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事情發生在11/3 下午突然被老闆叫進去辦公室
開口就問我說: 我能不能配合加班 不能就走人!
當下我很疑惑 因為我平時都有加班了~所以我回答:我並沒有不配合加班 我每天都完成所有工作 還跟主管報備完 我才下班的~(通常下班時間都快八點 晚一點就是9-11點都有可能) 但是老闆不爽我比主管早下班 然後說她跟大主管就是要動我!總之就是小主管去老闆那抱怨不少~老闆說他聽到的不是這樣
說不然來對質 然後就把大小主管都叫進來~小主管一進來都不敢講
然後我就一直被洗臉 羞辱 然後一直被罵自私什麼的~
我覺得很委屈 同事們都知道我做了很多事情 只因為我比主管早下~所有同事都知道小主管很愛摸 動作很慢~每天都可以摸到11.12點~但明明沒有這麼忙
所以大家都會跑來問我說 小主管到底在忙什麼?其實我自己也很好奇~
但老闆很吃這套 他不在乎效率這件事 只在乎他看到誰最晚下班就是最為公司賣命~但我並不想這樣天天以公司為家~我天天都是以效率在工作 做完自己的事還會幫同事 只因為動作比較快 我也不想拖到很晚下班 卻這樣也不行?而且我也是有天天加班只是沒比主管晚走而已 哪裡沒配合公司加班?
而且明明當初七月我提離職 老闆挽留好幾次答應我不會再讓我加班這麼嚴重~因為當時五六月我天天半夜一點多才到家 真的覺得很累 所以不想再繼續待 所以七月中提離職~最後被老闆說動所以才留了下來 那時老闆開出的條件就是
給他二個月時間找人 他答應一個月不超過四天八點下班 還有加薪~所以我才留下來的
結果現在卻問我說不能配合加班就走人 請問我該怎麼做?
因為被突然叫進去 所以手機也沒帶沒錄到音
大家都知道老闆擺明不想給資遣費
當下我只回答說可以配合加班 因為我平常就都有加班啊 真的很莫名其妙~
那時我也沒說當初答應的條件不是這樣的 因為被罵的更難聽~老闆真的很可怕 而且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 我也不能去投訴公司 請問該怎麼搜集證據?
11/3講完隔天11/4公司讓我瘋狂加班到半夜二點 11/5加半到晚上十點半
這種日子真的不想再下去 如果現在我去跟老闆說不能配合加班 那意思就是他當初要我走人 那我怎麼要求資遣費?還有如果當天要我走人 是不是要有提早十天告知謀職假~我進公司剛滿一年 我查了謀職假要二十天前告知 然後我還有年假沒休 ~還有公司每個月都先扣員工6%勞退 說滿一年才退
其實真的很不合法
請問要怎麼做才可以把全部該給我的費用都給我呢?
因為據我所知 公司一貫的作風都不給資遣費 什麼的 。。
請幫幫我 現在每天上班都很痛苦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你好~~我先生在98年跟台灣上市公司應徵到大陸蘇州公司上班,簽訂了二份工作合同,一份為台灣,另一份為中國大陸上班合同,日前9月份時公司因工廠土地賣掉發了一份公告, 內容為公司因土地買賣故於10/25終止所有勞工之勞動契約資遣,日前公司在他返台與他提到要調他回台灣總部,他跟公司提到工作地點離家裡太遠而且與他原本的工作相差太多,公司有提到要算資遣給他(在約10月21左右他有與公司部門主管聯繫,主管有提到調派回總公司及談論薪資,他因工作地點離家裡太遠而且與他原本的工作相差太多拒絕主管,主管有同提到會與上層主管商討他ㄉ資遣事宜,此段有電話錄音),但快接近10/25時他與人事詢問時人事告知大陸公司還在營登也在並沒結束營業,想請問張律師我們再大陸所簽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嗎?公司提到他們部門終止勞動契約並資遣,那他有簽立該部門合約是否也適用呢?

