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好,因為父母在多年前已離異,但父親仍不斷向我們要錢,已隱忍多年
上週家暴令出庭,並提供過去威脅、恐嚇、辱罵簡訊,及父親多次借款簽立的切結書及協議書
還有三則對話錄音及兩段來家裡鬧事的影片,我(97年驗傷的)跟弟弟的驗傷單各一份
今天通常保護令已核發下來了,父親卻來電怒罵說他要抗告,要告我們作偽證
因為當天開庭通知是寄到戶籍地址(警察查的),他說沒收到,不能只聽單方說詞
但我弟之前有傳訊告知開庭日期,當天法官亦有詢問也有告知法官,
想知道這樣他抗告會成功嗎? 這樣是我們理虧嗎?
現在很擔心他挾怨報復.....@@
而且他來家中要錢時與弟弟衝突,他一口咬定弟弟打他 要告他傷害直系親屬罪
只是他沒去驗傷,這樣告的成嗎? 謝謝

您好~
我想請教在網路上銷售大陸商品,現已成為被告方,因在之前警局傳喚作筆錄才知商品上商標LOGO已被大陸人士於2010年11月在台申請註冊,且於2011年11月公告,在作完筆錄後經過再查證下,發現引進銷售商品之供貨商已於2005年申請在大陸註冊商標,且於2009年1月公告,並有先早使用之事證,且發現台灣註冊的商標,有明顯盜用大陸商標圖案,請問這樣台灣這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之條款之規定中的意圖仿襲的部份,因台灣與大陸之商標採用屬地主義,先註冊先使用,若提出意圖仿襲這部份的相關事證,未來上法庭被告部份是否有勝訴,或者說一定要向註冊財產局提出評定較有勝算,還請律師們幫忙解答,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感謝謝律師的回覆,關於您所指出的主張第12款打掉商標,目前正在準備相關事證,其中的「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已搜集到相關之事證,但以下幾點該如何搜證:
1.其中的「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這部份相關事證又該如何搜證ㄋ,因申請人是大陸人士,以我們的角色根本無法太過於深入去探討到該人是大陸哪人,因就我的供貨商所提供之消息,該申該人應該與他無契約、業務往來,且未授權在台灣註冊商標,那關於「地緣或其他關係」的部份又該如何提證ㄋ?
2.因我的供貨商主要經營為店面、批發、大陸淘寶網等多方通路經營,又該如何提出「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呢??
3.想請教依圖形上來看,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是否有違「著作法」





律師們您好:我上個月底發生車禍,昏迷ㄌ2天,而且我臉部顴骨與鼻子軟骨粉碎斷裂ㄉ很厲害,所以有開刀,頭部也輕微腦震盪,在醫院也躺了12天~~~~~~對方剛開始是很有誠意,有請看護照顧我,醫療費和看護費還有維修ㄉ車子也都有先繳費~~~~~但是我出院後,要回診ㄉ費用和計程車費,和我受傷這一段期間無法上班的薪資, 還有精神費用,他一概不處理,只願意包一個紅包就要讓事情圓滿落幕
因對方是汽車,而我是騎機車,我們是對向,但對方是轉彎車,而我是因為機車道都被一些雜物占用,而切出來汽車道,過ㄌ路口沒馬上切回機車道,但對方也還沒道路口就提早轉彎了,而我反應不及就迎面跟他 撞上了
對方的態度很惡劣,他一直說他很有誠意,但是我感覺不到,因為他說我在跟他談薪資賠償和精神賠償和一些回診ㄉ收據很不合理,這樣他說他也可以跟我申請精神賠償,請問,這樣合理嗎?
不能說一開始你表現出來ㄉ誠意十足,等我出院後就一概不理吧!
對方是說車子不是他的,而車子的主人不想讓他家人知道,所以並不願意讓他出險,假如真的談不攏而走到法院,車子的主人不用出面一起解決嗎?



