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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好人 103-10-01 00:08

各位大律師好,若滿20與未滿14歲的女生互傳裸照,但是沒有公開或散布,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呢?

隱居 (勇公) 103-10-01 00:16

您好,

(若有穿內衣內褲可能還不至於構成,若有露三點的其中一部份,則可能構成)

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

本人上個月方接受本網站網友的委任,上訴最高法院中。

(一審判強制罪六個月,緩刑二年,二審改判二年八個月)

之前網友都是請公設辯護人而已,未料遭此重判。

主要爭執點要求女生自拍是否符合第三項被拍攝的要件。

高院有不同見解。以致刑度落差甚大。

偵查中檢察官原本告知若和解將諭知緩起訴處分,

結果又改變見解逕行起訴。

一審和解後法官論強制罪且為緩刑宣告,未料檢察官又上訴致遭撤銷改判。

建議儘早諮詢。(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實務又放的很寬,而且很容易依女方的證詞認定,

女方的證詞又容易受影響)

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
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
十八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預防勝於治療

還是請你小心,不要再攪這個了,要不然你就要付律師費給我了。 一個不幸的消息,最新最高法院見解是自拍也算是符合兒少條例。

我是好人 103-10-01 00:24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律師您好,女生自拍照片有露上面兩點但無露臉,請問這樣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嗎?還有請問此項適用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可確認照片中之人物為未成年少女,則仍會構成,而本件難有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好人 103-10-01 11:47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可確認照片中之人物為未成年少女,則 ... (恕刪)

律師您好,如果在未公開散佈的狀況下已經把照片刪除,還會構成兒少性交易條例27條第三項之罪嗎?還有此罪緩起訴的機率高嗎?

純諮詢 103-09-30 22:15

如果在某明星的官方網站下載的圖片然後販賣這樣有違法嗎?    因為有人說只要是官方圖片的話都沒差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28

侵犯智財權...

本件就您所述情形應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陳 103-09-30 20:03

您好:

本人在某宗教的基金會上班。因為基於宗教及人道的理念,本會有許多津貼優於勞基法,經過律師咨詢,若勞動契約優於勞基法,一切以公司契約為主。當初簽訂契約時有兩份,一份在我,一份在公司,但因本人開刀留職停薪期間,公司內部裝潢,把我的合約“不小心”丟進碎紙機了~

因為公司有許多相當優渥的醫療津貼,但是自從換了主管以後,一直在這部分刁難其中的金額,原本應補助15萬,甚至更多,但公司這邊卻只補助1200元,這部分已經申請過勞資調解了,但是調解破裂。

當初簽訂勞動契約,一切都是白紙黑字,但是對方還是硬賴賬,所以我打算要對公司提告,但是礙於我的合約在我的開刀期間,被公司人員把我所有的資料以及櫃子全部移動以及整理,導致我的合約不見,請問我有什麼辦法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我的確是該公司的員工?或是如何能讓公司拿出他們的備份合約?這種案子若走訴訟途徑,到結束大約花多久的時間?

另外請問公司今天打電話來告知,因留職停薪的會議一再延期(公司自己行政安排的因素,還有颱風因素),等我復職的時候,要從我薪水扣除勞退以及健保僱主負擔的部分,公司卻要我自行負擔這部分的費用,請問這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1: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雙方所簽立的勞動契約,開啟勞資爭議之後,可以要求資方提出,但是倘若資方情願被罰款,則還是無法達到請資方提出之目的。

2、倘若基金會所使用的勞動契約都是一樣的,可以嘗試提出其他人的勞動契約作為雙方約定的佐證。證明為員工的部份,有打卡單、勞健保等都可以證明。

3、訴訟期間約為1~2年,實際上的狀況則必須依據承辦法官的辦案風格、證據提出等因素影響,不能一蓋而論。

4、有關於復職期間的問題,倘若因為公司的因素,則當然不能扣薪,否則就是違反勞基法。本文提醒您應該注意申訴期限30天的規定。

 

 

 

 

 

uidjiki75 103-09-30 17:47

補習班簽約,他會說有些很好聽的話,我錄音是為了保護我自己的權益,不想讓自己被騙。
簽約前和簽約後講的不一樣,講的內容回家仔細看合約,也沒寫。

我們就在LINE上討論,無意中我說出了,我有錄音(因為我想讓她知道她說謊)

錄音內容很明確他在說謊

最後那補習班他是讓銀行先匯一次全部的錢給自己,我再慢慢分期匯款給銀行的,我在銀行要匯過去前,和銀行說馬上取消。

後來他生氣打電話,過來講一堆有的沒的。

跟我說要去補習班撤銷單。  這撤銷單是銀行的吧?只會有一張對吧?(我還沒去,但過幾天要去了,會怕)

最後很兇地跟我說:你錄音違法的,我可以告你,只要你來補習班在我面前把檔案刪除就好。

但我有疑問,我去補習班給他看錄音檔,不就變成當場的證據說我有錄音,讓他更有能力告我。

 

補個習被騙還要被告,社會真黑暗。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2:35

1.你的問題是什麼?

2.你錄音,他要告你什麼?

以上...

uidjiki75 103-09-30 22:56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你的問題是什麼?

2.你錄音,他要告你什麼?

1.我的問題是我這樣會不會被告,還是他只是嚇我?

1.我該在他面前把錄音檔刪掉嗎?

2.他要告我什麼沒說清楚,他只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就錄音

(當天是門市店面,算開放空間)

 

 

 

 

uidjiki75 103-10-01 00:06
回覆 uidjiki75 的發言內容:

補習班簽約,他會說有些很好聽的話,我錄音是為了保護我自己的權益,不想讓自己被騙。
... (恕刪)

 

合約因為取消匯款所以沒生效,但合約在他那裡沒問題嗎?

