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與先生於2013年5月底透過房仲簽約購買一間中古屋欲自住,簽約當時房屋登記所有人並沒有出席,由他的兒子代為出席簽約。合約載明最遲交屋日為2013/07/31,大約在6月底7月初左右,房仲與我先生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因為印鑑遺失,進行印鑑證明申請時又因為已失智被戶政事務所認定無行為能力而拒絕,因沒有印鑑證明的關係,無法如期交屋。
其後又在契約載明的交屋日前與我連絡表示房屋所有人的家屬確定沒有找到原印章,要開始進行無行為能力的鑑定,當時房仲表示療養院的鑑定到生效要時45日,若屆時療養院的鑑定送到法院沒有疑問的話,可在9月底交屋。但在這個月申辦貸款時,房仲端的代書才表示這間房子無法9月底交屋。房仲另外說明鑑定生效之後還要法院公證選一位房屋所有人的代理人,快的話今年底,慢的話要明年約5~6月才能交屋。
在房仲通知我們對方找不到印鑑之前,我們都已經匯到了第二期款,僅剩最後的尾款未付,目前無法交屋並不是因為我們的款項交付有問題,而是因為對方出問題造成交屋延誤。
想請教一下:1. 我們因為此一延誤造成無法搬家的損失,是否可按照合約書上載明的延遲交屋賠償金向對方要求? 2. 房仲一直表是賣方並不是故意造成延後交屋,並不斷強調房屋所有人的失智是在簽約完成後才發生,暗示我們就算上法院告對方求償,也無法獲得補償,是否如房仲所言呢? 3. 房仲是否未盡到善加調查對方產權之職責?
煩請協助回答,謝謝






我於今年的8/10未婚生子,當初懷孕時因為孩子的姓氏問題與我男友的父親與母親有爭執,並且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絡,直到我生產那天,我男友的媽媽不知道從什麼方式得知我在奇美醫院生產,並且執意要來看小孩和我男友,我當時已經請我男友拒絕她來探訪,而最近我和男友不想讓這些的恩怨影響到小孩子,所以打算辦理結婚登記,不讓小孩有父不詳的紀錄,(原本是想以後再讓我男友辦理認領),但又考慮到小孩子監護權的問題,我們兩個一致決定想讓小孩子的監護權在我身上,但又怕他的父母會以我們已經結婚登記為由,來把小孩子的監護權轉讓到我男友身上,所以我們仍考慮是否要結婚登記?另外也想請問說,如果至律師事務所辦理有關於監護權的公證之類的,將來會不會因為結婚登記的問題或是我的經濟能力或薪資問題(目前因為坐月子所以沒工作,但之後會去找工作)而讓原本屬於我的監護權有所變更?

