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原為週休二日,因經營調動之必要,數週調動星期六假日為正常上
班日,擇日更動為休假日,皆未經過勞資會議,單方片面公告,還曾一再變
更調動日期,或未公告擇日休假日,打亂出勤日期,我們皆只能默默忍受。
後來,公司因業務縮減,仍未透過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二月底預告說
明資源之有效運用,以遷廠方式,三月中旬從竹北廠逐步遷至竹南廠,願意
留用者,有說明合乎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的協助補貼,強調絕無資遣這兩個字
,而不願留用者,則未說明。三月初因有勞工檢舉,又未透過勞資會議溝通
協調,公告將辦公設備搬遷至其他廠區;勞工則變更為支援方式,三月中旬
逐步分配至竹南廠繼續生產,下班時間原為17:30,公告17:30由竹南廠發
車,變相延長原有17:30下班時間,願意配合者,只有交通接駁,無任何津
貼;無法配合調動者則無任何政策說明。
請問我們可依公司違反哪些法令?連署讓勞工願意留用者,有協助與補
助;無法調動者,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公司原為週休二日,因經營調動之必要,數週調動星期六假日為正常上
班日,擇日更動為休假日,皆未經過勞資會議,單方片面公告,還曾一再變
更調動日期,或未公告擇日休假日,打亂出勤日期,我們皆只能默默忍受。
後來,公司因業務縮減,仍未透過勞資雙方溝通與協調,二月底預告說
明資源之有效運用,以遷廠方式,三月中旬從竹北廠逐步遷至竹南廠,願意
留用者,有說明合乎勞基法調動五原則的協助補貼,強調絕無資遣這兩個字
,而不願留用者,則未說明。三月初因有勞工檢舉,又未透過勞資會議溝通
協調,公告將辦公設備搬遷至其他廠區;勞工則變更為支援方式,三月中旬
逐步分配至竹南廠繼續生產,下班時間原為17:30,公告17:30由竹南廠發車,變相延長原有17:30下班時間,願意配合者,只有交通接駁,無任何津貼;無法配合調動者則無任何政策說明。
請問我們可依公司違反哪些法令?連署讓勞工願意留用者,有協助與補
助;無法調動者,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您好!若資料是公司的,您可能已經犯了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事後才還原並不會影響犯罪成立,但若還原後公司不提出告訴即不會有事。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去年九月間,我上一份工作的同事因為偷竊公司代工物品,被公司抓到的第一時間,居然指稱我與另二名同事是共犯,然後說我是帶頭,雖然他隔二天之後改口說真的只有他一個人,但是最後公司還是在去年十月初時資遣了我與另外二位同事。我與另二位同事從無離職打算,也因為被資遣,結果九月中秋的獎金與年終都無法領取。
另位同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工作,而小弟我因為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所以也沒有慢慢尋找工作的餘地,所以在去年十月底有公司肯錄用我後也只能選擇上班..............
現在我與另位同事對他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也即將開偵察庭,想請問關於求償部份該如何申請,是直接跟檢察官說即可,還是需要請律師代寫狀紙?小弟我人在新北市,有勞解答,感恩。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檢察官起訴後,刑事訴訟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另本件妨害名譽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您可以考慮在對方提出合理賠償之情況下和解撤告之可能性,再者,在損害賠償之請求上,後續因老闆解僱所生之損害,是否可認為與其誹謗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可能也會是對方提出抗辯之的重點之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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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內容
...年資1年4個月
2月26星期三..陳會計.當大眾.同事5..6個面前跟我說老闆叫你做到今天. 東西收一收.後會無期…無預警無預告.被資遣..公司會補償未告知20天工資…薪水給你算到3月18日…在加資遣費..然後說做到今天..東西收一收記的帶回家..後會無期
資遣,無論口頭或書面,均屬之,惟後者須舉證或有第三人證明始成立。
於是我還有5天特休.未休完.跟雇主要5天工資..雇主竟然說那你要回來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補我5天工資…我說沒有這樣的…雇主說我現在也有權利要求你要回來把這20天班上完…雇主就是有權利…你就是要回來給我上班.