各位律師好
目前我遇上了租屋上的困擾,我是房東,租賃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9月30日止,我的房客A從民國101年10月1日到至今都未繳納,但其房客A已經人跑走找不到了,而現在有位自稱幫忙處理房客A的債務簡稱房客B,那房客B線已經占據我租屋的所在地且尚未將房客A積欠的租金付清
那現在我想問的是,目前我不想再追討房客A所積欠的租金,因為他之前有筆押金壓在我這,我認為這可以補償我的損失,而現在我想讓我的房客B不要再佔據我的租屋所在地,我只想要請他將東西搬離還我空屋,可以尋求哪些捷徑,可以請房客B立即搬離
其他訊息如下:
1.我是跟房客A打契約的
2.我都尚未與房客B有任何文件形式上的承諾
3.房客B自稱手上有我與房客A所打的契約,這部分我也想問這對他是有任何作用的嗎?
感謝細心看完





律師您好:
我的問題如下,尚請指教,不勝感激。
我於日前外出旅遊數日,期間無法收看慣看之電視連續劇,因此在網路平台張貼文章徵人代錄當週週一~週五的特定節目(有指明劇集名稱),酬勞言明為為每集兩小時100元,共五集500元,郵資與包裝材料另計(對方報價)。要求的方式是線上傳輸檔案,如無法則燒錄光碟郵寄。非常迅速地徵得一人後,此人也主動承諾說會燒成光碟並於12/17寄出。當時雙方同意先交件後付款。
我旅遊回來後向對方詢問進度,對方才告知此劇集已於週四播出完結篇結束,因此只錄了四集。經查證後確實如此,因此我認為酬勞應依照原本說的每集100調整為共四集節目400元。此時對方不高興了,認為與當初說的金額不符,且是我提供的資訊有誤,便要求改為先付款(四集節目400元+郵資30+包材與光碟費用30=460元),他收到款項才願意寄出物品,同時還說公司休假也沒扣薪水,應比照辦理,並威脅說我提供的薪資不符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每小時103元的規定,甚至說我調降薪資構成「詐欺罪」。
但我認為即使我資訊有誤,節目名稱(以下稱A劇集)當時已指定,既然節目換檔,合理判斷新戲非為當初約定內容即不應錄製,既已以A劇集名稱委託,而非某頻道特定時段,怎麼可能換成B劇集需求仍相同。勞務(委託件數)比例降低,薪資依比例調整應為合理要求,對方堅持仍須全額500照付才不合理。因對方要求改為「先付款後交件」,我說要先付也不是不行,但希望他知道這與當初雙方約定之「先交件後付款」不符。
怎料至此對方惱羞成怒,一再強調薪資當初寫多少就是多少,不能因為少一集少給錢,並一口咬定我調整薪資和時薪過低違反板規和勞基法。我覺得當初對方在我發文徵人三分鐘內即神速回信應徵,甚至主動提出要幫我剪廣告及約定寄件日期,顯見當初他並未對此酬勞水準不滿,且雖未註明「論件計酬」四字,但都說一集100了,顯然是外包案件而非論時薪的打工,現在卻因節目短少會影響總酬勞就說我詐欺、揚言寄存證信函、走法律途徑解決,態度惡劣,因此我也不願同意他更改要求,仍請他須依約「先寄件後付款」。
他卻自行開出四個方案要我擇一遵循辦理,並稱「請你自己不要提方案,選擇後即無法逕自變更,也不要不回,如違反上述我直接視為你選擇方案1,如薪資未如期收到視為違約,我直接寄存證信函,交由勞工局或法院裁處,到時要求薪資及費用絕對會比下面方案還多」
1.他12/23早上先寄出共兩片光碟後提供郵件編號供查詢,我須於他指定時限內付款,$103(基本時薪)x2(時)x4(日)+60(郵資包材費)= 共計 $884;2.共四集兩張光碟分兩次寄出,他12/23早上先寄出前兩集、提供郵件編號後於時限內匯款$500(徵人文內所言工資)+100(兩次郵資包材費)= 共計 $600;3. 他12/23將幾秒鐘的影片片段上傳至網路證明有錄影成功,然後我於時限內付我同意的金額460,他再將光碟全數一同寄出;4.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但他沒空不想,如果要的話也可以,時間地點由他決定(我們不在同縣市)。
以上方案,不是「先付款後交件」就是「先交件後付款,但大幅漲價」,而且全部「限時匯款」且時限全都在他提供郵件編號的「隔日」,並稱「寄送延遲或遺失不關我的事請找郵局」,他就是要在時間內收到指定的薪資,「否則視為違約」,若違約就由勞工局或法院裁決;匯款金額不可低於他指定之方案,「否則視為違約」;而我若不從中選擇或未於信件當日回應,即自動視為同意他的方案1;我若另提主張,也視為同意方案1!
我覺得他姿態之高前所未見,根本不是要協商,只要我依他的方法辦事。且他指定的匯款日期皆為寄件的隔日,依正常郵寄速度非常有可能屆時根本尚無法確認收到;而且若真的郵件出狀況,郵局要賠也是賠給寄件者,他的方案根本完全利己。而且「違約」乃有約在先,未先有雙方合意既無「約」何來「違」?還不准我提意見?
我當然不同意,另提了我的版本,主張依前約「先交件後付款」,不管是網路傳檔或郵寄光碟皆可,但無論如何我不會付高於原議定合理的460的價碼,要不然也可選擇取消交易。他便聲稱我此舉「違約」,視為選擇了他的方案1,他將於12/23寄出所有光碟,並限我於12/24下午3點半前匯出他所認定的884元。
我認為他根本無理取鬧,便回信說我不願意繼續這筆交易,請他不要寄出光碟。但他仍強硬將光碟寄出(還自稱提早了一天),擅自給了我郵件追蹤碼叫我依時限匯錢。
我認為他單方面自說自話的要求沒有效力,以下是我想諮詢的點:
1. 當初明確指定要錄的是「A劇集」而非「某台某個固定時段」,固然是我的資訊有誤,節目比當初說的短少一集,但既然勞務減少、酬勞也是依比例調整,仍為一集100而並非調降,此調整是否合理?(本來徵人文就有寫「一集100,共500」,節目換檔後他也未錄製新戲,足見以劇名理解無誤)
2. 我已明白此例為發包承攬,不適用勞基法最低時薪(103元);對方在網路看板上就此事提問,已有人點出此點,他不知是否故意裝作沒看到,現他已寄出光碟,卻仍強硬主張他所提之最高價碼884元。
他當初應徵即已表示同意此酬勞水準,事後卻因集數短少便多所刁難,擅自改套用最低薪資坐地起價、限時支付、擅改約定為「先付款才交件」,甚至不准我提自己的方案,皆為自說自話,與最初約定不符,我可否據此認為他違約?他這些行徑已構成我莫大困擾,我認為他主張情事無一合理,態度更是十足惡劣,已非常不願意與他繼續這筆交易。我是否可主張他違約而解除此約定?即使我告知不願收件,他仍擅自將光碟寄出欲逼我付款,我可否直接退件拒收(掛號)並不支付任何款項?
3. 或者,如果我確認收到物件且錄影無誤後,依最初約定之合理價碼460(四集400+郵資包材共60)匯款給他,若他仍繼續無理取鬧糾纏,堅稱我未依他方案辦事(金額有誤、未遵守他的時限等)「違約」,甚至真的寄存證信函,我可否據我已履約之事實,對其他騷擾一概不予理會、回應?
我理解存證信函任何人都可以去郵局寄,但它是存證「此事已通知」用的,未經雙方合議同意、單方面自作主張的事項,本就無法迫使另一方履行。他通知我光碟已寄出並附上追蹤碼時,除強調勞基法「最低薪資」外,還指定如須交由法律裁定,他指定台中地方法院、我不得異議!雖然我認為他不至真的走法律途徑、只是唬唬人,一來他根本站不住腳、二來興訟負擔與此案金額的幾百塊根本不成比例,但我怕的是他如此強硬難以溝通,要是真的吃飽太閒有甚麼後續動作,我還必須花時間心力跟他耗!
4. 此項跟爭議本身較無關,仍順便請教:委託代為錄製電視劇供自己補看之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的合理使用範圍內?可能屬於「重製」,但既未販售圖利,也非全劇錄製,僅是其中幾集而已。
敘述繁雜尚請見諒,非常感謝您的回應!

