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曹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回覆,尚再請教:
1、可以請求包含醫療費用、必要的醫療輔助工作(如固定器等)、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減損勞動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
>>(1)醫療費用可追溯期有多久,若超過追溯期後,因受傷處造成的不適進行醫療行為,那該醫療費用是否可再請求對方支付?在和解時又該如何訴說,以保障權益?(2)「減損勞動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該如何計算其理賠金呢??是否有計算依據??
2、程序上可以告公車司機業務過失致重傷,並且請求公車司機及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業者因有投保「強制保」、「第三責任險」及「任意險」,所以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與我方談判,所以在此事件上該如何主張權益,才不會因若協商破裂造成時間的延宕,而錯過法律追溯期。
3、本案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因家境不是很好,不知是否有途徑可以請免費的律師協助呢??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停車位禁止堆放雜物,倘若沒有影響其他人權益,則至多只是違反規約,而效力必須看規約的約定,本文認為此舉對於其他住戶影響甚小,倘若規約效力過大,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小弄你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而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後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由於地下停車位多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若非停放車輛而是堆放其他物品,則恐有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管委會通知改善後建議仍是遵守。
另,若社區規約內未限制停放車輛之數目,原則上在該車位上停放機車或自行車並不違法。
以上供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嚴格來說您無違法,但仍建議您做好敦親睦鄰,不用與鄰居鬧上法院,即使您最終無違法勝訴,實益亦不大,可考慮以別種方式出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姐姐:騎摩托車,28歲,無酒駕。
對方:騎腳踏車,65歲,無酒駕,是個遊民,未婚無子女,父母已不在。
過程:我姐姐騎車上班途中,經過一段沒有路燈的路段,與一台沒有裝照明設備的腳踏車對撞,因為現場沒有目擊者也沒有監視器,所以不知道兩台車是怎麼撞在一起的,當有路人發現時,他們兩個都已經倒在地上了,之後送醫後,對方撞到頭失血過多送醫前已經死亡,而我姐姐她顱內出血臉與腳有骨折,右眼睛傷到神經,需要好幾個月的修復期,昏迷指數5,送進加護病房,在加護病房住了7天之後,好不容易恢復意識,但我姐姐她對於整個案發經過全部沒有印象,問什麼她都不知道。
調解:一開始警察找不到家人,後來用指紋比對找到對方哥哥,他們總共是三兄弟,所以是由大哥出來調解,警察跟我們說對方跟死者應該關係不好,本來說不想處理,是因為警察跟他說有理賠金可以拿對方才要處理的,當警察告知我們找到家人時,我們有打電話關心一下對方,但葬禮我們沒有前往 。對方是完全沒有電話關心我們或來醫院探望我們 。第一次調解時,對方就開口問我們有沒有保強制險200萬?我們就說有,後來對方就說那意外加重險200萬呢?我們就說沒有,對方跟我們說另外那200萬你們就要自己出,我們表明沒辦法額外支付,後來調解破裂 ,對方一直強調強制險是政府給的,我們一定還要拿錢出來。甚至他們找了調解委員也認識的人一起陪同,所以連調解的人都是他們自己人,調解委員還跟我們說,不然就300萬,包含強制險,不然你們去法院一定賠更多,我們直接跟對方說不然就送法院,之後對方有去申請第二次調解,我們為了怕第二次調解又白跑一趟,有事先打電話跟對方跟對方說我們這邊只能可以再多付30萬,其餘的真的沒辦法,對方說30萬太少,跟我們說至少要60萬以上,後來也是電話調解失敗。
問題:
1.我想要請問我姐姐騎摩托車對方騎腳踏車沒有照明燈,這樣肇事責任就因為對方已經死亡,所以就是全部我姐姐的錯嗎?
2.我們是不是完全沒辦法要求對方賠我們醫藥費,因為對方是騎腳踏車?
3.如果依這樣的狀況,請問他們要求我們除了強制險200萬給他們之外還要再給他們60萬這樣算合理嗎?
4.如果我們送法院,需要請律師嗎?我們有可能賠超過200萬嗎?這樣會賠大概多少錢呢?
5.我們去申請初判表,初判表上寫兩台車行向不明,這樣對我們是有利還是不利?
6.如果到時上法院,法官問我姐姐現場情況,我姐姐完全沒印象,會不會影響判決?
7.我姐姐她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的部分可以向法官申請分期付款嗎?
麻煩專業的律師可以不吝回答,感激不盡,謝謝。