重點….你當5..6個同事下把我解雇.無預告.無預警資遣我..說要補償我20天無預告工資.…現在又出爾反爾…說要我回去把這20天工作做完..才要給我5天特休工資…反正雇主就是有權利叫你回來上班..你就是要回來…......我說沒有這種道理的….
大家平平理...薪水也常常發不齊全..都5千.8千.1萬.這樣分日發...
103年3月3日星期一..到勞工處...提起申訴..調解......不知多久才會逕行調解?
該如何應付資方?








我是2013年9月中旬在網路上得知職訓局青年就業讚的活動訊息,點擊進去發現是聯成電腦,填寫基本資料之後過沒多久聯成就通知我去聽講解,誤信他們說的話術,就簽下合約,並且上課費用為10萬多,就答應他們簽了分期付款的單子,分30期,一期要繳3520的費用,原定是在10月31日上課(室內設計產學專班),當時我是還沒有工作,他們說別擔心會幫忙我找,過沒幾天也找到工作了(補習班的工作),大約是在9月底的時候!
但是到了10月多,我發現上班的薪水要來支付我我的分期費用很吃力,加上家裡的人極力反對我上電腦課,所以我萌生了不上的念頭,開始上課的前幾天我決定前往聯成電腦跟他們說我不上了,但是他們說你不上的話要繳交違約金,那我就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他們回應2014年4月多還有同樣的課程,建議我可以上這個時期的課程(也就是2014年4月的課),但是這期間費用還得繼續繳付!! 那我聽了之後也答應了! 過沒多久,快12月的時候,我被補習班無預警資遣,頓時間沒有收入,心理真的開始慌了!
到了2014年,過年後我發現家裡的人還是極力反對我去上電腦課(有跟家人說明課程調到4月份開課),我此時也想往外縣市發展,所以我決定不上課了!! 並且跟聯成電腦終止契約(到目前為止我一門課程都沒上過),可是我不知道該如何寫存證信函...
.........
.........
以上的敘述我不知該怎麼濃縮簡短的寫在存證信函之上,只好請求高手幫忙我,在下感激不盡~!!


我想請問最近跟公司發生的事情
原本我們公司 是三班制 我是跟我同事是做中班的
做了快2年 到最近幾個月中班的人 都被資遣光了
我跟我一個同事 沒有被資遣 之後突然10月份的時候
告知我們說要調去晚班 公司要改成兩班制
我們沒有反映甚麼 因為晚班錢比較多 所以就沒關係 調就調吧
我們做到11月20號左右 公司副課長 有跟我們說
我們可能會被調早班 我們表示不願意 畢竟錢少了很多 經濟上會有困難
之後他說 不要亂說喔 我只是說有可能 還沒有確定
直到12月底約30號左右 公司 就貼出公告 我跟我同事確定2月1日要調去早班
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越級報告 所以我們就先找副課長談 表示我們不願意坐早班
但是第一個副課長 跟我們說 我們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沒辦法談
我們就找另一位副課長幫我們向廠長反映 廠長也是轉達說
我們的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我們就找一天早上
來找廠長談 他表示說他在10月的時候就已經根副課長說我們編制要調到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但是副課長並沒有轉達這件事讓我們知道
所以我們到現在才反映 廠長表示我們太晚講了 公司已經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你們2月還是要來早班 我們表示經濟上 真的沒有辦法配合
我就問廠長 是否我們沒有辦法配合的話 就必須自己自動離職
他回答我 對! 我們10月的時候有簽過一張是否願意配合公司輪調意願的調查表
我們簽願意 期限3個月輪調一次
我就說 那張不是詢問意願而已嗎? 他說又說這張是為了尊重我們
發出來讓我們知道一下公司之後要做甚麼 公司打算變成一班制
他說我們剛進公司時所簽的 條例裏面有一條 願意配合公司調派
所以他們 可以決定我們要去哪一班做 真的可以這樣嗎?
不能配合就可以要我們自動離職嗎?
