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今天無預警被任職公司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之事由資遣 , 雖然公司有符合勞基法之規定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但是其資遣之事由並非事實,我並沒有無法勝任之事實。
我在公司任職期間,認真負責,表現優異且有公司頒發個人的獎狀 ,每年考績都在中上,去年剛升職等,日常按公司
規定出缺勤、配合公司政策24小時值班、出勤 、長官交代任務都能確實完成,惟與直屬主管理念不合(沒有公開吵架過)
兩人形同陌路 ,但沒有影響工作。
我想詢問律師 , 我可以有何種主張 ? 因為現在被資遣了, 公司每年都有的分紅、特別獎金、年終獎金 ,
我是否都無法請求了 ? 這樣對勞工非常不公平 , 畢竟我並沒有犯錯且離職非我願意。
還請律師指點 , 如果以我的case是否訴訟有勝算? 且費用不高的話,我也希望可以委任律師幫我處理 ,謝謝。
公司紅利看考績(這兩年平均約28萬) 特別獎金 2個月薪水 、年終獎金1個月


大天有個從小玩在一起的麻吉倫昔,最近,倫昔迷上台指期貨投資,但投資功力欠佳,不但將積蓄賠光,也因無心工作而被資遣,生活無以為繼,便開始向大天借款周轉,半年來陸續向大天借款共200多萬元。大天為幫好友,借款或以現金交付給倫昔,或以匯款交付,但就是沒寫借據。後來,大天急需用錢,不得已請倫昔返還借款,未料,好麻吉倫昔竟翻臉不認帳,矢口否認有向大天借錢,大天想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但又怕沒有借據而告不贏。
借款返還訴訟,有2個重要切入點,一是「借款交付」,一是「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之原告,對於此二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也因為如此,訴訟實務上,借款返還訴訟,原告若敗訴,常常是因無法舉證證明此2要件所致。
因此,原告之律師,應協助原告就此2要件蒐集事證。尤其重要的是,能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法院並不當然就會認定有借款意思合致,因為金錢交付的原因可能是贈與、買賣價金等等,不一定是基於借款原因而交付,所以在無借據情況下,原告之律師應協助原告證明借款意思表示有合致之情,例如,先寄發存證信函以取得對方回應,並從回應內容擷取能間接證明有意思合致之情,或是設計一連串緊扣意思合致之問答,套出對方話語,以證明有意思合致。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電話:02-2388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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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主勞保高薪低報已非常多年(6~7年),原本我預計7/6將寄出存證信函,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但沒想到今日(7/4號)雇主發薪資時,卻突然在薪資袋中註明,5月有申請調整勞保投保薪資,6月起調整至合法投保級距,故6月所扣的勞保自費部分已是合法級距,那請問我還能夠主張雇主違法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嗎?因為上週曾到某大學法律服務社詢問過,該社指導法律系老師表示,因雇主每月均將勞保高薪低報,故無30日除斥期的限制(因雇主美違法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但是雇主今表示5月已提出調整,並於6月起生效,但我上週到勞保局申請投保資料時,明細中並無5、6月的資料,所以不曉得這樣是否會有知悉30日的問題..