就像律師的回答一樣:妳姊姊會有過失致死的法律責任,如果對方最後的底限是再加60萬元,我建議妳可以答應,如果沒有辦法一次付清,可以請求分期付款;現在依妳所述,可以已經進入審理程序,還是可以向法官表明願意與對方和解,而對方的金額維持在60萬元,我的建議妳最好就答應了,其實對方找調解委員幫忙,這是人之常情,這不是什麼一面倒的事情,這個部分妳有點想太多了,而且有一個重點:調解成立,會影響妳姊姊過失致死法官量刑之參考;若是調解成立,很有機會判處緩刑,這樣緩刑期間後,妳姊姊的刑事責任就等於免除了;若是不和解,妳姊姊爭取緩刑的機會就不大了,而且依照妳的描述,妳姊姊也傷勢如此之重,會有速度過快的問題,這也會是法官的考量之一這點要注意;一個觀念而以,事情發生了,要如何的爭取自己最大的利益和最小的損失,有時候不認錯或是不和解,後果反而會很嚴重。








社區禁止住戶騎腳踏車出入地下室 是否違法!?
依照公寓大廈管法: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
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是否說明共用部分不能獨立使用做專有部分=>不能禁止地下室騎腳踏車, 又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第23條 第一項 好像又代表可以
請問 社區能禁止住戶騎腳踏車進出地下室嗎?

社區管委因自己在地下室對腳踏車有不愉快經驗 自己提議 自己表決 自己訂社區大會公投議題 欲禁止社區地下室騎腳踏車 其公投題目為"是否贊成地下室禁騎腳踏" yes or no 選項讓腳踏車住戶權益受損
部分住戶反對此議題 認為不適合住戶大會公投 且其題目有操縱結果之可能. 管委此舉有如球員兼裁判 利用職務之便 行利己之事.
管委會上7名管委 只要過半(4票)即通過此議題 ???而現場8住戶反對卻沒有用
此議題卻關係腳踏車族的權益 住戶希望 汽車 機車 腳踏車皆能共存
但管委會一意孤行
請問 類似此例 在程序上有瑕疵的提案 住戶能否決嗎? 有相關主管機關能申訴嗎? 在法律上能提行政訴訟之類的嗎?
PS. 腳踏車住戶只佔社區1/5 所以yes or no 的選項對腳踏車影響很大








您好
原則上應該是你責任較大
其他費用無法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因敘述狀況可能很難舉證判定誰對誰錯? 以下幾點從不同思考角度提供斟酌參考:
1.一般地下室死角樑柱很多,光線也不如戶外光亮,除了駕駛行車需花更多心思留意,
放慢速度,小心駕駛外,行人行走如隨意跨越車道或突然衝出,其責任可能反而較大.
若放任過小的孩童嬉戲玩耍而發生意外,家長說不定還可能有連帶相關責任.
2.雖然地下室不屬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規範,但一般交通事故是講求路權與實際狀況
來判定肇事責任比例,
基本上支線應禮讓幹道,也就是說如果行人或車子從支線突然衝出或搶快而未禮讓幹道車輛,
即使幹道車輛駕駛有超速之嫌,甚至無照,肇事責任還是支線車輛佔大部分.
頂多超速的部分只能以道路罰則另案辦理. 也就是說行人未依規定行走應走的路線,
突然衝出車道給正常路線行駛的車輛撞..行人所擔任的肇事比例可能還比較大.
3.一般地下室非道路,論定車輛是否超速,首先是如何舉證認定問題?
即使是一般道路,警察單位也只是第三方公證認證人,警察也很難直接斷定誰對誰錯?
實際肇責還是應提相關資料送交車禍鑑定委員會判定雙方肇事責任.