您好:
我於『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現己任期滿4年,由於公司是一年一約,屬於定期化勞務契約,現在我面臨2014/11/10去生產,產假應到跨年度的2015/1/10日,但公司要求我只做到2014/12/31的契約期滿,但若依我產假請到2015/1/10,公司擔心定期化勞務契約就會自動延長為一年,所以希望我提早工作到10/31後,提前2個月算產假,中間牽涉我產假及非自願離職還有育嬰假的請領,原今年4月就要解聘,但因懷孕而公司不想付資遣費及涉及兩性平等法,所以就依契約規定,將我留到今年契約期滿,現在公司要求我工作到2014/10底就離職,2個月算產假,後轉至另一個相關協會,讓我能請領育嬰假,之後於明年2015/7/10後請領非自願離職,基金會不願意付我資遣費,而用調轉公司來規避。
我所強調的重點是:
其一:萬一『台灣國際創意及科技協會』在我請完育嬰假前倒閉,我就無法繼續請領育嬰津貼之後再請領非自願離職嗎?
其二:公司用我定期化勞務契約期滿,而規避資遣費是否合法且附合勞工基準法規範?
其三:他們沒有辦法保證,關係密切的『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下的『台灣國際創意及科技協會』能否在2015/7/10還存在。
其四:我若答應轉任另一協會員工,對於『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就無法主張我的權益及資遣費的部份了嗎?
其五:公司可以要求我產假提早10日,只因為不想契約延長到隔年,和不想給我育嬰假跟非自願離職,而在產假期間將我解雇嗎?


起因 前雇主情緒常不穩公司行政相關事務常因為他的個人情緒而有異動
很多同事都吃了悶虧而自請離職,而我個人也得此教訓,所以只要他單獨找我對話面敘時我一定會側錄已保障自己的權益,終於他又爆發了,就在我快要服務滿一年的前幾天,找我面談工作內容不如他意的事情,還欲把我調職,我忍不住請益他到底要怎樣?他突然道出請我做到今天即可,並馬上發給我當月份薪資要我馬上走人,我氣不過.要求他支付資遣費.他堅持不肯.
事隔多日後,我莫名收到該司的支票,說明要發給我資遣費,但打了一張A4紙大小的紙說明要我跟律師聯絡,說我工作期間有妨害祕密 偷竊 侵佔等事情
我實在不懂,詢問目前在職的同事,聽說他被勞工局盯上了,懷疑是我去告密的,他要報復.而且有很多人密報該司違反勞基法多項.借問這樣的行為?我該怎麼嚇阻他不要騷擾呢?再或者就任他這樣發神經想告就告嗎?


請問一下律師,因為我被職場言語霸凌,我已經有證據也問過勞工局的律師,他建議先發存信給公司,同時間一起發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書請他們來調解
因為寄存函太慢,我不想再到公司了,
有律師建議如果有在電話中說明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也可以作為證據,
因為我想依勞基法第14條第2款,不過ㄧ般而言會建議在職的時候進行,避免日後發生究竟為自願離職還是請求資遣的爭議。
問過勞動局,申訴單一去,最快也要兩星期,同時我也必須告知勞檢處,聽說勞檢電話一打,他們就會馬上到公司調查,因為我想馬上到協調會要資遣費然後離職
1.所以我可以直接到公司寫離職單,離職單上須註明是要終止勞動契約嗎?
2.如告知公司我寫離職單的同時,會告知勞動,勞檢,這樣妥當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主管之違法行為,亦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損賠償,但若您欲直接提起訴訟,須備妥證據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本人於5/19到公司報到,負責的職務是研發部門的專案管理,從到職到目前這段期間有出差至大陸的工廠,並帶領研發部門完成一項全新型態的產品開發(藍芽電子裝置),產品也克服許多問題,通過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認證),並幫公司申請該產品的商標註冊全(預估104年4月可取得)。
公司的特助是總經理的女婿,在8月份時找來了個要常駐大陸的PM,(在這之前公司的特助曾跟我聊過希望我常駐大陸,不然就是幫他找人來常駐大陸,我回覆他說老婆請育嬰假在專心照顧小孩,且2個小孩都還小老婆一個人顧不來,目前我沒辦法過去大陸常駐).
