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地球炒房炒地皮還不夠,竟還有人將腦筋動到了遙遠的太陽「土地」上。
英國《都市報》報導,一名西班牙女子瑪麗亞(Maria Angeles Duran)宣稱自己早在2010年就已登記成為太陽的主人,還打算向所有使用太陽能的「用戶」收費,但太陽能板的業者在當時都沒有收到帳單。
近日,瑪麗亞又打算進行太陽的其他商業計畫──「賣土地」。她在全球最大的拍賣網站《eBay》上,以每平方公尺1歐元(約台幣35元)賣地,若以太陽表面面積約3804兆平方公尺大小來計算,賣地就足以讓瑪麗亞躋升成大富婆。
瑪麗亞聲稱目前已有600人要向她買地,涉款1200歐元(約4.2萬台幣),但被《eBay》認定此事屬詐騙行為,而中止她的交易買賣。瑪麗亞邁向致富的第一步受阻,她憤而向《eBay》求償1萬歐元(35萬台幣)。
新聞出處:http://www.nownews.com/n/2015/06/08/1712539
NOWnews – 2015年6月8日 上午10:37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一)民法第246條第1項定有:「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同法第247條第1項復定有:「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二)本件若係適用我國法律之情形,因我國實務及學理咸認法律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須符合標的適法、妥當、確定、可能,是以諸如本件以太陽的土地為販售之標的,以目前科技上似尚無實現可能,故將認此種法律行為屬於自始客觀不能,而相對人若信為有效,則可能可以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換言之,在本件新聞中,已締結買賣契約之人能向瑪麗亞求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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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想請教各位律師
由於我在巷子內 被推高機的牙叉給刮到車子 導致我車子滑落水溝
所以我必須私底下找當事人索取賠償
照理來說 推高機是不能行駛在馬路上 就算他扛出工廠門口 牙叉也超出白線外
也就是說 他門口有死角 但是又沒有指揮人員指揮 牙叉在遠距離 根本看不清楚
我時速大概30-40之間 無超速
照片以及行車紀錄器 都有給警方了
問題1 請問 我備妥這些證據 是否 法官判全賠的機率多大?
1.推高機不得上路 2.無指揮人員
問題2 我是否要再跟對她上班的工廠提出告訴?
由於該駕駛是外包公司 的員工 但是照理來說 該工廠是不是有監督責任?
工廠以及外包公司 老闆完全推卸責任 完全不出面
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賠償金額必須要看詳細案件狀況才能判斷
因為涉及過失比例、折舊等因素要詳細計算
至於提告對象
當然要將他的雇主等人一併提告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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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損部分不能以刑附民請求,要另外起訴或以支付命令處理。這個部分可以請雇主連帶負責。
二、人傷的部分才可以刑附民去請求。這個部分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負責。
三、人傷的部分請求項目,可能有:醫療費,看護費[含親屬間看護] ,精神上損害賠償,就醫交通費用,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失。
四、請求權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要在二年內處理。還有就是刑事程序的進行不會阻止民事時效。
五、車損部分不能以刑附民請求這部分要特別注意,尤其在車損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如果你用刑附民被程序上駁回,再另外告的時候因為時效消滅,那就麻煩了。
六、如果計算結果損害額比較大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以防對方脫產致你告贏也拿不到一毛錢。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各位律師們您好,
(1)男方已有婚約在身,卻刻意隱瞞,與另一女子(A)論及婚嫁,但一再推託,以欺騙方式欺騙A說因家中有長輩過世,必須延遲一年,使用此方式兩次,交往過程中也一直說謊欺騙女方A。
(2)與女方A已經拍完婚紗照,並一直參與籌備過程,且通知女方A家人要來提親,並訂定好訂婚日期,女方A因此訂好宴席餐廳及喜餅,並準備婚禮用金飾等物品
(3)男方提親日一再失約延期,並以欺騙方式欺騙女方A說是家中長輩顧及親屬過世,不克前來,實質上家中長輩並無過世情況
(4)女方A在網路上查詢相關婚禮資訊時,意外發現男方與實質結婚女子的婚禮影片,因此前往婚禮現場確認是男方本人
(5)於婚禮現場質問男方時,男方已威脅口氣回覆,"如果女方A毀了他,他也會毀了女方A",此部分是否涉及恐嚇
(6)男方與實質結婚女子前夕,還佯裝自己父親打電話給女方A父親說婚禮籌備一切沒問題
希望各位律師且非常感謝能為我解答此疑惑,不勝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另關於恐嚇危安之部分,可能需要更多男方言論內容,方有機會構成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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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公立的動物收容所認養了一隻母貓,因為沒有讓牠繁衍的打算,也預防日後會有子宮相關的疾病,所以送牠到動物醫院結紮.
1. 手術前醫生所提供的 "家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上並未標示需剪耳,也手寫在該申請書上標記編號(手術編號預防補助詐騙),但該醫師並未簽名.