查了一堆資料,但還是相當混亂,在此寫出經過和問題,
事由很長,雖煩還請大家不吝指導一下,謝謝。 m(_ _)m
事情經過:
媽媽以前為了投資與預備養老金,在某大學附近購置房產租學生,前幾年因為身體每況愈下,所以轉交姊姊處理。由於多半是學生,所以並沒有實際到法院去申請公證,只有檢查證件並簽合約。
去年九月租給一位(應該是延畢的)S小姐,由於S小姐百般求懇說他必須要每個月20號發薪水才可以繳交當月房租,姊姊基於好心同意,並且在合約上都有清楚註明:每月20日要繳當月房租。剛開始半年S小姐多半都沒有過期太久,今年三月重簽了一份合約到今年底八月。結果今年重簽完合約以後,S小姐開始嚴重拖延房租,想要住完這整個月再繳錢,甚至拿房租去旅行(我們電話催繳時,他本人說他正要去玩個十天八天沒空繳,玩完以後也沒錢繳,在我們堅持下,後來是有跟朋友借錢並請朋友拿過來)。
母、姊已有共識預備不續租S小姐。而S小姐的房租以往拖延幾天我們也不會催繳,上述事件發生以後,只要超過20日我們就會透過電話催款、催到他繳費,省的他又拿房租去玩而沒錢。
最近7月房租S小姐又故意拖延,甚至變換手機號碼(不知何時變更也都不曾告知),房內分機也不接(但是他常常會用打電話),敲門就裝不在....等,合約上寫的緊急聯絡人填他家的電話,20日下午電聯,但是他的姊姊都不願意轉告(理由:我和他沒有聯絡。但後來S小姐有出示姊姊傳的LINE,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過的、我們沒那意思的內容),21日姊姊終於趁機找到S小姐,兩造發生爭執,姊姊有錄音重申請他25日下午5點以前繳款,若有繳款則合約期滿截止不續租,若無繳款則要提前終止合約。
25日下午,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任何聯絡,中午時去刷銀行存簿也沒有任何紀錄。手機電話還是一樣打不通;打他的緊急聯絡人電話,他姊則是乾脆拒接;輾轉聯絡到第一份合約填為緊急聯絡人S小姐的朋友a,他說他們已經絕交,但她被告知只要提供S小姐的資訊,自己就得小心一點,所以也不願給電話號碼。房間所有電燈都大亮,(透過走廊氣窗和門下縫隙都可看到)但是敲門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這種狀況下,姊姊私自開門查看,確認電腦等多數個人物品都還在且人並不在房內,隨即退出房門。
由於樓下一直有人,而進出的大門則是透過中控鎖管理(但是可以跟隨別人進去,也可以到樓下請我們開門),因此我們暫時刷除對方門卡,並在其房門貼上存證信函(一般自己打字的內文,非郵局那種)請他務必和我們聯絡。當晚S小姐發現門卡有問題以後,雖有向樓下反映,卻未等到姊姊下去處理,隨即躲進房間不願出來,電話照樣不接,敲門照樣不回,但是門上的存證告示已經被他撕下;隔日晚上S小姐就帶了警察過來,說我們要對他不利(=_=),要求警察保護他回來和房東談判。並且在員警L先生告知下得知,S小姐已經告房東刑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並提到當月房租他已經在25日下午繳了(轉帳但是都無告知),我們卻還是沒有解鎖他的門卡。(員警L先生並同時要求姊姊留下個人資料,但S小姐堅持電話還是不給我們,只給該員警。)
27日確定有繳款以後,恢復他的門卡後,隨即趁特定郵局有開周末,到郵局寄了正式的存證信函,內文大致與當時貼在他們上的一樣,只是改正一些錯字,並再次同時表明合約期滿不再續租的立場。(是正式的格式)
然後27日當晚11點多接到"派出所"電話,由員警L先生打來,說S小姐要求要"現在立刻"退房。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派人去幫他辦退房。但是姊姊已半夜人不再附近拒絕。家人因為出外旅遊也都不再,所以該員警同時陪同他一起進房拿部分東西並離開。
今日(29日)下午5點左右,接獲其他房客電話,說S小姐帶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員警L先生)正在對房間內外拍照。電聯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只說L先生外出巡邏說等他回來再回覆。結果一直等都沒有任何回音,直到晚間7點多,S小姐終於願意聯絡我們,說要"協議"提前解約,要我們到派出所解決。家父母反對,認為合約相關的事情是民法問題,為什麼要跑派出所,因此拒絕。後來S小姐帶了兩個員警在樓下(皆非員警L先生,後來有再加派一位資深巡佐,也不是L先生),員警才發現是民事案件,因此拒絕入內。
僵持之下,我們也不欲和S小姐多談,所以我們只提到:"到時候押金會扣除相關費用以後退給你。" S小姐就情緒失控大吼大叫,認為我們應該押金要全退,不管怎樣都不能扣款,並拿出他房間自己錄的錄影存證,證明我姊有開他房門,所以告他侵入住宅,下午員警L先生就是來採證的。S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意圖以刑逼民,甚至可能是想要我們賠償他(不過他只聽到我們提到會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他就失控,後面的部分因為他太不理性所以我們也沒談下去)。此時員警想要離開(不願意介入民事案件),但是S小姐情緒則是更加失控,最後發現沒辦法讓員警逼我們退押金時,就大聲尖叫,吵著明天要找記者來"公諸我們的惡行"、"給我們好看"之類惡狠狠的話,就與友人離開。員警與我們解釋一些疑問以後,並願意幫我們與L先生約筆錄時間後,也離開了。
疑問:
1.關於家姊開房門的事情:
家姊的確有沒腦袋的地方,這是我們的錯。但是我們只是確認他沒有偷搬走而已。開門看到電腦還在也就出來了,完全沒有踏進去甚至是甚麼翻找等都沒有,時間也很短。
網路上我找了一些相關討論,裡面提到侵入住宅罪其中有"無故"字樣。也有網友曾經提到可以使用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狀態。也查到曾經有房東因為房客用電量過大私自翹門關掉冷氣電源而不起訴侵入住宅的案例。此外,在合約裡面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房門的相關事宜,但是在簽約時都有口頭告知非特殊狀況我們不會開房門。
請問家姊若在此處陳述"是因為多方連絡不到所以才開房門,並非無故"、"連家人都不願聯絡他怕他發生意外(之前社區內有學生也是自殺,但是都沒人連絡房東去檢查才導致憾事發生,不然該房房東其實同住可以馬上救援)",是否可以獲得不起訴?
附帶請問家姊做筆錄的時候,是否需要準備一些東西(如之前提到的錄音或者是公告的照片、甚至是通聯記錄等)佐證說,我們的確是百般連絡不到所以才開門確定他還住在這裡?(附帶一提,我們也有證人證明S小姐電燈是24小時開著但人都不確定在不在,而S小姐絕交的友人則是出於害怕,因此會拒絕不論是作證或是其他任何我們和S小姐相關的事項。)
2. S小姐現在意圖找記者爆料
由於事由起因於S小姐不照合約規定拖延繳款,若到時候有名譽損失問題,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另,若記者到時候的報導並不公正,是不是可以將記者當作共同正犯告妨害名譽呢?
還有S小姐也提到將會把家姊開門的影片放上網讓所有人撻伐,如果不起訴的話,這是否更構成妨害名譽呢?
3. 房屋退租部分
今天合約的"協議"並不成功,感覺S小姐極有可能不會再來找我們退租。因此想要預做準備若他不搬離我們可能可以採取的動作。網路上有些人主張要經過民事簡易法庭判定>強制執行>在警察陪同下搬走他的物品,三個曠日廢時的步驟。也有些人主張,在經過存證信函後,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續約,因此若房客拒不搬走,可以改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也有些人認為,到時若不搬走,可以因為合約到期,所以協同里長或管理員或員警搬走他的物品,妥善保管並行使留置權,房間可另外租人,屆時再與他求償。
因為三種都有人主張,感覺也都有他們的理由和立場,請問在我們的狀況下,應該採取怎樣的作法會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他到時候留了一堆垃圾也不願意來退租、不願意繳費,此類債務糾紛向法院控告民事應該是要告甚麼罪名呢?可以同時告他竊占罪附民事嗎?
4. 關於員警L先生
我們保證絕對無意為難員警,只是有些程序問題我比較疑惑。為了以後遇到這類事情能有相關知識,因此提出想請教一下。
員警不介入民事我是知道的。連後來的資深巡佐也是反覆重申這個立場。但我疑惑的是,本次案件員警L先生卻多次陪同S小姐進出房間或代替他聯絡,甚至電聯要求我們半夜讓他退房,請問這是正常且適當的程序嗎?(起初員警L先生是提到這是為民服務....但我是蠻懷疑,為民服務可以幫忙半夜打電話找房東退房......這好像也太熱心了點......)
另外,請問一下像這種明知道是學生套房,那時候該員警也有我們的聯絡方式,可以不連絡房東就逕行來蒐證而不用通知、不用附甚麼證明EX搜索票之類的嗎?我們絕對不會妨礙蒐證或拒絕員警進入,只是當時我們甚至樓上樓下都有人在,但是員警都沒有通知,是正常的嗎?
另,資深巡佐也提到,如果我們有房客因為員警蒐證而嚇到,我們可在判決結果出來,如果是不起訴的話,可以轉而向S小姐求償。這.....是要怎麼求償?還是因為員警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也只能配合辦案自己吃虧?
??
資深巡佐看我們相當無奈,也是勸我們最好以後合約都公證。(但是學生們...願意一起去的我想大概不多...)家母租屋已經十數年,當中也遇過拖欠房租很機車的奧客,多數家母都會秉持著對學生的關愛也就算了。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欠租還大肆找警察、找記者的特殊案例。加上已經果然一百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個是這樣的就會讓房東欲哭無淚。
感謝大家回答。


