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爸於民國86年向農會借貸50萬,當時我才國小六年級並無自主能力,我爸叫我簽保證人理所當然簽了,當時農會還有另外簽署一份家屬同意書,大致內容是借貸這筆錢是用在我教育費用上,家屬同意我個人當保證人之類的。到了民國97年我在當兵,老家突然被土銀法拍了,才知道有這筆債務,這時候我爸媽已經辦理離婚,我爸似乎對債務不理不睬的態度,我們也以為房子被法拍債務也清償了。去年11月突然又接到土銀的強制執行令,每個月要扣三分之一薪資,在收到執行令前銀行完全?任何告知或信件通知,去土銀了解才知道房子拍賣後並不足額清償,調電腦資料出來包括利息還有違約金,林林總總的還欠債60幾萬,請問這合理嗎?打官司有勝算免除債務嗎?

律師好,因我常時間在陸,對台辦事資訊不是很清楚,現在陸打離婚官司(另一半為陸配)...
有3件事情請教:
1.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這類資料,隨便人都可以調出來嗎?
事情是這樣,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卻有我的房產(建物/土地)資料,出自新北市中和事務所,調出我古亭地政事務所資料(我房在這)!
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可以告新北市中和事務所的人嗎?資料內有顯示主任與列印人員姓名...
這算洩密隱私嗎?沒經過我本人同意申請的.
2. 文書公證!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都在大陸)就是把我建物/土地登記資料.一樣順利在台北公證後來到廣州公證處.正本已經到了我大陸這!
台北公證處(這是民間公證人),不是要我本人授權書嗎?或本人親辦!!為什麼這樣資料可透過海基海協到大陸?
3.公證我台北房產(建物/土地)資料,我如何在這邊提供,這資料是"不正當方式公證疏失,無效文書"?
感謝!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準此,違反著作權法而涉及刑事責任者,除了是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1.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外,均屬告訴乃論。
綜上,本案應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你除了針對事實小心釐清以外,另外和告訴人對應方面務請設法保留一下和解的空間,之後會比較好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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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媽媽在加護病房時 受到護士不親切的照顧 爸爸生氣之下 跟他說:你作一名護士應該要有愛心跟耐心 如果沒愛心你就不應該當護士 後來護士就去提告爸爸妨害名譽 第一次檢察官審問時院方派出一名護士做證人 說我爸有罵那名護士沒路用 門關起來打我太太 我要告妳 讓你沒工作 問題是我爸根本不是這樣說 而且我弟弟也在場 後來檢察官說親屬作證 證據很薄弱 可是他們叫出來的也是院方的人 這樣對家屬不公平吧 後來第二次審問又出現兩名護士出來作證 說我弟弟人在外面怎麼可能聽的到 可是事實上我弟就在我爸身邊 可是檢察官就聽院方的說詞 懷疑我弟作為證 還說要送上法官那 請問 第2次跟第1次檢察官態度大轉變 是不是因為我們沒請律師呢 還有萬一我弟真的被判有罪 會多嚴重呢





可不可以幫我回答一下 因為我前天收到起訴書了
起訴書是已經上訴了 ?
因為有電話監聽 但是事實上不是我拿給我乾弟的
是我朋友的朋友
可是我乾弟和她朋友是證人 說是我拿的
可是我的確有收了錢可是東西不是我給他的
但是我收到起訴書 是已經認定我賣給他的嗎 ???
如下 :
前幾天我收到起訴書 ~是要再開庭前上訴還是 ?
我沒有前科當年犯罪是在未滿18 ... 可是現在我20了
但是警察等我滿18的時候才抓我 ( 因為有電話監聽
大大們可以幫我回答一下嗎 ..
因為 那是朋友的朋友賣給我乾弟的
可是我乾弟和她朋友變成了證人 說是我賣給他的
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就是卡到販賣
現在我很後悔
我有家庭有小孩了 .. 被抓後我就沒再碰了
我ㄧ定會被關嗎 ?
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讓我被關嗎 ?
還是可以緩刑之類的
就是不要被關
這是初犯
因為有了家庭 所以我不想被關 ~
大大們幫幫我 讓我知道安心一下
不要被關 是可以罰錢 ? 還是 .. ?
收到起訴書 是要下次開庭前起訴 ? 還是等開庭的時候起訴呢 ?
大大們幫幫我 ~~ 幫幫我律師 拜託