2.另外因6月份本人有因為心肌梗塞住院幾天,醫師已有囑咐不適合再從事搬重工作(本人為食品物流中盤商送貨司機兼搬運工),向雇主反映希望能夠調整職務後,雇主表示無法、不可能,那請問我可以以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三款(但雇傭之間無明訂勞動契約,都僅以口頭討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國稅局檢舉雇主之違法行為,並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專業的律師 你們好....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當任了7年業務,因為業績獎金的關係, 所以每個月的薪資大多不一樣,而勞健保也都由公司幫我扣繳, 因為那些我都不太懂, 也信任公司會幫員工弄好,反正我想...就單純的做好工作就好了,直到某天公司一群員工被公司扣了一筆薪水, 名稱為...追朔健保費, 我當時一看扣了我3萬多元, 向公司詢問後才知道....原來公司一直以來都是把員工的薪資用高新低報的方式繳勞健保, 然後開始有員工要求公司要把短報的勞退6%給補上, 但是公司並不理會, 所以我們就向勞工局檢舉, 勞工局一來檢查之後 , 才又知道...公司很多規定並不合法, 連加班費都亂算(我很悲催的發現我月領6-7萬的主任, 加班1小時才50元 ) , 所以又向公司追討加班費 , 但是公司把追討的人都給資遣了。
現在我們正在跟公司進行訴訟( 訴訟一年多了 ), 有一些業務訴求因為是非自願離職 , 要求公司必須給 已簽約、已成交案件的業績獎金( 公司規定案子結案並收回款項後 , 隔月才發該筆獎金 ) , 但是公司並不承認有那些案子 , 一直打迷糊仗 , 而那些業務因離職交接時把所有資料都交回公司 , 所以手上也都沒有證據 , 但是一位還在職的內勤員工 , 因為看不慣公司的作法 , 在離職前私下把那些被資遣業務所需要的出貨記錄 , 從公司的電腦裡列印出來交給那些業務。
如今我們的困擾是 , 有了證據 , 可是又擔心法官或被告公司要我們提出證據來源 , 我們怕如果我們把實情說出 , 不知會不會害到那位內勤員工、害她吃上官司 ? 所以一直還在猶豫要不要拿出這項證據。
請專業的大能們指點一下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請法院命被告公司提出
因為依據商業會計法這些文件要保管五年以上的
視為你的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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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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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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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員工幫忙提供出貨記錄,若是從電腦內列印取得,視情況可能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與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請注意。
二、既然是出貨記錄,上面應該會有出貨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你們或許可改變訴訟策略,聲請法院函詢或者傳喚出貨記錄上的廠商說明究竟有無這些交易紀錄,不失為一種可以考慮的選項。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本所僅能根據貴方簡要說明為基本分析,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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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68809 / 0920-917-920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法調動職務,據此資遣您,可以依法主張回復職務或是資遣費、薪資、特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會不會因為是我先提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是我自己離職的疑慮???????我是有打給他要求自願離職單,但是他說我是自願離職的~所以還是有點不清楚到底算是神麼??? 我要怎麼對我有利?謝謝律師~~~~~~~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首先,公司要資遣員工必須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情形(例如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等),否則其資遣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無效。
其次,資遣費的計算是以年資為基準,每工作一年,給予半個月的平均工資(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的薪資平均值),如果不是提前預告的,公司另外必須給予員工預告期間(滿三年應該有三十天的預告期間,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二十天的預告期間)的工資及應休未休的特休假折算工資。如果是提前預告的,公司還要給予謀職假,如果提前預告時間不足以讓員工將特休假休完,員工還可以請求公司支付特休假折算之工資。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可考慮提出誣告告訴,勞資爭議部分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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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對方提告的內容所附證據並無一點不實,則不建議告誣告,有一個叫誣告的誣告。
