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已撤告,可致電向承辦股書記官詢問,您亦可向外遇對象提起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至於是否構成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是您有無掌握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及知悉您配偶已婚,方有機會成立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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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希望解決方式:法院訴請離婚 or 婚姻無效
1.事情經過
我岳父(59歲)在去年(103)7.8月份左右在台灣認識1名大陸籍女子(無ROC身份證),進而進一步交往,該女子在交往過程中不斷的提出要結婚要求,直到今年(104)10月,該女子以若不結婚就要被送回中國理由,苦苦哀求要求結婚,男子最終坳不過所以就進行登記結婚。
結婚後至今才2個多月,女子不斷的跟該男子要錢未果,大吵大鬧,還在該男子工作場所大鬧,以致於該男子工作丟失,該名女子還不斷的對男子叫囂及動手,男子在反抗過程中,導致該女子有輕微受傷,結果該女子去警局報案,提告該男子家暴。
2.目前女子不肯與男方離婚,另一方面又向法院提告家暴,男子控訴女子婚後完全變了一個人,簡值跟騙婚騙財沒什麼兩樣,目前要想結束這段關係,請問該如何進行???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前妻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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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太太無您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證據,仍可主張無罪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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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著眼於您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告訴,應較為重要,若證據不足,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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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如為同一案件
就會收取一件案子的錢
當然費用會隨內容複雜程度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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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4年10月15日被一輛要右轉駛入加油站的自小客車撞上,當時我的機車是直行但發現該車輛時已來不及閃避因此被撞上受傷,事後對方打話叫警察來處理。
問題是對方完全不理不睬裝作沒事一樣,我們直接打電話給對方說人、車都受傷、損壞,對方藉故推托很忙沒空…
事後2週我們申請調解對方也沒到,調委會撥電話給對方後來有接,說是不會來了,他已經提告了(對方完全沒受傷,要怎麼告!?)要講就直接去地檢署講!後來調委會的秘書也看不下去了,直接開調解不成立證明給我,叫我們可以直接去警局提告了。
去提告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收到傳票之後,當天對方又沒到,檢察官說被告現在還在住院中(因為對方得到癌症),如果他們問他是不是同意要和解,我這邊可以嗎?後來我直接答應說可以。
可是我後來很後悔沒有說我“不要再和解了”,對方當初明明嗆說直接去地檢署講,2次都不出面,連證書都開了,真的很卒仔,我真的想“我寧願不拿對方的錢,直接給他判刑”。
雖然從頭到腳很多地方受傷,也會留下傷疤,但我要求的金額只有少少幾萬塊。
如果屆時開了調委會,對方又不來?賠償金談不隴?調解又破局,下一步該怎麼走,被對方搞得團團轉!可以再抗告嗎?謝謝



我跟我媽相處的本來很好
直到我得了精神疾病後她對我的態度就轉變了
也可以說我對她的態度也轉變了
只要有口角糾紛(我跟媽媽)就會差點動手打人
不只是我我媽也會動手
但我媽只會說是我先動手打人她才會防備
從今年(2015)九月開始我媽就以我神智不清為理由報警處理不合的事
她為了家務事差點跟我打起來(堅稱說我先動手)
還找他們宗教的長老來勸說我
當時是第一次報警
10月因我一時情緒失控動手打了我妹一巴掌
我妹也跟著報警處裡
當時員警叫我們登記名字
今天下午時又來了
老樣子我媽為了家務事報警(這次我沒動手)
還一直袒護我媽(很無奈)
這次有證人(奶奶)
可是我媽一直對警察說她是袒護我的
總之事情鬧到了有點不可收拾的地步
我無法忍受我媽
因為他的朋友叫我去看身心科醫生(大約七年前,因為當時我媽認定我有憂鬱症)
我也同意去看了
當然也準時吃藥直到現在
想請問兩件事:
1.如果精神疾病的原因是對母親的不滿(因為我跟其他人都不會這樣爭吵才有此假設)
那我可以告她精神傷害嗎?
她也可以反過來提告嗎?
2.員警因為我有精神疾病而偏袒我媽
如果這屬實有甚麼根據嗎?
重點是他們知道事情的經過後一直偏袒我媽喔
總之我知道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也知道我的疾病困擾到很多人
但我也很無奈
家人更無奈
必須要有解決的方法
醫生也諮詢過了
只怕有一天會告上法庭
所以上來詢問
感謝解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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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更新
今天社工打到我的手機
當時人在外面不方便接電話
結果她一直東扯西扯的(很吵根本就聽不到,人在菜市場)
反正最後跟她說要晚點打來她才放下電話
現在問題越來越大了
想提告也不知道該從何告起
已經不只影響到精神方面了
連生活都快有問題了
拜託來個專業人士吧?