您好,我想請問你
甲方和乙方曾是男女朋友,之前在一起時乙方曾懷孕(當時乙方宣稱自己已滿16),事後乙方家長向甲方拿取金錢墮胎(墮胎也沒有驗DNA所以也不確定孩子是否為甲方的),墮胎後,乙方家人和乙方說事情就這麼結束不追究(約一年前發生)。事後約三個月雙方分手,分手後他們還是有連絡,分手後沒多久乙方似乎金錢上有困難並向甲方要錢,只是甲方手投也緊,所以就沒有給乙方。直到去年十月,乙方宣稱家人要向甲方要錢並說那筆錢是給乙方當初補身體的錢,後來甲方有匯款給乙方(有留收據),乙方拿到錢以後就說這次事情真的結束了,今年一月,乙方不斷傳簡訊給甲方,後來乙方又說要告甲方,因為乙方覺得甲方虧欠她太多,並傳簡訊擺明報復心態、不斷的說法庭見、這是你虧欠我的、我會讓你有個不一樣的過年等等,並且說自己和家人已經拿著惰胎病例向警方備案,後來雙方溝通後(有和乙方的家長溝通,溝通過程發現她家人完全不曉得乙方向甲方拿補身體的前這件事,據說乙方把那筆錢拿去買手機),因為不想留案底,也不想把事情鬧大,決定和解但是乙方要求和解金10萬,並且要甲方簽切結書還要帶保證人,當天講好和解以後,乙方是說他向警局撤銷了這個案件,前幾天乙方傳了訊息給甲方又想要向甲方借錢,當時乙方還說:我剛滿16呵呵傻眼嗎?(那時候才知道乙方當初未滿16)
想請問到底該怎麼做才是最好的?
如果他真的未滿16那甲方是公訴罪吧?公訴罪還能分報案跟備案嗎?
切結書還沒簽,所以在這之前都有變數吧?,如果簽了這個切結書具有效用嗎?
乙方說話前後反覆似乎只想要錢,他那些簡訊我們可以說她是恐嚇嗎?


有一小工程發包,承攬人說需二天完工,雙方同意第二天完工,驗收沒有問題,訂定人支付價金與工人帶回。
誰知第二天工人沒來驗收就跑了,隨後發現完成部份也有瑕疵,經聯絡後,承攬人承諾兩天後會來做好,但沒有來,於是請別人完成。
我們要求他們修復,他們反而告我們不給錢。對於完成部份的瑕疵,承攬人(做為證人)說來現場勘查時,已詳細告之施工後的可能結果,是我們同意的…(相當是沒有說,說了我們就一定不會做的!)
事實上承攬人來的時間很短(我們是一個三百多戶的社區,進入時要換證登記時間),根本不可能說那麼多事!可以用進出登記的時間來反駁承攬人做不實的陳述嗎?又明明只是來接洽生意,承攬人卻登記「維修水管」,這可以說他愛胡說,說的話不足採信嗎?
他還說工程有完成,離開時,我們去吃飯,找不到我們…如果可以證明我們那個時間根本沒去吃飯,是不是可以告他們做偽證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是告您們什麼??目前看起來似乎是履約糾紛,既然對方履約有瑕疵,則您們應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首先須先確認價金交給工人 ... (恕刪)
感謝回答!
瑕疵的部份為:將一房間架高為合室床的部份拆除,但保留床面的原木木材做為木地板使用,當初是承攬人建議,他說:「我看材料還是好好的,不要浪費;而且做新木地板會與其他部份的原木地板顏色不合,拆下的材料可以直接用做地板沒問題。」
第一天拆下來還蠻好的,第二天卻是用鐵釘固定,所以原木地板就『破』了,而且中間也沒有黏著固定!
本來已備好錢,第二天(應完工那一天)做完如果沒問題,一起把廢棄物物清運,即給錢,但他們跑了,所以還沒給錢。
後來對方客服打電話來,說有保固一年,要我先給他們公司錢,那時很蠢的相信他們會負責,就說:「好」,但因廢棄物沒依約清運,所以只能匯給他們公司扣掉清運費的金額,他們竟說要告我!!
之後又打來一次電話,希望合解,清運費用一人半,他們好像很有經驗,說:即使上法院,也一定是這樣判!這是我們第一次碰到這種事,也不知該怎麼辦?!就問他們那釘破的地板呢?他們就說要告我們「詐欺」!!
我們想知道:
對方當初有傳估價單來,上面有寫「本工程保固期限12個月」,現在他們說因為木材是我們的而且是10幾年舊的,沒有保固!這樣可以嗎?雖說木材是舊的但還是好的不是嗎?而且是因為他們用鐵釘釘才破的!!這樣有合法律的規定嗎?! 當初說好廢棄物的清運車的大小為小發財車的1.5倍,只要放的進車子的廢棄物都可以幫我們載走,但他們只帶走拆下的木頭就跑了,我們根本沒看到車子,其他廢棄物(冰箱、影印機、按摩椅,檔案櫃…)都沒載走,該怎麼算呢?我們後來叫別人幫忙清運也是要給錢的!本來只要付一次,現在要付兩次,對我們來說很不公平!! 對方說舊地板本來就會這樣,找其他家地板板公司都說地板已經釘破了,必須重做,費用比原工程費!現在有糾紛我們也不敢動,房間也不能用…到底我們可以主張什麼?現在東西堆的到處都是,真的好煩!