二、但是告民事的部分不會有誣告的問題,所以如果最後的結果是不起訴而你認為前公司不法侵害你的權利造成你的損失,那麼告民事是一個相對比較安全的作法。
三、你說的情況如果在搜證上比較困難的地方可以考慮民間測謊,但是民間測謊有成本支出的問題,這個部分要綜合考量再做出決定。
四、先研究搜證才會有方向,再搜證訴訟才能增加勝算,再處理訴訟只是一種處理問題的手段而不是所有處理問題的手段。了解得越多後悔的越少。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案例:
A公司為半導體製造公司,B為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接洽業務及負責專案之推展處理等業務,C為A公司總經理,對於B的工作有指揮督導及案件決策准駁之權。某日B與其上司C商討專案推展之執行計畫,雙方意見不合,B當著其他同仁辱罵C,A公司因此於隔日以B對同仁重大侮辱為由,通知B解除雙方的勞動契約。
解析:
按,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理人委任之程序,雖明文表示經理人與公司間的關係為委任關係,因此不是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但我國一般公司對各個層級的主管設置經理人之職務稱謂,對於一般事務性職員,對工作內容不具自主裁量權及決定權者,亦在所多有,職務稱謂為經理之人與公司間之關係是否為委任關係,實務見解認為,經理人與公司之間就屬委任關係或勞動契約關係,應以二者間之實質關係判斷,不宜以職位而為形式上的判斷。若公司負責人對於經理人事務之處理,具有使用、從屬與指揮命令之性質,且經理人於實際參與生產或銷售業務時,並無委任關係中之裁量權及自主權者,應認為該經理人與公司間有人格上的從屬性及組織上的從屬性,雙方的法律關係屬於勞動契約,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前述案例中,B的職稱雖為副總經理,惟其對於所參與的業務推廣及工作之執行受C的指揮監督,專案之執行與否須C之參與及准駁,其對於業務之執行與否並無獨立之裁量權及自主權,由此可判斷B與公司之間有人格上的從屬性及組織上的從屬性,因此雙方的法律關係為勞動契約,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B因為與C意見不合,對C有重大侮辱之行為,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A公司得於不預告的情形下,與B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18條規定無須支付B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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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斯特國際律師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68號4樓
TEL: 02-87872799 ext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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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想詢問有關工作被資遣的問題,是否還有可以追究補償或復職部份。
公司於101年調派新主任接管,我於103年4月被裁員(在該公司上班已16年一直都是一年一聘約聘行政人員),於當年1月被告知裁員只能做到4月底,公司也依法給予資遣費,而被公司裁員的理由我以為是公司生意不好要裁員我,沒想到新主任回答是我們需要技術人員(電腦資訊人員),而不要太多行政人員(當時工作性質相同的行政人員只有2位其一就是我)
於新主任(以前是我們組長後調去總公司)要來前一年發生了公司一位組長對我毛手毛腳被我申訴性騷擾,後來公司要組成調查小組分別資詢事件經過,因證據不足所以無結果,公司也有詢問我是否因為這事要不要調去台北上班而被我挽絕,因我從中壢要去台北太遠不滑算(但心裡覺得怎會是調我呢?而不是那組長),事隔多月因這組長跟新主任不合所以被調去台北上班,直到最近我才在想我被無故的爛理由裁員,可能其中原因是我後來得知有可能是性騷擾一事導致我被裁員,因為新主任是當時調查委員之一,可能之前就有意要我離開但怕離這事太近導致我去投訴而不敢動我,現在離開一年多了,是否能要求公司做些補償或復職我可去哪投訴?
首先你的工作已經做了十六年了,依照勞基法規定,你的工作並非屬於季節性、暫時性的工作,且前後定期契約已經遠超過三個月且契約之間間隔沒超過三十日,依法應視為不定期契約,因此你與公司之間的契約應該屬於不定期契約,而非定期契約,你們公司一年一聘是違反勞基法的。
其次,不定期契約要終止勞動契約,應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你們公司給你資遣費,顯然是使用第十一條的事由,不過如果公司本身或你的工作沒有該條規定的公司業務緊縮、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且無法安置、或你不能適任工作的情形,那即便給予資遣費還是會屬於違法解雇。如果公司解雇的真正原因你曾經舉發上司性騷擾,那這次的解僱屬於違法解雇,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要求公司請你回去上班並給付訴訟期間的薪資。
最後,如果終止勞動契約是合法的,資遣費的計算要看你是否有選擇適用勞退條例新制,如果沒有,公司應給付你16個月的薪資(每月薪資以離職前六個月的薪資平均值計算),如果選用新制,在選用前的工作期間應每年給予一個月的資遣費,選用後的工作期間則以每年給予半個月薪資計算。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補習班的背後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個人經營,如果是公司,那雇傭契約存在於公司與你們之間,如果是個人經營,那雇傭契約存在於老闆個人與你們之間。
