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經過:
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
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
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
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
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
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
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
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
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
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
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
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
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
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
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
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
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
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
(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我父親死後留有房產一棟, 依法是由配偶與子女共四人共同順位繼承, 因此現在是共同持有房產的狀況,此房產尚有百萬元房貸繳納情形,而此房產是由我父親在與前配偶離婚前共同購買取得的.
直至七月前, 繼承房產人中其中一方(第二任配偶)強烈主張她要居住於此房產中, 更以她為居住人為由拒絕子女繼承人等自由進出此房產以及支付備份鑰匙之二項請求. 也因此, 子女繼承人也認定房貸應由居住人, 也就是房屋使用人來負起房屋管理與房貸支付責任應屬合理, 然而, 七月某日鄭女利用簡訊通知子女繼承人等, 告知房貸已有數月未繳, 銀行發出催繳單, 通知如再未繳房貸房屋將進入法拍程序, 這才知曉鄭女強行侵佔房屋使用權, 卻又不願繳房貸, 於是子女繼承人等也立即發出存證信函要求鄭女負起責任, 但鄭女仍未負起責任, 於是, 九月三日所有繼承人便收到銀行與法院發出的強制支付命令通知.
現是九月了, 房貸因為已超過六個月未繳, 也有違約金產生, 但這違約金的產生全是鄭女導致, 鄭女也這時才繳出備份鑰匙, 對於違約金和房貸更無意負責.
現在針對房貸(尚有一百零七萬)我們究竟該怎麼處理是對我們子女繼承人是最好的? 直接讓銀行法拍? 法拍價格, 銀行會低於市價或賤價出售嗎?
子女繼承人等也已辦好限定繼承, 而這時如果其中有人想要放棄房產或轉讓給其中一方, 請問是否可放棄或轉讓? 如果可以放棄或轉讓, 又該如何執行才能合法產生效力?



去年向建商購買一預售屋...契約上載明土地基地面積18.45坪...持分土地面積5.5坪....目前交屋後發現建物使用基地為15坪...基地前方3.45坪(權力範圍1/1)建商將其作為車道及中庭使用...當初簽約時建商並未告知法定空地要提供給其他住戶使用作中庭....也以為18.45坪土地為私人空間另5.5坪維持分車道....權狀上土地也為兩張...一張18.45坪權利範圍1/1...一張5.5坪為持份用地....如此可以對建商提出違約告訴或是損害賠償或是詐欺告訴嗎??....因為社區內空地不能圍起來自己使用....建商當初在契約上有要求我們填寫公共設施及二次施工同意書....但土地糾紛該如何解決?謝謝

原外勞即將到期,我們請原仲介聘用新外勞期間受照顧者往生,外勞仲介要求我們依合約支付違約金,相關合約內容如下:
---------------------------------------------------------------
甲方(及雇主方)於文件送勞委會申請後,招募文件寄送國外前終止合約者,或因甲方之因素無法取得勞委會之核准函時,乙方得酌收代辦服務費新台幣五千元整,並將剩餘之訂金,扣除相關費用後退還甲方。
甲方於招募文件寄送國外後,外籍工人入境前終止合約者,除應支付乙方前項之費用外,另應支付乙方新台幣五千元之國外作業費用,及已發生之機票簽證費用。
--------------------------------------------------


