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罵人不要臉會貶損他人人格,構成公然侮辱罪,就算對方是法人也是一樣(司法院 20年院字第534號解釋)。 散布對方公司惡行惡狀,如果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依照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會構成誹謗罪。且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998號刑事判決意旨,你有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認定指摘之事實為真實,依照真正惡意原則,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 如你有其他評論,則必須符合合理評論原則之要求,可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不罰。 你們有簽和解書表示民事上你們已經處理完畢,但對方仍然有可能提起刑事告訴,若你當初沒有要求對方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有消費糾紛可以向各地消費者保護中心申訴或由消保管進行調解,直接在網路上PO文會多生爭議。
您好,請問我在104/8/5和租客簽了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店面),租期寫104/10/1開始,租賃期限2年,中間兩個月是答應給客戶的裝潢期間,這兩個月同意租客不收租金,只請租客需自行承擔裝潢期間產生的水電費及管理費,當初簽約時已先收2個月押金,房租尚未收取,但客戶在104/8/20告知另有考量想提前解約,想請問這兩個月的押金可否不退? 租賃契約裡面有提到,租賃期間內以方若提前搬離他處,乙方應賠償甲方2個月租金,但擔心租賃契約寫的租賃期限是10/1開始,不知道會不會影響賠償效力?
條約裡沒特地明文寫上給與兩個月裝潢期限,但有押簽合約的日期,這樣有影響賠償效力嗎? 當初簽訂合約時,已給鑰匙,且也開始清空裡面不需要的桌椅,因為中途解約後還要另找租客,且也要付給房仲代找費用,成本其實也很高,所以不希望退還押金,但有點擔心租賃契約的效力,請幫忙回答一下疑惑,謝謝您
另外想請問,之後簽訂合約時,是否應該把這兩個月的裝潢期限,也明文列入合約,才比較有保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依照契約約定之解除契約方式請求解除契約之,通常需先發存證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若補習班係在臺中市,依臺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之規定,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二、學生於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至第十日前,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第十日起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六十。五、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以上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四十。六、學生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你好友關於土地買賣造成問題
地形說明
買的地就是這次買地要蓋房子用 也買下路地3 的50%權利
路地1 A先生與B先生共有 路地2 A先生獨有
路地3 A先生/B先生/C小姐共有
A先生是C小姐哥哥 B先生是親戚 C小姐是賣方地主
當初接洽房屋仲介時有問過路權問題 都說沒問題 因為大家都同意共同使用
當初規劃時才畫出路 也可以簽出土地使用同意書給我 有請代書註明在合約
但後來我錢都進履保帳戶後 地主一直拿不出土地使用同意書
卻要我同意動支履保帳戶的錢 我不同意 堅持需要土地使用同意書
過兩天土地使用同意書出現了 我問代書是否可以 他說沒問題 就動支60%
但注意看才發現土地使用同意書 上面的地號是我買的地右邊那塊
所以問了相關人員及政府機關 發現我未來蓋房子還是需要給相關人員簽名
後來知道A先生與C小姐有金錢糾紛 所以C小姐不敢讓A先生知道她賣地
但後知道了 就堅持不會簽我買的地號土地使用同意書
目前大約是這樣 也轉告仲介與C小姐溝通與A先生處理相關問題
所以我現在想到的問題
如果C小姐沒辦法拿到土地使用同意書 結案時間到時我應該如何處理?? 可以解約嗎??我怕他拿不出錢來!!因為她拿去還貸款 土地在我名下 會有那些費用產生?? 或是目前建議作法??
