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母親約在民國64年與她嫂嫂各出30萬共60萬購買一間房屋(後續無貸款)
但是這部分沒有白紙黑字契約(對方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由阻止書面證明的開立)
房屋登記人只有嫂嫂名字.
目前情況大約是這樣:
1.為了保護權益我方有錄音,錄音中嫂嫂承認我媽有出30萬買房,但沒有明確說出我媽有一半權利
2.我方另有兩位證人證明我媽有給嫂嫂30萬買房,不過證人分別是聽我媽及其他人口述此事件經過,非直接從嫂嫂那邊得知.
3.民國7x~8x年之間我媽有跟嫂嫂借貸一些金錢(是否會影響房屋所有權?)
4.我媽只有出30萬,房屋後續一切管理與使用,例如代書費、稅金、裝潢與水電費等等皆無參與,也從沒住進去過,且嫂嫂使用房產期間有多次將房屋做抵押貸款,我媽毫不知情
請問我方有辦法藉由這場訴訟討回另一半的登記人權利嗎?謝謝~


小弟我在四年前承接了家人所開的獨資公司成為現任負責人
而在小弟承接公司之前 家人有用當時他的支票和他的朋友做借貸
雙方有做一些協定 但因家人都有按時付款 所以小弟並未多做過問
而雙方的一些協定據說也僅是口頭上承諾 並沒有白紙黑字切結書做證明
但就在最近 家人的朋友要求家人一次還清所有借貸
而家人因為手頭緊湊 無法一次還清所有的借貸
因此家人朋友就以那張支票為證 對家人提出支付命令
而小弟我現任負責人身分 亦遭到對方一案雙告 也被提出支付命令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
因支票是前任負責人的支票 也是在現任負責人承接前就開出
以獨資公司來說 現任負責人也必須承擔前任負責人名義的支票嗎
因為支票上的印鑑並未有現任負責人的印鑑
另外
家人朋友在支付命令上指稱說當時有要求按月支付"本金"及"利息"
但是並未有任何的白紙黑字以及雙方簽字證明此要求
在法律上這樣的案例 家人每月所支付的法官是否都會以"本金"為算呢?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所以本件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其次,再進一步探究本件法律關係。若依您所述本件聲請支付命令所依據者乃係前負責人所開立之個人票 ,而公司未加以背書者,一般而言,公司應對於該債務無庸負擔清償責任,不過具體事實如何,還是必須看過卷證資料才能正確分析,建議您趕緊向法院聲請閱卷,以利釐清此部分法律關係。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被告為謝 重利罪
陳因重利罪證人身分被傳喚至地檢署偵查庭
承辦員警因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內監聽到金錢借貸及還款日期相關詞語並已被害
人身分通知陳至警局製作被害人筆錄,如當事人確實有監聽譯文內所實發生高額
利息借貸,但並未向員警陳述事實,當事人告知純粹屬於私人借貸並無支付高額
利息部份,員警向當事人告知如言行不屬實,將會背負偽證相關法律責任,當事
人並無異議只是告知並無支付任何不法利息及因被告為友人介紹所以沒收取利息
,翌日至地檢署偵查庭,檢察官向陳質問有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並支付利息,
陳依先前製作筆錄口供並無翻供,但開完庭數週後卻被以偽證罪被告通知至
警局製作筆錄,一樣口供且無翻供,之後一樣被傳喚至地檢署偵偵查庭,
前後陳都有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無翻供,被告和陳的口供證詞都無提到有支付、收
取利息等事,且也無任何相關證據查獲
問:是否可以監聽譯文直裁定定偽證?
問:偽證罪是否成立? 是否由法官自由心證判定成立?
問:上述之刑事偽證罪如成立可判刑期及是否可易科罰金或者以役務勞務替代?

