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告不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先生與女同事曖昧被我發現,兩人幾次爭吵先生亟欲離婚故意做一些事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激到負氣簽下離婚協議書,事後知道證人是在我未見面私下簽名屬於無效,於是跟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幾個月後判決我們恢復婚姻,當時先生跟小孩在外租屋,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願意搬回家,小孩不喜歡跟先生住常跑回家住,於是我用一隻沒用的手機下載程式讓小孩放在先生租屋處錄音,就在租約快到其先生要搬家前錄到先生跟女同事上床叫床的聲音,事後我有對兩人提告妨礙家庭,可是先生已先去跟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想利用婚姻無效跟我撇清關係跟逃避妨礙家庭的刑責
先生提出當時因為生長子要戶籍登記,所以也順便登記結婚,登記的結婚證書是我填寫的,戶政承辦員還說結婚跟小孩登記不能同一天,證書上有改提前兩個月,他父母的蓋章是他蓋的,當時他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同意書也是我填寫但承辦人員說印章要正楷的,於是他在戶政又刻他父母印章蓋同意書,且表示我們並未公開宴客
事實上是我生長子時因先生失業無力負擔生產費用,於是回南部跟父親借錢,他父親年紀70幾又有關節炎腳常會痛,媽媽又智力不足所以沒辦法北上辦理相關手續,於是幫小孩取了個名字並拿戶口名簿及兩老的印章給先生自行去辦理,結婚證書雖然連簽名都是我填寫,但蓋章部分從主婚人到證人都是我們拿證書請他們當場蓋章(他父母是先生蓋的),而宴客方面在登記當天晚上因住處被規劃土石流重劃區要拆遷,有鄰居來談拆遷事宜跟一些朋友也在場,所以在姐夫家的屋頂煮了一些菜在喝酒聊天,當中姐夫有跟在場的人說我們今天去登記結婚說我先生是他的連襟了,眾人對我們敬酒祝賀,我們也回敬感謝
請問現在我要寫答辯狀以我們的狀況先生訴請能成功嗎?1.如果請先生父親寫一張當時是他把印章給先生並授權使用的聲明當證據有用嗎?2.法律有規定要使用正楷的印章嗎?還是只是要證明同意書跟證書上他父母的印文不同是我們偽造的?3.證人在我們面前蓋章能成立嗎?4.雖然宴客地點跟證書上不同,但當時有不少鄰居親朋好友跟我們祝賀,姐夫家的屋頂是不需要經過大門屬於開放式任何人都可以去的(有姐夫當證人),我們這種算公開宴客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詳談後確認狀況
這樣對你比較有利
也可以規劃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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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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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抗告必須要看過裁定內容及相關資料才能判斷是否有實益。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4條規定:「抗告期間為十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記得抗告要載10日之不變期間提出。 再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5條之2規定:「(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安置輔導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二項)前項執行已逾二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負責安置輔導之福利或教養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免除其執行。」 若抗告被駁回,你可以在安置輔導執行逾2個月後聲請免除其執行。 建議先由專業人員評估戒治之效果在研判少年是否已經戒癮,對少年、你、家庭比較有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法院裁定尚未下來前,應先考慮積極蒐集證據資料,撰擬書狀,為兒子向法院求情之,待裁定下來,若不服,再抗告之,惟抗告成功之機會,可能就比較小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各位律師:
本人想要諮詢的問題是以下的情況是否有機會被對方提告以及是否會構成毀謗、侮辱及妨礙名譽之要件。
事由起於本人在網拍上的一則交易,交易從頭到尾過程都非常順利,直到本人給予對方評價後開始出現問題。一開始個人給予的第一則的評價沒問題,直到本人補充第二則評價後,賣家對方心生不滿開始惡言相向。由於該名賣家在拍賣網頁上對本人購買的商品開頭名稱第一句為"超新",但是,一看所貼的商品圖片其實也還好,後來收到的商品也可以接受,但是與"超新"這個用詞對比起來真的還是有差異,只能說是"保存良好"而已。該商品光碟外殼正面部分已經凹下去了,封面紙的另一面也可明顯看出被擠壓出一個光碟形狀。至於商品本體部分的說明書與光碟,多少有一點使用痕跡。以上這些都在在顯示與賣家所使用的形容詞"超新"明顯不符。
本人商品本身的狀況並沒有問題,只是對賣家在賣商品時所使用的詞語有疑義,想說好心提醒一下少用此用語以避免日後將來的爭議。結果,該名賣家進而惱羞成怒地給予本人普通評價(本人一開始就直接給優良評價)並開始惡言相向。問題點是在第二則的文章開頭,本人是寫"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主要是提醒後續買家對該名賣家要多加防範與注意,結果,因此被人盯上。
以下為事發過程的對話內容:(意見為本人,回覆為賣家)
意見: 專業.用心服務的好賣家!!! 感謝您一再的提醒,期望將來還有機會再跟您購入好物。 (2015-09-02 21:20:03)
意見: 再補充一點,"超新"這個字眼請賣家真的不要過度濫用,像本人跟您購買的"死魂曲"其實真的一點也不"超新"!我看您的評價,也有其他買家跟本人有同樣的感受,可想而知,您真的在"商品描述"這一點上還要有所改進。當然,您可能會說每個人對"新"的定義有所不同,但是,差距太大這就不是"個人定義不同"一句話輕描淡寫就可以帶過去。您也可能會說這麼多客人都沒有提出這樣的問題,就只有你們幾個有問題;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這個道理賣家應該懂吧!相信多數買家都是基於這樣的道理,才會給您優評,本人也是,期望賣家真的要改善這一點。 (2015-09-02 22:17:23)
回覆: 那你一樣不用跟我購買,一樣都點上一頁根本就沒有刮傷還要怎樣? (2015-09-03 01:55:55)
回覆: 遊戲一點刮傷都沒有還要怎樣?我不差你們這幾個啦! (2015-09-03 02:01:28)
回覆: 而且你可以給差評啊!好笑了好像我非要你們給好評一樣,你一樣溝通過了嗎?我應該給你極差才對 (2015-09-03 02:05:22)
回覆: 我也一樣建議你,要便宜還要好去店面買啊!剛剛才發現可以更改評價!我至少不像一些賣家一樣更改價錢規避手續費要使用又不願付費到底是哪些賣家比較該檢討? (2015-09-03 02:17:23)
回覆: 剛剛才發現之前錯了!我應該也直接給你極差不應給普通因為這樣改不了,我該檢討的是這點 (2015-09-03 02:22:53)
意見: 該名賣家有詐欺嫌疑、會鑽漏洞與氣度過小的問題,無法接受買家的指正,本人就是血淋淋最好的例子。若是後續的買家想買此賣家的產品,買到與網頁所標示的內容不符,建議就不用給予該賣家任何指正了,免的下場會跟本人一樣得到一個普評,或甚至一個差評(該名賣家甚至見笑轉生氣地說還想給本人差評)。本人好聲好氣的給您優評,提醒您缺點在哪裡,您卻以普評來回報予本人,這就是您說的溝通嗎?您說本人大可以直接給您差評,本人當時第二次貼評時的內容就已跟您解釋做人不用做的那麼絕,我是在給您一個改進的機會。(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08:57)
回覆: 詐欺?你等著我一定對你提告,你不滿意不能悄悄話或來電知嗎?給好評又怎樣,評價已經講過不單單物品的問題還有每個人的感覺你公開在評價打上我詐欺這跟法律上的解釋不同吧? (2015-09-03 05:14:48)
回覆: 而且花錢或是買家就一定要賣家接受你指正嗎?給我感覺就是極差不能嗎? (2015-09-03 05:16:41)
回覆: 而且物品有問題或是買家不滿意別的買家是直接在評價溝通的嗎?而且我寄出時都會錄影存證,遊戲根本無刮即使有也是極細微刮而且是二手的我有打全新嗎?就是打超新,你也收到東西不滿意你可以來電或悄悄話告知我退款或換貨,你重頭到尾都沒有,現在打上我有詐欺嫌疑!你懂法律上的詐欺要件嗎? (2015-09-03 05:24:21)
回覆: 你就算給好評你指正的字眼是好生好氣?我從奇摩一向都是如此非常直接,不像一些賣家賣東西帳號客氣無比,開別的帳號買低賣高時就完全態度大轉變,至少我一向如此直接不需要作虛偽的態度!你公然在評價打我詐欺嫌疑,那請你馬上備份提告我詐欺,至於我當然等一下就全部備份對你提告你可以查一下我該告你什麼罪名 (2015-09-03 05:33:47)
意見: (承接上文)您質疑本人是否有溝通過,本人的第二次貼評的內容就是在跟您做溝通,可是,您卻視本人的意見猶如洪水猛獸般地認為我是在給您找碴。事後,您對本人後續的評價意見都是惡言相向,字裡行間也透露一點威脅語氣要給本人差評,要本人閉嘴。這就是您說的溝通!?那本人真的見識到該名賣家的價值觀是如何了。若是買家給您差評或普評,您就會回說未溝通前不要擅自隨便給差評或普評。給您優評再加改善意見跟您做溝通,您卻會因此惱羞成怒地認為對方是奧客,而且又會認為我們這不叫溝通!?(此文已滿,承接下則) (2015-09-03 05:36:23)