2. 結紮當日我女友將貓咪送至動物醫院結紮時,動物醫院也未告知貓咪結紮後需趁麻醉退前剪耳。
3. 而結紮當日下午卻接到動物醫院的來電,說貓咪需要趁麻醉退前剪耳,要我女友同意。 我女友詢問是否一定要剪耳,動物醫院方面表示一般的節育程序都是需要剪耳的。 因此我女友勉為其難的答應。
4. 術後,貓咪結紮完成也確實被剪耳了. 但院方所填寫的節育申請書並非當初所見的 "家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而是另一份 "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兩份都是動物保護防疫處所提供的版本,而最大的不同是公立動物之家所認樣的貓犬申請是適用"家犬貓節育補助申請書" ,也就是獸醫師之前所提供的那份,且無需剪耳.
我們術前已向動物醫院告知這是在公立的動物之家所認養的貓咪,也提供相關資料,且術前皆未說明需要剪耳. 但手術後麻醉退前才緊急告知一般節育程序需要剪耳,但事實根本無關貓咪健康與申請節育所需程序.
對此我主張,因為動物醫院的誤導,使我女友以為一般結育程序需剪耳而同意. 此造成貓咪身體無法恢復的損傷,且非一般動保規範所需要. 所以動物醫院需對我貓咪剪耳所造成的毀損所負責.
至此想向各位專家詢問,1.請問上述情況下我主張動物醫院的毀損責任,這是否合宜? 或是適用別條法規? 2.若我女友電話中已同意剪耳,但是在動物醫院誤導的情況下,是否還能追訴動物醫院的責任? 3.是否有需寄存證信函的需要? 煩請各位能在百忙中給我些許的意見,萬般感謝了.



以上相當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如曹律師所言,剪耳朵目前還是被公認為判別是否經過結紮的方式. 但依現行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如誘捕流浪貓節育,或是流浪貓/私立動保團體認養申請節育補助,則需剪耳。
1.而家貓/與公立動物之家所認養的則可不必剪耳,因此節育時飼主應該保有主張不剪耳的權利,且無明確法規規範節育都必須剪耳。
2.且術前並未說明需剪耳,提供補助申請文件也未提及,更無簽立剪耳相關的同意書。
3.而術後醫院蓋章提供的是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書",而非術前給的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家犬(貓)絕育補助申請書. 兩份資料除了剪耳規定的差別外,貓咪來源的填寫欄根本不同. 而動物醫院在我方有明確告知為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的情況下,卻還是以流浪貓犬的節育程序處置.
我以為,如果動物醫院的醫師皆以"剪耳朵目前還是被公認為判別是否經過結紮的方式" ,而可恣意將節育的貓犬剪耳,或誤導飼主"這是一定要的"而取得同意,且皆無需負任何責任。
那麼在我與動物醫院糾紛結束後,若敗訴,一定要提醒有家犬貓/或在公立動物醫院節育的飼主,術前需另立約不可剪耳(如不希望剪耳者).
我了解剪耳在某些情境下是保護貓咪所必要的,也是全球趨勢. 但並非所有節育貓咪都需要,要視情況而定,且無法規強制規範所有節育貓咪都要剪耳。 對於家貓的飼主意願,也應改給予尊重的。

前幾天警察來我家 給我一份毒品防制條例--證人的通知書 接下來並把我帶回警察局 途中警察告訴我 現在去警察局指認那些人以及驗尿做筆錄(我心裡想說拿K他命而已,了不起就吸食)
到警局後我先被驗尿.驗尿結果為陰性,接著叫我我看照片中的人認不認識,照片是拿毒品的過程(上車跟下車而已)問我上車的那個人我認不認識,我就說我認識,叫XXX
接著開始做筆錄
筆錄內容大概就是問我甚麼時候開始接觸毒品,多久使用一次毒品,怎麼連繫藥頭以及電話內都怎麼說,之後問我當天是我撥打電話叫毒品嗎?(警察有我通聯紀錄確實是我的09XX號碼撥出),我都回時間太久我真的忘記了..之後一直反覆問我到底是誰打電話叫我不要裝死
筆錄做完後警察說 電話不是你打的就是妳朋友打的,你現在不說我還不是叫你朋友來問,推來推去有意義嗎? 還說檢察官到時候應該會給我傳票,叫我開庭的時候不要亂講話
接著載我回家並載我朋友去警局..
我不知道警察有沒有監聽譯文,也不知道那個販毒集團到底有沒有被抓..
我擔心的是電話是我打的,但是去拿的不是我,這樣我會有甚麼刑責嗎?或是有機會被起訴甚麼罪名嗎? 真的很怕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為證人,需具詰證述,若您沒有把握,不要說太多,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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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幫我, 遇到這種惡人老闆夫婦該怎麼處理才可以擺脫他們?
我之前在一家補習班有做兼職, 本來打算今年六月底辭職, 所以我在五月初時知會了補習班, 然後大約是兩個禮拜後, 他們突然之間叫我不用再去補習班, 還誣陷我有偷竊, 並說因為我提前知會我學生我會離職而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以這些為藉口, 拒絕付我五月的薪水。 (我提前知會學生, 是為了讓他們早一點可以選擇, 並適應補習班裡其他老師的教法, 我也可以提前知會交接的老師我的學生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先說關於我提前知會我的學生這件事, 補習班從沒和我們老師簽過任何的約, 也從沒有主動給我們看過或告知任何白紙黑字的 “公司條款”, 告訴我們甚麼可以做, 甚麼要因公司規定做, 大部分的時候, 都是我們做了他們事後才很嚴肅的 “口頭”告知補習班規定不可這樣做, 所以說我因為這些無聊事而被他們控訴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法律上有可能嗎?
