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A公司進入社區當秘書一職,A公司二年後,社區與其到期解約,
社區有要求B公司說,全部舊有人員留下,並且保障年資,有年終和特休,之後1/1號B公司進入社區,1/29下班時間,就以我不適任為由,叫我明天不用再來了。我詢問原因,公司說是因為財務出錯,後來我找到財委證明沒有錯,
他們就改口說,你還有人事不合的問題,大家都排擠你,所以你今天一定要離開,找誰都沒有用。惡意資遣,當天脅迫我離開,我不知該如何是好,一直和他們說做到年後,他們一個扮黑臉,一個扮白臉,都不同意,當下只能照著他們的命令做事,先交接,一個不斷喝斥我叫我離開,一個說快走吧,回去先休息,星期一再帶你去看新案場,但是2/2並沒有帶我去案場,反而1/31就先停保了。
合約是保障年資雖然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但是目前還沒有看到合約。
後來我開調解會,要求他們付二年以上未滿三年的遣資費等等補償金額給我,還有非自願離職書,但是他們堅持公司就是只有一個月,要就是一個月資遣費,其他什麼都沒有,連非願離職書都不給我~
講到合約就說不清楚,不知道,是另外一個人簽的,我當下很想生氣說什麼都不知道來開什麼會~~裝傻!!!
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該有的權利??
我可以為我自己主張什麼??
網路上看過一些案例,保全業公司常常在操弄這般的手法,難道真的無法可治嗎??
這公司已是被我第二次碰到惡意資遣,之前的經驗也是公司後來進場,但是三個月被社區趕走,他們拿自願離職書誘騙員工說這就是離職單,叫你簽名,其他的他們寫就好。
請問是否如公司所說,試用期就可以隨意資遣員工,連預告都不用??
但是像這行業的特殊處,員工該如何保障自已??

104年1月23日本人接獲公司下令清查本人收回款項帳務,該日公司即要求本人簽屬承諾書以及自白書,其中自白書當中有挪用公款字眼,本人於自白書以及承諾書上有關於金錢部分皆寫明 零元 ,接下來公司會計以及主管皆告知因日期查詢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23日應屬公司作業規範當中違反D+6日遲繳天數簽署一大過處分送簽,過年完後,104年2月26日公司派員前往營業據點告知我被免職處分(公司認定為D+7日)且要求立刻移交所負責帳務資料
本人告訴公司經理1月16日遇上周末1月17日以及1月18日兩天本人為休假日,如無請假手續星期六算上班但星期日為休假,公司卻於1月26日告知認定星期六星期日兩日應算在內但卻與104年1月23日出示的相關罰則上並無清楚寫明周末例假均屬違反之字眼(先前並無公告此文件),故過年後再送簽呈乙次先前並無告知更改簽呈為免職處分
試問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否申請回復工作權
如回復工作權但採取調職讓本人薪資上與先前有所落差造成本人生活不便可否要求資遣相關勞基法規定之賠償
是否有相關自救方式?
以上 懇請解惑 萬分感謝

104年1月23日本人接獲公司下令清查本人收回款項帳務,該日公司即要求本人簽屬承諾書以及自白書,其中自白書當中有挪用公款字眼,本人於自白書以及承諾書上有關於金錢部分皆寫明 零元 ,接下來公司會計以及主管皆告知因日期查詢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23日應屬公司作業規範當中違反D+6日遲繳天數簽署一大過處分送簽,過年完後,104年2月26日公司派員前往營業據點告知我被免職處分(公司認定為D+7日)且要求立刻移交所負責帳務資料
本人告訴公司經理1月16日遇上周末1月17日以及1月18日兩天本人為休假日,如無請假手續星期六算上班但星期日為休假,公司卻於1月26日告知認定星期六星期日兩日應算在內但卻與104年1月23日出示的相關罰則上並無清楚寫明周末例假均屬違反之字眼(先前並無公告此文件),故過年後再送簽呈乙次先前並無告知更改簽呈為免職處分
試問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否申請回復工作權
如回復工作權但採取調職讓本人薪資上與先前有所落差造成本人生活不便可否要求資遣相關勞基法規定之賠償
是否有相關自救方式?
