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當初跟我前男友在一起的時候,她就口頭向我借了幾次錢,而後我們有租房子在外面,是她承租的,我只是第三保證人,房租也是她要繳的,(因為我本身就在地人,是她希望我搬過去跟她住的!)之後我們算和平分手,但租約未到期,她把房子丟給我說她急事,回中部後會寄錢給我繳,我也已沒住了,但因考慮到我是第三保證人關係幫她繳了2個多月房租,她始終沒匯錢給我,於是我向房東提前違約,但押金依規定被扣走,當初押金也是我押的錢。因無證據且她都向我口頭借錢,還借了不少次,現在更因錢的關係鬧得雙方不愉快,對方也不願把錢還我,只有最一開始她APP說會還我錢的幾句對話,但裡頭未提還多少及欠了多少?這樣能討回我的錢嗎? 另,存證信函可自行寄送?有效力嗎?需要附上什麼嗎?





事情是這樣的
10/9號晚上八點左右我前往台大的舊體育館
舊體育館的正門口右邊有個停腳踏車的區域
此時,我很確認我的皮夾還放在我的書包前袋
接著,我往前大概三步的距離坐在階梯上和我同學聊天
但由於我是背對我的背包,雖然我不時回頭查看,悲劇還是發生了
約莫八點四十,有個男生好像要移車,撞倒我的腳踏車,我的包包掉落在地上
我聽到聲響於是回頭查看,他跟我說了聲對不起,就騎車走了
我那時很笨居然沒檢查有沒有東西丟掉,不過書包前袋是開著的
(我在猜想,他根本不是移車撞倒我的書包,而是翻找的過程中弄掉的)
後來我將我的書包和大家的一起置放在舊體育館前,約莫九點半大家離開
而我在九點四十五分抵達捷運站時發現我的皮夾不見我沒辦法刷進站
我以為我錢包掉落,所以火速回現場找
不過一無所獲,找到直到晚上11點
隔天六點去案發地找,同樣徒勞無功。
原本認為我的錢被撿走會好好的送還回來,於是我等了幾天
等到禮拜四晚上,發覺應該是被偷了,我才掛失我的學生證
一掛失學生證才發現事情有些許線索
因為悠遊卡和學生證是結合在一起的,
等於是說我知道卡號也可以追查到他的刷卡記錄
而且我皮夾裡面也有摩斯卡
於是我在10/12星期五去報案,雖然說案發地點沒有監視器,不過捷運站 摩斯店家
總會有吧?
作筆錄的時候,警察有問我說要告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兩者似乎都是非告訴乃論
直到昨天10/15號,我查到他的悠遊卡交易明細,還有摩斯卡交易明細
悠遊卡是10/10從台北車站坐車到動物園站在去搭貓覽,最後作回台北車站
而摩斯卡裡面有金額已被全數消費完,皆是台大附近的摩斯店家,應該是台大學生
而我今天想去跟警察補充這些東西。
請問
1.照這樣看來找的機率大嗎?
(依我自己的推論,會在國慶日出去搭貓覽,應該是出去玩,而出去玩應該不會
只有他一個人,雖然他拿我的悠遊卡,但是他朋友可能是拿學生證刷進刷出,這樣
總可以從他朋友那邊下手詢問吧?他朋友袒護他怎麼辦?警方可以要求他朋友要說
實話吧?因為我怕他們是朋友關係,但也是證人關係,會很複雜)
2.我這樣算自己找線索,請問這些線索可以事後提供給警方嗎?
因為其實我當時有提供悠遊卡卡號跟摩斯卡卡號給警方
警察好像很忙,不然照理說我知道的這些警察應該早就調到資料了
因為昨天承辦我的員警不在,只好今再去警局一趟
不過我記得他說承辦的人跟偵查的人不一樣
偵查的人會能了解情況嗎?
3.當初作筆錄的時候,警方有問我有遺失些甚麼東西
我有說出我大概遺失現金1500元,很多卡(還有具回憶性的東西),還有一把系櫃鑰匙
因為我們系如果弄丟這把鑰匙的話,還會被罰100元
請問我要怎麼舉證說,當初皮夾有這些東西?萬一他死不承認皮夾有這些東西怎麼辦?
而且皮夾當初是人家送我的我也不知道價值,不過大概是500元左右的價值
但是我沒辦法舉證這個價值,到時候法官會如何?又時間精神損失又是怎麼計算?
這件事情的確浪費我很多時間,還有我的心力
4.當初作筆錄的時候,警方問我說悠遊卡裡面剩多少錢,我說大概100多我不確定
可是後來查到餘額好像是60多元,這樣我會處罰如何的嗎?因為這種零頭我真的沒有在記
我只知道,當初裡面有錢,現在沒有了。
5.警方問我要告竊盜還是侵占遺失物,是這樣問我的嗎?我根本不太懂這兩著有甚麼不同
還是到時候起訴的時候,檢察官認為有需要會自行修正該起訴的罪名?
6.到時候抓到人的整個流程是如何?在警察局見,然後將皮夾給我?還是直接法庭上見?
聽說會是檢察官幫我起訴,那我的東西可以當庭要回來嗎?還是還要附帶一個甚麼民事的
?那會需要請律師嗎?請完律師好像也就沒有追回這皮夾的意義了,皮夾大概總價值3000
謝謝耐心的看完!!並解答我的疑惑,第一次去報案有很多事情不知道
希望事情可以快點結束