回覆: 你看清楚好嗎?我是在我評價的回覆,還有你第一次評價並沒反應物品你覺得有問題只打感謝我的提醒,因為物品到你們指定的超商我都統一會悄悄話告知物品已經抵達,你是第二次貼文的評價才有指正,而且那些字眼的指正是好生好氣還有你給的評價跟第二次相隔多久?不滿意需要這麼久才反應嗎? (2015-09-03 05:42:58)
回覆: 什麼是威脅要給差評,我是直接打要給差評但是點成普通無法更改好嗎?我敢回應你那麼多就不怕你繼續打評價,這叫做所謂你講的暗示你閉嘴? (2015-09-03 05:46:38)
意見: (承接上第三則文)倘若本人之前第二次貼評不算是溝通,那什麼才是溝通?賣家您的惡言相向就是溝通!?反正賣家您言下之義就是買家只能自認倒楣給您優評,不接受低於優評之評價,甚至不接受買家的指正。反正您就是不沾鍋、沒有責任就是了,所有的是非對錯都只有賣家您說了算。後續的買家請注意一下,這是本人到目前為止(2015年9月3日為止)總共一百五十九筆優評裡唯一一個普評,而且,還是一個不公正的普評!!!再與該名賣家進行交易前,請先三思而後行,避免落得本人這樣的下場。 (2015-09-03 05:55:35)
回覆: 我關於我裡面所謂的溝通也打的很清楚,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如何溝通這是我賣場你當然可以不遵守我的溝通原則我為什麼要接受你的指正?但你連我有詐欺嫌疑都公然打在我評價上了,我給你的評價只有一則而已我給你的評價也不需要有任何違反我心裡的感覺也很直接那就不要跟我買我不差這幾個,而你打的字眼已經有法律問題! (2015-09-03 05:56:34)
回覆: 好好笑!現在講你評價有多少好評一個不公正的普評要幹嘛?其他買家會看不懂嗎?其他買家會看不懂我態度就是這麼直接嗎嗎?哪裡有字眼一定要給我好評我才願意溝通,只有關於我裡有打收到物品不滿意或有問題請先悄悄話或來電告知,這是我賣場我不能訂我自己的規則嗎?你既然這樣我為何要接受你指正而且目前是跟你談法律問題,而且也是你先打我有詐欺嫌疑既然如此請你等一下把我有詐欺嫌疑的證據準備完整,等一下就可以去派出所提告我詐欺等等我們回覆到一個段落後我相對一樣會馬上對你提告,順便告知你一下警察局24小時沒休息不用等天亮 (2015-09-03 06:09:49)
回覆: 還有你自己要提到你評價有多好,相信跟你交易的賣家有的都知道我奇摩的評價還有兩邊評價制度還不同,你就可以知道你打你評價有多好就應該知道奇摩評價制度和露天相差有多大了!我要備份所有對話提告早安 (2015-09-03 06:17:24)(最近一筆)

律師您們好
事由
小弟所在公司為MIS人員,前天公司特助帶了B公司的MIS來請我課長交出所有資訊系統資料(含帳密、系統架構..等),但課長有說沒有收到認何簽呈指示我們不能交出這些東西,可能構成洩漏公司機密的罪名,後來課長就離開位子。
但特助換找我,強迫我寫這些東西。
當時我就有跟特助告知,小弟的權力可能不能做到這件事情,請他跟經理或課長談比較恰當。
特助回我 我都站在你面前 還需要經理跟課長同意幹嘛 快點寫
僵持將近5分鐘小弟只能坐下寫
再來是特助無憑就指控課長假日來公司,竊盜公司物品(辦公室皆有錄影毫無證據),課長反駁卻被特助說反正你就是有(在5人以上的辦公室)。
疑問
1.因當時並沒有想到馬上錄音存證
小弟應該在事後請B公司的MIS簽印小弟非本人自願寫下資料嗎?在場有其他同仁可做人證
2.特助是否已成立強迫罪及毀謗罪?
3.無錄音時該如何取證? 若必要是否要請當時在場同仁出庭?



回到事實面, 貴司是否目前有派系鬥爭
是否可以越級承報此事(非特助派系其他管理階層, 或總經理)
最正確的處理方法應該為讓公司高層知道有此狀況, 如都沒有辦法與上面溝通, 此公司管理面也是有問題
由於貴司規模體系, 還有運作狀況等等不明, 會建議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律師你好
我在8月14日約A房仲看套房要租,當天還有他另一位同事稱為B房仲
還有房東在場,我原本很喜歡那間套房,但是還要跟另位室友討論,我先付了1000元訂金,他們說如果我不要那間房了他們會將訂金退給我(有收據),而我當天晚上就打電話給A房仲說我不要那間套房,A房仲說他再聯絡B房仲因為物件是B房仲的,再請B房仲把訂金退給我,但是過兩三天都沒消息,於是我打給A房仲,結果A房仲跟B房仲開始互踢皮球,A說是B延遲告知房東,而B又說是A拖到時間,因為原本就說好最晚15號就要給答案,但我14號當天就給答案了是他們不知道哪一方過了15號之後才跟房東告知
結果訂金被房東收走,但不是我的問題所以應該是B房仲要賠給我因為收據是他簽的物件也是他的,A房仲只算是跟我連絡的人,這件事中間斷斷續續處理一直拖到了9月2號,A還是說B房仲要負責,我打給B房仲講 他說他問A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過10分鐘後回電給我,但他沒回電於是我在打去 B房仲卻開始拒接我電話
1.請問這種情況如果找不到房仲人了,那公司該賠嗎?
