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完全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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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必須要以「無故」、「入侵」為重要前提,依您所述事實,您接受「外觀上合法」的委託人進行開鎖作業,本身並不至於構成「無故」或「入侵」等要件,應不得論以侵入住居罪。 此部分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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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或請求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與之前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請求扶養費之依據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之平均生活支出,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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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我是個單親媽媽,兒子是我帶大,因為,在外租套房,要賺生活費我選擇到養護中心工作,房租,孩子生活費,自己生活費,水電瓦斯,對我來說壓力好重,但我承受下來了,17年後我又在嫁了,於是兒子繼續在原來地區求學,並住在奶媽家,而我固定寄生活費給他。現今狀況是,我得了恐慌症,自律神經失調,頸椎腰椎退化。公公也離世,於是有留一筆錢,於是我就回故鄉買了房子(流浪半生真的渴望有個家)。兒子簽下職業軍人,並每月不固定時間寄固定匯一萬元生活費,但不知為何自從當軍人後從未回家,連急診也不聞不問,已經連續一年多不回家,不接電話,(,現任丈夫是看護都必須在外賺房貸跟所有費用)我想知道我能有何辦法讓兒子有空回家看看我,心真的很痛,我很想念孩子,但有法律可管嗎?



您好
以下是我父親因勞保局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想請問下列陳述,公司事合理的嗎,能有保障職災勞工做法?
我父親於103年10月4日判定為職業災害,但勞保局給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於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父親還有繼續申請往後之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由於父親主要受損地方為「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主屬於神經外科、次要物理治療科,且一次開出診斷證明為3個月,直到105年4月27日(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
父親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申請,當時未準備身經外科資料,只準備物理治療科資料,造成勞保在專科醫師審查有此判斷,但也在六十內提出補件且申訴文件遲到,「經臺大神經外科醫生判斷頸椎活動喪施,雙上肢及雙下肢仍遺有顯著運動障礙害且無明顯進步空間,研判已無進步可能,建議宜再休養一個月」。
公司同時收到此函,向要父親補足休假之程序,須補104年10月1日至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須補3個月部分仍然有法可以補足,但105年1月1日至105月5月11日,需補5個月根本無法補足,也向公司提出補假之問題,公司無任何回應與協助,也告知公司已向勞保局提出補件,最快也需105年6月初,才能有答復的,,上述公司在存證信函中尚未提出,公司依曠職為由,予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臺端於103年9月29日進行松毛蟲防治噴藥工作,因樹枝碰撞到頭部,身體項前頂到噴藥桿,反彈力到造成彭員脖子受傷,至「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經本公司103年41次幹部業務會議以職災處理,並以獲取勞保局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收到勞保局來函(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內文表示:臺端嗣以同一事故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即自104年10月1日起臺端就不得申請公傷病假,本公司人事管理員並於收文之後,多次電話通知臺端,105年4月27日起若不向廠務部提出請假,則應立即停止休假前來上班,也向臺端多次解釋本公司工作規則中有關請假之條文,並請臺端盡速依工作規則將請假程序補足,然至105年5月5日止本公司廠務部未接到臺端之請假申請,故邀請臺端於105年5月10日至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協商,當天本公司人事管理員當場也再次重申工作規則內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或一年內曠職(工)達十二日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且不發給資遣費;臺端也表示確有接獲通知,但因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尚需復健治療,所以無法上班,會盡快向廠務部提出請假申請。 臺端請假應規定辦理,不應任連續多日不出勤,無故不出勤即應視同為曠職,臺端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至105年5月11日間共計15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本公司特函知臺端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臺端日後行為均無任關係。 並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已將臺端之療健保、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以杜爭議。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您當初確實是有急需用錢的情況,而去年49萬元的債務到今天向您索求72萬本金,顯然已是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此部分有成立重利罪之空間,建議可擬具書狀詳敘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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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以刑事責任而言,您對於您所拍攝的相片是享有著作權的,若對方未獲得您的授權或同意擅自取用、甚至是修改,並將之置放於網路上供不特定人觀覽的話,已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此部分具可擬具書狀並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至於民事責任部分,可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請求對方附帶損害賠償責任,此部分可於對方遭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請求之(以此方法則不需要繳交民事裁判費給法院)。