Jason您好,
一、按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為重罪,請謹慎為處理之。
二、除監聽譯文外,法官仍必須斟酌其他證據判斷是否成立偽證罪。例如案例中陳是否主觀上知悉偽證情事?及是否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由於您所述尚屬簡單,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被告為謝 重利罪
陳因重利罪證人身分被傳喚至地檢署偵查庭
承辦員警因通聯紀錄、監聽譯文內監聽到金錢借貸及還款日期相關詞語並已被害
人身分通知陳至警局製作被害人筆錄,如當事人確實有監聽譯文內所實發生高額
利息借貸,但並未向員警陳述事實,當事人告知純粹屬於私人借貸並無支付高額
利息部份,員警向當事人告知如言行不屬實,將會背負偽證相關法律責任,當事
人並無異議只是告知並無支付任何不法利息及因被告為友人介紹所以沒收取利息
,翌日至地檢署偵查庭,檢察官向陳質問有無向地下錢莊借貸並支付利息,
陳依先前製作筆錄口供並無翻供,但開完庭數週後卻被以偽證罪被告通知至
警局製作筆錄,一樣口供且無翻供,之後一樣被傳喚至地檢署偵偵查庭,
前後陳都有向被告詢問是否有無翻供,被告和陳的口供證詞都無提到有支付、收
取利息等事,且也無任何相關證據查獲
問:是否可以監聽譯文直裁定定偽證?
問:偽證罪是否成立? 是否由法官自由心證判定成立?
問:上述之刑事偽證罪如成立可判刑期及是否可易科罰金或者以役務勞務替代?

各位律師你好:
因為父親生意失敗
父親跟我朋友父親借錢,但是都是以開票方式跟他換現金
票都是我幫我父親去給我朋友的父親,我再拿現金回來給我父親
當然我朋友他那邊也知道我父親需要用到現金
有時候我會打給我朋友告訴他,今天我父親有一張票到期了
票也兌現,我父親叫我詢問你是否可以再跟你借那筆錢
朋友也願意借錢給我父親
但是現在問題來了,父親生意失敗
之前我幫他出面跟我朋友借的那些錢,父親都是開支票給朋友
朋友他們收的利息一個月都2%到2.5%左右
現在已經都跳票無法還錢
我收到法院的傳單
請問發票人是我父親,我只是出面幫我父親打電話還有拿支票跟朋友換現金
但問題朋友也都認識我父親
現在出問題告我:共同詐欺
請問這樣我是否有罪,我該如何處理
請各位律師給我一些意見謝謝


律師你好:
父親生前有賣一台車子(貸款)及向他人借款3萬元,過世後因退休金留下200萬元遺產,另有爸爸生前買的保單受益人為母親保險金額100萬元,父親的喪葬費用共花了35萬,媽媽也將車貸80萬及向他人借款的3萬元還清,母親將保險金額的部分拿去貸款買房(房子的市值500萬),向銀行貸款250萬元,請問:
2.遺產可以扣掉喪葬費用和生前的借款和車貸,剩餘部份才是可分配的遺產?
4.車子是在爸爸的名下,請問車子的算法是不是(遺產+車子市值-車子貸款)?
5.爸爸的私生子(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要爭奪遺產,已對我們提出訴訟,其訴訟費用法院通知單上是要我們出錢,請問這部分是不是算遺產分割費用,可否主張從遺產中扣除?
6.遺產是必要將一部分給私生子,但是他媽媽吸毒又沒在照顧小孩,有沒有什麼方法不會讓遺產落入他媽媽手中,可不可以請求為保障孩子權利分期付款或是等孩子成年後領取或是用遺產幫他繳學費?

