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向建設公司提出此質疑,並請求限期給予回覆,再視回覆內容決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事情是這樣的 ,我被叫到警察局做筆錄要我說明我郵局的卡是怎麼遺失的,並且告訴我我的帳戶全部被列為警示帳戶,因為被害人買虛擬寶物匯錢到你的帳戶卻沒有收到東西,我有告知警察這些事情我並不知道,一開始我辦郵局帳戶是想說跟男友一起存錢,就把卡給了男友,想說裡面沒錢沒有關係,誰知道男友把卡借給他朋友使用,某一個晚上男友打電話給我要我馬上把卡停掉,我才知道原來卡在他朋友身上,當然我也就打電話把卡停了,隔天他朋友打電話給我,說我怎麼把卡停掉,錢還在裡面現在需要用,請我匯給他,他傳了一個銀行帳戶給我,我跟他說我在郵局,要匯給你要有銀行的分行還有戶名我才能寫跨行匯款單,不然匯不過去,之後他傳賴給我一組序號,要我到7-11操作i-bon.列印單字直接把錢給7-11進行繳款動作,收據我並沒有保留。整件事情就是這樣我的疑問是:
1.開庭我需要準備什麼東西對我比較有利?
2.像這樣的案件我會不會因此有案底?
3.警示帳戶要如何開通做使用?
4.之後銀行信用會不會因此而不好?
5.如果真的必須請律師,價位大概是多少?
6.開庭在問話的時候,有需要注意什麼嗎?
麻煩可以把對我有幫助的資料告訴我,讓我好好準備,因為我才20歲我真的不想要讓這次的事情造成無法補足的缺失 !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會被以詐欺犯來偵辦,您應證明您當時並不知,必要時仍應傳喚您男友到庭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
日前因聽信前女友母親的話而借名給她貸款買房,跟賣方簽訂了合約,前女友母親支付了對方30萬的頭期款。後來又叫我在貸50萬去付第二筆款項,我也貸出來並交給我前女友。
之後銀行就來跟我對保,並且房屋的所有權也轉到我名下。後來因為覺得很奇怪,所以跟銀行提出房貸先不要貸下來。我也跟賣方說我不要再繼續買這房子,可是房屋所有權已轉到我名下了。賣方說他只有收到30萬訂金,並沒有收到我貸出的50萬。現在對方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並且我也收到通知。
後來我前女友又說她把50萬拿走,所以沒有給賣方,覺得跟他說的不一致。
現在要打官司,我是願意把房子返還給對方,被拿走的50萬我也認賠,但是賣方的訟訴書上面有一點我很不符,就是他提出法院的訴訟費要被告出,請問這是合理的狀況嗎?
我是否必須於答辯狀上面抗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訴訟費用可能由敗訴之一方負擔,故您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請對方撤回訴訟,對方僅需負擔三分之一的裁判費,您的損失可向您女友母親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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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要請問我目前的案子。
我102年因賣了一本銀行帳戶而被判決三個月,申請了勞動服務沒有做完。
在今年2/18進去服刑,但卻在快出來的時候又被傳開庭,一樣是詐欺,但是內容卻是電話部分。
第一次是遠距開庭,檢察官只問我電話是交給誰使用,但時間太久我就跟他說因時間太久忘記了。第一次開庭就結束。
第二次直接被借提去桃園開庭,那次開庭他直接要我承認電話是不是給別人使用?連對方是誰也沒有問,檢察官只說他以幫助詐欺起訴我(因前面案子也是以幫助詐欺起訴的)。所以那次以簡易判決結束開庭。
問題:
1、我第二次開庭是6/3,現在是否已經該收到判決書?
刑期會是多久呢?
3、我完全都沒有任何案號,也不知道現在案件進度是怎麼樣,我該怎麼查詢呢?
謝謝你的幫助~

