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監護宣告程序如下:
一、聲請要件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二、管轄法院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
三、聲請權人
1、本人。2、配偶。3、四親等內之親屬。4、最近一年內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5、檢察官。6、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監護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
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戶籍謄本或機關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代表人。
聲請人向法院陳明鑑定醫院後,法院會函請醫院安排鑑定時間,請務必於書狀中敘明:聲請法院至何醫院做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自行向醫院查詢鑑定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母親之病歷及診斷證明,具狀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由您擔任監護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亦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對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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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95年朋友缺錢 我借現金25萬給她 沒多久朋友希望我去銀行信用貸款"借錢給她 "口頭上約定" 房屋賣出後全部還給我(當時她有不動產) 於是我去借貸54萬給她 在房子還沒賣出去前 每月有償還銀行信貸的錢 後來房子被法拍了 當然也沒有一次還清 後來銀行信貸部分由她償還 但到後期還款變得斷斷續續 以至於我還要自己幫她墊付信貸費用 扣除她所繳的及欠我現金還有代墊的金額大約30萬元 從借錢給她後 就一直避不見面 電話也沒有回應 LINE也不回 簡訊我傳了上千通 她久久才回應一次 到現在都找不到人
當初借錢給她 有寫借據跟本票 也有打民事債權認定判決(簡易)勝訴(對方應該沒出面)但她名下就是沒有任何資產根本不能扣到一毛錢 前些日子看新聞有關於詐欺的
想請問當初 ~95年"口頭上約定"房屋賣出後全部還給我~ 結果並沒有 至樣算不算"使用詐術"讓我陷於錯誤資訊 現在103年我可以告她詐欺嗎??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因為孩子還小,我怕開了偵查庭被關……交保又沒錢……真的很無助,拜託誰可以告訴我怎麼做!
我的車已經在去年沒繳利息時被當鋪拖走了!

反告他重利吧,月利十分超過當舖業的規定了。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上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國民 選任辯護人 黃錦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 字第515號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第1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9號),提起 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 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素行不佳,前曾犯傷害、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公共 危險等罪(均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乙○○為「統 立當鋪」之負責人,基於重利之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乘甲○○急迫之際,於甲○○持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其質押並留 用該自小客車後,貸與甲○○新台幣(下同)八萬元,約定 利息為每月一期,每期利息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六千四百元 ,並預扣第一期利息,嗣並取得甲○○陸續繳交九、十月份 之利息計一萬二千八百元之利息。 二、案經甲○○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承認確有上開貸與告訴人甲○○八萬元款項 並取得利息及保管告訴人甲○○所持有前開自小客車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等之情事,惟矢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 利息並未先扣,本件借款係告訴人甲○○持車號五一○五- GD號自小客車前來典當,因告訴人甲○○需用車輛故再出 借與告訴人甲○○,如此做乃對告訴人甲○○有利,當舖法 亦未禁止車子不能再給出典人使用,而伊所收係利息四分, 倉棧費四分,亦均屬合法,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 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五號刑事判決要旨亦認:「依內政部頒 定之當舖業管理規則第一條規定當舖業之管理,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當舖業為專業 ,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經營。