於69年合建,我們是邊間且與原告土地相接。
原告告我家樓頂鐵皮屋超出3-4公分及地基牆超出,面積為0.81平方米,
本建物73年重測(原告爺爺有蓋章認可牆壁外側為邊界)及84年重劃後,地籍圖均顯示為牆壁外為邊界,問題出在牆壁的定義。
一、地政事務所人員認定為牆面。
二、我們認為基準點應為地基牆(這是一長條在牆壁與地面交接處多出牆面大約三公分的建物體,高約五公分,與我家建物連成一體),我們的理由如下:
1、依建築一般法則牆會直接蓋到底,但我們家多出一塊,表示當初他爺爺就是以此為界,另外測量人員也測量就算多出這一塊,原告面積也未減少,只會多出這一塊面積,我認為重劃時,邊界應為我家的地基牆。
2、地政事務所實測我家建物寬為4.13公尺(有照片為証,且測量人員也當庭証明為他們所量),83年重劃地籍圖,我家建物應寬4.15。
3、地政事務所是以數值測量法測量,法定最小誤差為2公分,最大為6公分,但地政人員未將誤差納入考量。
另外我家鐵皮屋為84年所蓋,原告說他在83年就知此事,在法庭當庭証述,但一直未向我家告知,請問
一、此案是否過了追訴期。
二、本人是否可以民法第796條,不移除建物。
三、可否向法院証述地政事物所人員,未依土地法將法定誤差納入測量考量,另測量人員未將測量建物寬度不足納入考量。
四、屋頂為違章建物,是否適用民法,我看有些文章說:被違章建築佔用土地,而有796條之情形,依法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是否正確。
五、因為地政報告我家屋頂超界儘3-4公分,且為空中根本不影響原告,請問我的訴訟方向為何。
六、定界之基準如何定義為我家的地基牆,如以地基牆為測量基準,我家就沒有超界問題。
謝謝 各位的幫忙
小王敬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端視您們如何主張,案件未到最後很難論斷輸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你們把詳情說明清楚才好
且無租賃期限
這樣的話他不能隨時要回土地的
所以你們的勝算並非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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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這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當面談會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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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繼承了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一間違章建築
但是我把違章建築出租了(當時我還不知道是違章建築)
對方知道是違章建築反而更囂張還故意違約
我去告他違約要求"遷讓房屋"
不過都因為是違章建築無所有權狀不符合民法第 767 條所有物返還
法官是說違章建築是我爸爸蓋的
爸爸去世之後我只能繼承建物的"事實上處分權"而非"建物所有權"
所以我只能將建物出租卻無法要求返還
因為是違章建築所以我又告對方"拆屋還地"
但法官說建物是我爸蓋的,不是對方蓋的
雖然是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但仍屬爸爸的遺產
我和姊姊未將建物列入遺產分割協議之範圍
所以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對方沒有,所以我告對方"拆屋還地"並不合理
又說拆屋係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
應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我和姊姊二人均同意,始得為之。
後來此建物也被檢舉,縣政府有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我有將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影印並加上存證信函寄給對方
要求對方配合我拆除違章建築
但對方卻不理會,還態度囂張說要縣政府來拆才能拆 還自稱自己是屋主
而我也已經祭出拆除行動,當時戶政人員也有到場
但是對方卻百般阻饒,我拆完的部分對方又私自蓋回去
所以我去告他"竊占"
但檢察官說有租賃契約在所以不構成竊佔
並說違章建築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違章建築的問題要由縣政府來解決
但縣政府那邊又推說你那有租約要司法解決
之前對方還超出租用範圍,硬是占用我的土地
我告他"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
法官也確認租用範圍僅違章建築主體並不包含土地
所以判我勝訴
現在問題來了
違章建築已被檢舉並開出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判決應予拆除
但對方又不讓我拆該怎麼辦?
目前縣政府也知道我的處境所以暫時不會對我開出罰單
但租約到期對方不搬故意拖時間 到時縣政府開罰單又該如何?
如果我以"土地所有權"告對方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所有權妨礙除去請求權
再加上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我和姊姊都擁有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
姊姊也同意我拆除違章建築,如果這樣告勝算大嗎?