再來說關於控訴我偷竊的事情, 我們補習班本來就有書是允許老師們借回去看, (補習班的書都不是他們自己編寫的, 全部都是出版社出的, 老師們通常是直接影印來用, 或用這些書自己編自己教的教材。) 我本來打算在我走之前, 花點時間, 用這些書編一份新講義給學生, 並分析一下近年的考題, 這樣我要離職前的兩個月可以用 (學生們也剛好都考完試, 正適合上新的東西), 之後交接的老師也可以比較快進入狀況。這裡唯一的問題是, 我在借書時, 因為嫌麻煩所以沒登記, 我當時是想只要通知一下櫃台的人員告知他們我借的數量, 隔天馬上就拿去還, 他們也看到我都還了, 應該不是甚麼大問題。 (因為我主要是借回去分析考題模式用的, 不需要用太久。)
而且我也知道補習班有監視器, 也從沒特意要避開監視器, 相反地我那時還想, 只要補習班確實有拍到我借的每本書都有還, 如果有其他老師借書不還, 他們也不可以隨便賴到我身上 (只能說我真是too young too simple), 但現在補習班硬要誣陷我說這叫偷竊, 說他們認識很多檢察官和律師, 如果我不負擔他們補習班的損失, 他們要告我, 說我光是走法律程序就要耗很久。(損失甚麼也是他們在那邊隨便說, 如果我不在, 學生就不願意繼續續約, 這也只能證明其他補習班老師的教法我學生不喜歡, 順帶一提, 我本業是教數理的, 補習班則是教英文的, 我會離職也是因為我本業太忙, 這一年多一直生病, 加上補習班老闆人品我實在不喜歡, 所以即使我學生希望我繼續留下來, 我還是走了。)
現在我想知道的是:
(1) 如果補習班硬要告我偷竊, 告的成嗎? 雖然我問過的人都說這”完全”不可能告的成, 但我也想知道如果他們真要告, 我大概需要花多少時間和他們耗? 而且已這兩人陰險的程度, 如果一次沒告成, 他們可以告再告第二次 or 第三次嗎? 還有如果他們隨便藏起一本書, 說是我偷拿, 再告我, 這可以嗎? 或者是只給警察看我借走書時的影帶, 故意不給警察看或洗掉我還書時的影帶, 這構能成竊盜嗎? (對不起, 我問這麼多, 因為這對老闆夫婦靠很多奇怪的招數, 坑過我其他已離職的同事, 也是他們告訴我要小心這對夫婦。)
(2) 如果他們要求我賠償他們公司的損失, 這合理嗎? 我應該要怎麼做才可以自保, 而避免被他們時不時就傳簡訊要脅要和我 “討論”甚麼後續的賠償事宜?
(3) 其實他們叫我不用再去補習班的那一天, 他們有在電話裡先恐嚇我要我回補習班”討論”一些事, 不然我後果會很嚴重, 所以我那天有請我一位長輩當證人陪我去, 以防發生甚麼意外, 最終他們要求我簽離職單, 內容主要是我不可以外流補習班的資料, 而他們必須確實的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不覺得這份離職單有任何問題, 所以我當初簽的也很阿撒立。但是他們現在卻又以我造成他們公司大量的損失為由, 拒付這筆薪水。 (沒錯, 他們簽完約又毀約, 完全不在意白紙黑字寫著的東西。)
也因為他們隨意毀約的小人行徑, 讓我覺得我得要知道一些法律常識, 免得被他們騙, 所以才來這詢問一下我的狀況。老實說, 我壓根懶得拿回這一筆錢,這麼點錢我還不放在心上,如果他們懂得就此打住, 那我也就算了(我反正告訴自己這是賞給他們的棺材本)。 但如果讓這對老闆夫婦以為我一個人好欺負,而獅子大開口,或一直和我討要損失費也很讓人噁心厭煩,若是經由法律途徑可以讓我不在受這兩人的騷擾, 永遠無後顧之憂, 我也是完全不介意走一趟的。 所以如果下次他們再打電話來煩我, 我該怎麼回他們, 又該怎麼做? (封鎖他們, 不理他們可以嗎?)
感謝大家給的建議和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若無證據證明,您亦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關於對方刻扣您薪水之部分,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仍未與您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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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之請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對方提告後,再請求折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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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個新聞,
一個男生(A男)交了女朋友(B女),
後來看到女友姊姊(C女)驚為天人(?SOD看太多了?)
後來B女覺得這男生個性奇怪而分手,
男生轉而追求C女,
一天到晚在女方住處徘徊,
寄自己畫的家庭畫畫給C女,
(聽說有上千張,實在太有心了~)
C女為此搬了三四次家,還是擺脫不了,
該男子日前甚至闖入C女住處拿取內褲打手槍,
被警方逮捕,
媒體加以報導後,
他還是依然故我,在C女住處附近徘徊!
這樣的情況已經持續五年,女生情緒幾乎崩潰~
(說實話,C女EQ已經很高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兩個月大概就會殺了對方~)
問題來了,
這樣的行為,難道無法可管?