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省、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 等有關機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 ,參酌物價指數、當地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 ,有當舖業管理規則可參。準此可知當舖業之月息利率係由 上開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同業公會制定。按當舖業 設立之意旨,乃為貧民融通資金,兼具社會救濟功能而設, 其利率應含有商業營利性質,大都以毛利為本位,一般商業 利潤均在一成以上。而台灣省當舖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於八 十三年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依據台灣省政府六十七年五月十五 日府建三字第四二五0六號函所核定民營當舖利率為九分及 當舖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告:當舖業收當物品利率 為九分,得加收棧租及保險費四厘五,此有該公告影本一份 存卷可查。因當舖業之設立,採取許可制,有其一定之資格 限制,並須受政府之嚴格監督,而本件被告既以經營當舖為 業,其依上開議定之九分利率取息,並未逾越法令所許可之 標準,即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按質權人不得使出質 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 而消滅。返還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 效;固為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百九十七條所明 定,惟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條亦規定民法物權編關於質 權之規定,於當舖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不適用之。故民 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 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典當車輛之人可原 車使用之情形。查本件被害人確有將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典 當予當舖,並由該當鋪押下使用執照等情,亦據被告供明在 卷,並經被害人等二人分別證述屬實,因此被告縱將典當之 車輛交予典當人使用,被告與典當人間之滿當或取贖等典當 效力並不受影響。綜上所述,被告以經營當舖為業,其所收 取之典當利息並未逾越當舖業管理規則授權行政機關及當舖 同業公會制定之標準,又未違反當舖業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 ,即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 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構成要件 不符,其既不成立重利罪,自無常業重利罪之可言。檢察官 上訴意旨雖指稱被告等二人出貸金錢時並未收取典當物品而 不負保管責任,就不是「當」,即無適用當鋪業管理規則之 餘地云云。但查民法並未禁止當舖業者於設質後,由出質人 代質權人占有質物之行為,且當舖業管理規則亦無規定禁止 典當車輛之人可原車使用之情形,已如前述,況被告等二人 縱有違反當鋪業管理規則亦僅得由主管機關依該規則第三十 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或撤銷其營業許可執照之問題,在未經主 管機關撤銷其營業許可之前,並不影嚮本件典當之性質。」 ,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判決該案被告無罪在案,伊係依照 典當業規定收取費用,依照當舖業法規定利息不能超過百分 之五是以收當金額計算。典當留下車輛對當舖業者是保障, 但是客人如果要求還要使用車輛,並願意繳納倉棧費,業者 也能接受。又當舖業者收當物品,如超過三個月就無法再計 息,所以利息部分最多只能收取三個月,超過以後就是流當 品。被告不是藉此機會收取高額的利息。目前合法之利息是 百分之五加四乘以十二,即百分之一百零八,已經超過三十 六,但只能收取三個月,當票上面都有寫利息、倉棧費用, 是依據當舖法規定,伊也有告知借款人。如果業者留車,可 以收取月息百分之八,不留車反而只能收百分之四,對業者 沒有保障,一定是應客戶的要求,業者才會這樣做,伊並無 重利犯行云云。惟查:(一)、告訴人甲○○係僅持上開自 小客車行車執照及來源資料向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借用 上開款項,告訴人甲○○留用上開自小客車,統立當舖僅保 管上開證件一節,業經告訴人甲○○指訴及被告乙○○供述 屬實,並有統立當鋪當票、押當車輛借用切結書、台中市當 舖商業同業公會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證,應認告訴人甲○○ 未曾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與被告乙○○;被告乙○○預扣 第一期利息並已收取九十三年九、十月份二期計一萬二千八 百元之利息一節,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而按質當 :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業,向其借款、支 付利息之行為;收當:指當舖業就持當人提供擔保借款之動 產,貸與金錢之行為;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當舖業法第三條第四、五款、民法第七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質權之設定, 因移轉占有而生效力。