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您與對方之買賣契約如何約定,解除契約條件為何,是否需要催告履約,或如何請求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民法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第281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依您所述,您與朋友一起合租房子,應係兩人共同負同一債權債務之情形。那首先要釐清者為您們之間之關係是否係連帶債務人。如係連帶債務人今房東免除您朋友的債務時,依上開法律規定,您亦免除您朋友應分擔部分之債務,且依民法第281條,您清償連帶債務後,得向您朋友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及自免責時起之利息。然若您與您友人非連帶債務時,即應各依自已與房東間之契約負責。

11月16日下午透過某知名房屋簽約買下權狀為兩樓的中古屋,並交付10萬現金及簽下20萬本票,傍晚由左右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處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
(在三樓加蓋的房間中,看到的直立狀鋼樑是我的,牆壁是左右鄰居加蓋的,若是鄰居將牆壁拆除,我的三樓兩側只剩下鋼樑骨架)
我真是嚇了一大跳!於是立即請房仲及屋主來說明,屋主說他有告知房仲此事,並說三樓是加蓋不屬於產權範圍內,要我不得要求太多,而房仲卻說屋主沒有告知他,他也是前兩天才由鄰居口中得知。
三方協調多次不成,屋主說我不履行合約,就要拿走我的10萬現金,當作是給我的教訓及毀約後害他房子名譽受損的處罰,而房仲就只有說他也沒辦法處理決定,令我深受欺騙。
我於11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因買賣契約書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並於消保會填寫申訴。
辛苦存了錢第一次買房子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身心俱疲,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能取回10萬現金及20萬本票? 請幫幫忙,謝謝您!


不小心進入香港的一個色情網站
可是手機剛好當當的
誤按我已18歲及我同意 及一個影片 等手機恢復正常,才發現顯示已成為會員
可是我都沒有填任何個人資料
然後他要求我在三日之內匯款過去
好怕她從我IP上搜尋 找上門
我寄了e-mail說要徹消會員
可是我查知識+
有網友說他寄e-mail過去 要求他將他退出會員
對方告知他無法將他退出會員
除非他匯款過去 他才能將我退出會員
否則不匯錢過去 他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怎麼辦?匯錢嗎?
還是是詐騙集團?
網友寫對方說他若無匯款 是他違反條約在先 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他又問 那有無毀約金 或其他辦法
他回他 本公司不收取會員費以外的費用
這些是詐騙行為嗎?
如果不報警可以嗎
因為不想要讓家人知道........,好可怕
對方說一開始網友按了我同意 即是同意他們的條約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怎麼辦?可以不理他嗎
請幫幫我


我有遇到類似的狀況
想請問版主
這件事情目前的情況是....?
對方有主動找你嗎?
3天過後有怎樣?
我昨天遇到的...所以很緊張
聽你的敘述覺得應該是同一個網站
想知道結果?

不小心進入香港的一個色情網站
可是手機剛好當當的
誤按我已18歲及我同意 及一個影片 等手機恢復正常,才發現顯示已成為會員
可是我都沒有填任何個人資料
然後他要求我在三日之內匯款過去
好怕她從我IP上搜尋 找上門ㄛ我寄了e-mail說要徹消會員
可是我查知識+ㄡ
有網友說他寄e-mail過去 要求他將他退出會員
對方告知他無法將他退出會員
除非他匯款過去 他才能將我退出會員
否則不匯錢過去 他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怎麼辦?匯錢嗎?
還是是詐騙集團?
網友寫對方說他若無匯款 是他違反條約在先 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他又問 那有無毀約金 或其他辦法
他回他 本公司不收取會員費以外的費用
這些是詐騙行為嗎?
如果不報警可以嗎
因為不想要讓家人知道........,好可怕
對方說一開始網友按了我同意 即是同意他們的條約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怎麼辦?可以不理他嗎
請幫幫我

