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南區信義南街282巷7之2號之建物,係民國99年家母過世所留之遺產,因兄弟姐妹沒有人想繼承,又此建物房屋稅及地租在家母生前一直由我繳納,經協議沒有任何承諾條件供兄弟姊妹及眷屬使用下,無條件喜悅同意登記於我名下,有分割繼承協議書可供証明。其兄林明峰於民國103年9月12日擅自進入居住,沒有經本人同意私自將全家戶籍遷入此地.104年起兄之眷屬每天早上5點就來此大聲唸經,並用擴音器大聲嚷嚷及叫囂,並與其大姐打架, 而其兄竟在旁冷眼觀看且拍手叫好, 此舉真令人不寒而慄, 也深深危害到本人之人身安全及造成附近鄰居心情不安。 又其眷屬污賴我將垃圾放置於他的腳踏車上,並用擴音器大聲向我咒罵及叫囂, 此種行為經常上演, 我已不堪其擾,每天活在恐懼中, 由於其兄在家母過世時未回來奔喪,本人對於他不盡孝道,無資格居住於家母生前房產,又其眷屬來此擾亂,可否要求他搬離並將戶籍遷出, 此建物所有權為本人所有,且我在繳稅,但現在竟變成我無管制權,任他人隨意進出使用 其兄林明峰擅自主張隨意使用此建物,最近到處種植花草,破壞環境,造成其它租屋者之不便, 屢勸不聽, 並三不五時昂言恐嚇威脅要告我,已造成我身心受創, 我每天生活於不安及危險環境中,如此不定時炸彈不知何時會做出可怕之舉動,我怕我受到他的危害及攻擊,遭遇不測, 因此,我可以先向警察局備案嗎?。警察局備案程序如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並針對其行為加以錄音錄影蒐證,以利提起訴訟時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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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目前初步分析研判表的內容來看,是雙方都有過失,對於這樣的判定若有不服,可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自費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未來若涉及訴訟,也可以再考慮向各大學行車事故研究中心請求鑑定。
2. 對方想必在這事故中受有傷害,只要您具有過失,對方是可以針對其所受傷害在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傷害告訴。
3. 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在雙方和解後可由對方撤回告訴,這類型的案件一般而言可能在偵查階段或第一審階段由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和法官也都會盡量安排調解讓雙方洽談,若對於先前調解程序不滿意,接下來可在收到檢察官傳票後,到庭表示意見、並再要求安排調解。
4. 責任歸屬是本件重要爭點,不論是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宜謹慎以對。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父親駕駛計程車車輛與人發生擦撞,對方騎腳踏車,警方初判雙方均有過失。對方有受傷送醫。 多次致電對方關心未果,上個月月底收到通知調解時,對方說要我們賠償9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但各項佐證單據含醫療,所得都拒絕提供,之後沒共識離開。 前幾天一位自稱對方朋友的男子來電,說為何二次調解未到?還說對方工作一個月薪水42000起跳,要我們賠,不然提告傷害,一樣拒絕提供任何單據,最後掛電話前又補一句沒要你們賠幾百萬就不錯了,後來致電對方一樣打了沒接不然就是語音信箱。昨天接獲派出所電話,說要做筆錄,問何時能配合。 想問:(1)該男子聲稱他非對方親屬或委託人,這樣一昧向我方要錢又不給單據佐證,這樣我們該如何做?對方手機都打不通,回撥該友人男手機也說對方不會跟我們談。 (2)我方自那次事故後,因車輛維修費不划算,最後報廢,於新年前才牽新車,這一個多月營損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我兒子目前國三(未滿16歲),有注意力不足過動有在就醫吃藥,大概在二年級期間因打球認識了一個同校不同班的同學之後,就開始陸陸續續開始出現偏差,在手機對話中就看到好幾次的慫恿小孩半夜偷偷出門或是半夜偷溜進我家,幾次請老師幫忙找對方家長希望能談談各自約束但對方家庭根本不願意理會,這半年兒子開始連續偷竊被警察找上門三次,第一次是偷腳踏車跟那位同學一起打球時發生,後開庭法院判假日上法律課,但因剛好過年期間所以執行公文還未收達就發生第二次,是偷同學手機後來警察來家裡我才知道並趕緊跟對方道歉後對方願意以賠償對方一隻新的同型號手機並附上悔過書為代價簽屬和解書,但刑事部分還未開庭就又發生第三次,這次是他同學的叔叔(成年人)說帶他們出去玩,結果是帶到一個陌生的地方去偷摩托車,雖我兒子及他同學有叫他叔叔不要偷,但怕被對方丟在路上沒辦法回家且自以為不是動手直接偷竊的人就沒事,所以就答應把偷來的機車騎到他同學叔叔家,想請問律師,這樣的話第二次及三會合併開庭嗎?法院大約會怎麼判呢?會否加重刑罰或是被關呢,且因是單親家庭會否因連續無法管束小孩的情況下移轉監護權呢?摩托車的部分還會有民事賠償嗎?我是否可以對帶他們犯罪的那位叔叔提出告訴呢?小孩這樣會不會留下案底呢?麻煩律師了謝謝

你好:
第一次的非行少年法院法官裁定諭知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支保護處分。 第二次、第三次行為警方會移送少年法院,少年調查官調查後會提出報告及建議,少年法院法官會進行審理,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6條規定定應執行之處分,可能會是保護管束更重之保護處分(安置或感化教育)。 可能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人(依你所述情況應該不會),未擔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生父或生母),可能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以不利於子女為由,聲請改定。 有,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上叔叔已構成竊盜罪,並且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規定加重二分之一;行政上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處罰鍰;民事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紀錄最後都會塗銷,也不得任意洩漏,不用擔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適用少年事件程序,不會留下前科,處罰也很輕,頂多就是上課而已,完全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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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各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為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法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不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而租金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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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今年剛上大一滿18歲,12/22日在學校附近騎腳踏車,在斑馬線上撞到了一名婦人。
那名婦人馬上惡言相向,我便自行離開去找同學(因為跟同學趕著上課),後來婦人追了上來並且報警。我和他發生了爭執,但是我並沒有碰到他,也不想攻擊他,只是撞到了我的腳踏車,他就說我要打他。
我陪同那名婦人等待警察到來,後來那名婦人上了救護車,送到了醫院。我和同學在與交通隊的警方確認情況後也搭乘警車去了醫院關心婦人。並且幫婦人付了掛號費480元。那名婦人腳打石膏,但是醫生並沒有完全判定是因為腳踏車骨折還是本身就有舊傷。
我已和婦人道歉,但是當時沒有寫和解書。
後來某天中午,婦人說他的孩子們堅持要提告。於是我請我的媽媽和他溝通。媽媽說會在合理的範圍內賠償婦人的醫藥費。
媽媽後來溝通完在聖誕夜跟我說婦人不提傷害罪(她透過LINE跟我母親談)。
但是今天下午,媽媽卻打電話跟我說婦人認為10萬元不夠,要精神補償,以及他原本要出國談生意等等......(這些都有LINE的紀錄)
更令人不解的是,他開始說一些謊言(例如,自己追上來卻說有人攙扶他過馬路、看中醫一次2500元卻拿不出收據,也沒有回診的收據、原本說要出國玩變成出國談生意)
如果需要賠償我能負荷的範圍是多少呢?我需要賠償他精神賠償或是經濟上的損失嗎?
非常感謝大家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