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住的大樓,數年前屋頂有重新施作防水,後來因為偷工減料,管委會正在打官司對廠商求償。
也因為偷工減料問題,這些年樓頂住家陸續出現漏水問題,而且一年比一年嚴重,住戶要求管委會修繕,管委會總是說等官司打完再修。
請問:
1.樓頂是屬於公共空間,理應由管委會負責維修,管委會可以用官司為藉口不修理嗎?
2.這幾年漏水越來越嚴重,裝潢也嚴重損壞,雖然管委會說勝訴後會叫廠商賠。 但如果敗訴或勝訴後法官認為室內內裝潢毀損責任不完全是廠商,那得不到賠償部份是否可以請管委會賠?
3.台灣官司一打數十年也不奇怪,但頂樓漏水已是住戶無法忍受,請問住戶該如果處理,有什麼相關單位可以幫忙出面要求管委會修理嗎?或是只剩向管委會提告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