文章前面是說明~從交警畫錯圖、跟不按實書寫口供開始!
問1員警寫的口供,與我方說明的案情不符
答1
我父親念,員警寫,但員警卻沒照實寫口供。
問2您們是否曾發現錯誤或缺漏要求改正,卻遭到制止?
答2
我當時發現與事實不符,要求改正,卻被員警制止插話。
問3員警是否以自己公平公正為由,不會偏袒誰,推拖改正?
答3
是。員警回答上面那些話,再次拒絕我方檢察自己口供是否被謄寫錯誤或缺漏。
問4家屬再三要求檢察口供,是否有被員警推托?
答4
有,交警以自己趕交班為由,軟硬兼施要求我方趕快簽名。
~補充~
事後我方發現口供有許多地方與我方當初的講的話不同。(PS:我方有準備講稿,照稿念。可是口供出來卻錯漏很多東西)
另外,事件發生在8月初,我方直到9月底才錄口供。在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監視器的狀況,警方居然有辦法在[事故現場圖]~畫出我方於騎樓內的行車狀況。而事後還竄改我方口供變成~我方直接從騎樓下直接行駛出路面的駕駛行為。(PS:事實上是從騎樓下先牽車出來,然後在啟動行駛)
請問律師先生,關於警方竄改我方口供的行為,該如何處理?另外在錄口供之前,我方已經從[案發照片]中明確說明,我方不可能直接從騎樓下,直接將機車行駛到路面(因為機車停的很滿,擁擠的沒有迴旋空間,而且當初我父親是車頭向內、車尾向外的方式移進停車位,所以不可能直接行駛出來)。而警方[在聽完我方說明後]~[我方後來錄口供說~從騎樓[牽車]出來]~警方卻偷改我方口供為[從騎樓[行駛]出來,跨線穿越出去]~~我方後來送了鑑定,才發現警方那邊留下的口供與我方原來的版本不同,被偷改~我方該如何處置他們!(交警是否有詐欺的嫌疑?騙簽名,還偷改內容)...另外鑑定會聽完我方的說明後,依舊使用警方錯誤的現場圖,還引用[我方被竄改的口供]作引述,判決我方有過失~關於這樣可惡花了我5千元作鑑定還冤枉我方的鑑定會,該如何處置?..舉一例,我要賣一個鑽石,請某鑑定專家鑑定~結果為1A,我就以1A的價格賣出。事後有人告訴我,那其實是3A的鑽石,是那鑑定專家鑑定錯誤。我因那位專家的[錯誤鑑定結果]而遭受損失,我理當可以求償吧!~~~換成交通鑑定會,我先花了3千做了第一次鑑定,想得到公平正確的答案,結果沒有,第二次再覆議,又花了2千,還是得到錯誤的結果。我方因此在這案件受了損失,那我該如何找鑑定會求償?...這是否該以[消費糾紛處理],還是可以[國賠處理]~..因為鑑定會隸屬於交通部!==============我方如果直接出來,這件車禍對方會[辯稱]我方突然衝出來致使他反應不及撞上而受傷,我方要負責賠償對方。而我方如果[牽車出來][先停在路邊]後,再行駛。那就變成對方涉及[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過失,對方即要賠償我方。所以,[鑑定結果]是否正確,很明顯的干係雙方的賠償問題(實質利益損失)~因此,今天第三方的鑑定會,在明知有問題的狀況,依舊作出錯誤結論時,我方根據前項,應當可以要求鑑定會賠償我方損失吧!???...另外...該處地形屬於斜坡+窄巷~根據交通安全規則-下坡車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所以對方~一開始就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的義務]?