(付訂金有收據,也有B房仲本人簽名)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他們會將訂金退回的意思為何?請詳述。此 ... (恕刪)
1.錄音內容大概是
A房仲跟我說這個問題出在B房仲,然後B房仲又說是A房仲的問題,然後說互相都說再請對方把訂金退給我,然後也有說到那天我的確是有在期限內給答案,B房仲原本也說是他們自己的問題會認賠,但是兩人互相推卸責任
錄音內容其中A房仲有提到他在某兩日人不在本縣市,不知道這部分如果也公開有沒有涉及妨害秘密罪
2.而退訂金的意思是
我在期限內告知我不要那間套房就把訂金1000退給我
(14號看房;期限是最晚隔天要給答案;我在14號當天晚上就給答案了)
與我簽訂金收據的事B房仲,所以理應是由B房仲賠給我,而他卻在最後開始逃避
3.請問這1000塊假如找不到B房仲了,他的老闆應該負責賠給我嗎?
※ 現在只想趕快把錢拿回來事情就解決,因為只有1000塊我要是因為這樣就要告什麼我可能也吃虧
希望律師能給予意見,謝謝!!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而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而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我是被告, 因為網路發言被對方提告, 第一次是以妨害名譽開偵查庭, 檢察官直接詢問雙方調解意願,雙方都同意, 檢察官直接安排到區公所調解, 但幾天之後, 提告者因為是公眾人物,工作很忙, 所以希望改成私下和解, 於是要我取消區公所調解安排,改採私下和解, 我都照著做.......之後這段期間我常常打電話給對方問看何時有時間安排和解, 但對方說一直很忙, 卻肯定跟我說要和解, 只是要等他安排時間......3個月過去了,最近我收到檢察官加重毀謗起訴書, 我跟對方聯絡, 想請對方積極安排和解或撤告...請問這時候還來得及嗎?...因為我是被告, 所以我凡事都尊重對方安排, 也不敢亂提建議, 但就是只能消極等待.




兩個月前與一輛機車發生擦撞,對方當天晚上即以我不願去她家看因車禍毀損的昂貴物品(車禍當時有報警做筆錄,她並未提到有昂貴物品毀損,警方與我當時也都不知道)的理由,決定要對我提告。我也被警察通知要再去做「過失傷害」的筆錄。
初判分析雙方皆有疑似有違規,我方行經無號誌路口,未先讓幹道車通過;對方則是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不過員警有幫我調監視器,畫面顯示我有停下來讓幹道車至少三到四台車通過。最近地檢署有寄傳票要我到案說明,但因是寄平信,未及時發現,以致於沒有準時到案,這我有去地檢署遞陳情給檢察官。現在在等第二次傳喚。
不過最近看新聞發現對方除了此案之外,也有對別人提告,結果被告不起訴。之前亦有看到對方在社群網站公開表示與我的車禍事件是「五天第三起車禍」。身邊朋友都覺得應該是遇到經常在找機會告人的那種人,想請問第二次傳喚時,我有沒有需要跟檢察官提這件事情?(相關證據我們都有截圖)



1.對方提民事三審上訴,就程序上而言,需繳上訴費,委任律師,以及提出上訴理由,程序才合法,而後你委任律師才必要。但就本案而言,對方已提一、二審,現在提第三審,所以預料對方較不會因程序上問題被裁定駁回,而你委任律師尚有需閱卷以及了解案情準備撰答辯狀之時間上需求,故如有打算委任律師,建議宜從早處理
2.第三審律師費用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可在委任律師時一併說明,包括在三審之委任範圍,以免後續須自行撰狀,第三審律師費用是等第三審判決上訴駁回後,才另外聲請核定,如無特別與律師言明,則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費用因會分另一案號,其實可算另一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費用只要撰狀就可以了(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我於民國104年3月1日,於新北市永和區民族路81巷附近,騎乘普通輕型機車直行,遭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車號急速重(強)力撞?,因對方應注意而未注意人車動態,行經巷弄逆向行駛及交叉路口顯未減速,致使我因重(強)力撞?下,整個人由機車上重重摔落地面,經撞擊人往後彈飛,後腦勺著地,整個人狠摔水泥地面,不知自己受傷嚴重,為了要站起來,整個人天旋地轉,身體開始發冷,雙手痛麻不停甩動,雙腳重(強)力撞?下,發現左腳整個沒力而無法站穩,整個人幾乎昏蹶,但仍心繫對方,欲起身幫忙攙扶,耳語聽到對方一直說沒有受傷,自己60幾歲沒有事不要報警,一直想要走;只是我,又跌坐在地,久久無法言語。有兩位騎士經過,男騎士還把那個人普通重型機車扶起來,善心女騎士來不及制止,說應該等警察來才能移動,女騎士看我受傷很嚴重,表情非常痛苦,無法言語,無法思考,無法站起來,一直一直問我要不要幫我去警局報警。當時女騎士直騎至前方永和派出所幫我報警,後來那個人才用手機報警。警察來到時救護車也及時趕到,我交出身分證及駕照;由救護員抬擔架至醫院,救護員查問本人受傷情形及護送哪家醫院,我請問救護員本人症狀為何情形,救護員答為應先請骨科醫師確認,永和耕莘醫院有骨科,所以直至耕莘醫院急診。警察開警車連同那個人來醫院看我驗酒測,警察測我酒測值為零,並詢問我可否做筆錄,當下因我尚在外科救護,警察連同那個人隨即駛離。
二.3月2日至永和耕莘醫院做骨科x光相關檢查,因手腳嚴重腫脹痛,需以醫院輪椅代步,醫囑因診斷不易,目前手腳嚴重腫脹,撞擊造成組織傷害x光難檢測(不易判讀),兩星期再詳檢骨頭是否有裂縫。同日聯絡警察,永和耕莘醫院急診只有為外科,骨科需於門診時間看診,警察約3月3日做筆錄。同日下午6點多,那個人第一次打電話詢問受傷情形,告訴本人,車禍當時看見我的臉,因撞擊整個臉都變黑了,表情看起來非常痛苦;他說他自己60幾歲了,他自己跟機車都沒有什麼事,機車也已經老舊,不需賠償;自己也不會提告。我告知本人受傷情形,回到家因受傷嚴重無法站立,整個人又再次跌倒,雙方簡單通話。