律師您好: 有一件車禍法律問題想要諮詢您,煩請撥冗回答,感謝!
家父騎腳踏車與125重型機車發生車禍,發生現場在筆直橋上,速限50公里,家父違規事實:跨越雙黃線左轉,對方是來向直行車,肇事地點無監視器。 對方為退休員警,肇事後筆錄和車鑑會上說詞反覆,時速由20後稱30-40公里/小時,家父腳踏車撞擊點在右側車身中間,兩輪鋼圈撞成s型扭曲,顱內出血拋飛致死,且右腳腓骨骨折,推測直接撞擊家父右腳。
現場機車煞車痕5.8公尺,家父拋飛地點離撞擊點5公尺多,據目擊證人(報案者)陳述,對方時速至少有50以上,但在車鑑會上的判定依據,卻只以對方自述時速(30-40)和路權,並無換算煞車痕等數據,判定家父全責,對方無責任。
明日將到地檢署說明案情,請教律師幾點: 1.對方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 2.目擊證人未接到傳票,是否可一同出庭,證實對方時速過快?3.若申請車鑑會覆議,可由煞車痕與車損狀況換算出對方時速 嗎?亦或是必須交由學術機關? 感恩! 李小姐敬上


各位律師您好
事故原由:12/2清晨00:23(警察筆錄上寫的) 我騎機車回家,從巷子右轉出來,因當時下雨,剛好腳踏車停的地方較昏暗.發現前方有東西時已經差不多在前方.緊急左切.機車右側還是擦撞上後掛的拖板車.就這樣不小心撞到腳踏車(腳踏車(一般淑女車)後面有掛一台拖板車.因對方是做資源回收,所以拖板車上跌了一堆回收的東西與箱子.聽對方說她有開警事燈(我沒看見)).當時才從巷子出來所以時速很慢(不超過30).腳踏車是停在外側車道靠水溝蓋位置.
後續就是救護車跟警察都有來了,也有做筆錄.
對方住院2天觀察有無腦震盪(因年紀大預防危險).上嘴唇有縫幾針.小腿有不到3公分撕裂傷.
我也受傷.
對方住院2天我都有去探望關心.該給的紅包(壓壓驚)也有.水果.雞精.都有送
對方出院時確定無腦震盪.沒骨折. 12/4 都有打電話不過不通(有傳簡訊過去)
12/5打電話過去終於通了.對方的女兒接的我就詢問可不可以去探望復原狀況.對方都拒絕.說不方便.等她比較好沒問題再來談談後續(聽得出來是和解),之後對方說平常日早上10-11點可以打.其他時間不方便
12/8 早上10點多打過去對方的老公接的.跟我說不用一直打電話過來.有說會拿醫療收據要我去請款(有強制險理賠)
我知道不方便一直打擾他們.所以之後就沒打了.到今天12/15
因為我知道後面追撞腳踏車是我錯再先.在自己能力範圍之內我也有意願合解賠償
只是很怕到時候來個獅子大開口5萬10萬的(本身沒那麼多錢)
想問說 合解是不是由我提出
如果對方一直拖時間到月底都沒連絡我.我該怎麼處理
還有如果連絡我之後是要我請醫療費.我是不是該提合解之事
不想因為這事留下 傷害的前科 (如果被提告是不是永久有前科)
希望律師們浪費一點時間可以幫我回答我的疑問.感謝.