特助於9/12下班前突然找我私下討論產品專案的進度,當時我回覆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皆已準備差不多了,剩下NCC等待審查流程。再來特助竟然說要我把產品的資料整理好,然後說我的薪水太高了,他覺得不划算,又說我沒辦法融入大家之類,公司資源有限等等的,然後說就讓我做到月底吧。我當下很冷靜地反問他:「確定了嗎?總經理知道嗎?」,他回覆說有口頭跟總經理討論了,然後跟我說同事一場,好聚好散,就笑笑地走了。
隔天,特助和總經理都出差去大陸了,我的心情很差,回家跟讓老婆知道後她心情也連帶受影響,也覺得不可思議,我並沒有犯任何錯或讓公司造成業務上的損失,況且還幫公司開發產品成功,並申請完成產品上市的條件。我心裡想說,特助會不會只是嘴巴上說說,我先觀察看看後續有怎樣的變化。
隔了三天後,特助寄了封E-mail,希望我把產品技術規格資料交接給業務,信件並無附件給總經理,但我這幾天我已整理好的資料寄發給業務,公司其他部門的同事最近知道這件事,除了相當錯愕外,也有資深同事跟我說這種事不只發生一次了….希望我跟公司財務部那邊確認好資遣費的明細算法,(因我們公司從我入職到現在沒有發過薪資單),財務部會亂算亂扣之類的.
目前我也仍然每天到公司打卡上班,並進行工作上的資料整理,與協助其他人員作業(雖然於近日有私下至其他公司求職),但我想問:
我工作上並無犯任何錯誤,單因特助口頭上的不喜歡就希望我走,我能主張的權益有哪些? 公司若無合理事由要解雇我,我可以主張雇傭關係存在嗎? 若我同意離開,但公司之前皆無任何要資遣我的書面紀錄,倘若9/30才正式告知我,可以要求公司從9/30開始給予10天的預告工資嗎? 公司若要資遣員工,應有離職通報,我要怎麼查詢公司是否真的有進行通報資遣我的作業呢?
您好:
1.如果公司沒有勞基法第11、12條之正當事由,不得任意將勞工解雇。
2.可以。
3.可以。
4.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查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一個新人剛進公司快3個月(他們還說有適用期3個月)
公司經理看我不順眼屢屢向老闆告狀要我離職
在工作上、出缺勤全滿 沒有任何一點可以挑剔我
(還說不是把工作做好就沒問題了 莫名對我非常不滿)
近期2次約談都要我離職 理由都是 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
這種莫名的理由 說公司不能容我 (同事都為我叫屈 感到不公平 但又不敢吭聲)
●且我主要是做幕後美編設計 無須與客戶面對面
沒有任何與客戶衝突或造成公司嚴重損失的問題
但經理屢次找我麻煩 要老闆用態度 不夠熱誠 沒有微笑 格格不入理由資遣我 我該如何是好?
●我這樣算是被"解雇"還是"資遣"呢?
●我好像不在勞基法"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之內,表示公司不得無故惡意資遣我嗎?