以上 懇請解惑 萬分感謝

您好!
期日的算法若最後一日為休假日,才可延至其後的上班日,因此,第六日應為1/22,若1/22非休假日,就不能延至次日。但若公司就此有明確規定,還是要以公司規定為準。另外,違反此規定是否即可開除?也可加以爭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我在A公司進入社區當秘書一職,A公司二年後,社區與其到期解約,
社區有要求B公司說,全部舊有人員留下,之後B公司進入社區,
近快一個月,就以我不適任為由,叫我明天不用再來了。
惡意資遣,當天脅迫我離開,我不知該如何是好,請他們多給一個月時間,
他們一個扮黑臉,一個扮白臉,一個喝斥我,一個說快走吧~
當下只能照著他們的命令做事,
後來我開調解會,要求他們付二年以上未滿三年的遣資費等等補償金額給我,還有非自願離職書,但是他們堅持公司就是只有一個月,要就是一個月資遣費,其他什麼都沒有,連非願離職書都不給我~
請問我該如何爭取我該有的權利??
我可以為我自己主張什麼??
網路上看過一些案例,保全業公司常常在操弄這般的手法,難道真的無法可治嗎??
這公司已是被我第二次碰到惡意資遣,超過三個月的,他們會拿自願離職書逼你簽。
請問是否如公司所說,試用期就可以隨意資遣員工,連預告都不用??
但是像這行業的特殊處,員工該如何保障自已??







問終止勞動契約有無合法到達暨計算平均工資之時點
請教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某勞工為爭權益,向某保險公司訴請給付薪資及資遣費等,嗣後於二審又想改以[ 確認僱傭關係 ],想請教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 [ 到達 ] 如何認定 ? 又即便 [ 到達 ] ,惟屬非法解雇,該到達是否有效力 ? 如果 [ 未受合法送達 ],那平均工資的計算時點應以何日為據 ? 對造都認定是業績結束的那天為計算基礎 ( 離3日連續曠職之最後一日間隔5日,並非3日曠職之當日或翌日 ),不以勞工知悉的那日 ( 而當事人即勞工知悉的那日距離業績結束日已間隔17日,且卻往後推就越無薪水,因雇主於業績結束日經過17日後即該公司發布公文第3日起拒絕勞工進入辦公室,故爾後勞工已無業績即無薪資 ),因為如無法確知哪一日送達,似亦有 [ 無從起計平均工資之爭 ],因對方認為平均工資以業績結束的那日往前推算6個月為4.3萬餘元,而勞工將扣薪部分回計後則為8.3萬餘元,無遲未合法送達,那平均工資該怎麼計算呢 ? 經參考民法對意思表示到達的相關規定而認為雇主的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應仍未到達勞工,如此,豈非勞工僅能請求回任,而不得依民法第487條確認僱傭 ? 又是否勞工承認該終止之意思表示確實有到達,但主張曠職3日均有上班,雇主違背誠信原則非法解僱勞工作為主訴方對於請求 [ 確認僱傭關係 ] 較有利 ?