其移轉占有,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 六條之規定為之,惟民法第八百八十五條第二項既規定質權 人不得使出質人代自己占有質物,則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 二項之規定,自不得依民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準用於質 物之移轉占有,最高法院著有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一○號判 例可資參照。則告訴人甲○○既未曾將上開車輛交付與被告 乙○○,依上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被告乙○○自未曾取 得質權,當不得依當舖業法規定取得高於民法所定利息上限 之利息;況被告既未曾保管上開自小客車,更無由依當鋪業 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倉棧費,卻猶仍假籍收當及倉棧費之名 收取上開利息,該利息換算為年利率為百分之九十六,顯屬 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被告乙○○犯行,當屬既遂。(二) 、按動產質權,因質權人返還質物於出質人而消滅;返還質 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民法第八百 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則縱上開交易方式應認告訴人甲○○於 借款之初已現實交付上開自小客車與被告乙○○,惟被告乙 ○○既旋將之出借與告訴人甲○○,依上開法律規定,質權 亦隨消滅,被告乙○○與告訴人甲○○間所為質權繼續存在 之保留當屬無效,被告乙○○當不得依當鋪業法規定並假藉 倉棧費之名收取高額利息,卻猶仍收取上開重利,依上開說 明,亦應認被告乙○○犯行已經既遂。且按當舖或其他以受 質為營業者之質權即營業質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四 條規定,無民法質權規定之適用。關於此等營業之質權,有 當舖業管理規則(當舖業法業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制定公布, 當舖業管理規則於同年八月二十七日廢止)可資適用。依其 規範,一方面無禁止流質契約之規定,一方面純採物之責任 。前者乃當期屆滿後,當戶不取贖者,質物所有權即歸屬於 當舖;後者為質物價值超過受當債權額,當舖不負返還餘額 之義務,若質物價值不足受當債權額,當舖亦不得請求當戶 補足,此為營業質權與民法上動產質權之最大差異。營業質 權固非民法上動產質權,惟當舖既占有當戶為擔保債務之履 行而移交之物品,於債務未受清償前得留置該物品,屆期當 戶不取贖,當舖即取得該物品之所有權資以抵償,是營業質 權自屬具擔保物權性質之特殊質權,以質物之占有為其權利 存在之要件(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二七號 判決意旨)。是當舖業雖屬營業質權,仍以占有質物為其權 利存在要件,苟非占有質物即無從成立營業質權,亦非屬當 舖業之營業範疇,自無從主張係依當鋪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標準收取利息及依當鋪業法第二十條收取倉棧費,而解免常 業重利罪之刑責,且當舖業係專以經營質當為業之公司或商 號,而質當則係指持當人以動產為擔保,並交付於當舖,向 當舖借款、支付利息之行為。若持當人未將動產交付於當舖 業,即非質當行為,自無當舖業法之適用,更無倉棧費可言 。此亦有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授警字第○九二○○ 七八○七三號函在卷可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 度上訴字第八五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如保管質押 之車輛,因須提供場地保管車輛,亦須負擔汽車遭竊之風險 ,則收取倉棧費或屬合理,然既未收質保管車輛,即無須支 出相關費用及花費心神,當不得巧立名目再收取之,又告訴 人甲○○因急需金錢周轉,本案告訴人甲○○固提供車號五 一○五-GD號自小客車供作擔保品,但均僅留存行車執照 及來源資料,前開自小客車均不在被告任負責人之統立當鋪 占有中,有當票一紙在卷足憑。足見前開自小客車並非實際 典當於「統立當鋪」,而被告以告訴人甲○○留存之行車執 照及來源資料於「統立當舖」,以上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來 源資料充為質押物,圖以經營當舖業以掩飾其重利犯行。觀 諸前開借款人即告訴人甲○○係因須現金周轉等情況,急需 金錢,而向被告經營之「統立當舖」借款,以現今一般借貸 市場行情(如存款利息僅有年息百分之一左右,貸款部分即 以現金卡為例,利息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觀之,苟非告 訴人甲○○確有急迫情形,焉會以年息百分之九十六之高利 率借貸;且告訴人甲○○雖有提供自小客車車籍資料供「統 立當舖」製作「當票」,實則該自小客車自始均為告訴人甲 ○○所占有使用,並未由「統立當舖」實際占有該質物,無 從成立營業質權,應屬一般借貸性質,非屬當舖業之營業範 疇,被告自無從主張依當鋪業法之標準收取利息;又被告貸 款方式換算週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顯見被告係利用經 營「統立當舖」為掩護,從事地下錢莊放款業務,並利用借 款人經濟陷於急迫之窘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無訛。