謝謝您


公司若欲終止勞動契約,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事由,否則就是違法解僱或應給付資遣費;倘公司違法解僱或有其他違法事由,建議到時您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維護您的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有關您的提問,建議您審酌 貴公司或員工之行為是否有符合勞動基準法(如下)所規定事宜,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下列為相關敘述,懇請大家協助解惑,謝謝。
一.工作敘述:
101/09/09~103/09/12,這段期間內很感謝資方給我的照顧,也很感謝資方給予我這機會,讓我可以證實自己的設計理念,經過許多的磨合與學習,讓我在這成長了不少。
直至103/09/12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當天,我還在跟各個業務確認與交接專案資訊,深怕離職後造成大家的不便。
二.離職程序:
於103/08/29遞出辭呈,103/09/01獲准於103/09/19離職,交接明細也一併轉呈於總經理,其指示開發部主管派人交接工作內容。
於103/09/12未告知的前提下,開發部主管對我進行下列作為,用以逼迫我103/09/12離開工作崗位,言語間充滿了不信任的詞語,而我經手諸多的專案也未指派人員交接,留下我在工作上沒有盡到交接責任之紀錄。
三.逼迫相關舉例:
01.收回我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專案設計)。
02.取消我對內部網路的權限(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資料調閱)。
03.取消我對外部郵件的帳號(執行日:103/09/15,影響:無法與廠商、業務進行溝通洽談)。
04.取消我辦公室原本的座位(執行日:103/09/15,影響:沒有工作位置)。
05.由第四項得知,資方已將我座位從公司中劃除,並將位置派發給其他人使用。
06.由一至四項得知,資方已用行動表態要我離開工作崗位,無工具使用、無權限、無工作位置。
四.相關疑問:
Q1.資方於何種情況下會取回勞方工作用具、對內網路權限、對外郵件帳號?
Q2.若資方上述一至四項目都不足以表現出,資方逼迫我離開工作崗位的資訊,那什麼才能表現?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49410這是您回覆我的那篇。
因為發文完,還是未被通知薪水是否己經放於店裡,12點前我就詢問了同事,他跟我說薪水有放在店裡了但老闆交待說 我拿薪水時要簽名,但一直以來我的薪水不是放在別家店我自己拿或是他請別人送來 都不需要簽名,加上這幾天他反反覆覆的說法,所以我就覺得怪怪的,我就請老闆把資遣費跟薪水一起 在幾號前 匯至我的帳戶,非自願離職證明在放在店裡我在擇日去拿,因為想說有第三方銀行資料感覺比較保險,但卻被拒絕,跟我說薪資放在店裡叫我自己去拿,而且只說薪資,未提及其他部份。
那我去勞工局申訴時,連8月薪資一起要求, 我怕老闆會說 不是他沒發薪資是我自已不去拿怎麼辦,這一個星期都在跟他談,相關的勞基法也有說也沒有任何結果,我可以直接就告他嗎? 還是一定要去勞工局開調解會?
謝謝你


9/2下午時,老闆的妹妹突然來店裡,念我早上遲到的事情說我怎麼都不回她LINE還是回電話,我也回答今天一整天我都沒拿手機出來也說你可以去看監視器,就說我一直遲到,然後問我有什麼改善方法說給她聽,就一直念一直念,因為我被她念的很難過所以一直哭,她就說我跟你們領一樣的薪水做的事比你們多我還要親自過來我都沒哭了。中間我有跟她說,8/30那天因為有客人玩運彩單局主客和的部份(這種的彩券如果印出來了是不能作廢的),客人要下1萬元下一局"和"要我用機台按,但我按好等投注單印出來時,發現機台上怎麼是顯示"主"當下我怎麼按螢幕都沒用,投注單也印出來了無法作廢,所以我只好自認倒?吸收,一萬元臨時身上不可能有這麼多現金,當下我也有發LINE跟晚班的告知有這件事情,因為會交接所以先跟他說,我有辦提款卡的帳戶裡也沒那麼多錢,我也沒休假無法跑銀行領,也跟晚班的告知那9/6發薪時我會把一萬元補進去。這件事我有跟老闆妹妹說,也說會把一萬元補進去,當下她也回我,恩,好。
