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事前準備,避免自己說出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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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您的目的是拿回損失,和解是一條可以考慮的方法,在和解過程中與對方討論拿回損失的方法、日期等細節,若雙方達成共識,則可簽立和解書,記明還款金額及條件、同意判予被告緩刑等意旨。 有個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雙方共識是讓被告分期付款,應是要記載「同意判與被告附條件緩刑」,舉例來說,被告還緩期限一年,法院就會判予一年緩刑,若被告有未按照還款條件之情況,法院可以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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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發生車禍,我方無肇責,有受傷,沒到骨折那類的傷勢,但是騎車都會很害怕,一有一點點車衝出來,或是有喇叭聲就會嚇到緊張的急煞車,感覺這樣很危險,但又不得不騎車去上學~已經提告刑事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對方一直不願賠償,加上每次上法院都要請假,已經3度調解對方態度極差,我們每次去連一句話都還沒講,調解委員都先給被害者的我們下馬威,委員還嗆我說:對,這社會就是這樣,小蝦米永遠對抗不了大鯨魚!而且還說反正車禍已經是過去式,你現在不是好好的?這樣的處理方式已經造成我與家人很大困擾,難道委員的責任是維護加害者嗎??而且醫療費部分健保都有給付,說實話他們根本賠償沒幾塊錢,我本身因為這場車禍壓力大到快喘不過氣來,好像大家都認為這只是小傷小車禍,像我們這種學生沒薪資證明只能自認倒楣嗎?已經拖了一年的案件我真的很憂鬱,如果提起民事賠償也不知道該怎麼寫賠償單,除了幾百塊醫療費跟修車費用以外有收據證明,其他沒有交通費用的收據,因為家中經濟狀況不好都是請家人載,也根本不知道原來可以坐計程車.....還有所謂的精神賠償,也不知道到底寫多少合理,我認為他造成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浪費一堆時間,一開始還一直電話騷擾要求和解,對傷勢不聞不問,還有因為車禍失眠壓力過大等等狀況.....。
假設我寫10萬會很過分嗎?除了我自己身心無法調適以外,就是看不過他在法官面前演戲,在我們面前耍流氓。
可是這該怎麼證明精神受到損害?因為這些事都是我自己在承擔,我說了別人未必會相信。加上又不能錄音錄影,好像所有事情都是我活該一樣。
事情是這樣.本人在5月1號下班時.突然被餐廳老闆.告知明天起不用來了. 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
貴公司予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一日無故向本人預告終止僱傭契約,本人並非自願離職,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終止僱傭契約應發給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應發給預告工資;貴公司依前揭法規,自應給付本人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為此特函告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迅為給付,若仍逾期不為回函,否則除依法報請主管機關外,並依法訴究,絕不寬貸。敬啟者 以下內容是存證信函的內容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代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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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性)爸爸有外遇,所以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姊姊跟親生弟弟
我媽在很小的時候就跑了,剩我爸照顧我跟弟弟的幼年生活
因為為貧戶所以從小到大都有受到政府及一些機構的幫助
但是在學業生活上不斷受到父親的干擾(在學校大鬧、干涉學務到學校抗議)
、及言語汙辱我本人,讓我得過憂鬱症並輕生過。
之後,我便離家出走自己工作生活,但害怕被找到,所以不敢就學
因為還是親人,所以認為他們只要向公家機關查詢都可以查到我的位置
我不想被找到,所以只能持著大二休學的學歷生活,但很想完成學業
更想把自己從戶口遷出來,不知道有沒有辦法?......
離家出走後有幾次電話聯絡,得知父親將我的就學補助款(20多萬)
全用光,叫我不回來就自己想辦法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可不可以遷移戶口?還有讀大學的話會被家人知道在哪裏嗎?
如果已滿二十歲成年,徵得所住屋主同意,就可以辦理戶籍遷移。家人若有心想找,不會因為不上大學就找不到,不值得因此就放棄學業。既然有血緣關係存在的事實,將來受扶養請求仍是可能的。
各位前輩好---
本人今日因「公然污辱」及「誹謗」一案第一次開庭,今天是偵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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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被害人或 其他得請求賠償的人應在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若該刑事案件上在檢警偵辦階段,則不得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
1.請問這邊所謂的「第一審辯論」.「第二審辯論」---是不是指說,在偵察庭整個結束後,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案子會送交給法官,之後由法官所召開的庭審?
3.如果刑事部分最後不起訴,那附帶民事的部分是不是也會撤消? 那麼日後是否還能就民事部分再單獨的提起民事訴訟?