你好,我想要請問我目前的案子。
我102年因賣了一本銀行帳戶而被判決三個月,申請了勞動服務沒有做完。
在今年2/18進去服刑,但卻在快出來的時候又被傳開庭,一樣是詐欺,但是內容卻是電話部分。
第一次是遠距開庭,檢察官只問我電話是交給誰使用,但時間太久我就跟他說因時間太久忘記了。第一次開庭就結束。
第二次直接被借提去桃園開庭,那次開庭他直接要我承認電話是不是給別人使用?連對方是誰也沒有問,檢察官只說他以幫助詐欺起訴我(因前面案子也是以幫助詐欺起訴的)。所以那次以簡易判決結束開庭。
問題:
1、我第二次開庭是6/3,現在是否已經該收到判決書?
刑期會是多久呢?
3、我完全都沒有任何案號,也不知道現在案件進度是怎麼樣,我該怎麼查詢呢?
謝謝你的幫助~

四個月前,一個教召認識的朋友說他需要一筆十萬元的資金做球鞋投資,一個月後就可以還我,會有利息。電話溝通後覺得可以試看看,所以隔天借了他10萬元現金,約定在便利店交付,也寫了借據跟身分證影本。
但是一個月後,他說他的合夥人把資金再投資了,所以他拿不出錢還我,但他會去解定存來還。就這樣一直在跟他用LINE聯絡催款了一個月,他又說他的銀行說他信用有問題所以要去金管會跟聯徵中心填報資料,等銀行收到公函才會放款,這時候他之前的定存變成基金投資的定存,所以目前沒有錢。希望債務能夠延後一個月,但是等待的這段時間願意支付更多利息來負擔,因此用LINE溝通了一份借據,並提高了利息。債務延展的這個月過後他仍然沒有還錢,也一直用LINE跟電話聯絡,但他始終說他沒錢處理。(這四個月內,他陸續匯款4000元、2000元,總數6000元到我的指定戶頭)
最後他在上禮拜終於出面說要解決這問題,但是見面後卻說他跟很多地下錢莊有債務糾紛,錢莊的日息壓得他喘不過氣了,所以希望找一個窗口能整合這些債務。聽起來的感覺像是希望我再拿錢出來幫他處理,以後就只還我錢。跟他確認意圖後證實他真的事有這個想法,而且在我追問下也坦言之前的一切都是騙我的,沒有定存,10萬的球鞋投資,也只有一半,他拿了5萬去支付錢莊利息跟部分本金,他也換了工作卻沒有跟我說,讓我一直以為她上班很忙,他被逼得很緊,總之四個月內9成9的溝通都是謊言。
我仍然希望他還有良善的一面,所以跟他說這次我沒辦法再幫你,但快去想辦法處理債務整合吧,這個月底前好好處理,但因為你一直在騙我,所以我需要你現在處理情況的證明,證實你真的有在處理。
這幾天晚上他一直給我感覺在隨便講,確實處理的狀況證明,都拿不出來。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上法院可以索討回來嗎?

