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日上某聊天室時.看到某暱稱為及時通帳號(一串數字+英文)
看到該帳號公開喊著:加我.加我.(談話內容並無其他性暗示用語)
我一時好奇.就加他及時通.並且在及時通內問對方住哪幾歲等等.
對方就在及時通回應我(內容大約是價格.服務.地點.電話.規定之類的)
我就打電話去.問好地點.依時前往.對方已滿20歲.我也滿20歲以上.
提問1.
我們在聊天室公開聊天.內容不涉及情色及性暗示.
但是在及時通1對1的情況下.我們的確有聊到性暗示及情色的言論.
如此.是否有觸法?(我們的及時通帳號也都很正常.都是一串數字+英文)
前往之後.到達某飯店.致電給對方問房號.前往該房號見面.
問了服務跟價格.因為身上沒零頭.先給對方1張.就說要去換錢
立即離開該房間(此時我們確實沒麼都沒做).然後在櫃檯換錢時.
一群警方圍住.說要盤查.並要求我要做筆錄當證人之類云云.
提問2.
以上事實.請問是否有觸犯何種法律.以及罰則?
警方盤查完.改盤查對方在飯店住宿的房間.
並查獲了一些警方認為要當證據的物品
(當然我們什麼都沒做.證據內沒有我們使用的物品)
然後要求我以證人的身分.跟他們回局裡作偵訊筆錄
提問3.
此種情況.可否拒絕警方去做筆錄?
偵訊開始.由於是證人身分.也沒宣讀我有請律師的權利云云.
一開始偵訊還很正常.我據實已告.後來開始誘導式訊問.
例如一開始打電話給對方.警方就要強調由於是想交易.而打電話給對方.
去見面.也強調要交易而去見面.內心的想法.也要寫在筆錄上?
不照他們想要的說詞寫.還會引用偽證罪.或者浪費司法資源云云.
反正意思就是不配合.就罪名更重.我心想.反正沒做.
就照他們的意思完成筆錄.然後跟著對方的偵訊筆錄.
一同依照違反兒少法.函送.
提問4.
聽說有很多判例.證人轉被告.那我的筆錄不就很不利於自己.
可否要求推翻.重做?我承認我有以上事實.
但是經過誘導式訊問出來的筆錄.犯意由不確定.變成很確定.
也從單純想看看對方是何模樣.再做決定.
也變成無論對方是男是女.我都打算交易了.
說不定我換錢之後.給他一些錢.當作約見費就走了.
因為犯行也沒發生.
提問5.
根據以上情況.我有可能證人轉被告嗎?
提問6
我所觸犯的法律.罰則.以及可能被判的刑責如何?
(我沒前科.家境僅勉強維持.請不起律師)
後記
我承認有此想法.是很不該.也很後悔.
但是就算是犯人被告也該擁有自身的權利.
不論上誰.被如此用不光明正大的方法.完成不利於自己的筆錄
都會心有不甘吧.也希望大家都能夠奉公守法.
謝謝~






案情是這樣子的
有A、B、C、D四人
若A、B、C這三人常常輪流告D
而且每一案互為證人
第一案妨礙名譽:A是原告,D為被告,B、C為證人,無證物,僅證人之證詞
第二案傷害:B是原告,D是被告,A、C為證人(事實:A、E與B互毆,但經C協調後,A、B兩人和解,反而咬D也參與互毆,一審法官判決依案當中有兩人達成和解,則全案均已和解做為無罪之判定),但A不服上訴中)
第三案誣告C是原告,D依然是被告,這次證人輪到A、B(去年底D受父親之託到法院按鈴控告C遺棄,出庭時也將委託書當面交給檢察官,事後因父親心軟欲撤回告訴,但是檢察官仍然繼續偵辦
並無理會父親的撤訴,但是以不起訴結案,最近D收到傳票,C控告D誣告,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上指稱D是告發人,但是事實上D不是應該是受委託人嗎???怎麼會變成告發人???這樣算誣告嗎???
請問倘若這三案目前都在偵辦中,且都只有證詞併無證物
D都只有挨告的份嗎???
一切都要等偵結之後才可以提出誣告嗎???
若檢察官一時不察誤信證人之證詞,D因此而被辦有罪,那D該怎麼辦呢????
以上三案件均無證據,只有證人
有人知道D該怎麼做才可以不用一直浪費時間出庭替自己辯解呢????