三.3月3日由家人攙扶至警局做筆錄,整隻腳腫脹,腳一碰觸到,就疼痛不堪,做完筆錄因右手腫脹疼痛,也都沒有辦法使用筆寫字,再從監視器看到,畫面又浮現腦海,下意識被這種恐懼嚇壞了,不可言諭的痛,抽痛難受伴隨著身體腫脹隨時疼痛。
四.3月11日下午4點多,那個人第二次打電話,說他沒有受傷,皮肉傷而已;且再次重申他自己60幾歲了不要緊,機車老舊,本人要不要提告他沒有意見,只是他自己本身不會提告求償;並質問本人為何要申請調解。我說明我現在還躺在床上,整個人頭暈,全身腫脹疼痛,天氣這麼冷還要冰敷,連翻身都沒辦法,如果要走路須靠輔助工具,行走相當困難,非得外出時,就得坐輪椅,冷颼颼的天氣,流著眼淚只能3餐吃著麵包,生活完全變調,非常沮喪;我在3月4日因車禍撞擊機車前輪,機車車身全毀,只能牽引,由家人至機車行估價,欲告知賠償損失及機車修理費,於下午4點多打電話給他結果沒人接,警察才告知可以以協調方式處理。那個人直說他騎著車出去了。態度極差,理直氣壯,一直否認,反而說是在十字路口我騎太慢,是我撞到他,用字遣詞均為詛咒,那個人說本人倘若變成殘障,也不關他的事,他不是無賴,亦不會負任何賠償責任,更不會對本人提告,就算本人要告他,他也不怕,因為他不怕被關,發生這個車禍不是他的問題;因為他可以說是本人撞到他,還害他高血壓及糖尿病發生。這種不顧別人生命安全及不實指控,明顯逃避責任歸屬;說本人成為殘障,被告肇事又傷人又據理力爭的指責本人,他那鄙視及語言暴力,往往傷人入骨,如影隨形伴隨身體疼痛,令人揪心難受,相當痛苦。
五.3月16日由家人至警局申請
(1)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那個人疑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叉路口,同為直行車,左方車為讓右方車先行。
我-尚未發現肇因。
警察說明當時有對那個人說明他的肇因責任大。
六.4月15日上午雙方調解,雙方進去坐下不到五分鐘,調解委員即說調解不成。本次車禍案件為被告因注意而未注意週邊狀況,行經畫有黃色網狀標線十字路口未減速,肇事原因為那個人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本人原想經雙方協調,無奈那個人被告一點誠意也沒有。
一般狀況:
1.地點:永和區民族街81巷
2.路狀:限速五十公里 市區道路 四岔路 無號誌 (實際上為巷弄,速限應為30公里,交叉路口路面有黃色網狀線,並不是沒有號誌)
鑑定意見:
1.那個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時速30~40公里,行經無號誌路口,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實際上我至事故鑑定委員會說明,我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對方實屬逆向又超速,才會去撞到我的前輪,那為何我會是肇事的次因)
我都已經過了交叉路口一半了,那個人時速30~40公里,我又怎麼有辦法注意前車狀況,我應該如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自主觀犯意上著手進行辯護,提出您認為對方已滿十六歲之證據加以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發生地及被告戶籍地均為管轄法院,且若對方有過失,亦可以比例減少損害賠償責任,可再主張零件之折舊,賠償金額應不至於太高,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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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公訴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司法院參考資料: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60) 所以,如果雙方有達成和解協議,形式上你確實可以撤回告訴,只是不生法律效果。但如果你們的和解協議書是私下簽的,就算有視為到期的加速條款,對方不履行,你還是得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給付,故建議你向檢察官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規定,將和解條件轉換為緩起訴處分中被告之履行事項(建議分期縮在3年以內,且檢察官有准否之裁量權),如將來對方不履行,會被撤銷緩起訴,較有嚇阻效果。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前任女友曾主動要求在性愛過程攝影留念,此影片目前也依然存留著,並且清晰完整。
雖然女方背叛我,與我道歉並協議分手;近期前女友曾來電告知我已交了新男友,
大約過了一星期多,在臉書上知道此人。
一時興起下,我私人訊息與他對話,並告知他我是你現任女友的前男友。
我私下對其提議是否有興趣互相交流,以上內容當下都是已讀不回。
我覺得對方是否在疑惑、懷疑、或猶豫。
我立即從網錄影片中擷取了一張下體照,並傳送於他。此張照片畫質模糊,單純只下體裸露毛髮,與雙腿內側照片。
此時不料,我前女友剛好在他旁邊,看到此內容;立刻打電給我,問我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
我對其解釋,我只是想找你男友交流,我跟妳不是早說好彼此沒關係了嗎?