回覆 珊珊 的發言內容:
我也遇到了,因為一時好奇,現在非常煎熬。一樣是沒有填寫任何資料,但有回mail給對方,希望取消,但對方亦回覆無法取消。相請問真的後續沒事了嗎?
不小心進入香港的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其他親屬不可以取代您姑姑同意,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大樓住戶,因為管委會需要架設基地台增加大樓資金,當時管委會無法用大樓名義申請架設,故徵求住戶誰願提供個人資料並給一些酬庸,所以我就提供我的個人資料,並有簽切結書以一年一簽的方式,於是管委會以我的名字與業者簽五年期,後續每年都有簽切結書,後來第三年的9月我要準備賣房子搬離大樓,有告知管委會我不再繼續提供我的個人資料,請管委會再找其他人,11/1就是我提供個人資料的最後一天,10/31我還提醒管委會趕快找人,不然我會提告的言語!如今要過一個星期了,都沒給我消息?另外我曾經連絡過業者,業者說可以換立約人,並不會影響提前毀約的問題,5年約期還是存在;為何管委會慢吞吞的,不就是變更立約人,人有這麼難找嗎?
請問這樣算不算是非法取得我的個人資料,我可以提告嗎?若真的告了,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聽說管委會以立約人是我與業者簽五年,並不想找人頂替,硬是要我到約滿為止)如果管委會用這個方式綁人,請問我可以用我立約人的身分更改租金存入的銀行帳戶嗎?(合約書的帳號是大樓管委會的帳戶)

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人,本身出生於香港,所以有香港身分證,
幾年前簽約給香港某知名大娛樂公司(甲方),今年9月已跟甲方公司正式解 約,而合約內容當下也請甲方律師部的同仁跟我解釋此合約的內容,他們說這份合約,就是我簽了公司蓋章之後我就可以隔天在外面,簽給其他任何一間經紀公司,和做我想做的事情 (包括幕前的演藝事業),但是因為時程太趕所以沒有等到公司蓋完章拿到副本就離開香港了。過兩天之後我的經紀人使用微信告訴我說已經與甲方公司正式解約了,而他說合約已經蓋章了甲方公司程序都走完了,解約副本在他身上,會找時間拿給我(這些他說的都有證據),但是一直推拖,事隔一個月才跟我說甲方公司將合約收回,所以這合約公司並不會承認。
我想請教律師,以此情形是否在我沒有拿到副本的情況下,合約依照法律是成立的?就算是甲方公司任意收回且不承認? 而在之後如果我跟其他公司簽合約,甲方公司是否會依照未解約的情況下告我毀約?
而我的經紀人他未經我同意就將副本還於甲方公司,請問法律上他這樣的行為會有觸犯到什麼樣的條例嗎? 還有一般在台灣可以寄存證信函去香港嗎?因為上次我詢問郵局他是說只限國內存證,國外他們不存證,而真的到時他們收到函之後不回應我的話,我是否真的要跟他們打官司?而如果他們真的不承認,我是否真的束手無策了呢? 非常改謝您的時間
謝謝
吳致毅




請問一下,因為之前奶奶過世時大家討論結果所有人拋棄繼承,我爸爸有繼承到375契約土地,最近我們的地主把他賣掉了,所以我們有拿到土地的那些錢,就因為我叔叔他知道有賣土地這件事情~來跟我們說她也有一份!可是我有拿資料給代書看他確實拋棄繼承了~至於我爸他那天來找他盧而且來我家大小聲~我爸就說只能50萬給你,可是我爸實際上沒錢啊~因為那些錢已經繳房貸與車貸也剩下不到50萬~我叔叔有去申請地方法院調解~說因為我爸要給50萬之後又毀約~這樣能成立嗎? 我叔叔他們都已經拋棄繼承,就因為我爸說要50萬就能這樣提告?因為事後我爸反悔是因為他書面上提到我爸信用不良,所以叫大家都拋棄由我本人是他的姪子繼承~他迫於無奈只好拋棄~!可是去代書那邊要簽字跟蓋印章也是他自己去的~沒人強迫他一定要蓋,簽字~代書那邊也有寫得很清楚他拋棄所有繼承,他不可能沒看字就簽字跟蓋章吧~何況代書也會告知她說那是要拋棄繼承,這樣口頭上說50萬我們也沒跟他簽字以及有書面上簽約~土地也沒他的名子,他已經全部拋棄我們也有證據證明我爸不給他50萬可以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96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若您能提出證明鄰地所有人之其越界建築而無異議,鄰地所有人即不能請求拆除,或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合理之價金由您購買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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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102年加入"中壢某健身房"的會員,今天103年9月12日了,因為我目前都在工作的關係也沒有甚麼時間可以去健身房,這情況已經持續快二個月,所以我現在想終止合約。但是,我看了會員終止的合約上說:契約終止時,本中心依下列方式退款:A.所有已繳之入會費、手續費$6888不得退款。B.將"會員已繳之月費"扣除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定型化契約)後退款,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後來,我問了一位在這健身房的專員,我說:如果我現在要終止合約,毀約金大約要付多少?專員回答我:好像要3、4萬,然後又說了:使用月份(我已使用12個月)乘2+6888手續費。後來我在想是不是使用月份(12)乘2再乘上月費1388再加上6888手續,所以我算了之後我的毀約金要付(12x2x1388)+6888=40200...,這有沒有搞錯...有這麼多嗎?
我的約期目前狀況:
1.會員已使用12個月(1年),每個月都有繳2145元費用。
2.總合約費用為50968,會員約期為3年,每月費1388元,第一次繳費已繳3776,剩餘費用是分22期,每期2145元,已繳11期。
想問問看專業:
2.上面會員終止契約A和B的意思,真的就像專員所說的這樣嗎?