Jeff 103-09-30 17:26

律師您好 :

我是地主, 最近因三七五租地想出售, 須補償承租人部份擬以公告現值計算總價扣除增值稅後三分一給佃農, 這樣有違法或違憲嗎? 佃農主張要以買賣實價的三分之一計算這是新法規定嗎? (可以也扣除仲介費、印花稅等嗎?)

另外;地上耕作物補償是跟據內政部100年8月31日修正發布「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計算, 還是依雙方合意之補償金額即可. (跟佃農的三七五租約有載明耕作物是甘藷, 租金收據也是寫甘藷, 但佃農實際上種芒果)

謝謝您的解答!

103-09-30 10:14

請問目前分居中不想給對方的家屬(爺爺 奶奶 姑姑 阿伯)探視小孩 能否只給小孩的爸爸探視小孩就好呢?…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4: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有不利子女之舉動或影響,可以拒絕探視。

2、倘若沒有,則建議許其在我方認為妥適的情形下探視,否則雖然未違法,但對方可以提起酌定探視訴訟

3、建議可以簽立協議書為之。

Aston 103-09-29 18:56

我父親在彰化騎機車左轉彎時遭直線來車從後面追撞,因為沒戴安全帽所以導致腦部重創,送醫不治,對方也是騎機車,但是才17歲,無照駕駛並且肇事逃逸,後來開庭時對方律師卻一直指責我父親因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所以說我父親是肇事主因,而鑑定委員會也認為雙方都有錯,可是當初有附近店家裝設的監視器有拍到,當初當地警方也有去調監視錄影帶,監視錄影帶顯示我父親是已經轉彎準備直行時被後方來車追撞,我們家屬也都有看過那卷錄影帶,可是法官一直沒看到監視錄影帶,因為我們都不是彰化人(只有我父親一人在彰化工作定居),後來我們要去調錄影帶給法官看時,打給我們的律師律師竟然說錄影帶不見了,還跟我們說:(我知道你們很生氣,但是你也拿他沒辦法),讓我跟我母親非常傻眼(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們不是當地人,對方是當地人,所以我們在外地被欺負),法官後來一審判對方要賠30萬,那位肇事者因為未成年也只有判保護管束三年,於是現在上訴就把原本的律師(法律扶助的律師)換掉,想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否合理?無照駕駛上路不就是違法了嗎?為什麼卻還說我父親因為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錄影帶竟然會憑空消失?我該找誰討呢?
(補充--那位肇事者有超速)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0-03 10:20

1. 無照駕駛確實是違反道交條例,但事發的究責仍要以事發當時的狀況為準。

2. 監視攝影器當初在鑑定時有無提供鑑定會參酌?又當初若是鑑定不服得提起覆議,這些都是救濟管道。

3. 再者,說一個比較現實的,法律雖規定法官不受鑑定意見拘束,但因為法官多非專業,故判斷的依據往往也是以鑑定報告為準,錄影畫面或許可以做參酌,但若不是很明顯跟鑑定報告有不一致,通常法官不太會去推翻鑑定報告的意見。

亭亭 103-09-28 16:29

無尾巷停車違法嗎?但沒有擋住出入口也不是消防道路!鄰居,但斜對面的車要進車庫每次都說我們擋住警察來了確說沒有   請問 我有違規嗎?或有民事刑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09: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巷內停車,只要不影響出入及救難,並且不是巷口,就沒有違法問題。

2、可以請里長協助,或是請求交通局劃設停車位處理。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2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夏天 103-09-28 11:14

請問公然侮辱一定需指名道姓,對方才違法嗎?

對方在臉書社團內諧音+職稱,同事都知道是我,

我剛去派出所報案,警員告知不構成,

在此請律師解惑,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8 11:42

您好,應該是這個案件太小,沒什麼績效,警方不太想辦。

建議您自行前往地檢署提告

(警方也有業績成本考量,刑警一個月沒有達到相對應的積分,會降為派出所警員,

所以通常會以有分數的先案件先考量)

夏天 103-09-28 11:54

 謝謝律師回覆,

 祝福您一帆風順!

阿成 103-09-28 03:36

律師你好,我目前在消防總部119當兵

因為有學弟拍長官上班睡覺照片傳給蘋果日報

記者來本局詢問負責人後

經由其他學弟(有兩位學弟在場聽到)跟我告知

當時上班的隊員以及主任他們在討論第一時間說是我投訴的,當下本人經由學弟口中聽到非常不高興,本人沒做錯事情為什麼說是我做的,他們是公務員,當時在場至少3個人以上這樣是否有違法法律責任?公然散播?公然毀謗?妨害名譽?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6: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這樣的指摘應該沒有侵害您的名譽問題,倘若因此被不當處分,則可以另外提起救濟

 

 

SQ 103-09-26 22:53

車禍案件對方紅燈違法無誤也認罪,以開偵查庭第二次完畢

事後對方當作沒事情發生從未接過電話,第一次偵查庭也未到,檢方發第二次才來,還當庭補充說他是低收入戶很可憐等等...還說我不願意和解,但重點是案發後在現場講好要到車廠估價,我等了很久人烙跑了...之後電話都聯繫不上...直到第二次偵查庭才來說他是低收入,而我確定不和解提告,接下來我該如何提刑事附帶民事賠賞呢? 要在哪邊提出?對方態度很惡劣(案發當時紅燈還沒悔意,還跟警察說她趕著要在小孩為什麼不能紅燈?撞到我就是倒楣,偵查庭也翹著腳吊兒郎當的)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他裝一副可憐法官會怎麼判他呢 我該如何陳述還是能請法官加重判決呢? 怎樣才有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6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須等到檢察官起訴後才可提起之。

