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請對方移轉所有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您再繳地價稅,若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可不用代繳地價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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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對方提出要求負擔地價稅,則可以藉此機會確認對方是否承認當初之買賣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無償使用借貸,沒有請求租金之問題,除非為有償租賃契約,需視協議書之內容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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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960090&Topage=1#982116
各位律師好~~藉上面這篇詢問下土地被佔用的類似問題,我這邊的情況是,佔用者說他跟前地主的母親有過借用土地種水果的過往因由,且他有拿出一張看起來已年代久遠的紙,上面是有簡單描述說土地借用給佔用者種水果的內容,然後也有前地主母親跟佔用者的簽名,不過前地主說他不清楚這件事,且前地主母親也已往生,所以這借用書是否的確是真的,已無從追查!所以想請問佔用者是否真能用他手上的這張『借據』主張他的權益之類的??承上,因為現在除了他用來種水果的佔用地之外,他又另外蓋了一間鐵皮屋用來供奉神祉,假設他能主張他的權益,我方若請他拆屋還地的話,我方是否得賠償他這些拆除後的佔用物的損失??



您好:
1.因為該借據年代已久,且無法證實借據是否有效,因此您可以先向法院主張借據無效,或是依照民法470條「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主張契約已經到期,並要求對方拆屋還地。
2. 如果借據無效,對方係屬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即使對方的房屋是合法的建物,也是無權占有您的土地,,對方並沒有權利對您要求損害賠償或搬遷費補償的請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所謂借用
如果沒有年限
事實上是可以隨時終止的
而且如果是無權佔有
無論拆除的範圍多少
都不需要補償給對方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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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該借據的內容,至多僅成立民法第464條以下所規定的「使用借貸」法院關係(並非後來新立法的農用權),如果該土地是基於繼承的關係而由後代子孫繼承下來的話,所有繼承人都須要繼承使用借貸的法律關係。 但依照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的使用借貸若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貸與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把土地要回來的;另外,依第471條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借用人死亡者」等情事,也可以直接終止契約把土地要回來。 故綜合上1.及2.,對方是可以主張「使用借貸」法律關係來繼續使用土地,但您與其他繼承人是可以隨時終止契約把土地要回來,如果對方不從的話,可以要求每月應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要求給付相於於租金的費用。 當然,如果該借據根本不是前地主的母親的筆跡的話,對方是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當然可以直接訴請返還土地及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你們依照買賣契約占有房屋屬於有權占有,對方無法請求你們返還房屋,但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對方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 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土地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存在。故房屋占有土地具有正當權源並非無權占有,除非你當初訂定之契約內有約定,否則冒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有很高之敗訴風險。 要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才有辦法時效取得地上權,無占有之事實,不符合要件。 法律上你們不用再支付給出買人之繼承人任何款項,惟實務處理面是否要以此取得持分,可以自行斟酌,不失為解決途徑之一種。 若現在之房屋所有權人將不動產出賣第三人,第三人會主張其係所有權人,要求你們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權占用,對方即不可請求拆屋還地,但可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需詳加考慮如何主張,對您方為有利,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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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單純越界
那就是必須要拆除還給他們
因為是無權占有
但是要看實際搭建狀況
倘若對方前地主早就知道此事
那可主張越界建築不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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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向地主承租土地做生意,地主隱瞞該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仍然承租給我們,一直到第二份合約的內容上,依然沒有跟我們提及該土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直到該地主見獵心喜,認為我們生意不錯,想提前解約收回自己做,但我父親認為應該依照合約,不該提前解約,該地主一邊收著租金一邊卻跑去向縣府檢舉我們違反區域計畫法,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做生意,但我們事前完全不知道該地屬於區域計畫法區域,地主也從未告知,甚至合約內容也未提及,我們直到縣府來了公文才知道,官司纏訟了也2-3年多,最近臺中高等法院調解下,讓我們只能再承租一年,等於提前了兩年解約,到這以為算是平安落幕,只需繳交罰款,怎知道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屋還地,合約上明確寫上第一份合約結束時,地上建物歸地主所有,這讓我們根本無法處理,地主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卻可以繳交罰金了事,而我的父親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但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除不屬於我們名下所有權之建物,不肯收受罰金,非要拆了才肯收,如今我父親在該檢察官的草率之下,被發監執行,所有權不是我們的 卻要我們去拆除,連罰金都不肯讓我們繳交,卻肯讓隱瞞實情的地主逍遙,想請教各位律師 能幫幫我們怎麼處理這件事嗎.



