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除非您在台北涉嫌犯罪,否則台北是不會有管轄權的,至於被告居住在哪裡,並不判斷管轄權的重點;而您也居住在高雄,高雄偵查機關也會有管轄權,如果到時後真的是由台北的偵查機關通知或傳換您出庭,可以請求移轉管轄至高雄。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為民事,則您可以聲請當您先生的訴訟代理人,但決定權仍在法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您判決有罪,受害者可能對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目前若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 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此若檢察官並未提上訴而僅由您這一方提上訴的情況下,法院即便認為仍屬有罪,在原則上是不會判更重的。 與被害人和解,對您的刑事案件而言,是直接涉及到是否會再予輕判甚至是給予緩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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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催討會錢無故被告恐嚇 甚至沒收到傳票或通知 事後以傳喚不到遭拘提
開庭幾次 都感覺檢察官兇的要命 加上不懂交互詰問 所以求助法扶
開庭前律師告知我 認罪和解能避免日後被判有罪 (雖可易科罰金但也需約被罰十幾萬) 且可請求法官民事會錢部份能一併解決 避免很多麻煩 而緩刑只要期間不再犯就沒事了 因此答應律師
開庭後 律師告知法官 希望能認罪和解 還遭檢察官冷嘲熱諷 無事變有事 因此淚灑法庭 哭訴所有委屈 好心被咬 無故上銬拘提 沒做的事還需認罪委屈無奈開完庭 律師以輪迴論開導並告知約七月中可收到判決結果 因為開庭中哭訴委屈時 情緒激動導致後續很多都不記得 法官詢問一併只回答 有 因此我問律師 民事會款部份 律師告知我被檢察官擋掉 要認罪就不要再提會錢避免日後麻煩
檢察官是以衡諸社會常情 屢次欲尋商討債務等問題未果 氣憤難耐 甚至恐嚇 非無可能此心證和告訴人之母所言為證 訴求公訴 告訴人之母即我欲追討債務之對象 當初告訴人 告知其母不在 事後 以在告訴人身邊有聽到我恐嚇的話為證
老實說 我是因為會錢可一併解決才無奈答應認罪 因此 現在對這結果有點無法接受 但在法庭上又有認罪事實
請問認罪是否有轉圜餘地 如有 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再具狀請假,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建議你可以試看看幫他請律師
讓律師到庭瞭解狀況
並提出答辯
我們也有發生過被告從未到庭
但最後直接不起訴
因為提出相當證據證明對方根本來亂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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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辱罵之相關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對方即使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一來可能已逾告訴期限,二來可能也不足夠妨害家庭之證據,無須過度擔心,您只要積極蒐集對方散佈、罵人等之證據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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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辱罵之相關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對方即使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一來可能已逾告訴期限,二來可能也不足夠妨害家庭之證據,無須過度擔心,您只要積極蒐集對方散佈、罵人等之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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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使用照片而言,若涉及個人特徵的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若經他人擅自收集、使用,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同時也會有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若其張貼內容若是足以貶抑或毀損名譽,可能會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涉及恐嚇的言語的話,也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個人照片有肖像權的問題,再侵害情節重大時,才會有民法第195條第1項賠償責任的問題。 上1.至3皆可以擬具刑事告訴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並得在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此途逕不需另外繳交裁判費給法院),但也請注意上1.至2.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最後,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而事件發生至今若已超過1年,顯然已不能合法提告,況且已難以再提出證據了。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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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6月22日被打電話說有單身聯誼活動,叫我去核對資料就可以了!
我不疑有她,聽了聽了說了要付款會贈送活動! 因為本人沒信用卡可以分期,她就叫我寫類似信貸的單子,我說我考慮一下可以嗎,她一直洗我腦,說我都幾歲了,一直講會員好聽的例子!! 叫我先付訂金 剛好我身上有5千 我說先付3千,
他說不能這樣這樣很難算,4千我先付了!!