大律師您好:
合約中雙方都有簽名與蓋章
內容為:
第四屆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經營權,既將於5.6月間抽取,甲乙雙方為取得合作關係,特書立此書.
一.由乙方提供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文件予甲方,便參加台灣彩券舉辦之經銷商抽籤大會,藉以取得經營權
二.乙方須提供帳戶08801-xxxx 陽x銀行 供甲方存入新台幣五萬元整,以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 (此處空白) 虛擬帳戶扣款以為保證金.
三.乙方帳戶 (此處空白) 內新台幣五萬元整乃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於台灣彩券辦理完竣後,無償返還於甲方:否則願意接受損害賠償之訴.
四.乙方須保證本合作不為甲方以外之第三人合作.
六.若中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收回經銷權.
七.若未中籤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賠償.
八.甲方須於中籤後履行公益彩券發行相關事宜.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國相關法令行之.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已為信守.
中華民國 101(合約上年份錯誤) 年 4 月 25 日
請問:
1.台彩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2.當初簽合約時不知道台彩規定不可以有借貸 租賃 會取消經銷權,對方也無告知,目前中籤後發現不合規定決定不與對方合作,可有違約?對方如提告會生效嗎?
3. 甲方並未有匯款5萬元保證金這個動作,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4. 乙方因為低收入戶所以也拿不出那5萬給台彩所以才會產生這份合約,但是後來發現低收入戶可以不必繳交5萬元保證金,故甲方並未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乙方帳戶內,乙方抽中經銷權之後,還是只能給甲方使用嗎?不能自己經營嗎?
5.目前因知道合約內容違反規定,立即終止一切動作不與對方合作改為自己經營,對方要求賠償當初商談時用餐的餐費,精神賠償費6萬,如果他拿上述合約至法院,會判我們賠償他那些金額嗎?
因為對方傳訊說 限妳1星期內出面處裡,否則後果自負! 讓我很害怕 所以上來提問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被告妨害名譽,有去過一次偵查隊害開第一次偵查庭,如題 有人把它們在KTV開私人生日派對上玩 削肩心與緊身短褲外套上情趣內衣褲 PO到無名相簿(那本相簿已經被他人關閉) 看到的當時 然後 在臉書用照片當大頭照和PO在臉書與散布 如果照片原本是公開的 沒有偷和入侵電腦 也不用輸入密碼的相本
然後還有本來公開的照片,他那個前女友工作美甲網站公開的(當初開幕畫性交圖騰登上電視新聞畫面)也放在F上,現在也還是公開的這樣告的成嗎?...他有在某通路代言醫美產品...
第一次偵查庭中檢察官問F1-3個帳號是不是你的你貼的?回是。(然後問101.3P的'沒是PO幾個腿搞破壞'因為者句話過告訴期間所以是問動機回;記不清楚了)如果以後偵查法庭都保持緘默呢?
開一次偵查庭 問三四句就要我們談和解 沒簽 請教那這樣被告成機會大嗎?
然後對方有意願和解 不要賠償金但違約要300萬 不想理。。。我可以接受不在公開PO但.....
又請問用電影簡介影射他人 沒指名道姓除簡介外也沒其他陳述但有大頭貼 違法妨害名譽嗎?


我有位朋友於102年7月份左右突接獲台灣大哥大公司委託天緯股份有限公司來函催繳通信費及違約金計二萬餘元左右 但我朋友直覺以為遇到詐騙集團來函騙錢立即通報165反詐欺專線同時通報警政署警察局查辦 後證實該來函確實為台灣大哥大公司所委託之討債公司無誤 馬上覺得事態嚴重 立即至附近臺哥大加盟店同時還被店員要求準備雙證件正本接受驗證 還被要求照相及錄音等 最後取得申請書影本發現有歹徒於申請書冒簽朋友姓名 而且還有雙正件影本等 因為雙證件一直在身上且申請門號當日101年11月份他還在上班而且也未曾將雙證件借他人使用 所以歹徒涉嫌偽造文書 最後以存證信涵要求台哥大解釋 該公司以承認是加盟店服務員及其朋友涉案 以上以經通報地檢署偵辦當中
以下是我的疑點
1.本人調查過申請書上之帳單地址在台中市且98年就是一棟法拍屋至今已經流標3次 所以台哥大如果郵寄帳單至該地址一定會被郵務士以查無此人退件
2.帳單連落電話為空號 所以台哥大到底有無使用該電話及帳但地址連落過歹徒不得而知 但催告函竟然聲稱催告多次均拒不繳納
3.以上只有我朋友居住地是正確的 但我朋友從101年11月歹徒申請門號至今超過7個月 連一張帳單或電話皆沒接過 顯然臺灣大哥大在說謊
以上請問 臺灣大哥大公司未查證客戶個資是否真實 造成歹徒偽造文書結果 同時歹徒還以該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 同時臺灣大哥大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無故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是否成立妨害秘密罪嫌 另歹徒以本人名義從事犯罪活動是否構成妨害名義 刑法及電信法皆有妨害秘密之罰則該如何議處呢 請問如何求償損害呢