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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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男方代墊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男方請求返還;這部分建議追加於訴訟中。 一審判決若判由您這方勝訴,可以考慮聲請假執行(但在一審訴之聲明必須補上這一段、另也注意假執行要提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為擔保金),如此則可確保在一審判決後能取得一部分的請求金額;另外若法院准為假執行後,對方有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話,會涉及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到時候也可以據以提出刑事告訴,作為求償的籌碼。。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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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兩年前離婚了,由於父親外遇的緣故,我和妹妹是跟著母親住(我與妹妹都還在念大學);當初協議書上是說好父親負擔妹妹的保險費、我與妹妹的扶養費直到年滿二十五歲、母親的贍養費以及家中房貸(名字是我母親的,也就是現在我們住的地方),我父親有簽署本票。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父親以沒錢為由,不願意再支付保險費、母親的贍養費及房貸,扶養費的部分則是少一半(該行為約於一年半前發生)。這段期間也有與父親告知,但其堅持沒有錢支付所以狀況並無改善。 母親並不是很願意走法律途徑,因為她害怕父親跑到她的工作場所以及家中鬧。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我們這樣的狀況
一:如果走法律途徑是否可以申請到強制執行? (父親職業軍人退休後有再找了一份工作,所以我們認為他是不願意付錢)
二:如果父親前來鬧事我們能請警方或是什麼樣的單位提供幫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若父親來鬧,可錄音錄影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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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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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再針對雙方婚後剩財產之差額部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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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先以家庭生活費用的支出來作探討,依民法第1003條之 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在原則上應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所以不單是尿布奶粉錢,其他有「關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費用支出」、「及夫妻為維護共同生活所需之一切生活費用」,皆應由夫妻兩人共同負擔,因此前述的支出與費用,應公平地由兩人共同負擔,對方少負擔而由您承擔的部分,法院判決實務認為在法律上相當於您對對方墊付,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對方請求返還,且亦可要求對方在子女成年前每月負擔一定之費用,而前開分擔的酌定,法院或參酌夫妻二人的收入狀況、子女的需求並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年發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等綜合判斷。 就離婚事由而言,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裁判離婚是由共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等,依您提供的資訊,至多僅可能構成「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但最高法院認為這一款的適用必須有「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此不可僅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因此是頗為嚴格的,單依您所述的情況,而未有其他客觀上難以維持婚姻的情況的話,不容易構成此一離婚事由。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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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打擾,事情是這樣的,代我父親發問,還請多包涵。父親年輕時,曾是職業軍人,存了一筆錢在老家附近(屏東),買了棟房子,但因長年在軍旅生涯,而後至北部發展,鮮少回來查看自己購買的房屋,於是和祖父母提議,出租給他人使用,一直到了五年前,父親舉家遷回屏東,照顧祖父母,才赫然發現,左右兩戶鄰居,因違建把共通的排水管堵死了,原本以為是房屋設計不良,老房子,但後來到地政處,調了竣工圖發現,左右兩戶的確是違建,加高一層樓,也把原本的共通排水管堵死(Y字型的排水管,一頭在鄰居那邊,一頭在我們這邊,鄰居把他們那邊那一頭和底下出水口堵死。)以至於我們家排水不良,請問我該用哪些民法向鄰居提出我應有的權利?並如何書寫存證信函?該引用哪些法規呢?謝謝。

您好,我是被詐騙的當事人,事情是這樣的(日期2016.4.4):
在某個聊天室認識一個網友,之後就約要見面,他說陪我2H收3000元,我當時因為好奇而答應了,到約好的地點後他就說請朋友打電話給我,打來就說為了保障安全不收現金,所以叫我去便利超商將3000換成點數然後把卡號密碼告訴他,我就照做了,後來他又說要證明我不是警察要查我身分,叫我查看提款後的交易明細上面有沒有什麼職業代號,我就說沒有(當時我不知道這是詐騙手段~上面是不會出現什麼職業代號的),後來又藉機問我結存金額有多少,我都告訴他了(現在回想才知道我掉入陷阱了),他就說這樣無法確定我身分,所以要我付保證金5萬元,也是換成點數告訴他,之後又告訴我公司規定要再給3萬5千元作擔保一樣換成點數(他開始威脅我說要對我不利),我當時不知所措所以就照辦了,最後他又打來說還要再給他3萬元不然要對我不利,我那時帳戶已經沒錢了(我才知道他當時為什麼要問我結存多少錢),後來談了一段時間後他說那把剩下的11000都換成點數給他,剩下的不足再去湊錢,一樣又說不然對我不利,我實在沒辦法了才跑去警察局,一共損失了99000元,警察說一般這種點數詐騙很難追回,之後跟警察溝通後才決定先不報案回家想一想,真的很後悔做錯了事,當時也因為急又害怕一步一步被騙...