接下來是如果是公司由他人承接,那麼公司還存在,你們與公司之間的雇傭契約也繼續存在,基本上沒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公司不得與你們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公司沒有讓他人承接,只是營業讓與,那公司營業已經減縮,可以依照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支付資遣費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是老闆個人經營,那麼補習班由他人承接,屬於營業讓與,老闆可以依照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支付資遣費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接下來與新老闆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前述的營業讓與且與舊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那你們與新雇主間是否要締約,締約的薪水、工作的範圍等雙方有締約的自由。
如果只是承接公司,原契約沒有終止,雙方須按照原來契約繼續履行義務。
以上,看不懂很正常,你們應該要知道自己是和誰簽約的,換老闆的背後是怎樣的交易類型,如果有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首先要說明的是,雖然公司與你簽的約都是定期的,但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另訂新約且二個契約合計期間超過九十日,且二契約簽訂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形式上雖名為定期契約,依該條規定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雇主對不定期契約的單方終止,必須有法定事由,否則會被視為違法解雇。你的案件,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構成違法解雇。如果是違法解雇,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如果是合法解雇,要看解雇的事由為何,如果是以你不適任或公司經營困難為理由,公司應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如果解雇的事由是你曠職、對雇主或同仁有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則無須給予資遣費。
以上,由於你的問題並不是非常詳盡,如有需要更進一步回答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本人於101年時有官司訴訟中案件也在101年時就有了判決結果不幸我敗訴判了4個月徒刑得譯科罰金我也在101年時把罰金繳給士檢了這案件也算結案了誇張得是今年勞動節我開車送同事回家下建國高架時遇臨檢本以為只是抓酒駕應該開窗聞一下沒味道就能通行結果是我被上銬帶回警局並居留一晚警察說我是通緝中是通緝犯遮騰了一晚隔天移送地檢通緝原因居然是101年那個案件我跟法警說我早就罰金繳了請他幫我查清楚當然我說的都是真的一查果然已繳來了個書記官跟我說一句抱歉就放我走了回到公司我被資遣了老闆說我沒辦法用通緝犯為員工我瞬間一晚沒頭路了這是地檢太瞎了101年該結的案104還沒結這樣我能提出國賠嗎同事在我回公司時我感覺都帶些譯樣的眼神看我我的名譽受損能索賠嗎



婦女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8個星期的產假,在這段期間內,雇主不得與勞工終止契約。你的情形,雇主顯然有意規避必須給予你產假的義務,於你分娩之前,要求與你終止契約,顯然其行為有規避勞動基準法的情形。
問題是,如果不是雇主要求終止契約,孕婦有權利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預告期間前告知雇主自願離職,於預告期間後離職。
你的情形,如果可以證明是雇主以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請你簽下自願離職申請書,那妳可以用撤銷該自願離職的意思表示,使得契約回復有效的狀態,但如果你沒有辦法證明,將來如果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在訴訟中雇主以該自願離職申請書為證,表示你是自願與其終止勞動契約的,那你可能會敗訴。
你應該想想看有沒有其他人在場,或有沒有email、line等往來資料,可以證明是雇主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及證明雇主在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的同時,脅迫要求你簽署自願離職證書的證據。
以上,如有不清楚的,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詢問,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我賴佳君104年01月27日公證結婚,104年02月25日過完年上班老闆告知我做完3月份就被遣散,那時我懷孕第20週,隔天就有人來接替我的工作,他有說會給我合理的待遇,身體方面婦科醫生說很健康並不影響我工作,我自己也想繼續工作養肚子裡的孩子,老闆說怎麼會知道我這麼年輕就懷孕結婚,認為我懷孕繼續在那裏上班對他不方便,不願意給予生產前後的假與全薪,牙醫助理的工作key病歷洗洗器具,沒有什麼危險性,還說年輕要找工作很容易,我現在是孕婦也不知道找不找得到工作,我在那家診所工作也十個月了,跟他溝通是否讓我做到孩子生產跟勞保局申請福利,但是他還是用如果我請產假或是身體不適.上班跌倒的理由資遣我, 強調他沒有懷孕歧視、性別歧視,醫師老闆說有不服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我可以要求甚麼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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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在法律上您應比較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我在某某公司上班有六年多,前些日子我因為工作請假,但公司卻以“詐欺”為原由逼我寫下離職書。原因是我請的假別有出入,原應該是"病假"但是又與上班時間再次受傷,我後來的假單上填寫的是"公傷假",公司在我受傷休息的時間收集我"並非"工作受傷的證據(就是我與同事間LINE群組的對話內容,內有我出遊的影片及照片),因此公司以"詐欺"之名意逼迫我寫下離職書,之後又請我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那我也照主管的意思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了,之後領到的新資也確實也是病假半薪。
我想請問:
1.這樣我有構成"詐欺"之罪嗎?