最後,希望各位前輩不吝指教,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用網路平台進行交易,也可能是適用第339條-4加重詐欺罪),是否會構成詐欺罪,須視您當初販售商品時是否即已知悉該物品屬於仿冒品、且以假貨充當真貨的意圖進行販賣,若皆肯定的確會涉犯詐欺罪嫌。 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以對,須研擬出未來應訴方向,提出符合邏輯及經驗法則之答辯方為上策。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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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通知的時間並不一定,可以先抓一個月的時間等等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專業的律師好,先謝謝你們撥空閱讀
去年因急需貸款提供帳戶給代辦說要作帳以便貸款順利,後來在我出國期間5天內有多筆帳戶匯款到我的戶頭並被領出因而被列為警示帳戶與被提告協助詐欺,細項怕文太長浪費個位時間所以省略。
經多次出庭後,一審於3/31判決無罪,也收到判決書了
於昨日接到一張函內容如下是(僅一張沒上訴書)
發文日期:105.4.26
主旨【檢送105年度上字第×××號被告ooo詐欺案件,上訴書8份,請查照】
說明【承辦檢察官不服原判決,認應提其上訴】
想請問這一張函是代表已經確定是法官同意上訴了嗎,還是此函只是‘’通知“”檢查官不服有作上訴的動作,還在審核中仍未定審核通過或上訴駁回
有撥電話問相關法律人士,各別說法不一,有些說是此函只是通知檢有動作,10~30天會在通知上訴結果,有的說是已確定上訴要去要上訴書,麻煩請求解,謝謝
您好:
本月27日在團購網GOMAJI購買一美容美甲服務。
當下便立即收到簡訊,內容為請撥打該電話預約使用,所購買的美甲服務。
於28日早上去電跟店家預約當晚六點進行美甲設計。
當天,約莫6點進入該工作室進行美甲施作,入內已有另一名客人在等候。
過程中雙方兩造鮮少對話。(幾乎零互動。) 施作完畢時間為18:48分,美甲師於施作完畢後告知需收費$1500。 我便說明我是購買團購券使用該方案。美甲師說我應該在一開始就說是團購券客人,她本人就不會為我服務,而是由其他人服務,所使用的材料也會不一樣。所以,她說團購券沒辦法使用。
因為身上僅攜帶$1000元,我便告知商家,需要提款才能付費。
後來離開後,我便告知店家我沒辦法接受這樣的收費方式。她從頭到尾都沒有告知我收費標準,店內也無張貼收費資訊。以往購買團購券都是刷卡後,直接到店家使用服務。這樣赫然被告知要索取高價,難以接受。美甲師立即傳簡訊告知匯款資訊,並說如不立即匯款,要到警局備案。
我也立刻表示,向團購店家申訴後,我一定會付費。但基本上,我是已經刷卡付費才過去接受美甲服務。
29日,申訴GOMAJI後,GOMAJI表示店家認定我是自來客非團購客人,
堅持我需要付款。但,我也多次強調,一開始美甲師在施作時完全沒有和顧客確認消費金額,如果她告知法式光療指甲是$1500up,我連讓她開始都不會開始。單方面要我負疏失責任,實在令人難以置信。(任何美髮、SPA療程,不都會一開始詢問客人的預算,或告知收費方式,在雙方皆能接受價格的共識下才開始服務嗎?)
圖片是我施作的內容,可以看到其實非常簡單。況且,該美甲師僅服務不到50分鐘,竟要收費$1500。如果我在一開始就知道消費方式,絕對不會接受這樣的服務內容。
我是使用者,我也絕對會付費(其實我已經付過了。),
但對於店家的瞞天開價是否有法規可以抵制,
或是其他可以維護我權益的行動?
你好,我先生的姐姐說要提告我們未盡養育母親,我想詢問這有可能成立嗎?事情是這樣的…
我先生的父母從小離婚,先生是跟著爸爸的,父親有再婚,老公從小就跟爸爸和新媽媽生活。只有偶爾才跟媽媽出去玩,父親離世之後跟媽媽有住在一起一年(那時先生28歲左右)。之後我們就相處後沒多久就結婚了。過了兩三年生了兩個小孩,實在是也沒多餘的錢給他母親(在這就不說與婆家的種種問題了)老公的姐姐在又一次的吵架傳了某個新聞,告知不養父母會吃牢飯的,然後揚言要告我們…我雖想著告就告,反正你們也沒養過我,我何必去養你們?但…想到了老公是否有可能會被告成功嗎?
麻煩了,老公的姐姐真的是一個月一小吵,三個月一大吵的可怕人…我真的被煩到受不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否則即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
2. 另外,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若有具備此些情形,則是完全不會有成立遺棄罪之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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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銀行起訴的法條依據應是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銀行的請求要成立,重要前提應是「A的母親將房子移轉給A」,依您的敘述,銀行的請求實難成立。
2. 調解庭只是在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先由雙方來進行談判,不到場的話,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移由法院來審理判決,調解即便不成立也不會使得銀行的主張成立。
3. 至於訴訟費用的負擔,起訴之初是由銀行先負擔,和A及其他被告無關,但倘若未來A及其他被告有要聲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費用則是先由A及其他被告先負責,而判決確定後,先前所有訴訟費用則是一律歸由敗訴者負擔,勝訴者先前支付的費用則可再向敗訴者請求。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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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有一些智財權被告的金錢方面的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是被告
也與侵權公司有聯繫過,表達想要和解意願
即將就要開庭了
事由是A提出合作方案,找我跟B幫忙,結果侵害到某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最初是講好三人均分得到的利益才願意幫忙他
但是我從未拿到任何的不法所得
現在侵權公司對我們提告
但錢都在A手上(檢察官有調查出不法所得總數,在起訴書也有提到三人均分)
而B也只拿到部分金額
但對方侵權公司要求我們的和解金是與調查出的不法所得總數差不多
目的可能是希望我們給他同樣的損失金額
目前因A不理會,無意願拿出來
想請問這筆錢我與B可以向A追討嗎?
