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家也是...雖然樓上一開始不願意到現在說願意處理...(至少有半年了)
但一直用各種理由一直拖...一下說找的師傅沒來...一下又說要我自已先找人...
請問我該怎麼辦???



你好~去年9/9,媽媽騎機車載我去上班的途中,與另一人的機車因車距過近,車頭互碰(互卡),造成我們的機車不穩倒地,當時對方從我們的左後方直行而來(初步判定表是這樣畫的),當我轉頭看到他時,他的機車已經在我們左邊,且他的機車還不斷往右偏向我們(我們的機車在行徑中可能也有向左偏),我們還來不及反應,下一秒他的機車車頭就與我們的機車車頭卡到了,我們因此倒地,他則因車速比我們快,衝到前面紅燈後才停下來,迴轉回來。媽媽被送醫診斷後發現左手肘(粉碎性)、左手腕、左膝蓋3處皆骨折,右手腕則是脫臼,開刀開了10幾個小時,在事發當天,對方雖有打電話來,但也只是詢問我們關於機車強制險的部份,之後幾天也只有用簡訊與我聯絡強制險該準備哪些資料,並給了我保險公司承辦員的電話,說等媽媽傷勢穩定後再辦理保險險理賠,就沒再連絡,也沒過問媽媽的傷勢,更沒來醫院或家裡探望過,由於事發當時的路段並無監視器畫面(攝影角度沒拍到那),也無路過民眾的行車紀錄器或店家的錄影畫面可證明誰對誰錯,加上筆錄是分開紀錄(警方先做他的筆錄後,再到醫院找我們做筆錄),所以警方的車禍事故初故判定表上標示為:判定不出結果,經過了4個多月,在上個月底(1月),我們聲請了第一次調解,調解一開始,對方口氣就非常不好,說不懂我們為何要聲請調解浪費時間,當調解委員問及媽媽傷勢及醫療花費時,他們說年紀大都會(暗指媽媽受傷骨折吧),還說那天是他們運氣好,不然倒地的是他們,然後提到理賠,他們說要就機車強制險的20萬(可以幫我們申請理賠送件),其餘多的不可能,要我們不要想把責任都推到他們身上,他們不接受,說看我們主張的是什麼? 是要強制險20萬的理賠,還是上法院,若要上法院,他們沒時間,會委任律師等我們,最後調解就沒有結論 (對方很強勢,也不願意再調解)...由於下個月3/8就滿6個月了,我想申請車禍鑑定,但鑑定至少要2~3個月,等鑑定結果出來,也過半年了~我們應該也做不了任何事了吧,車禍鑑定會建議我們可先向法院提出訴訟,並在開庭時向法官申請車禍鑑定(這樣才能在期限內2者都提出),可是我們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誰對誰錯(或雙方對錯比例各佔多少),這樣提出訴訟可行嗎? 會有勝訴的機率嗎?若提告需花費多少訴訟的費用呢? 若不幸的我們官司打輸,是否須負擔對方的所有官司費用? 謝謝




一、拿調解書正本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資產及所得。
這類的訊息網路上也是查得到,例如下面這個網站就有寫到類似的東西,你可以看一下。
http://hld.judicial.gov.tw/UserFiles/%E5%A6%82%E4%BD%95%E8%AA%BF%E6%9F%A5%E5%82%B5%E5%8B%99%E4%BA%BA%E7%9A%84%E8%B2%A1%E7%94%A2.htm
二、寫強制執行聲請狀(由國稅局查到的財產,及其他的管道知道的對方的財產)。
三、可聲請法院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
勞保資料是為了知道他現在在那裡工作,然後再聲請扣薪三分之一;郵局是因為國稅局查不到郵局的存款;集保中心是為了查他有沒有股票的投資。
四、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去遞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2/9在高雄去屏東玩.在高速公路上因車多回堵.導致前方車輛緊急煞車(以下稱A).我方車輛也緊急煞住未撞上.未料過沒2秒被後方來車撞上(以下稱B).迫使我方去撞A.導致她後車箱變形打不開.我方前檔因當時有煞住沒撞上.是後來被推撞上的所以沒有後檔嚴重.但後檔完全變形.後車廂關不起來.存放備胎處嚴重變形.起初警察做完筆錄後.大家各自回去估價及請保險公司處理.可是因為A與我都是被撞.也都只保第3責任險所以保險公司無法理賠.B車沒保險也無法.後來是朝B賠償A與我方的方向談和解維修賠償.可是剛開始說分期後又說可全給到現在說負擔不起要等初判然後送調解.想請問現在要怎麼做才好.行車紀錄器是有的.雙方對話也都有line做紀錄