十幾年前農地,由我奶奶生前過戶繼承, 現在我農地要賣, 土地目前由我二伯耕種, 今年回去時, 發現我二伯在我農地 上蓋鐵皮屋, 我有寄存證信函 ,要對方拆屋還地, 清除地上農作物, 對方回存證信函說 :我未取得該地前, 所有權人奶奶 ,已有口頭約定 , 同意無條件耕種之諾,後來我取得該地所有權人,未曾聲明要給我二伯耕種之諾跟未訂定任何契約, 還說我取得時間已逾10年,當中巡查數次,並非不知情, 請問農作物剛種 ,我是否能主張,請二伯清除剛種農作物,至於鐵皮屋,我這次回去才發現,未經我同意,由於二伯自己持有農地,就在旁邊,二伯不在自己農地上鐵皮屋,卻在我的農地上蓋鐵皮屋 ,我是否能夠二伯侵占我土地,拆屋還地跟清除農作物。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請教您如果一塊?????60坪土地所登記的權利各為50%(其中36坪土地上是二層樓的建物,我擁有一樓產權,我親戚擁有二樓產權),但目前卻被親戚違建頂樓,剩餘的24坪法定空地也有約10坪的違建物,以上都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違建,104年9月宜蘭縣政府也已發文了違反建築物違建拆除處分書的公文,但去詢問宜蘭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的職員何時會拆,得到的回應是他們不會拆,只會發個公文。面對此職員如此的處理方式,我目前的做法是在105年5月中先去宜蘭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提告,要求拆屋還地,請教?律師,如果遇到此案例,您認為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感謝(一開始也有請第三人私下協調過,但得到的結果就是招到我親戚的辱罵)






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予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既然雙方有簽立協議書,就要檢視協議書的內容,倘若內容沒有違反法令規定,雙方都必須受到拘束。倘若該協議書無效,則地上物所以權屬於出資興建者。
2、建議可以備妥該協議書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除須有客觀之犯罪事實外,尚須具有主觀之犯罪故意,您似甚難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具有主觀上之犯罪故意,不建議提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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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父母離異,母改嫁,我與外婆住在一起,姐姐和父親住在一起,86年後不知原因國有土地承租人及房屋稅籍資料由外婆的名子變更為父親,但父親從來沒有居住過,雖然稅籍帳單是父親的名子可是他從來沒有付過稅.(外婆有失憶症)
父親中風10多年已無意識,2年前姐姐告知,國有土地承租期滿不繳費會罰款,姐姐說如果我們要繼續住的話,要付錢,我告訴姐姐我會申請承租人非實際使用人,且承租人也失去行為能力,我和奶奶是實際使用人,奶奶也曾是承租人且我們戶籍都沒有搬遷過也沒有搬家過,要依循法律申請優先承租權.
姊姊說雖然我們感情很淡不熟悉,但是不承租要拆屋還地,現在景氣差,她會去辦理監護宣告繼續承租,未來父親過世,我和奶奶就有優先承租權了.
2013年我姐姐來家裡給我簽署了監護宣告申請書,我也有看到申請書有其他親屬的簽名,也特地打電話去法院諮詢確認,如果承租人死亡是否可以依據實際使用人申請承租
上個月父親過世了,姊姊的態度轉變了,不理不睬,也不配合辦理繼承,一見到我問繼承的事情就破口大罵,我打電話去法院詢問,承租人居然是父親的名子
我應該是被姊姊騙了,姐姐應該沒有辦理父親的監護宣告
我很困惑為什麼父親失去行為能力卻可以辦理續約?還有水電費過戶和印鑑證明?我應該要怎麼做才能主張實際使用人優先承租權利呢?





您好
這問題分兩個部分
首先占用部分只要對方無權佔有
當然必須拆除
這是不好處理的
其次
拆除部分你倒是不用擔心
依據民法811條規定
你們就當然取得所有權
但這一串問題建議你找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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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問題請教,家人三年前在中壢購買了一棟屋齡近八年的透天屋半年前開始對外出售,但因為屋後緊鄰一有30多年歷史的土地公廟變得相當難賣,日前發現土地公廟有占到我及鄰居的土地計十坪多,因為佔了土地公廟主體建物近1/2,經請地政事務所複丈得到的結果也確實如此,因此請里長與廟方主委進行協商希望能拆屋還地,但協商結果廟方認為土地公廟當初是獲得地主口頭同意他們有使用權,且早於房子蓋好前就已有土地公廟,表示管委會無法做主若要拆遷就上法院吧,我想問的是:1.廟方雖有成立管委會但並未向內政部登記在案(因無土地所有權無法登記),我向廟方主委提出告訴有用嗎?2.佔地已確認為事實,這類拆屋還地的訴訟勝訴機率高嗎?3.法院若強制執行,會只拆我被侵佔的寺廟主體,然後留下另一半不拆嗎?若是如此豈不更糟?4.我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幾年至拆遷還地止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嗎?以上問題有點多,還請各位專家協助撥冗解惑,感恩!