綜上,足證本件被告借錢予告訴人甲○○之 情形,並不符合質當行為,無當舖業法之適用,被告自不得 收取倉棧費,竟仍加以收取,顯係變相收取重利,其所辯顯 不足採。是綜據上述,被告乙○○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 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乘他人急迫 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罪。又被告行為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業 經總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修正,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施行,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並適用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之 規定,提高為「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易科罰金」,且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依修正施行 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之規定,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及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即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 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 危害及犯罪後猶飾詞狡賴犯行,毫無悔意,且犯罪後迄今仍 未與告訴人甲○○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以論罪科刑, 固非無據,惟被告行為後前揭法律業已修正公布施行,原審 未及比較新舊法而為法律之適用,自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 旨,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等情,雖無可採,但原審 判決既有如上瑕疵,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 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 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 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堯讚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10倍為1萬元)

你好
幾年前我用正在貸款中的車子和當鋪借貸,那時候借貸六萬五,利息每個月六千五,
這期間我都有繳利息,到去年十一月因為工作不穩定所以沒繼續處理,到今年剛好滿一年了……今天家裡收到刑事局寄給我的通知上面是說詐欺案件要開偵查庭……我非常擔心也很緊張,因為我剛生產完不到半個月小孩子還那麼小,我要怎麼去刑事局,我爬了很多文章,越看越擔心難過……一直哭著想說孩子怎麼辦!我不知道偵查庭能不能延後或是我打給辦理的警員,還有這後續我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繳利息當鋪都沒給我收據,甚至去找我收錢也盡量避開監視器…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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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先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您,日後即使您父親欲設定抵押權給他人,他人之受清償順位亦在您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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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小弟我
去年初我認識一個女性朋友,但後來有借貸關係,並簽了金錢借貸書3萬
對方不還錢,去轄區警局申請暫時保護令故意在申請內容誣陷中傷於我
期間不見面之外,我被對方即不明人士以簡訊恐嚇威脅,女方甚至找人打我
對方不分是非,當初筆錄拿一堆不是我做的資料(告訴她個人提出的假證)
我收到非常多告訴人,說要詐騙我於不利,內容提及,警察法官都不會理你
她只要說和我是男女朋友,保護令會過,等等三字經謾罵傳訊給我
並說錢不會還。
後來偵查庭,檢察官只問了
個人曾經為伸張正義和對方吵架的6封簡訊,這是目前起不起訴的點
但原因是我先被對方恐嚇,有許多簡訊、E-MAIL、以及借據、對方在網路上詐騙別人的文章,甚至對我提出不實告訴。告訴人為了錢詐騙別人不擇手段
雖然是小案,而我事證明確是最大的受害者
還成為被告,希望有比較熟通恐嚇、妨礙名譽的律師能幫我聲張正義
把事情詳述,讓出庭的檢察官以及法官知道,並拆穿告訴人詐騙他人的事實
因目前有案子緩刑到103/6月
告訴人曾和我熟識,知道我生活狀況特殊欠佳,而故意要陷害我
