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父親的三名子女都有繼承權,不可由任何一人獨吞,另注意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則父親過世時名下的財產屬於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有任何一人擅自處分遺產的話(例如直接持父親的存摺印章等至銀行提領現金),會涉及到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第210條偽造文書罪等罪嫌。
2. 關於房屋之部分,一般來說可思考的方向是民法第412條附負擔的贈與,但這部分由於父親已經過世,已如撤銷之可能;另一條可能的途逕是借名登記關係,也就是當初父親是基於特殊的考量而將房產登記於某子女名下,但所有的管理權限都是在父親,出借名義人只是單純將名義出借給父親而已,若是如此,在父親過世後,該房產應歸於所有繼承人所有。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取回,需具有合法之請求權,目前依您提示情形,您似無請求回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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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若未死亡前,欲處理不動產,可善用每年之免稅額度進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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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釐清觀念
生前叫做贈與
死後叫做遺產
生前你要如何處分這是你的權利
自然就沒有比例的問題
只要在特留份的範圍內
要如何調整比例也是你的自由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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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家母已在不通知我的狀況下,將她唯一不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我再三勸告家母立遺囑,不動產部份由舍弟單獨全部繼承,但動產部份銀行存款約800萬,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但母親104.10.27同意後又反悔,105.4.16母親生日當天她當全家面,宣布她的喪葬如何辦,但堅持說沒有遺囑,當問到銀行存款扣掉喪葬費剩下款項如何辦理時,家母與舍弟搭唱哭窮,家母在無奈之下才說由我和舍弟一人一半盈虧自負,我擔心動產部份家母會私下贈與舍弟,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1.不動產部份,民國七十五年我口頭同意由舍弟繼承(當時我環境比舍弟好),舍弟也說他是暫住,以後會過戶給我長子,但母親真過繼給他後,他卻隻字不提,請問“口頭約定”法律有效嗎?
2.動產部份私下贈與,法律管得到嗎?可以在銀行查清流向並予以追回嗎?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你好:
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若無法證明有此約定,就算起訴請求也不可能勝訴,目前不動產已登記在弟弟名下,就是弟弟的財產,弟弟有權決定如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要請求弟弟依約定履行,至少要簽立書面契約或辦理公證,以免將來不履行時,無證據可以佐證。 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自己的財產如果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子女無權干涉,贈與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請求歸扣,分割遺產時若生前特種贈與已經超過應繼分,就無法再分配遺產。 如上述,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若要主張,最好請母親辦理公證遺囑,載明清楚財產如何分配,但就算有遺囑,也沒辦法限制母親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


您好
建議你要說明清楚狀況
因為你這樣說不是很清楚
袋地是現實狀況
而不是可以用變更的方式為之
所以你對法律恐有誤解
真實狀況與你所述可能有落差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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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老太太與學生的法律關係實際上是贈與而非買賣,且是屬於民法第412條第1項附負擔的贈與:「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老太太要求學生扶養但學生卻置之不理的話,可以撤銷贈與,將房屋所有權再移轉於自己。 詳細而言,應起訴確認買賣關係因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依民法第87條規定無效、確認該法律關係屬附負擔之贈與、且因老太太撤銷贈與而應將所有權移轉於老太太,如此方得釜底抽薪解決問題;另也可同時提起詐欺告訴。 相關訴訟策略仍待進一步了解案情及證據現況始得評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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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但須提出證據證明該贈與為附負擔之贈與,若都沒有證據,其實有困難,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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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非專業實體店家或網路店家,2015年12月 本人在Facebook社團(二手物品買賣性質,以面交為主)發了一篇販售二手相機組合的文章,該文章清楚註明了該相機型號、快門數、預售價格、面交地點,更在備註部分一一列出該價格包含之所有配件(機身、鏡頭、鏡頭蓋、記憶卡、電池x2、充電器、相機背帶、光碟、傳輸線、視頻線、清潔組、說明書、保證書、購買證明、原廠盒子)。
買家A透過社團得知本人販售之相機,透過Facebook傳訊息詢問是否可以單買機身並提出議價之要求。本人同意後,買家A出價欲以$8000購買單機不需其他配件;因考慮到相機出售後有些配件也使用不到,故本人主動向買家A提出將附上光碟、說明書、原廠盒子(不額外收取任何費用),雙方達成共識並約定於2015年12月30日 下午13:10 台北捷運公館站2號出口面交。因買家A表示單買機身,故面交時本人自備了電池及記憶卡供買家A測試相機功能,並於測試結束後告知買家A將會取走記憶卡及電池,買家A表示認同並無異議。隨後本人將原廠盒子打開一一向買家A確認所有內容物,都沒問題後以$8000完成交易。