妳好 我想詢問一下 關於證人誣告罪的事情 事情是這樣的 上一份工作的公司 因為薪資跟債務問題即將關門 所以 上班的最後一天 我跟當事人 還有另一位同事 回公司 當天 我想起 房東 友打電話來催繳房租 可能公司會被關 所以我提議大家回公司 把各自私人物品帶走 免得 誰進不來拿 進公司後 因為我東西很少 我就再公司晃來晃去 等當事人 跟另一個同事 期間 我有看到當事人再整理他的辦公室 但沒再意 因為只有她有個人半公室 我跟另一個同事都沒 我們甚至 電腦 手機 網線 資料夾都是自備的 走之後 有看到 他拿走 滿多東西 但不了解 有那些 回家之後 過了幾小時 接到公司電話 說位於當事人辦公室的電腦不見了 說有透過大樓錄像看到我們三人離開 問我知不知道是誰偷的 我回答 我幫妳詢問 後來 我打去問當事人 他承認是他拿的 不過他說他是公司單位主官 他有保護他辦公室財產的職責 很多理由 我聽不太懂 我還是勸他還回去 息事寧人 因為我也在場 我不想上法庭 他就叫我不要管 不關我的事 之後公司 又打來幾次 也把我叫去問話 可能想讓我勸他歸還 我也都盡力了 之後我就沒在理了 後來她們官司打好了 當事人贏了 侵占罪不成立 過了幾個月 我又接到 傳票 說當事人告當初的告訴人 誣告罪 要我出庭作證 情況大概是這樣 有幾點 我想詢問一下 我該如何應對的問題 我這輩子 還沒上過法庭 連警局都沒有 實在不太有底 第一: 其實他收東西時 我有喵到他再收電腦 但我不予理會 理由是 不關我的事 我沒動就好 公司還欠我薪水 而且 我也無法判定 那東西的歸屬權是誰的 我 大部分的辦公用品都自己代的 公司很窮 但是她們之前問我時 我都說我不知道他搬電腦 我需不需要改說我當場知道他搬電腦? 第二: 公司在他拿走的幾天內 一直連諾我 希望我說服他還電腦 我也很盡力說服 等他門進入法律程序 我才作罷 現在當事人打贏了 那說明他的理由是成立的 我在對答上 需要注意啥@@ 聽說 法庭檢察官很兇狠 說錯一句話 都可能變被告 我有點害怕 希望您能給我一點建議