希望有律師幫幫小弟我,越多越好
不要讓我成為司法的受害者:(


林大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林大律師您的寶貴意見, 但小弟我還是有點不懂, 希盼您可以再撥冗指教回覆以解疑惑, 我的疑問是如果我不另行起訴證明該本票原始原因為借貸關係下, 是不是在這個債務人異議之訴中, 法院並不會考量認定本票發生之基礎原因為何, 而僅會因債權人即小弟我聲請本件強制執行的憑證原因係單純以本票票款請求權請求強制執行而判我敗訴呢? 還是我可以一併在這個債務人異議之訴中主張借貸關係延長時效而駁回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那如果是須要另行起訴才能證明本票為借貸關係之證明, 是不是本件強制執行會被撤銷? 而我須事後另以借貸官司勝訴判決另行聲請強制執行呢? 能否煩請林大律師撥冗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對對方聲請支付命令,若其未加以意義,待確定後,即可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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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別自己出價,只會抬高價格而沒有其他好處;等別人拍定確認價額後,法院會通知父親要不要在10日內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此時不會再有別人來競價。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自懷孕五個月,老公就在外面有曖昧甚至還說前女友要復合替他生小孩要我拿掉小孩,但跟他談過後他也不再提了也說分手了,可是陸陸續續都會甩我巴掌,甚至在坐月子那個月幾乎看不到人,本來想說小孩生下來他會有所改變,卻坐月子完的第一個月就查到通聯記錄發現我坐月子那個月他就在路邊搭訕七個女生那一樣還跟他前女友有連繫,接著硬熬到現在小孩兩歲半了也上幼幼班!在今年2月份他在兩個兒子面前用腳踹胸口兩腳(有驗傷),在10/3也錄音到他跟他媽媽通電話說他已經要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的內容另外6月底也當著我的面也說過我如果再繼續錄影蒐證他可能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會殺掉我!我也在前些天申請保護令了!但他的動作越來越多,我要帶社工去幼稚園看小孩他通知園長我如果要帶走 要請他們報警處理,卻晚上又傳簡訊問我不是想帶小孩回去嗎?我很擔心他有什麼問題要騙我回家。我也不敢回去,要搬東西還得趁他們都上班沒人在家儘快搬家,現在他又說是我棄家棄子!但是他趕我回家的(也有錄音下來)卻又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現在只想快點離婚 然後把小孩(監護權)帶走(之前他也甩過小孩巴掌-未驗傷)他時而罵我叫我快點搬東西走快點離婚,但隔一天又求我回家小孩需要我~我真覺得這樣讓我很驚慌!我也很擔心我小孩因為從小到現在都是我在顧的!已經一個禮拜了 雖然這禮拜小孩都還安全,但我還是很擔心小孩的安危!現在我有一些錄音檔有錄到 1.他想把小孩丟婆婆家帶回來很麻煩早知道不要帶回來,小孩回來就是找我又不是不知道小孩只找我 2.他跟我婆婆說 已經快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 3.也跟他前女友有連繫上談了內容..他前女友說 推算下來在我懷孕的時候他那時候就在挽回他回去,只是他踩很硬,他前女友也說他沒提過要我拿小孩的事情那是傷天害理的事情他做不出來(那就是我老公的意思了) 甚至也有說他脾氣一出來就會摔東西砸東西 4.他說他很後悔娶到我這老婆真的是娶錯人了!早知道聽他爸的話不要娶 5也有錄到他承認他之前外面女生的話 跟之前要我回家我跟我媽借10萬元的內容(但後續他當作沒這回事也不償還) 6.還有他常賭博 釣魚都沒在顧家裡的
目前他有車貸每個月繳13000(新車買81萬-101年5月買)..信貸3647(貸25萬)..私下個人借貸9000(貸款50萬) 因為他負債很我多又加上他之前沒錢我又替他預借現金信用卡已經累積10萬(包含也有家裡尿布奶粉-小孩學費 像這些費用都是我在支出)他就只知道釣魚.釣蝦.賭博.簽牌過自己的生活
而我要努力加班一直賺錢還錢!下班又要照顧在小孩教育小孩~在這樣的生活中 盡心盡力卻得到的回應是 謊言欺騙甚至言語暴力恐嚇(也曾因為他沒錢買奶粉我一開始小孩餵母奶餵了10個月 所以他也常說 我的胸部真的看了很噁心很想吐或是說我又老又醜老皮一個) 他們家的教育方式也很有問題~公公跟婆婆離婚 但婆婆在嫁老榮民卻外面有男友 上個禮拜又發現 婆婆的男友竟然跟我小姑(剛成年)發生性交易,婆婆知情卻沒告知或揪正。。公公有酗酒的習慣也坐牢過也有吸毒(每次跟我公公吵架他總是提~之前很反對你們結婚因為我兒子清清白白的卻娶到我這樣ㄉ人<這是我第二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家暴離婚。大兒子是跟前夫生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法定離婚事由之證據,如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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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懷孕五個月,老公就在外面有曖昧甚至還說前女友要復合替他生小孩要我拿掉小孩,但跟他談過後他也不再提了也說分手了,可是陸陸續續都會甩我巴掌,甚至在坐月子那個月幾乎看不到人,本來想說小孩生下來他會有所改變,卻坐月子完的第一個月就查到通聯記錄發現我坐月子那個月他就在路邊搭訕七個女生那一樣還跟他前女友有連繫,接著硬熬到現在小孩兩歲半了也上幼幼班!