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06月07日 上班途中遭撞 對方跑了
後來我找出行車紀錄器影片 報警處理
事發經過
我直行它又轉,
同時等候綠燈,
對方撞倒我後跑了,
我手機沒電無法跟公司請假
看它跑了
也離開現場
去公司請假
然後直奔醫院治療 順便申請診斷書
返家把行車影片燒成DVD 同時間把影片截取車牌號碼
蒐集相關證據及診斷書 直奔警察局報案
---------------------------------------------------------
小弟有幾個問題要請教
同日報警 但是事故聯單於6月16日取得(拖延9天)
根據程序 警方的事故聯單也是應該於筆錄後給予 不是先給事故聯單
那 警察違反哪些規定(根據國賠法第2條 公務人員怠職使民眾權益利益受損)
除此之外還有哪些?
那事故發生時6月7日警方要我等它到6月23日返回台南再給事故聯單及筆錄
到底這些筆錄及事故聯單 要多久時間給才不違法?才沒爭議?有明確規定嗎?
2.對方肇事逃逸時 我記錄器明顯拍下副駕駛座位車窗為搖下來狀態
和解金又如何開價才合理?
(右腰以下至目前為止 站立 坐姿 10分鐘以內 就會麻掉)
有診斷書可佐證
3.警方因為延誤給予事故聯單使本人無法向公司報請職災
公司誤解本人曠職 已將本人勞保退出 這點部分公司又觸犯哪些規定?
後來經過申訴(姊姊跟公司討論)現在情況是留職停薪階段
那這些損失 本人該如何處理? 跟警察求償嗎?
當中本人向警察提及4-6次 需要事故聯單報假 卻屢遭推拖???
當然本人這些事情也都向上陳情 也提出國賠告訴
但是小弟不懂到底警察是否有理虧之情況?
4.如果小弟因為車禍恐失去工作 亦或因為警方拖延 致使小弟罹患憂鬱症
這點小弟是否也可以連帶的求償?
以上請大家討論討論! 謝謝 ~
PS.已獲得媒體採訪近日內會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