我於前幾日本來要到中壢跟朋友提早慶祝自己生日、沒想到在桃園快靠近桃園縣政府那出車禍、我是騎機車、被一台蛇行計程車擦撞還拖行、後來他也沒停下來、就加速逃逸、因為太突然根本沒記到車牌、結果好險有好心的目擊證人幫我看到車牌、報警後、因為我當時送急診、警察打來說找到犯人、犯人說他六點前要離開、問我還有多久要做筆錄、結果我說我還在掛急診不確定、而且警察一開始說犯人說我撞他、我就很氣很嘔、我在他前面怎麼撞他...
後來我急診再等報告時、我就先請朋友幫忙帶我到派出所、結果當時時間是18;05、警察就說因為我太晚到、犯人先走、還說不能居留太久、因為他是計程車司機、他的薪水起跳、警察無法負責、我整個很生氣、就說我是被他撞耶、怎麼可以就這樣走掉、警察後來跟我說犯人說假如是他撞我他有保險可以賠我、我越想越火大、你讓一個剛撞人的犯人再去開他的車賺錢、到底有沒有搞錯
警察後來說隔天在約犯人做筆錄、我也說好、後來隔天我打給警察說請問可以做了嗎、警察說沒聯絡上、問我要不要先去做、我就說好
在隔天也就是兩天後、我又打給警察、我問請問可以約他出來談嗎、他就說還是沒聯絡上、我就說那你可以給我犯人手機嗎、他就說好、結果我打給犯人、他接通、我就說我是那天被你擦撞到的先生、請問可以約你明天談賠償跟和解嗎、他回我說你憑什麼說我撞你、我按你喇叭你不理我、為什麼不是你撞我
我越說越生氣直接說、什麼我撞你、我在你前面怎麼撞你、而且你還肇事逃逸、說完我就掛電話
後來他沒多久就打來說、你最好給我好好說唷、我就說是誰不好好說、他就說他根本沒肇事逃逸、我就說明明都有目擊證人、最好沒有、而且他說我撞他、那他應該跟我要賠償、而不是加速開走...他還要我去中路派出所報警、我就說法院見、他說他沒在怕、要我試看看
已經事發五天了警察也沒打來、犯人一直強調要我去中路派出所報警、是不是有認識的警察、所以可以幫她吃案!?
被撞後我已經請了好幾天沒去上班、我的錢都是自己賺、而且我正準備近期的轉學考、遇到這些事、根本沒心情看書、也沒辦法工作、不知道該怎麼辦、沒有機車去桃園又很傷腦筋
機車被撞要賠快3萬、還有我當天穿的帶的東西壞掉的加起來也快1萬7、又是醫藥費、買給自己的生日禮物飛了、一堆傷也過不了生日...