Sunny您好
有指定受益人,就不算遺產。
2.遺產可以扣掉喪葬費用和生前的借款和車貸,剩餘部份才是可分配的遺產?
4.車子是在爸爸的名下,請問車子的算法是不是(遺產+車子市值-車子貸款)?
算法大致上是如此。
5.爸爸的私生子(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要爭奪遺產,已對我們提出訴訟,其訴訟費用法院通知單上是要我們出錢,請問這部分是不是算遺產分割費用,可否主張從遺產中扣除?
這將來由可能由法院做一裁定,就分割遺產的費用,比例上如何分擔,原則上由聲請分割的人負擔。
6.遺產是必要將一部分給私生子,但是他媽媽吸毒又沒在照顧小孩,有沒有什麼方法不會讓遺產落入他媽媽手中,可不可以請求為保障孩子權利分期付款或是等孩子成年後領取或是用遺產幫他繳學費?
這部分比較困難,因為畢竟媽媽是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私生子的媽媽不適合照顧小孩,可以請對方親人中比較適合照顧的人,來聲請改定監護人。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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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用假名跟我交往,多次用不同名義跟我借錢,在半年內一共跟我借了好幾十萬元(有轉帳也有拿現金,有要他寫一張借據,但他是寫假名),現在已經準備做調解,因為他怕被關,所以表現的的很有誠意還我錢,但對我來說還是很沒保障,因為他家人說他之前就有因為詐欺罪被關。若最後一次調解成立,之後他賴皮不還我錢,我是否可以在告他(告他刑事詐欺),讓他害怕被關所以即使調解後他還是會想辦法還我錢。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發現債務人並沒有任何財產標的可供執行,債務人也沒有銀行存款,也沒有上班之薪資可供執行抵償時,法院會因執行無效益,而停止強制執行,然後酌發一張債權憑證給你。等日後你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或工作時,再持債權憑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確保債權。如果債務人一輩子都不工作,並沒有增加任何財產的話,那你的債款就沒有收回來的一天了。因此雖然說民眾之金錢借貸,有法律規定來加以保障,但若債務人孑然一身,窮到不行,債款還是有討不回來的風險的(上文是奇摩知識+的資料),想請問如何才能得知對方是否有工作?

我父親於民國96年因病過世,家族中可處分父親遺產者有五人(下稱繼承者五人)。父親往生後留有債權(土地若干筆、股票、現金)及債務(銀行貸款約700萬元、向銀行作其他擔保人而被假扣押約2,000萬元)。繼承者五人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
其中債務部分,銀行貸款為償還第一順位,因擔保而被假扣押者為第二順位。銀行貸款因當初以父親名下一筆土地及地上物一棟(我所有)作為擔保品,並由我作為保證人,現下已向銀行辦理該筆貸款轉由我來借貸,並由其他四人做保證人,我每月按時繳交貸款利息。
現今繼承者五人已將父親之現金及股票辦理分配並過戶於各自名下,預計持續辦理其餘土地之分割繼承,僅餘尚作擔保品之土地暫不分割處分。請問:
一、 繼承者五人未以繼承之債權先清償繼承之債務,而將債權逐步分割處分,有無違反限定繼承之規定?
二、 如有違反限定繼承相關規定,繼承者五人將有何罰則?如無違反,將來該些繼承債務要求清償時,是否仍僅由該筆尚未處分之土地(加上地上物一棟)作為清償即可?