律師你好一個朋友在做外匯, 有國外銀行可以放"銅仔錢"他放50萬美金在那邊, 並開放給朋友入股1萬美金以下放半年,年利率8%,一年 年利率10%,超過兩萬美金,年利率 12%,102年六月就已經有兩筆各5000美金,放在那邊八月,在增加到全部三萬美金(對方之前也都有開本票, 所以比較不擔心錢沒拿回)在對方拿回之前兩筆5000美金本票並開立新的8/20開始三萬美金寄放在那邊生利息, 當下的對話錄音如下 (以下為台語對話, 已經盡量翻成國語)對方: 今天8/20 (102) 因為國際轉帳 要到月底, 所以8/31 你要放幾年? 先一年? 我:好 對方:還是最少先兩年 還是期間你如果需要,你原則上先兩年,你若第一年若臨時需要, 提前跟我講就好,所以是104年,你就盡量這筆錢不要用到,這筆錢是在生利息的,之前兩筆門檻比較低,到8/30前,一個是6/30, 另一筆....ㄟ, 差不多一樣時間,所以到時候8/30, 這兩筆的獲利會先算完先給你,這邊先算給你,後面的(利息)就是一年一年領
(如有需要錄音檔,我可以E-mail提供)對話中明顯有口頭承諾第一年需要用到可以先拿回來如其口頭承諾,今年三月我已經提前跟他說第一年要先拿回來對方開始鬼扯說合約是簽兩年, 你如果毀約要付國外銀行大筆違約金而且是跟他的50萬美金統包在一起的大筆違約金(在簽約前根本沒有這樣說過, 而且根本不合理, 他自己放多少錢關我甚麼事, 而且有其他朋友也有放錢在他那邊生利息每個人的入帳時間跟完成時間都不同, 根本不可能是一整個統包)
還好當初有錄影錄音, 看了貴網站的一些爬文, 知道有口頭承諾這樣的錄音錄影檔可以對我現在要回錢有幫助嗎?請問對方這樣是算背信?還是詐欺還是. . .我可以有甚麼樣的法律途徑拿回錢? 或是申請假扣押?對於這樣沒有誠信的傢伙, 已經不放心把錢放在那邊麻煩協助, 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本來是約好要簽約,應該會有契約書的
但是她說太忙忘記準備,所以先用紙代替
我當時也沒想太多就說好吧
就這樣過了一個月
到了八月,我想說應差不多該繳房租
他說差不多4500左右~
我當時嚇到 怎麼可能這麼多
他說 房租3500 水費150加電費總共4500左右
大概準備5000應該可以
如果照她說的來計算,不就代表我的電費是850
我冷氣開不到一小時,這樣就850 是怎麼了?
我一直追問單獨的電費是多少 房東卻說不知道 又說我冷氣用很多
後來我去問別人找到電表 看到我的電表去計算
我的電費才兩百多塊 哪來的850
我想問清楚所有 這些事情真的太奇怪了
2.這樣我沒有把約住完 我算毀約嗎