104年因要求特休,與老闆發生不愉快,沒想到原本該於105年2月5日發放薪資27000+年終22000,公司卻只匯入20000元,問老闆原因,除了回答就是那筆外,得不到確切的答案(其他人全額收到),我要求公司提供明細,公司表示要過完年後.2月15日第一天上班,老闆於會議上宣布新增一名員工,來分擔我的工作,在我追問下才說明薪資亦有調整,取消主管津貼5000元,增加全勤2000元,我說公司這兩件事可能違反勞基法,公司卻說,並沒說不給薪資,只是會一直處於"協調"當中,而調薪是因為公司營運狀不好,表示我不足勝任工作,增加一人分擔我的工作,既然工作變少了,薪資自然要調降,並表示不會遣散我.最後表示薪資明細2/16會給,2/16下午,老闆找我私下會談,表示會補發7000元給我,但要我放棄年終22000,並接受公司的新安排,並告訴我,如果我去申訴,公司會去調解,但會採取拖延戰術,即使我勝訴了,公司也會拖延支付遣散費.
請問我可否離職,並請求遣散費,我該如何進行?









在麻煩請各位專家給點意見,感謝!










您的案件的訴訟標的僅有100萬,依法只能夠上訴到高等法院,經過高院判決後該案件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
在您當初訴訟過程,您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該法條有違反民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限制等規定,您是否並沒有提出相關的主張,所以才會完全敗訴呢?
由於案件已經確定,你對於同一案件除有再審事由外,不得再聲明不服。您再提起訴訟或調解,如果對方主張該案件已經判決確定且無再審理由,您應該是沒有爭執的空間。
訴訟確定後,對方可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您沒有財產,可以告知對方,以爭取支付較低金額的方式與對方和解。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網頁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律師你好 :我於2015/6/11號當天被解雇,原因為老闆告訴我產能一直沒辦法提升而要求我降薪或自行離職,我都不願意因此直接被解雇,他有開立非自願離職單11條第五項給我,但不願給我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我去勞工局調解及法院申告後他說他開立錯誤及因為我一直以來有重大缺失才把我開除等等,2016/3/3號資遣費一案將要宣判我是否可拿到資遣費,但前幾天我收到了公司隔了8個月對我的起訴狀,理由為我任職於該公司的產品2部經理,但是一年多來常被客戶投訴產品有瑕疵導致公司損害,要求我賠償公司產品損失100多萬及商譽損失300萬,我們公司不到20人的小公司,我剛到公司時沒有任何的制度及規範,公司的製程SOP還是我告知老闆至少需要有這些東西才能讓底下員工好操作等等,且公司位於住宅區內環境非常糟糕,我們做的為奈米探針,潔淨度需要非常的好,我也有告知老闆需要無塵室否則我們乾淨度無法解決,但無下文,公司控告我客戶端說產品很髒,但我們公司只有一台可檢驗機台乾淨度問題,且我們檢驗完沒問題的產品,從檢驗機台到包裝區也有髒的風險,原因是我們環境很糟糕,重點我們完全照著老闆所訂定的簡易規範走,且出貨時因為沒品管都由業務負責檢查,它也證實沒問題才出貨,現在卻隨意的控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辦呢??從過去到現在的客訴,如真的世我問題早該開除我,卻等我待了一年多不願意接受公司的擺佈而受到這種待遇,請問前公司這樣控告我我該如何是好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被公司提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亦可同時考慮委任律師對公司提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月28起,發現天花板開始滲水,原以為是連日下雨潮溼造成,後來發現漏水面積越來越大,到4樓空屋(幾年前法拍,門沒關)查看,發現4樓天花板大量滴水導致樓地板積水候滲漏到3樓住家。
5樓長期無人居住但有鐵門,無法查看也沒有屋主連絡方法。上頂樓查看並無任何積水,排水管也都通暢。
目前已尋求里長:里長表示不是他要管的,連協助或到場看都不願意。
警局報案:本想請員警陪同請鎖匠開門先清除5樓積水,員警表示沒有屋主同意且無刑事案件無法陪同鎖匠開門,但仍耐心陪同查看3樓住家,4樓空屋漏水情況,及頂樓狀況,並幫忙查5樓有無民眾設籍,但是沒有人設籍所以無法提供更多協助。
地政事務所:一般民眾只能申請第2類建物謄本,只有5樓屋主的姓跟登記地址。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只能依照申請人提供的地址通知調解(已親自前往改地址確認無此人)。
桃園市建管處使用管理科:2/2去電詢問有什麼方法可以通知屋主,科員表示請我自行先寄存證信函給屋主,並附上存證信函及漏水狀況照片,才能立案進行,2/3日寄完存證信函備妥漏水照片後,使用管理科科員卻說,他們只能通知管委會連絡屋主(已告知無管委會)並說是民事案件,他們沒辦法提供協助。
目前家中因為天花板大面積滴水蔓延致燈具電線管路,牆面,地板嚴重潮濕,已多次因手摸牆壁產生觸電狀況,但人居住在這也無法完全不用電,只能盡量只開燈照明
請問除了走提告民事賠償的方法外,有沒有其他較時間比較短的方法?至少能連絡到5樓屋主或合法開5樓的門先清除5樓的積水讓水不會再向下漏。
謝謝