是有法條,不過難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是有處罰這種行為,
但罰則很輕,頂多罰3000元,
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接近被害人,
每違反一次,最重可以判3年,
不過,不過,不過(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適用對象僅限於彼此有親屬或配偶關係,
頂多是"曾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可以適用,
像這個案件裡,
A男跟C女根本沒有交往過,
是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以法院是沒辦法受理頒佈保護令的!
希望藉此獲得保護令,
最新消息是法院判准了~
說實話,法院這樣判,是不正確的,
因為被騷擾的人是C女,
A男也沒有騷擾B女,
怎麼可以透過B女這層關係偷渡保護令?
就個案而言,K很同情女生(法院這樣裁定,是大快人心沒錯!)
但是法律規定如此,
法律規定不合理的話,應該是找立法委員修法,放寬適用範圍,
或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
而不是為了達到個案正義,逾越法律規定,
那不啻宣告
法院(法律執行者)可以凌駕於立法院(立法者)之上
這樣的行為是不足取的!
結語:
要吸引女生喜歡你,一直繞著對方,是沒用的,
如果沒辦法把自己變成一個更好的人,
像太陽一樣發光發熱,令人覺得溫暖,
就算變成衛星圍繞著她一萬年,也很難得到女生青睞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法律扶助基金會 台北分會 板橋分會 士林分會 基隆分會 扶助律師
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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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509-5539
email:klaw1207@yahoo.com.tw

律師您好
車禍肇責對方較大 所以對方保險公司說只能賠償七成,保險公司請我們先與對方達成和解才可向他們申請理賠,我們與對方聯絡時對方明白表示願意與我們和解,說會與保險公司說請保險公司與我們談理賠申請問題,可是當我們跟保險公司詢問理賠進度時,保險公司卻問我們有要賠償對方嗎?(因為對方有受傷,可是對方願意和解並沒說要我們陪他甚麼阿),後來又說要打電話詢問對方看是不是真的要與我們和解,過沒多久又回電說對方沒意願要和解,很明顯保險公司不想理賠所以這樣說,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
另外是對方說有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可是我們雙方都沒申請調解,怎麼會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單,打電話詢問調解委員會,委員會說是承辦的交通隊員警提出申請的,想請問調解委員會可以不用經過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的申請就可由員警提出嗎?
以上問題 還請各位律師 幫幫忙 謝謝!!


我在104.6.11郵局領錢時被一位小姐搭訕,原本要我填問卷幫忙她,我想說幫她一下,把我帶到旁邊小桌子上擺滿一堆營養食品,寫完後馬上開始跟我推銷,說我身體哪裡不好哪裡不好所以要吃哪些,本來打算拒絕,但是感覺一直給我洗腦,還問我一個月負擔多少幫我搭配半年的份,一個月5000元分12期,當下他一直說服約快1小時,最後我就真的簽了他給我的分期付管單,是中國信託的,還問我分期要不要暫額度,所以是不暫額度簽約,給我簽了一些單子當下也沒仔細看,還跟我借身分證拍照,我是不知道他們用什麼手法扣我的錢,我打去信用卡公司已經辦掛失,表示無法在消費,但是我聯絡當初賣我的人,他說一樣可以扣款,他們有跟銀行簽約等等,我很擔心。在這之前我一直打去高雄總公司問表示要退貨,他們說這兩位是嘉義公司的,而且他們是轉接營養師,我打太多次口氣越來越差,我要寄存證信函還跟我說隨便妳,我打去嘉義公司都沒人接,所以這整件事很奇怪,我查過該公司非直銷公司,多次聯絡販賣人他們是願意讓我退貨,但是要求我購買拆封過產品,但是這種訪問買賣不是有七天猶豫期可退貨且不用負擔費用嗎?問題是他們總公司承認這兩問是嘉義員工,但是嘉義公司都沒人接聽電話,我當下沒收到發票,還給了1000塊,現在約6/16見面退貨,但我怕超過7天猶豫期。我現在信用卡資料授權碼都在他們身上,雖然報掛失但是怕他們用不正當手法,因為沒有發票,而且過程他們都用LINE通話,電話最後才要到,覺得他們很賊,我目前跟他們談退貨及拆封後所需負擔問題。可否各位律師大大,過程我該注意什麼,還是有什麼風險。我東西拿到了,差兩盒,我信用卡尚未被刷卡






本人在海外國家居住,有提供台灣的消費者於該國購物後寄至我們這邊然後再轉寄至台灣的消費者,這一個事件始於該某消費者於該國的一件購物包裹我們並沒有確認收到,在我們將其它該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寄回前有通知他,不過他一直追問,而我們也去找了一直沒有找到該包裹(一件衣物)可是他卻因此而提告我們侵佔!!我們已收到法院的傳單了,我們人列被告,我的內人列證人,要再規定的日期至 "偵查庭/詢問室" 出庭
我們在我們的網站有註明我們的交易權責說明,於代收轉寄部分有聲明如下:
關於集貨代收.團寄代寄服務
我們提供我們的倉儲空間來為大家進行集貨代收與代寄服務,因為我們並非商家所以我們無法為您承擔:
1.商品運送中損壞或遺失
2.商品未到達我們的收件地址
3.商品與您購買的不同,(1-4項還可以比對,若太多商品則僅對照數量其餘情況則無法仔細的比對)
其中他應該就是符合第二項,我們無法為此負責
現在我想問的問題是
1.我與內人目前都是在國外所以無法回去出庭,已確認可由家人代為出庭了,於此想要了解由在台的家人代為出庭我們需要幫忙準備什麼文件嗎?
