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書狀、出庭辯論,提出您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請求法院交未成年子女交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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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好,我於103年9月買了間屋齡20年12層電梯大樓的5樓,因考慮到屋齡,怕日後會有漏水的疑慮,所以有整修這個房子, 特別是浴室 整間打掉翻新,103年10/6開工,10/15浴室部份已進行到抹牆階段10/18浴室壁磚,地磚施工完成,後因故工程延誤停工約一個半月,104年1/12後才陸續完成收尾,2/8正式入住,沒過多久就發現浴室牆壁有水流下來的痕跡,3/10我告知6樓有漏水的情形, 對方有下樓來查看, 處理到好的時間大概是一個多月, 五月份的時候就沒有水滴下來了, 可是這時樓上卻要求我付修繕費用, 他們修繕的部分是熱水管壁跟排水孔邊防水層有裂痕, 他們說因為我之前裝潢有敲牆打地, 才造成他們家牆壁跟地板防水層有裂縫, 漏水原因在我所以要我負全責, 經管委會協調改為付一半費用…
我完全沒辦法接受! 雖然我裝潢有打牆敲地, 但是最原始的水泥天花板跟水泥牆壁我的部分是沒有裂痕,怎麼會跳過5樓的天花板跟牆壁,反到是6樓的地板跟牆壁有裂縫! 而且修繕的範圍是在他個人的私領域也就是浴室的牆壁跟地板而已,我才搬進去一個月他們住了19年卻要求我跟他們負擔一半的費用我真的覺得很不公平, 而且他們的主張我無法接受於是我拒絕負擔費用,有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因雙方無共識而無解。
到去年104年12/17又發現有水從壁邊流下,再次跟樓上反應到現在還沒處理,今天管理員拿一張我之前裝潢的日期單為103年10/6~104年(單子上的日期我忘了)表示是6樓寫的,要求管委會蓋章,對於他們如此的舉動我要如何因應才能保障我的權益,若我不負擔一半的費用他們能不修嗎?
謝謝各位花時間看這冗長的過程…希望能夠讓我更有智慧的解決這件事!






您好,
2、對方傷勢聽起來很嚴重,以30萬賠償金來說尚不算過分,若不和解,刑事部分會被判刑(易科罰金),民事部分仍然需要賠償相當之金額和精神慰撫金。
3、所謂禮讓,就是要在過中線之前停下來,您雖然緩緩前進要停下,但對於對向來車而言,無法判定您的動作,勢必要緊急煞車,那就等於是沒有禮讓了。
4、對方車速無法判定,但經過路口時未減速仍應負擔少部分過失責任,只是對整個案件影響也許不大。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刑事留下紀錄且徒增訟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欲解除契約,需有合法之解約事由,如結構安全瑕疵,若無結構安全瑕疵,恐難以解除契約,關於違約金之部分,能與對方協調盡量降低為上策,不建議貿然以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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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已離婚,即可再婚,但恐影響民事法院之觀感,建議應先低調,待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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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我駕駛汽車,因過勞、精神不濟。
擦撞到路邊停駛的一台貨車,我頭撞前檔玻璃,流了血、頭暈目眩。
但我仍下車查看
,驚覺該車上副駕駛座有一位中年男士小腿骨折。我詢問時來了很多人來查看,他們叫了救護車,我就沒再打了。因為當下我離開現場,去海邊礁石那小便,頭暈受不了。我在礁石處暈睡到隔天早上。警察也沒找到我人。隔天攔車回家,先去看醫生之後馬上去警察局報到。再來隔一天有前去醫院看對方,被罵的狗血淋頭。對方隔幾天受傷沒事就出院了。問題開始了。和對方去調解委員會兩次調解都失敗,因對方開出100萬和解金。開庭兩次之後,法官說在調解一次,結果仍失敗……這次自動減價50萬,說已經很公道了。
造勢逃逸部分,我沒有證據我沒逃逸,路口都沒有監視器可證明,當下去海邊礁石小便也沒人看到。
若和解部分無法達成共識,我會被關 =__________=
我該怎麼辦………………