現在很麻煩 因為C小姐當初有所隱瞞與A先生有相關糾紛 才造成現在狀況 知道路權會有問題我也不想買 造成現在進退兩難 (錢已動支60% 地在我名下)
以上希望說明可以清楚告知現在狀況
---------------------------------------------------
2016/01/07 更新訊息
後續狀況告知!!沒有用到上法院~~
地主後續無法得到其他所有權親屬同意 我也沒有要求賠償(因為要上法院麻煩)
請地主歸還所有價金 我不負責所有費用(仲介/代書/政府機關)
後續上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單 送法院判決 送地政/稅捐相關機構歸還土地
算一算損失 幾個月的貸款利息與銀行費用及幾個月的精神 就這樣告一個段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依契約撰擬存證信函,定期限催告建商依約履行,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返還買賣價金及損害賠償,可能後續亦必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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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LINE的對話資料也是對您有利之證據,您應將該紀錄保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建商無正當理由解除契約,可主張解約違法,請求履約,目前應先檢視契約有無約定條款須配合更改匯款帳戶等約定,以釐清為何方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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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商是不能要求解約的
除非你有違約
所以你不用理他
只要你按照契約規定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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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我接到一通來自以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有一個業務員跟我講了很久的電話
後來以宅急便寄送簽了合約
寄了手機一隻大陸品牌+兩張sim卡(威寶,台灣大哥大)
再詢問過程中我有問過手機會是正常的嗎 ? 網路會不會收不到
代辦者 說他也是用這隻手機很正常 網路也都跑的動
但是後來在我家台北市中山區 威寶居然收不到訊號
使用沒多久這隻手機就出問題了
立刻打電話詢問代辦人 他叫我把手機拿去送修
手機送修回來後 不到一個禮拜 就死機了 ......
而後我跟他說我要解約
代辦人卻跟我說解約一支門號要一萬多塊違約金
而我辦了兩個門號 一個三年 一個兩年
原本已經放棄之後輾轉得知在七天內可以退貨取消合約
可是我光送修就超過時間了 這樣我不曉得算是誰的問題
當下覺得我好像被詐騙了 ..... 後來威寶改成台灣之星了
也請了委外億豪公司跟我收違約金的部分 .... 億豪有寄法院單子來
想說我名下還有一台車 心急之下 就把違約金的部分繳了一萬五
直到今天 我跟他們公司聯絡上 有告知他們我違約金的部分剩下五千
他們居然說剩下五千 他們出兩千五 說那些都是我沒通知他們公司
但是代辦者都直接說要解約就是要付違約金 .... 這樣我還能說什麼
他們現在是把問題 電信推給通訊行 通訊行推給代辦以誠國際商業公司
以誠國際商業公司卻說那業務員跟我之間的問題 .... 我該怎麼辦

兩年前我接到一通來自以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有一個業務員跟我講了很久的電話
後來以宅急便寄送簽了合約
寄了手機一隻大陸品牌+兩張sim卡(威寶,台灣大哥大)
再詢問過程中我有問過手機會是正常的嗎 ? 網路會不會收不到
代辦者 說他也是用這隻手機很正常 網路也都跑的動
但是後來在我家台北市中山區 威寶居然收不到訊號
使用沒多久這隻手機就出問題了
立刻打電話詢問代辦人 他叫我把手機拿去送修
手機送修回來後 不到一個禮拜 就死機了 ......
