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方是騎乘大型重型機車 對方是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我方是直行車,對方是在快車道未打方向燈欲橫越雙黃線至對面,然後雙方發生擦撞 警方雙步判定是對方全責,我方無肇事責任 調解第一次,對方提出車禍肇事鑑定及過失傷害告訴,並且請求精神賠償(未有明確金額) 我方提出車子維修10萬元 車禍肇事鑑定的調解結果是對方為肇事主因違規左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是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需負7成責任,我方3成 進行第二次調解,調解名稱是過失傷害調解,所以調解委員針對過失傷害的部分,問對方要我方賠償多少,對方提出30萬的金額,但沒有任何明細, 調解委員說:如果不和解,之後走上法院,會有案底並需要賠償,這樣得不償失,所以希望我們雙方能夠和解, 和解方式是依照對方所提出賠償金額的3成,對方賠償我方提出的金額7成,所以我方必須再支付一筆賠償費用 很沒有辦法接受,因為賠償金額不知道是怎麼算的,而且明明是對方違規,我方是對的,怎麼在法律上我們卻是吃虧的 對方一直覺得我方車速過快,導致他受傷,完全不覺得自己違規有錯,所以雙方在認知上一直無法有共識


最近買了一間有管理員的房子,而我家大門外旁的牆面有磁磚剝落的問題(可看到水泥牆面),在簽約前,一直有向房仲提過這個問題,希望請他們向賣方來修繕,但得到的答案都是...那是屬於公共區域範圍,修繕的責任不在她!請找管委會處理!然後中間過程有找管委會提這個問題之前都是如何解決的?管委的回答是說,會找廠商來估價,但最終都流標...眼看快到了交屋的最後期限,房仲才跳出來說,這個問題他們會親自找師傅來估價,這筆修繕費用會由他們來支出,也會經過我們驗屋後,沒問題才做交屋,不過他們要我先辦理過戶,我當下是回絕房仲了!因為我深怕我先辦過戶,牆面的問題到時又沒人來解決,我就跟他們說,把牆面處理好,我就馬上辦過戶!但當房仲找到師傳來施工的時間,早已超過合約上的交屋時間,最後拖了二個多月的問題終於解決了,我也馬上辦過戶,但新的問題馬上又來了...就是收到賣方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要跟我討違約金!
那我覺得這是賣方跟房仲的問題,給他們二個多月的時間來處理,這麼長的時間,他們不積極處理牆面磁磚的問題,搞到期限過了,房仲才跳出來幫我解決問題,這違約的問題不在我吧?
感謝各位專業的律師來幫我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依契約規定限期交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於2016年6/23(四)遊戲公司例行維護後,下午4點55分開啟伺服器,上線發現眾多玩家的時裝物品消失,因而在晚間7點30分~8點30分進行維修,並發文公告預計於6/24(五)18點整前將遺失物品發送完畢,但至今已數日,我尚未取得應發送之遺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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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遊戲之服務契約列舉三點如下:
第十七條 電磁記錄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 ,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 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 ( 含電磁紀錄 ) 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第十九條 系統安全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除必要處理外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遊戲官方網站公布相關賠償方式與內容。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遊戲內資料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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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6月24日至今已向遊戲公司回報問題五次,但每次得到的回覆都是大同小異,都是轉交給相關單位進行處理,請耐心等候,也曾於6/28播打客服專線,但得到的答案僅僅只是將會把問題轉交給工程單位處理,完全沒有任何作為;所有玩家都在6/23當天不須回報,便由官方解決其物品遺失的問題,但僅僅只有我至今尚未獲得,遊戲公司不僅要我提供所有遺失物品的完整名稱,才願意所謂的方便查詢,意思是其他人取回遺失物是正常,而我是活該嗎?
