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案件在實務上履見不鮮,對方很有可能在一開始只是以投資為幌子詐片您的投資款項,顯然已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檢具事證撰擬刑事告訴狀提出告訴,藉此方式也可以施加對方壓力迫使其必須出面與您處理糾紛。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真假,應完全置之不理,待對方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避免有任何的回應,讓對方可以蒐集證據,並於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論真假,應完全置之不理,待對方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避免有任何的回應,讓對方可以蒐集證據,並於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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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我現在待的公司財務出現危機,所以想轉換跑道,但遇到在工作上認識的三個朋友想成立一間公司讓我能繼續代理他們公司的商品並且銷售。目前開給我的條件好到我所有的朋友都不大支持,希望我能問清楚是否要注意簽約要有什麼法律才能讓自己有保障。
條件是我要擔任這間新公司的掛名老闆(實際上我只是每個月領薪水的業務),我的股份約佔10萬元,業務上有任何決策都需回報給A及B
A堅持要佔大股(60萬)
因為看了很多一起成立公司的夥伴捲款或負債留下老闆收爛攤子,想請問我這樣掛名當老闆了是否有任何能夠自保的條款?或者後續會產生什麼相關問題嗎?因為我看很多文章分享說公司如果有負債或借款除非另有簽契約約定董事長(負責人)要與公司連帶付償還責任,否則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請問這是真的嗎?
麻煩您們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雖不用為公司之債務負責,但須為公司出庭,若公司遭人提告,您須擔任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訊,又若公司積欠國稅局相關稅務,您需遭限制出境,倘又涉及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稅捐刑事責任,負責人尚有可能成立相關刑事犯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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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雖不用為公司之債務負責,但須為公司出庭,若公司遭人提告,您須擔任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訊,又若公司積欠國稅局相關稅務,您需遭限制出境,倘又涉及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稅捐刑事責任,負責人尚有可能成立相關刑事犯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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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透過銀行理專購買投資型保險共五張,但因為簽名是理專要媽媽代替我簽名,中間的轉換是理專偽簽好賺取佣金,申訴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傾向簽名違法部份自始契撤,但目前有幾個問題
1 針對簽名違法的保單,保險公司未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和要保人(孩子)聯絡確認,請問保險公司因為自己沒作到規定查核措施才導致賣出保單因而得承受投資虧損,它們本身還能反告媽媽偽造文書求償嗎?
2 理專招攬保險,明知非親簽保單仍然送件,針對招攬行為,只有保險經紀人公司有責任,還是保險公司亦有責任?若保險公司有責任,它還能反告母親嗎?
3 針對偽造簽名進行轉換而被賺取手續費的保單,打算告理專及向銀行求償手續費,若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自始契撤2張,另3張要被保是媽媽,但被偽造簽名進行轉換,保險公司要求我們一併放棄一切向它求償的權利),我們還能針對那3張向銀行理專提告求償被收取的手續費全額嗎?還是銀行及理專會說保險公司未盡把關責任,也應連帶負責,但我們又簽了和解書就不能向它們求償了,即使打官司也會敗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條件您不滿意,不建議簽和解書,可直接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理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代遭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理專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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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3月中在網路看到比特幣投資我就參與可是沒有幾天就傳出倒閉消息
投資人有聯合自救會控告我自己是覺得損失不多我就沒加入並沒有提告也退出群組但在本周一收到桃園刑警大隊的證人通知書內容是
發文字號
住所
被通知人姓名
性別
手機號碼09XXXXX
應到時日 XX
應到處所XX
聯絡人XX
電話XX
注意1應到本通知書與身分證報到2到場時提供比特幣相關資料或付款憑證
3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問題
1請問我是否一定要去
3如果去了之後還會來相關通知嗎
4寄送地址是否可以變更(不想讓家人知道)
5.警察怎麼會有我的資料
6.一定要去的話要注意什麼
7是否會一直來傳喚 判決結果會寄給我嗎'
以上請各位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警察可能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您,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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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以下稱為甲方
王先生以下稱為乙方
合約書大致如下
1.合約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至民國105年4月12日
2.乙方願意投資甲方管理經營攤位,全權交給甲方管理
3.乙方投資金額新台幣100000元整,為期一年
4.待合約期滿,甲方需歸還乙方起始注金
5.若甲方因任何因素時法營運,則取消攤位分紅,但仍須於合約結束後一個月內歸還乙方起始注金以及起始注金10%補償金.
6.帳目由甲方製作財務報表供乙方核對
7.若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執糾紛,雙方同意先以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提付商業仲裁,若有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8.本合約計正本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
以上為合約書內容,目前有下列問題,尋求協助
1.有簽名,(本名,身分證號碼及住家資訊),但尚未蓋章,合約書有效力嗎?
2.合約書,並未載名乙方如何交付給甲方10萬元的資金,這樣算數嗎?
3.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還有嗎?