還是我強行自行拆除違章建築,讓對方去告我違約損害賠償(就算對方穩贏也無所謂),反正租金很少,如果強行這樣做行嗎?
我不想為了對方和那少少的租金去冒險繳罰金
而且我也不想讓我的土地上還存在違章建築
我要剷除我土地上的違章建築
除了我上述想的方法還有其他能馬上解決違章建築的方法嗎?






您好
如果沒定期限可以發函隨時終止
這沒有罰則問題
但你可以報請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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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法院判決拆除
你們不能向乙求償
因為他是依法處理
然後請甲方選擇分割你們租用的部分
這樣這樣才能解決這個問題
而且如果你們有租約
那就應該按租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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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有個地主蓋了房子,其中一間賣給了一位叫進財的人,那間房子含蓋有3筆土地,當時地主只過了兩筆其中一筆漏未過戶(那一筆土地為道路用地名字是地主的4坪大),進財當時也不知道尚有一筆未過戶土地登記資料也是只有兩筆,沒多久,房子又賣給我阿伯,我阿伯也不知道該房子下有三筆土地(所以也只有兩筆土地的過戶),直到30年後地主的兒子要來討回那4坪大的地才知道,地主兒子想要主張(1)阿伯應繳這30年的土地租金(2)要阿伯買下這四坪地不然就拆屋還地(3)要阿伯分擔訴訟費用。他們程序已經到了民事簡易庭的調解,阿伯認為他根本就不知道還有這筆土地未過戶,但是他願意買下這個地,但是(1)和(3)的要求並不合理。因為他們未達成共識,所以調解不成立應該接下來要進到民事法庭了,以下幾個問題想要請問:
地主兒子要求金額很高,若阿伯不同意就要告他侵占,請問刑事侵占罪會成立嗎? 阿伯可否主張地主的一般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不履行地主兒子的要求呢? 阿伯算是20年間和平公然佔有不動產而取得地上權呢? 地主當初漏未過戶這一筆而且明知有房子蓋著還賣給進財,這個部分是否有過失? 如何主張對我阿伯最為有利呢?感謝!!(阿伯想要買地解決這個糾紛,不過地主兒子態度強硬,這該如何是好!)



您好:
就您提供的資訊回覆如下:
2. 地主的土地是已登記,所以地主民法第767條的請求權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3. 時效取得地上權只是取得向地主要求設定地上權的請求權,因此必須要在對方起訴前就先向地主提出請求,然而地主已經起訴,因此雖然您阿伯還是可以主張,但是可能無法如意。
4.5. 因為地主是當初賣土地給您阿伯的繼承人,仍然須受當時買賣契約的拘束,因此您阿伯可以主張依當時的買賣契約地主尚未將第三筆土地過戶給您阿伯,所以依買賣契約您阿伯屬於有權占有。不過這個若地主將土地過戶給他人後,則就無法再依買賣契約主張,此時您阿伯可能要主張民法第425條之1推定有土地租賃關係。
以上是針對您給的資訊給您的建議,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近期家中建地出售,面積約120坪,雙方議定附款方式為定金40%,收到資料40%,過戶完成後3天內付清剩餘款項,大約是7月中已過戶完成,買方申請鑑界後才發現土地左右兩邊都有鄰居的建物越界的情況,實際面積無法確定,但坪數預估約在2坪內,目前鄰居表示可將越界的坪數買下,但買方卻表示為維持土地之完整性而不願意賣,堅持要鄰居拆屋還地,而我方與鄰居溝通的結果是
1.我方無法確認實際越界坪數是多少,要怎麼拆?
2.即使知道面積,在拆房時能保證能夠拆的剛剛好而不會損傷到其他部分?
3.拆房後要怎麼維持房屋原來的完整性?牆壁能回復原狀嗎?
因此,鄰居堅持不想拆掉越界的部分而要用買的方式,而買方卻告知不肯賣,而剩餘款項要等拆屋還地後才肯付,目前就僵在這邊,請問各位,買方這樣拖延付款合法嗎?而鄰居說要不肯拆屋要買地這樣合理嗎?我方現在應該要怎麼做?