1.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沒有規定的事項,不生票據上的效力,所以這樣的記載是沒有票據法的效力的,本件建議您可以書立分別借據、本票各乙份的方式來辦理,此種作法在銀行貸款也很常見,您可以參考看看。
2.目前名下有財產,不代表未來出狀況時名下仍會有財產(沒有脫產)可供執行,重點還是有沒有提供物保(不動產抵押等)或人保(保證人),本件您得評細借,、保人之資力和過去的信用狀況等自行判斷,這不全然是法律上的分析。
3.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除非其配偶有擔任保證人,否則是無法對於該配偶要求負擔此項債權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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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天馬行空 的發言內容:
就此部分借貸關係,若確曾以該筆土地另行設定抵押權者,則依法院執行處之通知文件上最後面文書送達部分之記載會有抵押權人之名字,若法院文件上記載有複數以上之抵押權人則表示除了聲請執行債權人以外,另有其他抵押權人。另外您們也可以透過地政事務所查調土地謄本,看看上面他項權利部分有沒有其他抵押權之記載即可明瞭。
此外,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之規定,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所以本件若您欲透過法拍而承買,則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屆時將因拍賣而消滅,併此說明。
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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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個方式對保護孫子財產最安全~
請問長輩(外公婆)要將不動產給孫子(未成年)
1-問題一:如果預立生前遺囑(公證),未來其它繼承子女在長輩百年後是否仍可向孫子提出民事特留份要求(其餘剩餘資產未達法定特留份)的部分時?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除了繼承子女要自動放棄選項外,有無其它法條可以抵銷繼承子女特留份問題,而不違悖外公婆的一番心意?(其他繼承子女有明確表現出分財產意願,只是可能還不知道有特留份問題,但未來土地過戶時是否相關繼承人必須再蓋章放棄才算數,如是那就糟糕了)
2-問題二:假如生前長輩(外公婆)過戶給孫子時,其父母為孩子監護人,有無法條保障未成年孫子財產不被監護人動用到?(原本長輩要以此方式,但其它繼承子女不斷告知長輩寫先前遺囑不要先過戶,百年後不動產還是孫子的話語,因為長輩不懂"特留份"問題,也被說的很擔心,希望專業人士可以幫忙解答~)
到底問題二是否能對監護人做出牽制,保障未成年子女到成年.
民法第1088條,如監護人要借貸或販售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有無違反利益原則,是否不行?(那些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呢?)
3-如監護人(父母)有債務問題,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或完全不行?(有法條保障受贈的未成年孫子嗎?)(不滿3歲)


我父親二年前跟鹿谷儲蓄互助社.借貸將近一百萬,其擔保人是我本人也是他親生兒子,這月我發生車禍需要用到錢,並到該社領錢,但他的方式是要用借的出來的,最後竟然裡面存的45000元竟然也要我家人我父親來簽字擔保才能把錢借出來,之後也要每個月按利息跟本金償還,本想退掉,該社竟說你有擔保,所以,你的錢不能退,就算要領出來也要有人擔保,最後談不儱的情況下,我也只用借貸方式全部借出45000元,讓我很痛苦,重點是我父親也有在繳他的利息跟本金那一百萬元,也持續二年,然而我最後也很怕家人無法繳付這筆錢時,我該怎樣作,請教律師我後面會有什麼樣問題嗎?在來我很痛苦就是為何我不能領出我的錢任由他門扣壓我的錢,搞到最後仍然要借出來,變成我是向他門借錢,說來說去,借的都是我錢,讓我覺得被他門欺負,請問我該有何權利去處理或怎樣作,謝謝你?

我在40天前簽買了一間房子(頂樓),今日是預定交屋日
但在過去40天中我很難得能進去屋中驗屋(三次,因為屋主不給鑰匙),前兩次都有發現
小瑕癡,但屋主都能親自找工人維修,然而在第三次我發現頂樓(公設)屋頂有瑕嗤後
屋主卻不回應,一直到我們寄存證信函請他出面面對(拖一個星期),他才說不知情,並要
求買賣繼續進行。後來我與房仲額外立但書,說明我如不能說服管委會處理,他們會出
資補強。這段時間,因有爭議,代書也幫我們暫緩稅務,但履保與頭期二款繼續履行。
重點來了,我們一直沒有說不履行契約,但屋主卻於今日交屋前日發存證信函說
若今日無法如期交屋,要繳滯納金(我想是要我們補償他的維修費吧),我們從代書
那邊知曉這件事,故於今日請假在家火速聯絡銀行與地政幫我把(1)土地謄本(2)
所有權狀轉移(3)還完舊屋主借貸(4)繳足履保金額 做完,兩家銀行都證明我沒欠
他東西了,只差(1)原屋主塗消借貸申請(2)賣方銀行確認屋主償清債務這兩項沒完
成。然而這兩項賣方銀行確認我無關,反到是賣方決定進度,一來塗銷申請與
權狀/借貸無關(舊屋主該在交屋期間就該先申請的),二來銀行於收到款項即能
在特急件狀態於1小時內完成審核作業,簡單說上述整個工作一日便可以完成了。
我能做的都做了,剩下由屋主決定進度,吊詭的是,屋主本可親自至貸款銀行塗銷
卻選擇於交屋日以郵寄方式寄送,造成工作天展延成3天以上才能完成
這段時間他卻仍要罰我違約,我真的很無言。我照著合約走,卡在他那一關,本可以今
日交屋的卻演變成3-5日後才能交屋,然後交屋時間他定,延遲算我的。
想請教律師,讓交屋我該怎麼應對房仲與屋主才好(房仲顯然是幫他的),是
說"今天只談交屋,不談違約,違約請律師發函"還是我乖乖付他違約金?
謝謝大家
ps.對方經理人很強勢,每每我要項屋主表態,他就插嘴,我可以請管區陪同嗎,謝謝