2.如果我的LINE群組上的對話內容被群組裡的組員,將此對話內容做為證據以及截圖轉傳給非群組之他人(公司所有主管),此行為是否觸法?
4.是否顧主之行為同時觸犯恐嚇之罪嫌?


您好!公司為進口藥商(10餘人小公司),因營收日益敗退,去年2位內勤看公司沒有未來,已申請離職並另謀他職(縮編),今年營收仍持續下滑,公司負責人擬再縮編,欲資遣一位不適任業務員,但股東說,公司會因此被告,讓負責人很害怕,我們是守法的公司,想請教您,如何合法且順利資遣員工?不會被告?該業務員服務期間,客戶逐年減少,現只剩2個。客戶1的主管曾抱怨業務員很懶惰,幾乎沒見過,任何問題皆直接打電話找公司處理,客戶2則習慣找公司別的業務,因為別的業務會出面幫忙處理問題,連議價(對公司很重要)都丟給內勤秘書自已跟客戶議(議價是外務的應盡職責),業務員要交業務日報表,他從來不寫,新客戶介紹進來,請其他同仁(藥師)聯絡,常發不禮貌的linel或mail給同事(含負責人),也常在客戶端講543,老闆很困擾也一直在忍耐,細節已罄竹難書,公司很願意依勞基法給資遣費,但如何作才能圓滿?請您幫幫我們,感謝&感恩!



您是否可以拿資遣費,要看你與雇主的契約有無規定試用期、你與雇主起衝突有沒有辱罵雇主而定。
如果你們有約定試用期,目前法院實務的看法,認為在試用期間,雇主是可以認為你因為不符合適用標準而終止勞動契約的。
其次,如果你與雇主起衝突時對雇主或雇主的家屬有重大侮辱,那雇主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直接與你終止勞動契約,且無須支付資遣費。
最後,如果雇主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與你終止勞動契約,那雇主需要支付資遣費給你,依據勞退新制,資遣費是以每工作一年的年資給予相當於半個月的薪資的資遣費,未滿一年的以比例計算。你的情形假設是工作45天,那資遣費等於(月薪)*(45/365)*0.5,約等於0.062個月的薪資。如果月薪是30000元,0.062個月的薪資大約是1849元。
有勞工方面的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家中長輩原本在別人家小吃店打工賺每小時100塊的時薪(沒有勞健保、沒有6%),好不容易存夠錢後,約於去年初在馬路邊租了幾坪的小店面,在路邊擺攤賣陽春麵、意麵等麵食,小店面總共只請了兩位時薪工作人員,,小時時薪為100元,並無加保勞健保與6%勞退(長輩從小就在私人的麵攤、小吃攤賺時薪,從來也不懂什麼是勞基法,簡單來說就是當時他被請的時候老闆給他的薪水為基準給員工薪水),薪水皆為當日發放。然,前幾日有一位員工離職,他告麵店3條分別為時薪不到勞基法、沒有勞健保與6%勞退以及無故資遣,要求賠償新台幣約11萬元。離職這條應該不太對:因為當日是長輩說是不是能盡量比較少請一點假不然人手有時候不夠,然後他就說他不要做的就走了。
昨日長輩到勞工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長輩第一次被告很緊張事前也不知道可以問律師,現場的主席是一位工會代表,現場主席跟長輩說他覺得問題出在長輩、去法院也不會贏,還跟長輩說妳們都自己人做就好了,這樣都不會有這種問題,長輩被嚇到,就簽了和解賠給原告6萬5千元整。現場錢不夠只付了4萬元、下禮拜要來收剩下的2萬5千元。想請問是否可毀約改走法律一途?改走法律一途請問長輩會不會比較有可能負擔比較少的賠償?感謝您的指導!