2015年12月31日 因該相機熱靴蓋也使用不到,主動提議贈與並附上保證卡及購買證明給買家A。此為第二次面交,買家A也未提出任何和與電池和充電器有關之問題及異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6年4月3日 在同一個社團看到買家A發表文章欲出售向本人購買之機身,並在文末說明因欲購入新機故出售。
2016年4月4日,買家A傳訊息詢問本人當時是否未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7日 本人回覆買家A確定當時沒附上電池及充電器。
2016年4月11日 買家A表示所謂的「購買單機身,不需其他配件」是指不需要鏡頭、相機包、清潔組等物品,但通常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該型號相機在市面二手折舊價格不達$5000,若當時交易價格$8000是不含電池及充電器的話欲取消此筆交易並提出全額退費的要求。本人回覆並向買家A表明無法接受該說法及要求。
2016年4月12日 買家A表示以常理推斷該價位理應附上電池及充電器,更表示「猜想」本人可能是自備電池測試。接著表示此為交易雙方認知之商品內容差異,實有違平等互惠原則,並再度提出全額退費之要求。 本人表示面交即是為了避免雙方認知不同所造成的交易糾紛,所以兩次面交皆有一一和買家A確認內容物,若有問題應在當下提出,而不是四個月後才來詢問並要求退費。並且再次表明立場不接受買家A之說法及退費要求。
2016年4月13日 買家A表示(原文轉述):「第一次面交時,你確認了光碟等物,雖未提及電池,但就如同我前面所述,我已『買賣機身通常連同電池』及『該價位所應包含之內容物』二點,認定電池應已包好放在盒中,而你當下或許是出於拿取不便等因素,另外準備了你自己的電池和記憶卡來試機。我當初開價8000元,欲向你購買的是『單機身寒電池及充電器』,而我所拿到的指有單機身。民法88條提到:『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及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若當時知道8000元只能購得機身而不含充電組,我將不會向你購買。交易當時雙方認知有所落差,我希望能夠取消。」
Q:想請問此交易糾紛該如何解決?本人已清楚表明無法接受買家A在近四個月後才提出之異議及全額退款要求,也深受其擾!希望律師們能提供解決方式,非常感謝!

一、有兩種作法,第一種是依他,這樣馬上解決。但是你要特別注意相機是不是被他搞壞了,有的人把相機弄壞之後再退給原賣家的。
二、第二種是堅持,因為電池及充電器這個這麼明顯的東西,如果不是他點交的時候同意一般來說一定是當場表示意見,那有拿回去再跑來說應該要包括這兩個這麼明顯的東西的道理。
三、如果對方是主張買太貴的話司法實務上通常是不支持他的,除非你在價格上有傳達錯誤的訊息或是傳達買貴退差價之前的訊息。
四、網拍糾紛多,可以的話要了解一些預防的方法,據我所知有一些賣家在寄東西之前會用錄影機全程錄影;有的面交會約公開場合然後錄音。當然你賣的東西原本是自己喜歡的東西,你也不是專業賣家,要你做這樣的事你應該也是覺得怪怪的吧…
五、要選那種方式你再想想,不過依他的話你應該是覺得不公平…算是委曲求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按您所述情形,當初是基於特別原因而暫將所有權名義登記予您弟弟名下,此在民法上成立所謂的「借名登記」法律關係,此雖然並未明定於民法,但長期以來均被法院實務判決所承認,且準用有關於民法委任的規定。
2. 在處理上,應先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再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
3. 可以詳述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及「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您名下」,而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法院亦會徵詢雙方意願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未成,即會進入後續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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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
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
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
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有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我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親愛的律師,先在此感謝回復,因為你們的回答真的對我們很重要
目前家中狀況是這樣,家中爺爺過世後,目前正在討論遺產(不動產、現金)
爺爺有1個兒子(長子(兄)與3個女兒(妹妹)(都已經嫁出去,且之前都沒有負責撫養責任(如金錢支援、勞力等等),還有奶奶
想詢問的問題有以下幾樣,在煩請律師能協助盡量幫忙!感謝您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6.想詢問分配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不動產,將每個不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不動產呢?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以上問題很多,不好意思,再麻煩各位律師協助!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之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不動產,將每個不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不動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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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現金如果已經在爺爺死亡前已經提領出來,部分在戶頭部分是現金
這樣子這筆錢需要列入遺產分配項目中嗎?(此部分生前爺爺有帶兄直接去銀行匯款,但是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說明贈與,這部分成立嗎?有一部分是爺爺在死亡前提領出來的部分,這部分的狀態呢?)