SQ 103-09-26 22:51

車禍案件對方紅燈違法無誤也認罪,以開偵查庭第二次完畢

事後對方當作沒事情發生從未接過電話,第一次偵查庭也未到,檢方發第二次才來,還當庭補充說他是低收入戶很可憐等等...還說我不願意和解,但重點是案發後在現場講好要到車廠估價,我等了很久人烙跑了...之後電話都聯繫不上...直到第二次偵查庭才來說他是低收入,而我確定不和解提告,接下來我該如何提刑事附帶民事賠賞呢? 要在哪邊提出?對方態度很惡劣(案發當時紅燈還沒悔意,還跟警察說她趕著要在小孩為什麼不能紅燈?撞到我就是倒楣,偵查庭也翹著腳吊兒郎當的)真的拿他沒辦法嗎? 他裝一副可憐法官會怎麼判他呢 我該如何陳述還是能請法官加重判決呢? 怎樣才有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23:53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提告之後必須等到檢察官起訴對方之後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只需要注意2年時效即可。 2、刑事案件比較不會斟酌加害人的情狀有多堪憐,您只需要向檢察官好好表示是對方無心和解即可,縱使檢察官要因此從輕處遇也必須去調閱對方的收入資料等,屆時就會很清楚,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3、可能還是要回歸案情處理,至於對方的狀況您還是可以探聽之後提供給檢察官
Svan 103-09-25 14:32

律師您好:

您剛剛有回應我這篇貼文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65727&Topage=1#665751

想再請問以下問題

針對房仲將鑰匙給予水電工

導致鑰匙不見 

不知道是真的不見還是被水電工拿走

並且不見後 並沒有立刻主動告知我女朋友

也沒有主動提供換門鎖的要求 是我們詢問後才告知

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呢?

再麻煩您解答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4:36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此部分除非房仲或是水電是故意的,否則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至多就是請求賠償(如前述)。 2、 本文建議可以先告知房東要換鎖,然後自行更換之後保留收據求償,並且注意您的女友的人身、財物安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9-25 10:30

您好:

       我近日才剛搬進剛蓋好的大樓內(12層樓),不到三個月 同一個建商又要在隔壁蓋5層樓的公寓,二間的棟距不到二十公分,我這向是後陽台,對面是不開窗全是實牆,我之前曾查過法規有看到有一面是後陽台、開窗不是就要距離一公尺以上嗎?那為何建照還申請的下來,沒有違法嗎?這樣我這樣不是很容易遭小偷。

請問有什麼辦法嗎?難不成就讓建商蓋起來不顧我們的人身安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30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防火間隔及防火巷,除了必須保持一定空間之外,還有所使用的建築材質,也有影響世否違法之判斷,因此本案不一定違法

2、您可以請縣市政府的建築主管機關到場檢視是否違法

 

小克 103-09-24 08:55

8月底因委外廠商違約, 我9月初因公司內部懲處而被記過(行政處分)降職(降薪), 但是事發過後到懲處之前, 公司並未約談我說明當時事發經過, 僅約談其他被懲處人員及該時段主管和委外廠商, 以他人片面說詞及主管個人認定, 造成我無端被懲處, 且業務職掌並非是我, 整段懲處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 因此 想詢問各大律師以下問題 :

1.為保障權益, 在未來申訴或法院訴訟, 在公開場合並有告知情況下錄音詢問主管"是否有對我進行約談" (最後回答:無), 這樣我是否有違法?

2.在無約談下及告知懲處內容, 無端被降職, 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地14項第6款之規定?

3.錄音, 出勤紀錄, 只差薪資單(證明確實有降薪), 以上證明對未來審理是否有幫助?

4.如需向勞工局申訴, 那是要等薪資單發放後30日內, 還是公司懲處公布日起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

2、此部分程序雖然有瑕疵,不過主要還是您是否有符合降薪的約定(勞動契約)或是規定(工作規則),且降薪額度是否合理等實質認定。

3、有的,請妥適保管

4、本案沒有30天期間限制的問題,不過仍建議儘早處理。

5、您可以依法主張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短付之薪資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小克 103-09-24 09: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

2、此部分程序雖然有 ... (恕刪)

 謝謝您的詳細的回覆~~

只是關於第2個問題

因為從進入公司 從未看過所提到的勞動契約以及工作規則  懲處文更是莫名冒出

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獎懲實施辦法" 真的是莫須有~~

各部門同事都認為我沒有錯, 只有主管主觀認定而提報懲處,  甚至因懲處文發布後

對此而沾沾自喜並以此為誡告斥基層員工, 以立官威 

那未來如果提出申訴訴訟, 針對程序瑕疵這部分, 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終止勞資契約

並要求非自願性離職 以及資遣費 等相關事項呢?

 

大熊 103-09-24 01:12

律師們好

最近我有想自己搞網拍,所以準備用網購在大陸批一些錢包運回台灣來賣

想請問

1.錢包若是有品牌,但是該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這樣的錢包在過海關時會不會有仿冒品或違法上的疑慮?(因為我不確定賣家賣給我的是正是仿,但聽說在海關被查扣要是被發現是仿品仍會有法律問題)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品牌倘若在台灣沒有代理商、也沒有註冊商標,則應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2、本文建議您應該請賣家檢附商標權利證明書,以避免發生爭議。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4 11:13

補充意見:

1.答:進口商品之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似乎如樓上大律師所言,理論上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但大陸是目前世界上仿冒品主要輸出來源,雖查無上述資料,不代表進口之商品為真品;在台無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僅生無人進行認定是否為仿品問題;另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基於屬地主義,原則上亦不受台灣保護。但,若不確定出口商賣給您的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若海關認定是仿品,將先移送司法機關(進口侵害商標權之貨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起訴…,將改由行政機關裁處。目前實務對於不確定出口商所發貨物是真品或是仿品而進口,多認為是有過失,進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加以處罰。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答:不是仿冒品亦未違反其他法令,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對於貨源來歷是否有正當權源,應事先做查證,若不確定所販商品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KT 103-09-23 13:25

各位律師好!

