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小語今天突然在公司收到一封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我今中午有打電話去問過中國信託銀行委託人(她)說這筆是92年我父親借的而我當年是擔保人.銀行委託人說我父親繳到後面剩下餘款新台幣:30796元就沒繼續繳清.一直到今年的(今天)我收到一封桃園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利息已累積到92493元.銀行委託人說之前有打電話給我父親及我兄長告知要繳清.可我重來都沒聽我父親及兄長說過這方面的告知.而我一直以為我父親早已繳清.現我父親早已過世.而銀行委託人說我有義務要把這筆92493元清償完.而我也有跟銀行委託人說"現在政府已修改"(早已沒有父債子還這條約).但銀行委託人說.因我是擔保人所以這筆算我要還清.請問律師已過10幾年突然冒出這筆莫名其妙的金額要我繳而且這10年前我完全都沒接到任何通知.而我都有上班入公司勞保.照道理銀行方面如有欠債查勞保都嘛查的到人(我有這樣跟銀行委託人說)你們銀行會不會太誇張了.10年後才跟我說.
我懷疑銀行是不是故意原本只要繳餘款新台幣:30796元.藉故說找不到我.等到10年後才跟我說累積利息總共要繳新台幣:92493元.
以下這句是執行命令債權金額
~債權金額:新台幣30796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8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台幣247元




我最近和我先生收到我婆婆對我先生提出保護令.事情原因是因為二哥死亡婆婆跟我娘家的人借錢辦喪禮.說二哥勞保費下來再還我娘家的人.但我婆婆勞保費領了.卻沒還我娘家的人.並且惡顏相向.我老公覺得對我娘家交待不過去就回我婆婆家討喪葬費!我婆婆不開門!我老公用破一個玻璃窗!我婆婆報警!警察到達她才開門的!從頭到尾我老公沒動到她.必竟她也是媽媽!保護令內容卻指我老公徒手傷害她媽媽並且還有開立醫生證明!?我老公該怎樣替自己反駁??根本沒做的事.我們該怎樣替自己辯護??開庭一定要去嗎?不去會怎樣?哥哥也有簡訊恐嚇我們已經有對他提恐嚇告訴了.那我們回去的人身安全怎麼告訴法官可以換縣市開庭嗎?我家人可以跟婆婆追討喪葬費嗎?收據證明都有可以對她提出追討喪葬費嗎?請律師大大解答.我真的很急.麻煩你們了!謝謝!

你好 我是單親爸爸有中低收入戶要養一個三歲的兒子有兩家公司幫我投保勞保.我的個資是給A下包陳生先 勞保還是掛A公司 A公司說我的個資是陳先生給他的 前公司A公司103年5月21號離職後.在103年6月11號到B公司電器上班103.8.30被B公司資遣.我要申請失業補助.就業服務中心人員告知說A有加保日期103.7.8所以無法辦理補助.我有詢問A我已經沒在你這裡上班為何幫我加保會計回答台電要求人員名冊人數補足才能出工上班.未告知本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有向勞保局申訴永鈞謊報請勞保局撤銷本人在A的加保.又去辦失業補助又被告知不能辦因為我有去申訴.要等永鈞回函說明.勞保局說請我忍耐一下以最速件幫我處理我不知道我能向勞保局申請審麼補助 我可以告A?造文書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未任職於該公司,而該公司仍投保,則可能涉嫌使登載不實罪。
2、另外,建議您應該把人名及公司名稱刪除,避免爭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或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心有戚戚焉,負責勞保的經辦人,是人不是機器,難免有疏忽,有沒有什麼法律是保護經辦人?以下文章這有解決之道嗎?若公司發文給勞保局追溯加保,勞保局拒絕追溯加保合法嗎?(以下為網路文章,如當事人覺有不妥,請再告知,將立馬刪除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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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述《febjoy (櫻桃味菸草)》之銘言: : 各位同僚…(可能你們內心OS:誰要跟你同僚) : 是這樣的...睡到半夜突然心神不寧 : 突然想到...在6/17 我們家on board了一位新進的contractor : 但因為昨天我的事情一下太繁雜 幫他完成了報到手續 : 但一下又被其他事情打斷之下 : ---------以上的原因 都是實情 但也會被勞保局的人當成藉口------------- : 我竟然忘了幫他加勞、健、勞退的保險了 : 健保、勞退的部份 還好 因為都是可以追溯的 : 但勞保是當日申辦 當日生效的保險 : 請問的問題是~勞保我除了在6/18趕快網路加保之外 還有啥其他的方法 : 可以幫他追溯到6/17嗎? : 雖然我知道只有像是假日報到可在次一工作日憑郵戳 : 連同假日在職證明和加保書面文件一併寄到勞保局追溯到假日 : 但像我這樣的人為疏失…有方法可以補救嗎?或有任何說法可以跟勞保局追溯呢? : 若不行在保險上追溯回去,那在勞保法規上一定會被查到我遲加保一天嗎?? : 當然若無法追溯 我一定會誠實告知員工 我造成的問題orz : 謝謝大家了…突然想到這件事 睡不著了...