我的外公10月中時,走在路上被一台車速過快的摩托車撞到,造成我外公鎖骨斷裂、頭部縫針,全身擦傷,而對方的摩托車撞到我外公後有往前滑行了約10公尺遠...
因車禍地點位於上下班車子很多的路段,所以交警來時,對方的車已被牽到旁邊,警察沒有在地上畫白線,且現場都已經是被動過的了。
附近店家的監視器都沒有拍到當時被撞的情形,只有拍到我外公突然滾到馬路中間,以及有拍到摩托車最後滑行的地方是在哪。
負責此案的楊警察當下沒有開紅單給雙方,事後也沒有主動與雙方連絡。隔了2個禮拜,是我們主動去找警察要紅單的(還是別的警察代替原負責的楊警察開給我們)紅單上當然也沒有肇事者的簽名,要了紅單之後才知道對方是個16歲少年,所以對方是無照駕駛。而且對方跟楊警察說他們是跟別台車擦撞才會撞到我外公(這部分沒有監視器拍到,也並未有對方說的另一台車,彷彿是個羅生門,倘若有擦撞別台車才撞到我外公,我外公的傷應不致於會這麼嚴重...),負責此案的楊警察認為我外公倒在馬路中間,所以推斷是我外公闖紅燈過馬路才會被對方撞,他還說對方沒叫我們賠他我們就要偷笑了....但這位楊警察從頭到尾都沒告訴我們撞到我外公的人其實是無照駕駛。
我覺得我外公不可能在車子這麼多的情形下還能穿越馬路,我懷疑是被對方撞到馬路中間的,這部分楊警察也未去查證,後來是我們去追查有找到一位剛好停在馬路中間要轉彎有目擊整個過程的人,他說是對方車速過快,完全沒有煞車直接撞到我外公。而且該目擊證人也說我外公當時並沒有穿越馬路,因為他的車就在馬路中間,我外公根本無法穿越。
目擊証人有陪我們去警察局做筆錄,但負責的楊警察似乎有意要影響我的目擊證人,我們有點懷疑這位負責的楊警察認識肇事者。
10月份的案子,到現在都12月份了,對方都還沒去做筆錄,楊警察也沒跟對方連絡,也沒有開對方無照駕駛的罰單(對方今天12/23告知說他們沒有收到罰單)。
事情發生至此對方未曾主動與警察詢問我們的電話也未到醫院探視我外公,甚至到現在連一句道歉也沒有...
我想詢問的是:
1. 交警的處理方式跟流程是正確的嗎??我能要求更換承辦的警察嗎??
2. 今天與對方見面,對方說是我外公走在太外面的車道才會被他撞到,跟我一開始聽到楊警察說對方是擦撞別台車才會撞到我外公的說詞不符,我該如何處理呢??
3. 肇事責任誰比較重呢??(我外公沒闖紅燈穿越馬路,但他被撞時是在哪個位置是否有走在馬路的外側我無法確定)我認為是對方無照且車速過快是此案件的肇事主因,但對方認為他們剛停完紅燈剛起步所以速度快不到哪裡去,對方認為是我外公走太外面才會被撞到,我能依車子撞到我外公後還滑行十分尺來証明對方的車速很快嗎..?(我外公站在多外面,這是我跟對方都舉證不出來的)
4. 現在雙方各說各話,對方只有肇事的當事人以及後面載的女朋友的證詞,而我方有目擊證人(不是認識的人)的證詞,現在對我方是有利的嗎??
6. 我有權利去調查對方的車子是否平時時速就過快來推論他起步時的速度嗎??