您好
付款方式必須要看契約約定
如果契約約定尾款是必須點交後才支付
那麼因為有被佔用
恐怕無法完成點交
尾款當然會被卡住
第二期款及完稅款等因為不涉及點交
買方仍必須要付款
至於占用部分
鄰居沒有權利逼地主賣給他們
至於如果不影響原有房屋
這樣看拆除的人的判斷
但通常如果只佔兩坪且非主結構
拆除是不會有問題的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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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律師的專業回覆,感激不盡
就定型化契約上所載明知事項內第四條
甲方(賣方)聲明對本件買賣標的物均無上手(或原契)來歷不明或有其他糾紛等情事,如本件不動產於本買賣契約成立後有發生來歷不明或是產權.債務上等糾紛時甲方應無條件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包括軍人優待條例).並負刑事.民事全部責任及賠償.不得異議.
第九條:
買賣標的物限於"後金交清同時"辦理移交,如屆期甲方未能依約辦理移交.則視為違約,但於點交不動產時日如乙方未能依約付清價款時,甲方得暫時中止停交不動產手續,待價款付清時再點交不動產不得異議.
而簽約當時有另行書寫之內容,後金交付為依照實際面積計算協定產權登記完成三天以內交清.
我的疑問是簽約當時我們也不知道鄰居的建物有越界之狀況,這種他人占有的情況算是第四條內的糾紛嗎?
就以上之描述,目前土地雖已過戶完成,而我方對於買方之要求,拆屋還地後才願意付清後金是不是只能無可奈何而沒有其他應變方法?甚至買方也可以告我方違約而請求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買方依契約規定時間內履行契約,並依契約規定向買方請求違約遲延之損害賠償,就坪數僅短少二坪,對方至多對您請求減少價金,尚不得以此主張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懂拆屋還地的律師幫忙解答!拜託! 買房子時有分管協議(分管契約)1樓後院由1樓住戶平時管理與使用,五樓樓頂由5樓住戶平時管理與使用,這份資料還是由5樓提出 我方一直都同意不爭執! 但對方提出拆屋還地!要叫我拆除蓋23年之久的鐵皮屋(遮雨棚)3坪多,現在2個出入門都拆掉 地面都淨空!是屬於自由出入的地方,樓和樓間距留有150公分, 還有無公共危險及無竊佔的判決書.?請問我家後面庭院加蓋的還需拆嗎? 另一件事:5樓住戶給法院的證明收據,修膳樓頂的工程行,經新北市政府一查居然無公司登記,收據上有蓋公司章 但看不到發票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有發公文給我 證明查無此工程行.這樣我方能對虛設的工程行老闆及5樓住戶提出刑事附加民事訴訟嗎?用何名義提出最恰當 主要目的是希望談條件交換! 5樓樓頂讓5樓住戶使用與管理 1樓歸1樓住戶使用與管理 請速告知勝算如何?並且此法可行嗎? 懂拆屋還地的律師幫忙解答!拜託! 最後一件事:被人冤枉說:我是挖他家地板造成大漏水的人 可對他提出甚麼告訴? 法官判要拆屋還地 但不需繳錢(修膳費) 裁判費我方付85%



您好
首先應該釐清的是
是否本案已經過法院判決而需要上訴
如果已經經過判決
建議要拿判決書及相關卷證研究後
針對問題回答才有用
不是對方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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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否則租約到期他就必須要搬走
你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拆屋的費用也是由對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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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未重新劃分前,我家有兩塊相連的土地,後來劃分後土地便成三塊有三張副本 現在問題為其中一塊共有地8人持有(我家佔這號地9/16) 其中一人(佔4/16)上法院申請強制劃分但是我家及其他六人都沒到法院開庭(爺爺以為土地一直是相連的所以沒有理會) 現在法院判下來已強制劃分(因未出庭所以土地隨便他劃) 且對方請地政所來劃線且都圍起來了 請問一下這樣還有方發可以申請重新在議嗎? 我家的土地持有人在國外 對方有到國外登報三個月 但土地持有人沒收到通知。 收到法院第一張單到現在已經一年了…