請教以下問題:
1.請問詐騙案是刑事案件嗎?另外~事情都還沒發生我就被詐騙了我應該無犯法吧?
2.去報案後筆錄完之後會不會寄送什麼東西給我(例如通知或什麼文件)?大約會偵辦多久?之後有需要跑來跑去嗎(例如開庭之類的)?
3.同上,他會寄到哪裡?可否在筆錄時告知"所有文件"都不要寄到戶籍地,寄到我的居住地呢?(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這辦的到嗎??
4.以您的經驗這案件是否能追的到討回來我損失的錢?建不建議去報案?還是就只能算了?(怕白忙一場又麻煩)
5.唯一只能抓到人才有機會追回嗎?機會高嗎?(我有打去點數公司~他叫我報案~表示它們無法處理)
6.假設報案了,警方是否能保護我的資料不讓對方知道?或能保護我的安全?我怕對方對我不利
以上再拜託幫我解答並建議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或只能自認倒楣),拜託拜託~這筆錢對我很重要我已經沒錢可以生活了~很急~感謝!
如果需要當面說可以跟我聯絡(會員資料有電話)

你好:
依你所述,對方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屬於刑事案件,你若在聊天室散布援交、性交易訊息,被害人不會構成犯罪,但若該聊天室為過濾進入聊天室之人,可能會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罪。 警察機關若有需要會通知你前往詢問製作筆錄,協助調查,檢察官若基於偵查所需會通知你前往說明,並製作偵訊筆錄,必要時會請你作證,若順利起訴,法院會通知你出庭並陳述意見或作證。 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否能追回款項要看警察機關、檢察官偵辦之進度及方式,若能知悉行為人係何人,可以向其求償。 視具體個案而定,重點是要找到人,至於點數公司部分會依契約追究詐騙之人違約責任,但無法幫你求償。 起訴後對方若前往閱卷會知悉你的年籍資料。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是屬於刑事案件,而且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提告之後檢警機關就會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開始偵辦,您在提告之後是屬於告訴人地位,若開庭有必要由您到案說明,就會寄通知書或是傳票要求您到場,提告時當然可以以住所為聯絡地址。 如果您想要追回損失的錢,提出刑事告訴是一個方法,在檢警偵辦的過程當中,您有機會與被告進行和解的談判,就可能拿給所詐騙的金額,不需要再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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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待對方被起訴,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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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在fb創了假帳號、工作欄位也亂填填了一間A飯店(非本人工作地點)、最近和網友在網路爭執情形如下
我把比較有可能犯罪的段落打出來
……………………………………………………………
(上段略)
網友:原來你在A飯店當服務生啊、態度還那麼差
(他有點進去我帳號頁面觀看我個人資料)
我:像你這種來、我一定把你轟出去
(我當下沒否定我不是員工)
………………………………………………………………
整段吵架我都沒提其a公司名稱或直接公然毀謗A公司、
但我自認為站不住腳地方可能只有他們誤以為我是a公司員工時、
我說要轟他門出去(但是從頭到尾我仍然沒提及a公司名稱)
ps.但是網友她們點我名字進我fb帳號 是看得到a公司名稱
後來這位網友向A飯店投訴他們員工在臉書跟人吵架影響他們飯店名譽、A公司查證後當然沒有我這個人,但是,事後A公司去報警並用fb私訊警告我他們已經報警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原本就無假冒A公司員工跟人吵架之意 只是亂填職業欄跟網友吵架...被誤以為是他門員工,事後我也相當後悔
所以接到A公司網路的警告當下、我立即刪除吵架文章,並用臉書私訊給A公司道歉、稍晚更親自去電A公司致歉我職業欄冒充員工一事
本來根據通保法 11-1 她們應該是沒法查我fb的ip
但是因為我本人仍然覺得很歉疚 主動用我本人電話打過去他門公司道歉了
但...現在公司還沒回復我 我有點擔心他們會不會告我…我也已經打過電話去櫃檯道歉了…
請問我這樣會有毀謗或其他犯罪要件的成立嗎?