與前夫離婚約2年,只看過小孩二次,每次都約1-2小時,不能帶出去。
離婚後孩子在台北奶奶家給奶奶顧了4-5個月,被前夫帶去屏東照顧約10個月,前夫自願調職去高雄,孩子又跟著去高雄,半年後工作太忙,又交回給台北奶奶照顧,我在這約二年間跟孩子相處時間太短,(只見過二次共3-4個小時)孩子不認識我,想委託律師幫忙打監護權官司,但我已再婚又生子不知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判定,我跟現在的先生經濟狀況穩定,如果孩子帶回來身邊至少不會跟著前夫常常要換地方住或南部北部輪流住,如果沒打官司,我很難看到小孩,對方都說小孩不在台北,也不願讓我帶出門,我的孩子快3歲了..還不認識我這個媽媽,......請問律師因為以上的條件我如果打監護權官司是否會有勝算.我知道沒有穩贏的官司,但想了解這樣的狀況是否會有機會打贏....謝謝律師..


就是說去年我因為沒有工作 有上某人力銀行求職 但其間有人加入我的即時通 以工作名義想騙取我的帳戶說每月1本以8千元代價借他使用 當時我朋友也在旁邊看我與對方的對話 結果我朋友也說他也要租借對方 對方叫我用宅急便寄過去 但我寄去後 我反悔所以我的沒寄出去 但我朋友的提款卡有交給我 叫我代為寄去 結果事後 我朋友收到傳票 被檢方起訴詐欺罪 但因為他出事後 找不到對方 結果他把事情全推到我身上跟檢方說他是把帳戶交給我的 是我害他的 他甚至跟檢方說是我跟他說 一本代價8千元又說是我騙他把帳戶交給我的 結果現再害我也收到刑事詐欺的傳票 檢方把我也列為被告 也去開庭了 但因為我朋友說謊陷害我 明明我當下也有勸他不要寄了 結果是他自己堅持 我才幫他把帳戶寄出去 結果現在全推到我身上 請問這樣我會有事情嗎?我有保存當時即時通想騙取我帳戶那個人的對話紀錄 檢方現再叫我列印給他 對話紀錄上也有當時他叫我寄去的住址及電話 但如果抓不到人的話 因為是我幫我朋友代寄帳戶出去的 這樣我也會有事嗎? 但我當時也是差點被騙的並沒有收取任何金錢 或騙我朋友的意思 但被我朋友硬說是我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請求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拜託。。。

