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大家好
我在聊天室因為取了ID叫(找圓妹價錢密聊天)然被鴿子盯上聊天這是在去年101年12月17日然後在依傳票在今年1月中旬請我去說明是在台中婦幼警察隊下去說明當天承辦員警說這個沒有啥咪乖乖認罪就好最多判緩起訴跟勞動服役而乙那時我想說我認罪就代表我真的有圓阿在做筆錄當然否認警方拿出聊天紀錄跟通話紀錄我就說警方跟我聊天過程有打*多少*我有打這樣類似2.5 2H2S我也有留下我電話是警方打給我叫啥咪*A妹*跟我說要圓嗎?因為過了一段時間自己本身也忘記了這盎警方有構成引誘犯罪嗎?轉送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詢問只問了一句話你這樣ID是有意思要圓嗎要認罪嗎?反正這樣問一直叫我認罪意思只想快快的問以及結案至今真正判決書下來判有期徒刑三月可以易科罰金我很不服要上訴想請教要如何應對?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您的判決全文才能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1.這部分須先了解實際判決書內容才有辦法進一步判斷,譬如說涉犯法條、對話內容等等。
2.至於警方引誘犯罪部分,因您先於聊天室打上援交相關訊息的暱稱,這部分似難構成警方引誘犯罪。只是詳細情形還是要實際看相關卷證才知道。


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見解認為: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
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本件後續若您能提出已和車禍被害人和解之資料供檢察官參酌,固然有助於責任之減輕(犯後態度良好),但最終本件還是要以緩起訴或無罪的二個選項由檢察官依案件情形審酌予以結案,但不能排除在您不認罪之情形下,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可能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律師們好:
因近日有商標與著作權法的官司,愚婦實在不知該如何是好,之前有提問,也有律師回覆,但愚婦理解能力不佳,所以還是有一些問題,懇請律師們能提供寶貴的意見。
前有兩位律師建議愚婦提出合理懷疑,對方並不是原著作人(只是代理人),故無告訴之權利,並請對方提出「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
請問:「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是針對「著作權法」的部分嗎?若以上答案是肯定的,假設對方無「原著作人」的告訴委任書,關於「著作權」這一條我是否就可以過關?但是商標法還是得另外算帳?(若對方是合法代理人)
若只剩商標法的部分,檢察官是否會念在愚婦確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誤闖法網,而網開一面,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
最後,由於愚婦不善言辯,緊張之時更會語無倫次,可否再開庭前先擬好「答辯狀」,對愚婦會比較有利呢?而「答辯狀」之內容,除了替自己辯解外,可否對原告提出合理質疑呢?



公務員的應考資格規定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即具有共同的積極應考資格;復該但書規定:「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1.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即是共同限制的消極應考資格。
公務人員任用之限制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該條明定: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6.依法停止任用;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如已任用者,應予免職,或依規定撤銷任用、辦理退休或資遣。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效力等同於不起訴處分,基本上若非特別法規有規定的話,基本上應該不會影響應考或者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本法之考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發(配)任用為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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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0年8月5日晚上17:40接獲一家自稱客服公司主管來電,提共一個面試機會,當時不宜有他就赴約面試,當下對方要求我繳交身分證影本、存簿影本、以及提款卡,雖然當下有質疑為何要繳交提款卡,對方告知是為了防止有防扣的問題,對方不信任聯徵中心,要求面試審核一定要提供,當下不疑有他便提供出去了,晚上接獲訊息已經確認銀行不會扣款,面試通過要求我提供密碼,於是提供密碼給對方,等到8月6日跟對方人事部聯絡,卻聯絡不上,身心起疑於是去刷本子,發現有4筆入帳紀錄11筆出帳紀錄,當下發現已為時已晚,馬上就將存簿及提款卡掛失,並在當晚前往板橋分局報案(員警告知等候通知不用再去警察局),事隔一年多我隔一陣子就追蹤狀況,但都徒勞無功,直到今年1月份我打電話至165反詐騙專線,對方員警才告訴我,我如果要解除警示帳話最好再去做一次筆錄,於是我又前往板橋偵查隊做第二次筆錄,做完後今年3月份接獲新北地檢署傳喚,3月24日招開偵查庭,並當下又解說一次狀況,當庭並未說明起訴或不起訴,也沒說是否緩起訴,就這樣結束簽名回家了,請問律師這樣我會被判什麼罪刑,因為我現在擔任保全公司的總幹事會對工作有影響嗎?我最快什麼時候會有結果?每天擔心自己會怎樣好累喔!可以告訴我通常這樣會被判什麼嗎?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有位朋友她之前犯了一件竊盜案..那時候他背判了緩起訴 然後勞動服務四個月 後來緩起訴過了 102/3/22 她又犯了一件竊盜案 這樣的話他會不會容易被判刑/.????內容是這樣的..她出門時看見鄰居拿衣架下樓曬衣服...他就發現他門沒鎖...就直接進去.拿起被害人的包包就直接往自己的房間跑回去.後來因為緊張後悔知己.他想要把包包放回去 但是又怕對方上來 所以他就用垃圾袋裝著 ..跑出去丟在橋下 等警察來之後 帶回去做筆錄時 他才坦承 是他拿的 他就帶警察去把他放的東西拿出來 然後交給警察 警察才交給被害人被害人也原諒了這位弟弟 這位弟弟也一直更被害人道歉 心情很不穩定 但是這樣還是會要上法院.但是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如果會被關 大概會被判多久? 有沒有什麼可以降低他被關的風險 能夠讓他有一點點機會不被判刑....我覺得這位弟弟需要被輔導....他不像是會犯偷竊的人....她真的很乖....