民法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您所述內容該遺囑恐有違反特留分而無效之問題,屆時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有可能向受遺囑分配到財產之人請求其特留份分之不足部分,至於是否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須進一步來看被繼承人有無其他財產及其分配情形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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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我先生在結婚前曾經因為幫朋友擔保而拍賣掉二間房子,但是這幾年陸續會有一些自稱是債務公司的打電話找先生償還欠銀行的餘額,先生最近又為了婆家做了一筆擔保,因為很煩惱,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所以想請問律師先生您幾個問題好嗎?
第一:房子拍賣了,錢都銀行拿走了,當時銀行也沒有說沒清償完之類的,為什麼還會有餘額未還的問題呢?
第二:銀行真的會把為清償的債權,授權給這些債務公司催討嗎?如果再打電話來,我們要如何處理呢?
第三:如果先生真的須要償還這所謂的餘額債務時,他的名下沒有房子,及存款,會不會日後扣押我名下的房子和存款呢?
第四:因為房子及存款都是婚後共同存的,請問我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第五:請問現行法令,夫妻財產是共有還是分開,還是須要到法院公證才是分開呢?
第六:先生剛和婆家擔保的貸款,如果婆家不付貸款時,先生又無力償還是銀行法院會查封我名下的房子及銀行存款嗎?我要負連帶責任嗎?
以上幾個問題,請律師先生為我解答好嗎?我真的好煩惱不知該何是好?