大概念了二個小時吧,她突然說我要跟你收店裡的鑰匙(我是早班要開門所以有店鑰匙),當下我驚了一下,因為我以為她是來罵我一直遲到的事情,所以我說 收鑰匙?什麼意思? ,她說,今天她來就是老闆叫她過來跟我收鑰匙要開除我,我就說,不能給我一次機會嗎?我還想要這份工作,她就說沒辦法,不然你自己打電話給老闆看你有沒有辦法請他繼續給你留下來。我說好 等我情緒緩下來我等等打給他,如果真的沒辦法,我把鑰匙交給晚班人員,她也答應後就走了。結果隔一下子,她突然回來 然後把她的電話給我,說是老闆,我接過來後 就一直拜託也求老闆給我一次機會,老闆也一直回我沒辦法不可能叫我把電話交給他妹,我還是繼續求他 就說 不然之後如果在遲到 我就自動離職這樣,他還是很硬的說 不可能 他沒辦法相信叫我去找別的工作這個工作可能不適合我,就說你趁我還能好好跟你講話時把電話還給我妹,這時我才作罷。也跟老闆妹妹說那麻煩在開一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再放薪資袋裡。回家後,我媽知道我被開除,就問我那你有跟老闆要資遣費嗎?還是他有沒有說要給你? 我說這麼突然,我把店內我的東西收一收就回家了,哪有想到這個而且老闆也沒說。隔天我朋友就打給我們老闆要請他處理資遣費,他說我們沒有在給資遣費,而且是她一直遲到。老闆跟我朋友對話完後馬上打電話給我,態度完全跟昨天不一樣,突然說,我覺得早班你可能不適合,可能要上中班或晚班之類的,我也不希望大家鬧的不好,像現在我們不是還能好好講話嗎? 我就問老闆,昨天你不是把我開除了現在你打來跟我說可能什麼班可以上,我不懂你的意思。 老闆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遲到這件事,老闆從未說,你不能在遲到,如果再遲到就會有什麼懲罰之類的,因為他們很少來店裡所以很少會看到,他頂多就是說你最近常遲到喔,然後發薪時就全勤被扣錢,最近一次他跟我說是六月份時,他說你沒什麼大問題,就只有遲到問題,我就點頭回他,恩!
9/3他打來後,最後我還是發LINE跟他說,再麻煩資遣費連同薪水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一起給我。他回我要我隔天到店裡等他,我告知他說因為我要找工作也要面試可能沒辦法,那薪水放在店裡我有空會過去拿。可是他卻說 要我當面點交,我還是婉拒他了 。而他卻說因為我遲到的問題,還有我未告知私自動用店裡公款(就是我認賠一萬元的事,我於9/4晚上拿錢去補了),雖然你今天把1萬元清掉了,本著你的情況不同無法照你所講的還是要當面確認。我還是婉拒他還是希望6號發薪日時能得到他正面回應,也說 私自動用公款這句己經是對我個人名譽中傷。
而我被開除隔天老闆有打來突然改變態度跟我說班別的事,他後面卻回說對不適任一事已有跟我提出善意與其他轉任其他職務,但我也跟他說在9/2己確實開除我,此事是我無法違反的也是事實,但之後是否要再接受你的顧用這就是我可以決定的事,沒有什麼善意惡意問題,也請他能盡到雇主的責任,希望9/6還是拿到我應得的部份,也不需要浪費彼此寶貴時間做沒實質意義的"當面點清",一切依法行事。
9/5我收到他的LINE說,薪資部份準備好了,另外想為這些天的紛擾跟我說抱歉,希望我回去上班,另外為了補償我 決定發一筆慰問金給我,讓我休息到月中再回去上班。我回應他,婉拒他的好意,也謝謝他告知薪資部份處理好,其餘資遣費用跟非自願離職證明等資方義務項目也希望他備妥,除了上述項目外,我不需要任何其他慰問金部份,只拿我應該拿的部份。他還是繼續說要我回去工作,還說 如果你真的決定不回來,發自內心覺得這工作不是你想繼續做的再回覆他。