律師您好,這件車禍的狀況是:大概在九月底的時候,那天我下班回家,結果撞到放在機車道的拋錨車;那地方很暗沒有路燈,旁邊種很多樹,當天又有毛毛雨,車主未放置三角架等來提醒人,說是他爸爸開車開到一半壞掉了,所以把車放置在那,他想說等到下班要叫人家把它拖走,結果卻在晚上7點20多分的時候被我撞到了………。那天我沒有怎麼撞到車子的記憶,等到我醒來的時候已經躺在馬路上,腳也不知道怎麼受傷的斷了三段,之後有一對夫妻在我車旁重經過幫我報警、叫救護車以及把我拖到路旁邊,然後沒多久我的機車又被第三方給撞飛了……。
然後今天去調解委員跟對方車主談,對方保險說只能賠三成,因為初判表上寫我是主因超速、為注意前方,對方是次因違規停車、沒安置警示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惟若對方名下無財產,恐執行亦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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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所以可作為執行名義,
車禍案件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如果對方不賠償你,你可以拿著調解紀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查封、拍賣對方財產)
------------------------------------------------------------------------------
參考法條
鄉鎮調解條例
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5/8/21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受傷 雙方車損 有驗傷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當下沒有"筆錄",現場沒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有保險有出險. 我僅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我騎車對方開車,三線道,對方在中間車道靠左,我在中間車道靠右
(當下我正前方無車)
對方車前有車緊急煞車,對方緊急右切到我前方之後急煞
雙方告訴前已在公所調解一次
1.我提出告訴部分法院2/5第一次通知我前往說明.因為我訴狀有
提附帶民事求償.有需要準備甚麼證據嗎?(我有訴狀附件列損失與車輛
2.對方提告部分法院2/15通知我前往辯論.備註說明文到7日內提答辯
並提出相關證據
肇事狀況未明下我有需要多做答辯說明嗎?
(我對對方修車的報價單有疑義,是否確定判賠償之後在提出就可?)
謝謝各位律師幫助 Thanks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附帶民事訴訟可引用刑事判決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有過失,但仍需 ... (恕刪)
對方告訴狀就寫 依民事法主張我造成他的損害 保險公司賠付代位求償
問題是~ 他怎麼可以主張是我造成他的損害呢
(他理面寫是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問題是他又沒有證明是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為什麼是我要證明我有保持安全距離 不是他證明我未保持安全距離)
他又沒有證據 也沒有初判表肇責分析 也沒送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
(同上面 其實對方行車有"前方"的行車記錄器 看影片可以明顯看出對方車前煞車然後對方緊急右切車道緊急煞車我就馬上撞上去 但這個影片我沒有 派出所也說他沒有他移送交通大隊了 我是否有權力調閱這個影片給檢察官? 我在刑事告訴狀理面有寫這件事情給檢察官知道)

各位律師好~
我於前幾天下午發生車禍,對方開車左彎,我騎車直行結果發生碰撞,對方沒事但我有受傷,當天從醫院出院後到警局做筆錄(當時對方已離開警局半小時左右)當時我打電話請對方到警局說事情要怎樣處理(對方在電話中說要申請調解會但還是過來了)
過程中對方和他朋友一直強調說是我騎車的問題比較大一直用強迫的語氣叫我趕快賠他修車錢(口氣很差還帶有威脅的詞語),我那時候跟他說一切等車禍初判和肇事鑑定結果出來再說,結果他說他趕時間上班要用車不方便今天不給我個交代(就是給他錢9萬)事情就不要解決,當初我是說我沒錢賠,結果他還說什麼沒錢處理就叫你父母來處理
從到到尾都只關心他的車都沒關心我的傷勢和車子
重點:
當時我一直被他和他朋友這樣強迫到有點嚇到也不想麻煩到家人,我當下就改跟他說我有辦法出錢,但是沒辦法一次給那麼多錢,結果他叫我去辦信用卡用分期還,我沒有答應他,說只能給一些錢,對方那時說明天約個時間去車廠看他的車子順便拿錢給他 註:當時沒有簽和解書
那天晚上我問了家人和朋友的意見後,隔天我沒有去找他也沒有給他錢但有打電話給他改時間
現在他傳簡訊說我騙他反悔小人不要臉,說好要給他錢修車結果都沒給害他車子都沒辦法修,另外他還說我跟他在警察局的協議對話他都有錄下來說我想賴也賴不掉
我想問律師說,如果說上調解或法院的話,他的錄音會對我有影響嗎?? 當時我真的是被他和他朋友那種威脅的語氣嚇到了,逼不得已也只能那樣說
謝謝解答