有租約的糾紛想請問,8/4看房子的時候其實很猶豫,但房東一直說如果我不馬上簽約,等下房子就沒有了,房東拿著筆一直等我簽,但我有表明我身上沒有錢無法馬上付押金,但房東要我先簽約,然後看我身上有多少錢,所以我先拿300元給他,押金會再扣掉這300元,等發薪水,再付剩下的押金給房東,於是就簽約8/15入住!回家後,印象中記得在網路上看房間是有兩個大窗戶,跟今天房東給我看的格局是不太一樣的就馬上打電話給房東,但房東未接,所以轉打給房東太太(租屋網留的主要聯絡人)跟他說明,網路上有寫兩間套房,兩間雅房,但今天我只看到一間套房,不是我原本想要看的雅房,所以我需要考量我的需求,如果確定不要,會打電話通知,300元就當作我簽約又毀約的賠償房東太太有說好(有錄音),今天早上傳簡訊給房東先生,確定不租了。但房東卻要我一定要履約,一定要去住,如果不住要我將剩下的押金匯給他才能解決合約!回到網站上看見房東還是發布同樣的資訊,感覺有點受騙,請問我可以堅持不付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明知有報拆通知,卻未告知您,可能涉及詐欺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賣方及仲介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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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在實務上屋主通常會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針對房屋是否曾接獲報拆通知填載,又若前屋主產權持有期間內曾接獲過報拆通知,但又於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填載未曾接獲過報拆通知,則有詐欺之犯嫌,故您可委任律師對其提出詐欺告訴。
然若報拆通知之範圍不大,則您僅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依範圍減價),尚難可直接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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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先述說一下大概的事情經過
首先是在6月底時XX電信打給我說,我可以進行手機換約的動作, 但是我當時是在忙碌中, 不過因為不好意思掛斷就聽他把話說完, 但是其中因在不了解合約內容的情況下口頭上答應了合約, 事後他把換約的新手機寄到我家,我簽收後想說到由於在七天內想在門市進行退約的動作, 但是他們說這種合約在門市上是查不到的,必須要聯絡當時交談的專員進行退約, 因 7/3拿到手機 7/4號我就有去門市查詢跟撥打電話詢問, 但他們的專員因滿線中所以我無法做退約的動作, 之後7/14後我又一直去撥打電話詢問到了7/17才打進去他們的客服詢問, 但他們以超過退約期限讓我不能退約 不需要以毀約來做處理, 請問這種口頭的合約是成立的嗎?! ps : 他們一直重複說有電話錄音, 一直說名是我答應過了
請問這種狀況, 有辦法做處理嗎? 是否要有書面才算成立?



請問~
我前男友因債務問題.當時用買賣方式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當時他的房貸212萬.因當時他缺錢.過戶到我名下時~以我名義貸款265萬.清償他之前房貸212萬.剩餘53萬.有匯款紀錄約26萬替他清償其他債務.剩餘27萬是分別領現金給他.分手後簽了一份合約書和約內容貸款265萬.他將分期每月繳納房屋貸款1萬5千.20年期滿後.我將無條件歸還給他.如有任何狀況.雙方必須一同處理房子買賣..
但事後他又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內容說是以假借名登記.212萬的部分他知情.另外53萬部分他說是我花掉的.要我還給他~我也回了他了一封存證信.告知請他出面與我談論事實.但他卻避不見面.房貸部份也開始沒有正常繳納..我為了自已的信用一直跟朋友借錢來付貸款.我實在撐不下去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也放棄繳納貸款.因而讓房子法拍..我會再被他用其他名義告我嗎?例如侵占.毀約....我實在很苦惱!!我已經兼任2份工作~還是還不起!!我到底還要撐下去嗎??

請問~
我前男友因債務問題.當時用買賣方式把房子過戶到我名下!當時他的房貸212萬.因當時他缺錢.過戶到我名下時~以我名義貸款265萬.清償他之前房貸212萬.剩餘53萬.有匯款紀錄約26萬替他清償其他債務.剩餘27萬是分別領現金給他.分手後簽了一份合約書和約內容貸款265萬.他將分期每月繳納房屋貸款1萬5千.20年期滿後.我將無條件歸還給他.如有任何狀況.雙方必須一同處理房子買賣..
但事後他又寄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內容說是以假借名登記.212萬的部分他知情.另外53萬部分他說是我花掉的.要我還給他~我也回了他了一封存證信.告知請他出面與我談論事實.但他卻避不見面.房貸部份也開始沒有正常繳納..我為了自已的信用一直跟朋友借錢來付貸款.我實在撐不下去了!!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也放棄繳納貸款.因而讓房子法拍..我會再被他用其他名義告我嗎?例如侵占.毀約....我實在很苦惱!!我已經兼任2份工作~還是還不起!!我到底還要撐下去嗎??