位律師大人你們好,想先有勞各位費點神觀看下判決,如造成不便還望各位大人多多包涵多多指教,無論好壞於否必當感激於心謝謝,以下是我相依為命的姐姐(彭雪玉)一個沒案底沒前科50幾歲平凡的婦人,被以共同轉讓與共同販賣而重判...
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紀超於99年5 月6 日將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
之香菸1 支,經由被告彭雪玉轉讓予證人詹智全等情,業
據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詹智
全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
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香菸1 支可資佐證,且被
告彭雪玉亦坦承該日確實有拿1 袋的東西予證人詹智全,
是被告彭雪玉於99年5 月6 日將上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粉末之香菸1 支交予證人詹智全之客觀事實,已足認定
。
2、應審究者為被告彭雪玉主觀上是否知悉所交付予證人詹智
全之香菸內含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本院基於下述
理由認被告彭雪玉確係知悉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
(1)被告彭雪玉陳稱當天有交付予證人詹智全水、麵包、七星
香菸及1,000 元等物,然否認有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
證人乙情,就交付七星香菸及1,000 元部分已遭證人詹智
全於偵查中否認在卷,證稱:七星香菸是我自己的,我身
上本來就有七星香菸,彭雪玉當天沒有給我七星香菸、沒
有給我錢等語明確(見99年度他字第1375號偵查黃皮卷宗
《下稱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302 頁),可見被告彭
雪玉之前開辯稱已有可疑,再證人詹智全另證稱:被告彭
雪玉是專門送黑色大衛杜夫海洛因香菸給我,我也知道他
們會將海洛因弄在菸裡面給我(同上頁),而於本院審理
時亦證述:是拜託彭雪玉將黑色大衛杜夫香菸(內含海洛
因粉末)送過來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37 頁背面) ,
顯見被告彭雪玉確有交付證人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且並知悉
其內並含有摻有海洛因粉末之情,應可肯認,被告彭雪玉
前開辯稱並未交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之情,顯屬不實。至
於證人詹智全於本院審理時稱該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香菸是其自己製作的等情,已與其分別在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不符,並經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在卷,此部
分證人之證述應有不實,然並不影響本院認定被告彭雪玉
確係知情並有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
。
(2)再則,證人詹智全於偵訊時證稱:彭紀超會提供給我海洛
因,曾提供給我2 、3 次,海洛因是彭紀超拿給我的,彭
紀超拿給我毒品時彭雪玉有時候會看到;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因,彭雪玉有看到彭紀超出去
後回來拿給我,但是彭雪玉沒有看到我拿錢給彭紀超,其
中1 、2 次彭雪玉有在場,有聽到我告訴彭紀超我人不舒
服,要他先幫我處理,我都是這樣講,因為彭雪玉知道我
有使用海洛因,所以她知道我的意思等語(分別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98 頁、99年度偵字第6434號偵查卷宗
第22頁),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宗
第144 頁背面);又證人朱若程亦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主要都是彭紀超給我,有時候彭紀超、彭雪玉他們2 人都
在家中,通常是彭紀超拿給我,彭雪玉也有拿給我過,彭
紀超如果不在就是彭雪玉會拿毒品給我,彭雪玉拿給我毒
品至少有5 、6 次,我也是將錢拿給彭雪玉,彭雪玉拿給
我毒品時,幾乎都是在外面,彭雪玉是上車跟我講多少錢
,看給我多少毒品我就要給她多少錢,彭雪玉說電話中不
要講,彭雪玉到我車上就會說看我身上有多少錢就先給她
多少,剩下我就欠她等語(見他字第1375號黃皮卷宗第19
0 頁),從上開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分別提及:彭雪玉有看過1 、2 次我和彭紀超交易海洛
因、拿毒品時不是彭雪玉就是彭紀超拿等說法看來,雖然
檢察官於本案只起訴被告彭紀超轉讓毒品予證人詹智全3
次(分別為99年5 月2 日、4 日及6 日) 、販賣毒品予證
人朱若程2 次(分別為6 月19日《20日》、6 月27日)之
犯行,但證人2 人在偵查中已詳述被告彭紀超有多次轉讓
及販賣之犯行且被告彭雪玉亦均知情並有參與之情,考量
檢察官依嚴格證據主義只就證據確切且有通聯比對部分,
而予以完整勾稽,從而只各起訴被告彭紀超分別為3 次、
2 次之轉讓及販賣犯行(並只起訴被告彭雪玉部分僅各有
1 次轉讓及販賣犯行),然證人2 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
時之證言,仍可供參酌,即被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轉
讓、販賣毒品予證人之事,應係知情的。
(3)再參以就被告彭紀超、彭雪玉2 人坦承彼此為男女朋友關
係,不定時會居住在一起,且從上述(2)證人所述,亦可知
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2 人間之關係非比尋常,且被告彭雪
玉知悉被告彭紀超轉讓及販賣毒品之情,再輔以被告2 人
亦均係以捲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足見被告彭雪玉對
於彭紀超之生活習性、做事方法甚至是施用毒品、轉讓及
販賣毒品等情應已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加以被告2 人與證
人詹智全3 人曾經一起施用過毒品,顯見其等3 人間之關
係亦屬密切,而於99年5 月6 日當日被告彭雪玉與彭紀超
亦生活在一起,對於當日被告彭紀超與詹智全有多次通聯
之情,自應知悉,而被告彭雪玉亦坦認當日曾接聽到詹智
全之電話,輔以當日詹智全之手機亦確有撥打給彭雪玉使
用之手機之情,亦有通聯資料可證(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
卷宗第184 頁背面)等情綜合觀之,被告彭雪玉對當日證
人詹智全於電話或簡訊中提及因提藥人很難過且要求其等
送藥前來之事,應係知情的,被告彭雪玉事後諉稱並不知
情,顯屬卸責之詞,而不可採信,綜上被告彭雪玉知悉要
送藥給證人詹智全,並也確實將內含摻有海洛因粉末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送給證人詹智全,被告觸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行,已屬明確。
(4)至被告彭紀超堅稱99年5 月6 日轉讓毒品予證人詹智全之
事,被告彭雪玉並不知情乙事,被告彭紀超就此先於【偵
查中】供稱我有跟彭雪玉講說請他帶菸、一瓶水、麵包給
詹智全,我還有請彭雪玉買一包菸給詹智全,但彭雪玉問
我桌上不是還有菸嗎,我就說好,桌上隨便拿一包去,所
以最後彭雪玉是拿桌上已經開過的菸過去、是彭雪玉拿錯
有捲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菸給詹智全的等語 (見他字第
1375號黃皮卷宗第244 頁、第248 頁);嗣於【本院審理
時】才又供稱是當天在便利商店買完麵包、水等物品之後
,始將上開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趁彭雪玉不
知情的情況之下,放入塑膠袋內,再由彭雪玉交予詹智全
等等,前後供詞,已有出入而有可疑,而後者如被告彭紀
超所述當天下大雨,塑膠袋是放在機車前腳踏板上,衡情
,該放置在腳踏板上塑膠袋內之香煙容易受潮,必定不能
防雨水,則被告彭紀超與被告彭雪玉購買相關物品之後,
焉能將香菸放置可能受潮之處,亦有可疑?再者,上開黑
色大衛杜夫香菸,其外觀,與一般香煙無異等情,業經被
告彭紀超及證人詹智全,證述詳實,倘被告彭雪玉果係不
知情,根本不用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況下,將香菸藏於塑
膠袋內,僅需在被告彭雪玉進入偵查隊時,告知這是普通
香菸,交給詹智全即可,根本無須隱瞞被告彭雪玉,況被
告彭雪玉當日,亦自承也有將其本身之1 包紅色大衛杜夫
香菸交給詹智全,是被告彭紀超所稱趁彭雪玉不知情的狀
況下將香菸放入塑膠袋內之說法,顯不符合常情,亦並非
真實,顯係事後欲迴護被告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應
以其在偵查中所述指示彭雪玉將摻有海洛因之黑色大衛杜
夫菸交給詹智全的說法,較接近實情。而被告彭雪玉自警
詢、偵查中至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曾經交付黑色大衛杜夫
香菸予詹智全,倘若被告彭雪玉確係單純的不知情香菸內
摻有海洛因,在證人詹智全及被告彭紀超均陳稱確有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之存在下,其又何須全盤否認曾經交付黑色
大衛杜夫香菸予詹智全之事實?(實則其大可陳稱有交付
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但不知內有海洛因即可),顯
見被告彭雪玉,應係知悉上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確摻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因臨訟欲卸責始進而全盤否認有交
付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事實,而與證人詹智
全及被告彭紀超2 人之供稱不相符合,是認被告彭雪玉確
有與被告彭紀超,就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詹智全
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5)綜上所述,被告彭雪玉確已知悉並有交付內含摻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粉末之黑色大衛杜夫香菸予證人詹智全之情,
已可肯認,被告陳稱不知情,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可採
信。
(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
1、被告彭雪玉固坦承有收錢,但辯稱不知該錢是毒品的錢,
稱1,500 元是朱若程要還給我的錢,因為之前他小孩子生
病來跟我借錢,還我的錢等等,已遭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在卷,並證稱:2 人根本無任何借貸關係,去借
錢的是我大妹妹,那是好幾年前的事情,跟這個好像差很
遠,而且我沒有跟她借過錢、拿錢給彭雪玉就是跟毒品有
關等語屬實(見本院卷宗第150 頁、第156 頁背面、第
157 頁),可見被告彭雪玉所辯已有可疑。
2、再則,證人朱若程於本院審理經交互詰問時,亦證稱:99
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是彭雪玉接聽的,我跟彭雪玉說
我要把6 月19日向彭紀超買海洛因、安非他命各1 包的錢
給彭紀超,彭雪玉就叫我到他們的住處,我過去後就先給
彭雪玉1,500 元,彭雪玉就說還欠2,500 元,我就說之後
再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宗第151 頁、第158 頁背面),
參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彭雪玉亦陳稱係其在
使用,另有申請人之資料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6447
號偵查卷宗第101 頁),而於99年6 月20日下午2 時7 分
亦確有與證人朱若程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通
聯之紀錄(見他字第1375號白皮卷宗第216 頁背面),顯
見證人朱若程當日確有與被告彭雪玉對話,並告知要交付
毒品之金錢等情,而被告彭雪玉卻辯稱該1,500 元係朱若
程欠其之金額,顯屬不實;而被告彭紀超於本院審理時雖
稱是請被告彭雪玉去收錢,並告知被告彭雪玉是朱若程欠
被告彭紀超之錢等等,然與被告彭雪玉所述互核已有不符
,且與證人朱若程所述,亦不相符,被告彭紀超所述顯係
迴護彭雪玉之詞,而不可採信。至於證人朱若程雖於本院
審理時稱不清楚被告彭雪玉知否1,500 元是毒品的錢等等
,但證人既已證稱當日是被告彭雪玉接聽的,且告知是要
還毒品的錢,被告彭雪玉應已知悉該錢係毒品的錢,至於
證人回答不知被告彭雪玉內心之主觀認知,尚不違反常情
,而不能據此為有利被告彭雪玉之認定。再從被告彭紀超
與彭雪玉間之親密關係,及證人詹智全、朱若程於偵查中
及本院審理時之上開證詞(見上述(一)2(2)部分),被
告彭雪玉對被告彭紀超有販賣毒品之事,應係知情的,其
辯稱並不知是販賣毒品的錢等等,顯屬事後卸責之詞,顯
不可採。是被告彭雪玉知悉彭紀超販賣毒品予證人朱若程
之情,並收受販賣毒品之款項,其確有參與販賣毒品之情
,應可肯認。
確實我姐並沒有做出拿有參有毒品支香煙給人也確實並不支情香煙已被掉換,難道說一個人沒做過的事,就單憑他與彭紀超曾只是男女朋友的關係而以,就認定是共同的,最後的判決卻是
彭紀超,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彭雪玉,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雖然說自己做錯的事情得自己承擔後果,可是並沒做的或是不知情的事,而且沒前科案底紀錄的還比被依個累犯(彭紀超)判的還重,試問這不如同宣告他下半生已死亡了嗎,人生走了一大半了如今面臨這不公的司法姐姐常覺得活者還有何意義了.....