今天淩晨時我還是婉拒他 ,結果他卻回應我,你不用從一開始就緊咬"開除"這個字眼,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我們也儘量為錯誤言行向你道歉,並開出對你最好的請求,我卻不給他們機會,然後就提幾年前我在平鎮店時出的錯,(平鎮店的事 是當天晚上有位客人來玩賓果大小,一次都金額很大在下注,那前面也都有給錢,到中間她說先下注不然時間來不及等等一起跟我算,我想說有業績我薪水就會比較多,於是先幫她下,因為機台額度不夠我請老闆轉,他們可能覺得怪怪的,就跑來店裡,結果要求那位阿姨付錢,阿姨說要去領錢 老闆跟她去,結果走回來說阿姨根本沒錢,當下我也傻了 哭著對阿姨說 你怎麼可以騙我我還相信你,然後他們就請阿姨簽本票,叫我也要簽,說因為是你讓阿姨下注的,過幾個月後要把我調到別家店,我說可以不要嗎?他們說不行,我說那我離職好了,他們就回我 那你先把欠的錢還清要走在走.... ,我只好接受調店,之後有一次,他們的另一個合夥人告知我說,阿姨目前還欠多少錢,因為是你讓她下注的,那下個月開始每個月從薪水扣一萬元還,不然就是你拿錢出來把阿姨欠的還清,還完之後,就是阿姨欠你錢,不是欠公司錢,你自己再去跟她追討,當下我覺得很不合理,老闆也講明說,這件事就算你去告你也不會贏,我沒那麼多錢還也不想麻煩家人,所以只好答應他們。)現在這老闆就說這件事我犯大錯他們也是對我有情有意讓我分期付款還清,經常遲到也給我機會,說我現在態度如此強硬,不給他們機會。
想請問:
1.這樣的情況我如果去告的話,拿的到嗎? 9/6今天是發薪日但他卻未給我薪資上的回應,與他LINE的對話我也有保存。過幾天如果還未發薪給我的話,除了資遣費外還能另外要求什麼嗎?
2.說我私自動用店內公款這個,我沒從店裡拿錢反而還要認賠一萬元,店內都有監視器,卻說我私自動用店裡公款,未告知他而是告知晚班人員,是因為每天與我交接班的是晚班的人,而我也沒想到要告知,這個部份我可以用什麼告他嗎?
3.文內平鎮店發生的這件事,老闆要求每月扣除員工薪水一萬還款,要求員工之後的欠款自行與客人追討,薪資明細上有扣款這個明細,這個是合理的嗎? 是否可以提告?
4.其他員工,在LINE的群組裡,公開跟大家說我私挪零用金,這個讓我覺得顏面受損,也有圖檔證明他說的這句話,可否對他提告呢?
5.我們薪水都是用現金給我們,老闆開了好幾家彩券行都是跟他人租牌,員工有二十幾位,這樣是否有逃露稅的嫌疑?

我代表公司處理一則職災,102年五月員工在進入工作場所,經過走道時,被上方未放置好的商品打中。 公司完全依照勞工職災保護法來處理,同時因有替員工投保團險,也同時替員工申請團險的理賠。當時有兩位員工同時受傷。 較嚴重骨折的在休養兩個月後回來上班,另一位A君本來也自行通知公司要回來上班,未料這是惡夢的開始。 再回來上班前兩天,其家屬突致電公司說受傷未痊癒不能回來上班。 為此,我請員工好好休息,繼續提供醫師證明,我們替員工送到勞保局即可。勞保局不認定其醫師診斷及醫囑與事發之職災有關,因此退回申請不予給付。 我們依法請員工回來上班,主動替A君調整上班內容及工時,A君均不理睬。 公司爾後收到A君家屬發出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到勞工局協調。 其協調內容為公司不准與公傷病假,要求公司給予公傷病假。 期間經過一年來回的親自拜訪兩次,與協調和電話書信往來。員工家屬一再反覆(員工本人未出現),直至103年五月打電話突然說要離職,我還問是否要考慮留職停薪? 員工家屬表明一定要離職,並詢問公司可以給甚麼。 我們於是依照資遣費用為基礎計算了離職金,加上另外兩個月的一筆數字給員工家屬。 員工家屬在收到和解述內容後未表示任何意見,我們親自去拜訪時還說他們不要錢等云云。我們離開後,三次存證信函與通知員工回來工作,員工均不理會。 於是在六月初替員工退保離職。 員工家屬於日前又至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打電話來說他們之前沒有想清楚,所以想接受原本的協議。 但公司拒絕,勞工局也覆文本公司結案,但其內容則有員工要求之賠償金額說明,為資遣費用與另外六個月的薪資。我們認為該員工可能接下來會尋求法律途徑,同時我們手上有該員工當時在其網路上公開表示"我好了,可以回去上班"等資料。 在過去一年處理過程中,皆隱忍不表示意見,以尊重員工為前提處理此事。 只是現在公司不打算再繼續隱忍,似乎一遇勞資糾紛,資方一定有錯,不論資方仁至義盡,仍被惡質勞方窮追猛打。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改為主動? 提告員工有詐欺之嫌疑?