2.因兄妹以有討論,目前有兄與兩位妹妹都同意以我們目前說的方式做
但是其中一位不願意,堅持上法院,請問這部分是一定得上法院,且一定平均分配嗎?還是說人數多寡有甚麼但書嗎?
4.因一人一定保持平分家中所有財產,那如果說其他兩位女兒願意在平均分配財產後,將地權轉讓給兄,那這樣子我們可以要求法院將某塊地直接將名字分配給他,其他地由其他三人掛名(如果以那塊地可以做為平均分配的比數),這樣子是否可行?
5.想詢問一下,因女兒都未盡到撫養責任(金援、勞力撫養),我們要求不當得利後,因家中奶奶也健在,要求平均分配的那位說要大家必須負事後撫養責任,但是他說明,要使用奶奶分配到的那一份的現金去撫養,請問這樣可行嗎?還是撫養必須是以兒子女兒自身金錢以及勞力去負擔,不是使用長輩資源去負擔撫養責任?
奶奶的扶養義務,與遺產之繼承無涉,不論遺產怎麼繼承,扶養義務人均需盡其對奶奶之扶養義務。
6.想詢問分配不動產部份的分配法?是否依照現有不動產,將每個不動產地目分割為可繼承者的份數(如果以4人來說,就是每塊地都會分配給這4個人的名字?),還是可以依照地目去一人承接一塊不動產呢?
7.錄音存檔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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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已先死亡,生前因有寫日記的習慣,故有連續日記,每年都有交代如死亡後,所有的財物都由我享有,所以二個姐姐和母親都同意由我去可以去拿父親的遺產,因為生前父親也都交代他們也都知情。
同年母親死亡後,二個姐姐就對我提告說我未經他們同意就私自拿爸爸的錢,請教一下,因為和二個姐姐是同母異父的關係,所以他們生前都沒有扶養過我父親,現在打官司中,想知道父親留下來的日記(可證明是父親寫的)大意都是"如我不在人世或是死亡,我某某某的所有財物,都由某某某所享有"請教一下各位大律師,父親生前交給我的日記可以做為死因贈與嗎?如果有用他有什麼樣的效力,姐姐們可以要求什麼樣的權力,我可以要求付扶養費用嗎?感謝各位大律師。

你好: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在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迥然不同。」
要先判斷父親所為之行為是遺囑或死因贈與,遺囑必須依照民法規定之方式辦理,否則無效,依父親之行為觀之,若父親並未與你討論,單方決定,若符合自書遺囑之方式,遺囑有效。反之,若父親再生前與你訂定贈與契約,以父親死亡為停止條件,則構成死因贈與,此部分目前資訊不明,要看到父親書寫的內容才有辦法判斷。
依你所述,二個姊姊與你是同母異父關係,表示其與你父親只是直系姻親關係,若未辦理收養,無法繼承父親之遺產,且亦無扶養你父親之義務。所以遺產應由你與母親繼承,而你無法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二位姊姊給付有關父親之扶養費。
惟二位姊姊爭執點在於母親可以繼承父親之遺產,母親死後,二位姊姊與你共同繼承母親之遺產,所以二位姊姊在請求母親原本可以請求之權利,若當初你與母親已經有遺產分割協議,將全部遺產由你繼承,二位姊姊之請求並無理由,反之,則要討論遺囑或死因贈與是否有效成立,以及母親特留分是否受到侵害之問題。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客戶與他太太間在原則上是不需要以自己的財產對他方的債務負責的,所以你拿著對客戶的支付命令是沒有辦法對他太太強制執行。
2.但在這敏感的時間點將財產無償贈與他方,顯可疑為脫產行為,其太太也可能是知情的,而此行為也影響到您請求償還債務的權利,此部分可考慮依照民法第244條規定,向法院請求撤銷兩人間的贈與行為,將房產回歸客戶名下,再據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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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的外公外婆過世後留下一些不動產,之後因為爭產還有當時候因為外婆照護的問題而鬧翻。
我外公婆生有3男1女,依長幼是大舅,我媽,二舅,三舅。
大舅比外公外婆早過逝,身後留有我舅媽還有我表哥和表姊。三舅則從小給我大舅公(我外公的大弟弟)領養所以非繼承人。
之後我外公先過世然後我外婆幾年後跟著過世。
現有兩棟房子A和B。
A 房的所有繼承人在民國91年用白紙書簽立了"繼承協議通知書",協議書上寫明當被繼承人(外公)的繼承手續辦完後開始出售,但在6個月到1年內未出售完 成,願無條件將1/2產權返回給我兩個舅公(也就是我外公的2個弟弟,據說當時是我外公和兩個弟弟各出資1/2購買該房所以要還他們2位共1/2,但是我 後來去地政事務所查,也查不到當時候交易及出資比例的資料)。然後協議書載明2個舅公同意房屋未出售完成前,願無條件同意房屋繼續出售及繼續自宅使用(但 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
該協議書應是家族成員間擬的私約,所有簽名蓋章者皆是我媽這邊的家族成員然後也沒有見證人或律師的簽章在上面。
後來在93年我表哥表姊和2個舅公又簽了一份協議書確認依據先前的"繼承協議通知書"將1/2房產轉移給我2個舅公,上面只有他們4人的簽章。
自此,A房的共同持有人有二舅,媽,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不知哪個時間點開始,雖然第一份協議書他也有簽名同意,我二舅不承認房子有兩個舅公出資堅持1/2不是兩個舅公的,然後就和大家翻臉開始擺爛不出面,並住進A房至今,直到今天都沒有給大家房租。
我媽於去年將房子的所有權贈與給我,因此該A房的所有權人是有二舅,我,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現在狀況就僵在那裡,大家想把二舅趕出來把房子賣了大家錢分一分,但是他完全不出面打電話沒通,門口也沒門鈴,敲門也不應。