我為朋友之工作連帶保證,因朋友侵吞公款而被朋友之公司假扣押房產,上星期朋友已與公司和解,但和解之金額除原侵吞之金額外另加上會計師查帳費用及律師費,而且我又笨笨的簽名,成為了連帶保證人,如果朋友未依約一個月還一萬,連續還滿五年的話,該公司就要向我追討全部金額,想請教:
1.已和解的話,假扣押不能由我去申請撤銷嘛?對方有和解後不撤銷假扣押的權利??我能否單方面申請撤銷?
2.合解的條款使朋友得以緩刑,使對方公司也滿意,但我卻沒有任何利益,相反還要揹上比原來更大的債務。但當時我因害怕朋友若不答應對方條件會被關,因此糊塗的簽下名...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解除此份和解約定??
3.該案發生地在士林,我收到的是士林地方法院的假扣押通知,但是我們和解是在台北地方法院,而假扣押執行的是高雄地方法院(房產位於高雄),請問我應該向那個法院去詢問撤銷假扣押一事?(或者我根本無權申請撤銷)


父親是一個長期在看精神科的人(精神分裂),
今天在與母親一同前往醫院複診的車上(客運),
父親坐在駕駛座後方的位置,旁邊則是坐了一個女生,
母親則是坐在父親的位置後方,
女生指控父親摸她的大腿,
但父親則是否認自己有這樣的行為,
女生堅持要報案,
母親則是與女生談,也許是個誤會,
也許是不小心碰觸到,
女生則開口要了2萬元,
母親自己也是殘障人士,根本無法工作,
怎麼可能拿的出這2萬元,
後來~報了案,
女生一樣堅持,父親摸她大腿,
父親同樣聲稱自己沒有這樣做,
整件事沒有證人,雙方都各執一詞...
現在~母親很煩惱,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這樣的狀況~我們是該如何做?
如果父親真的有不當的行為,
該賠償的我們一定做,
但如果父親沒有,
要兩個生活已經不容易的老人,
再去面對法院、法官、甚至判刑、罰緩,
又情何以堪....
想請教
1.如果沒有任何的證據,單憑女生的證詞,能夠判決嗎?
2.如果父親真的有不當的行為,這樣會被如何判?
3.我們又該如何自保??? 2012-10-04 20:36:58 補充
今天有再次與父親確認與詢問,
也告知了說謊的嚴重性,
但父親依舊說他沒有,
後來~我問了母親詳細經過,
說原本女生是坐在靠窗的位置,
後來~有換到後面的位置去,
同時,也有聽到司機與客運公司聯絡,
說車內乘客投訴被阿伯摸大腿,
到站後便到警察局去了,
原本報案要提告的女生,
因母親告知家境情況不佳,
並說,可能在車上難免的碰撞,
是否可以不要跟一個有病的人計較,
女生之後,同意收一個小紅包和解,
也準備要寫和解書,
但女生的家長,卻在電話上,
堅持警察一定要辦,
所以~就做了筆錄。
之後~也沒有給三聯單(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是被告的關係)
也沒有對方的資料,連想和對方談談的機會都沒有,
現在的我們,難道就只能被動的等法院通知嗎?