1.101.9/25開始我再台南X相飯店當任櫃台兼服務人員,一開始說200萬以上分紅無考績制度168萬以下打9折薪資.在一切平順後.慢慢的發現經理開始動不動找我麻煩,他以前就有很多紀錄隨便亂扣獎金導致員工氣憤離職.老闆也不管事的全部交給經理,老闆只負責問這個月要扣誰錢這樣而已.而且他們2個關係是超友宜關係.(男男!?) 現在輪到我了.在2014年過年後的紅利獎金就無理由公告被剋扣,雖然之後我要回了但卻是噩夢開始,不斷的找我麻煩聯合人資主任. 他們之後公布一份公告任何人只要抓到有人在房間關門,檢舉者可得全部獎金.被抓者大過扣全部獎金. 之後分別在2014/10份的獎金也無理由扣除和12月的也是. 沒任何原因公告.在2015/1/21 我忍無可忍去詢問他,為何把我的2次獎金全扣光而加在主任身上. 經理就手打一張我10/23.24有進去房間關門睡覺訊息有監視器證據. 但之後詢問他手上完全沒有影片或任何證據證明.(我絕對沒有做) 想當然講到後面雙方火氣很大.經理覺得他拿不出任何東西可以解釋他所作正當性,於事就開始嗆我.( 經:反正我就是要扣光你接下來每個月的紅利在加一隻大過給你,我看你要做到什麼時候,不喜歡? 那就走阿沒必要留在這邊.)(而且我也跟老闆說過了我絕對不會給你任何資遣費,看你要撐到什麼時候)(我說你怎可以這麼惡劣,他說對我就是惡劣怎樣!) 於是我憤而離開櫃台,在後面房間空無一人地方,罵了幹一個字蘇發我心中不滿. 之後我就上樓做我的事情. 在20分後經理上來拿出剛手打文件.上面有老闆+經理+主任簽名.內容是除了我的虛有罪名外外加我關門太大聲和罵髒話他覺得受辱.所以2隻大過開除.之後10分鐘經理又帶了2名警方將我驅離. 聽到內容是怕我對公司財產不利.而警察也幫他們說話.說叫我快離開這地方不要在惹事生非. 有任何問題快去市政府投訴. 這真是讓我羞辱的一天. 之後聽員工說等我離開後他才把那張開除我的原因公告貼上(已前從來沒有過)更離譜是下面標住日期是1/21....
2.之後幾天前協調會開始. 已上敘內容做各自反駁. 但因為我根本沒當面罵他髒話,協調人員也覺得這個不成立. 當然經理堅持我罵幹是在污辱他. 之後經理也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偷懶睡覺.等等等. 協調人也對資方說這樣理由很難成立內,可是之後經理就開始往別的方向攻擊我,首先說我工作喜歡亂跑不在位子上. (我是服務人員兼櫃台 除了櫃台我還要跑來跑去幫滿足客人各種需要)我對房務們西餐們多兇辱罵她們(完全沒有). 我多懶惰. 西餐們說我怎樣....(完全沒有,西餐那3人都是支持經理派)房務們說我怎樣...投訴我怎樣...大家說我怎樣....極度抹黑我. 還有員工守則(那本是20年前東西,現在沒有人在開始工作時候會拿到這東西) 說裡面某條某條條文大過扣我錢合情合理. 當然最後我們雙方各自一詞,協調人也說不管怎樣我沒直接證據證明我犯什麼大過錯 導致要扣獎金+開除,所以他友提醒資方給我公告薪資和資遣費是合理的喔.獎金也是. 當然資方堅持我有問題.最後協調不成功. 資方還在現場說他不會給我資遣費的. 當然最後我說那就等存證信函了.