四個月前,一個教召認識的朋友說他需要一筆十萬元的資金做球鞋投資,一個月後就可以還我,會有利息。電話溝通後覺得可以試看看,所以隔天借了他10萬元現金,約定在便利店交付,也寫了借據跟身分證影本。
但是一個月後,他說他的合夥人把資金再投資了,所以他拿不出錢還我,但他會去解定存來還。就這樣一直在跟他用LINE聯絡催款了一個月,他又說他的銀行說他信用有問題所以要去金管會跟聯徵中心填報資料,等銀行收到公函才會放款,這時候他之前的定存變成基金投資的定存,所以目前沒有錢。希望債務能夠延後一個月,但是等待的這段時間願意支付更多利息來負擔,因此用LINE溝通了一份借據,並提高了利息。債務延展的這個月過後他仍然沒有還錢,也一直用LINE跟電話聯絡,但他始終說他沒錢處理。(這四個月內,他陸續匯款4000元、2000元,總數6000元到我的指定戶頭)
最後他在上禮拜終於出面說要解決這問題,但是見面後卻說他跟很多地下錢莊有債務糾紛,錢莊的日息壓得他喘不過氣了,所以希望找一個窗口能整合這些債務。聽起來的感覺像是希望我再拿錢出來幫他處理,以後就只還我錢。跟他確認意圖後證實他真的事有這個想法,而且在我追問下也坦言之前的一切都是騙我的,沒有定存,10萬的球鞋投資,也只有一半,他拿了5萬去支付錢莊利息跟部分本金,他也換了工作卻沒有跟我說,讓我一直以為她上班很忙,他被逼得很緊,總之四個月內9成9的溝通都是謊言。
我仍然希望他還有良善的一面,所以跟他說這次我沒辦法再幫你,但快去想辦法處理債務整合吧,這個月底前好好處理,但因為你一直在騙我,所以我需要你現在處理情況的證明,證實你真的有在處理。
這幾天晚上他一直給我感覺在隨便講,確實處理的狀況證明,都拿不出來。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上法院可以索討回來嗎?



你好,我要向你請問我目前的案子。
我102年因賣了一本銀行帳戶而被判決三個月,申請了勞動服務沒有做完。
在今年2/18進去服刑,但卻在快出來的時候又被傳開庭,一樣是詐欺,但是內容卻是電話部分。
第一次是遠距開庭,檢察官只問我電話是交給誰使用,但時間太久我就跟他說因時間太久忘記了。第一次開庭就結束。
第二次直接被借提去桃園開庭,那次開庭他直接要我承認電話是不是給別人使用?連對方是誰也沒有問,檢察官只說他以幫助詐欺起訴我(因前面案子也是以幫助詐欺起訴的)。所以那次以簡易判決結束開庭。
問題:
1、我第二次開庭是6/3,現在是否已經該收到判決書?
刑期會是多久呢?
3、我完全都沒有任何案號,也不知道現在案件進度是怎麼樣,我該怎麼查詢呢?
謝謝你的幫助~




你好,我公公目前八十幾歲,我們住的房子是登記在他的名下(價值超過2千萬),除此之外他還藏有許多金飾與金幣,銀行帳戶也有不少存款,但他從年輕時就不斷地對自家人(婆婆、老公、小叔)精神虐待。肚子餓時就亂丟鍋子鬼吼鬼叫;三不五時就說他要死了叫救護車搞得大家雞犬不寧(其實他身體很好的);裝重聽其實都在偷聽我們講話內容;跟蹤婆婆的行蹤;跑到丈母娘家用力拍打鐵門導致年邁的丈母娘被嚇出心臟病發作最後死亡;跑到小叔家拍打鐵門要追殺我婆婆;與婆婆離婚時甚至拿出小刀要殺我婆婆....。這種種行徑導致小叔與婆婆搬出,目前只剩我與老公與公公同住。而我公公會趁我老公不在時欺負我,強行推擠我要進入我們房間搶東西,令我很害怕。儘管如此,我公公仍不懂得反省,出言恐嚇要告我與老公棄養他,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自保?