所以想問是否可用法律途徑解決
例如對A提告拿回這些所得
那我需要請律師幫忙協助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你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有個朋友 名為A先生 備註(A先生有個哥哥)
A先生爸媽離婚 A先生和哥哥監護權跟媽媽,媽媽後來改嫁新老公,跟新老公生了一個弟弟(此時A先生和哥哥寄養在外公家),但是學費生活費媽媽都有負責,A先生到了18歲自己搬出來在外面住,都還是有跟媽媽聯絡,每個月都有拿錢給媽媽(不是用匯款的),就這樣持續了5~6年,但是這之間媽媽常常有一些無理的要求,只要A先生不照做,媽媽就說要告他棄養,A先生也只好答應也忍受了很久,
如果有一天,他們母子又再發生爭執,而A先生決定不照做,那媽媽說要告他棄養,這樣媽媽告的成嗎?
PS媽媽和新老公目前名下有2棟房子一塊土地現金有1.2百萬(新老公目前也有在工作)
A先生完全沒有向媽媽拿錢拿房拿土地都沒有拿 每個月都是?媽媽1萬和有跟媽媽保持聯絡,只是偶爾吵架冷戰而已
想請問一下,
問題1:以上敘述媽媽是否告的贏A先生棄養?
問題2:如果真的走到了要告上法律這一步,那A先生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告成功?
要蒐集什麼證據呢??
謝謝
一、每個人的想法不同,在溝通上有意見不同很正常。
二、媽媽的話尤其是如此,小時候教呀教的,教習慣了之後就會認為什麼都可以教。小孩很小的時候抵抗她比較沒有感覺,小弟弟的抵抗怎麼會激烈呢。
三、一旦小孩大了,媽媽可能還是改不了這個習慣,多少就會囉哆一點。因為小孩已經大了,多少有自己的想法,就會覺得媽媽很煩…
四、人的經濟狀況不會一輩子都一樣,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建議要養成養媽媽的習慣,就是有固定一筆錢給媽媽,這樣如果媽媽一時缺錢也不會因為沒有錢又愛面子不想跟兒子要而餓死。
五、有空的時候多打電話關心媽媽,媽媽到了一定的年紀有可能要錢只是藉口,其實就是希望可以跟兒子多聊聊天找不到理由而已。
六、如果媽媽很貪心還是可以原諒,畢竟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媽媽呀。當初出生的時候餵奶換尿布也沒有先檢查有沒有含金湯匙…都還是會餵呀換的…
七、每個月都有匯錢給媽媽,然後常常電話關心媽媽近況,如果人不能常去看媽媽,就請里長特別幫你去看一下媽媽,這樣的話應該就不算是棄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您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另有老公相互扶助,則您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即便其將財產脫產,亦同。
2. 另要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您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而您母親倘若確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只要在其尚有配偶有扶助事實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至於您若要瞭解您母親財產狀,可以先向地政機關調取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先行了解,至於其他財產(例如股票、存款、薪資等),雖然每年都會有稅務資料的紀錄,但您目前仍難以主動知悉,僅能於未來涉及訴訟後再由法院調取歷年資料去進一步了解。
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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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功過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項
一.XXX自民國105年3月4日XX時XX分許起至同日XX時XX分許止,在桃園市XX區XX路X段上某熱炒店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XX時XX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行經桃園市XX區XX路X段XX號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於下車買完物品欲駛入車道時,不慎與XXX所騎乘之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為據告訴),後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XXX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此致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以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請問 這張是在4月7日收到的 這期間我每天都有固定關心對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我收到這張簡易判決處刑書 問別人 大家都說我大概要被罰9萬 可是實在沒這麼多錢 當天被關警局的時候 警察有開張紅單給我 查了金額是4萬5
有聽人說要去地檢署寫什麼自白書還是悔過書 不知道有沒有用
有什麼辦法能讓罰金少點 我初犯也有悔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賠了對方12萬 已經沒有那麼多的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設定為解約條件,應於契約中明文紀載,方成為解除契約之事由,若無明文紀載,且須記載清楚,不要有模糊的空間,包括違約金之額度等,若無記載清楚,恐造成日後無法解約,僅能主張減少價金之,建議若有疑慮,可考慮委請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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