我在現在公司工作了一年
工作時間晚上11點到早上8點
但
1.至今沒領過加班費
3.公司部分 遲到一分鐘扣10元,請假一天約扣1200
我知道遲到扣的部分不符合比例原則
但更誇張的是 扣薪沒有上限 有時候甚至扣超過了一天薪水
雖然遲到我知道自己有不對 但我主張應該扣到一天薪水就要停
怎麼能夠變成員工貼錢上班??
以公司規定來算 遲到兩小時就算一天沒薪水了
聰明人超過兩小時就會直接請假了
但我任職於大夜班 只有一個人 無法請假
但近兩個月發現 扣得實在太誇張了
有時候去上班一天 被扣2500 2900
根本等於貼錢再拜託讓我去上班一樣
最近發現一個月被扣薪22500 完全超過月薪的3分之1了
認為不合理
想尋求法律途徑
不知道該怎麼辦?
公司不是轉帳的 是領現金的 所以沒有薪轉證明
每月薪水 只有附一張小小的3M便條貼
上面載明 姓名(月份)、薪水、紅利、扣勞健保、扣遲到、扣請假
沒有蓋公司章
但我有收集1月到11月的便條貼
以及有拍下11月的出勤卡照片
不知道這可不可以當作輔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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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計算至11/14日截止,若公司有非法資遣之疑義,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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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同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116號判決意旨:「次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得解僱勞工。其原因固包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惟仍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手段,仍無法改善之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庶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1.依您所述,您在手機通訊行剩班,與手機通訊行老闆間有一勞雇關係,依勞基法第3條,當然適用勞基法之規定。
2.您老闆欲用您業績不到規定而開除您,然依勞基法之規定,業績並不能作為解雇員工之手段,且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之要件,依最高法院之意旨,並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求,您僅係業績未符合要求,並不該當於解僱最後手段性之要件,故老闆亦不能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解僱您。且因雇主違反勞動法規之規定有損您的權益,故您可依同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二、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依您的情形,如果您公司受僱員工為5人以上,應依上開條例第6條為您投保,如未達5人亦得依同條例第8條為您投保。故如您老闆並未為您投保時,您可依同條例第71條主張您的權利。