請問各位律師:
我於一月底在圖書館誤認傘筒的傘是我曾經遺失的雨傘,
因為那把傘是一般路邊100元就買的到的傘,是同一款式顏色的傘,
在我遺失後(無法確定遺失日期),原本就想說丟掉就算了,反正不是很貴。
後來在同一個傘筒連續2~3天(而且我印象中是沒有下雨的天氣),看到一把跟我遺失的傘同款、同色,而且傘柄處有類似破損痕跡,
所以以為是之前拿走的人歸還而帶回家了,
警察給我看了我拿走傘的監視器畫面,
經過我解釋之後並歸還了傘,
警察說,就算是誤認,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就算是偷竊,現在也只能等地檢署通知。
我後來我去公所問免費的法律扶助會,是不是要去找原告道歉及和解,
律師說,因為我不認識原告是誰,若自己去找他和解,可能會被認為給原告施壓,甚至是恐嚇之類的問題,所以也叫我等地檢署通知。
最近接到地檢署傳票,心裡越來越慌,看到網路好像是說如果事先與原告達成和解,可能會被判較輕的罪,讓我更不知道該怎麼辦,似乎錯過好時機。
請問,我就要去偵察庭了,怎麼說會比較好?有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判決?最嚴重會是怎麼樣?我沒有前科,有可能爭取到緩刑或緩起訴嗎?
希望能儘快得到各位律師的回答~~謝謝!