各位熱心的律師,您好:
一、事情是:
我奶奶今年去世,我奶奶只有二個小孩,一個是我爸、另一個是我姑姑,我爸、我姑姑要分我奶奶的遺產,不知有那些款項是可以作為遺產分配前的扣除額?
有那些款項是得作為扣除額的?
二、想請問下列費用,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一)、奶奶去世後的大大小小喪葬費用 (例:喪儀社的費用、火葬場的費用、祭拜水果用品的費用、祭拜期間請餐廳置辦午晚餐的費用等)
(二)、我姑姑早在民國70年左右即出嫁到外縣市,在奶奶生前,我姑姑平均一年回來二次探望奶奶;在我姑姑出嫁後,奶奶都是由我爸爸獨自扶養,奶奶的一切日常生活開支都是由我爸爸獨自負擔;想請問「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些費用得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三)、上面所說的「奶奶的醫藥費、看護費、健保費、生活費、營養品費用」若是得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的話,該怎麼證明呢?
1、醫藥費,若是已無單據的話,可否直接向醫院申請「所有奶奶就診的費用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2、健保費,若是已無單掾的話,可否直接向健保局申請「所有奶奶的健保費繳費紀錄」,以此作為證明?
3、看護費,付錢給看護時,並無收據之類的紙本證明,該如何證明呢?
4、生活費、營養品費用,這是長期每日的花費,該如何證明呢?
(四)、在奶奶去世後,我爸爸就主動拿給我姑姑「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並說「這是奶奶的遺產」,試問這筆「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否作為遺產計算的扣除額?
1、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因當時僅有親屬當面作見證,並無紙本收據之類的證明,則該怎麼證明呢,僅有人證能成立證明嗎?
2、若上面所說的「10萬現金、價值6萬的戒指」可作為扣除額,則計算方式是否為:假設奶奶的遺產有100萬,由我爸、我姑姑分,則我姑姑最後可拿到的遺產數額是否為「34萬 [ (100萬 / 2人 ) – 16 萬 = 34 萬 ] ?
三、我爸爸 和 我姑姑 在均分 遺產時,須不須要立紙本證明,以證明彼此已確實拿到應得的遺產數額,避免以後再生任何糾紛?須不須要有其他的人作為證人?
四、額外問的是:我爸爸在奶奶去世後的第二天,就把奶奶在郵局所有的定存轉入我爸自己的戶頭內,試問,若是我姑姑要走法律途徑時,我姑姑能否向法院請求調出我奶奶生前在郵局定存的名細,以此作為分配遺產數額的依據?
最後,感謝各位熱心的律師耐心看完我的問題,也煩請能給予一些意見。
小女子萬分感激。