請問一下我的案件被起訴二~三級毒品販賣 指證我販賣二級毒品的證人指證我販賣毒品給他 但是在電話譯文中都有提到幫我問看看 或是幫我問妳朋友 而我說我要問我朋友 而指證三級毒品販賣證人當初在警局說我沒有再販賣是拜託我幫忙購買 但是在檢察官偵訊筆錄中改口說是我賣他 但是電話譯文中也有提到幫我問看看 而我在檢察官偵訊筆錄中我承認販賣 但是在開羈押庭時我跟羈押庭法官說我會承認販賣毒品是因為檢察官說我的行為就是販賣 但是我只是幫忙朋友購買 我在開準備庭時法官說如果我認而又有自白 大概判個五六年(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2次 三級毒品2次 另外五次幫忙轉讓二級毒品) 請問我這個案子有可能販賣毒品打成幫助吸食或是轉讓嗎

依您所述,檢察官所提及的問題應係本件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適用,按該條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據此若自偵查階段開始以迄審判階段均坦承相關犯罪事實者,即得依該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此乃法律上之必減,符合其要件者,法官亦不予減刑之餘地。
另外刑度方面,謹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臚列於下,敬請參酌。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4條第3項)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8條第3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減,法院可按正犯刑度論處,不予減輕。
詳細答辯方向、要不要在後面翻供,建議你由律師來看過起訴書及相關卷證(尤其是補強證據部分)再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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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他每次說何時會還錢,時間到都避不見面,三番兩次被他唬弄,於是我就告對方詐欺,沒想到對方惱羞成怒,反告我侵入民宅,還夥同他的朋友做偽證,設局讓我跳,結果沒想到我是被害人反成被告..
沒想到檢察官採信對方證人偽證,聲請法院簡易判決,我不服檢察官在證據不足情形,就聲請簡易判決,於是我在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時,陳報訴狀至地院申請要求開庭,結果這個案子拖了將近8個月都沒消息,直到最近收到法院判決確定,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法官沒傳我出庭,就直接判決了呢?難道遇到草率行結事,不明究理的檢察官,被告都沒申訴的權利了嗎? 我出庭時就極力否認犯行,為什麼檢察還可以用簡易判決呢?我猜可能我出庭時表現忿忿不平,檢察官認為我出庭態度不佳,就認定我有罪,故意在訴狀上寫我前後供詞不一..其實我對檢察官的詢問有些不解..問我有無進入對方房間?還是只是在客廳?我第一次偵查時說沒有去房間,只在客聽等,第二次被問時,忘了說好像有進入房間,檢察官就是因我前後供詞不一,就認定我有罪,,我實在不懂,對方既然願意把鑰匙交給我,就表示我可以自由進出,我在那個地方出現,有影響嗎?
對方偕同證人做偽證,說我進入他房間沒經過他同意,他們二人回家時見我從房間衝出來,看見他們就往外衝,根本不是事實,只因我在場沒有證人幫我作證..就這樣被誣陷..實在感到很冤
1.現在我要如何主張?申請法律救濟?(剛收到判決書二天)
2.上訴理由狀要如何寫?


1.離婚協議書上的日期是寫簽名當天的日期嗎?對後面辦理房屋過
戶會有影響嗎?
2.簽協議書時一定要男方、女方及2位證人都在場嗎?如沒有同時在
場會有何影響?
3.離婚協議書上想要不寫扶養費,因為怕他要我將房子寫成是扶養費
而且我覺得它應該是將贍養費與扶養費搞混了,所以要我將房子寫
成是贍養費,請問有何建議?(男方外遇要離婚,答應將房屋過給女方,跟他要扶養費他說要租房子及養外遇對象所以付不起)
5.如果小孩的爺爺、奶奶、爸爸都沒聯絡,如何避免以後要繼承負債
(爺爺都沒聯絡因為爸爸從小就單親)
(奶奶現在就有負債2百多萬或更多,我不確定)
(爸爸之後有可能搞失蹤,目前已是這種狀況,因為不給住所地址、
上班地點...等,只有行動電話號碼如他不接就都找不到人)
以上請幫忙解答,非常感謝您的幫忙謝謝!