您好,
我從 學校畢業 就在目前這家 日商 檢查用藥公司 業務部 工作,
從 基層業務代表 做起, 一路從 主任, 課長, 爬升到 業務經理,
在這家公司 服務已 22年 又 5個月, 其中 擔任 業務經理 職 12年。
因為 這 3,4年 公司 增加 自動機器 業務,
一開始 也是 我在負責, 公司 為加快 業務進展,
於 今年 7月, 公司 透過 獵人頭公司 找來 同業的高階主管,
一來 就是 經理職位, 待遇 遠遠高於我; 我還是 業務經理, 但變成 協助的角色。
這個月 11/14, 董事長 和 總經理 找我談,
說是 要 強化銷售體制 及 組織效率,
要把我從 經理 職位 降為 課長, 接受 7月新來 經理的領導,
職務津貼 會從 經理的 8,000元 降為 課長的 3,000元。
所以 我的薪資 從 2015/1/1 起, 每個月 會少 5,000元。
如果 2年7個月後 我做滿 25年 辦退休, 領勞保舊制退休金 40個基數,
我的 退休金 就短少 20萬元。
兩位 日本人(董事長 和 總經理) 強調, 他們 有問過 律師, 降職 是合法的,
而我的 薪資少 5,000元 是因為 降職, 職務津貼 改變 (經理→課長)緣故, 也是合法的。
真的這樣做 (降職 , 沒減 基本薪) 合法嗎?
我當場 拒絕 接受 這樣 降職減薪 的安排。
請問 我除了和公司 協商 要求恢復 原職位原薪資 外,
如果 公司 堅持 要 對我 降職減薪,
我可以 向公司 要求 提出 早期 優遇退職 (優退) 嗎? (因為資遣, 我的損失很大!)
或是 我該如何 保障 自己 的 權益 ?
麻煩 請 賜教!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針對公司降職減薪部分提起訴訟來確認,至於您所述之方案,則要先看您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覺得仲介之要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其對您提起訴訟,再為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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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在7月時因工作手被捲入機器,造成左手拇指整隻斷掉,食指骨折,手掌心手背撕裂傷.住院11天.中間又因姆指肌腱外露又動了一次刀.目前仍在復健中.一星期2次復健加三星期1次的門診.
我在公司的薪資為3萬多(有薪轉證明).工作未滿半年..而且公司只幫我保最低薪資.所以我第一次申請傷病給付時共68天只領到2萬8千多.但因為受傷期間.公司都有付給我全薪但有扣勞健保(未轉帳領現金)
所以我想說報低也就算了.每次復健回診車資也自己吸收了(我住大溪要到林口長庚復健)
怎知道今天聽到消息說老闆下個月開始要扣我薪水..因為勞保給付的那2萬8..我想請問..如果我想要向公司求償的話?哪些是我的權益?該怎麼求償?屬於民事或刑事?
我在桃園大溪.希望有律師能夠幫我爭取到最大的權益
謝謝


我是一位實習生
因為學校關係 至校外實習
實習單位 未依規定 投保 勞健保
到職日6/9 至 10/07 辦理離職 這段期間
因為這樣關係 打電話詢問 健保局 以及 勞保局 才得知 9/17才加保
也因為如此 當天老闆打電話到店裡罵我
說我 不符合規定(很抱歉 對方是健保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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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11月中旬了
詢問班導師如何處理 老師要我請學校行政人員處理
除了10號告知行政人員事件 至今 沒有任何回應
今日 詢問班導師 老師是說 有再持續追蹤
老師方面 是建議 要我寫存證信函(請問 存證信函 該怎麼寫?)
最重要的是 學校方面 都不讓學生知道 跟業者簽的合約



律師您好:
勞資糾紛中,我是屬於資方
事情經過是這樣:
7月初時請了一名剛滿18歲的員工,在公司任職第二個月中8月13號的時候操作機台時右手拉傷, (之後9月30日對方說要開學上課 電話口頭離職)
醫生診斷要復健3個月,但沒有提起什麼時候能工作
那時後沒有替它保勞保,是在受傷後保,
所以政府職業傷病給付不承認,這是我們的疏失,
也事前口頭跟對方說,政府如果無法給付,我們願意全額承擔,
對方覺得我們處理很慢等不及職業傷病給付公文下來,
公文約11月7號下來 (當初說 等政府願不願意給付之後在來談)
請了議員助理來,
並要求說醫生診斷復健3個月
所以就要我們付3個月的薪資
(後來有跑勞工局諮詢處問 復健三個月 不代表3個月都不能工作 不能這樣要求)
我們覺得很不合理,跟對方說只願意出2個月薪資
對方說要找助理談,當下 我就不想談 走人了
之後跟對方說 要去請醫生開 "什麼時候能工作" 並且我們也要一起去
然後受傷到能工作這段期間 我們都願意賠償
結果對方11月7號就自己先去找醫生,並開了 傷未好 還要再復健2個月診斷....
等於要求跟我們在多討兩個月薪資
然後一直說手沒好 去找別的工作 還被辭職
關於復健治療 就我知道的 對方9月30號之後 就沒有再去醫院做復健
只有口頭說去小診所 做復健
但真的有沒有做 因為沒有拿到門診單 所以也不知道...
現在我們很想解決這問題,不想被動,但對方要求又太高,而且在我們認知上不合理, 所以請求律師你們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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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若被保險人符合資格請領老年給付時,必須準備老年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只有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退職者,才須另檢附工作證明文件。
2. 若父親對母親及子女多來不聞不問,有惡意遺棄情形存在,依民法第1052條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您母親可依「惡意遺棄」向法院訴請離婚。
3. 父母將房子過戶給子女,係屬贈與行為,辦理過戶中需繳納費用為增值稅、契稅、代書費、印花稅及規費等,因此不建議先過戶。
4. 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通常採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時將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扣除債務後,依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原則上父母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可自行約定,或向法院聲請調解,因此您可向父親先協議房子歸屬問題,若父親執向法院請求將此筆房子歸屬於夫妻剩餘財產,您亦可提出父親惡意遺棄及房貸都由母親繳納事實,要求您父親賠償及給付對子女的撫育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今年七月十一日於關西手費站施工 因切割機沒油 老闆又是省到油桶小嘴有破裂會滴油 也沒買新的 於是我拿那油桶加入切割機 不到十秒後燒起來了 趙成我右手9%臉稍為左手2%二到三度燒傷。住院十八天 重點來了第一老闆沒加勞保 第二醫藥費也沒 所有休養時間一分一毛都沒給只是嘴吧關心如今二個月半過後也沒看到有要處理跟補償連電話也沒打是怎樣 醫院那邊也開好半年休養跟他說還當沒聽到 請律師們我該怎麼告他告死他……機器方面會燒起來也找出原因因機器老舊 線入漏出來才會發生起火原因。我要如何索取高額補償跟告別他知道我善良但不是好欺負。還有發生當天雇主才入勞保 是最低的。我在他們那邊工作單價一天二千三 薪水是現金月領有給我們薪水袋但我都丟了 這方面不知道怎麼辦?團保每個月都有扣確沒領到 這又該怎麼辦?