而後我跟他說我要解約
代辦人卻跟我說解約一支門號要一萬多塊違約金
而我辦了兩個門號 一個三年 一個兩年
原本已經放棄之後輾轉得知在七天內可以退貨取消合約
可是我光送修就超過時間了 這樣我不曉得算是誰的問題
當下覺得我好像被詐騙了 ..... 後來威寶改成台灣之星了
也請了委外億豪公司跟我收違約金的部分 .... 億豪有寄法院單子來
想說我名下還有一台車 心急之下 就把違約金的部分繳了一萬五
直到今天 我跟他們公司聯絡上 有告知他們我違約金的部分剩下五千
他們居然說剩下五千 他們出兩千五 說那些都是我沒通知他們公司
但是代辦者都直接說要解約就是要付違約金 .... 這樣我還能說什麼
他們現在是把問題 電信推給通訊行 通訊行推給代辦以誠國際商業公司
以誠國際商業公司卻說那業務員跟我之間的問題 .... 我該怎麼辦

律師您好,
我孩子的前女友本(104)年5月在日本逾期居留,伊除向其友人借生活費外也無返台機票費用。伊向日本警方自首前,透過簡訊通聯(資料握有保存)信誓旦旦一定還錢,請我借錢給伊解決燃眉之急。我同情伊已經逾期居留不及早自首不行,在伊家人不理她,未還清友人借錢之前,無法離開友人家自首情況之下,我於本年6月間匯款2次共新台幣15萬元到她彰化銀行戶頭(我有保存匯款單),伊也都領出並順利自首及買票回台了。
然而她回台後開始工作賺錢卻避不和我聯絡,她家人知道她的素行也對她無可奈何。對此,我除了在8月10日寄送存證信函給她之外,接下來可以利用簡易法庭提告嗎?金額也不大,我想不聘請律師,只自行寫提訴書並提告,這樣可行嗎。對背棄信義的人,我如果沒有動作的話,我自己就是鄉愿了。此外,我可以要求簡易法院扣押她彰化銀行的戶頭嗎?她當時曾告訴我她有定存如能回台將解約還錢給我。
她家在信義路5段,我看網路資料,要到她居住地的簡易法院提告,如果您認為可行的話,我就馬上寫訴狀。還請不吝提供法律意見為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並立刻至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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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 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稱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權益(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依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2. 建議寄發存證信函給航空補習班,說明解約之意,並限期返還款項;另可向消費者保護會申訴【救濟途徑圖示:http://www.cpc.ey.gov.tw/cp.aspx?n=DE59FA49A0C5C82E、線上申訴系統: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該單位受理案件後,會轉請教育局辦理,並由該局函請該補習班依規定處理。
3. 銀行貸款部分,如果只是貸款未能如期清償,屬民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詐欺罪責,但建議向銀行承辦人聯繫說明困難,爭取寬限時間。
4.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你好!! 8/10剛剛直接打電話到補習班問解約 她說我4月份簽合約就是開課日 還說我五月份有排課表 根本沒有這回事 補習班自己排課 說電腦都有排課紀錄 是我自己不上的 也說已經超過一個月 沒法辦退只能辦停 有問題找他們法律顧問 還說我走消保吃虧的一定不是他們補習班 一定是我們 就算退也退不到一半 我有強調 有在五月份打電話給承辦人員說要解約 是他們沒消息 一直拖時間 直接回不滿意 回給他們法律顧問處理 我也只是個小小上班族 沒時間這樣跟他們耗下去 只希望有個公平合理的答案 真的像補習班說得無法解約退款嗎?我一次課都沒有參加 白白繳這個錢我寧願捐款 走消保大概會有什麼解果? 銀行那我有請她寬限時間給我了 存證信函請您寫費用怎麼算呢 謝謝您





您好:
我在今年5月4日承租了一個店面創業開店,6月才開始營業,7/28卻看有人來丈量劃地,好奇之下問了那位大哥是在做什麼,大哥告訴我你們這裡是重劃區,9月會公告搬遷
我隨後到地政局詢問,那裡的確己經在103年5月召開過說明會
{仲介部份}
仲介於我看屋時乃至簽約後都沒有告知我以下事項
2.未告知這地段為重劃區
{房東部份}
1.因需辦理營業登記,需向房東拿房屋稅單,(要了快一個月才給)拿到以後才發現房至所有權人另有其人,也才知道原來我是跟二房東簽約,我的會計師說,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不能辦理營登,除非有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才可以辦理,6月8 日我請會計師直接跟房東說明要同意書的用途,房東也說會給,至今,已經二個月,多次向房東要,都一直推託,造成我無法辦理營登,免用統一發票及商業火險等事務.
2.房東同樣沒有告知店面為重劃區的情形下,是否已為詐欺之行為?
3.至今都沒有看到房屋所有權人簽署給資產公司的同意書,此租賃合約是否可以主張無效?
我想請問,我知道房東可以主張至政府公告的公文最後期限日才可以視為契約終止日,但拆遷已經是事實,我覺得已經沒有在此地經營的必要,至多半年我一定得走,我拿了自己的房子貸款認認真真的開了這間店,該花的都花了,不該花的也花了,已經可以看到的損失已經快讓我崩潰,我沒有想求償,我只想求去,因此,
1.在房東(資產公司)沒有告知且至今拿不出所有權人的同意書的情形下,我可不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解約?