您好我想請問!農藥藥害問題,因為我家是種水果,每次都跟固定農藥經銷商購買,因為不懂農藥如何使用所以都直接問怎麼調配。我也會很清楚的說明目前使用面積跟農作物情況。有時記不住調配劑量,經銷商會寫在包裝袋上。
沒想到噴灑完後確無法通過果菜市場農藥檢驗。還被農業委員會通知水果很毒不能採收。剛開始以為過十幾天農藥殘留量會退掉,結果時間都過一個月,驗到現在水果都快掉光了。
中間我打了電話到農藥毒物試驗所,才知道農藥經銷商教我調配的劑量超標太多,因為水果快收成,又打這麼重的劑量,可能果子都掉光都沒辦法消退農藥。
聽完後真的很生氣,問了農藥經銷商到底該怎麼辦,他們也知道沒按照瓶身標示說明來教我,讓我損失。電話裡第一次談賠償金額太少,第二次談說還可以,可是後面又說我們沒證據,說要我們拿出證據才賠。我們有提出去簡易庭調解,經銷商說不會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打電話給農藥經銷商,加以錄音,蒐集證據後,再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視您錄音內容而定,或許亦有機會可提出刑事毀損之告訴;不論欲提出民事或刑事告訴,都應先蒐集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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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2015年12月晚間,於台北市某山區產業道路(木柵動物園後方萬壽路)與垃圾車發生會車時擦撞。我方為14年老車且是下山方向,垃圾車為上山方向,擦撞地點為我方進彎處(垃圾車出彎處),垃圾左前方保桿與我車身後視鏡到車身中間處發生擦撞。
事發當時我正於下山方向,在左轉彎(近90度)前已看見對向有車上山,於是在彎道之前就已減慢車速並向右靠,已經幾乎靜止下來時,垃圾車上山出彎時車頭左前方保桿直接撞擊到我左方車身,我方車身後視鏡到車身中間處受損。垃圾車煞車痕在我方車身中間至車尾後方總共約4.2公尺(員警測量數據),而我方地面則無煞車痕。
初步分析研判表兩方皆為「涉嫌會車未保持安全間隔」,想請問是否該申請調解?還是直接送肇事鑑定?亦或申請民事訴訟?因為是第一次發生此狀況,所以想請教接下來該如何動作,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以上,還煩請您的幫忙與回答,萬分感謝,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由調解委員會協調解決,若無共識,再考慮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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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因本人是一位職業駕駛聯結車司機,於104年九月份上班時間接到公司派遣任務,駕駛聯結車到公司指定點,不料途中因上班時間太長,導致我精神恍惚,體力疲累發生事故.撞到路燈,路樹,?擊一台小客車損壞.本身車子也受損,我依然續在公司就職,等候公司處理這件事故結果,予104年10份,我的主管向我施壓說:公司要求我簽立:30萬分30張,一張一萬元本票,要在104年10月16ㄖ前簽好交回公司,以做賠償金額,但也沒任何維修及拖吊車子憑據.我心裡怕怕,產生邊任何理由請假,最後不敢上班.公司也寄存證信函告之三天曠職解除勞動契約.我為這件事負責,也到勞工委會申請調解,也告知公司我不敢上班原因,結果雙方未達共識,不成立.至今105年1月收到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逕行離職,逃避責任,賠償金額,5天內要處理,不然要到法院提告.以我現在狀況無業,還要負起家計,敬請律師在繁忙中告知小弟要如何應對, 謝謝