然後前女友的現任男友接過電話問我,我到底是甚麼意思,我回答他:我沒有其他意思,你沒有意願,此後我不會再私訊你了。
緊接著對方又問,這張照片是甚麼?哪來的?甚麼意思? 我回答他:那是網路上抓的,參考一下,我沒其他意思。對方回答我:網路上抓的喔,那沒事了!電話就掛了 (以上對話我都有錄音)
約過幾分鐘後,我甚覺不妥,直接回播給對方,並以懊悔的口吻告訴他,我剛剛的行為是我自己太過於無聊,重覆了幾次表明我剛剛的行為實屬無聊。對方以不削的口氣回答:不會阿,你這樣很厲害啦(台語) (此段對話也有錄音)
沒想到過了一周後,我前女友到派出所控告我【妨礙秘密與散播猥褻】罪。
當我收到承辦員警來電要求我前往進行筆錄時,我真的當下很憤慨。
因為我感受到前女友對我有強烈的[意圖使我受到刑事處罰]。
或許前女友以為我有把當初的影片刪除,只留下某些截取的照片。
她的指控與主張是:
我傳給他男友的下體照,【右大腿內側位置,有一顆一模一樣的痣】,一定是她的下體照;又因她認為我早已刪除性愛影片,認為死無對證;固而以『偷拍』指控提告我[妨礙秘密罪]。
又因我私訊於她男友並傳下體照,她連同提告[散播猥褻];所以整案為[妨礙秘密與散播猥褻]
進而,更向周圍朋友對我進行人格毀謗;一再說我偷拍、續意破壞情感、挾怨報復...等等。
當然我絕不擔心【妨礙秘密罪】因為影片會說明一切真象,前女友肯定『誣告』我。
但是,我與她現任男友私下之對話內容,雖然總共沒有幾句,對方看到照片就來電了,因為我傳送一張故意大腿內側有痣的下體照,與我們性愛影片中,幾乎可以說假以亂真95%以上。
該張下體圖的影片截圖出處,我也準備好要提供給檢調查閱、判斷。
1.我希望了解的是,是否已經構成【散播猥褻罪】,因我查閱法條似乎不符合構成條件。
2.亦想知道,倘若檢方也認為那張照片,的確為我前女友之下體照,這對案情有影響嗎?
3.此案終結後,是否屬於兩罪之分;一為[妨礙秘密],一為[散播猥褻]
4.我是否有條件對前女友於案件終結後,針對前女友此案提告意圖與動機,
5.倘若第一次偵查庭開庭,前女友主動提出撤銷告訴,我是否也擁有上述之權力?
請大律師能給予我,相關的建議;所有佐證資料,案件陳情內容,我都已經準備好,甚至我還蒐集提供了近百張右大腿內側有痣的圖片,可供檢察官審度,接受諸如此類,雷同照片之廣泛性。
備註:我與前女友的性愛影片並未曾給過任何人觀賞,除非雙方都同意下才會給予。
還望有大律師能對此案內容,能給予精闢的指點;與需防範事項,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無提出更積極之證據,其實可考慮否認犯罪,照片部分亦可如您所述於網路上抓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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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委任仲介專員賣出農地一筆,且委託代理人前往簽約.
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隨即買方等人即自行測量農地周圍之泥路田埂,並稱是產業道路應予以扣除.
本人不同意因此買方未將第二期款項如期匯至,本人即以違約之規定逕行解除合約,並請經手此筆買賣之仲介從業人員協調,但仲介說買方將提告.本人也依照合約內容沒收第一期款項做為違約賠償ˋ並且等候買方提出履行合約之訴訟.
本人向各單位詢問申請是否有非產業道路證明,以利出庭證據.各單位之回答皆雷同,即產業道路ˋ農路之標準認定須經由徵收,且既定道路有一定的規範,但認定較模糊,並且我的農地包含田埂為一整塊農地範圍.
因此並沒有"非產業道路之證明",只有地籍資料可參考.