副課長承認沒有告知我們以及廠長要我們自動離職的部分我都有錄音
公司收到後就找我們談 說我們怎麼不跟公司好好談 直接去報
但是我們從公告出來開始就不停的反映 一直在等 都沒有給我們消息
馬上就要2月了 我們也只能去求助勞工局
見面時公司一直強調他們沒有違法 你們一定會輸
你們有那個時間跟錢 陪公司這樣跑嗎?
我去勞工局的時候 勞工局的律師說 公司雖然有簽願意配合調派
但是對我們有利的不需經過同意 但是不利的必須要經過我們
我們薪水沒有變 但是晚班多一個津貼差了1萬多
還有一點我比較擔心我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寄出存證信函
但是我去報勞工局的時候 好像已經超過30日了
因為公司 一直拖延我們 開了至少8次以上的會 一直找不到人
今天公司傳訊息給我說:昨天晚班協調輪調結果 沒人可以配合
只有你們輪調早班一人一個月 如果同意即日起上班3月開始輪
我說不能 他就說 那調解會見
為什麼別人不能配合 就可以 我們不能 就要我們自動離職
我們也有經濟上的困難 去領早班的薪水怎麼生活
會做晚班的人一定是有經濟上的需求才做的 不然誰願意
他們這麼有自信 是不是我們真的會輸?




謝謝各位律師,想再請問一下,像我這樣私下和解但資方一樣不履約,這樣我還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嗎? 還有當初說好條件並叫我打一份聲明,說是自願從1月份薪水扣除15000,但他現在不履約支付我剩餘的薪水,我是否可以認定資方沒有和解的意思,要求他們歸還我1月份全部薪水
他們之前有違反勞基法再先,我之前有去勞工局問,得到的回答是資方從我薪水扣除勞退,這應該是資方要付的,不該是從我的薪水扣,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他支付我一月份的薪水,並以資遣的方式資遣我,不需賠償違約金,勞工局是這樣說的,這樣我還可以拿回我的一月份薪水嗎?因為現在牽扯到那份聲明,他們這樣騙我打了那張聲明稿還叫我簽名,事後又不履約這樣算不算詐欺?請各位律師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謝謝各位律師,想再請問一下,像我這樣私下和解但資方一樣不履約,這樣我還可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嗎? 還有當初說好條件並叫我打一份聲明,說是自願從1月份薪水扣除15000,但他現在不履約支付我剩餘的薪水,我是否可以認定資方沒有和解的意思,要求他們歸還我1月份全部薪水
他們之前有違反勞基法再先,我之前有去勞工局問,得到的回答是資方從我薪水扣除勞退,這應該是資方要付的,不該是從我的薪水扣,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他支付我一月份的薪水,並以資遣的方式資遣我,不需賠償違約金,勞工局是這樣說的,這樣我還可以拿回我的一月份薪水嗎?因為現在牽扯到那份聲明,他們這樣騙我打了那張聲明稿還叫我簽名,事後又不履約這樣算不算詐欺?請各位律師幫我解惑一下,謝謝






依您所述情形,本件既已因勞方自請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則其主張自屬於法無據,再者,本件勞方嗣後亦早已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之情形,則縱使就前述自請離職之事實,雙方各執一言,真偽有所不明,退步來看,貴公司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終止契約。(形式上最好能以存證信函方式來作處理,另務必要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2項之法定期間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是這樣的,我在約莫4年半前進入目前在職公司,應徵職缺是門市銷售人員(零售業)
*問題一
一開始的三個月未加保勞保,是否可以追討?(因年代已遠,無任何出勤證據。)
*
大約1年半至2年前老闆好像有成立新公司(細節無法確認,只說是分開經營的餐飲業)並開設品牌下午茶咖啡簡餐輕食類的餐廳,並在今年漸漸的把零售業的據點結束營業,在今年某月份將會全部撤掉,老闆並於30日前發了一封e-mail,內容是要將所有現職零售業的同仁調至品牌餐廳(餐飲業)工作,並有提到薪資以及基本工時休假的條件。
*問題二
品牌餐廳的工時明顯超過勞基法兩週工時之規定,因為內容說明基本月時數是198(或207)小時,也未提及加班費/午休/休息時間等等,再者薪資部分就是跟新進人員一樣以現有薪資工時相比較,實質為降薪(不知道是否可以這樣比較?)。可以此為由拒絕嗎?