今年七月十七日我被公司片面通知要求調職,並要求十八日到新單位找單位主管履職,我在公司待了十七年又九個月,沒有任何重大情事和任何文件紀錄有其缺失,卻被公司調職兩次,工作內容及薪資一再變動,從一開始一個月六萬到一個月三萬,請問這樣合理嗎?雇主單方面發布人事命令要調職,我從未口頭或是簽署任何同意書。既變更勞動條件也曾多次詢問單位主管調職後薪資。因勞動條件過於簡單其薪資條件無法給予期望故向主管反應是否能給予資遣!但主管告知我並沒有重大缺失無法給予資遣。於同年八月十一日領薪之日發覺薪資與上個月差距頗大故發存證信函告知雇主已違反調職五大原則並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未告知離職日期。並於十二日尋求勞工局調解。並於同月二十二日開調解會。而雇主聘請律師出席及不相關人員出席但對方律師堅決提出勞工所提要求無道理而停止調解!!我不知道下一步該如何,是不是基層的勞工都應該遭到剝削,弱勢的永遠都該遭受欺凌。我該如何尋求協助,保護這一家大小的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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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最近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想請問:
我於103/3/10就職,
直到103/7/21早上去公司時老闆要資遣我,薪資計算到上週
於是我收了東西之後就走了,但公司只有我跟他兩人(他不願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他要我8/10在去領薪,但是我於7/29日line他詢問他是幾點去領薪,但是他卻沒有給我回應跟回答,我於8/4日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而我在8/13收到資方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主張說我7/21-7/23無故曠職,所以解除勞雇關係
我想詢問,這樣的話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我是被資遣的,他卻顛倒是非說我是無故曠職,但7/21-7/23也並無跟我有任何聯絡
我知道他的用意是不想付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的費用,但想問我應該怎麼保護我自己的權利?
目前已確定8/29日會開調解會,想請問我應該怎樣做才能讓他願意支付我應該支付的費用?
麻煩了,謝謝!!

對不起,想請問各律師我因為工作時間,發生車禍住院,因公司原配置一隻手機給我,因手機裡面沒Sd卡sd卡是向朋友借的,住院起間公司要求將手機拿回,我將sd卡拔掉,後來公司有請人拿一張新的sd卡與我交換,後來公司說明要告我業務侵佔,請問會成立嗎?後來我出院接到公司說請我不起,要我另找工作,於是我跟一個朋友說明此事,後來因為那個朋友覺得公司做法不對公,跟公司其他業務說你給人資遣,人家要叫國稅局來查公司的帳。後來因為我不知這些事。公司老闆打電話來指責說我去亂講話。說要把他搞到公司倒。後來我有跟那個老闆說我完全不知到此事。你聽到就來指責我。我說有可能人家要挑撥離間。後來公司說要告我譭謗,請問會成立嗎?我因為這些事我得到憂鬱症。如果兩案件不成立我可以告他污告嗎?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證據任意對您提出刑事告訴,可於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時,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你好
我在一間私人小型立案公司上班,兩個月前老闆告知因為公司資金運用關係無法繼續提供我薪水,所以要資遣我。(但根據我對公司了解,近期要再開第二間門市,也有資金持續補足,所以只是資遣我的藉口)
在談資遣的過程,老闆開了一個條件,當我未來工作高於37000那他只會支付我37000的資遣費,如果未達37000那它會支付50000的資遣費。(目前我月薪40000,年資1年11個月)
當下因為也覺得他一直糾纏不清遲遲不肯答應要負資遣費,所以就跟他簽了文件性條約,其中也有提到上述的條件。(雙方是有簽字,也有蓋公司大小章)
這兩天因為找到新工作,他要求要我提供新工作的薪資證明,他才能播資遣費,他要確定我的收入是不是少於37000
請問一下,
這樣的條件是合法的嗎?