其實飯店裡面大家也在關注我們這場戰爭. 如果我贏了至少對他們未來有一點點保障,不會讓這經理任意妄為. 其實很多人挺我的也不願意去幫經理說話或者證明. 但也是有經理派狗腿的人可能會幫他做偽證. 目前得知經理開始手打草稿,滿滿我罪狀要讓大家簽名來證明我是有問題的.這樣將來在法院上對我來說會很吃虧嗎.... 但換個想法到時候一個個打臉 , 敢做偽證的可能得面對自己的刑法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也應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當初103年11月27日至103年11月28日向公司申請特休假二天,103年12月1日至104年1月27日向公司申請產假五十六天。但我於103年11月27日身體感覺不舒服就到醫院做檢查,醫生通知應生產。因此通知公司我103年11月27日生產,公司就告知我產假從103年11月27日開始,104年1月21日止。
公司薪資發放方式為當月二十五日及次月十日共二次的方式發放,且於次月十日發放時代扣職委會錢。
產假103年11月27日至103年11月30日薪資於103年12月10日發放。公司於該次扣了我全勤獎金及其它等。 產假103年12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薪資於103年12月25日及104年1月9日發放。公司103年12月25日薪資並未給付。 產假104年1月1日至104年1月21日薪資於104年1月25日及104年2月10日發放。104年1月25日薪資並未給付,104年2月10日時間尚到。 公司於104年1月29日電話告知,103年12月25日依現金存入之2,500元,職委會生育禮金2,000元要於104年2月10日薪資中扣回,500元的生日禮金不扣。 當時生產公司員工包括老闆娘共11人,以一人500元,總共5,500元合包禮金給我,因老闆娘不滿我未提共公司員工11人每位一個蛋糕為由,要請不滿的員工簽名,並依此為憑,於104年2月10日薪資扣回禮金。 1月份時我向公司提出育嬰假申請,公司開始二個條件:第一條件 育嬰假期滿回到公司調職並降薪。
第二條件 書面上簽領資遣費29,000,但實際沒有發放。
因為要做出選擇公司才願意蓋育嬰假申請給我,因此我選擇了第二條。
我於104年1月26日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但公司這幾天一直來電告知,我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對我比較不利,想請教各位律師我應該如此處理呢?






您好
首先要確認貴公司的入帳流程
這樣才能確定你有沒有入帳
如果入帳流程檢視之後
對方仍沒有證據的話
那麼侵占罪恐怕也告不成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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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公司仍不給付,則應向法院提出訴訟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個人前年102.08職災手指骨折 受傷後沒休息即被要求上班 調至外單位支援 後續因回診及手部不適陸續請了5天公傷假 一個月後發薪日公司並未給我公傷假那幾天薪水 並要求我簽和解書 我沒簽。支援期間請求回原單位數次 但都被以傷勢未復原 那邊須要人等拒絕 最後直接表明是上面不讓我複職 甚至以支援績效不佳與常請假予以口頭告知後將我直接降職 並簽署一張我覺得考核內容有爭議及針對性的文件 做為下次懲處或降職甚至資譴開除的依據!!!~~~想請問
1.公司如果現在給我錢 那之前沒發我薪水就算沒事了嗎 我還可以請求終止勞僱關係請他發給我資遣費嗎?
2.公司未幾付公傷假薪水已超過"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時效了嗎?
3.我簽署的文件會影響我的權益嗎?公司資譴或開除我有資譴費嗎?
4.申訴或寄存正信函有什麼不同?有哪些流程要走 我是在公司繼續上班還是不用再去了?

您好:
1. 依據勞基法第十三條「勞工在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因此雇主無法解雇您,但您認為無法勝任之原本和其他工作,亦無其他工作可以安排者,您可依法仍應請求資遣:「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得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三)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未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四)對雇主依前述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而若勞工係因前述(二)(三)(四)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依勞基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因此您可依法請求資遣並領取資遣費,且您領取補償金之權利,不因離職而受影響。
2. 依據勞基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災導致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除應補償勞工必需之醫療費用外,若勞工係因在醫療中以致不能工作,則雇主尚應依勞工原領之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因此公司係給予「補償金」而非「薪資」。
3.您可以向公司請求職災之損害補償金,若公司拒絕,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同時寄發存證信函,若依然不給,您可提出民事訴訟來請求。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公司預備要給員工無薪假,員工得知後明白表示拒絕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顧員工意見,強制排休並扣薪(有錄音為證),員工在知曉後30天內,寄發存證信函:
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各款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給予資遣費。
隨後也向政府勞動關係科申請調解,
但是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刻改口表示,願意補回扣除薪資、以及取消無薪假,要求與員工恢復雇傭關係....
想請問...那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改善,並繼續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勞工權益相關的費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給予的加班費..等)還是說當公司願意補足及改善上述無薪假的違法行為後,存證信函所主張已解除的勞動契約即可自動恢復?