(已經電話諮詢過新北市勞工局,是跟我說業務領域的變更已經與當初應徵的雇傭條件相去甚遠,勞工本就有權利拒絕,並要求資遣費,而上述餐飲工作待遇違法之部分是否更可以加強拒絕動機?)
*
而在老闆發出信件的隔天,我就先以e-mail回覆告知將於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至現職據點結束營業之上班日下班起,即終止僱傭關係。
*問題三
寄出存證信函後,老闆是否有什麼漏洞可鑽而主張或導致我寄出的存證信函無效力呢?(老闆已使用app通訊軟體回覆我,堅持她並沒有開除我,而是我理應要配合公司的如此調動,我有向老闆提及有權利拒絕並依法要求支付資遣費的部分,措辭態度上都是很客氣理性的去述說,而老闆完全無視,並指明地說:那就請你(勞方)去申訴,在那之前還是要按照她的規矩調動。真的是如老闆所說嗎?)
*
*問題四
我在今年有年假10天,尚餘7天未使用,排班督導說我要自己找代班人員,否則休假就要算曠職。這部分我該如何爭取呢?(我是先回覆說應該是公司要找代班人員而不是我自己找。)
*
*問題五
有稍微查過網路上的法條資料及案例,之後關於資遣費用部分的爭議之走向是否會變成老闆若置之不理,即使開調解也無約束或強迫執行支付資遣費的效力,就是要上法庭才有辦法嗎?有查到一個「獨任仲裁」,需要前置的條件嗎?
*
*問題六
我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證明,如果現職公 司執意惡意不給我,該如何解決呢?是否有別的管道可自行申請取代之類的?
*
*問題七
*
有沒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來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呢?

我想請問最近跟公司發生的事情
原本我們公司 是三班制 我是跟我同事是做中班的
做了快2年 到最近幾個月中班的人 都被資遣光了
我跟我一個同事 沒有被資遣 之後突然10月份的時候
告知我們說要調去晚班 公司要改成兩班制
我們沒有反映甚麼 因為晚班錢比較多 所以就沒關係 調就調吧
我們做到11月20號左右 公司副課長 有跟我們說
我們可能會被調早班 我們表示不願意 畢竟錢少了很多 經濟上會有困難
之後他說 不要亂說喔 我只是說有可能 還沒有確定
直到12月底約25號左右 公司 就貼出公告 我跟我同事確定2月1日要調去早班
我們公司有規定不能越級報告 所以我們就先找副課長談 表示我們不願意坐早班
但是第一個副課長 跟我們說 我們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沒辦法談
我們就找另一位副課長幫我們向廠長反映 廠長也是轉達說
我們的編制本來就是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我們就找一天早上
來找廠長談 他表示說他在10月的時候就已經根副課長說我們編制要調到早班
去晚班只是支援 但是副課長並沒有轉達這件事讓我們知道
所以我們到現在才反映 廠長表示我們太晚講了 公司已經沒有預算資遣你們
你們2月還是要來早班 我們表示經濟上 真的沒有辦法配合
我就問廠長 是否我們沒有辦法配合的話 就必須自己自動離職
他回答我 對! 他說我們剛進公司時所簽的 條例裏面有一條 願意配合公司調派
所以他們 可以決定我們要去哪一班做 我想請問 真的可以這樣嗎?