以下為小弟情事敘述,抱歉,為詳述所以長了些,有勞各位協助指導
前因:小弟住於某社區之一戶(後簡稱A戶),但喜歡社區另一個格局的屋子(後簡稱B戶),遂向某房仲業者表示購買意願,只是本身有貸款壓力,就跟仲介說要能賣掉A戶我才能B戶否則無力購買,仲介答應後就開始簽立他們的合約書,A戶簽專任委託銷售合約,B戶簽購屋承諾書」,並於合約內之其他約定事項中註記:「若B戶售與他人則A戶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失效」,以「牽連」兩戶之間關係。
但因A戶因為都在居住中,並非空屋那般好賣,賣了數月都沒結果,期間,仲介端不斷以B戶有其他人出高價要買、原屋主想提高價格或斡旋失敗等原由,重新要求重寫B戶購買合約(因原內容有定預購買之價格,說要提高屋主才願意賣),更改次數1~2次,另外,為減輕可能的壓力,跟房仲溝通後與B戶屋主(投資客)協商先行入住,同時搬空A戶利於銷售,原屋主同意後即照規劃進行。
狀況一:先行搬入住A戶後,發現A戶於不定時段會發出嚴重的低頻噪音,這種發生未知範圍的銷售過程我們當然不能接受,故要求仲介應有解決之道,反應後仲介說前屋主說不知情(為投資客,沒住在那),房仲說是中古屋難免有瑕疵,且這不算是「重大瑕疵」又不算保固,所以屋主無責任問題等種種說法帶過,為保障我方權益,當時給仲介尾款的費用就先扣下,並說服前屋主也扣下給仲介端之服務費,說服前屋主的理由無他,兩方都願支付服務費用,正因為是服務費用,所以要求仲介端尋求解決方法(因為仲介端也提了好多解決方式),前屋主同意後於該仲介服務處與該負責人、房仲員等人面前簽訂約定,待B戶噪音問題解決後再由雙方支付服務費用(當日簽約時是代書前來交屋時一同協議)。
狀況二:由於先前B戶合約有更改過之狀況,我方"數次"要求應連同A戶一起修改,但回答總是要問問、有困難、公司不太能同意等等理由一直拖延,並以合約條文要求我方務必遵守,因為前開B戶的狀況加上這件事件,該仲介的心態明顯只為銷售利益,小弟雖然非常氣憤但礙於合約卻也無可奈何,然前述有提及於合約內之其他約定事項中有註記:「若B戶售與他人則A戶之專任委託銷售合約失效」,由於B戶為小弟太太的姐姐購買(因其與我們同住,經濟狀況OK所以他先買下讓我們好換屋),所以小弟就先行告知仲介端在未回應我方合約修改要求前,不再給予帶客戶來看屋的權益,並經由朋友端將A戶售出,但未過原仲介專任委託書的6個月約定(售出時為5個月又3週,只差一周左右)。
對方出招:該仲介於近日先寄存證信函給小弟,要求小弟一、付扣押之服務費(但沒提及屋主,懷疑仲介與屋主先行協商並毀約),以及二、賠償A戶的違約金近百萬。
到此,小弟並不理會,因為第一點部分有與前屋主簽訂在共同檢視噪音問題解決後再支付,第二點部分也有B戶買方為他人時,A戶委託全失效的協議簽訂。過了約2週後小弟就收到「新北地方法院」通知(共兩封),針對第一點要小弟前往板橋民事協議庭,第二點則是要10日內提出答辯狀(為什麼前封不用),以上。
請求解答與協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積極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噪音問題是否為物之瑕疵,可主張減少價金等,仍須視您是否有相關證據得加以證明之;又關於是否違反專任委託銷售契約部分,應視您陸續修改之合約內容定之;您可出席調解委員會與對方調解,並準備答辯狀,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針對對方主張答辯之,您亦可委由律師出席調解為您談判,並撰寫答辯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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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承包商有違反契約之情事,可依契約規定,對其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目前您可先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給廠商,請求廠商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廠商仍拒絕履約,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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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專業的律師您好:
有一個狀況想請教您:
最近在台中看了一間房子
103.04.20在A房仲下了斡旋買480,斡旋期間4.20~4/30 24時,屋主有簽回還沒敲定時間簽約
103.04.29 B房仲告知該物件可以談更好的價格,所以以太太名義出斡旋賣470,屋主同意,並邀103.04.30早上11點簽約並已由買方我的名字簽約完成
Q1:請問.... 在A房仲所下的斡旋金可否退回???還是須被房仲拿走,因為於103.04.30 21:00與A房仲討論,A房仲聲稱,我們雙方毀約在先,且屋主於斡旋期間將房屋賣出去,房仲有權利對屋主提告??故須將斡旋金賠給房仲?故要求我們簽名,拿走那2萬元請問這合法嗎???
Q2:以這樣狀況...應該是雙方都同時毀斡旋約....所以....依契約上寫的..應該是買賣者雙方.錢該歸房仲???感覺被房仲給牆騙走了這斡旋金
謝謝您們耐心地看完,懇請您們專業的解答...謝謝您