已經不想再待在這公司了,但是又怕萬一日後上調解會時,
公司會改口表示早已告知願意取消無薪假,也願意將扣除薪資補回,
只是員工不接受,所以反倒變成是我自己因違法曠職被開除之類的...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與公司回復原雇傭契約,可拒絕公司之請求,並請求之前公司積欠您之相關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請問,
甲員工因在A公司任職時偽造在執證明向銀行借貸,
被A公司發現後資遣
之後因A公司尚有人力需求,且甲員工工作技能良好,有意再回聘,
但被A公司決策階層反駁,
最後A公司管理階層告訴甲員工,
因A與B公司原先有簽服務契約,
契約內容是B公司需提供A公司所需人力(代工人員),並於每月底結算服務費,
(代工人員為不定時公司,非B公司正式員工,無在B公司投保勞健保)
由B公司先支付代工人員代工費,
月底再開立發票向A公司請款(請款費用不等於所支付的代工費),
所以A公司請甲員工找B公司代開服務費發票作請款,
B公司知道甲員工本身素行不良,且常有借貸行為,
若B公司幫忙甲員工代開發票,
是否甲員工就會被認定為B公司員工?
若甲員工無論在工作中或是私人發生問題,
B公司是否有相關連帶責任?
B公司認為甲員工處境可憐,
也希望能幫助甲員工,
但有什麼方式能畫清B公司和甲員工之間的責任?

【關於勞資爭議想請教!!】
公司1名臨時工(於103/9/15 ~104/1/5期間本公司也依規定幫他投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這段期間明知道公司工程趕工卻常常曠職又鬧情緒要離職,在上述期間因多天不來上班或鬧離職。
自12月份~1/5月份期間,公司因為他工作態度不佳,只要他不來上班就退保(12/15、12/26、1/5共3次去勞保局退保,等待他到職才重新加保。
ㄧ個多月前,公司在台中安排宿舍給與員工住宿,因該員工個人因素不與其他工班人員同住(同事告訴他上下班可以順路接送他去工地,但他卻以"不坐機車上班"和"生活習慣"不同為理由而不住宿!!)
為此公司安排他住在老闆私人住所(同住問題也很多,就不贅述...),重點是老闆的父親委託他轉交老闆家大門遙控器,他不但沒轉交...反而ㄧ個多月前開始多次請他歸還,他卻以各種理由推託...(因為公司資產及老闆所承租的住處之房東物品都放置在該處) 所以財產和安全問題都有疑慮...
因此老闆限期他盡快交還大門遙控器,否則屆時房東要求更換『鐵捲門遙控主機』必須他負責更換的費用,並要在1/5發薪日保留『預備扣款5000元』作為更換費用『多退少補』;如他歸還遙控器當天,會5000元全部退還他!
但他不但句句威脅還耍流氓要公司ㄧ定要補匯5千元還他...
另外,因1/3該員工突然曠職,公司和他聯絡,他才告訴公司他無法勝任目前的工項,要休息ㄧ陣子...
因公司不知他要休息多久,加上他1/5ㄧ直威脅公司要退還『預備扣款』公司也下定決心此人不再錄用,因此公司1/5當天下午將他退保!!
但此舉動讓他更不滿意,並且說他只是請假休息幾天又沒說要離職,並要求公司要付他『遣散費』(他是說『遣散費』,正確說法應該是『資遣費』)
該員工到職開始就問題不斷,公司因工程趕工而勉強雇用
公司在雲林地區有工程,為避免員工因通勤勞累,因此就近租賃宿舍給員工有充足時間休息。但該員工還要老闆快要60歲的父親,每天從他家『台南官田』到『雲林高鐵的工地』接送上下班!!