我跟我男朋友分手後
他以要去騷擾我家人為由
逼我寫下借據
只是我寫給他
備註1.甲方畢業後有經濟能力在開始償還(無利息)
2.乙方不能去騷擾甲方家人 否則此單無效
她逼我現在環 不燃寄存證或走法院
我們曾經有過孩子 拿掉了
於是我傳簡訊跟他說
實際上我並沒有跟他藉這筆錢 彼此付出都是心甘情願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跟他要求 賠償拿掉小孩 我身體與心理賠償嗎(當時我未滿20歲 一年前)
他回我說 拿掉小孩都是心甘情願的 要討那它也可以跟我討失去小孩的心理賠償
還說要去申請清楚的紀錄
(但是我們所花的錢 幾乎都是在 在一起的時候 我們同居過 花費大部份都花在那時)
如果要算 那他要算更清楚 心甘情願歸心甘情願 不給難堪點上法院
他說 如果不算借 他平白無故給我的 我跟他分手 那我算詐騙?!
請問這樣我該怎麼辦?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房屋仲介在合約到期前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有簡訊為證。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並且指證我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在法院上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他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的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就是一味的相信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先前仲介把他隱藏起來,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收集相關證據後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請問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以及履行義務須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他卻反而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證詞。法官這樣濫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仲介在合約到期後第一天送來一張含有要約性質的議價委託書給我,買方出到底價並且附帶條件〝簽約前買方需入屋內看格局〞,仲介跟我說買方要看房後才決定要不要買。因為買方在合約到期前都沒有來看房,合約過期後我拒絕了仲介要求再繼續讓買方看房子。
事後仲介告上法院說買方願意購買房子,我拒絕出面簽約,要求賠償違約金。可是仲介之前明明跟我說的是買方要跟我斡旋看房子,要確定房子沒問題後才決定要購買,此有簡訊內容為證。後來法官叫買方出來做證,買方說他不看房就要買房,但我卻拒絕出面簽約而且之前放他三次鴿子。
縱使我當庭叫買方現在就來買,買方說事情鬧到這樣她不想買了。買方與仲介的證詞也對不起來,但法官還是相信了證人的話,認定證詞錯誤部份是仲介的記憶錯誤,經過高等法院判決我敗訴必須賠償仲介違約金,不得上訴。
最後我查出來原來買方本身就是仲介公司的員工,他在法庭上串通做偽證,仲介公司提告標的是服務報酬,此為串通做偽證之目的。我已提出詐欺以及背信之告訴和偽證之告發。
法官
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
結。
你做什麼行業?
證人陳x慈
目前在準備考試。
法官
現在還想買這間房子?
證人陳x慈
不想買了,因我覺得對於這個交易我沒有信心,目前不想買
了。
法官
你跟陳x慈何時認識?
證人吳x益
他打電話來要找房子的時候。
請問法官這樣用自由心證亂判害我必須賠償違約金,我可以申請國賠嗎?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人民行使權利跟履行義務要依誠實以及信用方法,但法官卻反其道而行去相信串通做偽證的買方,買方會做串通偽證代表他很清楚事情的經 過,我在民事庭當場就叫他來買卻不買反而在法院串通虛構我曾經放他三次鴿子,但簡訊內清楚的顯示仲介來我家很多次,這個買方從頭到尾都沒出現過,但法官卻 當作沒看見。
簡訊內很清楚的顯示我在合約過期後兩天,仲介還不斷要求我讓買方看房子,但法官卻認定我簽了委託賣屋合約後就不出面,竟然不出面,那為何簡訊內仲介還有帶人來我家?
告我的仲介跟買方證詞對不起來,法官卻認定是記憶錯誤,告人的還會記憶錯誤嗎?既然告人的會記憶錯誤,那事情責任為何是在於我呢?
偵查庭時檢察官第一句話就問我知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受害人,這個買方在民事庭時很積極的出來做證,偵查庭時卻龜縮不敢出來了。
法官在判決書上寫的跟他自己的作為完全不一樣,受害者是我,法律是在維護人民權利還是造成損害?法官要不要自己被人這樣判決看看滋味如何?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打民事訴訟時,他教唆他朋友以不明的手段(疑似破解FB瀏覽權限)取得我在FB上張貼的貼文且再呈報時也沒影印一份給我,法院也沒幫忙複印給我,且那一份我稍微看了一下好像有幾篇是偽造出來的內容,且很多內容與案件都毫無關聯性,試問上述內容有無違反偽造文書罪、妨礙秘密罪、妨礙電腦使用罪?檢調是否有能力盤查到有無對FB的好友進行瀏覽權限的加設、還原在網路上被刪除的言論?倘若被告的朋友沒有用不法的手段取得,將與案件無關之內容呈報造成法官誤判,那妨礙秘密罪是否成立?
我明明是因為它的言論導致憂鬱症告他但他卻向法官做虛假的陳述下列一一列舉:
1.它聲明說我告他是因為FB被刪好友才告他(這是為了刑事和解與他在FB聊天所講的內容),且意圖要帶證人證明他虛偽的陳述。
2.證據很明顯是他先在網路上罵我的,但他卻向法官強調我先罵他,他才會罵我。
3.它還陳述說是因為高一時我向他借皮帶沒還(我沒借)以及他高三暑假在FB發貼文:「宿營2400好貴 經濟拮据 考慮一下」我那時看到他發的那篇動態回說:「嫌貴就不要去了,為何要把自己說的那麼痛苦。」這句話我後來刪掉了,但他卻向法官虛指說我是回:「嫌貴就不要去了,幹嘛裝可憐。」
試問在法庭上做虛假的陳述是否有違反法律?,例如:(偽證罪、妨礙司法罪等)