結果婚後<吃我的/住我的/一切開銷都我一人~還有小朋友(他都不給留在他那邊)
還讓我知道他早已有太太/小孩
2人導致吵架.外籍負氣離家(97.12月至今
中間外籍出現都是要求
要我配合辦理居留證!
目前2人正在訴訟官司
我沒錢無法請律師辯論/沒人可以幫助我
外籍請律師~搞一堆莫須有的證據往我這邊塞
我心力交瘁
上月11/12開庭時看得出來~法官重心都往律師跑
我整個心往下掉~知道肯定會輸
我感嘆法律站在有錢人/有律師那方
不保護一般老百姓~誰叫我沒錢~又不是專業人士
我也向法扶基金會申請過~但是結果是:沒過
台灣人的尊嚴被外籍踩在地上這樣利用
所以這月21開庭的時間我看開了~我也不想再爭論!
我也向法扶基金會申請過~但是結果是:沒過
無論判什結果~我只能默默的承受 2012-12-22 08:17:15 補充
心力交瘁..............感嘆
只能靠工作忙碌麻痺ˋ自己
好想放棄一切
1.男方都不知情我要離婚事由(我有反駁:從他的通聯記錄我都有告知
2.說我知悉他居住地(我有反駁說他居住何處我根本不知道.而且2人均再不同廠區上班.到最後卻變成重點往2人上班的地方去爭辨
3.97.12至今他負氣離家說是我趕出去的(我有反駁說是他自己要出去
4.訴說100.7-8月我有要求他去做墮胎手術(這點是因我喝酒醉造成疏忽
5.說我97.12月以他拒不回台灣/不履行同居義務辦理強制離婚(這點我反駁
是他自己告知說要回去之後就沒連絡~)
這些我所反駁的事實均是在11/12所說的.那天法官還叫我12/21要提出證人
直到12/18又收到他掛號訴說
1.說我於97.12月後就沒有與他聯絡於事實不符
說我知悉男方連絡方式並非我所說的連絡不到/2方均沒有往來
2.主張說我知道男方上班地方/並非像我說的主張男方在所不明
3.他有找他之前主管來當證人
而我心力交瘁12/21號我也沒去開庭~







本人於100年2月8日受雇於私人公司(補習班),於101年11月查明該公司所提撥勞退6%以多報少,故寄發存證信函表明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在寄之前也和公司表明過立場,公司也答應了。
101年12月19日卻收到公司寄的存證信函,指認本人無故曠職超過三天所以解雇,11月份第二次薪水要與公司委任律師連繫才將薪水發還。信函還說要在收到存證信函的三天內聯絡。
本人於12月19號,去了勞工局申請調解。調解須等一星期,在調解開始前,是否該公司表明的收到三日內與該律師聯絡?這樣去了該律師事務所會有什麼風險呢?
另,本人於12月20號得知,公司發了公告表明本人無故曠職已解雇,請其他同人不能與本人有任何其他公務上的接觸。還誣告我同事對小孩施暴、對上級不禮貌等。
不知本人該如何處理?請各位律師大大們給點建議,感激不盡。



最近家裡有外婆因為跌倒送進私人照護中心,一個月就要26000元.因外婆共有2女1男.當初協議好3人共同分擔費用,但因為我家人口僅我和母親而已,母親因為有憂鬱症無去工作,只剩我一人在工作而且每月要繳房貸,很擔心無法每期都繳滿.又害怕觸犯法律的問題,請問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免支費這筆費用還是可以少繳的方法,可否幫幫我解決的問題,謝謝~之前上知識家有網友告知有民法第1118條規定 請求減輕扶養義務可以主張,但我不知道從何著手,請求律師先生告訴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張祐豪律師回覆如下: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感謝張祐豪律師對我的回答,但是因為母親的兄弟姊妹每個人都推托生活不易不願支付更多,而且我和母親也很擔心他們會直接撒手不管<因為舅舅長年在大陸經商,只有太太和小孩在台灣工作,且舅舅夫妻?名下無任何動產和不動產;而阿姨部份雖然沒有工作但據我所知她名下還有存款保險不動產..>但若和她再進一步討論關於扶養費用的事,就開始說要去自殺,在台北生活不容易..等等>為了自保所以才詢求律師的幫助,若非到不得已的地步,我也不想走到訴訟的這個階段,所以必需作最壞的打算,想請教律師關於這樣的情形訴訟會到一年那麼久嗎?而起訴的部份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嗎?因為母親身體很不好,之前7~8年都是母親固定帶外婆上醫院看病,買一些生活日需品,再加上這陣子外婆生病住院讓她長期失眠的症狀又加重,我不忍心看母親這麼累,所以在面對舅舅和阿姨時可讓他們知道我們還可以循求法律途徑;至於社會機構我亦詢問並無實質上的幫助,所以懇請律師再幫幫忙讓我心裡有個底接下來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謝謝~