各位先進大德好,
想請問有問抗告的問題,
事情是來由是我自己依勞基法第十四條雇主詐騙離職,派遣公司竟以勞基法第十一條不適任為由亂做資遣通報,害我一直被新公司誤會一直被誤會二年內換了十四個工作。後來發現是派遣公司在搞我,然後我對派遣提出民事損害賠償200萬。以及提出訴訟救濟。
結果提告的部份法官要我先繳訴訟費,才會繼續下面流程。(這個要抗告嗎?)訴訟救濟部份:法官以收入多被退回十日內提出抗告(我以收入大部份都繳卡債房貸去了為由提出抗告)..
請問我是等高等法院對訴訟救濟有結果?還是我直接提刑事告訴比較快?
我可不可以對這家公司提出雇用關係存在。因為這家派遣是因為我不給他派遣,而報復我,即然這麼愛我,可以提告這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願與您協調,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主張解僱不合法,請求繼續支付薪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2/16調解不成寄出的存證信函如下:「本人於104年2月3日口頭預告離職,經兩造協調,正式於遂取得104年03月20日為預定離職日之共識。渠料台端於104年2月26日無故與聲請人發生爭執,經反應,台端以「你現在就給我走」為回應;民法第94條: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另民法第153條:當事人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成立;本案契約,因台端解約: 勞方自提離職, 資方要勞方早於預定離職日離開;暨違法扣款:104年2月16日員工旅遊不克參加者,未經預告被迫扣薪;年終獎金刻意不給付違反勞基法第29條等情事,聲請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規定,聲請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請給付資遣費或主張薪資、年終獎金暨不當扣薪之薪俸合計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今日勞方收到資方發的存證信函欲告本人「偽造文書罪」,請問接下勞方應該如何處理?資方大部分的資產都在大陸,可同時聲請支付命令和強制執行嗎?




誠心請教各位大律師:
之所以會到此發問實在是因為小弟的遭遇已經到了求助無門的情況
是這樣的, 小弟原本是一間進口美國雞豬養殖營養品公司的業主在一年多前,
遭到親人買通自家員工聯合以不法手段, 將公司原有的業務, 客戶資料, 進口輸入許可,
以詐騙形式橫奪與過戶小弟的親二叔江鴻春長年負責動物營養品業務的對美國聯絡事宜有一天,
叔叔通知我, 美方將藉故拔除我公司的代理權並同意將代理權轉至其兒子江燊堯公司名下
因此事以超出小弟之能力範圍, 亦無從阻攔於是小弟拜託叔叔幫忙, 確保代理被拔除後,
能夠經由其兒子公司購得貨源, 並轉手賣給公司原有客戶小弟以相信自家人的心情,
同意將輸入許可過戶給其兒子名下, 誰知, 叔叔得手後就失去聯絡,
也才發現他是想把事業整個吞掉
後來經由公司另名陳姓員工陳述, 小弟才知道公司羅姓員工早已知情並遭收買
不但協助叔叔把公司的輸入許可過戶到其兒子唯貿股份有限