說我們2月份就算不做也必須去自動離職 不然曠職三天就免職
我從公告出來以後一直去找公司談 也都有錄音 副課承認沒有告知我們的部分
廠長說我們要自己去離職的部分 我跟我同事今天有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勞工局有較我們要寫存證信函給公司 這樣我們2月份就可以不用去公司
但是我不知道怎麼寫 可以教教我嗎? 拜託了...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1MC101403-1.pdf
這給你參考一下 他是PDF檔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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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司法法規文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一七七八一號發布日期:102年01月30日(公司負責人)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 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 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 、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 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函釋內容: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查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執行業務之股東或 董事,經理人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僅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兩者權限 不同,如執行業務股東缺席應依法另行推選,不能以經理對外代表公司。(經濟 部五五、六、二七商一四五八五號) △科處罰鍰之對象與數額問題 查公司法所定罰鍰金額,係科處之最高標準,應由執行機關視其違反情節輕重適 當量處,但如規定普遍減輕處罰,無異以命令變更法律,於法不合,仍希按個別 違犯情形妥適執行。至於公司法規定各科負責人罰鍰,是否所有負責人均應負責 一節,除執行業務董事有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應各別負 其責任。(經濟部五六、二、二三商0四0九二號) △公司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 負責人。」是以,本案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之經理人(總經理、經理)自 可依上開規定,於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經濟部八四、三、三一商二 0五一七四號) △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為該公司之負責人 按公司法第八條規定略以「公司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之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是以,若政府或法人為公司 股東,其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該公司之負責人自以代表當選之 董事或監察人為限。 (經濟部九二、九、二九商字第0九二0二二00四九0號)

你好,我住高雄,我於2013年7月開始於新北市某餐廳工作,公司未幫我加保勞健保與就業保險,後因被積欠薪資,所以在當年9月離職。
離職後有申請調解,我方認為公司於第一個薪水發放日就開始拖欠,並一再表示過幾天就會給了,一再要求延後發薪,當初因為信任公司而答應延後發薪資,但卻發現公司其實並無要給予薪資的意思,讓我深感被欺騙,所以除了應付薪資外,另外請求失業給付、勞退金、資遣費,公司卻表示只願意分期每個月五千,並只償還應付薪資。最後調解未果,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找法扶協助,法扶派律師幫我訴訟申請支付命令,最後也拿到了支付命令確定書,但卻因為支付命令只針對公司,並無針對負責人,且公司名下無財產(已至國稅局申請公司財產清單、所得清單),所以強制執行無效益...
現在我想以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
請求讓負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卻被法扶以"本件申請人薪資為公司並非負責人,實務上關於公司負責人就公司業務之執行從嚴審核,故本件申請人欲以負責人未依法給付其薪為由,擬依公司法第23條第二項請求公司負責人連帶負責應無理由"被駁回,不予扶助。
但我認為,公司已違反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38條未幫我加保就業保險,造成我除了薪資損失以外,還無法申請失業給付、薪資墊償等損失,照理說此公司法23條應該可以用。
請教各位律師的看法?
法扶覺得不能用所以不予扶助,我是否該自己寫訴狀自己遞交?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了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事情是這樣的...
大包商承包了公共工程,又把一些工程發包出去給小包,而我和朋友就是小包的文書處理小妹,然後公司已把小包的工程結束(做完了的意思)。
(一)
原本說好讓我做到12月底,因為大包商老闆不知怎了就去和我們老闆(小包)說讓我到驗收結束,於是乎我就在12月初快中,立刻就沒了工作,然後我就被放生了。而在放生的前幾天,不到一個禮拜前才告知我這個消息...
我跟我們老闆沒有簽署任何契約,約聘、短期、等等等等...什麼都沒有!!想請問一下,這樣是否能和老闆申請資遣費??
PS:我的勞健保是保在大包那邊,薪水也都是薪轉帳戶進來的,銀行有紀錄,可是沒有薪資明細,勞健保是由大包那邊先繳在跟老闆算錢。
(二)
這 是幫朋友問的,朋友也是其中的小包,所以我們是不同老闆的。他們老闆當初叫我找人給他的時候,也沒有說是短期的、約聘之類的,在我快結束左右時日,他才被 告知,他只能做到1月底,勞健保只保到1月,然後2月要他以責任制方式進來做免費勞工,資料有錯誤延誤到2月要他進來公司。
他的狀況跟我雷同,差別在於說,他們老闆給他領的是現金,所以他沒有薪資明細,也沒有薪資紀錄。共同的地方是我們的勞健保都是保在大包,然後再由大包去跟老闆清算。
然後想問的是,這樣他是否能請到遣散費呢?