今年七月十一日於關西手費站施工 因切割機沒油 老闆又是省到油桶小嘴有破裂會滴油 也沒買新的 於是我拿那油桶加入切割機 不到十秒後燒起來了 趙成我右手9%臉稍為左手2%二到三度燒傷。住院十八天 重點來了第一老闆沒加勞保 第二醫藥費也沒 所有休養時間一分一毛都沒給只是嘴吧關心如今二個月半過後也沒看到有要處理跟補償連電話也沒打是怎樣 醫院那邊也開好半年休養跟他說還當沒聽到 請律師們我該怎麼告他告死他……機器方面會燒起來也找出原因因機器老舊 線入漏出來才會發生起火原因。我要如何索取高額補償跟告別他知道我善良但不是好欺負。還有發生當天雇主才入勞保 是最低的。我在他們那邊工作單價一天二千三 薪水是現金月領有給我們薪水袋但我都丟了 這方面不知道怎麼辦?團保每個月都有扣確沒領到 這又該怎麼辦?





陳述人(即本人)名字為劉益志。
在民國103年4月10號至14號時,因急需用錢,於網路上找到一借款網頁,聲稱可以提供借錢管道。此時本人與對方(不知名,簡稱甲方)利用0970534148及0979544578兩個門號聯絡,甲方指出需要有公司的薪資轉帳證明及勞保證明方可辦理。但礙於本人公司未具備這兩項證明,因此本人向甲方詢問是否有其他方法。甲方宣稱可以幫忙辦理薪資轉帳證明等文件,但需要提供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甲方亦提出,只要帶齊上述資料(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彰化交流道下的統聯客運八卦山站,告知該站服務人員要寄資料,就會有人出現處理並把資料送達。
本人於4月16日前往指定地,服務人員將該資料給予電話號碼0920787259的客運司機,宣稱會將該資料轉送交至台北三重總站的甲方。二日後的4月18日,本人致電於甲方詢問借款辦理情形,甲方回覆需要2至3天的工作天才會完成。再經數日後的4月22日,依然沒有任何消息的情形下,本人前往秀水郵局詢問帳戶是否有錢入帳,郵局表示此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得知消息後,立即前往秀水埔崙派出所向員警陳述本人帳戶被郵局告知列為警示帳戶,該員警表示請我等候通知。回家思考後,感覺似乎被詐騙了,決定撥打165專線向其說明事情經過情形,165專線人員表示會幫忙聯絡秀水埔崙派出所,也已做完筆錄詳細說明。
事過二至三個月,鹿港偵察員警與本人聯繫並至鹿港做筆錄,才得知該帳戶已被甲方盜用,並且有三位被害人(謝尚謀、劉育珍、鐘復淇)已經報案。