個人日前行經一路段,與一部自路旁大樓停車場駛出車輛發生事故。該車輛自停車場出入口駛出後即跨越中線左轉,我是自其右方往左直行的車輛。

由於是上班交通尖峰時間,且該路段狹小僅雙向兩線道,且路邊紅線亦有車輛臨停,與我逆行方向車多壅塞。對方車輛駛出停車場後,先穿越左方往右直行車輛前即越過中線左轉截入我直行車道。因該車右方尚有直行車輛慢行,因此該車自我左前方直接橫越逆行車道過中線截入我前方即煞停不及撞擊車身右側,並推撞我車擦撞右側紅線臨停車輛。

因我車遭左方車輛衝撞與右車夾擊,無法立即下車檢視車輛狀況。左方駕駛於撞擊後即駛離至前方右側路旁停車,我亦隨即將車輛移行至右側停車前,並隨即下車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備案。唯當時自左方衝擊我車駕駛,已上班不及為由,不顧我要求待警方到場即留下其手機號碼及姓氏自行駛離現場。隨後警方到場,因為保留事故現場,且其一肇事車輛已駛離,警方即要求我與路旁臨停車駕駛直赴鄰近警局製作筆錄。然路旁臨停車輛駕駛,自行向警方表示其急赴職場開店營業,該事故致其車體僅些微受損,且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赴警局筆錄,當時警方無表示意見。(個人認為該車駕駛自知紅線臨停違法先行脫身)

後續僅我一人赴警局完成筆錄,警方依我留記該肇事車輛的車號查詢監理資料,發現與我所述車種車型不符。(當下即感覺對方急著駛離現場似乎有鬼)隨後警方以該駕駛所留手機號碼撥打,其向警方表示願與我私下和解。唯我接聽電話後,對方即指肇因於我,其所謂和解係要求我賠償。我立即表示雙方認知有差異,無法接受其所謂”和解”,請其赴警局協調。該駕駛竟稱肇因為何非警方所能評斷(意思是他說了算!?),不願赴警局和解(還是有案在身!?),即掛斷電話。隨後又來電表示會自行安排時間到案說明。警方亦表示會再與該駕駛聯繫,並調閱檢示鄰近路口監視器,要我離開等7日後警方初判。

至此。我的問題是,該駕駛於肇事後雖有留下聯繫電話,但未待警方到場即自行駛離事故現場。倘若後續警方仍未能聯繫該駕駛到案說明,或僅以電話自稱會與我私下和解,我能否改向警方控告其肇事逃逸?此外,因我製作筆錄當時,警方僅於我筆錄中註記我所提供該肇事車輛車號,並未註記我所表述車種車型車色。倘若其有自行到案,我能否向警方要求檢視其筆錄車損照片?(強烈懷疑該車輛肇事時為懸掛他車車牌)並要求警方聯繫其與我當面協商對質。(也有可能無照駕駛由他人頂替到案)

以上,煩請解惑並提供建議。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為若您未受傷,則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KT 103-09-23 15:10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關於您表示,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否則無肇事逃逸問題。

但是我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閱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此看來似乎無論是否有致人死傷,皆有肇事逃逸問題,僅為罰則輕重之差異。不知是否為我認知有誤? 

隱居 (勇公) 103-09-23 17:00

您好,

律師說的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的問題,

你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的問題,無法科以刑事責任

至多讓警察開單處罰而已。

KT 103-09-23 17:28

律師,您好。

瞭解!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肇事後逃逸為要件。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之情形而不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駕駛人肇事而致其他車輛損壞而依規定處置逕行離去者,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掣單處以行政罰。

刑法第185條之4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菜菜 103-09-22 23:06

如果房東在入住的當天並沒有提到該租屋地方的租屋規範,(房門外面不可以擺放鞋子,外面有公佈欄會公布租屋訊息)然後就在某天沒有告知下偷偷收走你的鞋子,找上房東的時候才告知說房門外面不可以放置個人物品 但卻又說可以放拖鞋 事後才告知租屋的規範  第二次也是沒有當面告知 出門發現拖鞋又不見(這次真的只放了拖鞋) 門上留了一張紙條說個人物品不能放  這樣房東講話出爾反爾的  也沒有當面告知的情況下就收走私人物品是否有違法?  因為好幾次了 有明講要事先告知 但都沒有  所以我很困擾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雙方倘若已經約定可以放置之物品,仍然遭到房東取走,則可能涉犯強制罪。

2、本文建議您可以再次明確告知房東,並以寄發存證信函或是留言貼在公告欄上並且拍照留證等,雙方有對話也應該保留對話紀錄,倘若將來發生爭執,可以以這些證據救濟

Dora 103-09-19 21:57

律師您好

A女告知懷孕7-8週,向A男索取墮胎手術費和術後無法工作費用,若手術後並A男付清協議金額,可否簽立切結書,若A女術後有身體不適症狀不得向A男索取任何賠償或要求,互相不再往來。警察局告知因為卡在墮胎好像是違法的行為,所以切結書是無效的,但婦產科是說24週內做人工流產是不違法的,想請問,是否可以簽立切結書,並且是合法具有法律效應的呢?!(辛苦了,感謝耐心回答,甘溫喔!!)

 刑法第24章墮胎罪對墮胎行為明定其刑罰。謂「墮胎」是指懷孕過程、狀態的破壞。凡是對孕婦的懷孕或對胎兒所產生的任何效果,足以引起胎兒在母體死亡,或出生後成為無生命能力胎兒都屬懷孕狀態的破壞。是以墮胎行為方式並不特定,只要是能夠造成墮胎結果的行為均屬之。

不過,優生保健法基於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等目的,在一定事由,允許為人工流產,此部分為法律所允許之「墮胎」行為,若符合規定而施行人工流產者,自屬依法令之行為而可阻卻違法刑法第21條第1項)。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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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9-30 18:31

 此外補充一點, 把這份契約書視為是損害賠償契約書(和解書)而非墮胎契約書, 就沒有違背公序良俗的問題

小智 103-09-19 16:49

因買賣過程服務有瑕疵...故9月16日交屋後...有跟代書確認除了服務仲介費先扣著....