再來我前兩天住院,我想一想我根本沒時間參加!!! 還好我信貸貸不下來,她說她都拜託公司送我網路APP一年了 錢要1萬5!! 再來又說她們公司讓我匯款,利息都不收了! 我要解約可以要付五萬...... 我又問她 我不解約7萬分期,說我過七天鑑賞期了,不可能讓你退費
我想請問律師們 她們是有政府立案 我相信有更多人受害 我放棄那四千之後都不繳款會有問題嗎? 我連收據都沒有 我只有入會守則一張!! 因為我根本不想參加了!! 會被告訴欠款嗎 因為裕融信貸不下來 我也沒欠銀行錢!! 我是欠她們公司錢 每個月要繳3300X20個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若於新北,將由新北地檢署管轄,無法再移回高雄,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為您出庭處理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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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事情緣由是:
我以個人名義在網路FB出售手機 網路上有提到手機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掉 低價售出,買家朋友告知買家要買手機,並取得LINE聯絡,隔天約在外面交易5500元,並且在告知一次充電有問題,可能是電池壞了。
事後過兩天,買家透過FB搜尋得知上班地點,跑來上班通訊行門市找我,說明手機拿給別家專門修手機通訊行檢測,說明是主機板壞掉,要退還手機。當下我覺得沒有任何單據,回絕買家。事後跑去警局說明要備案,警察請他再次來店協商,結果他手機在警局摔傷。第二次來協商,有直接說明手機有摔傷,說明手機他要留著,但是要補償他維修機版費用3500,但是手機有傷所以改為3000,當下我認為這樣不合理,表明我願意取消交易,取回手機。但是因為有傷,所以我只願意退還折讓4500。買家當下不願意做任何協調,說明賣家我本身是從事通訊行業,怎麼可能不知道手機問題,我則回答收售二手機,自己只做基本檢測,買家認為我欺騙他,就去警局備案,告我背信罪!
想請問一下 1.這樣事情緣由 我這樣罪很嚴重嗎?
4.以後如果和解 我還會有案底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由於您一開始就不是在為對方處理任何事務,根本不會有背信罪成立的空間。 相較之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才有探討的必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您所述的事實要成立詐欺取財罪,必須要您打從一開始就有特別隱瞞手機的瑕疵,如果您就您所知的資訊已據實以告,主觀上就不會論以具有詐欺意圖,在客觀上也不應論以詐欺行為。 傳票或通知書上的記載不是絕對,不須特別在意;而若您也認為自身無罪的,在此案件建議不須要考慮和解,應全力捍衛自己的清白。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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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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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與男方間針對使用房屋之部分,存有使用借貸契約,可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請求男方返還房屋,再決定是否出賣房屋,買賣過程及價格均會比較順利;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男方給付房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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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與男方間針對使用房屋之部分,存有使用借貸契約,可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請求男方返還房屋,再決定是否出賣房屋,買賣過程及價格均會比較順利;亦可提起訴訟請求男方給付房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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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因韓國背包的商標案件被告,請了版上的律師協助寫答辯書,後來形成了和解。
第二次開庭律師協助我提供了告訴人商標申請罹有瑕疵、惡意搶註,以及我本身非明知、善意先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的種種證據。可是兩次開庭檢查官都未參考我提供的證據,在偵查庭上直接誘導我走向和解,最終以緩起訴雙方和解做結。
支付的和解金為八萬元,對我現在的經濟狀況來講是筆不小的數字。告訴人明明惡意搶註商標,將韓國商品商標據為己有,惡意非常明顯。檢查官所有證據都不看直接促成和解,放任商標蟑螂行為,讓他們食髓知味到處詐取和解金,如何對得起檢查之名?何以「非明知」、「善意先使用」這些事實都無法構成不起訴條件?
事後我只好不斷說服自己,和解是最好的結果,纏訟或者之後的民事過失賠償,可能對我來說損失相同。只是我無法理解商標搶註行為在台灣若真如檢查官所說她看過很多,何以大半走向和解,迫害被告人收場,這樣公平正義何在?商標蟑螂日益壯大難道檢查單位無責?
今日收到處分書,更加氣憤。上面開頭就寫著我「明知」,販賣「仿冒商品」。檢查官不參考的答辯書裡明明我就寫著「非明知」,也提供了證據寫明我是真品平輸。難道緩起訴處分需要我先認了我沒犯的罪才能緩起訴嗎?