想問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有辦法進行任何處理?或是建議呢?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因皆為振興員工,故許多醫療耗材與資源已由同事贊助而無須負擔。)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1.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3.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家母之前被大哥騙走財產(房子),承諾會照顧她和妹妹(身心障礙人士),但是房子一轉到他名下後就不聞不問,家母靠退休金和妹妹還是生活在那個房子但房子已不在家母名下了 但是民國100年大哥忽然暴斃過世,姪女就接收了房子,並且把腦筋動到妹妹身上,因家母不識字姪女就騙說要幫妹妹辦理補助而拿到了妹妹的所有證件及存摺印章且偷把妹妹牽到她的戶籍,然後主張她有妹妹的監護權然後說怕她亂花錢所以可以代為保管她的財產(存款及身心障礙補助)不肯還她,結果她也沒有盡到監護人的責任,也沒有照顧她,妹妹還是和家母兩個人住在一起都是家母在照顧的 直到今年家母過世後,我們打算把妹妹接過來就近照顧 而去查了資料才發現她其實根本就沒有監護人的資格(因為根本沒去申請),我們等於被她騙了好幾年, 可是現在她以為我們沒發現她騙人還想以監護人名義要求我們簽名放棄照顧她的同意書,說會好好照顧她,妹妹根本不想跟著她,只想把屬於自己的東西要回來,但是她不肯還而且好像把她存摺裡錢花的差不多了,現在又想吞掉妹妹之後可以拿到的半俸,而且她最近準備要變賣房子然後離開,如果真的讓她得逞我怕之後妹妹會被棄養, 請問如果要走法律途徑,該怎麼告她呢??




您好,因為我現在待的公司財務出現危機,所以想轉換跑道,但遇到在工作上認識的三個朋友想成立一間公司讓我能繼續代理他們公司的商品並且銷售。目前開給我的條件好到我所有的朋友都不大支持,希望我能問清楚是否要注意簽約要有什麼法律才能讓自己有保障。
條件是我要擔任這間新公司的掛名老闆(實際上我只是每個月領薪水的業務),我的股份約佔10萬元,業務上有任何決策都需回報給A及B
A堅持要佔大股(60萬)
因為看了很多一起成立公司的夥伴捲款或負債留下老闆收爛攤子,想請問我這樣掛名當老闆了是否有任何能夠自保的條款?或者後續會產生什麼相關問題嗎?因為我看很多文章分享說公司如果有負債或借款除非另有簽契約約定董事長(負責人)要與公司連帶付償還責任,否則就不需要對公司債務負責,請問這是真的嗎?
麻煩您們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擔任負責人,負責人雖不用為公司之債務負責,但須為公司出庭,若公司遭人提告,您須擔任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訊,又若公司積欠國稅局相關稅務,您需遭限制出境,倘又涉及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稅捐刑事責任,負責人尚有可能成立相關刑事犯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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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透過銀行理專購買投資型保險共五張,但因為簽名是理專要媽媽代替我簽名,中間的轉換是理專偽簽好賺取佣金,申訴保險公司後,保險公司傾向簽名違法部份自始契撤,但目前有幾個問題
1 針對簽名違法的保單,保險公司未依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和要保人(孩子)聯絡確認,請問保險公司因為自己沒作到規定查核措施才導致賣出保單因而得承受投資虧損,它們本身還能反告媽媽偽造文書求償嗎?
2 理專招攬保險,明知非親簽保單仍然送件,針對招攬行為,只有保險經紀人公司有責任,還是保險公司亦有責任?若保險公司有責任,它還能反告母親嗎?