3.因為合約上都是不利我的條款(真的遇到了才看懂在寫什麼)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及為以後可能發生的訴訟留下相關證明,是否可以以上述事由寄存證信函給此事件的關係人(仲介,資產公司,房屋所有權人三人)?

您好:
近期因舞蹈中心即將搬家,因離家太遠不想繼續課程,請問可以要求退費嗎?
當初是繳交3萬元,但是額度可使用7萬,這樣的話退費應該如何計算比較合理呢?可以用比例來算嗎?例如,使用了1萬塊的話就用3X(1-1/7)=2.571,相當於退2萬五千多元。或是以3萬元按著課堂堂數及每堂價格來扣除呢?但每堂原價貴了許多)
原本打算繼續上的,想結束課程完全是因為舞蹈中心搬家的緣故,如果我要解約就必須以原價計算之前上課的堂數是否不盡合理呢?
麻煩幫我解答,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便獲得較快速之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約在一年多前,我幫我前男友用我的名字辦了手機門號
後來我發現他才跟我坦承此事,我要求他去繳清,他說他會去繳
但直到一年前分手,我才發現他根本沒去繳這筆費用,然而當時手機才辦了半年多
若是提前解約就得繳上萬塊的違約金,他也承諾會去繳這筆費用,但就在今年我收到電信公司催繳單,上頭金額已累積到9千多塊,我一看傻眼。他根本沒去繳,還多累積了4千多塊
在分手那時我有提過戶手機門號,但他一直找理由不肯出面辦過戶。
現在後悔當初沒有立約或是自認倒楣去繳掉那5千多塊,然後門號拿回來自己使用,哀.....
我想請教如果走上法律程序,我站得住腳嗎?雖然說門號是我的名字,但從一開始那手機門號就一直不是我在使用。
那適用哪個法律條款起訴他?
我該準備的資料有那些對我是比較有利的?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

你好:我經由仲介賣一棟房屋!已簽買賣合約!但當時仲介告知因買主怕金額貸款不足要求我配合將總金額多寫一百萬!銀行比較能貸多點!仲介告知對我無影響!我才簽約!實賣600萬合約寫700萬!我後來去查是不是真的沒有影響!結果不只是我稅金有影響實價登錄也會變!如果被查到連我都會有事!所以我用這個理由申請解約!可是買主不肯!請問律師這樣虛報總價的合約可以解約嗎?
不好意是思!因為還有其他問題!因房屋有租客!買主要求兩個月搬離!因租約未滿!當初是仲介說會幫我處理租客的事!我才簽約!現在房客拒絕未滿租約搬離!所以我想直接就跟他解約,不想再重寫合約賣他!我用這條買賣總金額不符!可否申請解約!申請和約無效呢?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解約需有堅強之事由,應小心處理,否則容易賠了夫人又折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你拿契約來詳談
說清楚當初仲介約定事項為何
來決定是否能夠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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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經由仲介賣一棟房屋!已簽買賣合約!但當時仲介告知因買主怕金額貸款不足要求我配合將總金額多寫一百萬!銀行比較能貸多點!仲介告知對我無影響!我才簽約!實賣600萬合約寫700萬!我後來去查是不是真的沒有影響!結果不只是我稅金有影響實價登錄也會變!如果被查到連我都會有事!所以我用這個理由申請解約!可是買主不肯!請問律師這樣虛報總價的合約可以解約嗎?