我母親在菜市場內倒車時,沒看到後方有人,撞到一位正在尋找錢包內錢的路人,後來各自留資料後對方去看醫生,當天下午對方打電話說要去警察局備案留底,於是相約警察局填寫非道路事故單,備案當時對方手醫生說脫臼打石膏,我方只有一般強制險可理賠(已申請出險),後來對方兩周後說需開刀裝鋼釘.現在已過三個月相約一次談和解,對方無拿出收據,只說開刀花了四五萬,然後又中醫復健花了不少錢(對方用300元/天*3個月),對方是個七十幾歲的老年人,家屬然後希望我們開個價錢和解,我們是貧窮的家庭,我們跟對方說希望金額可以先申請強制險理賠後,不足部份我們在補足金額,但對方說後續復健部份有很多無形費用.所以我們最近要約第二次和解了.我們同時也有去警察局申請調解
想請問:
申請調解可指定哪個鄉公所嗎?? 如調解不成走法院,我們須理賠多少金額呢?? 申請調解我們應該怎麼談對我母親比較有利呢?? 第二次和解有需要嗎?? 還是等調解會通知就好呢?? 如最後走法院,判決金額賠償不出來,我母親無任何財產與存款,那會被關嗎??
你好: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原則上以對方住居所地、犯罪地為管轄之調解委員會,但若經雙方及指定之調解委員會同意,可以自行指定。 依實際所受損害為準(包含財產上、非財產上),請求之人要負舉證責任(例如提出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復健費用單據)。 跟被害人說明你們的難處,並表現出你們的誠意。 視你們的意願而定,和解或調解不成,警方及檢察官會依法偵辦過失傷害,判斷是否構成。 通常會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可以聲請易科罰金,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聲請分期或易服社會勞動。民事上告訴人還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向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確定後等以後有財產或所得時再強制執行。
律師們您好:
事由經過
本自小客車停靠在路邊黃線位置(靜止中),無端遭受行駛中的車輛由左後方撞擊,雙方並沒有受傷,但是肇事者撞到當下並沒有立刻停止,還擅自移動車輛,經由家人跑下樓制止才停止移動車輛,下車後說直自己連日熬夜,身體不適,要求我方不要報案,警方到場釐清事故後,發現該肇事者已被吊銷駕照,肇事駕駛惱羞成怒大聲咆哮,【林北不願賠啦,要走法院還是怎樣來阿】,事後,我方還有以電話聯絡肇事者要求好好坐下來談賠償事宜,但是對方都拒絕接通電話,目前案件進度到了第一次調解委員會,區公所依照肇事者上頭聯絡方式寄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寄發通知,肇事者推拖因搬家未收到通知,故此沒到案,調解委員會要求第二次一定要到,否則將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給我方。
請問
1.若肇事者如期不到場,請問可以採取甚麼法律途徑?
可以告他甚麼罪?
2.請問司法院網站內哪一類的訴訟表格才適合此類案件?
3.由於我們的初判表上有說明車輛停在禁止停車黃線上,由於我們是住在大馬路邊,車輛都停一整排的,警察當下也沒開立罰單,請問這樣會影 響案情發展嗎?(肇事者初判表上是說明肇事者身體不適撞擊路邊車輛)









您好: 要告我的是老公,第一、他要告我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第二、還要爭奪孩子的監護權;而我沒有履行同居義務的原因是,在去年的五月一場吵架他趕我們母女出門,因他事先已將我的手機沒收,我無法錄到那天的經過,(但是他自己有錄音) 他現在卻說,我是因為他拿棍棒作勢打我這件事為由不回家,(明明就是他趕我們母女的出門的,六歲孩子可以作證嗎? 因為他死都不承認 ),還說多次請求我回去我都不要( 明明就都沒說 ),還寫定期到女方家探視孩子,孩子跟他感情很好很深,不能沒有他…等 ( 兩三年都沒踏到我家過,只是有幾次約在外面而已 ),內容很多寫的都與事實不符,因今年2月他就要到海外上班,前陣子不停打電話要我寫離婚協議書,我還沒寫好,他認為我在托他的時間,於是他就去民事法庭提出訴狀,我該出面調解嗎 ? 不到會怎麼樣呢 ? 對於他的不屬實內容我可以提告嗎? 因為從孩子出生到現在8歲了都沒付過任何費用,對於他自己的所作所為他都一概不承認,我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已對您提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答辯狀,為您辯論之,目前若您婚後財產尚未安排好,您亦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考慮拒絕離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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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第1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2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4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104年12月16日修正增訂之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已經將實務上對於最低服務年限之見解明文化,要先判斷你與雇主之約定是否符合上開要件。 由於是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動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以違約之情形並不可歸責於你,自然不用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第一天在家收到貨物後打開,與實品不符,要求賣家全額退貨,賣家不肯,只給予部分退貨。要買家自行吸收另外搭配購買的費用。告知賣家有七天鑑賞,賣家回說那請買家告他。
問消保官說先給賣家書面通知(存証信函),第二天已寄出告知賣家,訴求全額退還,也再次電話與賣家溝通,依然無法達成共識。也告知對方已寄存證信函。對方依然不肯退還全額。
我也已經向消保官線上申訴,我想知道後續對方不肯和解,如果以民事小額訴訟。金額在十萬元以下。
因為買方在 (台北) 賣方在 (台南)如果開庭,網路上購買商品,案發地是在我家,郵寄收到貨物打開與圖片不符, 那這樣開庭是在買方這? 還是賣方戶籍地呢?而在網路上購買 並無法得知賣方戶籍地。
這樣案發地是否算在買方家中呢? 到時候真的開庭會在哪調解呢?
小額訴訟是簡易法庭嗎?
如過後續賣方依然不處理,買方需如何寫狀止與提告呢?










你好:
要看你是自願性離職或被資遣而定。 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9條之2規定,目前看起來並不符合,且請領之對象為勞保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第3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若係因妳懷孕,藉故資遣你,可主張終止不生效力,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主管機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可處僱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若非上開狀況,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最高法院96年度第2630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若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不得終止勞動契約,你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 詳細情形還是要正式諮詢才有辦法釐清,建議你調解後尋求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