2.我有照傳單上的資料打電話至該法院受理該案的事務官詢問時他有提到"陳報狀" 這是什麼,我又該如何準備
感謝諸位專家撥空回答



事情經過有點長 感謝能花時間看完 現在很煩惱不知道怎麼辦
希望能夠幫忙我 我沒前科犯罪過 就只是一時衝動 沒有想到以及
去年10月11月時在遊戲上認識一位女孩子 慢慢有了交集 了解
彼此也很聊的來 過程中她說他離過婚 有小孩 我也以為她有過這樣的遭遇
會認真的看待感情 當時心裡也在想我是不是能夠接受她的過去 以及她的小孩
考慮過後我跟她交往了 過程中她有問我什麼工作 收入多少 家裡有多大
房間什麼樣子要我拍照給她看 當時全都老實跟她講 沒有任何的隱瞞
那時候也以為她是認真的 我也沒有想太多 我也跟她說家裡真的不算好
是晚班的可以休養身體 只是薪水真的不高 希望她能諒解 好處是再這邊
可以未下一步做計劃研究 希望她可以給我時間 突然有一天跟我說她家人過世
我也在她賴上的動態看到說為什麼還缺8萬多 我有問過她 只是她當時的
表現一直是很不願意麻煩我 但又一直說借不到錢 我的心裡想說那我白天
去兼一份工作 可以幫她負擔喪葬以及小孩之類的費用 我怕他不好意思也沒跟
她說 後來在今年過年前突然她不連絡了 訊息都是已讀 不管我怎麼說
就是不回 當時生氣到把聯絡方式聊天紀錄都刪掉 後來很後悔
我又去她公司找她 而她只是很敷衍的說她想認真工作 不想談感情
只是心裡感覺的出來她在騙我 不管我寄了多少信到她公司想挽回都沒用
也不清楚她有沒有收到 那一陣子心裡非常痛苦及難過 後來她公司
也跑了20多次 就是想要跟她談談 希望她能給我一個理由 我想知道
我到底做錯了什麼? 為什麼這樣對我?
那一次見面 我也跟她說過妳真的喜歡別人沒關係 跟我說 我能祝福妳
雖然我會生氣難過... 但真的沒關係 但她就是說想工作
后來找了他20多次就是見不到她 那一陣子整個人就像死掉一樣
直到後來朋友安慰鼓勵才慢慢變好 後來很想念她就想看她一眼就好
而那一次真的看到那個男生 那時真的很憤怒 一氣之下破壞了她的機車
椅墊 輪胎 鑰駛孔 事後也覺得自己很沒水準 丟臉 只是當時想法就是一報
環一報 後來泰山的警局 有請我這邊淡水的警局通知我
我6月3號有打電話跟泰山警局連絡 因為當時我沒犯罪過心裡害怕
又覺得很丟臉 當時不敢也不好意思承認 當時警察問我有沒有過去那邊
破壞人家機車 我說沒有我只是過去等人 然後警察說因為監視器有照到我經過
所以希望我能過去說明 我說好也跟警察約時間 而6/3號到6/11號這段時間
自己也覺得後悔 丟臉 也覺得做錯了就去面對 所以昨天警察打給我
我也承認是我做的 那天很抱歉我不敢承認
希望過去後能讓我說明 警察說好過來就是讓我說明的
只是去了之後 我想說明 警察說他不想聽那些 你就說是不是你就好
我說是再電話就已經承認了 然後昨晚10點多開始作筆錄 我才知道是毀損
而那時我也不知道 有什麼刑責 我又有什麼權益 警察有說 只是我真的不懂
有沒有必要 我有問警察我需要請律師嗎? 警察說不用 很多人都沒請
然後筆錄的過程我也不知道該講什麼不該講什麼 我全部都照實講
有些警察也跟我說他不想聽 那時心裡真的很難過 我真的只是一時衝動
有必要態度那麼差 就連跟我說怎麼做比較好也不願意
最後筆錄做完 我問警察說下一步會怎樣 警察說等法院通知開庭
當下心情很糟也沒想過檢查筆錄 我就簽名蓋章了 也問警察嚴重嗎?
警察說都小事而已 我跟警察說通知書我能不能自己領 我爸身體不好
不想給爸爸發現 這樣很不孝 警察說沒辦法 然後昨晚回家才一直問朋友
朋友說真的滿嚴重的 有可能工作沒了 也有可能被判比較重的刑責
也有可能被對方敲竹槓 然後有了前科
我現在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 我只希望能給我機會 發生這樣的事情我不是故意
也很後悔 我也認罪沒有逃避說謊 希望有人能夠救救我




前陣子有一個新聞,
大學生張博崴獨自攀登白姑大山失蹤,
警消救難隊搜救51天未尋獲,
後來一個山友
在張博崴最後手機發送地附近下切河谷後,
發現張博崴的遺體,
張家父母質疑南投消防隊搜救不力,
法院審理後認定南投消防隊確有疏失,判賠267萬,
引起鄉民議論~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我們要問的是,國家要負責到什麼程度?