您好
這叫做分階段探視
其實已經行之有年
只需配合足夠的說法與依據
法官通常可以接受的
只是時間長短未必能夠太長
所以還是必須要提出之後協調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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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提出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法院亦會委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可提早進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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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首先想要請教 本人在今年1月5日被僱主惡意解僱 已在今年1月11日去勞工局申訴及檢舉 並在今天下午15:00要召開調解會 在這之前 勞工局的勞檢員已去稽查過 對我所反應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的部份 勞工局轉述僱主當時的回應是以我曠職為不支付這些錢 然而我並無曠職 僱主在1/5時親口請我滾蛋 當時不支付的理由是說之前已有告知大概做到年底 他是跟我約定定期契約為理由 但實際上並沒有給我確切日期還在解僱前一個禮拜叫我們加班 當時沒有想到要錄音 難道就只能任憑雇主隨意誣衊我?
第二想問的是公司曾經讓我連續12天工作無休息 勞工局的回覆竟是頭跟尾有休 意即ooxxxxxxxxxxxxoo這樣的休假方式(o代表休假)為合法 但本人查過司法院網站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2199號判例 同樣的例子 是被判有罪的 判例也是具有法律效果 就算時間久遠 難道已不適用?又或者勞工局為何帶頭包庇違法呢?

在8月多我騎機車跟汽車擦撞 我直行車對方轉彎車,本來初判研判表我無肇責 對方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全責,但對方申請鑑定變成我違規右側超車未注意前方車輛全責 對方無責 不知道是不是我講錯了什麼 結果整個顛倒,我跟對方這幾個月等初判和鑑定所以都沒有進行過調解這個動作而且也不知道對方修車費多少錢 ,剩幾天刑事時效要過了 我想直接告對方過失傷害 檢察官會受理嗎。
如果去警察局提告筆錄如果跟第一次講得不一樣會怎樣 我當時筆錄是說我前方有三台車 但應該是我的左側前方 我是靠外側行駛第一次筆錄講前方好像有問題 這樣會造成不實嗎 ? 警員問說我怎沒經過調解 反而就直接提告的理由 是因為我一直等鑑定報告的結果 這樣合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