在此議價契約中並無提到相關事項,請專業的您們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議價之條件:
二、委託期限屆滿,乙方議價未完成時,議價金於三日內無息全部退還,不另收取費用。
三、議價完成後,議價金轉為購買不動產訂金之一部分,甲方應於三日內補足購買總價款百分之
五以上現金為訂金,並於乙方指定時間、地點與賣方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得藉故拖
延。
四、議價完成後,若甲方違約或不買,則議價金悉由賣方沒收,絕無異議。
五、議價完成後,若賣方違約不賣或不依約履行,則議價金由賣方加倍退還甲方,契約解除。甲
服務報酬:
一、甲方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同時,應以現金一次支付買賣總價款百分之二服務費予乙
方。
二、於委託議價奇蹟屆滿後三個月內,甲方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逕與賣方成交者,
仍應依誠信原則支付乙方前向所述之報酬。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仲介成交者,不再此
限。

條件: 可養寵物
我付下訂金2000元並約定日期簽約!(介紹成交費是9000)
並交代簽約時不需要再跟房東詢問此事!
一共附了押金36000加第一個月租金15000!加仲介介紹費尾款7000
所以是58000元整!
但簽完合約後房東補充 1室內禁菸! 2禁設神明廳! 3嚴禁有任何異味!
1要沒收成交費是9000! 2要扣15000的毀約賠償金!一共是24000元飛了!
於是我私下打給房東詢問此事!房東卻回應從頭到尾都沒收到解約通知一事!
此時我跟房東說明解約是因為寵物問題!房東回應房子也禁養寵物喔!
房東說當初委託時就有強調過禁養寵物.室內禁菸.禁設神明廳等條件!
所以房東也同意跟我無條件解約!因為合約不符合我們雙方之條件!
請問現在仲介是不是因該無條件退回我支付出的所有金額!!


您好,所謂不舒服的話是指什麼,如果只是個人單純覺得不愉快,這不見得會構成犯罪,所以還是要看具體內容。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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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廖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請問我該如何進行救濟,我已申請了4次出國工作申請,都用各種不同的理由打回票了,我還有機會嗎?能上法務部疏情處做陳情嗎?成功機率高嗎?