我朋友在他上班的地方招客人摸胸好幾次
都是同一人所為
可是沒有證據
有次他尾隨我朋友去網咖
趁沒人時後抱住她摸她胸部
他本人膽小
不敢大聲尖叫
那個人有多次尾隨他到她住家附近
所以他不敢怎樣
久這個人已經習慣了
每次看到她就是摸一下
跟老闆反應
卻說客人最大...........
我想採法律途徑解決
可是那個色狼都是趁沒人摸他
所以沒證人
請問該怎辦???
雖然說他快辭職了~~~
月底他就辭職了
可是我無法忍受她這樣被色狼侵犯
而且她也向我求救了
我聽完以後眼淚都快流下來了..............
真想找人打她
可是到時換我變成傷害罪
所以我想能不能用法律來制裁他
可是又沒證據...............

1.債權憑證不是只有5年期限,後來我問他有沒有新的,就一直說這是法院判決的,會不會此債權和本票已經無效了,他只是來嚇我們多少拿一些錢?
2.如何去做訴訟確認此債權到底有沒有存在?
3.他給的債權憑證裁定金額是18萬,現在他又跟我說加上這幾年的利息是37萬,所以一直不願意接受我們的和解金額,如果法院已裁定金額且他的債權憑證又過期了,我們實際該還的金額到底是多少?
4.之前我朋友也有工作,當時為何沒有要求強制扣薪,而是現在隔了這麼多年才說要強制扣薪?
5.我們是有意願和解,但也不想當冤大頭,畢竟也是連帶保證人算倒楣了,到底要怎樣確認我們現在是不是真的有還款的義務,就算要還他講的利息金額也太誇張了吧(本票簽暑是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真的很困擾~對一些法規又不清楚加上對方動不動就用律師.法院來壓~請了解的人幫幫忙~感激不


一、債權憑證時效是五年,本票時效是三年,如果對方自95.08.29後,五年間都沒有主張權利之行為者,那你們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的。也是就說如果對方真的來執行的話,你們可以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併「停止執行」。二、消滅時效是一種「抗辯權」,不是說罹於時效對方的債權就不存在,只是你們可以抗辯不付而已,所以你們如果要以時效消滅去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的話,應該是會敗訴的。三、利息是從權利,本金罹於時效的話,利息也沒了。四、可能之前沒調你朋友的財產所得資料吧。五、上面說的都是針對「本票裁定」和「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之債權憑證」而來,如果對方只有這兩個東西的話,你朋友有機率逃的過,所以先不要承諾要還錢、要和解或真的還錢等等。但是,依你所述。你朋友是為人作保,所以對方如果有消費借貸契約等書面,而你朋友又在上面簽名連帶保證的話,那時效就是十五年了,不過這部分如果對方還沒有執行名義的話,是暫時沒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的。六、以上,謹供參考!

各位律師大人:您好!!
我有位朋友在街上看見一位高中女生,臨時起意想跟她開個玩笑,於是從背後摀住對方嘴巴,當場把女生嚇哭跌坐在地。
友人雖立即道歉,並表明只是開玩笑,但已驚動附近里長聞聲而出,報警將男方依法究辦。
事後男方家長與女生家人以一萬元和解,雖女生表明不予追究,但警察說友人觸犯了「妨害他人行動自由」,屬於公訴罪,不能撤銷,於是還是被移送地檢署。
隔日開庭,檢察官表示:因念在被告為初犯,以3萬元緩起訴兩年。法官說:若兩年內被告行為良好且不再犯,那就不會被判刑。
可是今天朋友接獲地檢署電話通知,於兩個禮拜後將再次開庭。朋友詢問:不是已經解決了嗎?對方表示:不清楚,會再寄送傳票通知。
請問:
1 在此案中,被告既已繳付罰款,且檢察官表態:兩年內若行為良好即不會判罪。為何依然需要出庭?(與當初檢察官說法不一)
2 被告會留有案底嗎?是否會影響他未來就職方面的問題?
3 家人是否會有連帶責任?(比如不能考公職或考軍官)
3 被告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刑期多重或罰金約多少?
以上疑問,懇請律師大人回覆,謝謝!!
各位律師大人您好
求刑內容為
求刑:請審酌被告係對夜歸少女下手,造成被害身心受創甚深,若非被害人立時呼救及證人當場逮獲,後果將不可想像,建議從重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五月,且不得緩刑,以示懲戒
請問收到簡易判決書後再來就是等正式判決書下來嗎?
要如何爭取上訴呢?
以上疑問,懇請律師大人回覆,謝謝!!