4.目前甲方避不見面,我有甚麼方法可以進一步去追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屆時當然應請他們出庭作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考慮盡速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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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歷位理專都告訴媽媽可以代替我簽名,手上的資料也可證明在該銀行的東西全都是代簽,基金、保險、問卷調查等,10年來歷任理專都是如此,媽媽代簽的文件上都有理專簽名.
現在理專及銀行不理,而直接申訴保險公司,但因為是投資型保單,保險公司不願意全賠,所以想來請教的是
1:因為投資型保單不適用保險法105條的規定,我看99年曾經有判例是用 104、106引申出被保險人仍然需要親自簽名,請問這樣子可嗎?
2:因為業務員在保單上的業務員聲明處有簽名,保證親視親簽,那保險公司 若要我們承擔部份責任,我們可以要求它們去找業務員全額承擔嗎?
3:因為保險公司有提到偽造文書的問題,我查了許多文章都說偽造文書的大犯意是關鍵因素,但我母親不懂銀行作業流程,多年來都是理專要我媽代簽名,我媽也沒考慮太多,那若協商不成走到法院我媽媽會受到民事求償或刑事責任嗎?

您好:
不好意思!文有點長,事情讓我們很困擾。
最近這一個月,家裡每個星期都會接到1~2通奇怪的電話,要找家中的某位成員,對方都是以朋友的名義,因為家人手機不通所以打來家裡要找人,剛開始因為家人不在就掛電話了,但等我家人回來問他,他說當天都沒有接到任何電話,所以我覺得有點奇怪,有特別留意。
隔了幾天對方再打電話來,我就特別問對方有什麼事嗎?對方就問說那位家人還有再從事電子零件買賣嗎?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我的家人是電子業的工程師,怎麼可能從事電子零件買賣,跟她說沒有就掛了;後來我的家人也有親自接到家裡電話,有個自稱是他的業務員要找他,說他的手機都打不通,但他說不認識對方,也就掛電話了。
隔了一個星期的3點多接到電話,是我媽接的,說不在就掛了,因為那位家人休假外出,我馬上跟我那位家人說;到了晚上10多又打電話來,一開始也是我媽接的,後來換我接,我媽說跟下午是同一個人,我就不讓她要找的那位家人接電話,就一直問對方到底有什麼事?對方才說跟我的家人有帳款要處理,我逼問是什麼帳款?她說我家人今天四點多打電話給他說,我媽生病住院跟他借錢,我就說怎麼可能?一開始接電話的就是我媽,哪來的住院?對方就一直問本人不在嗎?我就一直問到底是什麼帳款要處理?對方就改口說,你知道我家人有在玩期貨嗎?我說不可能,我就問她知道我家人是在做什麼的嗎?他說不是自營商嗎?我說不是便問她跟我家人是怎麼認識的?她說是朋友介紹,我就一直問她哪個朋友?她變掛了我電話。
今天又打電話來,也說是我家人在玩期貨有帳款要處理,我就一直問她到底是哪裡要找,她就說他們是金融理財公司,我就問她說公司名稱是什麼?你們開公司一定有名字我自己去查,但對方不肯說,只問你們到底有沒有這個人,我好好跟你說怕你們會不會是資料被盜用啊?我就說你只要跟我說妳們公司的名字,我自己去查就好了,對方一直不肯說,就直接掛了我電話。
後來我用來電顯示的電話去查,發現是一家地下期貨投資公司;我有問過家人到底有沒有在玩期貨,他說沒有在玩也不懂期貨,更不認識對方,雖然我們懷疑這電話八成是詐騙集團,但是因為家人的名字有一個字比較難念,有很多人都念錯或不會念,可是對方每一次都念對,一開始都是自稱是他朋友,每次都是同樣兩個女的打電話來;現在家人很困擾精神壓力很大,我們很擔心會不會真的是身分被盜用了,如果被拿去借款或玩期貨,請問我們該怎麼辦?

老婆離家至今已經半年多,期間試過各種挽回方式,但成效不彰!但我對這段婚姻還不放棄,因為我們還有兩個小孩一個五歲一個兩歲!期間小孩分配禮拜一到三因為我還要上晚班考量小孩隔天還要上課,這樣太晚睡對小孩也不好,所以這三天是老婆照顧小孩就寢,而四到日小孩就由我照顧,彼此期間都還有天天聯絡,但內容皆是為了小孩而連絡的,老婆也有在上班,只要上班沒辦法照顧小孩也都是丟給我做照顧,小孩開銷目前每個人負擔一個,而半年過了,狀況似乎也沒改善,因為她離家也不是因為我有惡行不良,更不是有把柄被握在手中,老婆說他沒感覺了,不想一起生活,因為生活這麼久,不想再辛苦下去了,結婚五年,期間投資生意失敗虧了些錢,但我怕老婆家人擔心,選擇隱瞞,也自己獨自還得差不多了,而終究紙包不住火,被發現了,這樣我會是有責配偶方?而期間他名字的貸款也都是由我做支付,還有離家藏了一筆私房錢離家,這樣我可以討回我的損失?當初是他爸爸說先讓她回娘家住,冷靜一下,但誰知道回娘家沒多久就又自行搬家外面租屋了,我很想挽回婚姻,我該去訴求她回來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因為我很怕他到時候會去已分居作為訴請離婚事由....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法院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事由:「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其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為是對方主動離開家庭,因此不能以「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訴訟裁判離婚,反倒是您才能據以主張。 另外,您在法律上得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但一般提起此類訴訟的目的是要為裁判離婚預作準備,即便判決確定後也不能強制執行而強行要求對方要回到家庭,因此是否要循此途逕也請三思。 此類問題已非單純法律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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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之前與其他4人
共計5位創始股東
每人佔20%合資合組公司
但因理念不合
想退出公司
會議中以配發技術股的方式
配發其他四位股東技術股
以至於本人雖然出資相同, 股份卻召到嚴重稀釋
請問 :
(1)技術股可以這樣配發嗎?不用全體股東出席同意嗎?不用先寄發書面開會通知明列議程嗎?這樣合法嗎?