我要買一塊小土地,可是目前地主有租人放造景的雕像,103.8.31到期,地主說會協調換約(因買賣地主換人),換約條件同樣不變直到期滿.可是租方想阻擾買賣拒絕換約和公證(之前跟地主合約打二年,也沒公證),地主說如果換約不成,那跟我的買賣要加訂一條:現況土地有他人租用,買方已知悉並承受, 因地主完全撇清,所以我想請問:
1.如果我買了以後,就算租方不配合換約,我跟賣方直接跳過他交易,那權利是否會從前地主自動移轉到我手上?或者可以直接拿前地主的租約去公証嗎?我到底會有什麼影響?還有前地主的租約條件,如不能倒有毒廢棄物,不能盜土方...等規範,我是否跟前地主有同樣的權利要求?
2.土地租約期滿,租方可以因租約不是跟我簽的,所以不歸還嗎,如果佔用要不回,需要訴訟嗎?可以把這些東西清放到路邊後,直接要回土地嗎?,懇請幫忙我,指引我怎麼做才能站得住腳有保障?需注意什麼細節?拜託,感謝!


查了一些資料,知道在某個時間之前,只登記而無公開儀式或證人的婚姻可以訴請無效,於是我去請教了免費咨詢,說我可以申請婚姻無效,但需要舉證,而且是提出申請書時就要舉證。可是我不知道沒發生過的事該如何舉證呢?沒有公開儀式、沒有公證、…請教教我該如何舉證?
我曾想過找那2位朋友做證,但若他們不願被打擾而不希望出庭做證怎麼辦?他們幫忙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但只有我們2人拿著結婚證書去登記,會不會讓他們害怕覺得像是偽造文書?
我還想過,如果我用Line跟他們聊天,聊當年請他們幫忙簽名的事,也聊沒有公開儀式、公開宴客的事…這樣的文字畫面,能當舉證嗎?
我更想過,如果我打電話跟他們聊這件事,而我錄音,這樣能當舉證嗎?可是我又不想這樣側錄與朋友的電話內容…好矛盾!
請知道的人幫幫我好嗎?謝謝!謝謝!謝謝!