Dear 戴小姐:
依照您所描述之情形,你們完全不需為你們生母所欠下之債務負責!更重要的是,你們千萬不可去向其他錢莊或銀行借錢!你們的跑躲,要多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必擔心被母親找到了就要出面償債等等...如果有人身安全方面威脅,那就要進一步尋找法律協助!
至於所謂的「斷絕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一事,請你們暫且勿作多想,並非如此(事實上也辦不到)才能切斷你們母親債務與你們的關係,因為那現階段而言,本來就跟你們沒有關係!
至於一旦如果你們母親本人發生了被繼承之事實(例如死亡),那就是另一套法律關係了~
如果在法律上有任何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有疑問之處,歡迎您與我聯繫!0983016238...(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今天去郵局結果被推銷 萊爾麗公司的美夢成真產品
由於社會經驗不足 警戒心鬆懈
導致被說服簽下分期付款單子 12期共12000元
留下了個人資料以及身分證被照成圖檔 她們說要影印以及兩位家人的電話姓名
帳單收件處為廠商代收
由於當日104/11/19星期四 我正式上班為104/11/20星期五
所以她們說之後還要提供給他門工作證 才會送單子給銀行 銀行之後會打電話跟我進行確認
在來產品實際我要付費的金額總共是12345元 所以我當日有付了345元 先拿了一盒葉黃素
3500$及一盒紅麴納豆激?2500$ 共兩盒的產品 盒裝外的塑膠模包裝
是她們當場拆封給我 事後我發現產品是非素食者能吃的(本人吃素) 因有互留LINE
所已告知我要退貨 她們說可以換成她們公司的茶包產品 所以之後可能會在104/11/23或104/11/24約出來見面
想問的問題
1.不提供工作證給她們 是否分期貸款就辦不成 也就是契約不成立?
2.如果提供了 銀行打來做對保動作 我說不要 是否契約也不成立?
3.在來約出來見面要求退還345$ 然後我退貨(產品為膠囊食品都沒有拿出來吃)
是否可告知他門我是屬於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 日內,退回商品 或以書面 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 款。
然後我還可以有什麼做法來保護自己?
目前有想到的為
1.請朋友陪同增加戰力
2.要求當面刪了我的身分證圖檔
3.請他拿出那些當日寫的單子同意書 說我要在確認一下 然後有機會就當面撕了
另外很怕單一證件的身分證很容易被申請一些有的沒的 是否可以為我解惑 感謝各位律師





律師您好
我是陸配,102年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103年先生因病不幸往生。往生時先生名下 有2套公寓(1套我和先生及先生前妻所生2名小孩共同居住,另一套一直是公公開貿易公司作為公司行號至今)但因我和先生居住的那套公寓,先生在我們結婚前就已經向銀行抵押,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目前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因為之前不知道要收養小孩,所以監護權小孩的啊?已爭取到;現在小孩子跟啊?住,小孩戶籍在啊?處,目前也沒有遷入另一套公寓內。
我想請教的是:陸配在取得長期居留證是可以繼承先生名下的不動產。。。先生死亡時是有2套房子的。如果我現在居住的公寓被法拍,那另一套公寓(公司行號)算不算【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如果我現在住的那套公寓被拍賣掉,那請問,作為公司行號的那套公寓我還有權利繼承嗎?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到支付命令,應盡速具狀異議,若確定,對方即可執行您名下財產,異議後,即轉入訴訟,再撰擬答辯狀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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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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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事件的原由是這樣的,因為叔叔欠卡債,未還款,遭到銀行把它名下的1/2的房屋與土地拿去拍賣(我的父親持有另外的1/2,我們全家住在那),但錯過了拍賣,導致別人買走了,然後我們有意買下對方的部分,但對方為了規避增值稅契稅奢侈稅,而說要先付買賣的全額,兩年後再做房屋的過戶,並訂下以下條約
1.簽約同時即交定全額
2.本件買賣標的物約定於簽約時起交與承買人掌管(房契與地契的部分)
3.出賣人擔保出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完整無瑕疵,無糾紛並無租貸關係亦無它項權利設定負擔如有任何糾紛致承買人受有損害時出賣人願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4.對本件買賣過戶手續或其他有關事項須出賣人出面或蓋章時應即付承買人之便不得刁難或有任何要求
以上是大致的條款
或是到時對方不願意過戶或找不到對方時,仍有辦法可循嗎?
懇求律師的回覆,感恩!