因為親朋好友知道我們就是被利用完後就丟掉的感覺非常差勁,都認為我們應該去追求自己的權益,且都認為我們不是派遣也不是約聘,更沒有簽約,在公司裡面應當正職人員,不能隨意說工程結束就SAY BYEBYE,就隨即沒工作了‥而我是無奈在來不及反應就掛了,因為我是一個人住外面,什麼都要自己負擔,對於突然沒工作這件事情,讓我非常無奈,渴求解答,感謝你們‥








律師您好:
我先敘述我發生的問題由來
我跟朋友成立了一間股份有限公司(我朋友以下簡稱「他」),基本上三董一監,三個董事就是我跟「他」還有我媽媽,一監就是「他」的爸爸。公司資本額100萬,持股比例為我50%「他」50%,「他」是公司的負責人,我媽媽跟「他」爸爸基本上只是掛名。
我跟「他」同在公司一起工作,公司的所有主導者都是「他」,現在公司陷入財務危機,廠商部份、員工薪資含資遣費、勞健保勞退費用共積欠約170萬。「他」名下無任何財產(就一個人而以)
我知道董事有負有清算責任,前幾個月我有一直請「他」要提供另外的董事人員來做轉移,因我媽名下有不動產,我不想連累我媽,一直到現在事情爆發了,目前的狀況正懸在那裡,還不知道該怎麼做,有幾件事情想請教
1:目前沒人來接替我媽與我的董事身份,除了變更董事以外,我能夠做什麼動作來排除我跟我媽對公司該負的責任
2:公司停業辦理清算人就位來進行後續清算,如果「他」願意擔任清算人後,但沒有產財或能力或擺爛或跑路等,無法配合清算,那麼我跟我媽媽還會有董事責任存在嗎?
3:承上題,如果有,現在的我能做什麼動作來防止我媽的董事責任發生?



派遣勞工離職派遣公司因為賺不到佣金報複勞工
任意使用員工的資料自行去勞工局做資遣通報也沒有跟勞工說就亂資遣....
員工G於102/5/15離職離開ABC派遣公司...並於102/5/20號到CDE公司上班
ABC派遣抽不到佣金心有不干..將員工G的勞保重複加保到102年5/30..並在5/28寫資遣通報到勞工局
.員工G早在5/20就到另一家公司了...ABC派遣公司違反那一條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員工G完全不知情...
且G員工當時己在cde公司上班....害G員工被CDE公司以說謊...把他資遣
Q1. G員工要提告用那個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
Q2.G員工己提告個資法且開過庭...全部的被告及証人都因為被告有請律師...集体做偽証...那G員工是不是要另寫狀來告?



以及勞健保都高薪低報,請公司及會計(老闆娘)協調處理並改善,但是都未有回應,
最後..公司負責人(老闆)只丟了一句 ; 我也拿我老婆沒辦法...不然你去告她....
於是..我們共5位同事4月份時一同到勞工局去做檢舉 , 經查驗後公司在5,6月連續
被開罰並要求改善(事實上公司都沒改善,才被連續開罰),而公司反而在7月份把我們
5個人資遣....而且在同業界一直散播對我們不實及攻擊抹黑的言語....
許多之前服務的客戶都在我們的fb留言關心,詢問實情 , 但是我們都沒有回應 , 因為
我們想用事實來說話 , 不想陷入無限輪迴的口水戰 , 而如今我們終於將資料證據
準備好 , 於本月請律師對公司進行提告....
我想請問的是 : 如果我將我們與公司的訴訟過程po在fb上 , 讓我的朋友及之前的
客戶了解實情 , 這樣有違法嗎 ? 因為我們想澄清自身, 並讓關心我們的人清楚真相... 懇請回覆我的疑問....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在地檢署,則有偵查不公開之適用,在法院,原則上是公開審理,若您們想要就審理過程公布,我會建議您們等到檢察官偵查結果或法官審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公布其結果即可,以避免無謂之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