本人目前被前男友有控告妨害自由(恐嚇及什麼危害生命自由)
起因是因為我不堪他毆打隔天離家
之後有到原告證人工作場所訴苦(當時只有我跟她及我現任男友)
其中有說到原告叫我去南部賣淫,及其中七年都是我一人獨自工作養他
還有原告一直恐嚇我說他認識黑道以致於我長期處於恐懼之下不敢逃跑
其中因一時氣憤就脫口而出
原告認識黑道,誰沒有?彰化就有啊!!花錢就有了
但重點來了-------原告證人知道我是清白的且他有聽到我被原告毆打的聲音。
去年把我說的話告知原告(而原告又是長期專研法律漏洞之人)
故而向我提告。
期間他們一直都有密切聯絡,連官司審理期間也是,
所以我一直處於劣勢,縱使有再多証據也無法證明對我的清白
原告證人甚至推翻所有事實並顛倒事實把所有情勢利於原告
例如:將這句原告認識黑道,誰沒有?彰化就有啊!!花錢就有了改成原告認識黑道,誰沒有?彰化就有啊!!花錢就有了,妳叫原告小心點我會找人砍他之類說詞。
例二:原告證人曾在民國春天打電話給被告-也就是我,並在電話內容告知我
原告要他去做証 他如需不從將砍斷原告証人及我與我男友手腳的話改成
原告證人對我說你欠原告之前請快還不攘我要去做証,不要連累他!然後我回答對他說你要做就去做,我不想管之類的話....
把所有事實改編成對我極為不利。我苦無證據可反駁又沒請律師幫忙出庭
所以接下來我該如何做??10/23就要審判<這其間我還有什麼可以力網狂瀾的方法??是否可以再寫陳述狀之類的給法官訴說冤屈呢??
對了!在證人庭時 證人有說出一句"上次開審理庭後原告有跟我說怎樣怎樣之類的話語"
開證人庭前也是開審理題時)審判長就有囑咐我與原告不得與證人聯絡及騷饒證人。
請大家幫幫我好嗎??我已經被原告浪費青春七年了。我真的不想我往後人生也毀在這種忘恩負義 寡情薄義之人手下了!!請各位大大幫幫我好嗎??
我已經走投無路了,真的也不想有前科!請大家幫幫我好嗎??



簽約內容約定房租為17000,需每個月繳納
100年1月時房客打電話告知我,說她經濟困難,無法付足額的租金
我並沒有答應她,但是房客自100年2月起自行將租金降為10000
且改為2個月付一次,每次付款都遲延
且見面時都要求讓她找人分租要再降低房租,我堅決拒絕
為了避免房子被破壞,我選擇隱忍,打算102年1月合約期滿再訴訟追討
今年8月底,我將房子賣掉(有一個多月前告知承租方打算要賣房子)
買方目前已經支付二次款項,已經辦好完稅,本來預計10/5付尾款交屋
9/26和買方.房客約好要換約,房客也答應(我&房客態度都良好)
我打給房客姊姊,姊姊推說不知道,要我打給她爸爸
我打給她爸爸卻遭到辱罵(我第一次和她父親說話)
9/28她姊姊回LINE給我,說她爸爸要她轉告要我聯絡搬家公司將她們東西搬走
我覺得不妥,但是她們仍然拒絕聯絡
請問我現在應該如何處理?? 要怎麼做才能逼房客現身解決??
謝謝!!



你好,
想請問一些民法合約上的問題,
這對我們有點急,因為時間在倒數
事情是
過去有和同學簽約,因為不懂一些文字意思用法,所以合約用錯文法
大家也沒查覺,後來有一位同學在合約之後,問了法律的事情,
才知道合約的意思,跟大家一開始的意思不一樣。
因此,按照合約的方式,控告大家。
但其實他也知道,本來不是這個意思。
但如果照合約意思,他可以多拿一些錢。
有問題的簽約內容如下:
如未依約清償,應就未償餘額,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遲延利息。
重點是"遲延利息",
查了後,意思是如未還完本金,須給原本本金的年息23%,
還要再加上8%的遲延利息,所以是31%年息
但真正談定內容以及大家的認知
(包含當事人、全部人,至少7人)的共識都是
如未還本金,只須給本金的年息8%的遲延利息,
而不需要加上原本本金年息的23%,
差別在於在於,大家一開始的共識是8%,
但如果照合約是23%+8%=31%
因為8%這確實是大家的認知,也是事實
因為是事實,因此,不管是信件往來內容、e-mail內容、
證人(包含當事人本人+所有人)、電話通聯紀錄,
全部都是8%,很多很多證據都可顯示
他已經提民事訴訟了,
該如何處理?
有任何法律上的條文可以幫忙嗎?
或是在庭上可以提出全部證據?
他也知道所有事情,卻提告,
那不符合真實的事情,多的23%這算是圖利嗎?
太多證據、證人、通訊可以確定事實,但有辦法處理合約嗎?
很多東西很不甘心,
因為合約利息高的嚇人,直逼高利貸,
謝謝