(2)個人心意冷, 現在只想提出退股, 請問如何進行退股程序? 需要怎樣申請或寄發通知給其他股東嗎? 有文書表單可以參考嗎?
(3)原來投資的金額因部分股東任意雇用自己家人的人事支出, 以及網站和CIS等採購支出, 並且股權被以技術股配股方式被稀釋,如果根據他們記述配股的結果, 個人原來20%的股份僅剩下約一半, 請問如何合法合理爭取應有之最大權益?
感謝您的協助!
祝福: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如變價分割,您可再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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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投資詐欺的提告要注意不要將問題導向單純的民事糾紛,要仔細檢視對方所提的投資標的為何?依據客觀資訊是否是理論上可行的投資行為?在投資期間對方是否有回饋投資收益情形、或是不斷再要求加碼投資款項?依據個案若能合理懷疑對方僅是以投資為幌子而誘使交付金錢的話,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犯罪行為地於台灣,依據刑法第4條之規定,可以在台灣提起刑事告訴(擬具書狀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進行追訴。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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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蒐集對方銷售之廣告傳單或錄音、LINE聊天紀錄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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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有匯款之紀錄,應在蒐集對方與您有借貸金錢合意之證據,如錄音或簡訊或line等,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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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之前受朋友邀約,投資了一家公司。朋友聲稱每經過一段時間,就會發放利息,豈知在我投資後的不久,這家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全都不見了。我向我朋友要求負責我的損失,我朋友也說他會對我負責,並簽下了本票一張。
後 來我將本票拿去裁定,也取得最後確認通知了,可行使強制執行了。但我朋友卻向法院提起債權不存在之訴,說他實際上並無欠我錢,並表示當初簽下本票,是因為 與我協調,是基於共謀虛偽意思表示,怕我跟家人無法交代才簽的,實際上他並無欠我錢,是我自己要投資的...等之類的話。
現在面臨要開庭的情況,深怕我的債權被法官認定不存在,而我也沒有證物證明他有說過他要負責的話,只有一張本票,但簽本票當天我有證人可以作證。
所以想請教律師們,若是這種情況我該怎麼做? 才能保護我的權利,謝謝!!



2015年5月的時候,透過親戚及一位(上線),介紹關於嘉欣宜富..投資外匯的"避險基金",
該名上線告訴我:此公司,在美國以及大陸有註冊,是合法的外匯對沖基金投資公司.但是台灣礙於法令,目前私募基金尚未合法化.所以並不普遍.並宣稱該公司投資一萬美金(之後更改為一萬一千美金),一個月利息8%,投資滿一年可以領回本金,而且該公司年一個年度營利高達400多%.
因為該名上線以及親戚也有投資,因此我以為這應該是安全的私募基金投資,於是便於隔天匯款三十五萬多台幣(一萬一千美金)給該名朋友,委託他代為購買該基金,
幾日後,該名上線傳公司網址以及一組網路帳號密碼,告訴我已經完成買賣該基金,可以登入該網站修改個人資料.
2015年6月底,該名朋友說BCG公司暫時出金有問題,公司已經派人了解,請投資人不要慌張,之後更告知嘉欣怡富公司已經人去樓空,網站也無法登入...我們被詐騙了,錢應該拿不回來了,而他也是受害者之一.之後還說因為打官司太昂貴而且耗時間,要有認賠的心理準備.後來才知道原來一切都是如老鼠會一般的投資詐騙事件
請問我只有匯款給該名上線的匯款紀錄....沒有買賣契約(還沒拿到就倒了)...當初的對話紀錄也沒了.那我是否能夠請求民事賠償呢?或者應該如何自救...(有加入受害人的LINE群組) 附上新聞網址....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0524006129-260402


後來在line群組上 傳了相關新聞~結果其他人好像都不想行動的感覺
請問這種狀況下~我該如何處裡呢?畢竟打官司要不少錢...而我只有匯款的紀錄其他都沒有...其他人都想認賠的樣子~難道真的只能認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