五月初我在某團購網站上訂了A商品,經測試約兩日後即通知該網站商品有瑕疵要交換貨,結果經過11天(一般網購交換貨最遲3天,該店卻拖了11天之 久,且此11天內至少催促過店家3次)後才有黑貓宅配聯繫說要收件但沒有寄要跟我交換貨的商品,因為不合我和商家當初約定的交換貨方式(即宅配人員交付我 全新無瑕疵商品,而我交付那個有嚴重瑕疵的商品給宅配人員),所以當下我拒絕宅配人員取回,因為該店拖了11天才處理,若我貿然讓他收回去,不知何時才拿 得到新品,且商家這種毫無誠意的更換方式,當下讓我想要改成直接退貨而不願再更換新品。
殊料,約幾小時後,我到樓下準備出門買晚餐時,管理 員跟我說有我的包裹,一看才知道是該商家寄給我的新品(用速遞家寄的),而速遞家的宅配員未先聯繫我就讓管理員代為簽收。因此,變成我的手上同時有要更換 的瑕疵品和新品,而會造成此結果的原因肇始於該商家未依一般交換貨處理模式(由同一家宅配交貨和取件),反倒是違約用兩家不同的宅配業者分別向我收件和交 貨且是先也未知會我會這樣處理所致。
而我後來馬上請該團購網站的客服通知該商家聯繫宅配盡速取回該瑕疵品,該客服還說因為託運單已開出只是 還沒收到貨,所以應該當日或隔日就會來取件了。結果根本沒有,自約5月底通知客服請商家將瑕疵商品取回後,遲遲沒人來取件,數日後有黑貓宅配來電詢問時, 本人也告知已等一星期都無任何宅配人員聯繫取件。結果等到第十天時因商家仍不請宅配取回!所以本人向消保會申訴,並明確訂出一個月的催告期間,要求商家於 期限內取回,逾期未取回則視為該商家拋棄其所寄送之商品,本人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豈料,該商家於消保會發函文到後,非但未在十五日依消保法 妥適處理,反而在經過近兩個月後的8/11突然有黑貓宅配打電話跟我說該商家要跟我收該物。但事實上近兩個月的時間內該商家根本不聞不問,客觀上完全無積 極取回該物之意思!且,我所定相當之催告期間也早在約六月底的時後即已屆滿,早以視為該商家拋棄該物所有權,因而在八月初就已將該物丟棄。
我 的問題是該商家長達約兩個月時間不請快遞來跟我取件,而我至少已通知四次請商家取回,且也請消保會發函限期商家取回,結果8/11商家也沒跟我聯繫就突然 請宅配跟我收件,而該物我已經視為商家拋棄所以丟棄了,哪有東西可讓其取回!請問我已經多次催促商家取回,且已經經過約二個月,這樣我難道還需負保管之責 而要返還該物嗎(郵局保管郵件也才15天;賣場置物櫃多半只保管10天、甚至當日未取回隔日就當廢棄物處理)?在刑法上有無刑責?謝謝!