最近收到一張 侵占的開庭單 想想因該是以前跟遠X銀行 分期購買的機車 頭期款已經先付了20000元左右 然後剩下的分12期 一期約43xx 原本每個月都會正常繳費 因為網拍生意失敗 也沒工作了 小孩她媽也選擇離開 我自己要養小孩 跟家裡一些費用 才把機車拿去當鋪 機車是我名下的 借貸35000元 原本也想說35000元 剩下的可以在拿去做網拍試試看 不過那時候網拍運也不好 後來也一直沒找到工作 當鋪 也只有繳一期利息 後面的利息也沒繳 導致車子4個月以後被當鋪過戶 現在遠x銀行 提告侵占 我記得以前有寄過存證信函給我 金額約1萬2千多在+20%的利息 現在我有能力一次繳費 小弟現在網拍算有點小成功 也是幾千元做起來的 我現在只怕對方會獅子大開口 要我賠償幾倍 因為小弟是單親家庭 76年次 有一個七歲兒子 家裡的費用也是我在支出的 如果額外要我負擔幾萬元的賠償金額 小弟會吃不消 感謝各位律師耐心看完


動產擔保交易法已於96年時全面除罪化,而將相關刑罰規定刪除,是以動產擔保交易事件後續追償應循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而不得再以動產擔保交易法來以刑逼民,當然不能排除融資公司以其他刑法規定來威嚇債務人之可能,我想本件您所敘述的情形就是明顯的例子。
本件應先釐清當初車貸是以動產抵押設定或者附條件買賣登記來辦理?這個部分可以查一下你的車籍資料,應該就可以確認所有人是登記在誰的名下,進而了解有無構成侵占罪。
所謂附條件買賣是指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約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例如:甲公司(出賣人)將其擁有之汽車一台,以契約約定一定之條件(例如以分期付款方式,以契約約定出賣人應分期償還之時間及金額等),出賣給乙公司(買受人),在買受人尚未履行契約條件前,標的物所有權(汽車)仍屬於出賣人,於買受人完成約定條件時,買受人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又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 : 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此時所有人是買方,只是在抵押權未塗銷前,若買方不履行債務時,賣方得取得車輛占有,逕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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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從而本件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之後依該簡訊內容交付20萬元之事實的話,是有機會可以獲得勝訴判決的,至於之後若對方不願清償之情形下,則必須透過強制執行其財產、所得(薪資等)來獲得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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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因為太愛亂花,凡舉衣服到運動用品鞋子什麼都可以買,買到欠信貸,最後連房子都賣掉了,我們目前有一個小孩,才 2Y 如果我先生在這樣花下去,我們可能以後連生活都有問題‧
這次因為金額太大,所以才把房子賣掉還債,他因為害怕我會要求離婚告訴我以後部會再犯,也會白天工作晚上兼差來還債,但口說無憑,我要求他簽切結書‧
目前我自己向娘家借了頭期款然後貸款買了一間舊公寓是自己的名子,若先生以後再有信用卡循環利息或有任何信用借貸情形發生,雙方將無條件離婚,且孩子的監護權歸我,且若我們離婚我無需負擔他的負債,他也不得要求財產共同分配及要求贍養費‧ 且他也每月需支付孩子的生活費‧
請問... 這樣的切結書要怎麼寫才能生效呢?