(1) 案件必須等到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書,才會發生緩起訴的效力。檢察官雖已表示兩年內若行為良好即不會有事,但因尚未形諸明文,所以在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書前,還是可以要求您出庭進行偵查的。
(2) 如果您有按照緩起訴處分書規定繳納費用,且在緩起訴2年期間內沒有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而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而提起公訴,基本上期間過了就視為不起訴,原則上是沒有案底的。
(3) 刑法處罰的對象是「行為人」,每個人就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並不會使其他未參與犯罪的人負連帶責任。
(4) 依您的敘述,檢察官是很可能作出緩起訴處分。如果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被撤銷,您就不會被判刑。另外妨害他人行動自由罪,依刑法規定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並不屬於重罪。
(參照刑法第302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253條之2、253條之3)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對方打人致傷的行為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依據驗傷單和人證作為證據,並不一定要有錄影畫面才能定罪。另外備案與報案是有所不同的,就告訴乃論罪而言,必須報案後才會開啟刑事追訴程序,因為備案不代表已經提出告訴。由於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妹妹必須在受傷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不過您提到妹妹也曾經反擊,如果有讓對方受傷的話,對方也有可能告您妹妹傷害罪,這點請注意一下。
(2) 男方如果在您妹妹未滿16歲時,就與她進行性交,縱使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仍可能成立與幼童性交罪。如果男方有把您妹妹帶走,而脫離家庭父母的監督,則可能成立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這個和誘罪的未成年是指未滿20歲。這兩個罪都可提出告訴的。另外雖然男方和您妹妹並未結婚,但男方如果有養育小孩子的話,依法律視為認領,男方就會是孩子的爸爸,而必須負擔撫養孩子的義務。
(參照刑法第227、229之1、240、277、287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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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朋友是在1月31號發生的車禍 我是車主,我把車子借給 A 的姐姐騎,回家路上都安全無事,隔天 A 說要騎我的車找朋友,我知道 A 無照我就跟 A 說不行,我叫他姐姐載她去,A 跟我說好又偷偷騎出去,我人在軍中不知情,後來 A 就發生了車禍
後來發現 A 跟她姐姐都無照,初始 A 口述跟我說她姐姐有駕照租車,因為租車的時間快到了才跟我藉車(後來發現她是跟朋友藉駕照租車的) 我也有證人陪同看著車是她姐姐騎走的,
現在因為事情鬧翻了,A 還想 a我那比修車費用,請問合理嗎??
車禍主要原因,是對方(轎車)撞 A(機車) 雙方都是直行車 那個十字路口的監視器又壞掉,無法判別誰闖紅燈,不過對方的保險有打電話說,他們最高理賠只能到3萬元,(可是我的修車費用是4萬1千)
保險又說,如果怕 A 把修車錢拿走不給的話,想要直接找保險理賠也是可以的,不過這樣保險就只能陪到1萬5千而已,車的理賠就到這邊為止,說是因為對方是闖紅燈,我們(A)就是闖黃燈,所以只能賠車主1萬5千,問我們要不要,不要的話可以再等他們出來談和解,可以要求對方或A理賠修到好。
現在這個事情讓我煩了4個月了,都還沒處理好,大家都把責任推來推去,我這個好心把車藉人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只能自認倒楣嗎乖乖哪1萬5千嗎,藉車的人又想吞那筆修車費用,請問我該怎麼辦如何處理
麻煩教我一下拜託拜託 謝謝""




(1)您在移交庭時向法官認罪,是自我有罪陳述的自白。而且在法官面前自白,原則上是依自我意志陳述的自白,法院得以自白、人證和吸食器等物證下有罪判決。至於翻供一事,雖然您是因害怕再被羈押而自白,但由於您的自白應該”不是在刑求脅迫”下作成,法院基本上是不接受翻供的,而是依之前的自白判決。由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屬於重罪,縱使自白也不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特別規定,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所以您可以依此爭取。
(2) 您收到刑事傳票,要求到庭說明是否接受戒癮治療,這是吸食第1級或第2級毒品的戒癮治療。如果您有吸食上述毒品的話,原則上會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最多2個月。經觀察勒戒後,如果沒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會被釋放;如果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就要入戒治處所進行強制戒治,為期6個月至1年。由於您還有刑案在審,您應該按時到庭說明。
(參照刑法第65、66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10、17、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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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及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及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及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件事情想詢問您們,我一退伍就在一間咖啡館裡面做事,店裡的老闆(稱A)那時對我挺好的,到了,A想要再開一間咖啡館,而之前的負責人B時常在國外(後來才知道他也是人頭),所以,A希望我能幫忙當代理負責人,而我們也有簽訂一張負責人變更協議書,而第二點有提到說我為臨時負責人,所以此公司所有權還是A所有,而我們簽訂約期為一年,【而這一年內,A拿著公司的支票去開,到最後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跳票了,使得我有跳票紀錄,這邊也想詢問一下,如果有跳片記錄的話,是三年內沒有辦法辦信用卡,還有什麼比較嚴重的事情嗎?那這樣子可以去告他嗎?】一年到了以後,我就離開了此公司,也叫A將我的負責人身份變更,但A遲遲未去辦理,直到,我的新公司接到法院來的條文,要我支付我薪水的三分之一來還債,此時,我才知道,公司積欠了(勞保、健保、勞退、營業稅)總共30萬,現在面臨我要還錢的局面,我有問過A,他說將這些資料(繳款帳單..之類的)給他,他要辦分期處理,我東西也寄了,但是因為A的個性我不是不了解,他一定會拖、拖、拖,所以我想詢問各位律師先生,如果有處理,那我要怎麼知道他有處理,是我不需要用我薪水三分之一去付款嗎?還是哪裡可以去查詢?而如果不處理,我是否能告他呢?讓我不需要去付這些不該我付的費用,如果可以告,大約費用多少,告贏的機率又是多少?(目前我手裡有的是變更協議書,和他以簡訊跟我說的對話,希望在這裡可以獲得一些資訊,或者沒有辦法告訴我得話,也可以請跟我說看哪方面得書籍比較了解,謝謝,感恩。
P.S在當負責人跟上班的時間裡,我也沒有拿到全部的薪水,所以,我也希望能將我的薪水可以全部拿回來,目前這邊是沒有領薪水的證據,但A那邊也沒有給付薪水的證據,因為給付薪水是付現,所以有給付就會請拿的人簽名,但我也都沒有簽名,而且我有證人可以證明我沒有拿到薪水,因為他也是受害者。希望律師先生可以幫我看看。