在今年2月份他在兩個兒子面前用腳踹胸口兩腳(有驗傷),在10/3也錄音到他跟他媽媽通電話說他已經要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的內容另外6月底也當著我的面也說過我如果再繼續錄影蒐證他可能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會殺掉我!我也在前些天申請保護令了!但他的動作越來越多,我要帶社工去幼稚園看小孩他通知園長我如果要帶走 要請他們報警處理,卻晚上又傳簡訊問我不是想帶小孩回去嗎?我很擔心他有什麼問題要騙我回家。我也不敢回去,要搬東西還得趁他們都上班沒人在家儘快搬家,現在他又說是我棄家棄子!但是他趕我回家的(也有錄音下來)卻又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現在只想快點離婚 然後把小孩(監護權)帶走(之前他也甩過小孩巴掌-未驗傷)他時而罵我叫我快點搬東西走快點離婚,但隔一天又求我回家小孩需要我~我真覺得這樣讓我很驚慌!我也很擔心我小孩因為從小到現在都是我在顧的!已經一個禮拜了 雖然這禮拜小孩都還安全,但我還是很擔心小孩的安危!現在我有一些錄音檔有錄到 1.他想把小孩丟婆婆家帶回來很麻煩早知道不要帶回來,小孩回來就是找我又不是不知道小孩只找我 2.他跟我婆婆說 已經快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 3.也跟他前女友有連繫上談了內容..他前女友說 推算下來在我懷孕的時候他那時候就在挽回他回去,只是他踩很硬,他前女友也說他沒提過要我拿小孩的事情那是傷天害理的事情他做不出來(那就是我老公的意思了) 甚至也有說他脾氣一出來就會摔東西砸東西 4.他說他很後悔娶到我這老婆真的是娶錯人了!早知道聽他爸的話不要娶 5也有錄到他承認他之前外面女生的話 跟之前要我回家我跟我媽借10萬元的內容(但後續他當作沒這回事也不償還) 6.還有他常賭博 釣魚都沒在顧家裡的
目前他有車貸每個月繳13000(新車買81萬-101年5月買)..信貸3647(貸25萬)..私下個人借貸9000(貸款50萬) 因為他負債很我多又加上他之前沒錢我又替他預借現金信用卡已經累積10萬(包含也有家裡尿布奶粉-小孩學費 像這些費用都是我在支出)他就只知道釣魚.釣蝦.賭博.簽牌過自己的生活
而我要努力加班一直賺錢還錢!下班又要照顧在小孩教育小孩~在這樣的生活中 盡心盡力卻得到的回應是 謊言欺騙甚至言語暴力恐嚇(也曾因為他沒錢買奶粉我一開始小孩餵母奶餵了10個月 所以他也常說 我的胸部真的看了很噁心很想吐或是說我又老又醜老皮一個) 他們家的教育方式也很有問題~公公跟婆婆離婚 但婆婆在嫁老榮民卻外面有男友 上個禮拜又發現 婆婆的男友竟然跟我小姑(剛成年)發生性交易,婆婆知情卻沒告知或揪正。。公公有酗酒的習慣也坐牢過也有吸毒(每次跟我公公吵架他總是提~之前很反對你們結婚因為我兒子清清白白的卻娶到我這樣ㄉ人<這是我第二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家暴離婚。大兒子是跟前夫生的>


您好:
1. 您先生雖掛名公司負責人,所有關於公司開票,都由您先生名義為之,惟您先生屬自然人,公司屬法人,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人格,公司的債務除非另有契約約定負責人要與公司連帶負償還責任外,您先生對公司的債務是不用負責的。所以,您先生雖掛名負責人,但對公司的借款,或是公司以他的名義所簽發的支票,除非有契約另有明定要連帶負責,否則並不用負責。
2. 此外,若公司有向銀行借款,並由您先生擔任保證人時,應馬上通知銀行解除保證責任,否則日後公司債務發生困難,無法清償借款時,您先生仍會被銀行追償。
3. 若您先生係以自己本身名義簽發本票及支票供您公公隨意使用,因為發票行為既以您先生名義為之,當然只對您先生發生效力,您公公因未於票據上簽名,毋庸負票據責任,一旦跳票,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您先生難以「人頭」為由,仍須負擔法律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三年前因為公司陷入資金危機,聽信一個金融仲介告知可以向銀行貸款,周旋了兩年因為之間要保持公司信用所以高利借貸,爾後因為無力償還利息也中將工廠賣掉 但是被這仲介告上法院,審理期間當庭認罪也將這反告這仲介,但是只又第一次出庭當證人時有出庭,爾後他也是被告時屢傳屢不到,這仲介無法當證人也被轉通緝犯,但這案子一審判3年2個月,二審維持原判,也籲不得上訴
案子迄今被錢破到流離失所,沒有因為詐騙而有任何享樂,但是被判重罪,反觀查梁柏薰涉及華僑銀行超貸五十三億元案,一審也被判刑一年。超貸五十三億,判刑一年。司法機關不能有效處理重大金融弊案,似乎已成為社會的共識;一直不懂 認罪的結果這麼不依樣, 辜仲諒與陳致中認罪不用服刑,案子大了幾十倍,但是找不到證人的案子就要被判3年多 ,可以請問這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本件已判刑確定,則只能看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由,才有可能推翻原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三年前因借貸關西,c先生要我開公司跟他<他家開的公司>配合
然後再慢慢還我錢,還說了一堆跟後來不符合的謊言
我笨到聽信他了,也讓他負責採購,他爸來當老闆,我們負責業務...
期間我有說不要做了,但他又講了一堆讓我繼續下去,而這段時間我已經負債累累了...
這三年來有賺有賠但就算有賺他也會再借走
要不然就是讓他派來我這工作的小弟<那小弟還是他家另一間公司的負責人>把貨款偷挪用給他
而這期間他還陸續跟我借了一百多萬都沒還!
一開始我因為錢轉不過來跟他家買貨,他就先介紹了某間銀行的經理,
借的時候就先預扣利息,每個月利息是三分,後來才知道這就是高利貸
現在我好不容易跟銀行借錢再把高利貸還掉.
我想直接告他,但我還有支票壓在他那,而且我不知道要告什麼才可以拿回一部分的錢





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我在公司在職期間因為個人因素跟公司借貸~經過2年還款我要換工作然公司提出需將款項還清
礙於我身上目前無法拿出全額~!公司說如果無法償還她將請律師把本票作執行的動作...