您好 ,
多年前有筆房屋購買糾紛,經法院判決後開始扣薪,但因一家六口,僅靠夫妻兩人薪水,要扶養重病雙親及年幼稚子,扣薪1/3後,入不敷出,長期以借貸過日,雖提過一次”聲明異議(檢付房屋租賃契約/醫院診斷證明書/銀行貸款約定書/戶口名簿影本/水電..費用帳單/薪資明細表)”,調整判決為1/4,但仍無法度日,現以瀕臨絕境,借貸利息不斷升高,雖知此為無底洞,但實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身上信貸金額與利息不斷升高,本人有誠意償還此訴訟案件知索賠金額,但日子實在無法過下去?想問問該怎麼辦??
1) 持續提出”聲明異議”是否有助於再降低扣薪金額??還須提出何種資料較為有幫助??
2) 如何讓法院得知,真的無法度日,瀕臨絕境??
3) 本人有意願償還訴訟案件索賠知金額,但因借貸壓力過大,是否有機會向法院申請暫緩扣薪,或者是象徵性扣一小筆金額(EX:1000元) ,讓我先償還銀行借貸金額(類似房貸的寬限期) , 畢竟利息支出是個無底洞
4) 萬一本人真的不幸,信用破產/債台高築到一個無力償還的階段,所有債務是否會轉移到另外一半或是小孩身上 ???
以上問題 , 勞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能指引一條生路 ~~ 感謝!!!




本人母親位於新北市房屋出借友人房屋當作倉庫使用(時間長達5年),房屋為A、B兩戶門牌房子打通,雙方沒有打契約,僅口頭約定水電費為友人支付。
因近年來附近有都市更新計畫,友人先設計我母親承租B戶房子給他當作辦公用途,其實是聯合土地開發公司要收購附近土地。因期間發現我方不肯出售,友人翻臉且不斷與開發公司用惡劣手段要求我母親賣房子。
我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回A戶房子,一審期間對方不斷主張A、B兩戶是共同承租,但經法院判決雙方借貸關係終止,我方等待通知書後會同檢察官前去清點室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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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等通知書時對方提起上訴,並在上訴書內捏造事實如下:
A戶房子自5年前開始為不定期租賃契約,友人每月有託人支付現金9000元給我母親。 房屋室內漏水修繕為友人支付 並協助我方爭取房屋補償金 並傳喚證人來舉證屬實(上述內容第一審對方根本沒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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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對方再上訴書內捏造事實有觸犯何種法律? 我母親重來沒收過他錢,是否還要在法庭自行舉證?如要舉證何種方法才洽當? 因房屋都友人再使用,房屋有無修繕我方更本不知情,如對方在未告知情況下變更房屋,我方可以提起賠償嗎? 對方傳喚我方完全不認識證人,法院會採信對方片面之詞? B戶房子租約已到期,對方故意不搬,且擺放傢俱遺留物,吃定我們沒辦法隨意進入屋內,是否還要再對B戶提起房屋返還訴訟? 上訴是否有次數限制?如對方無實證法院會駁回嗎?---------------------------------------------------------------------------------
我們因金錢關係沒辦法請律師,僅以禪述事實書寫及回答,面對開發公司財大氣粗,每次都委託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來答辯,並針對我母親說詞漏洞強辯,搞得我們家身心俱疲………….
煩請各位律師解答,萬分感恩。