案情陳述與補充:
我本人(A車) 騎乘機車從台北往永和方向,於永福橋內車道時行駛時,於前方的外車道靠右側發現一名腳踏車騎士(B車),載有一橘色大塑膠箱於外車道右側以直線行駛於外車道右側,我則以直線行駛於內側道靠右側,時速約40至50 km/h,兩車均往永和方向各自行駛於內車道右側與外車道右側,因機車速度比腳踏車快,在即將與他平行之時,腳踏車騎士(B車)突然往左切換到內側車道,導致我(A車)反應不及,且由於腳踏車騎士(B車)所載之大塑膠箱造成閃躲困難,因而撞上大塑膠箱的左後方,事發後我(A車騎士)經路人幫忙通知110&119送醫急救,診斷為腦出血合併擦傷,而腳踏車(B車)騎士則是少許擦傷並牽起單車欲離開,乃路人攔阻才不至於使他離開,第一次的初判表結果為不予研判。
我住院快20天才出院,現在確定嗅覺喪失,已經有拿到台中榮總的診斷書,跟對方開過一次調解,幾乎都是我在說明,他聽到我住院20幾天的醫藥費就一副不想賠償的樣子,表明要告就去告,他會奉陪,他在調解會上還說因為他車禍時搞不清楚狀況下的筆錄不算數,他後來有回去改筆錄,最近收到他第二次申請的初判表,結果還是不予研判,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自費3000),目前在調閱卷證進度中,我想要請問有什麼方法我可以自保的呢? 因為我是台大的學生,有比較近比較親切的律師願意讓我諮詢嗎? 因為我家人都沒有認識的懂法律,聽裁決所說車禍鑑定還會開一個會議,那個會議很重要,如果鑑定結果白的變黑的就沒救了,但是有人也有說要主動發函去告訴裁決所來通知自己去開會,不然官方就檯面下事了,到底是怎麼樣的狀況呢??
很怕這個會議沒有律師陪我去的話,是不是很容易被我搞砸阿?? 主要是想請問,這個會議是不是要有律師陪比較好呢?? 好像有人說早點請跟晚點請律師都是一樣的費用,針對律師的費用怎麼給我也不懂,有人說去開庭一次就5-10萬!!!有人說要打完一審才5-10萬,到底費用是怎麼算的呢?? 加上嗅覺喪失是否算是過失重傷害呢? 還有我家人很擔心如果打完官司會不會律師的金額比獲得的賠償費還來的高阿?? 因為我未來會做跟嗅覺有關係的行業,這樣會影響到我之後的工作權利,所以我不想因為怕麻煩就拿自己未來開玩笑,我也想請教這邊有沒有負責過車禍導致嗅覺喪失的律師在呢?? 請多多幫忙, 謝謝