你好,各位民事法律專家,
想請問一些民法合約上的問題,
這對我們有點急,因為時間在倒數
事情是
過去有和同學簽約,因為不懂一些文字意思用法,所以合約用錯文法
大家也沒查覺,後來有一位同學在合約之後,問了法律的事情,
才知道合約的意思,跟大家一開始的意思不一樣。
因此,按照合約的方式,控告大家。
但其實他也知道,本來不是這個意思。
但如果照合約意思,他可以多拿一些錢。
有問題的簽約內容如下:
如未依約清償,應就未償餘額,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遲延利息。
重點是"遲延利息",
查了後,意思是如未還完本金,須給原本本金的年息25%,
還要再加上6%的遲延利息,所以是25%年息
但真正談定內容以及大家的認知
(包含當事人、全部人,至少7人)的共識都是
如未還本金,只須給本金的年息6%的遲延利息,
而不需要加上原本本金年息的25%,
差別在於在於,大家一開始的共識是6%,
但如果照合約是25%+6%=31%
因為6%這確實是大家的認知,也是事實
因為是事實,因此,不管是信件往來內容、e-mail內容、
證人(包含當事人本人+所有人)、電話通聯紀錄,
全部都是6%,很多很多證據都可顯示
他已經提民事訴訟了,
該如何處理?
有任何法律上的條文可以幫忙嗎?
或是在庭上可以提出全部證據?
他也知道所有事情,卻提告,
那不符合真實的事情,多的25%這算是圖利嗎?
太多證據、證人、通訊可以確定事實,但有辦法處理合約嗎?
很多東西很不甘心,
因為合約利息高的嚇人,直逼高利貸,
謝謝



我想請問我在勞工局協調失敗後,我想去法院申請小額訴訟,但訴訟狀不知該怎麼寫比較好,因為我有同事願意幫我作證我確實是被公司fire的,所以在提供證人的部分要如何寫?還有就是因為當初在第二次協調會公司尚未到場,可是有發公文函給勞工局說明我和公司的爭議事宜,裡面大概是寫說我在什麼時侯到職,擔任什麼職位,在被資遺當天因個人疏失資料未登記而導致業務損失,說我的行為已明顯構成勞動契約第11條第5點(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第四點,依法行政終止勞動契約乙案,並無違反之處。且我因先違反上述勞基法之規定,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不得請求告期間工資及資遺費之情形)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還說我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要申請失業給付是浪費社會資源,請勞工局協助調查,不可讓我這種人申請到。之後協調員有告知我說公司發的公文函裡面引用的條例很矛盾,前面引用的條例是說我被他們資遺的,後面的條例又說我是被他們解僱的,所以我到時侯要訴訟時可以拿這公文函來主張我是被資遺的,想問說訴訟函裡主張的部分又該怎麼寫?