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要成立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安罪,必須被告以對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有具體恫嚇之詞進行恐嚇之事實。(前次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恐怕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罪嫌不足)
又備案主要是向警方表示有某件案件發生,備案完成之後,警察即會依照民眾之陳述在記錄簿上記載其陳述內容,但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案件,至於「備案」的效果如何,原則上必須視案件的性質而定,若為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備案的民眾若未進一步表明提出告訴之意思的話,檢警尚不會因此展開任何偵查動作,反之若民眾陳述內容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的話,在備案之後,檢警則依法必須展開偵查程序。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因為並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提告、備案之後是無法以撤回的。若和解成立的話,主要還是在於爭取緩起訴方面可能有點效果。所以本件建議可以偵查程序調解方式辦理(警局和解、地檢署調解),至於相關內容當然可依您的需求儘量來提出,不過最後的結果還是必視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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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租屋處為架高木質地板,
搬進來半個月,
樓下鄰居控訴我們腳步聲、移椅子等等很大聲,
甚至動手毆打,
鄰居的室友有說明是木質地板的緣故,
所以樓上的一舉一動他們都一清二處,
當時報警房東未出面。
現在跟對方依然住在同一棟樓,
每天造成我們身心靈壓力,
在地板上鋪滿了棉被,
生怕有一點聲音對方會來找麻煩,
上下樓也很怕遇到對方,
簽約之前仲介有說隔音不差,
但搬進來短短半個月,
住家前面晚上常常有辦喪事再搖鈴,
樓下鄰居毆打問題,
也有疑似吸食K菸,
這些問題讓我們無法繼續住下去,
但仲介卻說有公證過,
所以要照合約書走,
看我們要換屋還是搬走,
搬走就會有違約金問題,
因為我們有養寵物,
仲介介紹其他房屋根本不適合,
我能無條件退租拿回租押金嗎?
上網搜尋,
一般木地板幾乎架高鋪設,
容易導致共振與共鳴,
使聲音更為大聲。
如果要繼續居住,
能請房東鋪設隔音毯嗎?
這些問題假如談不好
我能怎麼處理?
謝謝。

那一個方式對保護孫子財產最安全~
請問長輩(外公婆)要將不動產給孫子(未成年)
1-問題一:如果預立生前遺囑(公證),未來其它繼承子女在長輩百年後是否仍可向孫子提出民事特留份要求(其餘剩餘資產未達法定特留份)的部分時?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除了繼承子女要自動放棄選項外,有無其它法條可以抵銷繼承子女特留份問題,而不違悖外公婆的一番心意?(其他繼承子女有明確表現出分財產意願,只是可能還不知道有特留份問題,但未來土地過戶時是否相關繼承人必須再蓋章放棄才算數,如是那就糟糕了)
2-問題二:假如生前長輩(外公婆)過戶給孫子時,其父母為孩子監護人,有無法條保障未成年孫子財產不被監護人動用到?(原本長輩要以此方式,但其它繼承子女不斷告知長輩寫先前遺囑不要先過戶,百年後不動產還是孫子的話語,因為長輩不懂"特留份"問題,也被說的很擔心,希望專業人士可以幫忙解答~)
到底問題二是否能對監護人做出牽制,保障未成年子女到成年.
民法第1088條,如監護人要借貸或販售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有無違反利益原則,是否不行?(那些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呢?)
3-如監護人(父母)有債務問題,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或完全不行?(有法條保障受贈的未成年孫子嗎?)(不滿3歲)

律師您好:95年與先生公證結婚至100年小孩出生後才去辦結婚登記(95-99年幾乎都沒在工作),自結婚以來爭吵不斷,期間101年10月甚至因語言衝突對我動手有報案並自行拍照,但無報案三聯單,去年二月先生到大陸工作直至今年三月申請回台,返台休假期間也是爭吵不斷並無互動,,去年一直用協議離婚方式跟對方談,但是他都不肯,今年返台後有討論彼此關係,雖無明確協議但稍有緩和但是也幾乎不講話,事經兩ㄍ月雙方還是容易常因細故爭吵,男方甚至會說離婚一毛錢也不會給也不會養小孩(沒錄音),要他簽字離婚又會說為ㄌ小孩不會離,雙方實乃個性價值觀差異太大,且已無互信關係(去大陸之前電話錄音有提說對我不信任),目前有兩ㄍ問題請教,如對方不願協議離婚,訴請離婚ㄉ成功率及監護權問題,女兒未滿兩歲(100.6月出生)出生至今皆由我及娘家照顧,小孩目前住中部娘家,我與先生在北部工作,現手中雖有部分與先生ㄉ爭吵對話錄音及他與友人在msn批評我的檔案,但怕證據薄弱,難以取得判決離婚,請教律師如果我堅持要離婚該怎麼做呢?女兒的監護權判給我ㄉ機會如何(有穩定收入)?