一、關於以寺廟為被告提告民事返還土地的案件,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三、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山○○禪寺及謝○○○應將如附圖所示F、G、H部分( 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拆除;將如附圖所示A、B、C、D、 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遷讓,並將如附圖所示A、 B、C、D、E部分(面積詳如附表丁所載)之建物及附表甲編號1 、2、3、6、7至13、15、18、19、21至32等26筆土地及如附表乙 、附表丙所示編號均為1之土地,交還原告翁○○;將附表甲編 號4、5、14、16、17、20等6筆土地交還原告邱○○。
四、判決部分摘要:「
程序方面: 凡有僧道住持之宗教上建築物,不論用何名稱,均為寺廟; 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寺廟財產及 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 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 監督寺廟條例第1、5、6、8條定有明文,可見已向主管機關 辦畢寺廟登記之寺廟非無權利能力,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上
字第296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山○○禪寺 業已向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寺廟登記,有被告提出之台南縣政 府寺廟登記證1紙附卷可查(見本卷一第236頁),且具有一 定之辦事處(即位於○○山○○禪寺宮殿內),而其經費係 向信徒募款,由管理委員會保管,並運作○○山○○禪寺弘 揚宗教精神及圖謀地方公益之事務,故其有一定之辦事處及 獨立之財產,與弘揚宗教等一定之目的,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所稱之非法人之團體相當,且已有寺廟登記,自 具有當事人能力,此合先敘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法人之登記與否,並不影響其成為訴訟當事人之地位,是以您仍可以該寺廟之管委會及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2、縱使佔地為事實,仍須考量民法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問題,以及上一地主與對方究竟達成什麼協議等因素。
3、原則上只會拆除有佔用到土地的地方,但法官也會考量是否拆除主體後過於耗損社會成本不符經濟,而可能判決寺廟每月應給予您租金,而不用拆除。
4、可以向廟方請求過去佔用土地之租金,時效為五年,所以僅得請求過去五年之租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共有物之爭議,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共法院參考,解決共有狀態之共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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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家是承租國有地在上面蓋房屋,大約民國4、50幾年就已住在這裡的矮平房,大約於民國84年重建,而我家後面的整排房子大約是70幾年就已興建完成(不確定但至少我有記憶以來就在了),在我家當時重建時有申請測量,興建時有內縮且後面也留排水溝和防火巷(當時後面房子的建商並沒有留)
多年前因土地東移重測後變成我家房子占到後面4間房子的地,當時我母親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複測,雖然當時的村長有找各屋主出來商討侵占的部份,當時我母親有跟屋主說按市價購買,但屋主口頭說反正沒多少地不想管就讓我們使用,那時我母親就想說屋主都這樣說了,就以為處理好了,沒想到幾個月前收到其中2戶寄來的存證信函說要我們限期拆屋還地,我們主動聯絡屋主A及屋主B表示我們想購買侵占的部份,屋主A堅持不賣要我們拆,而屋主B則表示屋主A座落第一戶就算他賣了也我們也沒幫助(不懂這什麼概念?),而屋主C則無法聯絡到,最後談判不成屋主A堅持提告,下週要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想請問
1. 我們家是國有地是否真的站不住腳?當時都是合法的興建,因這種奇怪因素造成現在狀況也非我們所願阿,我們的房子真的會被拆嗎?
2. 我們想購買,屋主A一直說我們家是國有地耶,但我們要買他的地跟國有地有什麼相關?
3. 其實當年後面地主要給建商建房子時,因土地有畸零地來找我外公商量把那畸零地分割賣給我外公,但我外公不識字,他只寫了字條說他的地有畸零地賣給我外公,但文中均未提及地號及坪數,這問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
當初是測量錯誤且合法申請建照、使照,並無竊占他人土地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有刑法竊占罪的問題。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當初是因為測量錯誤,並非故意越界,可試著主張越界建築法律規定。 你購買對方的土地跟承租國有土地沒有衝突,只是租約到期後,要把土地返還給國有財產屬,保留後方土地並無任何實益。 有買賣契約可以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15年),以及買賣契約無法拘束他人之問題。 至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土地登記錯誤請求地政機關賠償之問題則要依照具體證據才有辦法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