因為幾乎每天都有人問一樣的案件,
所以我乾脆整理,以節省大家的效率。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車禍發生日期:103.05.13
我右手手腕骨折 右手無名指開放性骨折 肌腱斷裂及血管一條整條斷裂 右手小拇指開放性
骨折(醫生說碎成三塊還不到粉碎性) 全身多處擦傷 挫傷 瘀青
現在兩根手指遠端關節攣縮 已經無法彎曲伸直 醫生也說無法復原了
對方有強制險 第三責任險
我行駛機車道 時速約40~50(機車道速限40 初判表被寫超速)
到對方轎車車門邊 對方突開車門將我撞飛 由於是撞到中段 車頭瞬間改變方向 所以人飛
至人行道 沒遭到後車追撞。
http://ppt.cc/azIr 機車遭撞後
http://ppt.cc/DN9K 現場圖
http://ppt.cc/YIFB 初判表
http://ppt.cc/uafy 同事拍的
目前支出費用
醫藥費:25000左右(上下班出車禍 所以有勞保免部分負擔)交通費:13000左右(每次來回醫院約220元計程車費)看護費:36000(需人照護一個月)
薪資損失:198000 醫生診斷書註明需休養6個月 去年扣繳憑單上薪資平均33000車損:15000醫療器材:1000左右
超速部分,到時候會有肇責問題嗎? 從右側開門不管我速度多少,應該都不影響事故的發
生?對方的是跑車,車門也整個壞掉,假如有肇責問題,說不定肇責幾成的車門就吃掉很
多賠償。
昨天開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只願賠21萬含強制險 且說之後的醫療行為都不能申請強制險(我現在仍持續復健)
甚至跟我說 我是上下班途中受傷 有領勞保不能跟他們要求薪資損失 是他們不計較 且只願賠前三個月薪資
然後我說我手指關節攣縮對我以後有影響 他們還說他們手指也不是直的的風涼話 讓人嚥不下這口氣








您好:
1.切結書之內容要視 貴公司希望對方履行何種義務或禁止為何種行為而定內容,
並建議應有違約金條款之約定。
2.如果解雇不符合勞基法第12條之規定,就要給資遣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您好!
我9/17以口頭跟公司提離職,欲就職至9/26止,尚未填寫離職單
但9/19早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當下也馬上以電話通知公司
醫生診斷因尾椎骨折需休養1-2個月,公司也派人至醫院探示慰問
依公司要求以line提供, 診斷書(9/24提供)、報案三聯單(9/25提供)
9/26電話告知並以line通知我要於9/26將我的勞/健保辦理退保
函內容為:
主旨:有關「員工xxx申請離職事宜」,公司已核准請辭在案,請收到文起三日內回覆,若尚未回覆視同放棄,公司將依請辭日起辦理勞保及健保退保手續,請 查照。
說明:
一、員工(xxx小姐)於民國103年9月17日一早向公司主管請辭(離職事由:因身體不送須調養及路途太遠),並約定9月26日離職。
二、公司主管也同意核准該員工離職,並約定9月26日辦理離職。
三、該員工因9月19日上班途山發生車禍,須向勞保局申請職災補助1-2個月,則公司同意協助相關事宜,但員工須自動放棄勞保以外之薪資與福利,並放棄對公司索職任保離職後各項權利等,請 查核。
想請問公司如此做法,是否合宜?感謝!!

去年經鄰居介紹
認識了一個勞保黃牛<那時不知道那就是勞保黃牛>
因我爸撞到頭部 雇主並沒有幫我爸保勞保
而我爸腦部開刀後 直到現在還是依然昏迷不醒
醫院是判外力撞擊 所以可以申請
而那位雇主只願意負擔醫藥費的一半
而那位雇主是我爸小時候的玩伴
一 直說他們的交情......等
我直接跟雇主說 可以一次賠我們多少錢
他不同意 還是執著每個月賠一半的醫藥費
所以我就跟勞保黃牛簽約了
內容就是我代表我爸請他們處理職災
若違約..........因為契約在他們那.所以我忘記要罰多少錢了
抽2.5成 然後我就簽名了
請問 這樣的合約有法律效果嗎
政府補償金下來了 他們連這個也要抽
讓我覺得不滿
因為當初是想他們只抽大額那部份而已
另外
昨天有請他們開發票
政府補償的部份
上面寫 顧問費38000
顧問費這個名稱合理嗎
他們的名片是 長暉顧問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