我想請問 我目前在一間幼兒園上班
當初上班時有跟園所簽約 簽的是''助理教師任用規章暨簽約書''
問題來了
1 當助理老師沒過多久 大概過了2個禮拜 就告知我8月份要升我為帶班導師
請問合約要重新簽屬嗎?!
當初園所告知我是8月份要接班 實際上是8月的最後一個禮拜才正式接班(之前的?導師也還在班上 所以8月份剛開始班上有兩位導師我+?導師) 等到8月份薪水下來才發現 8月份的薪水跟7月份還在當助理老師時的一樣 並無加薪 但當時我已經開始參與導師會議沒有在做助理老師的工作了
2 合約上有註明試用期3個月 是從契約生效日算起?! 還是受聘日算起? 還有聘用人名稱是老闆

諸位律師先生您好:
對不起,事出緊急無法跟大家寒暄,說聲抱歉。
事由:
我的母親有輕微失智,100年9月被鄰居ㄧ王姓男子借走借身分證,理由是不借給他,他會很慘,並被騙在借據及本票上蓋下手指印,我媽卻不知情。
今年9月8日有ㄧ自稱是地下錢莊的男子來我家說,有人欠他錢,而我媽是連帶保證人,
要我媽還錢,還拿出借據跟本票及我媽的身分證,我跟我媽看了當場傻眼。
我媽因為失智,偶爾會忘記事情,但沒去看醫生診斷。
我媽說不認識這個陌生男子,也沒跟任何人借過錢, 不過有借錢給王姓鄰居4萬多元大約一年,迄今未歸還,
這位王姓鄰居9月初因為其他案件已被警察逮補。
現在我家人拿到這個借據的影印本,打算向王姓鄰居提告,只是目前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借據上的金額雖不大,但我們更擔心這只是個開始,對方也許會有更多的借據及本票出來。
還請諸位律師大人給予指導。






您好:
我姓蔡,在101年6月發生一場車禍,我對於初判表有意但因為怕麻煩所以沒有申請重新鑑定。
在這段期間我有請我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對方提出不合理得理賠金額(8.9萬元)且也提不出任和單據。向法院對我提出過失傷害罪告我。
現在101年9月4日開了第一次得偵訊庭,我請了事故當天乘坐在我後座的朋友一同出庭當證人,
偵查官請我朋友畫出當天看到的場景,原告因閃避前方車而騎到我方車到來的圖,偵查官拿給原告看並問他是否有閃避車子,原告說有閃車子但因車道還有位知能讓他直行,所以否認他騎到我方車到來。我對於他這句話充滿了疑問,但我尚未當場提出。事後我問偵查官,我對於這次的開庭有任何疑問且我要補上車禍當天警察還沒到現場的照片要如何補上? 他回答我:寫為書證,要我用A4紙寫,這對於剛出社會的我一頭霧水這麼專業的東西要耴和寫得清清楚楚?
P.S 請問律師他在警方未做定位把車開,是否會影響到車禍初判的結果?
沒有提出任何單據無理的賠償,還說我沒有誠意要向他和解....
這些問題我該如何處理,身為一位剛畢業得我這件事在我的工作上困擾著我,也造成我很大的精神壓力...請您提供意見給我參考,謝謝您!!


甲方責任
甲方在公開場合以言語人身攻擊乙方,係非指涉事實而貶低乙方之名譽,原則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甲方踢乙方肚子,如導致乙方受傷,基本上會成立一個普通傷害罪。 甲方於第一次傷害行為的一小時後,再持汽車拐杖鎖重擊乙方背部的行為,係出於另一犯罪意思,因此會再多成立一個普通傷害罪。 依您的敘述,甲方涉嫌公然侮辱罪及兩個普通傷害罪,均屬告訴乃論罪,乙方應於甲方犯罪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又乙方因甲方之犯罪行為,導致名譽權及身體健康權受損。乙方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方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並要求回復名譽(例如道歉)。乙方責任
乙方在公開場合對甲罵三字經,亦屬非指涉事實而貶低甲方之名譽,原則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基本上乙方並不會因為甲方先人身攻擊而免於該罪。 乙方如未出手傷害甲方,甲方因重心不穩導致自己受傷,並不得告訴乙方傷害罪或是請求賠償。此部分宜由證人來證明乙方並未傷害甲方。 乙方以電話聯絡甲方,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來恐嚇甲方,可能會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要注意該罪並非告訴乃論罪,縱對方未提告訴,檢察官亦得起訴。由於雙方均可能負法律責任,且多屬告訴乃論罪,故建議雙方以和解方式處理,以避免遭受刑事處罰。
(參照刑法第277、287、305、309、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3、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您好,最近身邊有一位朋友B的朋友A
A今年二月跟我買了機車零件金額21000,但由於他說他要四月才有錢
我因為想說他是B的朋友,所以就答應讓他晚一點給(東西給他拿去了)在這段期間,在和A的FB聊天中他又有跟我借現金5000,
但四月到時他利用各種理由拖延,像是(卡被盜刷銀行凍結她帳戶不能匯款,或是他會了然後又有問題已經通知銀行櫃員跟我聯絡之類的......許東我聽了都很佩服他想得出來的理由)
後來到了七月初,在有力人士的協調之下我願意給他分期,
他也給了我頭期款5000
但到了現在他人又搞失蹤,換電話,不回留言,或是用各種理由不出面以及拖延。
我手上只有跟A的電腦對話通聯記錄,以及那位友人B來當證人。
當時交易時也有另外一兩位在場
不知這樣我有沒有辦法走法律途徑來解決呢?
萬分感謝您的解答 雖然可能不是什麼大錢,但是對我來說是至觀重要的一筆錢!