其餘款項EX:尾款.代書費都可以付出去...代書也打電話交代建經公司服務仲介費先不匯出...

當下與專員..店長協調未果...另約9月17日與店東協調...9月17日協調後...

店東說要與股東討論??約我於9月18日回覆...9月18日由店長告知我...

公司仲介服務費會照收...服務瑕疵由業務員跟我道歉...看錢什麼時候匯給他們...要給我發票...

我不接受....回頭請代書確認履保帳戶內之仲介費款項是否還在..

代書回覆...房仲店長於9月16日交屋當天..即電話告知買方OK...服務費可以照約定匯出了...

但我方根本沒有授意代書(還請代書先扣著款項)...這樣仲介是不是有違法的事實??

請問我發現她9月16日即把錢偷匯走了...我要追討回來是否有時效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6: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仲介的行為恐有涉嫌詐欺罪嫌。至於民事賠償的部份,必須看所謂的瑕疵為何才有辦法判斷如何求償

2、本文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優瑪 103-09-19 10:59

您好:

在民國92年時,收到電信業者打電話通知說我有隻門號已經很久沒繳錢,後來確認後,發現我的資料被冒用去申辦門號。後來我依
客服人員建議,到直營門市去簽署聲明書,櫃檯人員只對我說明此聲明書,主要是聲明該門號非我本人或經我本人允許辦給他人使
用的,但是往後手機有任何業務異動(含到門市列印帳單繳費)都要本人親自到直營門市才能辦理。

今年年初,我想以門號續約方式購買平板,但直營門市並沒有我要購買的商品,我到一般通訊行辦理。辦理的過程中,門市人員跟
我說,該電信業者的上線中心一直退件,退件理由是需本人親洽辦理不得代送件。我很納悶的到門市問清楚,才知道是在民國92年
時簽署的聲明書所致。後來我詢問該電信業者,這份聲明書造成我許多不便,為了一個被冒名的門號,害得我連消費的權利都被剝
奪,我要求徹回聲明書所列第四點(即所有業務異動皆須本人親至直營中心辦理)。

後來該電信業者風管中心向我說明,若我要徹回聲明也可,但該門號所衍生的費用,未來該業者有極大可能向我索償,且一旦徹回
聲明,就不能再簽署聲明書,聲明該門號是被冒用個資來申請的。

想請問,
1. 我是否仍可徹回聲明書?因為確實造成我許多消費權利被剝奪
2. 該電信業者十幾年來都為追償,卻等我徹回聲明時,暗示仍會向我收取此款向,請問是否違法
3. 若我能徹回聲明,應如何處理比較妥當?

以上,敬請指教,謝謝。

鍾孟杰 (阿杰) 103-09-24 10:27

業者在受理申辦時本應有詳細核對身分資料的義務,所以當初業者明顯有疏失,而要你簽聲明也是沒有道理,建議投訴消保官與業者協調處理。

羽兒 103-09-17 21:41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您應委任律師為您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訴。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ni 103-09-13 05:32
今天到一家spa館消費,發現該店有推銷脈沖光課程,還一直推銷我買,但我反問這不是醫生才能做的治療嗎? 請問這位美容師有算違法嗎? 還有她也不給我發票。我該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3-09-13 10:56

 推銷並不犯法,除非實施脈衝光時不是醫生替你做,那才有違反醫師法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美容師有施打,即可能觸犯密醫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9-13 15:46

 不是每一個商家都必須開發票(要看營業額大小), 但都可以請求開收據. 做SPA不是醫療行為, 打脈衝光則是. 若SPA有糾紛, 則可請縣市消保官協助, 若打脈衝光出問題, 因多不被認定是消費行為, 則建議提起訴訟解決(http://www.lawmed66.url.tw)

小草 103-09-13 03:27

律師您好

如題,前陣子報案目擊違法事件,

過段時間被分局告知要做筆錄,警官似乎沒告知會被傳喚到庭,

直到最近收到傳票,被以證人身分傳喚(偵查庭/詢問室),

但由於第一次傳喚我未到有跟檢察官請假,

原第一次傳票紀載 被告 身分不明  罪名XXXX

請完假的隔一天就收到新的傳票

已有被告身分  且罪名  是滿嚴重的刑法(為了保護自己所以我就不說是哪條)

傳票日期在即   不知道我該如何善用證人保護法

不想讓被告知道我所有的個資與長相  因為被告之罪名讓我害怕

偵查庭上是否會見到犯人?要如何以秘密證人身分作證供詞?

偵查庭結束也表示偵查蒐證暫告一段落,

接著就是法庭了,我想我所目擊的應不是此罪最重要的段落,

是否還會被傳喚至法庭與被告面對面?我實在不希望這樣

不知道我需要跟法院或檢察官申請甚麼

才能讓我與被告隔離與身分保密

林智群 (klaw) 103-09-13 10:57

 寫狀子進去要求不要碰到被告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寫陳報狀向檢察官陳明避免與被告同日出庭,出庭前可以再跟書記官確認一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吉 103-09-12 11:39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在前幾日前在網路上看蘋果日報的一篇『未成年無照駕駛一死一輕傷』

就在別人開版回覆的討論串下面發表自己的感言,我寫著,無照違法就是違法沒什麼好說的!接著我就沒在理會此篇新聞,今早下班後依舊上網看看新聞,臉書通知有人回覆我的留言,我點進去看了那篇新聞的下面的回覆留言,有位先生不知道是否成年,我是使用臉書回覆,臉書則是用本名創名稱,那位先生指名回覆我:『陳XX 妳那幾八臉去撞一撞看會不會比較好』