我也簽了文件性的同意合約這樣有效嗎?

該員工當天到長X醫院急診檢查 醫生說只是皮肉擦傷 並無大礙
公司基於人道 讓他下午回家休息
隔了一禮拜 警方說此案件因為沒有明確證據 也無證人 所以不成立
(肇事者在事後證明 並無撞到我們員工
又隔了2~3天 他打電話說 他腳筋斷掉 要求公司負責
因為公司三個月的觀察 已經覺得他不適任 效率不佳 想開除他 卻不巧碰到他外出送貨受傷 更無法勝任工作 因為工作時間要搬重物以及送貨 所以他也無法工作
但是有在本月初時發出資遣通知 (本月是他工作的第四個月) 也有告知他本人到公司領上月的薪水跟資遣費 (請假期間的薪水公司也有給付)
之後他又在電話中要求公司不得退掉他的勞健保
公司有要求他的診斷證明書 但是他推託說 報告在月底才會出來
不願意接受資遣 要公司負責
請問站在公司立場 還需要為他做什麼?勞保 團保 公司都有保
公司如果資遣他會有什麼問題? 因為他工作實在沒有效率 加上現在腳受傷 無法爬上爬下搬重物
如果他又進一步要求 公司該怎麼處理?? 他現在要求公司停職但是照給薪水 這樣是合適的嗎?
他能申請哪一些補助?
因為公司尚在發展 處境有些艱難 對這些律法並不是太了解 希望能得到幫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您的案件,給於您下列的結論分析:
1、本案必須先釐清是否是職業災害所受到的傷害,這個是事實認定問題,必須提出相關事證,因此本文建議您應該請對方提出相關的診斷證明跟病歷資料,然後委請律師分析。
2、所謂的職業災害,只要是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到的傷害都算,沒有所謂的制式標準,這個是事實認定問題。
3、倘若是,則公司依法需給予職災補償,並且不得資遣之。若否,則可以依法資遣,甚至於是涉及刑事詐欺問題。
4、傷害證明的部份:
診斷證明書可以馬上聲請馬上核發,沒有所謂的報告未出來無法核發的問題。至少可以先叫他開立事故當天的証明。
5、程序上,倘若雙方無法就本次事件達成協議,則對方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或是法院起訴,屆時再由主關機關或是法院來認定本案的適法性。
7、本案確實有循正式諮詢之必要,貴公司可自行斟酌。



您好
個人在去年因公傷(手指骨折)想請假 但公司護理人員說傷勢不需請假 並暗示請假會影響以後在公司的發展 折衷考量下以緩衝上班時間1小時一個月與轉調文書作業至傷勢好轉同意出勤 但2.3天後即被調往外單位支援且工作內容需長時間使用手部作業 告知其說手部傷勢仍感疼痛無法負荷此工作 但護理人員跳出來說不影響 迫於無奈只能順著公司 做了2天因手部腫脹又前往就醫 就這樣過了一個月包含回診公傷假請了約5天…次月發薪日發現公傷假之薪水並未發放下來 詢問人資說要我填一份和解同意書才會幫我辦理公傷及給付那幾天的薪水 我因有疑慮和解書與職災就診單並未簽名繳交 薪水也一直沒下來 支援之工作也因主管有偏見一直持續至今快一年無法回原單位 中間公司一直以支援績效不佳及請假約談我 最近更要降職及要求簽署一些針對個人的文件 可我們的作業性質本就不同 且我所做的工作內容也是經過主管口頭同意…一年來實感身心俱疲
想請問公司可以扣留我的薪水嗎?
可以單方面之績效認定要求降職嗎?
針對性的文件簽了公司就可以對我降職或資遣嗎?
以上述理由被資遣有遣散費嗎?
若公司持續刁難可以公傷薪資未發放要求終止勞雇關係嗎?有資遣費嗎?該向哪個單位尋求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