經法院請地政單位去測量,每個月兩造出庭提出意願,因此買賣延宕至今一年多之久,調解轉訴訟又轉調解,蒙受之各種權益之損害,是否可向代書提告詐欺ˋ業務過失ˋ損害賠償等?
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果然在買方提訟請該代書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該名代書向法官提出她請求官司結案後希望能收到費用,且金額竟非當初口頭報價,且高於行情許多
懇請律師給我建議,感謝!!

朋友因為要趕回彰化參加爺爺的葬禮,所以請我接送,事態緊急,所以我也騎得稍快,速限40,但我騎到約55,事故發生前,對方在我左前方,我在她右後方約5公尺處(ps.沒有內外道之分,只知道對放在偏內),忽然對方無預警地放慢車速然後稍微右轉(有打方向燈),但是我因為反應不及所以不小心撞上她,對方只願意陪我們5萬,但是我的牙齒、機車維修、以及下巴的復健等約要20萬(我在醫院時,對方一開始說會賠償一切損失,所以我們就沒懷疑也沒調監視器沒錄音,結果現在卻沒有甚麼證據可以證實),所以對方索性不再理我們(第二次調解時就不出現,放我們鴿子,口氣也很差),對方的媽媽請我媽媽給他一個月的時間申請民間的鑑定表,結果空等一個月卻偷偷上訴偵查庭反告我們過失傷害,結果被駁回,因為對方只錄自己的口供沒有我的,所以去警察局提告,甚至竄改很多事實,對方在口供上說自己沒有右轉,說他龍頭都還沒轉,方向燈也還沒打,是我自己超速追撞上的,一直用這點壓著我,(試問他如果速度沒有比我快,怎麼可以在我左前方,而且沒有急停右轉,照道理說,他一直直行,我永遠也不會撞到他啊,不就證明對方有右轉有急停有超速嘛),整個大改變,一直聲稱已調閱路口監視器認為其他車輛都可以在我之前閃過,為什麼我卻不行,請問如果對方認為自己沒錯,那他為什麼要賠錢呢(用這個點來反駁有益嘛)?我可否去拍調解委員會的筆錄呢,這樣合法嘛,有意義嘛?對方認為自己沒轉彎甚至沒打方向燈,但是警察的照片上,他的車燈明明就亮的啊,請問我可以去申請照片嘛,要怎麼申請呢?對方整個串改事故還告我們,我應該要怎麼說會比較好?因為我們沒有調錄影器,對方不是可以剪接影片,只用我們撞到他剎那的影片嘛(因為對方沒太大幅度轉彎,可能從錄影器裡看短暫時間,還是直行)那該怎麼辦,請問我朋友可以當我的證人嘛,他應該要怎麼說比較好?

您好,
針對您所述問題,分述如下:
一、尚未有肇事鑑定報告,依經驗暫時評估,責任比例約為對方7成,我們3成。
二、一開始發生事情,時常有人會說會賠償一切責任,但是這在法院上很難認定,最終仍使用肇事鑑定報告。
三、若調解委員會有此報告,可以請法院函查,不需要自己去拍。
四、可以申請照片等資料,發生後一個月可以跟承辦員警聯絡,詢問申請辦法,應該會在當地的交通大隊申請。
五、您必須於六個月內提告過失傷害罪,另必須於二年內提告民事損害賠償。通常是刑事起訴後,附帶民事賠償,可以節省裁判費。
六、有任何醫療,要做的先做,收據保留,以便日後求償。另外如果金額過高或是不會計算,最好還是能跟律師當面談談,了解處理的方向。不然會損失一些自身不了解的權益。諸如保險理賠、勞動力損失等等。
七、若有問題歡迎來電諮詢。


在103/9/3下午14:20我爸騎機車與對方騎機車20出頭歲的小孩發生車禍,車禍發生在十字路口,我爸60歲雖然他騎車速度慢,但他沒有兩段式左轉,然後和對方發生車禍,我爸在送醫後5天後過世,然後就是一連串無止盡的司法程序。
在我爸過世後,我去警察局做筆錄,因為我要提告。出車禍當時,我爸傷到腦,所以根本無法做筆錄,所以與無法與家人警察交代所有事發過程。
對方堅持說他們有行駛路權的權利,因為我爸有違規,所以他開始一直咬定我爸的錯,因為死無對證,所以沒有再開刑事庭前和我們達成民事和解。
在上法院前,有到區公所調解一次,沒有成功。在法院開過一次檢察官主持的庭、還有一次法官主持的刑事庭,後來因為檢察官的意思,希望我們可以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現在再進行一次調解,但還是沒有成功。
我們知道我爸有錯,但對方也不是全然沒錯,只是都沒有證據跟目擊證人,變成他說他對,因為我爸過世了,不會說話了,我們也沒獅子大開口,只是要道義上的責任而已,畢竟我爸還有一個老母在安養院要養,我爸也要洗腎,對方很會演戲,上法院可以理直氣壯的演他們的戲,到法院調解就可以在律師錢裝可憐,他請來的律師根本不是法扶的律師,他只是要裝可憐,表示他們很有誠意只是沒錢,調解律師說我們要的金額不過分,這是一條人命基本的,對方還是不願意,他就去申請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那種東西就是你是活人你會說話你就是贏,因為他鑑定結果就是全都是我爸的錯,我不服很不服。
一連串的這種事情,對方又一直這樣搞這種有的沒的,其實我都不知道到底該怎麼辦,事實是我爸沒待轉我知道,但對方車速呢,隨便他怎麼講,都是他們對嗎?警察也調不到任何是發現場的監視器,上法庭只有我能說話,我想幫我爸爸,但是我好茫然又害怕,現在我除了聲請覆議,我還能做什麼嗎?