因為當初簽立公司因為我是職員有給我免息.我知後跟公司說我可以分期還加利息給他們說要請律師做確認針對上述我該如何??麻煩了幫我解答
2:延續上述...因為我離職後並無不跟公司聯絡一直都保持聯絡..但公司人是直接打電話我沒接到(因為我新工作在無塵室)結果隔天我即收到存證信函...這樣我要怎麼辦~!!擔心她們這樣我新工作不保無法繼續償還...我不想這樣我只是想換薪水更高的工作把負債還清~!!
3:最後離職前的薪資公司扣完薪水我要去領剩下的薪資她們說要等律師出切結才能讓我領這部分我可以做什麼?
以上麻煩給予我建議感謝

律師您好,我曾經跟親戚間共有五位合夥開立公司,現今公司因虧損連連要結束營業,五位股東內我和老板佔大股,其他三位是小股,但我因為有卡債問題,所以在公司變更股東後,把我的名字除名(但後來聽說在股東名冊內有我的名字,我上經濟部商業司查是沒有,這點我也想要請教律師是否有隱藏股東這個東西.....),開立公司十幾年以來只有頭幾年有開股東會,後來都沒有開,算一算應該開不到五次股東會,現在他寫了一張從開立公司以來所借的錢(他借錢時都沒讓任何人知道他跑去銀行借貸,近期三年都跟銀行借貸100萬,且沒人知道他薪資是多少錢,帳都是老板做的,也沒人知道公司到底賺錢還是賠錢),然後來跟股東要錢賠錢,因為股東都是親戚所以其他人都是已經賠錢了事,所以現在叫我賠錢,我一定要給嗎?不給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另外如果上法院我會輸嗎?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沈律師您好:
當初開立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可是目前就是所有股東都拿錢出來賠錢了事,所以他現在還一口咬死我硬要我拿錢出來(因為我跟他都是股份一樣多,但是在公司上他是老板,我在裡面就是領薪水當職員,沒有我說話的餘地),可是我銀行都欠債了,目前進入債務協商,怎麼會有多餘的錢拿來給他,而且有在親戚間聽到風聲他要上法院提告,真的不知道這樣會不會因此讓他勝訴然後要拿更多的錢出來賠他,他叫我們再拿錢出來是因為說公司近年來都陸續跟銀行有借貸,每年借貸100萬元左右....他當時只有將所有向銀行借貸的錢用便條紙寫出來(我有影印下來),並沒有任何證明哪間銀行還剩多少債務,甚至連將公司機器賣掉的錢還有下半年的尚未到期的應收應付票據都尚未寫上來,然後就要所有股東拿錢出來賠他....

律師您好:
大約101年的中秋節前後,我被自己的父親騙去當鋪當連帶保證人(被載去現場才知道要我簽契約跟本票),當時候除了簽借款契約(我是簽連帶保證人)之外,還簽了本票(十萬元)。據說抵押品是他的一台二手車(當時仍在使用中),契約內並沒有提及是有抵押品的借貸,只有簡單提到並不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借款。
這幾年陸陸續續都會收到「父親失聯,要求我還款」的簡訊或紙條,都非很正式那種,紙條還是手寫的非常潦草,有聯絡人及電話,還有帳戶。我跟父親都有在聯繫,他都表示會處理。後來家人說那都是「父親自導自演」,目的是為了讓其他家人緊張而替我還款,但實際上是為了從家裡騙錢去花用,因為我剛出社會,所以他們都很保護我不願讓我知道更詳細。
上個月全家聚在一起時,我的父親當所有人的面說款項都還清了,沒這筆負債了,但是問及應該拿回來的契約書跟本票他都避而不談。
這個月又有自稱當鋪的人打給我的家人威脅說要凍結我帳號要我趕快處理債務,我們認為又是來亂的不加理睬,結果前兩天就收到一封「限時掛號」,上面有存證信函跟當初簽立的契約書。
因為有過代人寄送存證的經驗,我知道存證信函是假的,沒有郵局的編號,仔細看契約書,上面凡是我父親的名字都在旁邊重新寫了第二次還蓋了手印,原本簽寫的地方是黑白影印的,原本我寫連帶保證人的地方則是跟他寫第二次的顏色一樣,很明顯就是翻拍重印的。
請問上述狀況,我將這些東西交給警察,寫這東西的除了會涉及偽造文書的部分還會不會加上詐騙、恐嚇等刑責?還是三者都很難界定?因為我很希望給他跟他的共犯一個教訓。
我有請朋友幫忙查,發現那間當鋪也沒有登記在案,加上那張契約還被翻印成那樣,我懷疑從最開始都是他的自導自演,那請問本票是否還能有效力?因為當初如果我非常不想簽,但不簽就回不了家了,加上以上狀況,那張本票是否有效?如果我擔心本票會生效應該怎麼做比較好?(我只記得當初簽的金額是十萬,不記得是否有日期)