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敝人是看到此篇有疑慮才來發問的
發文字號: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0 日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64.04.22 版 )
法律問題: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租賃物時,就所 欠租金及租賃物各得強制執行,如承租人積欠租金之總額已達兩期以上,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並聲明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租約,嗣承租人仍未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出租得否本於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請承租遷讓房屋?
討論意見:
乙說: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執行名義,係以依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得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及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為限。本件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終止租賃契約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其內容既非請求租金,租期亦未屆滿,應認為不在前開公證書執行力之範圍,且此涉及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債權人另行起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採乙說。

您好:
以下裁判供參~ 裁判字號: 86年台抗字第348號 案由摘要: 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8 期 939-942 頁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85.10.09 )公證法 第 11 條 ( 69.07.04 ) 要旨:
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 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為限。故 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灼然 。
再 抗 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許文耀等間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許文耀、詹裕文以再抗告人向伊承租房屋,租期為民國八十 三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經法院公證在案。依該公證書及房屋租 賃契約書所載,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為: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租金或違約金 ,及於期限屆滿交還房屋。再抗告人自八十五年六月份起,即未付租,伊自得就已到 期之租金,聲請對其逕行強制執行等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相對人雖主張再抗告 人欠租,惟就公證書形式上審查,無法證明再抗告人確有積欠租金之情事,又依再抗 告人律師函所示,其對於應否給付租金,復有爭執,相對人能否請求付租,已屬實體 審酌問題,僅依公證書既無從認定其請求權存在,自不得逕為強制執行為由,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 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等為限。故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 灼然。經查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已向執行法院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租金計算表各一份為證。依兩造所訂租賃契約書所示,其第四條前段已明載:再抗 告人應於每月起租日前將租金淨額電至相對人指定帳戶,最遲不得過三日付款等語 ,且租約期間為五年,其每年(月)租金金額亦均詳載於契約第二、三條內。又相對 人主張自八十五年六月起,再抗告人即積欠租金,金額如附表所示,即再抗告人收受 相對人之催告函後,回覆稱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故而暫不給付租金等情。是由相 對人提出之公證書為形式上審查,應認相對人之租金請求權已經確定存在,揆諸首開 說明,相對人自可聲請強制執行。至再抗告人為同時履行之抗辯,係屬應如何依法請 求救濟之問題,應無礙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相對 人之聲請,尚有未洽,認有發回原執行法院妥為處理之必要,乃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所為不利於相對人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經核於法並無不當。再抗告論旨,仍執 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再補充一點:
司法業務研究會的「研討結論」僅供法官參考,對法官並無實質拘束力,最高法院的裁判則有~


律師先生小姐好,
延續上次債權的問題, 請各位指教.
事實:
1. 我是抵押權人, 但已過15年請求權時效
2. 沒有債權憑證, 只有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 於他項權利部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且為普通抵押權, 非最高限額抵押權.
3. 另一債權銀行, 認為我沒有憑證, 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4. 法院寄通知函, 提出民法125及880條, 要債權銀行及我方表示意見.
根據事實4, 我陳述如下:
根據民法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給付",是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給付之抗辯權, 若債務人未提出抗辯, 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謮求.並基於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法官不能幫當事人主張權利, 故有消滅時效情形, 若非當事人對此提出疑異, 不能行使闡明權.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號判例闡釋: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不過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 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 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綜此,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係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其債權本身及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消滅, 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人行使時效抗辯後, 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方符合民法第125條之法條文義.
根據事實3, 我答辯如下:
地政事務所印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於他項權利部中登記XXX為抵押權人, 且並無塗銷登記, 顯見債務人並無償還抵押權人所設定之金額. 且父親生前曾告知母親, 若債務人還債, 則塗銷其抵押設定.
地政機關既為政府機關, 其登記之事項均具有公信力及公證力, 既已書記XXX為抵押權人, 斷無造假之嫌.
問題:
1. 法院違法嗎?
2. 我可以法院行使了不該用的闡明權, 要求原告(銀行債權人)不得用民法125條及880條對付我嗎?
請教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的見解, 謝謝!