想請教各位律師,就是我20歲被對方告妨害性自主,發生關係時對方未滿16,現在剛滿。
我們當初在遊戲上認識,對方有跟我聊到常常跑夜店、跟很多網友見過面、發生過關係,我說夜店在哪,他說長跑義大附近的夜店,我說我沒去過,他說願意帶我去。
後來我們出去玩,玩到很晚,因為我是大學生,宿舍有門禁,所以我們只好住旅館,後來女生主動坐在我身上,我認為他是想要發生關係,後來我們就發生關係了(有帶套),這之間她也沒有拒絕的意思,只有害羞說不要亂摸,但過程中都是一直在笑。
事後我們回去跟往常一樣聊天,後來又有約她出來,我們又出去玩,一樣有發生關係,但這次沒有帶套,因為他說他體質不好,跟很多人發生過關係也沒有懷孕過,跟我說不用帶沒關係(因為也剛好沒有套),所以就沒帶了,但事後我非常不放心,一直叫他去買避孕藥來吃,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她一直脫,不去吃,我就很擔心,叫他去驗孕,他也說他有驗了。
後來經過了一個寒假,我還是有一直持續問他情況如何,他說又沒懷孕,不用擔心,後來到了今年,他才說她懷孕了,他爸媽叫他拿掉,他說他很想要小孩,最後還是拿掉了,他非常難過。 後來她有去警察局做筆錄,說我強迫他發生關係......。
昨天我接到高雄警察局婦幼偵查佐的電話,要求我做筆錄(還沒去),他說對方告我妨害性自主,而且事後才知道她未滿16(我記得滿16如果兩情相悅下至少不會這麼麻煩),我始終以為他18以上了,因為他說長跑夜店,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昨天還問那個女生,為什麼要說我強迫他,他說他要自保,不想被管束,我說那我說所以你陷害我被關的意思嗎?
我是一個大學生,在南部上大學,不希望北部母親擔心,希望給我一個好的建議....我也有去看法扶會,但實在不清楚該怎弄,拜拜跪求....
還有我之前因為網路上被朋友陷害變成詐欺,後來跟對方和解,去年緩起訴,檢察官念在我第一次,希望我不要再犯錯..., 不到一年,會不會被抓去關,拜託了,我很慌張...,我做的事情我願意承擔,但我讀國立大學,單親家庭,我怕我媽一個人在北部整個人會崩潰, 拜託了
所以不管怎樣都會被關就對了? 那我再讀書怎辦? 能緩刑嗎...緩刑能多久...
還有我之前因為網路上被朋友陷害變成詐欺,後來跟對方和解,去年緩起訴,檢察官念在我第一次,希望我不要再犯錯..., 不到一年,又發生這件事情,會直接起訴之前的事情嗎?
還有怎樣找到免費的律師 我學生 不想讓家裡人知道 我成年20了





我目前19歲,有公共危險罪案底,目前正在緩刑中,
有一天我朋友約了一個人出來喝酒,和我總共三個人
那天被約出來喝酒的那個人喝的很醉,我朋友趁他醉
的時候拿了他手機和身上的現金,當下我知道但我沒
有當下說出來,事後隔天我和被害人說了事情經過,
當時被害人很生氣,我勸她直接報警,因為手機不見
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一定很快就找的到,那時候我是有
看到手機和錢都是我朋友拿走只是我沒講,之後我有
勸他物歸原主,後來他去報警了,接著過幾天我接到
警察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做筆錄,結果過去那邊,他跟
我說報案的說我和我朋友偷他手機,我朋友未滿十八
歲,警察說:他說手機、現金都是我拿走的,跟他沒
有關係,我也是照實把話說手機和錢他是怎麼拿走的
總而言之現在筆錄都已經做完了,那邊也沒有監視器
可以證明,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證明手機錢不是我拿的
,那這樣我想請問...我莫名奇妙被找過去,現在卻變
成這樣子,而我又有公共危險罪案底,我該怎麼辦?
雙方說詞都互推給對方,對我是不是很不利。。。?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我 到時候我開庭該如何和檢察官解釋
沒做的事情就是沒做 頂天立地,只是我沒有我朋友這麼
會騙、會講話... 我才剛緩起訴一年現在又來一個這個,
這樣對我的緩起訴會有引響嗎 ... ?

本件其實在處理上您應當是在去警局或者地檢署做第一次訊問前就要找律師來幫您研議合理可行之答辯方向,不過目前既然筆錄已完成,而且也已經說明了相關事實,謹建議您將訊問時回應檢警之內容與律師進一步討論,尋求律師協助後續處理,這樣應該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另外本件若竊盜罪被認定成立,則原本的緩起訴處分恐會遭檢察官予以撤銷,重新偵查起訴,又緩刑期間如尚未經過者,緩刑也會被撤銷,所以本件竊盜罪您務必要小心處理。總而言之,您應該早日尋求律師協助來了解案情,以進行後續答辯,拖久了只會令您的案件沒有時間完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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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本人於4月1日夜間路倒在自家門口前,因我路倒旁有機車倒在地上,附近停了兩三台機車,也確實是我們家的機車再加上我身上酒氣很重,而前來處理的員警懷疑我酒後駕駛,但因當下現場與員警的所有對話何情況我都完全沒有記憶,只記得是從餐廳離開,一上計程車後就完全無意識,而同行友人也確實可以證明我坐上計程車離開餐廳,等到稍微有印象的時候人已經在醫院,並正在抽血檢測酒精濃度;隔日在交通分隊裡調閱監視器,並知道酒測值換算後為1.00多,在監視器當中是有看到一個人車乘機車路倒在我家門口,但因當時下大雨,天色又昏暗所以根本無法辨識是不是我,看不清車牌是不是我家的機車,而我對這件事情完全沒有任何記憶,所以我想請問,
我有符合酒駕的要件嗎?有符合公共危險罪嗎?警察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抽血嗎?
因目前警方已準備將案件函送,如果函送了,不起訴,緩起訴跟起訴,哪個機會大?我在當下該如何向檢察官對話?有可能會有什麼行政或刑事後果嗎?本人第一次遇到這麼離奇的事情,也沒有任何酒後駕駛的紀錄,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感謝!!!