如果檢察官在處分書上寫著「非明知」或「屬於善意先使用」,依商標法「非明知」或「善意使用」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則檢察官的處分書必須是不起訴處分。
然而你與檢察官達成的協議是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係指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但是因為案件當事人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且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因此以暫時不起訴的方式結案的處分方式。因此,緩起訴的前提是被告的行為構成犯罪,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書上一定會說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你的案子必須有明知故意),客觀上該當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
如果你面對案件時,希望檢察官寫著沒有明知,那就要否認犯罪,不願意以緩起訴結案以爭取不起訴,或讓檢察官將案件起訴,由法院決定案件是否有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最後,商標權必須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核准公告後,要撤銷商標權必須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或評定。訴訟案件中,法院或檢察官對於商標法的案件雖然可以進行判斷商標權是否有被撤銷的可能,不過依據經驗,檢察官在偵查中直接認定商標權不存在的機會遠低於法院,因此如果有此類案件,長期抗戰比較能夠在法院判決中獲得平反。










原告於2015/06/16委託汽車保養廠代為去維新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進行估價。2015/06/22轉移車輛去被告車廠進行汽車鈑金烤漆修復工作。2015/11/14下午過後,移交修復的車輛(車牌:****-YT)給原告,並告知有依估價單內容施工,並且該被告保證其汽車維修品質。
然而交車後隔日發現被告無施工部份照常收取費用,而無法施工部份謊報有施工,不法得利,且空力套件未依大眾化施作,損害其品質與價值。
1.鈑金部份(估價單:車頭左右車道鈑金切補,交車後拿取收據單時,被告告知此部份不需要施工,但費用一樣收取。鈑金接處有裂痕也遲遲不願處理,維修品質欠佳。)
2.烤漆部份(估價單:外表整台烤漆與外表配件拆裝,被告於交車後經由汽車保養廠檢查確實沒拆裝前檔玻璃、天窗、後三角窗玻璃與後保桿,沒依估價單內容施工,卻依然欺騙原告有施工。空力套件被告自行施工把車身側裙與後保桿小包施作無痕處理,未依習慣施工。)原告交車給被告時,有尋問是否確實能處理,被告保證可以拆烤,並告知原告自己在此行業有30年以上經驗,且品質技術深受消費者肯定。事後發現被告卻未拆烤,失去原告烤漆之目的,白白浪費原告時間與金錢。
3.拆損部份(被告拆解東西,未依正確拆除流程拆除,造成零件損壞,並組裝品質也未依正確流程組裝,卻要原告自行處理。)『有另請汽車保養廠再組裝,但拆損零件無法修復,要另與國外車廠訂購。』
4.損壞部份(因被告謊稱有拆除烤漆,事後發現卻沒有,發現後保桿牌照燈組與後檔膠條直接烤漆過去,損壞其零件。車頭水箱架前車道未依正確工法施工,草草了事用底盤防鏽漆處理,損壞其品質。)
目前我有依此內容提起小額訴訟。
1.碰到問的是,維修明細跟估價單上內容一樣,但卻有某些項目沒按估價單內容施工卻一樣收取維修費用,請問這要如何是好???
2.維修完後,發現鈑金有裂痕,但原維修公司表明當下原告已經付錢領取車輛,故表示經原告確認過沒問題才支付此款項,不願再處理。
3.因為維新汽車有限公司並無登記,這樣他們的維修開給我的明細單有效嗎?(已經確認他們未依公司法19條,深怕他們開的明細是沒有法律效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竟於民國103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臺中市某麵攤內,竊取懸掛於該麵攤鐵架上黃女所有之圍裙2件,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其後又前往黃女經營之麵攤咆哮,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黃女恫稱「整個要把你們燒掉(台語)」、「店不要讓你做(台語)」等語,讓黃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
判決結果:
羅女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惟經林俊賢律師多日努力下,黃女願意不收分毫接受黃女道歉,並達成和解,法院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現羅女目前亦有正當工作,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