律師您好
情況說明:
父親於30多年前婚後外遇,生下一女,後被母親發現後,該名女子承諾不再與父親來往,並將該女送由他人扶養,然而去年母親發現,父親仍與該名女子持續連繫,並於多年前又產下一女(現已上大學),母親勸父親確實斷絕與對方關係而不可得,我父親目前正提出離婚(協議中)
想請問幾個問題
1.父親與該名外遇女子是否有違反何種法律?母親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2.家中因有供養祖先牌位,是否可主張若父親堅持離婚,則代表父親已不要這個家庭與子女,則由父親將牌位自行請走,若父親百年之後,亦不將祖先請回
3.我知道子女有奉養父母之義務,但我是否可以主張若父親堅持離婚,代表其拋棄未來接受子女奉養之權利,若父親也同意,可否透過法院公證或其他方式,明確將雙方權利義務白紙黑字確定?

律師, 您好,
事實:
1. 先父於民國54年請人(甲先生)蓋屋, 給付工程款後, 甲先生捲款而去, 沒有完工, 因此先父說要告甲先生, 但沒有跟家人交代訴訟內容及過程.
2. 至101年9月先父彌留之際, 接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家人才知當初先父有設定甲先生六筆土地抵押權, 而該六筆土地經拍賣後, 先父被通知參與分配(A案), 且為第一順位.
3. 甲先生於民國72年歿.
4. 先父於民國101年底歿.
5. 當初設定抵押契約已找不到, 只有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地籍資料中載明先父為抵押權人, 且地政事務所已銷毀15年以上之申請文件.
6. 本案的另一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乙銀行, 清償債務, 優先權為普通)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認為我們繼承人的債權有存在疑慮, 因此要我們舉證.
7. 乙銀行於分配表中債權計算起息日為民國72年.
8. 法院於乙銀行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後, 馬上又寄一封通知, 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要雙方具狀說明.
問題: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您好::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法院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通知您們兩造具狀說明
就是以地政的資料「認為您們是抵押權人」才會這樣通知
民法125:15年+ 民法880:5年 =20年 ;民國72年距今→ 30年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銀行不會撤告,銀行對您們提分配表異議之訴的目的,就是要將您們債權剔除,他才分的到錢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這問題太籠統,而且沒看過卷證資料,無法回答您

律師們好:
因近日有商標與著作權法的官司,愚婦實在不知該如何是好,之前有提問,也有律師回覆,但愚婦理解能力不佳,所以還是有一些問題,懇請律師們能提供寶貴的意見。
前有兩位律師建議愚婦提出合理懷疑,對方並不是原著作人(只是代理人),故無告訴之權利,並請對方提出「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
請問:「經過公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託書」是針對「著作權法」的部分嗎?若以上答案是肯定的,假設對方無「原著作人」的告訴委任書,關於「著作權」這一條我是否就可以過關?但是商標法還是得另外算帳?(若對方是合法代理人)
若只剩商標法的部分,檢察官是否會念在愚婦確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誤闖法網,而網開一面,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
最後,由於愚婦不善言辯,緊張之時更會語無倫次,可否再開庭前先擬好「答辯狀」,對愚婦會比較有利呢?而「答辯狀」之內容,除了替自己辯解外,可否對原告提出合理質疑呢?







律師好,因我常時間在陸,對台辦事資訊不是很清楚,現在陸打離婚官司(另一半為陸配)...
有3件事情請教:
1.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這類資料,隨便人都可以調出來嗎?
事情是這樣,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卻有我的房產(建物/土地)資料,出自新北市中和事務所,調出我古亭地政事務所資料(我房在這)!
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可以告新北市中和事務所的人嗎?資料內有顯示主任與列印人員姓名...
這算洩密隱私嗎?沒經過我本人同意申請的.
2. 文書公證!我陸配(一直沒在台北,都在大陸)就是把我建物/土地登記資料.一樣順利在台北公證後來到廣州公證處.正本已經到了我大陸這!
台北公證處(這是民間公證人),不是要我本人授權書嗎?或本人親辦!!為什麼這樣資料可透過海基海協到大陸?
3.公證我台北房產(建物/土地)資料,我如何在這邊提供,這資料是"不正當方式公證疏失,無效文書"?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