白姑大山跟你我假日爬的小山步道
完全不同,
既無明顯的路徑,亦無路標,
一進入山裡,就被山林吞噬了,
沒有相當經驗及足夠設備,是沒辦法全身而退的!
張博崴雖有豐富登山經驗,
但選擇一個人登山,仍是相當冒險,
拼得過,就是英雄行徑,可以向朋友吹噓,
拼不過,國家就要幫你擦屁股,
國家幫你擦屁股就算了,
擦不夠乾淨還要賠你錢,
有這個道理嗎?
一個人去爬山,失蹤了,
幾十個人幾百個人搜救了51天,
你說人家不盡力,我是不相信的!
當然,如果家屬對於『盡力』的要求,
是要把人《平平安安》救出來,
那我無話可說,
依照這樣的標準,
反正誰管你火多大,
消防隊就是要使命必達把人救活!
有這個道理嗎?
法官也許會說,
你救了51天,沒找到人,
人家山友找2天就找到,
所以你顯有疏失!
什麼叫做站著說話不腰疼?
這個就是!
你去山裡走一遭,
你才會知道台灣這些中級山有多大,
幾百個人灑下去,
就跟在中正紀念堂灑幾百顆芝麻一樣!
(我估計法官沒爬過中級山~)
找得到找不到,都是運氣!
你說山友才花2天就找到,
那也是前面一堆人找了51天,
排除掉95%區域的結果吧!
沒有前面51天的努力,
山友有辦法在2天內找到遺體嗎?
另外,法院沒考慮到的是,
張博崴的設備跟體能,可以讓他活多久?
如果他只能活7天,
那第8天找到遺體,跟第50天找到遺體,
毫無差別,
張家有何損失?
也就是,
法院在處理這個案件時,
應該考慮的,
是消防隊搜救隊在7天內可以作到什麼程度?
如果只能搜索50%的範圍,
那就不能用100%範圍、或是務必救活
這樣的標準去要求消防隊搜救隊,
那太苛責了!
林智群律師(部落格:klaw的房間)
學歷:台大法律系(1993~1997)
經歷: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室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 遠拓法律事務所 / 康德國際法律事務所
伸展顧問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雲書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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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松江路139號11樓
(松江路與長春路口)(捷運蘆洲線松江南京站7號出口直走25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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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2509-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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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母親於103年2月9日與承租人a女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居住者為a女的媽媽和弟弟,租約到期至104年2月9日,到期後無書面解除合約,房屋鑰匙也無點交給我媽,後來a女的弟弟跑來問我媽說他可以繼續租嗎?我媽說可以,還問a女弟弟他的名字,但a女弟弟並沒有告訴我媽,我媽還是讓a女弟弟住下來,但a女弟弟住到現在都沒付過房租,104年的2/9~4/9欠的2個月房租也是從a女的押金扣掉的,從4/9到現在又欠了2個月房租,我媽電話找他都不接,敲他門和按電鈴都不理,完全拒絕和我們聯絡,只傳一通簡訊說如收到法院通知會以死了結就是不肯搬走,我媽只好去找a女請她讓她弟弟搬出,但a女說和她無關,她也不想幫忙,我們就打算要寄存證信函告a女和她弟弟,但今天就收到a女先寄給我媽的存證信函,內容大概說是她已般離所有物品無再居住,我媽與她弟弟有口頭約定租賃,所以之後欠繳房租和所有她弟的事情都和她無關,我想請問律師,a女這樣就可以完全沒她的事嗎?因為我們還是會寄存證信函告她和她弟,請律師可以提供我一些寶貴的建議和解答,謝謝


日前家門口前方一條約2.5台車寬的巷道,有一輛車停在對面劃設黃線的路邊。因會影響到停車的動線,所以先錄影蒐證準備請警方處理。
在蒐證完畢之後(從發現到錄完影約10分鐘),車主出現,向前告知對方,此為出入口且巷道狹小,希望他不要再停車,並且告知有錄影,結果對方勃然大怒,嗆說找警察就找警察,另外還說路這麼大條還倒不進去,駕照怎麼考的,還說,這裡就是你家嘛!老婆也在嘛!(另外因日前外借一樓當作里長競選總部,參選布條未拆除)對方又嗆說你們真是有權有勢,會欺負人,會報警嘛!我也打電話叫人,接著將車發動(可能想藉由行車記錄器錄影存證)。因為鬧不愉快,本人只好報警。但因為交通法規規定晚間20:00後可黃線停車,警方也無法處理,發現對方未違法當下,本人隨即向該名婦人道歉,但此時對方反咬說等待警察到場浪費她的時間,要告我。後來在警方要求下雙方散去。
請問:
1.雙方並未發生任何損失,警方到場後,該名婦人仍然將上述倒車技術太差、甚至本人愛叫警察影響胎教,猛搖頭,作勢侮辱本人。甚至要求警方向本人收取1000元捐公益才和解。本人不從,對方嗆說就要提告。想請問,發生糾紛本人報警處理這樣有無犯法?