你好: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是繼承人,會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遺產,包括債務。婆婆與先生均都是繼承人,因為先生有工作能力,查到財產或所得債權人就會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繼承編在97、98年間有修法,要判斷是否構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1條之2、第1條之3的情形,若不構成,而繼承人遲誤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辦理期間,仍然要以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第 1-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3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首先,我知道我有賭博罪 我使用信用版下運彩,我想請問,會判什麼型,有什麼不好的影響。
第二我開始敘述我的過程,我一開始被加LINE說他是賣牌者,一周兩萬,他先報了兩注,都過,所以我跟他說我只有五千先給他五千,之後他同意帶我下注,下注三注贏了之後他要求全部付費,所以我給了他總額20000元,之後凌晨使用信用版 他連續輸了兩注,之後說他保證 百分之百可以讓我贏到10萬 沒有的話就退費和補我輸掉的錢 只要我儲值1萬元進現金版 他用我的帳號,但之後他說他輸了,又陸續叫我儲值1萬 說一定可以贏到十萬 不過要給他兩萬抽成 之後她有給我看她的帳戶 贏到11萬 說要給我 但要先補給他公司兩萬 他才能轉給我 儲值之後又說沒收到 再補一次一萬 拿到收據照片就直接補給我12萬 結果說好的也沒進帳 又繼續拖 拖到晚上 說要到15萬 九州才准許匯款至帳戶裡 我又補了2萬 他說他自己補8000 剛好十五萬 後來凌晨又沒反應 說已經入帳但因銀行早上開門所以早上九點才進帳 一直拖到現在還是沒反應 他還有給我身分證 正背面 還有他餘額的帳戶 請問這樣有辦法追到人嗎 有辦法提告嗎

本人和小朋友出去玩時,剛好看到推銷員,一套科技線上教材,因他說每天只要66元,覺得很便宜,就不知不覺簽了,1980×36期,回到家愈想愈不對,因為當初推銷員沒說是銀行貸款方式付費的,36期等於那套教材要7萬多元,回到家過程中,遠東銀行已經打電話來對保了,對保當天是星期五,銀行在4點左右快5點才打來對保的,星期六覺得有點被騙了,打電話去銀行要請銀行停止放款,但銀行假日休假,我想星期一我早點打去,但萬一銀行已經放款的話,我還可以退嗎? 這家科技學院的合約,又寫若商品寄到,收到商品後若您不去繳款,就是您個人信用的問題,產品是星期二才會寄來,如果銀行來不及停止放款,那星期二產品我拒收的話,信用貸款不能取消嗎?
我跟產品公司說我不訂了,信用貸款可以取消嗎?產品我也還沒收,我需要寄存證信涵嗎?謝謝專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更保證人需銀行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即無法免除保證責任,若您配偶不繳貸款,遭銀行拍賣,不足受償,您為保證人,會向您求償,您雖可再向您配偶請求賠償,但若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工作又是領現金,查不到薪水,也沒有意義,故離婚前,應先將銀行債務清償,結束您保證人責任,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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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更保證人需銀行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即無法免除保證責任,若您配偶不繳貸款,遭銀行拍賣,不足受償,您為保證人,會向您求償,會扣您薪水受償,您雖可再向您配偶請求賠償,但若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工作又是領現金,查不到薪水,也沒有意義,故離婚前,應先將銀行債務清償,結束您保證人責任,較為妥當,或請求您配偶提出其他擔保,結束您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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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家你們好,
本人至賣場購物, 有位銀行的行銷業務專員在結帳處, 慫恿辦一張聯名卡 當時看到聯名卡的優惠內容頗為心動加上隨後有急事要處理, 所以就倉促簽名(沒有很仔細看內容...很怕誤簽)並將身分證拿給他影印 過程中他表現客氣, 所以並無疑慮.... 離開之後, 大概兩個多小時以後, 我才發現身分證影本並無加註申辦信用卡專用的字樣 隨即回去請他加蓋... 但事後想想, 他或許可以在這兩個小時之間將我的身分證影本拿去盜用並且搭配我的簽名 這樣推測下, 不知道後果會是如何? 很怕擔心糊里糊塗簽下本票或是擔保人之類的 ....
還是說這樣的詐騙手法不太可能成立?
本人感到相當擔心 ... 希望你們能給我一些建議 非常感激 !!