不好意是思!因為還有其他問題!因房屋有租客!買主要求兩個月搬離!因租約未滿!當初是仲介說會幫我處理租客的事!我才簽約!現在房客拒絕未滿租約搬離!所以我想直接就跟他解約,不想再重寫合約賣他!我用這條買賣總金額不符!可否申請解約!申請和約無效呢?謝謝

您好:
通常會與買方私下約定多出來的費用如何處理,您可以再透過房仲協調看看,一般來講不會鬧到要訴訟的狀況。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10209582號函,實價登錄主管機關並無實質審查權限,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損害實價登錄之正確性,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主管機關發現後會開罰並要求更正。 高報買賣價金會增加土地增值稅及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 您就買賣契約之價金係以600萬元達成合意,而非700萬元,買賣契約理論上應填載600萬元,建議您要求房仲居中協調更正買賣契約之價金,避免爭議。 另外,銀行就不動產價值會有自己一套估價方式,買賣契約金額只是參考而已,不要被房仲的話術騙了。 您可以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真的調解不成再尋求訴訟解決。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將契約提出來討論
這樣才能還原當初條件
決定下一步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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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請教律師的是,小弟年前購買了預售屋,簽約當下並不知道新建案週遭的電箱是公有的也不知到實際離所承購的樓層跟戶別離它那麼近,近日接到要對保、驗屋的通知了,後來才發現這情形,與現場主任溝通,它們只丟下一句這個是公家的他們動不了,但誰要花錢買新屋結果跟電箱為鄰,又說要等管委成立後由管委出面申請遷移,說什麼要移要一百多萬(你賣我的房價都可以移不只十根了),試問就算管委成立後,只有影響到你這戶的前提下,管委會有可能同意出錢去移嗎?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接下來的問題呢? 如果建商監持不處理我能要求解約退款嗎?或是拒絕點交?這樣對保過的話錢是不是一樣會撥到建商那? 不好意思滿急的了月初就要驗屋了還請專業的你們給我一點建議....貌似忠良的建商實在不能信...當初就是看他之前風評一直不錯,又是在那個地區的第一個建案相信他要作口碑的,誰知像上了賊船...

父親癌症後
小兒子在台南沒資產底蘊,鮮少有機會回家照料
而嫁出卻幾乎沒聯絡的大女兒便開始經常回家
(備註。大兒子28歲單身在台北,但與父親關係不融洽
(大女而29歲已婚在花蓮,小兒子20歲在台南
大女兒對此表示反對,因此父親留在台北,大女兒也往返照料著
直到父親過世後才出現問題
父親過世後,三名子女發現各自的保單被質借了不同的金額
小兒子90萬、大兒子55萬、大女兒10萬
以下列出資產資料
台新銀行約130萬現金存款
大女兒因保單被借的少,要求資產均分(負債不均處理)
大兒子與小兒子反對(因為被借的多,均分還是負債)
期間討論許久皆未有下文,小兒子前往花蓮發起和解
和解條件中
和解最後一項以大兒子給予大女兒20萬作為條件,讓大女兒答應和解條件
於是台新銀行拒絕提供幫助,
又卡回了需要三人同意才能領出繼承戶頭金額
三人相約共同找代書處理,但大女兒一而在再而三拖延放鴿子
因此大兒子拒付和解書中的20萬給大女兒
大女兒向法院申請凍結大兒子資產,於是事情拖到現在近兩年了
然而小兒子這邊有個問題一直沒處理
被拖延的90萬質借保單於今年9月將要付近7萬的年息
保單質借金額確定是父親過世前2年內借出,因此列為負債
而我是那個小兒子..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對於姊姊種種惡劣的行為已不詳述

您好:我很需要各位幫忙,希望大家能夠幫我解決 ><。
大約兩三年前,我在捷運中山站附近,有一個柏克萊文化的人推銷英語,因為想要學英文,加上是分期付款繳費,想說很合理,就去上一兩堂課。
但後來因為交通不便(通勤都快1小時),所以想要和他們解約停止給付,到柏克萊現場去處理解約的事,但是老師說合約不在身邊,也說可以等我有順路再去也可以,堅持不要我退課程。我想說不要理他,其中我繳了一兩期,當作是這兩堂的費用,事後再也沒去上課,也沒有柏克萊的人催帳,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
但是最近有一個稱是跟柏克萊買債權的人找我要費用,我明確跟他說我只有上一兩堂課,也告知老師不再上課,但因當時有簽約(分期付款的合約)他堅持要我支付費用。
後來因理念不合,我跟他說找消保會進行調解,他堅持不要,說這不屬於消費糾紛說如果要調解就得上法院,因想趕快解決這件事他盧了一陣子也答應去法院調解。
請問到法院時,我該怎麼跟法官說明,對我比較有利?!