我們於去年有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所有的所有權人都出面了就只有二舅始終未出面,因此調解失敗。
上一代很多事情糾葛不清,簽的協議書也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我想問的是
1. 我們是否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強制二舅出面或者可以將他趕出房子?(在聲明一次,他也是所有權人之一)
2. 如果以請求支付房租的方式是否可行?然後可以追朔到何時?(因為奇怪的地方是協議書是寫我兩個舅公同意無條件自宅使用,但又沒有寫所有共同持有人同意,亦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然後所有持有人又有在這張協議書上簽章)
3. 承上,因為我媽的持份去年贈與給我,我是否可以否決他們當年的約定,比如跟二舅要房租或者請他搬離之類,有什麼樣的方式?
4. 其他持有人有權利可以進入該房嗎?(之前去請教過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律師,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有律師說因為是他的私人民宅會有糾紛還是不要,有律師說會同警察和里長即可)
另外B房,當時候外婆過世後,因為二舅和大家鬧翻所以擺爛不出面,所以她的持份一直未辦理繼承,現在外婆的持份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然後媽媽在B房的持份也於去年贈與給我。

你好:
先去確認有無分管契約或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 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先前是全體同意,後改採多數決),若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擅自占用全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給全體共有人(民法第767條、第821條)。 若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出租給二舅,租金自租賃契約成立時開始起算,先前占用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先確認是否有分管契約或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若有要先終止契約,或再依民法第820條多數決處理,否則就要受到拘束,若無,則依2處理。 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就不可以擅自進入,否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若要辦理分割,要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以協議分割(全體共有人協議分割),或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 若共有人間無共識,可提請分割共有物訴訟,並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出賣,以價金分配給共有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不動產為共有之狀態,最簡單之方式即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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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本身是大四生目前在房屋仲介業實習,今天守現聽到一位婦人說他朋友的遭遇,那位婦人的朋友與一位死了妻子的男子結婚,她朋友的丈夫與前亡妻育有四子(兩男兩女),自己本身無生育,結婚20年。在2015年10月,她朋友的丈夫去世,在2012年時已將第一筆不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贈與),2015年6月又將第二筆不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也是贈與),再2015年的9月前妻小孩發現後母欲處置父親所贈與之第二筆不動產(有交予不動產仲介公司出售),以父親名義告後母詐欺,目前訴訟中,不動產有假處分,然而他朋友想出售,目前的問題是因為當初他丈夫前妻的小孩以她先生的名義告她,先生現在不在了,前妻小孩積極使出各種手段想把不動產拿回真的有辦法嗎?


您好
已經贈與了是無法要回來的
所以這部分可以放心點
但是還是建議要詳細瞭解狀況
才能規劃比較完整的訴訟佈局
以防任何差錯
要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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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可視為遺產,併入遺產加以計算之;至於二年以外之贈與,不列入遺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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