各位專家你們好,
本人至賣場購物, 有位銀行的行銷業務專員在結帳處, 慫恿辦一張聯名卡 當時看到聯名卡的優惠內容頗為心動加上隨後有急事要處理, 所以就倉促簽名(沒有很仔細看內容...很怕誤簽)並將身分證拿給他影印 過程中他表現客氣, 所以並無疑慮.... 離開之後, 大概兩個多小時以後, 我才發現身分證影本並無加註申辦信用卡專用的字樣 隨即回去請他加蓋... 但事後想想, 他或許可以在這兩個小時之間將我的身分證影本拿去盜用並且搭配我的簽名 這樣推測下, 不知道後果會是如何? 很怕擔心糊里糊塗簽下本票或是擔保人之類的 ....
還是說這樣的詐騙手法不太可能成立?
本人感到相當擔心 ... 希望你們能給我一些建議 非常感激 !!




您好~ 有個問題想要請教. 個人在零售業服務販售商品給予顧客,彼此合做久了之後後續顧客有各種原因希望個人代墊貨款支付結帳他再轉帳於我帳戶償還.時間久後累積金額龐大他個人也無法準時匯入及負擔進而選擇逃避面對.之後家人出面協調,家人告知其有精神方面疾病(躁鬱症或憂鬱症)會大量購物及不知自己購物行為,故不承認其購物行為要求我回收貨品. 個人也願意回收承擔損失部分,僅希望他將已出貨的貨款償清,經協調後無論是其家人或是他個人都避而不見或是不接電約莫半年.最近後續連絡上希望他可以好好處理讓其有個結果不要持續拖延下去,但當事人要求處理窗口改為他個人,他家人無法代表其處理,他個人也有開店且持續營業中(困惑的部分是~有精神疾病卻可以開店且他的客人沒有任何發覺). 目前於今年5月有簽訂一份和解書(內容為~雙分協定債務清償方式及同意於貨款歸零互不追究).但於2014七月其家人代為出面協調至2015簽訂和解至11月多次口頭承諾匯入貨款都未如預期匯入,追究原因僅說工作繁忙無法至銀行.個人目前想要寄出存證信函不知是否合宜?或是有更好的處理方式讓其願意面對?
目前個人擁有的有-雙方交易的往反簡訊,結帳發票,和解書,每月匯款對帳確認單等,代為出面協調之
妹妹聯絡方式,以及當時協調的主管聯絡方式


該土地為水源區 公告現值約400萬
但是查到奶奶有將其中一筆土地設定銀行貸款60萬未還,累積債務本利和達100多萬
該筆土地遭法院4次拍賣,最低到200多萬均流標
若是限定繼承, 那麼,資產價值是依400萬計算,還是200萬不到計算
該筆土地也可能賣不掉(若要交易,土增稅試算一下也相當驚人,50多年沒變更過) (只有政府依公告地價徵收,才可能還清債款跟土增稅後還有相當利潤)
而本人名下有其他資產
依照限定繼承的概念
(譬如: 因為土地公告價值400萬,是資產>債務,而債權人要求本人從存款中拿100萬還債,甚至提出假扣押)
但以電話詢問其他法律諮詢時,有律師提到銀行不會這麼作,但賣給資產公司可能就不一定了,
而我再問這狀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提假扣押,該律師的回答是可以提假扣押

你好:
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在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會進行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程序,此時就要以遺產償還,才有辦法向法院陳報完成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除非債權人有特別要求,未償還債權人,法院無法通知你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完結,繼承人得清算義務仍然存在。 只要不侵害到被繼承人債權人得受償之數額,原則上不須以繼承人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就算銀行把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