如果她們要告我告的成嗎? 我應該怎麼辦才好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是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各位律師好,我有先去查詢有關職災勞基法相關條例,但還是有不明白之處,所以才來這裡麻煩律師們可以給我一些意見。 我是醫療工作者,去年9/2日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後續有住院醫療的部分,原本申請職災,公司一直推諉不會申請過關之類的,申請下來也沒多少錢,遊說我不要申請,後來在積極的申請之下,我依舊成功的申請職災傷病以及醫療給付的部分,也順利的在2016年一月份,職災認定下來,勞保局審核為職業傷病。我自9/2急診,9/3入院至9/9出院,9/23向老闆提離職9/28提請書面離職成功,有鑑於車禍受傷後想說會有很長一段時間需要休養復健,醫師判定診斷證明書上也有載明我需要長期休養,所以就自請離職了。9/2過後,公司就未幾付薪資部分。 之前老闆也有說明即使有診斷證明書,她們也不認定事病假部分,硬說是事假,除非我申請職災認定過了,她們才會承認並且認定,病假是半薪或是職災全薪的部分,我的薪資假設是30000元,30000/30天=1000/天,老闆有幾付我9月1-2號的薪資是2000元,我現在要向他申請的是職災期間9/3—9/23共計21日的薪資21000元部分。 勞保已付職業傷病的給付額是8568元,所以我應當向公司申請全薪21000-8568=12432元,以補足全薪的部分。可是今天公司告知我,已去申請職業傷病已付,那個部份的申請也就是(未取得原有薪資)才能申請的,既然已經申請下來8568元,那麼公司可抵充也就等同於我的薪資補償,公司不需要支付我另外的薪資補償費用,這樣是對的嗎 ?? 也就是說公司跟我說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已經算是給了公傷假的【未工作期間的工資(薪資)補償了】,所以沒有必要給我那公傷假9/3到9/23共計21日的工資(薪資)12432元了。如果是這樣,那麼又有何謂的職災全薪補償之說 懇請律師們可以給我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應避免您於未準備之際,貿然出庭,避免遭對方激怒,於法庭上與對方爭吵,讓法官對您有不良之印象;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你好:
有關勞資爭議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家中長輩於民國94年間任職職業工會,先工會以代表大會決議現職員工改訂勞動契約為一年一聘,並降低薪資,又令員工切結60歲自動退休切結書,否則不續聘,這個部分經向勞工處申請調解,勞工處調解結果為改定一年一聘之契約違反勞基法規定無效並不得減薪成立,家中長輩期間繼續到工會上班,惟工會理事長多次以長輩向勞工處申訴為理由言語辱罵,並召開代表會要求長輩於代表會中跟全體代表道歉,並要求長輩書寫切結「不得頂撞理事長不得再向勞工處申訴,如再申訴及自動離職等」,如不切結即日起不用再來上班,我們認為切結內容違反員工權益拒不切結,於是理事長先以口頭告知不簽不用來上班,且本應於每月1 日發薪卻沒發給薪水,又於3月4日收到工會函表示長輩於代表會中侮辱理事長為由解聘3月1日生效。在此想問各位律師理事長如果想用勞基法第14條第2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規避給付遣散費,我們該如何處裡,現我們已向勞工處再申請調處,但是否需寄存證信函給工會表明不接受解聘,請各位律師幫忙,謝謝!


本人服務某國營事業.
公司年度員工健康檢查.是透過招標承攬醫院執行
由於我本身從是職業較特殊
是有關於潛水異常氣壓方面.
去年體檢醫生說我心搏過速.不適合從事這種工作.這兩年每次年度體檢過後.