老闆的父親因體力無法負荷而告訴他:『公司有租宿舍你不住,就要自己想辦法來上班』,他卻因故耍性子不來上班。
公司剛成立不久,對於勞雇雙方權益一知半解,希望能解答如何維護權益?如對該員工有不當處置也請指導。



想請教各位律師們:
小弟的女朋友(當事人)於103/12/18日去某不動產仲介公司應徵會計並錄取了,當日就向原就職公司辦理離職,並在103/12/19日正式上班,當晚該公司辦理聚餐小弟受邀前往,在餐會中該公司總經理認出了小弟的父母從事不動產地政士,就於103/12/21日晚間八點傳簡訊告支當事人因為親屬為競業關係,隔天不用上班了。因男朋友不是親屬、且地政士與不動產經紀人也非競業關係,應徵時也沒有告支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不能為同業,當事人於隔天103/12/22日前往該公司請總經理給個合理的解釋並要求賠償,商談過程都有錄音,該公司總經理也承認是他們的錯並願意支付30日的薪水作為賠償。
但在103/12/25日該公司總經理夫人向法院申請調解,意指勞保法規定只需支付當事人計4日薪資作為遣散費,故當事人必須返還其餘26日的薪資,且是當事人應徵時未據實陳述,無須賠償。 根據上述事實,小弟冒昧請教兩個問題 一:當事人需要返還其餘26日的薪資嗎? 二:該公司的惡意資遣,造成過年前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獎金,也不知何時能找到下一份工作的窘境,能否向該公司提出損害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和解條件為30日之薪資,對於對方請求返還26日之部分,可不予理會之,又關於對方可能涉及違法資遣之部分,可考慮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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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我是單親爸爸有中低收入戶要養一個三歲的兒子有兩家公司幫我投保勞保.我的個資是給A下包陳生先 勞保還是掛A公司 A公司說我的個資是陳先生給他的 前公司A公司103年5月21號離職後.在103年6月11號到B公司電器上班103.8.30被B公司資遣.我要申請失業補助.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告知說A有加保日期103.7.8所以無法辦理補助.我有詢問A我已經沒在你這裡上班為何幫我加保會計回答台電要求人員名冊人數補足才能出工上班.未告知本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有向勞保局申訴永鈞謊報請勞保局撤銷本人在A的加保.又去辦失業補助又被告知不能辦因為我有去申訴.要等永鈞回函說明.勞保局說請我忍耐一下以最速件幫我處理我不知道我能向勞保局申請審麼補助 我可以告A?造文書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任職於該公司,而該公司仍投保,則可能涉嫌使登載不實罪。
2、另外,建議您應該把人名及公司名稱刪除,避免爭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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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小弟有在上網看
之前好像有資遣 競業條款會無效的提案
這點不知道最後有沒有通過
小弟只是業務
入職未達一年
且公司未依照合約內容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
於8個月後以其他理由(勞基法規定理由)及試用期(E-mail詢問得知)沒過資遣小弟
而勞基法規定的理由也是他們隨便寫寫的
根本沒有這回事
不過小弟我也不想請求工作權回去上班
不想浪費時間跟他們求償
小弟想請問一下
當初為了進公司所簽的這份協議中
有的競業是否有效
http://imgur.com/19x1VpC
http://imgur.com/PqLVpxg
公司沒有給我任何競業補償 我是被資遣 試用期未過 職位為業務專員
是公司中最低職位
當初約定好一年後的獎金也是1塊錢也拿不到
如果對這份有爭議 我應該先做什麼
還是什麼都不用做
等他們要告我時 再來聲明競業無效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計算至11/14日截止,若公司有非法資遣之疑義,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我老婆於101年11月進去一間高雄的製藥廠公司任職台南區的業務,當初要應徵時已有明確告知前來面試的主管,個人目前尚有積欠數家銀行卡債債務會被扣薪的問題,不知是否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和介意,然該主管即立即詢問上級主管後回覆個人債務和工作能力是不相干的,所以公司並不會以此做為員工任用標準,可是公司卻於今年8月1日以屏東擴廠尚未經衛生署認證通過故公司無法負擔太多的人事成本為由,於7月7日利用公司招開業務會議的時候要求大多數業務人員立即當場簽屬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轉任兼職切結書,不願意的人員可選擇轉任屏東廠內勤或留職停薪,至今日該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我太太債務問題要求和以各種理由誘騙我太太簽屬自願離職書,我們也明確告知不可能會簽這份資料,若公司要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直至今日12月3日公司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我太太說:因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未誠實告知所積欠銀行之扣款總家數以致未分配到扣款的銀行反提告公司以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要求我太太三日內與該行協調處置並回覆公司,否則將以公司獎懲辦法予以革職論處,試問該公司自己本身未依法院扣薪執行命令給付銀行款項的疏失可以怪罪到員工身上嗎?這樣的惡質行徑寄發革職的恐嚇信函給員工是否已屬違法和惡意資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行為確實有可議之處,您們也應蒐集相關資料,若公司以此解僱,則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公司一名新進員工(103.09初到職),於11/2 00:04下班後至嘉義市尋找親友(我們公司位於斗六),於凌晨五點左右因自感身體不適自行至嘉義醫院急診部求診,自述因上班中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嗆傷所致,其中11/2-11/7住院療養, 11/8-11/26自主性在家休息,公司給於公傷假, 又接連11/27-12/4請婚假,公司亦給於准假!