99年5月底跟一名24歲男在一起
那時我才15歲 不懂分辨善惡 拒絕 類似半拐半騙
7月多滿16
後來 懷孕 他出錢墮胎 說會負責 幫我坐月子
把我帶到他家住 結果也沒有 我有一餐沒一餐
不給我鑰匙
之後態度越來越差 12月底分手
之後也對我不聞不問
我真的很後悔 身體也被搞壞了
100年7月左右 提告
做很多次筆錄 我講的話都一摩一樣 就都事實
但他卻跟檢察官說 我們100年之後才認識
但跟事實也差太多了吧 然後他筆錄全在說謊
還找他朋友當證人 也是都說謊
之後都不起訴 我又上訴 又不起訴
現在我又上訴 目前送到高等法院
我該怎麼辦 證物我能給的都盡量給了
98年我跟他認識的歷史訊息
他名子辦的手機
99年的親密照片
婦產科就醫資料(他是寫9月 但我是7月滿16 這樣就不成立..無言)
婦產科病歷:9月初
7月中 滿16
懷孕6週
醫生是憑以前月經週期來推算6週
但是實際上也不一定是6週
他那家小診所並無超音波設備
但法院傳喚開庭時他卻說有
當時只用驗孕棒驗完之後
就直接上手術台
我現在該怎做
難道一個人打死不認罪就沒罪嗎
那我說的算狗屁嗎




故事如下:B男哄A女做小姐,但A女發現實際許多事情都和當初B男所說的條件不符,而B男說他也是受害者,老闆是C男,所以B只是傳述C說的話,照一些判斷來說A女認為B和C是合夥關係,而因A女有婚姻在身,上班時間常常備受影響,B和C甚至以"為了A女著想"為由,想盡辦法陷害A女丈夫服牢獄,好讓A女能夠專心工作,工作上利益B和C是平分獲得,工作上的細節也是平均分工,B也拿了小姐的錢去繳了自己的利息,現在B和C都想推卸責任,B以C還欠他3萬為由,澄清自己只是馬伕,而A女就錄了一段錄音檔,過程是A女陳述事情,B男有"恩恩"的在旁做回應,表示同意陳述的內容,A女清楚這如果提告了!很可能是刑法無法撤告,而錄音內容也提及太多人,A女認為會牽扯許多麻煩,A女也不希望這工作讓家人和朋友知情,所以A女想以錄音檔和B男私下和解,以討回這段過程所損失的......Q1. 這樣的錄音檔只有錄音沒有錄影算證據嗎? Q2. A女聽說如果經過法律第三證人下的和解,都算恐嚇取財,是真的嗎?Q3. A女在知識+看到過一則案例,結果是如果是以公開他人罪行,在法律上對方的罪是社會不容的,這樣就不構成恐嚇取財,是真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