在此先聲明,我一開始的留言沒有指名誰或誰,也不知道這位先生是從哪裡跑出來的,雖然他回覆我的留言有一堆的錯字,『妳』我是男的,『幾八臉』我相信他是說雞八臉,在大家公開可以留言的地方公然回覆我這個粗俗的字眼,請問我是否可以告他公然污辱呢? 我之後有回覆他,要求他再24小時內在此串留言下方對我道歉,但他依然沒有理會,我看了其他留言,他的留言都充滿了粗俗咒罵他人的字眼,雖然針對我的只有一篇,但感覺這人應該需要給他點教訓他才會知道網路上的行為是要負責的。

 我有錄影和拍照存證,錄影包含新聞網址以及那位先生的不雅文字,也有另外拍攝照片,對方也是使用臉書回覆,但蘋果日報可以刪除留言,要是他刪除了我報警是否還有用呢? 麻煩各位律師大人替小弟解惑。

在請教一點,我是高雄人,那位先生臉書是顯示台北,若我要事提出告訴,我有需要跑上去台北嗎? 

家家 103-09-10 06:32

昨天開偵查庭檢察官說我有驗傷單但沒照片是違法的,檢察官說皮下紅腫4x4公分這樣看的出來很厲害。但我確實是去醫院驗傷是醫院幫我處理的,那時候我也不知道要拍照。被打傷時我老婆在現場昨天也出庭作證了,這樣難道就不行告對方傷害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0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證據方法的部份,不一定要有照片,倘若有診斷證明書及證人,都可以作為有罪之依據。

2、倘若檢察官違法給予對方不起訴處分,可以委請律師提出再議,或是現在就委請律師協助告訴。

 

 重點在於你的受傷與被打之間存有因果關係,亦即你的受傷是被打所造成,照片不是重點,如檢察官目前的態度對你不利,建議還是委請律師處理為宜。

林智群 (klaw) 103-09-10 18:44

 有驗傷單即可,另建議在六個月內提告,比較穩妥

Jan 103-09-10 01:01

請問一下.有一農地.地上有農舍.三兄弟和後母有繼承權.目前繼承沒有共視.所以想先共同共有

問題1  如果日後要賣.三兄弟決定要賣就可以?後母不肯的話還可以賣?

問題2 如果兄弟決定賤價賣給親母可以嗎?違法?後母有什麼權益?

困擾不已,煩請解答,感激不盡

 您好:

1.如果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所定之比例,就可以賣,不用後母同意,但應提存價金給後母。

2.如果確實過於低價,則後母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但是縱使沒有賣給後母也可以移轉登記給他人,

   除非後母可以證明因此而有損害,才可以請求賠償

參考法條:

土地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 103-09-09 23:12

有個網友在BBS網站傳騷擾的私人訊息 我把他騷擾的私人訊息公佈出來 這樣算違法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11 13:45

1.訊息內容是?

2.您是當事人嗎?

???? 103-09-11 20:09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訊息內容是?

2.您是當事人嗎?

1. PM訊息內容如圖框框內文字

http://i868.photobucket.com/albums/ab244/sro680315/bala-pm_zpsa2d6d8a5.jpg

2. 本人是當事人 對方是暱稱「記者」的網友

----------------------

這網站的小孩特別愛提告 動不動就說要告人

我另一個帳號 發的文章

http://forum.gamer.com.tw/C.php?page=1&bsn=60553&snA=2776&subbsn=0

明明就是引用 對方BBS公開留言的截圖

裡面的網友 就硬要說 那個是公開他人私人訊息

硬要把罪名寇在我頭上 硬說我犯了公開私人信件的法律

但是我怎麼看都不像 感覺這個像是 惡意誣衊我犯罪

我覺得很莫名其妙 所以來問一下  THX

christy119 103-09-03 10:27

你好,律師

請問香奈兒商標法有效期大約多久? 之前在網路社團認識一位賣家賣給我香奈兒九件一組的化妝品,他是有告訴我是平輸款不是百貨公司專櫃款,他要求是要5組才出貨,結果我跟三位朋友一起團購買了香奈兒化妝品,但事後有刑事便衣警察有詢問我貨品來源,卻沒有要我去做筆錄,這樣我算有違反商標法嗎? 商標法的追訴期大約多久? 甚麼情況下才算違法商標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3 14: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香奈兒公司有相當多的商標,因此無法直接回復您的問題,至於商標權專用期限為10年,並且可以延展。

2、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商品恐怕是仿冒品,但是倘若您沒有轉賣行為,原則上不會構成違法,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3、本文建議您可以保留相關的交易紀錄,包含對話紀錄等,以作為將來自保之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3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您未將仿冒商標之商品再行出售,單純之持有並不會構成犯罪,您可放心。警察之作法係為了查獲賣商品給您之賣家而已。 

小詹 103-09-03 01:32

不好意思,本人法律常識非常的少

我是做攝影相關行業的

想用一個比較獨特的場景作 日間 拍攝

是一個舊式公寓一樓 樓梯長廊

一般一樓樓梯間走廊都很短

而我想拍攝的一樓樓梯長廊很深(除了進入後的樓梯間 更裡面還有另一棟的樓梯間)

而這樣的舊式公寓沒有所謂的管委會

我想要載他們的一樓樓梯間作拍攝我需要如何做呢

目前我自己想到的:

1.跟里區公所申請/跟該區警局申請(不知道試管轄範圍)

2.跟住戶作知會並徵得住戶同意(目前比較會偏向這樣做)

(2個樓梯間,5個樓層,等於5x2x2=20戶住戶告知)

想請問還有其他更完善的做法 可以不會再觸碰到違法的狀況下讓我完成拍攝嗎?


蘇子良 (馬克) 103-09-03 13:48

 第2之做法才正確.