問題:
1.11/2下班五個小時時間, 是否已超過違反所謂合理上下班時間公司需負責之成立性?(公司確實有使用二氧化氯消毒劑,但該員已經上班兩個月多的時間,加上適逢婚假。。。。)
2.11/2-11/7有住院診斷證明,11/8-11/19,該員工只口頭述說醫生要他多休息,未開證明;11/19-11/26有醫生證明建議多休息一禮拜,11/27-12/4就接連婚假;其中只有11/10一張白血球偏告檢驗報告;;未有覆驗報告及相關用藥證明,請問:若12/5又弄一張醫生證明說繼續休養或者一張白血球偏高檢驗報告,該如何處理?
3.若該員想繼續自主性休養,公司想要求來公司正常上下班,等於在公司休養是否可行?(因為都能在家自主性休養且又能辦理婚假,人根本無大礙-)
4。若我司以依勞基法給於資遣,資遣費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給於該員,是否可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父親協調,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我從 學校畢業 就在目前這家 日商 檢查用藥公司 業務部 工作,
從 基層業務代表 做起, 一路從 主任, 課長, 爬升到 業務經理,
在這家公司 服務已 22年 又 5個月, 其中 擔任 業務經理 職 12年。
因為 這 3,4年 公司 增加 自動機器 業務,
一開始 也是 我在負責, 公司 為加快 業務進展,
於 今年 7月, 公司 透過 獵人頭公司 找來 同業的高階主管,
一來 就是 經理職位, 待遇 遠遠高於我; 我還是 業務經理, 但變成 協助的角色。
這個月 11/14, 董事長 和 總經理 找我談,
說是 要 強化銷售體制 及 組織效率,
要把我從 經理 職位 降為 課長, 接受 7月新來 經理的領導,
職務津貼 會從 經理的 8,000元 降為 課長的 3,000元。
所以 我的薪資 從 2015/1/1 起, 每個月 會少 5,000元。
如果 2年7個月後 我做滿 25年 辦退休, 領勞保舊制退休金 40個基數,
我的 退休金 就短少 20萬元。
兩位 日本人(董事長 和 總經理) 強調, 他們 有問過 律師, 降職 是合法的,
而我的 薪資少 5,000元 是因為 降職, 職務津貼 改變 (經理→課長)緣故, 也是合法的。
真的這樣做 (降職 , 沒減 基本薪) 合法嗎?
我當場 拒絕 接受 這樣 降職減薪 的安排。
請問 我除了和公司 協商 要求恢復 原職位原薪資 外,
如果 公司 堅持 要 對我 降職減薪,
我可以 向公司 要求 提出 早期 優遇退職 (優退) 嗎? (因為資遣, 我的損失很大!)
或是 我該如何 保障 自己 的 權益 ?
麻煩 請 賜教!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針對公司降職減薪部分提起訴訟來確認,至於您所述之方案,則要先看您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