並將我公司之客戶資料洩露給叔叔於是將她開除, 並開始循法律途徑解決經朋友介紹, 小弟找到了馬在勤律師, 並簽約付款八萬元委任在這之前小弟絲毫沒有訴訟經驗以相信專業的心情, 全權交給律師處理過了半年後, 毫無音訊, 小弟擔心之餘致電給馬在勤律師誰知這位馬在勤律師竟以公司搬家, 事務多忙又說曾致電龍潭派出所, 私下打聽案情說案子若提告可能對我不利為由, 而拖延整整半年小弟認為此人不可相信, 於是解約, 還被扣了兩萬元
小弟認為, 馬在勤律師很明顯是說謊
羅姓員工的確是住桃園龍潭
但龍潭分局的人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件事
所以小弟猜想, 他們應該是已經私下協議吃案, 拖延我的時間
背叛公司的員工名叫羅麗雲, 其兄長為法律界資深大老羅明通馬英九御用大律師, 聽說會是下任檢察總長候選人, 也是馬在勤的老師小弟在簽約前曾問過馬在勤, 是否真能與自己恩師對薄公堂而他當時信誓旦旦說, 告贏機率很高, 先告再說吧小弟因此才安心簽約, 誰知道最後變成拖延半年的戲碼小弟才發現自己被騙, 也才學會世間險惡小弟叔叔的兒子江燊堯, 其妻為凱基證券董監事女兒目前亦在凱基證券擔任要職, 開名車, 已經極具經濟基礎小弟不明白為何要做這種不法的事而小弟遇到這樣的事, 對人性極為失望原本對訴訟的積極心情, 被這樣一搞, 已經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相信誰後來小弟輾轉從朋友口中得知, 馬在勤跟羅明通都是藍派律師相護是理所當然, 故小弟對此極為失望, 亦開始對藍深惡痛絕朋友表示, 若想解決此事, 若再找到藍派律師, 恐怕只會重蹈覆轍小弟本身並不懂政治, 事發之後, 小弟曾試圖以剩餘資金開了間小咖啡店想試看是否有機會重新建立經濟基礎, 並希望能重新尋求法律途徑但如今小弟的店, 因地利不佳客源不足, 也已經開始出清頂讓這些時間, 小弟罹患了憂鬱症, 心中憤憤不平一直想討回屬於自己的公道, 但已經不知該如何是好如今店也倒了, 小弟已沒有可以再失去的東西了只能背水一戰小弟曾經試著再次尋找律師
而, 小弟嘗試透過網路諮詢的律師聽到羅明通的大名就直接不受理諮詢
小弟雖不懂法律, 但相信自己本身具備的證據是充足的
因為他們許多聯繫都還是透過公司的電子郵件
郵件之內容可明確發現, 協助叔叔的部分
均為羅姓員工個人獨斷之行為
郵件小弟也都保存妥善
並有公司另名員工可當人證
個人認為, 告贏的機率理應是不低
除此之外, 被我開除的羅姓員工
曾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
目的是為了得到資遣費
並不承認其犯行
當然小弟是不可能給其資遣費的
當時心想, 若對方問心無虧, 大可對我提出告訴
何況她又有大律師的哥哥撐腰
但此事最後是不了了之, 由此可見
對方終究是心虛的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若小弟沒有錢請律師, 是否有其他方法或管道可申請律師協助訴訟
2. 若小弟想辦法籌錢請律師, 是否能推薦具正義感, 職業道德, 保護當事人的律師
3. 如前言, 小弟的咖啡店即將收起, 公司在無實際業務運作的情況下
勢必得將公司結束, 若是辦理停業或歇業或是將公司轉讓過戶
是否會影響到訴訟?
4. 小弟希望能聽聽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的見解, 又一旦訴訟
小弟是否有勝算, 勝算高嗎?
5.這樣的情況, 若要訴訟, 可以告他們什麼呢?只要是任何可以告的罪名都好
6.是否可能提升至刑事案層級?
7.這樣的案子有多久的時效性可告?