3 針對偽造簽名進行轉換而被賺取手續費的保單,打算告理專及向銀行求償手續費,若和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自始契撤2張,另3張要被保是媽媽,但被偽造簽名進行轉換,保險公司要求我們一併放棄一切向它求償的權利),我們還能針對那3張向銀行理專提告求償被收取的手續費全額嗎?還是銀行及理專會說保險公司未盡把關責任,也應連帶負責,但我們又簽了和解書就不能向它們求償了,即使打官司也會敗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條件您不滿意,不建議簽和解書,可直接具狀至地檢署對該名理專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代遭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理專及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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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滿十六歲,且合意與您發生性行為,不會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有違反意願,就比較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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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有關商標權的相關事件,事情大概是這樣,約三年前左右我在奇摩拍賣買了十幾件的內褲,但因為穿了不適合,所以其他全新都收起來擺放著,直到最近,想說擺著也用不到於是在某平台上轉售這些褲子,期間某客人跟我買了兩件褲子,過了幾天,另外一個帳號使用者通知我說,我販售商品侵犯他們公司的商標權,需要我負後續相關的法律責任,我立即將商品下架,後來得知通知我的跟私底下向我買褲子的人是同個人(由電話號碼得知),
上網查後,該公司的確有註冊此褲子上吊牌的中英文字,時間是去年3月,因為身邊還有幾件褲子,我看了褲子上的吊牌為大陸的某間工廠所製造,於是我聯繫此間工廠,確認此褲子是由他們製造,與他們的吊牌是一樣的,大陸廠商也回覆我,他們有註冊此商標了,這個商標是他們的商標,我告知台灣有公司已經註冊吊牌上的中英文字,而他們說不知情,詢問是否是向他們進貨的台灣廠商,他們回覆我沒有,我簡單告知我遇到的困難,他們說若有需要可授權給我使用販售,因為台灣該公司請我致電給他們,處理相關後續的問題,應該是有意私下解決,但因為我不太懂這個阿><,有點怕,所以希望麻煩您們幫我釐清此事件是否真的是有侵犯到他們商標權,擔心他們會做出不合理的要求,再麻煩您了,謝謝




您好
我在6/18在街上被拉住要做問卷,被對方說服花300元做臉部體驗課程,約好6/24來做,然後在做的時候傻傻的被說服買了75000的課程,然後他們說賣的是產品,課程是售後服務,產品開封不得退費,當場就有開來用,之後產品是放在店裡,只拿兩瓶回來。當場要付3000,剩下的24期分期付款,拿我的身分證填了資料傳真給不曉得是銀行還是什麼融資借貸,對方有打電話來核對資料。分期付款是用帳單的方式,便利商店繳納。
請問我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嗎?
我在7天內直接跟她們說要解除契約,把那兩瓶退回就可以了嗎?
需要寫書面通知嗎? 3000元可以拿回來嗎?
對方不同意的話我再找消保官是嗎?還是一開始就找比較好?
抱歉心情很亂,寫的有點亂,再麻煩律師幫幫我了,謝謝


舉例 甲先生在某公司上班不慎從重機械上摔落在地受傷骨折 然而住院開刀 至入鋼板 住院期間公司有拿職災住院單跟門診職災單 然後受傷療養期間一共6個月 受傷的半年期間無法工作在家休養 而醫生也開診斷書證明需專人看護1個月 休養半年 然後老闆像勞工局投保薪資是最低的20100 但實際薪資是5萬日薪月領的 也已經跟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 勞保局負擔70% 算法不是20100x6=120600 120600x0.7=84420 以上是勞保給付的 而老闆不是因該照原領工資下去計算嗎? 50000x6=300000 300000-84420=215580 以上不是老闆因該補償員工的薪資的嗎? 但是月領的薪資袋 都沒有留著 這樣可以請公司會計開一張薪資證明嗎? 工作不慎受傷 員工有需自行負擔的責任嗎? 因為公司有投保某家保險的雇主意外責任險理賠專員打來說 我們也須負擔受傷的責任 還說什麼責任歸屬的? 會受傷也是因為照老闆規定的事項在工作 才不慎受傷的? 這樣我們還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呢? 而受傷老闆不是要負擔我們薪資的補償跟醫療.跟精神慰問金嗎? 我們像老闆要求薪資補償.看護費用.精神慰問金這樣要求很過分嗎? 結果公司投保的雇主意外責任險 只說要賠10多萬而已 這樣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