Normal 0 0 2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TW X-NONE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表格內文;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riority:99; mso-style-qformat: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2.0pt; mso-bidi-font-size:11.0pt; font-family:"Calibri","sans-serif"; 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 mso-ascii-theme-font:minor-latin;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 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mso-font-kerning:1.0pt;}
五月初我在某團購網站上訂了A商品,經測試約兩日後即通知該網站商品有瑕疵要交換貨,結果經過11天(一般網購交換貨最遲3天,該店卻拖了11天之 久,且此11天內至少催促過店家3次)後才有黑貓宅配聯繫說要收件但沒有寄要跟我交換貨的商品,因為不合我和商家當初約定的交換貨方式(即宅配人員交付我 全新無瑕疵商品,而我交付那個有嚴重瑕疵的商品給宅配人員),所以當下我拒絕宅配人員取回,因為該店拖了11天才處理,若我貿然讓他收回去,不知何時才拿 得到新品,且商家這種毫無誠意的更換方式,當下讓我想要改成直接退貨而不願再更換新品。
殊料,約幾小時後,我到樓下準備出門買晚餐時,管理 員跟我說有我的包裹,一看才知道是該商家寄給我的新品(用速遞家寄的),而速遞家的宅配員未先聯繫我就讓管理員代為簽收。因此,變成我的手上同時有要更換 的瑕疵品和新品,而會造成此結果的原因肇始於該商家未依一般交換貨處理模式(由同一家宅配交貨和取件),反倒是違約用兩家不同的宅配業者分別向我收件和交 貨且是先也未知會我會這樣處理所致。
而我後來馬上請該團購網站的客服通知該商家聯繫宅配盡速取回該瑕疵品,該客服還說因為託運單已開出只是 還沒收到貨,所以應該當日或隔日就會來取件了。結果根本沒有,自約5月底通知客服請商家將瑕疵商品取回後,遲遲沒人來取件,數日後有黑貓宅配來電詢問時, 本人也告知已等一星期都無任何宅配人員聯繫取件。結果等到第十天時因商家仍不請宅配取回!所以本人向消保會申訴,並明確訂出一個月的催告期間,要求商家於 期限內取回,逾期未取回則視為該商家拋棄其所寄送之商品,本人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豈料,該商家於消保會發函文到後,非但未在十五日依消保法 妥適處理,反而在經過近兩個月後的8/11突然有黑貓宅配打電話跟我說該商家要跟我收該物。但事實上近兩個月的時間內該商家根本不聞不問,客觀上完全無積 極取回該物之意思!且,我所定相當之催告期間也早在約六月底的時後即已屆滿,早以視為該商家拋棄該物所有權,因而在八月初就已將該物丟棄。
我 的問題是該商家長達約兩個月時間不請快遞來跟我取件,而我至少已通知四次請商家取回,且也請消保會發函限期商家取回,結果8/11商家也沒跟我聯繫就突然 請宅配跟我收件,而該物我已經視為商家拋棄所以丟棄了,哪有東西可讓其取回!請問我已經多次催促商家取回,且已經經過約二個月,這樣我難道還需負保管之責 而要返還該物嗎(郵局保管郵件也才15天;賣場置物櫃多半只保管10天、甚至當日未取回隔日就當廢棄物處理)?在刑法上有無刑責?謝謝!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及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有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有關您提到的問題可以參考一下民法第443條之規定,若是將房屋全部轉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必須得到房東的允許,若僅是房屋全部部分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則可由房東及房客自由約定,若沒有約定,則法律是允許房客可以再分租給他人使用。
?民法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如題.去年5/24因為個人債務問題.遇到有資產管理公司說要幫忙貸款.
就以刷卡方式申請了貸款[事實上對方是用找銀行"債務協商"的方式處理]
本來想取消服務.但是想到債務終究要找銀行協商.所以還是辦了[重點是對方也不退錢給我]
但是今年7/19.卻收到高雄地院的通知書.說還欠資產管理公司壹萬元.
我想請問一下.
第一.對方跟我說是代辦貸款.卻弄成是債務協商.導致我要多支付款項.我可以就這點要求對方少收服務費用嘛?
第二.因為對方再幫我辦理的時間拖的很長[2個月].有衍生出銀行違約金跟罰款的情況.我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嘛?
第三.因為當初沒有多考慮.所以沒有要求有問題的話在哪個法院審理.我要如何跟高雄地院申請"移轉管轄"以及"申請變更日期"呢?要附哪些文件還是證明?

我想詢問我在102/6/5被世界健身中心業務以體驗價100元之名,加入會員,雖然簽了會員合約書,但我並未付任何款項,也沒有給予任何扣款資料,而後業務傳簡訊告知需繳交尾款且說明合約要確定,但因我人在外地,並沒有理會她的簡訊,因為我也沒有要加入,在今天我去健身中心使用之前的100元一日體驗時,卻有人員給我會員卡,但我告知我並沒有要加會員,且我告知我要退會,人員卻叫我自行與業務聯絡,與業務聯絡告知我要退會,她卻說她沒有我詳細資料無法回答我的問題,說她上班查清楚在跟我回電,我跟家人討論想想覺得很奇怪,再把會員書拿出來看,看到後面有寫什麼中途退會會有違約金6000,但當時並沒有告知有什麼合約,因為我也沒有留任何扣款或繳費資料,那我需要理會嗎?或是我去辦理退會,會被強迫繳交違約金嗎?我不繳會有任何對我不利嗎?

您好.不好意思.有關於卡債問題請教.正卡是我母親.副卡是女兒我本人.在101年3月22日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78430.及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並在101年7月9日收到富邦銀行委託業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還款協議書.內容是雙方協議於101年7月9日前還款2萬元.另自101年8月15日至104年1月15日每月還款5千元共計31期以總金額17萬將此案結清.到現在都很按時匯款.在今年改還3千目前為止總共匯款了6萬6.想想總覺得還款金額過高.請問這樣要還款17萬會不會不合理.協議書沒有我的簽名蓋章這樣是有效的嗎?要怎樣跟對方談呢?.我未婚是單親媽媽.月薪也才2萬2.自己的卡債也在101年11月成功做了前置協商.要還4885元.繳款也很正常.希望您能幫忙解答.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