您好:
1. 據您的描述上,極有可能被認定有過失,只是過失輕重之差異。當時發生車禍時若有報警,警方後續應會針對該車禍進行調查,若警方鑑別表顯示您確實有過失責任,您除有民事賠償責任外,亦有刑法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建議須先確認車禍肇事責任發生,並盡量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過程請全程錄音。若對方本身對車禍之發生也有過失,可以減輕您的民事賠償金額。此外,若無法達成和解,您爭取刑事責任緩起訴的機率較低。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國小三、四年級時常被二表哥騎著腳踏車載出去玩…但總是玩很奇怪的遊戲…要我躺著,衣服蓋著臉,不能偷看…結束後也不能跟爸媽說。性侵多次後,
有一次換大表哥找我…一樣手法…我還記得我被關在房間裡,第三個哥哥在窗戶偷看(ps:八年前他竟然上水果日報的社會新聞,性搜擾13歲少女。)
小五、小六時導師開始宣導要保護自己…才知道我被性侵,所以表哥再次邀我出去時,我對他發了大脾氣!他就再也沒來找我,但是有一天他媽媽竟然跟我說:「因為妳漂亮,所以妳哥哥才會摸妳那裡」我不理她…(現在回想起來爆怒!)
這件事隱忍多年…大學時跟諮商師聊…諮商師落淚…我還安慰她…也請她不要通報。
現在出社會多年…兩段感情都沒那麼順利,再次約了諮商師(不同人)聊…
才發現這件事影響我如此深…我不知怎麼辦…找了妹妹聊…才知道當時五歲的妹妹也慘遭毒手…
現在我!想要站出來,對兩個表哥提告,但是事隔近二十年,我該怎麼做才能讓他們繩之以法呢?而且要真的保護到我的家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相當之證據,可對其提出強制猥褻之告訴,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刑法第224條之1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各位幫幫我
我在925晚上與人發生擦撞,當下我在我的車道,因為前方有垃圾車,我為了閃垃圾車,從垃圾車的左邊超車,超車的地方,大約在虛黃線上。此時對方車道有一台雙載的機車,車上載有兩台用黑色袋子裝的腳踏車。
一台是放在腳踏墊上,一台是由後座乘客背在身上,我在閃垃圾車的時候,是擦撞到後座乘客身上背的那台腳踏車。腳踏車的前叉對方的車、人,都沒有受傷。但是我們沒有現場報案,是事後才備案。所以我們的責任也很難歸屬了。
但由於對方撞到時,怕我逃跑,我有寫一張,"我願意賠償的"的字眼,寫在紙上。
事後,我知道我的家人,有幫我的機車保險,但因為他的腳踏車是高檔車,但是水貨,又是三年前購入,沒有交易證明),所以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復原的費用,對方跟我說,他不滿意賠償金額,但因為腳踏車那種東西,既然是高檔貨,是不是也該有個憑證,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賠......當然三年前買的水貨,要留下交易證明,也很難了......
車禍責任歸屬,當下沒有報案,也破壞現場了。在這樣的情況下,也不知道誰錯的比較多...
他跟我說也不太想在等下去了...我在想他應該是想採取法律行動
想請問律師們,我既然已經把理賠授權給保險公司了,那麼我當初寫的那張紙還有效力嗎??
之後如果告上法院了,要怎麼應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逾六個月之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期限,對方目前僅能對您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關於第一點是否構成肇逃會有爭議。有摸擬兩可的空間。
關於第二點有可能雙方皆未注意車前狀況。
僅供參考。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議您們直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
我和我老婆牽腳踏車,在狹小的路段,對方從後面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子.
對方不但不停車,還想硬開過去.
所以我老婆就拍他車窗.
結果他一下車就開始錄音,並一直挑釁.
所以被他錄到我?一次三字經.
而當天在警局我有針對三字經的部份向他道歉.
9/25收到傳票並去到偵查庭,但檢查官說沒有傳到原告,所以9/30要再開一次庭.
因為幫我們處理的員警也被他告,所以員警私下有告訴我們,對方有很多案件正在訴頌,不是告人就是被告.而且他現在因精神問題住院療養中.
想請問.
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不能接受就一定會被起訴判刑嗎?
3.事件的起因是他從後方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這件事檢查官或是法官會考慮進去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罵對方三字經之行為,經對方錄音舉證,您似觸犯公然侮辱罪,若您不與對方和解,對方對您撤回告訴,您即會成立該罪名。
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不能接受就一定會被起訴判刑嗎?
您若不與對方和解,檢察官通常會向法院對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起訴但不用開庭,法院即會下判決,通常為罰金或得易科罰金之拘役或有期徒刑。
3.事件的起因是他從後方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這件事檢查官或是法官會考慮進去嗎?
若有驗傷,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增加您與對方談判和解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請問一下
半年前3/20出車禍,腳踏車停在路口起步時,因為跟另一位腳踏車嘻嘻哈哈,起部晃動大,所以我當時直接從他旁邊往左切過去,因為對方晃動太大不穩,所以撞到壓倒我,當下我只覺得只有一些挫傷覺得沒問題直接走了,對方也是
但是隔天我有收到第三方休旅車的警方通知,也就是當時說在我左後方追撞到我的車輛,要求賠償他門車子損傷(有行車記錄器),當下我才知道原來我倒的時候,左後面有車子追撞到我。
對方請自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來跟我要錢,因為車子沒有任意險
當時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3.休旅車完全沒責任
今天9/24收到法院給的民事起訴狀,要我還錢開庭
請問
1.這個責任歸屬是我本人嗎?
2.如果民事起訴狀已經來,還可以私下和解嗎?還是一定得開庭?
3.私下和解的費用跟開庭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後面有寫說要利息+訴訟費)
4.可以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依民法第196條規定,應向被害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滅少之價額,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所以若對方是以維修費用據以請求賠償者,針對其材料費用部分可以主張折舊。另外,和解撤回起訴則原告可聲請退還三分之二之起訴裁判費,從而有可能敗訴之一方即可減省這部分之費用,畢竟判決後敗訴的一方應負擔一定之訴訟費用的,當然還有就是遲延利息百分之五的部分了,此部分您可一併列入考量。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提起民事訴訟應按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徵裁判費。
計算裁判費的電腦程式可至司法院網頁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請問一下
半年前3/20出車禍,腳踏車停在路口起步時,因為跟另一位腳踏車嘻嘻哈哈,起部晃動大,所以我當時直接從他旁邊往左切過去,因為對方晃動太大不穩,所以撞到壓倒我,當下我只覺得只有一些挫傷覺得沒問題直接走了,對方也是
但是隔天我有收到第三方休旅車的警方通知,也就是當時說在我左後方追撞到我的車輛,要求賠償他門車子損傷(有行車記錄器),當下我才知道原來我倒的時候,左後面有車子追撞到我。
對方請自己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來跟我要錢,因為車子沒有任意險
當時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說
3.休旅車完全沒責任
今天9/24收到法院給的民事起訴狀,要我還錢開庭
請問
1.這個責任歸屬是我本人嗎?
2.如果民事起訴狀已經來,還可以私下和解嗎?還是一定得開庭?
3.私下和解的費用跟開庭的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後面有寫說要利息+訴訟費)
4.可以問我接下來該怎麼辦?