本人於103年五月向學承電腦報名「產業人才就業班(Alias)」課程,除招生過程有被資訊誤導外,因不久後工作量開始爆增,下班後需要花很多時間整理公司的東西,時間上與體力都無法負荷。
我個人是早期的終生學員,其實原先自己購買的課程已附送非常多課程了,但本次報名的課程方案又附送Adobe公司其它軟體,這個部分是重複的。另外早年因家庭與工作因素,一直無法好好上課而沒有基礎,故去年報名後便先安排上一般的基礎課程,至於Alias是完全沒上,課表是一週連續三天,我的時間根本無法配合。除了上面說的時間與體力以外,又卡在因報名了這課程開始每個月透支3000~4000元,去年因受傷住院有保險補助,所以剛開始都沒發現。這又回到剛開始的招生不實的點上,當初報名再三強調自己收支完全緊到沒有多餘的錢,而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告訴我完全不用擔心因為不會花到自己的錢(去排課的時候那位老師就不見了,我甚至不知道對方的名字)。然後過程中招生老師不斷強調名額有限又附送多少課程多麼優惠,加上是跟104人力銀行合作,人力銀行除了贊助學費還幫我們免費接案等等,其實是當下沒有考慮得很清楚就簽約了,根本沒有合約審閱期間,甚至我事後才想起對方根本沒有告知課程可以上多久!
後來排課時候有聽人力銀行的講座,一聽才知道當了冤大頭,所謂名額限制是指「免費接案」的名額限制,不是申請該方案的名額有限,並且上網看了許多人的退費訊息,很多同一個月報名相同課程的人都是月繳3000元分36期,我的竟是月付3300元,問了學承才被告知有許多不同方案。再來人力銀行僅提供接案平台,並沒有也不會幫學員接案讓學員一邊學習一邊賺錢繳學費。這跟當初報名時候該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地說因為跟人力銀行合作如何如何等資訊完全不同,而且免費接案名額跟參與3D列印的優惠完全是2擇1。並且,對方再三強調不會花到自己半毛錢,我才報名。(本來一直說不要,且一再強調自己的收支狀況並不理想)而且一直強調該課程原價將近40萬元,是因跟人力銀行合作贊助學費,還附送許多課程等等,後來才知道40萬元是包含附贈的課程,並非真的該課程原價。
今年五月向學承電腦申請退費事宜實在是嚴重透支加上時間無法配合,但是對方效率實在太差。前後包含查詢上過的課程到談解約退費已拖了一個半月,今天接到電話才發現一個月前接洽退費事宜的老師說要幫我爭取多退1~2個月的錢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果,只知道一定能退,但不知道退多少,(這回答跟一個月前幾乎一模一樣),而且竟然告訴我整個退費流程跑完還需要再等兩個月時間!太誇張了!一直說是暑假的關係,有的人出差有的人如何如何,所以沒那麼快有處理好。但我上網查到有人一樣是5月申請退費,兩個多禮拜就簽約了,7月撥款!
上次去諮詢退費事情,負責接洽的老師一直說我的情況最多只能退我一半的錢,等於我自己還要在透支情況下再撐5個月,而且我根本一堂課都沒上到,一直說已超過開課日一年,其實正常來說不能退費的,真的非常誇張!