去年六月底,我老公上104找工作被騙人頭戶......
他讓我知道時戶頭裡已經有多筆金錢進出的紀錄,我也懷疑不對勁後~陪他一起去警局報案。
要去報案那天是假日,警察看過我老公的存摺後幫我們上165查帳戶,警察說我老公的帳戶還沒被列"警示帳戶"要我們趕快去把卡片掛失。
而那天是假日我老公就用電話客服要掛失卡片,但是銀行客服說我老公的帳戶已經有異常金錢往來不可以掛失,我們兩個又跑了一趟警察局說要備案,但那時警察堅持上165沒有異常也沒有查到有被害人報案所以我們不能備案,一直叫我們趕快掛失就對了!
到了星期一我跟老公一大早就跑銀行想趕快處理掉,沒想到銀行員直接通知警察局的來抓我老公回去做筆錄(營行通知的分局跟我們本來要備案的分局不同)。
做完筆錄後,我老公很不甘心~他就試圖打電話給那個騙他去應徵工作的人,打了兩三通~都有人接但是接電話的人都說"他不在,晚點我請他回電給你",我老公也錄下了這幾通的通話紀錄。
到了年底這件事沒有下文也沒有收到甚麼通知書,因為也過了好幾個月所以就忘了這件事,我們租的房子到期也搬了家換了地址。
到了今年初我老公之前的公司打電話到我的手機要找老公說:有個警察在找他,要我們跟警察連絡。我老公連絡後被通知要去警局一趟,一去就沒回來,才知道他因為"警示帳戶"找不到人被通緝......
今年三月被傳檢察署,因為被通知的時候已經事隔半年多,那時候都沒有去收集甚麼證據就只有做完筆錄後的那幾段通話紀錄,在檢察署我老公也講明了一切是因為急著找工作沒有顧慮到會被詐騙集團騙帳戶,也說了我們發現被騙時也有要報案但是警察不受理。
我們也是受害者,我老公是因為找工作才被騙,所以根本沒有錢可以償還那些被騙錢的受害人(受害人有四人、被騙金額總數將近八萬多),所以被傳喚時並沒有想著要與被騙錢的受害人和解,只希望檢察官可以明查!
但是昨天收到檢察署寄來的文件,偵查終結:被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說明欄說有提到,查無被告有備案事實所以懷疑是詐欺同夥......(就有強調警察不給我們備案)整個很冤妄!!
我跟老公馬上奔到去年要報案的派出所,希望可以在找證據或證人,但是事發到現在已經快一年了,派出所的監視器已經沒有檔案,那時的警員也被調職......昨天我們在警局也敘述了被騙那時要報案的情形,他們也說了"確實沒有被害人報案或警局沒有警示帳戶通知,他們也沒有辦法幫我們受理做筆錄"所以去年我們在那間派出所一點證據都沒有留下......
請問:現在檢察署判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法院還有得救嗎?
如果我們找到了那時候不受理我們備案的警員做證對判決會不會好轉一點?
如果真的沒證據了,上了法院還有機會提出和解不被抓去關嗎?
和解是只要償還被害人被騙的金額就好嗎?
因為我現在懷孕想到以後開銷會變大,又加上和解後償還的金額.....壓力好大!!
麻煩律師幫我解惑~
感謝您看完我的事件經過!



(1)對方告訴店家「本社區有位叫某某某的人,他吃錢、討客兄,所以你們一定不要選給他」的行為,依法應會成立誹謗罪。誹謗罪並不需要公然為之,凡是有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貶低他人名譽之事實就會成立誹謗罪。依您的敘述,對方說你們一定不要選他,原則上有散布於眾的意圖。傳述吃錢、討客兄的事實則是指涉事實而貶低他人名譽的行為。您可以請店家作證,指出對方曾作出誹謗行為。另外誹謗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知道犯人(店老闆親口跟你說的時候)後的6個月內提告,否則法院會不受理誹謗罪案件。
(2)如果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您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如果已經超過告訴期間的話,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對方的妨害名譽行為侵害了名譽權,要求對方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以及賠償精神慰撫金。
(3)如果成立誹謗罪,依刑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由於誹謗罪並不算重罪,一般而言,可能會處罰金或是緩刑,所以對方不一定會被關。
(參照刑法第310、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前些日子和一個人大吵架,但她打了很多罵人的話在她的FB上(例如:恐龍,奶被小孩吸大,你爸的安養院缺擬一個名額,厲鬼,惡鬼,被男人上過,還說我跟她難友搞三批等不堪字眼),並且以公開的方式,雖然她沒有指名道姓,可是我有回應,她卻直接再回應那邊越罵越難聽,跟我一來一往的對話,甚至是直接用回應的方式罵些不堪言語,隔天,她的室友有傳簡訊說她那個簡訊是罵我的沒錯,當天晚上,她自己也有承認那些PO文是罵我的,我也有錄影存證,在場也有證人,因為FB也有共同好友,她的辱罵方式真的讓我很火大,連我家人也扯進去了,這樣子我提告的勝訴機率有多大?她罵人後還跟朋友討論她的毒蛇公立還是一樣讓我很無可忍才提告,我現在有影音檔+圖片檔+證人+簡訊,可以證明她在FB上罵的人是我,但我想知道勝訴機率有多大?如果我勝訴了,那她會被判什麼刑責?不過我也有說她卸妝嚇死人和她是酒家女(可是這真的是他的職業)這樣我還會勝訴嗎?