2.警方到場後,本人向警方確認是否有錄影音,警方回答有錄,並說因為未發生傷害,若有不滿可提出民事訴訟,那麼本人需要向警方要求保留錄影音的證據嗎?
3.對方揚言提告,本人需採取何種防禦手段呢?



上個月17號晚上 管區忽然到家裡來 拿了一張通知書 上面寫著刑事案件要在24號到桃園龜山分局報到
隔天打電話給承辦員警確認 案件為何? 員警回答:你有沒有玩線上遊戲 有沒有一個ID叫做X壞 我仔細回想
2011.05.24 開了2個帳號 跟朋友一起玩 玩約半年至一年時間 之後開始就都沒有上過線 甚至連遊戲也沒有安裝過
在做筆錄之前也有到遊戲公司調閱資料卻什麼都調不到只說有需要麻煩警方來函 我們會配合辦案
24號晚間5:30到警局報到 員警說有人告你於 員警說有人告你 於2015.04.20 晚間 10:50幾分到11點之間
再遊戲裡面對她辱罵 我連遊戲都沒有安裝 要如何進入遊戲 對其他玩家進行辱罵動作
今天壞在遊戲帳號是我申請的 是我將遊戲帳號讓其他人使用 我也將使用遊戲帳號的那個朋友的資料都跟員警說明
員警也說會調那位朋友到案說明
回家後隔天下午又到遊戲公司詢問 要調閱遊戲歷程 在客服人員進進出出的確認下
告知我所申請的那個帳號底下所開的那個遊戲人物 最後登入遊戲的時間是 2014.07.04.19:25
其餘的資料都是空白 那為何員警在做筆錄的當下一直很肯定的告訴我說是在2015.04.20
晚上再遊戲內罵人 讓我很不解的是為何人物沒有登入遊戲 卻會被告 再遊戲裡面罵人 並告我公然侮辱
客服人員跟我說有可能是在遊戲討論區內發文 跟人有所爭吵 員警跟客服兩邊說法都不一樣
回家後打開電腦到遊戲官網的討論版 找了又找 2015.04.20 只有一篇文章
發文的遊戲ID跟我被告的那個遊戲ID差了一個字而且是同音X壞 跟 X?
於是我又將官網公布的 X?的資料 調出跟我的那個X壞作比對 一個等級65 一個55等
就不一樣了於是先將資料先照相備份 並寄一份給承辦員警 在我要打電話給員警確認資料是否有收到的當下
我有先接到當初那個給他遊戲帳號玩的那位朋友的電話 他在我要打電話確認的那個早上 有先到警局做了筆錄
並將事情經過都跟員警說了
跟朋友講完電話之後 又撥了電話給承辦的員警 員警指回我一句 "沒事了" 電話這頭的我一頭霧水
無緣無故被告 公然侮辱 到頭來只有回我3個字 沒事了 現在是什麼情形 ----以上是 事發的經過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的是 在這種情形之下 我該如何收集證據提告這個
提告者 今天只知道他的遊戲ID 其他的什麼都不知 跟遊戲公司調閱資料 他們也都不願意提供任何相關資料 只說配合警方偵辦 ..今天被錯告 什麼都沒法做 到頭來只能自己鼻子摸摸然後去旁邊玩沙嗎?
還是能拿他的遊戲ID 跟當初收到的那張通知書 直接到我當地的警局提告 並要求精神賠賞
以告他何種罪名 誣告 還是 ? 還有就事情發生的經過 今天錯的原提告者 還是 承辦員警
還是遊戲公司 我該從何查起? 煩請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感謝!!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以下稱對方為B)
B說要以轉帳的方式交易並不想使用8591(原因為之前被騙過)
在以電話聯絡之後B方寄給我 轉帳證明
之後不停催促要我把遊戲帳密給B
我在知曉對方電話的情況下不疑有他將帳密交出去(我沒有任何轉帳存款經驗,所以傻傻的...)等我發現不對勁時已經來不及 趕緊跑去警局報案
警察說要有遊戲歷程和電磁紀錄才有辦法受理申請完也報案完之後
過了幾個月 收到對方的不起訴處分書
原因大致上是
1.調查之後檢方認為B使用具有跳板之IP 無法確定該手機使用者就是嫌犯。2.被告與詐騙使用電腦的IP無地緣關係。
3.如被告要詐騙,怎會傻傻地使用自己的手機來行騙。令我訝異的是文章內有另外
4個告訴人(都是遊戲中熟悉的ID,他們也被同樣的手法詐騙...)
我對此結果非常不服,感覺這些理由都站不住腳,於是我擬了一份再議書主要有幾點不服的原因:
1.被告聲稱手機是向楊某借的,而楊某尚未出面說明就要草草結案,未免太誇張了。
2.調查之後得知當時使用IP位址為東海某網咖,距離被告住處(大雅)不過20、30分鐘車程,怎麼會無地緣關係?
3.B當時和我使用RC通過話,而RC暱稱為小A,而被告姓氏恰好為Axx,巧合?
4.不起訴處分書上被告正處於另案在押的狀態,代表他這個人的為人似乎好不到哪裡去,那麼成為嫌犯的機率是否比其他人來的高?