你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第1、2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可請求管委會、樓上住戶履行修繕義務,若管委會及樓上住戶拒絕修繕,可自行修繕再向管委會或樓上住戶求償,但若要進入樓上住戶之專有部分,對方拒絕,只能起訴請求對方配合。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這沒有精神賠償問題
你必須說明流程
以及工人來維修時的證據
證明是樓上漏水
以及修復之金額等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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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與樓上好好協調漏水修繕問題,盡速修復漏水方為上策,若鬧僵需提起訴訟解決,則將耗費更多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訴訟除須費時約一年左右,法院議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鑑定費用動輒數十萬元,再加上您提起訴訟給付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委任律師之律師費用,恐較您修復漏水之費用更為昂貴,您應加以考量之,不建議輕易貿然以訴訟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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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與樓上好好協調漏水修繕問題,盡速修復漏水方為上策,若鬧僵需提起訴訟解決,則將耗費更多時間勞力費用及成本;訴訟除須費時約一年左右,法院議會要求原告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漏水原因,鑑定費用動輒數十萬元,再加上您提起訴訟給付法院之裁判費用及委任律師之律師費用,恐較您修復漏水之費用更為昂貴,您應加以考量之,不建議輕易貿然以訴訟解決紛爭;再基於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之原理原則,有損害,方有所賠償,若鑑定報告對方非歸責之原因,您即無法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即使對方具有可歸責事由,亦僅就其歸責內之範圍賠償,實無您所謂之精神損害賠償,您需考量提起訴訟是否真的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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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其他醫院驗傷,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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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於女友未滿16歲時與其性交,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且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女友的法定代理人已於知悉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您仍會有刑事責任,但行為時您未滿18歲,適用刑法第227-1條減免其刑,。 相關法條參考: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1條:「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惟依您當時之年紀,可主張減輕之,但若對方證據不夠,可否認有發生過性行為,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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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位公寓住戶,平常公寓的住戶停放機車都在鐵門前的騎樓,兩側店家在中間(我們騎樓與他們騎樓之間)擺放請勿停車的拒馬(並半鎖死,可以稍微移動,但無法移開),導致公寓機車無法出入,平常只能移動拒馬,方便出入!(我們住戶與店家關係很差,以前就有許多爭執)
今天要回家時,樓下店家把左右兩邊停汽車故意擋住,一氣之下我摔動了拒馬,翻倒發出聲響,店家出來查看,我跟他說汽車擋住了我無法到我們公寓騎樓停車,她回我說『干我屁事!』,不打算移開汽車及處理,轉頭就走,我被激到,一連將三個拒馬推倒,推倒時不小心靠到她的汽車,造成汽車有染到一小塊紅色漆,但車子及拒馬沒有凹洞和任何損毀,她馬上報警,並直接的嗆我『去你媽的!』,揚言要對我提告!
事情經過是這樣,我也有反省我的衝動!我並不想把事情鬧大,但怕她要對我提告毀損,以下是兩個疑問,
她的車及拒馬沒任何損壞,只有被染上一點漆,這樣她有可能對我提告嗎?還是有其它的法規會被她告?
另外希望自己有一點籌碼,事想說如果真的被告,也要告她
我沒錄下她對我辱罵的言論,但我叔叔有聽到,也有她們客人聽到(但是那是他們的人不一定會幫我),這樣有辦法提告嗎?
感謝各位律師


2015/12/25日我在社群網站收到一則私訊給我,他說你的言論已經符合恐嚇罪要件,我爸感受到威脅。準備提告 好自為之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我記得他在該社群網站某個粉絲專頁上留言說「國民黨三月大屠殺」,他指的是1947年的228事件,然後我回他說「那你爹怎麼沒有被殺,日本人殺了台灣五十萬人,台灣人還是懷念日本人,國民黨殺的不夠多。」請問這樣子有觸犯到恐嚇罪嗎?如果對方提告由於我跟他住不同的地方是否我要到該地地檢署或警察局到案說明?還是在我所住的縣市地檢署警局到案說明即可?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言論,可置之不理,完全不予理會,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告,須至您戶籍地法院提告,待您收到警察局或地檢署之傳票,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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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
我的事情是
現在是12月份
我在七月已經與前夫離婚了
前夫外遇,帶女人去汽車旅館,還拍照,什麼姿勢都拍了,在手機讓我看到,我當時不懂,也傻,就讓前夫把所有相片都刪除了,老鼠藥,漂白水,都吃了,喝了,我想死,但是都被救回來了,七月到現在五個多月,前夫陸續金錢上有困難,我也給予幫助,12月18日當天,大兒子跟前夫生日,我還幫他們慶祝生日,當天吃飯後結束很晚了,大兒子也很想念我,所以,我與小兒子直接留宿在前夫家,隔天19號,我要上班,告知前夫,我先開車上班,下班就會開車回來,當天因為客戶拖延到時間,所以我也晚了點時間把車開回家,前夫口氣,態度不是很好,回了我,他車子不要了,他車貸也不繳了,要我把車不用開回去了,我就又回租屋處了,隔天,前夫要我還車,說沒看到車,就要告我,
還再臉書公開PO文,說我再不還車,就法院見,前夫臉書上,很多朋友點讚,還有回文,我想請問,在所有人都不知道我跟前夫發生什麼事,讚,回文,對我造成精神傷害很大,離婚,我也沒跟家人說,一直到現在,所有的事,都自己吞,自己藏在心裡,我也沒跟任何人提到前夫對我做的事,造成我的傷害,心痛等等…
我現在,固定有在精神科就診,因為那些相片,讓我一輩子都沒辦法忘記,我沒有一天能睡覺,現在醫生開安眠藥都沒有用了,我連吃FM2,四顆,也只能睡三小時就醒了,請問各位大律師們,我可以做出什麼提告的動作,我真的很委屈,因為不懂法律,想請問,我可以針對前夫PO文造成我的心裡,精神傷害加重了,現在也因為看到PO文的讚,回文,我的頭髮也禿頭了,真的傷害很大,我可以為我自己發聲了嗎?我不想再忍耐了。昨晚,前夫又要車,我把車開到租屋處派出所,請前夫自己去領車,因為,我不知道見面後,我會對自己做出什麼事情。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所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之犯罪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適用。」 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均可請求僱用人與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廚師傷害之行為與執行職務有密切關係,均可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若是下班後之個人行為,則無法請求。 另可依契約及消保法之規定請求雇主付應有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