被告在酒酣之後,在回家的路上遇一名女孩,相談甚歡下女孩同意與被告回家,途中均無任何拉扯行為(因監視器有拍到),回家後有性行為,事後,被告給與女孩5千元視為交易金額,而女孩亦同意並在家中梳洗完畢後離開;事後,女孩在家長和里長的陪同下,至警局說明被性侵的經過,而檢察官以性侵害未成年少女罪名將被告羈押,一審法官指示請被告家屬與被害者家屬合解,達成後,以緩刑結案;其中,透過律師與民意代表與里長溝通合解內容,雙方同意下,在合解日前突然取消合解,原由為被害者家庭受到該社區的閒語,心情受影響;後續開庭由被告律師向法官陳述合解過程,法官說明,若未合解,以3年起訴,並詢問檢察官是否有意見,檢察官亦無任何意見,請問,3年起訴,會關幾年?假釋多久可出獄?還有,其中被害者陳述與事實不符,可否要求測謊?是否會改判?

如上述再請教律師所謂的當事人是指外婆和其他兩位<我阿姨和我舅舅>都同意滅輕扶養才不用走法律途徑嗎?但若要向法院訴請減輕扶養是必須請母親自行向法院民事庭提出訴求,在未審核通過這段期間內,一樣要支付那麼多費用嗎?很擔心審核的時間會拖很長?可否有其他辦法可暫時讓我們不用每月付出那麼多費用嗎?因經濟能力真的有限不是不扶養,提出請支是否也要請律師代為寫起訴書嗎?懇請律師再回覆與我,謝謝~

所謂扶養,是你母親和你外婆之間的義務關係,和你並沒有關係。而照護中心也是和你的上一輩打的照顧契約,與你也沒有關係。所以,
如果你母親沒有辦法支付照護中心的費用,你就其他叔叔阿姨講,我母親現在沒有能力,付不出來外婆的照護費用。
也就是,建議你先和叔叔阿姨協商看看,請他們兩個自己盡孝道,你媽媽現在沒能力,等以後回復健康了,再來回報。這樣子,就沒有必要在訴訟的漩渦中打轉。
如果以後還有比較具體的進展,你再來發問好了。
看得出來你真的很孝順,上一代的問題,你也一肩扛起了,實屬不易!!給你拍拍手!
另外,你可以試著去問看看社會局或是其他基金會,有沒有在協助你這種家貧、孝順、上進、有責任心的好孩子,也許會更有些幫助。

因為我老公大多都在外地工作~偶而才會回家....近期我發現我老公都會有一些奇怪時間在通電話.....而我就去申請通話明細也有告知過他..他也是回說要調就調....
等到電話明細下來了卻真的有一個電話號碼聯絡一個月之久...而我去問了我老公他卻還不說出實情...於是我打了那個電話對方非台灣的女子口腔.他一聽到我聲音馬上掛了電話~然而我與我老公說了~我問到底是誰~我老公惱羞成怒回我說~對方女生先撥電話給他~後來才一值都連絡~談話內容我老公是跟我說就聊一些有的沒的~那個女生他連面都沒見到~然後又很生氣對我說反正他沒做出對不起我的事就好.我想怎麼處理都隨便我~反正他不會簽字離婚要我自己去看著辦(孩子們也都要我自己想辦法.他不會在理我們)~
我想請問律師們~我這樣可以申請離婚嗎?離婚率高不高?因為我有兩個小孩還都很小~我領的只有基本薪水.而假如我跟我老公離婚能對一個名下什麼都沒有的.工作也是現領的~還能要求他一起扶養兩個小孩子嗎?但是如果強制他要扶養他卻擺明不給那我又能如何? 請幫我解開問題 謝謝您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