對不起文有點多,勞煩解答,謝謝!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跟您借錢,您可向A請求返還;您前女友向A借錢,A應向您前女友請求返還,您無須替您前女友還債務,除非A提出您表示為替前女友還債之證據,反則似仍應主張A與您借款,請求A還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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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律師我最近一直接到前 "國中時期同學" 打電話來跟我討錢事發經過如下
● 大約8~10年前左右,當時我大概20歲出頭
● 有一次我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說我中獎! 要我先繳稅額
● 當時年輕不懂事傻傻的就跟這位 "國中同學" 借了1萬元 去給詐騙集團
ps: 借款時並無任何借貸證明,就是單純當面拿給我錢這樣
大約2年後我當兵了,有每個月的錢後我也開始慢慢還 "國中同學"
最後一次還錢時我是用了信件郵寄的 "3千元"
ps: 這時我已退伍多時,有了工作
可是問題來了,寄出後我才發現我沒有用掛號寄出
多日後對方果然來電說沒收到,但我也確實說我已寄出只是忘記掛號
由於該 "國中同學" 堅持沒拿到錢,並不斷連續每日每夜狂打電話騷擾
最後因我說要報警告他騷擾他才結束動作
ps: 當然我沒有報警,因為考慮到對方可能真的沒拿到錢他也無辜
但最近我家人告訴我有個自稱 "國中同學" 的人打電話來找我討3千元
ps: 應該是同一人無誤,我的家人大約接到了2~3次 (非同一天)
我想問律師的是
事隔多年,雖然我當時沒有使用掛號寄錢
但是我怎能確定對方是真的沒收到還是故意利用這點謊稱說沒收到想再騙我一次錢呢?
且由於當時並無任何借錢的證明
他現在卻又再次打電話來騷擾說我欠他錢
請問應該怎麼辦才能停止對方行為呢?
ps: 我不是怕他打來找我,只是不希望我家人被他煩
後話,3千元對我現在來說只是小錢,畢竟現在有工作
但是還過的錢哪有在還一次的道理
我並無想跟對方撕破臉,但我防範別人的心很重
很想知道對方若辭續騷擾有無辦法不用法律即能解決呢?
或者只能提告騷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撥打電話之次數及錄音,視其言論內容有無涉及恐嚇危安或撥打次數異常過多,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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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88年10月21日向萬泰銀行申請G&M(當時原名喬治and瑪麗現金卡)償還至今累積借貸金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尚餘56,412元 而萬泰銀行卻於103年9月19日提出清償金額竟於文中提出欠款餘額為166,994元,超過法定年利率20%,一間1500億資本額的銀行,竟是如此坑殺人民。有明顯重利行為,茲將證據明列如下
1.年間已償還148,465元,利息便已扣去57,918元,換算年利率高達39%
2.本於民國103年4月 30 日簽訂協議 尾款金額為 65,000元於民國103/09/18要清償時,金額已經提高至16萬元,當時原本的專員不在,由其他經辦處理,當時已經去清償其他銀行餘額,當天也已經準備70000元要清償(因為103/08/30經辦戴小姐說如果要清償,就要限期在8/30前以70,000元清償)當時因為沒有償債能力故延至103/09/18,當日也煩請經辦請示當時的萬泰值班經理出面處理,卻沒有來電,直到隔日9/19經辦戴小姐上午九點左右來電說要以折半方式,以83,000元清償
3.文內以”體恤”本人清償能力有限......等等字眼,以83,000元為結清金額,但本人所借貸金額被加上一堆的手續費。法律訴訟費等等的名目,金額卻是56,412元,年利率更高達47%,若是在09/18以當時該經辦的金額16萬償還,利率更是184%,明顯是重利壓榨,卻以仁厚寬待自居。豈非笑話。
4.萬泰銀行以本人的房屋即將法拍,竟提高清償金額,甚至以此作為要脅,要求立刻清償,否則金額還會再提高,明顯有趁人急迫,賺取利息之行為
以上絕對為真實事件 所列銀行及經辦姓氏 日期皆為真實 亦有證據佐證 也將於兩日內將此文附上證明文件提交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