大大感謝

因無法配合公司加班,沒想到就在隔月請一天病假,當天已打電話告知,並於隔天附上證明,結果主管不承認此病假,並給與事假,主管理由需公立醫院證明,事後向人事反應此問題,人事表示會處理,但之後卻毫無下文,於是我向勞工局申訴,就在公司收到勞工局公文的當天,我一上班人事馬上約談我,人事說明他們有在處理,只是沒知會我,說已經幫我改回病假,希望我撤銷申訴,之後我撤銷了,但主管開始動作連連,當月排好的加班叫我後面都不用來加班了,隔沒幾天擅自調動我職務並取消職務津貼,隔月取消站別津貼,因為上次人事說有事情先找他們會處理,於是我又找人事說明主管的作為,人事說叫我在上一個月後看是否有無恢復我加班,如果沒有在協助我調廠,結果還是一樣,於是我在找人事談,我要求調廠並恢復原職務,人事則表明願意協助調廠,但不保證分配到的職務,整個協調過程就拖了3個月,最後以無法達成共識收場,於是我再次向勞工局上訴要求資遣費,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PS.過程中有主任拿IR單(工作改善)要我寫,我沒寫,主任說不寫尾牙也不用參加了,因為在過年前公司就會開除我。
取消的津貼就3200元了,工作獎金更不用說了,竟然可以從最高領過6×××多變成7××此落差很明顯,對於一個低底薪的基層作業員情何以堪。
對於我主張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部分, 1.雇主不得對申訴勞工採取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的動作。2. 調動五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五、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公司主張, 1.為變更工作內容,並無調動職務,津貼是原工作內容的加給,故變更的工作內容無津貼加給,取消津貼合情合理,更沒有調動職務之不利處分。2.調動工作內容為經營上人力安排所必須,津貼為原工作內容所加給, 因變更工作內容無加給故取消津貼,基本薪資部分並無變動。
勞資調解成立內容為勞資雙方同意回廠內協調處理,此成立內容含義模糊,事後經過向承辦科員詢問為資方表示會依我的請求方向去處理,希望回廠內自行協調.
之後回廠內由人事處長(副總經理)與我協調,表示我先前請求的恢復原職務與津貼部分他能幫我處理,問我留任的意願,我表示整個處理過程已經感到身心疲憊,如無意願留任,資遣的部分要求我簽IR單(工作改善),表示作業上的流程所需(資遣的佐證),不然他不知道用什麼方法資遣我,簽了資遣費就可以馬上給我。PS.過程中有提到公司的主張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如果我提訴訟判決也未必能拿到我想要的。對於主任的言行說可以在訴訟裡面提告,但是到時候我要提出佐證,例如人證之類的,並帶著暗示的意味說無法舉證可能要面對誣告之類的刑責。唉,就算有人證,誰敢出面作證。
請問資方提出資遣與勞方提出資遣有何差別? 勞方提訴訟申請資遣對公司有何影響? 公司以無法勝任為原由資遣對勞方有何影響?
對於上面的敘述,違法的部分有哪些? 我能有何主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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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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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在房間之部分,有妨害自由罪之疑義;看電腦內容之部分,若對方有登入您帳號密碼之行為,則有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疑義,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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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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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一間服務禮儀管理訓練公司擔任講師,對公司對待員工的方式不甚認同,因此想要提前離開,但在進來公司時有簽訂兩年離職需賠償的工作合約,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乙方若應徵或於內部調整為講師,甲方會進行講師專業培訓並提供相關教學資料及電子檔案,乙方需於調任日起延長兩年於甲方為專職之服務契約,若未服務屆滿或違約或中途離職或有危害甲方等情事,乙方同意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整予甲方,並自動辦理離職,且不得要求資遣費及相關費用。
公司有給予授課用的電子資料,但訓練方式是以新人跟著資深講師旁聽自行學習,實際上在公司內部的訓練幾乎沒有,因為跟課都是搭乘資深講師的車子,所以公司也沒有差旅支出可舉證,試問我如果提前離開,公司有辦法告到我必須賠償到四十五萬元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