對方76歲阿罵闖紅燈~~
我弟綠燈直行騎車撞上~~ 有目擊證人可做證~~ 下午送醫急救~~晚上過世.... 而且當時都連絡不到他家人~ 以為她是獨居老人~~ 一直到晚上透過社會局才知道他有三個兒子兩個女兒~~ 只有一個住新竹市其他在外縣市.... 所以當晚住新竹的有到交通隊做筆錄~~
我弟算過失致死...... 檢察官筆錄也做了~~ 我們也花2萬交保....
我們8/30有去上香~~
現在要談後續賠償~~
但對方家屬跟我說們一條人命至少300萬~~
而且不包含強制的200萬~~
喪葬費也是我們出(這個我們知道)~~
又說她媽媽是軍眷~~
一年有20萬收入~~
至少還有五年可以活~~
他們意思就是要我們再拿出幾百萬出來理賠......
我們自己本身也是不好過~~ 爸爸66歲是中度失智老人~~
媽媽65歲要照顧爸爸~~ 這樣對我們來說很吃重~~
而且是對方闖紅燈才會這樣子~~
我弟自己也傷一堆還要住院觀察~~
車子和手機都摔壞了~~
我們本來以為是強制險200萬賠給對方~~
加上喪葬費我們出~~還有當初急救住院幾千元也是我們出~~
我們以為這樣就可以了......(這些我們是沒跟對方說)~~
沒想到他們說的意思是要我們額外再拿出錢~~
也說了就算我們不能一次拿那麼多也可以分期給......
看是要分五年還是怎樣...... 請問如果我們和解不成上法院~~
我弟會被判多重??又或是可以幫我們爭取到合理的賠償呢??

99年牽扯了有關毒品案件的事
主要是因為通聯而被約談要求當證人..
但當時因為不懂 又加上緊張 所以筆錄內容有些都是辦案人員引導該如何回答才回答的..
但事後發現裡面真的牽扯到很多事情...而且是要我指認曾經對我不錯的朋友
99年到現在開過兩三次庭 最後一次大約是去年5月
記得那次開庭時 說真的 筆錄到底說了些啥根本記得不是很清楚了..
原本想說直接回答忘了 不清楚 不記得之類的....
但誰知最後法官竟然放監聽的錄音帶出來 當場真的有點傻眼
那次開完後一直沒再傳開庭 原以為不用在出庭了 沒想到5月時又收到傳票要求要出庭作證 那次我沒去開庭也忘了打電話去請假..之後到六月時又收到傳票但時間是七月初 到那天我是真的人不舒服 所以有打給單子上的拘提小組承辦人請假. 一直到前幾天又曾依法傳喚不到 月底要我去法警室報到. 因為有人說三次不到就一定會拘提 而且會三萬以下罰款 那我想請問 如果真的被罰款 繳完是否還是一樣要出庭作證 還是說繳完就可以不出庭作證了呢? 還有當天去法官如果問前兩次為何沒到場 我該如何說比較好..會不會因為這樣而被轉為被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