1.假釋期間要出國 要核准機率可能是不大的 畢竟沒辦法達到監督的目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律師你好!
本人今年四十二歲,民國八十四年曾因精神耗弱犯下搶奪未遂刑事案件,在新店軍事監獄服過十年的刑期,假釋出獄後,面對生活的艱難與良心的譴責,一直不是很願意面對家鄉人異樣的眼光,在尋求父親的支持下,抵押了老家房子,自行創業,第一次創業由於經驗不足慘淡收場,血本無歸,更欠下了一堆債務,面對如此難境,選擇了到大陸去闖盪的想法,在經過花蓮軍事檢察署檢察官與書記官的瞭解與溝通後,同意到大陸創業的申請,這一去就是七年,七年中我與軍方的檢察官書記官們,透過固定的聯繫方式與保護管束的報到寬限,讓我在中國市場有長足的收獲與進步,正當中國的市場處於萌芽階段,七年辛苦的代價終於看到了曙光,但在一?二年九月由於台灣的憲法解釋,撤消了軍事檢察署,而我的保護管束的觀護權也移交到了花蓮地檢署,在之前還跟軍事檢察署的雷書記官通過電話,尋求報到時間的延長,一○二年十一月接到花蓮地方法院陸股觀護人老師的電話(此時我人在廣州)要求我十二月必須回花蓮地方檢察署報到,于是我安排了第一次回臺報到的時間安排,在第一次與廖老師的見面就遞交了海外工作的申請書與工作證明,請求老師能夠轉達給檢察官辦理海外工作的核准,老師在對談中對我提到了幾點令我憂心的事,第一出國申請不一定會准的,第二點報不報到你自己決定,反正你不來我就申請徹消你的假釋,對于觀護人廖老師的工作負責態度,由衷的敬佩,由於此次回台沒有接收到太多的報到資訊與準備資料,從廣州到桃園,從桃園到花蓮,花蓮到玉里,來回奔波就為了廖老師要求我必須先回管區報到,我心想我都假釋出獄近九年了,剩下一年五個月就假釋刑滿,怎麼還按照剛出獄的標準來對待我?
也許是行政上的要求不同,我馬上又回到玉里警局進行報到手續,又驅車趕回台北趕回廣州的班機,第一次就這樣的在奔波中結束,但在我心中也埋下了不安的種子,擔心我的海外工作申請會被拒絕,在得知出國工作申請被拒,於是安排了第二次的報到行程,我又從廣州趕回了台北,把在廣州的公司行程與業務都暫時停擺,安排了往返行程,沒想到的是這一次的報到卻是讓我晴天霹靂,這一次的報到廖老師直接告知我,你必須按照剛出獄的假釋犯標準進行密集管束,每個月報到二次,還有目前你已被地檢署函送出入境管制局限制出境,地檢署將對你在六月期間每個月進行二次保護管束,一切按照剛出獄假釋的標準來執行,接受教化與改正,而目前陳情人已假釋出獄八年七個月,地檢署的標準我在九十四年假釋出獄時也已按照保護管束的安排進行報到,難道因為保護管轄單位變更,一切都必須重新再來?那是不是由軍事監獄移至司法監獄的軍事犯人所有處遇也要重新來過?一國怎能有兩制,這是當初大法官釋憲軍法違憲的最大原因,如今釋憲案通過,執行方式卻還是一國兩制的方式?
在未接收到限制出境的命令下,我倉促由廣州回到台灣,隨身只攜帶了一天的換洗衣物,由于擔心八十七歲老父的操心,這次被限制出境後都是住在姐姐家中,未敢讓父親知道此一事情。
目前廣州的事業由我與太太兩人經營,只是租了一間二房二廳的小住家,主臥室當做是平時休息與睡覺的地方,客房是辦公室,客廳則是商品的儲物間,在如此克難的環境,并手抵足在廣州拼博了七年時光,我與太太分工明確,我主要負責商品的測試與生產,產品包裝設計、文案撰寫、合約簽定與談判,出差到內地各省進行合作方的教育與訓練(我公司主要是從事保養品與醫學美容產品的銷售),還含了辦公室的電腦維護、貨品的搬運、客戶的交際等,太太則負責一般經銷商的維護、財務管理、倉庫管理與其它煩雜小事等,相當于一個小規模公司員工的合体,相當辛苦,跟我熬了七年到如今好不容易將台灣的欠債還清,並能讓父母生活品質進行些微調整,卻在我與太太投入這幾年的心血,準備大展拳腳之際,遭遇到了這些困境,讓人措手不及,連工作都無法進行交接與教導太太,現在太太面臨崩潰邊緣,每日憂愁滿面,公司業務停滯不前,(產品無法驗收交貨,工廠生產無人進行洽談與調整),而先前商洽已久的客戶,將于三月進行合作的洽談與合約的屨行,這都已是一○二年已安排好的工作,如今這些客戶無法見到陳情人,合作案必定告吹,甚至必須賠償毀約的後果,並無力再支付台北與廣州兩地房貸,陳情人的財務及信用即將瀕臨破產,也對我與太太的未來進行無情的殘害,這是一個毀滅性的消息,妻子在接到消息時,也哭著說,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我們已經很努力想要好好生活,好好做人,以後好好的回饋社會,好不容易站穩了腳步卻要把我們推到深淵中,還讓不讓人活啊!一旦經濟上沒有了收入,面對不止是巨額的債務,連帶牽連到了父母的生活費用,這讓我情以何堪如何面對老父老母,而我們的未來與希望在那裏?