1. 誹謗罪並不必須要在公開場合才能成立,凡是有散布出去的意圖,而進行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原則上就會成立誹謗罪。乙在偵查庭內和庭外都有傳述影響他人名譽的不實消息,依據經驗法則,應該是有散布不實言論的意圖,所以原則上會成立誹謗罪。
2.罵三字經是侮辱行為,侮辱在定義上是「不指涉事實」的辱罵貶低名譽的行為;誹謗則是「指涉事實」貶低名譽的行為。公然侮辱罪只需是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就會成立。雖然偵查庭是不公開的,但還是要依當時偵查庭的狀況而論。由於偵查庭現場有檢察官、書記官、證人和法警等人,仍然有可能合乎「多數人」的要件而成立犯罪的。
(參照刑法第140、309、31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一、你提出的兩個觀點並無矛盾,因為是不同層次(進程)的問題。二、現在一般金融機構都是一訴對債務人之配偶聲請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很多人就會想配偶怎麼避免被另一半之債務波及,你提到的「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是其中一種,這種作法業經部分實務判決認可:「若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抑或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就雙方財產如何歸屬有所約定,或雙方合意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處理財產問題,即應視為已有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意,均不得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而為請求,債權人自亦無從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但它不是萬無一失的,甚至可說是各種迴避方式中風險最大的。三、風險在於,債務人雖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它畢竟是「無償行為」,而且你都沒錢還債權人了,還拋棄債權,當然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所以一般金融機構會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撤銷你這個「拋棄債權」之行為,然後再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也有實務支持:「債務人書立同意書拋棄其對配偶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既係債務人對其配偶免除債務之無償行為,顯害及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故債權人得依該項規定,訴請撤銷債務人對其配偶所為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及同意書所為拋棄之意思表示」(高院99上449)。四、結論,你的兩個說法沒有矛盾,要避免金融機構代位請求,千萬別只用「拋棄」之方式。五、以上,謹供參考!

(1) 關於蔡律師提到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上簽名,再加上一位證人簽名就萬無一失的說法,應該是指簽好契約後,縱未辦理登記,也可產生「夫妻之間」對抗的效果。但是,通常這個情況,後就是辦理離婚或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這時如果銀行要追,也因為已經辦登記而有產生難度,所以會因程序複雜而產生不追的念頭,但是不代表銀行依法就無法追償。
(2) 而現行法令規定,債權人代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還是可以主張。而如果於法定夫妻財產制結束時,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契約顯然有失公平,這時還是會被認為是詐害債權行為而被撤銷掉,所以您提到的第一個說法是比較適合您參考斟酌的。
(3) 另關於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書面契約,其實並沒有特定的格式。只要在契約中明確記載夫妻姓名、結婚和約定分別財產制之發生日期、願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雙方簽名同意即可,但是如果不是要辦離婚登記,就還是要去辦夫妻分別財產制登記,才會發生對外的效果。
(參照民法第244、1030之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對方(騎機車)闖黃燈或紅燈撞到我媽(騎電動自行車 無牌),現場有證人打電話報警也當場跟我媽保證說會出面當證人,後來談和解破裂,我媽就告知承辦員警要提告,也辦好提告手續,但提告兩個月後,另一分局打來說"你在某月某日發生車禍,確定不和解嗎?"後來去找議員才正式送出案件
關於監視器及人證
承辦員警在車禍當日不願把人證連絡方式給我們,事後提告承辦員警也說多次聯絡證人也都不肯出面
監視器部分承辦員警說模糊一片根本看不出是誰對錯,也不肯讓我們拷貝一份
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電動車行駛在道路上是違規?這跟車禍是兩回事嗎?
2.在告知員警提告後,經過兩個月多卻還沒送出,這是正常程序嗎?
3.因承辦員警說監視器錄的模糊根本難以辦別,這在開庭時是否可要求當場撥打給證人嗎?
4.經過承辦員警說在監視器或證人都無法利於被害人,請問有什麼辦法可建議?
5.車禍當日有送急診也開驗傷單了,但僅針對外傷部分,過幾天才發現身體上的不適,這些事後才發現的傷在法庭上會承認嗎? 6.關於監視器及人證聯絡方式,我們當事人真的無法索取嗎!?




被告是可以保持緘默的,因為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犯罪的義務,也沒有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義務。檢察官必須證明犯罪事實才能讓法院下有罪判決,所以被告保持緘默並不代表默認,原則上不會因此加重量刑。但要注意緘默是指「全程緘默不回答」,如果是選擇性的作出陳述,就不屬於緘默,法官可以依據被告避重就輕的回答產生不利被告的心證。而且實務上,基本上就緘默權行使的一方,法院會認為是在逃避回答問題,做出不利判斷的機率比降高。至於您弟弟是可以不用作證的,但是如果他同意作證,如果具結後為不實證詞,還是有偽證罪的問題。另外您弟弟的證詞並不一定會因為有親屬關係就無效,法院雖然仍會依據證言真實性作出判斷,但依實務經驗,除非有物證或其他人證佐證,如果說對你有利的話,會被認為迴護你機率較高,而不予採用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註1:我已寄存證信函給銀行主張銀行違反銀行法12-1條。
註2:我有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
註3:銀行曾於97年4月30日來函通知將本人由連帶保證人調整為一般保證人。
註4:銀行於4月24日全數凍結本人薪資轉帳帳戶。 想請教律師接下來我要怎麼做,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