我知道補習班的退費條款有模糊地帶,關於「實際開課日」與「實際上課」這兩者的差異我實在看不出到底該依照哪個去判定,原先想說趕快退掉息事寧人,讓生活趕快回到正常軌道,但整個過程冗長又非常不舒服。
對方一再強調我的情形頂多只能退一半,是因為我情況特殊所以最多能幫我爭取多退一兩個月費用。
我在高雄的鳳山分校報名的,依照高雄市的補習班相關退費規定,其實我個人認為應該至少可拿回七成,最糟的情況就是沒拿回半毛錢,但不需要再繼續繳費跟透支了,結果對方一直說我只能退一半!但這個課程早在好幾年前就開課了,並非特別為我們這一期報名的學員才開班,契約書也並沒有約定上課日期,對消費者來說真的非常不合理。
抱歉文長,只是希望把情況說明清楚些。我想請教我的情況依照高雄市補習班的條例,該補習班應該是怎麼退才對?因為條約上「實際開課日期」的認定方面本身就是爭議,兩邊立場不同,解讀就不同。要不是很急著處理透支問題我大可先了解清楚再辦理退款,但目前已持續透支數個月,非常著急想趕快處理好讓事情落幕,麻煩各位解答我的疑惑,感激不盡!!

您好: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 實或引人誤解。」第26條:「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十。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為約定之給付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第一項約定應繳納費用,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但學生繳納之代辦費,不在此限。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物品者,應發還所代購之物品。」 建議您向消保會尋求協助,網址: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或撥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由專人為您服務。

我的老闆自己打一張合約要我簽約,我有簽了名,只簽我的名,他付我到澳洲的機票錢以及每個月的保險費,以及包我吃三餐,但我也要煮給他兒子吃,並且說我不得解約。工作內容
1.煮他兒子的三餐
2..打掃及整理房子
3.整理老闆的碩士課業重點資料
4.管理網站
他的合約上面沒有附註說合約時間要多長、 就叫我簽了(但口頭有說要一年)也沒說一天做幾個小時,但我認為工作時間以及薪資比應該會低於基本工資。我拿打工簽證,所以可以在當地打工,在澳洲基本工資是一小時十七塊澳幣、 相當於台幣四百二十五元、 並且須給年假二十天、 他只想給我十五天、 請問這種合約是否違法?
以及在澳洲是否成立?
我接下來如何保護我自己?
非常謝謝律師指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您人若是在澳洲,當可以向澳洲當地的勞工單位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於6月初請人做室內裝潢,未料卻是麻煩的開始。水電師傅自進場之後就狀況不斷,移房間內開關卻把門框震裂,裝配電箱則把另一面牆的磁磚打裂,拉線又把鄰居電話線拉斷,全室電線換新竟在客廳上方的橫樑挖一個大坑出來,挖之前完全未告知。發現時已用水泥填補,但我卻發現裡面有塑膠袋。詢問對方為何任意開挖,回說要找線。又問為何有塑膠袋,竟說是樑內原本就有。現在我因受不了要解約,對方要求支付6萬。但一開始就已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萬,第二期未開始。請問:(1)因對方不承認樑是他的問題,我打算找第三人來鑑定,該找誰較具公信力?一般水電師傅可以嗎?(2)找第三人來鑑定時,對方需在場嗎?(3)對方認為做的事很多要求再付6萬,因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及估價單,我可以因已付第一期款不需理會對方要求嗎?(4)事情未處理結束前,房子能另找人繼續裝潢嗎?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好,小弟目前加盟某餐飲業已將近4年,近期因生意不佳,無法持續經營下去,只好尋求企業主協助。
但是,企業主只給我兩個字"加油"之後,就不予理會....依照合約,店不開不行,物料不跟公司叫不行(不得私自外購),一個月須營業滿8小時,公司物料本來採用貨到後15日付款,自從我與公司提出可能無法繼續經營之後,公司就針對我的店改用貨到付款方式...現在,變成整個惡性循環。也把相關入不敷出資料寄給公司審核,但是,只要我打電話到公司,就只讓公司的法務與我聯繫,與他聯繫了將近2個月,他的內容只有:1.董事長希望你繼續加油。2.如果要提前解約,公司將會對你提告求償違約金。
現在我已經到了無法跟銀行借錢的地步了,真的山窮水盡無法經營下去,公司卻不理會(董事長在簽約時,我有詢問過相關生意不佳,提前解約相關事宜,他有口頭答應我...現在卻完全不與我接觸),只跟我說"提前解約就等被告"....請問,這種狀況,有辦法可以救命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要看具體契約內容
有無辦法及早脫身
要完全不賠錢恐怕是很難
要看如何能減少傷害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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