憲法是國家最高的法律,憲法中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那為為何我連基本的生存權與工作權都毫無申訴的機會與管道,目前大法官都已經釋憲,說明以後監獄受刑人可在申請假釋被駁回時,可提出異議並要求說明,在監獄中尚有此修法後的人權制度,那為何假釋出獄後,若是遭受到觀護制度不合理處置時,卻沒有任何一個申訴管道,令人無助沮喪。至少目前我感受深刻,而在社會上所有更生人有心改過時,往往要提出更大的勇氣與努力才能有基本的尊重與人權,尚且還談不上與平凡人一般,只要知道我們有前科記錄,投射在身上的眼光都是刺痛的,我們因為犯過錯,所以我們自卑,或許在許多人眼中我都是有一大片的污點,是個隨時都存在危險的一群人,但我們努力把污點美化成花朵,讓所有過錯都能透過努力生活進行彌補,來達到社會的認可與公平的對待,但好像我想錯了,我永遠低人一等,在人們眼中可以隨時消失的,不過這也只是罪有應得,我只希望我能得到合理與司法公正的對待,這一切只源自于我只想我與身邊的人有尊嚴的生存下去。
目前出國申請被拒的理由,透過與觀護人洽談,分析有幾個重點
一、對我的目前狀況不瞭解,以為我是個小公司老板,公司內有員工可以執行公司正常運轉,公司可透過電話進行營運。但是大陸事業就只有我與太太兩人在經營,兩人是老板,兩人也是員工。
二、對我以往在軍事檢察署的報到記錄不滿意,認為有違規情形,所以必須密集進行觀察與管束作業。我在軍事檢察署進行保護管束作業時,因為在廣州工作,往返台灣的費用太高,所以每年只到報到一次至二次,這些都是經過軍事檢察署同意都才這麼做,至于報到記錄上的不完美,只是軍事檢察署按實登記,不能依照地方檢察署的標準進行衡量,而且最重要的,我並沒有因報到次數的減少,或書面報到的不準時,而受到軍事檢察署的處置,我在軍事檢察署保護管束期間並無任何的違規記錄,這些誠屬我與軍事檢察署之間的協議與默許的協助幫忙,怎可按以前記錄來追溯我的過錯?另外,依保安處分規定,假釋出獄滿六個月可做出國申請,為何還要我觀察六個月後,再依照配合情形與報到情況進行審核?
三、花檢署認定我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一○三年一月六日,通知報到不屨行,實為重大保護管束缺失。我于一○二年十二月四日自廣州第一次回台灣進行保護管束報到,接觸到廖品涵老師的當面告知,並書寫在報到手冊上一○三年元月六日進行第二次報到,當時期還未告知每月須報到二次的密集保護管束規定,十二月四日報到後,第二天就按照行程回廣州繼續工作,沒想到十二月中父親收到地方檢察署公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進行報到,我在軍事檢察署的核准出國工作申請期限是至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文上書明每三個月報到乙次,雖然案件移交地方檢察署,但身為國家法治人員不應該使法令指示產生混淆,讓人無所適從,在我回廣州後又再次要求報到乙次,廣州往返台灣的機票可都是血汗錢,怎麼能這樣就浪費了?再則父親年事已高,對公文的敏感度不夠,我也未接到任何人通知說十二月二十日必須回台報到,而且觀護人也明確知道,我需要回廣州(所有一○二年十二月四日報到流程,觀護人對我說全程皆有錄音錄影),並于一○二月十二月二十四日左右來家中到訪時也支字未提為何二十日沒去報到乙事。在我一○三年一月六日報到時,也未針對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未報到的事由進行提問,事後卻在我第二次遞交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書狀時,列表在記,令人感到嗟異!
四、地方檢察署認為我是新進保護管束人員,初期必需熟悉,以能充份瞭解與掌握我的狀況。
我非常希望有機會能將這些事解釋清楚,可是每次在報到期間話一出口,就得到觀護人事不關己的回應,(你想怎樣做就怎麼吧!我已做告知!)申請與檢察官當面報告,也未能獲許,很想親自對檢察官說明清楚,並非常渴望知道,為什麼執法人員要把我辛苦努力的成果毀于一旦,為什麼能夠冷漠的看著報到的被保護管束人不說一句勉勵的話?還要處處設立讓人生存不下去的障礙?為什麼要毀滅我折磨我與我的家人,究竟是顧慮我那方面會違法?還是只是按列必須如此?那我需要怎麼做?才能享受最基本憲法保障的人權、工作權、生存權力?還是憲法的效力不包含更生人?
我只請求現在能給我請假十天的時間,回廣州處理公司事務,現在公司一團亂,已付錢的廠家已開始要求出貨,工廠要求進行產品、包裝、設計的驗收,這些事我必須回廣州當面交待清楚,將已經約定必須執行的工作做妥善的安排。後續已經排訂的展覽會能夠出席,北京、上海、廣州、石家庄,每次展會給我一周的出國時間,讓我能把已經安排好的工作,已經花費的費用得到合理的效應,並挽救賴以生存的工作機會,如果地檢有任何擔心與疑慮,我可提出擔保金與擔保人,做為請假出境期間工作的擔保,甚至可安排在台灣期間進行社區勞動服務,以彌補請假未在台灣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