請問
第一個問題是今天在我家對面是個洗車業者今天他所洗車的地方是在道路轉彎處,他所洗車的汙水會流的整個路面都是甚至於晚上在清潔時候會惡意將水往我家方向噴灑而他洗車時候所會發出的噪音是空壓機及高壓水槍除了他沒營業時間只要有營業地面每天都會師了又乾乾了又濕出入造成很大的不便及影響到了假日也一樣假日可能在家休息但是他的空壓機及水槍只要一噴就又是惱人的噪音,以上這些除了朝我家噴水以外都有檢舉過但都不了了之也都沒有改善到了晚上也會使用費起腳踏車等物品所在他打在地上的鐵鉤占地為王!
第二個問題是他常常都會用很奇怪的眼神瞪對著我家的方向跟都會偷偷的在角落往我家二樓方向丟嚼過的檳榔渣,因為他這個人非常小人是要收集完全的證據所以有裝設監視器,但他非但不怕也是會照樣丟還明知有裝設監視器還是會再做鬼臉等動作挑釁,多年前也因為有過他都把路面垃圾往我家方向用水槍噴過來講了也是沒用甚至於他最後一天到晚亂檢舉我家!
所以我想請問是否有明確的法條規範可以處理以上這些情況因為已經被困擾很多年了!

檢舉時請向主管機關(警察局或環保局)提出相關證據,例如照片、錄影檔等。
以下法規請參考: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第 50-1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隨地吐檳榔汁、檳榔渣之規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之戒檳班講習。


就您所述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言,該表僅是「初步判定」並不是最終結果,且兩人皆有過失之可能。
惟須注意者,若加害之未成年者未滿18歲,該未成年人之過失傷害刑責恐有限;若未成年人有受傷,則您亦有可能涉及過失傷害。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