您好 請問一下 目前敝人跟太太已結婚有一子(2歲),在台北
但太太在與敝人結婚前已有ㄧ子在西螺(11歲),我與太太皆有不定時,匯錢給岳母,作為撫養小孩用的資金
但在去年因太太的兄長要購買車子,但因他個人信用問題無法信貸,要騙我太太做借貸人,後被我拒絕之後,當下他就用小孩(西螺)11歲的問題.要求我出面解決,我當下不理會,事後至今年2月多,他又用要幫岳母保農保方式,要求我太太的身分證以及印鑑證明跟印章寄回,當下我察覺不對,也是拒絕
後來他傳訊息說不給印鑑證明要告我太太棄養小孩(西螺),請問這樣會構成棄養罪嗎??
另外日前敝人有跟太太與太太的姊姊回西螺的家要好好處理事情,不料太太的兄長開口閉口就是幹X娘的(沒錄音),請問是否可告他公然汙辱?
且事後又一直在說還會有其它事情等著挖洞給我跟我太太跳,請問這樣的家庭糾紛,能請協調委員會處理?或是報警處理嗎?因為他的行為已讓敝人感覺到不甚其擾了,已經影響到日常生活了請問能否有其它方式可處理的嗎?


您好,因為在101年度4月聽信朋友的介紹參加了朋友公司的荖葉投資,朋友公司簡稱甲方.我個人簡稱乙方
因為101年4月聽信朋友介紹而投資(甲方)高雄某家私人公司的經銷商合約但是我所投資的所有金錢都是甲方幫我找的銀行個人信貸,而當時我的月收入較高,我不清楚甲方是用何種方式替我製造收入證明而向大眾銀行、遠東銀行、萬泰銀行、渣打銀行一共四家銀行借貸出將近180萬左右的貸款
而我投入之後,甲方在101年的6月到11月都有正常給付應給的獲利,好讓我也有收入償還每月的貸款,可是在101年12月甲方請介紹的那一位朋友來轉達告訴我因為102年有二代健保所以公司給付獲利方式有改變~變更為要消費甲方的公司商品才能領到獲利,而且乙方也照著甲方規定消費但是卻沒有如期給付應給的獲利,造成我偌大的金錢危機,
而且從101年度4月到101年度12月這段期間,甲方說是因為公司活動改變,前後又請我改簽兩種版本的合約-一共是三種版本,後來我覺得不能再這樣耗下去,所幸我到甲方談解約問題但是甲方卻以第二份合約的內容要求我如果要索回原有投入的資金要打六折
但是我反問~第三份合約又沒有寫要打折,但是甲方強烈要求要以第二份合約的條例為主,但是獲利給付的方式卻要以第三份合約,而且我只是想把我投入的錢扣除曾經領到的獲利剩下的錢~
因為我把剩下的錢拿回來我準備要去大量還款,剩下其他的債務就要去協商......
可以幫幫我嗎?
如果可以的話是否有辦公室或是可以面對面的地方,好讓我把所有的合約書面資料給律師看過
或是我拍照上傳或是傳真可以嗎?
我的信箱:lisajung0630@gmail.com(如果願意給我電話可以發到我的信箱裡面)
因為我已經急的像熱鍋上的螞蟻一樣了~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我爸於民國86年向農會借貸50萬,當時我才國小六年級並無自主能力,我爸叫我簽保證人理所當然簽了,當時農會還有另外簽署一份家屬同意書,大致內容是借貸這筆錢是用在我教育費用上,家屬同意我個人當保證人之類的。到了民國97年我在當兵,老家突然被土銀法拍了,才知道有這筆債務,這時候我爸媽已經辦理離婚,我爸似乎對債務不理不睬的態度,我們也以為房子被法拍債務也清償了。去年11月突然又接到土銀的強制執行令,每個月要扣三分之一薪資,在收到執行令前銀行完全?任何告知或信件通知,去土銀了解才知道房子拍賣後並不足額清償,調電腦資料出來包括利息還有違約金,林林總總的還欠債60幾萬,請問這合理嗎?打官司有勝算免除債務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