依您所述,前案之緩起訴處分應該會被撤銷,重新偵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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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侵占公款 被帶去警局做筆錄 因為拿了公司的客戶款項 大約15~20萬左右 目前已經向朋友借錢歸還15萬左右,老闆已簽立收款收據,在警局我也很配合做筆錄,也沒有隱瞞,但因老闆執意要報警所以我就被帶到警察局做筆錄了,當下我有請求老闆原諒,並願意分期支付侵占款項,但,因老闆不願意所以便去了警局,做完筆錄約2天內就向朋友借了錢12萬元歸還公司,另外3萬是在當天返回公司時當面交還,所以總共已歸還15萬元,我想請問各位好心的律師,現在的我該怎麼做,才有機會可以重新做人,我不是累犯,也沒有前科,只是因為經濟壓力大,一時貪念,才這樣做,因為是好幾筆加起來大約金額是在15~20萬左右,而目前我也沒有錢可以再還,只能在工作後分期歸還公司,煩請各位好心的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這樣我該怎麼爭取緩刑或者緩起訴,我想要重新做人,畢竟我才30歲還有大好前程,我不想因為現在的這個過錯造成遺憾,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了 小弟先在這謝謝大家






大家好
小弟去年在11月的時候有再論壇跟人起爭議 被對方告了誹謗 還以求他被告 也被告了恐嚇 誹謗 妨礙名譽等
目前小弟已經在12月去過高雄派出所做過筆錄了
前幾天有收到傳票,於本月18號又要去高雄了QQ...
想請問的是
1.我要帶過去對方獅子大開口跟恐嚇我說會有兄弟事等等之類的錄音帶會比較能夠讓檢察官知道對方是為了錢而告人嗎?這樣不起訴是否機會會比較高?
那被起訴的話 最後宣判緩起訴或是或是無罪,對方也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嗎?
那以上這些都要在南部做嗎?我覺得對方根本就是想讓我花錢和解省麻煩,有沒有辦法可以不要在高雄偵查審判等等呢?
3.事情的經過是A,再論壇PO了他被店家坑了的經過,結果爆上新聞 然後我是針對新聞跟A的內容去做評論而已,就被店家告了誹謗,而我講的也是影片上發生的事情,請問這樣我會成罪的機率大嗎?





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準此,違反著作權法而涉及刑事責任者,除了是觸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情形(1.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2.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以外,均屬告訴乃論。
綜上,本案係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現已經告訴人和解並撤回告訴,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規定,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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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易科罰金"乃是指本受徒刑或拘役之受刑人,因如執行宣告刑,將有相當不良之後果,故變更本所宣告之徒刑或是拘役,而改為罰金之易刑處分。
法院判處易科罰金須符合下列三要件:
一、被告須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始有易科罰金之可能。
二、被告須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或拘役之宣告,始有可能易科罰金。故宣告徒刑超過六個月,縱使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不得亦科罰金。
三、不執行所宣告之刑,亦能收矯正之效或能維持法秩序。一般來說最常見到的例子,像是被告開車心有旁鶩不慎開車擦撞到機車騎士,造成機車騎士手腕骨折,此等常見的無心之過所處犯的過失傷害罪,即是法院最常判決易科罰金的例子。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申言之,就是被告經易科罰金而完納罰金後,其所受宣告之徒刑或拘役,即以已執行論。易言之,被告雖受罰金之執行,但在法律上仍視為徒刑或拘役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