這承攬醫院就在體檢報告要我去該醫院複檢.幾乎是所有心臟方面檢查都做過
我自己也去長庚醫院做檢查.檢查也是說我心跳快了點.無大礙.吃藥都不用
我去承攬醫院想看複檢報告.醫生說我需要在做進一步檢查.複檢報告才能評判.叫我去掛號
我去找護士小姐排檢查.
護士小姐才說你這健保局不給附了.因為間隔時間太近
我去告訴醫生.醫生一句搞錯了.馬上寫我的報告.做了一堆的複檢後
醫生評語
注意飲食.多做運動~~令人無言~健保不給附了怎就差別這樣多
今年
同樣劇本又在上演一次
複檢口頭問診.問完我問醫生有沒有特別問題.醫生回答沒事回去吧
結果
過了幾天收到一張員工複查追蹤表.上面醫生寫了4.5項問題.
特別註明
建議公司該人不宜繼續從事目前相關工作
要求去該醫院在做檢查.下面居然還有我的員工簽名.事後我旁敲側擊.才得知是醫生後來自己寫的.
因為醫生評語寫得很嚴重.我也根本沒看過.簽名也不是我自己簽的.就莫名其妙的讓公司2級管理
暫時停止目前工作業務.
叫我繼續去醫院追蹤檢查..也是經過一堆的檢查後.
我去醫院找醫生想了解究竟我目前狀況.醫生竟反問我.他耳聞我心臟有裝支架
問我到底有沒有裝支架.我被問的一頭霧水.我在這醫院做一堆心臟檢查後.反到醫生問我這種問題.難道醫生現在診斷都是用耳聞的?
隔2天公司開會.我追問醫生在哪裡耳聞這種謠言.希望找出說這話的人
醫生逃避問題.還用很嚴肅的口吻說.他當醫生不能問嗎
過程還有很多離譜的事情.在這就不多做闡述.
想請教
我因為這年度體檢.可能會被解雇或不續聘 .我因為想保有工作.只能吞忍很多諸如此類不公平的對待
我該如何自保應對
謝謝

本人服務某國營事業.
公司年度員工健康檢查.是透過招標承攬醫院執行
由於我本身從是職業較特殊
是有關於潛水異常氣壓方面.
去年體檢醫生說我心搏過速.不適合從事這種工作.這兩年每次年度體檢過後.
這承攬醫院就在體檢報告要我去該醫院複檢.幾乎是所有心臟方面檢查都做過
我自己也去長庚醫院做檢查.檢查也是說我心跳快了點.無大礙.吃藥都不用
我去承攬醫院想看複檢報告.醫生說我需要在做進一步檢查.複檢報告才能評判.叫我去掛號
我去找護士小姐排檢查.
護士小姐才說你這健保局不給附了.因為間隔時間太近
我去告訴醫生.醫生一句搞錯了.馬上寫我的報告.做了一堆的複檢後
醫生評語
注意飲食.多做運動~~令人無言~健保不給附了怎就差別這樣多
今年
同樣劇本又在上演一次
複檢口頭問診.問完我問醫生有沒有特別問題.醫生回答沒事回去吧
結果
過了幾天收到一張員工複查追蹤表.上面醫生寫了4.5項問題.
特別註明
建議公司該人不宜繼續從事目前相關工作
要求去該醫院在做檢查.下面居然還有我的員工簽名.事後我旁敲側擊.才得知是醫生後來自己寫的.
因為醫生評語寫得很嚴重.我也根本沒看過.簽名也不是我自己簽的.就莫名其妙的讓公司2級管理
暫時停止目前工作業務.
叫我繼續去醫院追蹤檢查..也是經過一堆的檢查後.
我去醫院找醫生想了解究竟我目前狀況.醫生竟反問我.他耳聞我心臟有裝支架
問我到底有沒有裝支架.我被問的一頭霧水.我在這醫院做一堆心臟檢查後.反到醫生問我這種問題.難道醫生現在診斷都是用耳聞的?
隔2天公司開會.我追問醫生在哪裡耳聞這種謠言.希望找出說這話的人
醫生逃避問題.還用很嚴肅的口吻說.他當醫生不能問嗎
過程還有很多離譜的事情.在這就不多做闡述.
想請教
我因為這年度體檢.可能會被解雇或不續聘 .我因為想保有工作.只能吞忍很多諸如此類不公平的對待
我該如何自保應對
謝謝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