另外一塊地我家也佔9/16 提告的人也佔4/16 但是地面上有建築物 想請問一下要如何走法律途徑要回屬於我家的部分?可以請對方拆屋還地嗎?需要在付給他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們何時收到判決書,有無逾上訴期限,若已逾上訴期限,則只能提起再審或看有無其他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杰您好,
一、請先確定判決是否仍在上訴期間之內?若是,得於二十天內上訴。若否,僅能透過再審之訴解決。
二、提起再審,可能的依據為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6. 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判決確定,僅能提起再審,但再審機率不高,應加以考慮之。至於另外一塊共有地,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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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如果我願繼續使用此建物該如何與其協議並取得何種文件以自保」,此部分要先跟您說明,為保存登記建物並無所有權概念,只有事實上處分權,故無法作所有權移轉,更無可能為所有權登記,倘您與對方成功協議,您就取得事實上處分權。
另如您與對方無從協議,您就必須對對方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前面幾位律師都寫的非常詳盡,建議您這段時間先對該建物拍照存證,記得,要找個約160公分的人當作比例尺,只有建物的照片無法判讀建物的外觀尺寸,這涉及拆屋還地訴訟資料之整理,如果您願意先支付測量及鑑界費用,建議您與當地地政事務所聯繫,當然,請地政人員到場是需要付費的,這也是提起訴訟前必須先進行的資料及證據蒐集。
網路為公開資訊,未免您的權益遭他人觀察受損,建議您私下來信或來電詳談。以上。



於去年購得5筆土地,才知上面有地上物(5間房子)及佔有人(5戶)地上權設定(5人)PS.民國38年設定.調地政資料設定範圍空白.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共11人都死了(戶籍)
已經跑遍所有公家單位和律師,每個都說....但都行不通目前一個律師說的她處理經驗多豐富叫我申請鑑界就會知道佔有人的資料才能告他們侵占,再送拆屋還地
但地政鑑界說:只能把土地鑑界,沒辦法查佔有人
一個律師說去法院申請訴訟佔有人,法院就會去查法院說你都不知道,我要寄給誰,沒有寄給該戶戶長的方式
寄存證信和拒收
調解會:佔有人都來了,表明不會和我任何調解(不買、不賣、不分割、、),他們比我還懂,叫我認了。
您知道我應該怎麼做:1.如何能查出佔有人資料?2.查不出來是否就無法作其他訴訟?3.地上權設定是不是有期限?雖然設定文件上無註明。我是否能申請地上權無效,該怎麼請?但我應該不需理會地上權設定?還是他們仍然有權居住?4.您知道有律師或幫忙處理這方面案件的人?
非常希望有您知道的部分一年多來跑遍了各單位只會跟我搖頭非常感謝您
請問:
1.這些人無繼承無權占有(地上權的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全死了
2.地上權已超過年限(38年設定)
3.房屋是重新翻蓋的.但74年的空照圖看不出來.只有黑黑的.可請鑑識人員鑑定屋齡?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你們說法必須調整跟重新更正,否則避免被主張合法越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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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於民國99年10月與繼母(張女)離婚。
張女取得一個弟弟(83年生)及一個妹妹(85年生)的監護權。
當時法官判父親一個月要給一雙兒女各6000的扶養費。
但,父親當時有輕微中風並無謀生能力。
而得標者竟是我同父異母的弟、妹。是張女去下標的。
因土地上"建物"是屬於我祖父的。
而事後張女依然不肯放過,透過法律扶助會的律師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事宜。之後,有向張女表示過要用她當初下標的錢跟她買回土地,但她不肯。
幾年下來,我們家一直處於劣勢,一直被張女用司法猛打,真的很累。
不知道我們是否有反擊的機會?!
父親於上周過世,雖然扶養費已用土地償還,但是當初計算的70幾萬是算到一雙兒女皆滿20周歲。而今父親己過世,扶養費是不是就算到過世之時?(因一雙兒女至今尚未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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