可以幫幫我教教我嗎??謝謝....



事故現場:在單一車道可以雙向行駛的永和大新街中,因為錢櫃就在對面,所以我方機車準備停車(載有一名乘客(我朋友)),就放慢速度的尋找停車位,看到左側有一個空停車格(也是大新街,不用90度左轉的),就是在街左旁,有打方向燈備靠左移動,正要看後視鏡時(因為要準備停車了時速15-20),後方突然一台機車撞了上來,雙方應聲倒地,第一時間報警處理,沒有移動現場,之後雙方到醫院做筆錄,驗傷(我方兩人挫傷,對方流血一般外傷,他坐救護車,我坐警車),分開做筆錄,最後警方給了對方的聯絡電話。
因為車禍當下,對方完全不理不睬也沒有一聲道歉,在醫院時,我好言好語的說:不好意思,請問後續我們雙方是要怎麼處理,對方依舊沒有反應,最後就給我一句:等我好一點再說為什麼要等他好一點),就走人了。三天過了依然沒有來電。完全不覺得自己有一絲絲的錯誤。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方有完全無肇事責任的機會嗎?
請問我能採取什麼樣的動作?
請問通常這樣的情況,都是怎麼樣發展?
我方兩個人會比一個人有利嗎?



本人去年委任仲介專員賣出農地一筆,且委託代理人前往簽約.
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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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果然在買方提訟請該代書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該名代書向法官提出她請求官司結案後希望能收到費用,且金額竟非當初口頭報價,且高於行情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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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鄰居搬來3年多,鄰居經營中式早餐店,因為招牌為燒餅油條是自己炸的,所以生意很好。但是並無安裝油炸抽油煙設備,所以每天瀰漫著濃到嗆鼻的油味,所以老媽忍了很久最後打給環保局稽核,但我不知道此事。某星期6我一如往常帶著2歲兒子出門買早餐,在門口準備出門突然聽到有人敲門也沒人說話,我以為平常都是快遞之類,所以不疑有他開了門...結果是鄰居早餐店老闆衝進來,攻擊我並要開我家門要衝進去我家客廳,還推倒我兒子,最後我抵抗把他趕走後,警察來了2個,一個在我家一個在隔壁,我出示錄影畫面給警察看時,鄰居竟然要衝進來我家我大聲喝止他不要他進來,也跟在場的警察說我不要他進來,警察也喝止他,他還是不管就跑進來還大喇喇坐在我家椅子喝著他家的豆漿....最後隔壁的警察跑來把他帶走。我去備案後警察說我只有3個月的追訴期,然後一直要我主動和解,目前只剩幾天就3個月了,鄰居連來都沒來更不用說啥道歉。我想準備提告,監視器有證據都準備好了。請問真的只有3個月嗎?傷害和入侵民宅可警局提告刑事由地檢署當委任律師幫我提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入住居及傷害罪有六個月之告訴期限,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無誠意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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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將證據整理,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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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有違反兒童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應考慮與對方監護權人和解,或視您照片內容,決定應如何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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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遭受代書詐騙,於去年簽約當日,代書臨時使用不實話術以電話告知我,買方希望加簽一條合約是"道路扣除",因本人之農地非鄰路地,因此低於市價之行情售出,地籍資料也十分清楚,沒有道路,因此不同意.
但是代書以詐術說明這只是"形式上之條約,對我本人之權益無影響",這只是一般簽約都會簽的,不用擔心.因此本人同意請代理人簽約.
隨即買方等人即自行測量農地周圍之泥路田埂,並稱是產業道路應予以扣除.
本人不同意因此買方未將第二期款項如期匯至,本人即以違約之規定逕行解除合約,並請經手此筆買賣之仲介從業人員協調,但仲介說買方將提告.本人也依照合約內容沒收第一期款項做為違約賠償ˋ並且等候買方提出履行合約之訴訟.
本人向各單位詢問申請是否有非產業道路證明,以利出庭證據.各單位之回答皆雷同,即產業道路ˋ農路之標準認定須經由徵收,且既定道路有一定的規範,但認定較模糊,並且我的農地包含田埂為一整塊農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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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該位代書多次向本人推託提出,相關各項費用之金額項目,僅口頭報價,十分可疑
果然在買方提訟請該代書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該名代書向法官提出她請求官司結案後希望能收到費用,且金額竟非當初口頭報價,且高於行情許多
懇請律師給我建議,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