小詹 103-09-03 15:42

謝謝您的解答

mms 103-08-31 20:17

法規名稱: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http://law-out.mof.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5931&KeyWordHL=&StyleType=1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中的第四十五點、違反本法之行政罰案件,其裁罰參考基準如下:
一款~~十二款 (第一項)
前項之裁罰,應視個案情節輕重,審酌違反行為應受之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分者之資力,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稱按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

這段是如下這樣解讀嗎?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所稱按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

上述這段話~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條件一),並限再次查獲同一品牌之菸酒及相同違法事實(條件二)~

那除了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外(條件一+條件二),第四十五點中有關查獲次數處罰之規定應僅受"自首次查獲之日起算,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條件一)之規定,是嗎? 第45點中的查獲次數累進時程,是以一年為期,這樣解讀對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31 22: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解讀是否正確,仍應視個案情形而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8-31 18:41
我想問。他這樣會被判多久? 如果私下和解對方提出金錢過高。他可以分期付款嘛? 半年前的事情!現在提告是否還是違法呢? 如果真的會被告。他在法官面前一五一時的告知法官他還會被判的很重嘛? 還有!當然在發生關時對方女孩謊報年齡!兩情相願之下發生關係! 在法官眼裏我男朋友還是會被判的很嚴重嘛。? 麻煩律師們。跟我說說該如何是好?謝謝
103-08-30 15:14

各位律師群好

本人住於國民住宅(100戶以下,無設立總幹事),一層樓為兩戶(兩戶門口為戶對),近10幾年來,不斷受到不明人士 
          1.於門前潑臭魚水
          2.於門前摔鹽米
        
不得已於住家門口加裝攝影機(已有事先告知大樓管委會同意),攝於公共梯間以確保住家安全,才發現原來上述事件皆是隔壁鄰居所為,

但安裝攝影機後其行為更甚
          1.於門前張貼紙張(紙張上有穢言)
          2.梯間擺放廢棄鞋物甚至擺到門前
             (本區住戶皆知鞋物為該戶用鞋,皆將鞋物娜回,但該住戶又將鞋物重新擺放於本人住家門口)
          3.樓梯燃燒物品(紙張)
          4.於梯間披掛床單
          5.於家中敲打物品,鍋具等打擾住戶安寧
          6.水管沖水於住家陽台

後經由於社區住戶輾轉得知隔壁鄰居疑似有憂鬱症之情事(但當事人家屬皆不以為意,當事人做上列事項家屬也不阻止,甚至參予),使社區住戶不甚其擾,
1.報警(只規勸)多次皆無改善,
2.經管委會(規勸,社區住戶皆無人想長期任職,故每戶2年輪流1次,任職期間皆不想得罪他人,所以對此皆無有效做為)
3.告知里長(規勸)
還是無法制止該戶行為,
本人參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於本地政府機關公務局告知,
機關人員表示須由管委會先公文告知勸解(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才可依法執行,

請問

1.上述所發生的事件,其違法事項即可依合條例規範或提告?
2.當事人若疑似精神異常,家屬放任不管,是否可請公家機關強制就醫?
3.大樓管委會,若無設定管理規章可依何規條或規定訂之呢?
4.告知公務局人員,人員表示需管委會(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認定何項為雜物,並公告知,才可依法處置辦理,若管委會真的沒有作為,政府主管機關就真的沒法執行嗎?又該如何跑程序?
5.若該用住戶長期擾民是否可強制驅離本社區?

上列事項及問題我該如何辦理才可有效強制制止該住戶行為?
                                                  感謝律師群撥空回答 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01 15:42

目前能做的,就是蒐證,然後報警...

以上。

103-09-01 16:07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
我已經有報過警方了,但皆是以規勸方式處理,無法遏止該住戶行為...
上列問題是否可告知有效遏止該處住戶的處理方案呢?
                                                                       謝謝

103-09-01 21:52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目前能做的,就是蒐證,然後報警...

以上。

 

 

感謝林律師的回答
我已經有報過警方了,但皆是以規勸方式處理,無法遏止該住戶行為...
上列問題是否可告知有效遏止該處住戶的處理方案呢?
                                                                       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3 14:59

1.上述所發生的事件,其違法事項即可依合條例規範或提告?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當事人若疑似精神異常,家屬放任不管,是否可請公家機關強制就醫?

答:精神衛生法第32條 

(1)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2)「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3.大樓管委會,若無設定管理規章可依何規條或規定訂之呢?

答:每一大樓均應訂定「規約」,未訂定,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得予訂定。您所謂之管理規章,如果是規範管委會內部秩序及行政流程之規定,而非規範全體住戶之規約,可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已規範管委會之職務,若仍有未足,自可在規約中再予訂定。

4.告知公務局人員,人員表示需管委會(但管委會無任何動作)認定何項為雜物,並公告知,才可依法處置辦理,若管委會真的沒有作為,政府主管機關就真的沒法執行嗎?又該如何跑程序?

答: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已規範,管委會應先為制止,經制止不遵從者,主管機關才能介入。管委會如果一直怠於行使其職權,您是否考慮競選下屆管委會委員,提升管委會之執行力?
5.若該用住戶長期擾民是否可強制驅離本社區?

答:住戶違反規約且情節重大者,目前實務上已有遭法院強制驅離之案例。

Angelo 103-08-30 11:22

您好,我的問題可能牽涉到商事法

目前情形是朋友投資我,讓我進行股票操作,當獲利時,我給予她相對的利息報酬
1.這樣是否牽涉『違法吸金』的問題?

2.若之間訂定利息合約合約是否有效力? 

3.如果不只單一人投資我,募資若達兩人以上時,是否牽涉『違法吸金』?

謝謝幫我解答疑惑 ! 

林智群 (klaw) 103-08-30 11:42

 如果募集資金對象是多人的話,應有違反銀行法構成非法吸金的問題

建議從事這樣的事情還是謹慎為上,不然績效好就好,不好就會吃上官司

Angelo 103-08-30 16:47

那麼請問一下
如果只是我跟朋友兩個人,一起合資,只是我代為操作這樣
這樣有牽涉法律問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的關係,比較屬於民事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27638 103-08-29 17:10

關於未成年(16以上)在白天進入旅館休息(3小時那種)是否違法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9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滿16歲,無刑法第227條之問題,但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智群 (klaw) 103-08-30 11:43

 你的問題太籠統,到底是你成年對方未成年?還是雙方都未成年?

沒有講清楚很難給你正確的答案

好朋友 103-08-28 16:49

各位好
友人任職金融機構,為防上司指示違反相關法規或關說案件,事後由友人背黑鍋,故於他本人參與之會議或他本人在上司辦公室談話時,均以錄音設備錄音.日前會議中友人將錄音設備置於桌面,遭上司發現取走,友人向上司表示只是為求記下完整指示保護自己,該上司在與會者前大怒並罵友人無恥.事後交代高層告訴友人,上面要友人自行離職,否則要召開會議開除友人.
請問:1.上述錄音違法嗎?
2.這樣開除員工符合勞基法嗎?
3.友人該如何自保?
千萬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8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您的友人之行為並無違法問題。

2、倘若沒有其他事由,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恐有違法之虞。

3、拒絕簽立自願離職證明,不要任意簽立協議書或和解書,倘若因此遭違法解雇,則可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您好:

原則上如曹大律師所述,

補充建議自保方式為仍應繼續錄音蒐證

並於與對方商議時都應有其他證人在場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8-29 10:55

您好

針對問題一

對於您友人的行為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該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

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參見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4780 號刑事判決要旨)

您友人在會議中或他本人在上司辦公室談話時,均以錄音設備錄音,對此在辦公室談話應屬於非公開活動,至於判斷是否「無故」,除應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外,並應符合立法主旨及社會演進情況,您友人因為擔心上司指示違法而背黑鍋,欲留下證據以自保,此應可解釋成非無故較合於情理。

針對問題二及問題三

以在會議中或辦公室內錄音而將員工開除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依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要開除員工必須符合條文之規定,因此建議您友人不需要主動離職(主動離職將無保障),公司如果以此上述理由開除您友人的話,將可能有違法解雇之問題,但如果會議中您友人錄到的並非上級指示違法的部分,而是有關公司內部商業機密而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有明文禁止錄音或洩漏,而您友人卻將之錄音或洩漏的話,將會有可能觸犯勞基法第12條規定,需謹慎為之,建議請將錄音的部分保存好,以證明非錄到公司商業機密部分,僅是為了防止上司指示違法自保的證明。

鄭瑞崙律師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8-29 11:02
回覆 好朋友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友人任職金融機構,為防上司指示違反相關法規或關說案件,事後由友人背黑鍋,故於 ... (恕刪)

 

您好

針對問題一

對於您友人的行為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條文內容: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該條之立法目的在於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

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參見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4780 號刑事判決要旨)

您友人在會議中或他本人在上司辦公室談話時,均以錄音設備錄音,對此在辦公室談話應屬於非公開活動,至於判斷是否「無故」,除應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外,並應符合立法主旨及社會演進情況,您友人因為擔心上司指示違法而背黑鍋,欲留下證據以自保,此應可解釋成非無故較合於情理。

針對問題二及問題三

以在會議中或辦公室內錄音而將員工開除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第12條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依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雇主要開除員工必須符合上述幾款之規定,因此建議您友人不需要主動離職(主動離職將無保障),公司如果以此上述理由開除您友人的話,將可能有違法解雇之問題,但如果會議中您友人錄到的並非上級指示違法的部分,而是有關公司內部商業機密而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有明文禁止錄音或洩漏,而您友人卻將之錄音或洩漏的話,將會有可能觸犯勞基法第12條規定,需謹慎為之,建議請將錄音的部分保存好,以證明非錄到公司商業機密部分,僅是為了防止上司指示違法自保的證明。

鄭瑞崙律師

 

好朋友 103-08-28 16:44

各位好
友人任職金融機構,為防上司指示違反相關法規或關說案件,事後由友人背黑鍋,故於他本人參與之會議或他本人在上司辦公室談話時,均以錄音設備錄音.日前會議中友人將錄音設備置於桌面,遭上司發現取走,友人向上司表示只是為求記下完整指示保護自己,該上司在與會者前大怒並罵友人無恥.事後交代高層告訴友人,上面要友人自行離職,否則要召開會議開除友人.請問:

1.上述錄音違法嗎?
2.這樣開除員工符合勞基法嗎?
3.友人該如何自保?
千萬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8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錄音違法。2.無正當理由解雇違法 3.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Vic 103-08-27 22:52

各位律師好:

     因中秋節快到了, 管委會決定要發放禮卷給全體住戶, 但社區規約內並無授權給管委會發禮卷的相關條文, 不知這樣是否違法呢?

   Best regards,

    Vic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8 10: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管委會的執行職務,必須有法律、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授權,否則就是違法

2、有關於處理的方式,礙於法無明文,因此僅能依據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就管委會未經授權的形況下執行職務是否有處置規定辦哩,或是以管委會違法執行職務侵害全體住戶之權益為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賠償(此訴訟有ㄧ定的難度)。

Joy 103-08-27 19:31

您好:

關於車位,一位多停,無阻擋到車道,是否有違法管委會提除民事調解,追討管理費是否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8 17: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停車位產權屬於您私人的,只要沒有影響其他人,管委會無權干涉,縱使經過決議,也可能違法,可以提起確認規約無效訴訟

2、倘若停車位屬於公設,則您必須依據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規定使用,否則可以依據規約或是決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