將這份再議書呈上之後又過過了幾個月,收到批准再議的通知。
而今天終於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後天開庭。
我雖然對於這件案子有所進展而感到高興,但我是第一次上法院,年紀輕輕還很菜!真的不知道後天檢察官會對我提出什麼問題,我想知道任何對我有幫助的資訊,例如:要準備回答什麼樣的問題,或是我贏面大不大之類的...或是在法院中我該注意回答什麼...
當初向員警報案時都是她用的 三聯單印出來就是妨害電腦使用罪了
這部分會有爭議嗎?


昨天下午母親說家裡來了一位男性,這名男性說認識我,還知道我跟他姐夫在LINE上搞曖昧,也知道我過去的一些感情事情!要我小心點!下班後,母親說這名男性姓蕭,我馬上憶起是農曆年時在FB上結識的一個朋友。一開始就像朋友一樣聊天,但可能在字裡行間讓他誤會我對他有感覺,隔三天便在我不知情的狀況下送了一束花到我上班的地方,我從未告知他我上班的地點。過兩天他傳了些簡訊給我男友,要他離開我不要再纏著我不放!我知道的當天便馬上跟這名蕭姓男性解釋清楚我們不可能,隨後就封鎖他!當天下午他跟我母親見面完後,假借母親友人的名義打給我男友,要他不要再跟我聯絡!男友也提起近日在公司常接到未顯示號碼的電話,接起來後都不說話!我很怕這名蕭姓男性日後會不會再做出其他什麼事情,甚至更擔心他會到學校去找孩子!我對他不熟,沒見過面,沒通過電話,只知道他的全名和他的FB面對這樣的問題我該怎麼處理,去備案警察會受理嗎??

不好意思想請問各位大大的幫忙
事情是這樣的我前幾天發生一起車禍
我原本是跟旁邊一位婦人是並行的都是在機車道
我是在左邊的車,我騎到他前面有兩個車身左右打右轉方向燈
那位婦人似乎沒看到直接往我後面撞我車牌架被撞到往下凹
對方婦人直接倒地沒有雷殘
路過警察看到直接幫我叫救護車也叫交通隊來畫線
之後過了幾天我有打了幾通電話過去本來想說要慰問的
但對方都沒接電話
再過幾天後對方的兒子寄了郵局存證來
上面寫了說我犯了甚麼錯搶車道還說是我撞她母親的
重點還說我沒有打電話過去是想逃避問題
說他媽媽很嚴重甚至顱內出血
說他已經找到證據準備提告
我在打幾通過去對方接了
但是那位婦人接的(我有點疑問顱內出血到現在10多天可以接電話嗎?
我去問交通大隊說案件審核結果要30天
但事情到現在也才10多天而已他兒子說有證據
我該怎麼辦
我如果是對的我又怕會因為他說要提告我還是學生半工半讀我怕會引響我
我怕如果審核結果我是錯的我根本沒錢可以賠償而且我單親只有我跟我媽而以
但我車子有保強制險
他在電話說要和解但我們跟他說疑點很多而且開口就要10幾萬
我們是要怎麼和解於是我們不談了
想問大大說如果對方告發我這種事法官會直接採納嗎?
我如果錯了我會被關嗎?

一、手機要有自動錄音功能,這樣你打過去他媽接電話的話你才會有證據。
二、對方狀況沒那麼嚴重的證據要搜集,這個很重要,如果後續她自己因為其他原因死掉了才不會怪到你頭上,也可以避免對方假裝成自己已經變成成白痴然後要求你養她一輩子。
三、如果這個地方對方沒有因為車禍撞成植物人或腦部變嚴重變重傷,那麼就算是過失輕傷來說判得並不會很重,一般是可以易科罰金的。撞到頭如果是很嚴重或是對方裝成他很嚴重騙過醫生騙過法官,那麼是有看過判七個月要關的。除此之外,一般來說都是可以易科罰金的,所以你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寫一份補充理由狀,狀上應註明案號及股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您的問題,您應蒐集當時與對方交談之訊息紀錄,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補充理由狀並附上相關證據加以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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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於彰化縣員林鎮的一間連鎖網咖任職中班服務人員沒有勞保,因同事與早班服務人員發生口角,以至於早班服務人員的男朋友來店裡鬧事,我為了要請鬧事者離開,被鬧事者從樓梯上推下去,掛急診診斷多處挫傷以及腦震盪需修養一個月,並開立了診斷書,醫生也請我盡量不要單獨行動和出門,避免昏倒或暈厥發生危險。 我用通訊軟體以及電話聯絡我的雇主要請假,並發送我的診斷書給雇主,休息了一個禮拜後,雇主要求我去上班,但是我真的行動不方便,所以給雇主爭論了很久就又休息了一個禮拜,現在雇主認為我只是腦震盪而已不需要休那麼久,不給請假,要求我去上班,如果我去上班昏倒的話要怎麼辦呢? 我請假的這段時間也是沒有薪水嗎? 會不會因為這樣就不給我薪水了? 因為要對當時的鬧事者提告刑事和民事賠償,可以跟雇主聲請薪資證明,和請假天數的證明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直接彙整驗傷單及初判表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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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5280267-1.aspx
中央社 – 2015年5月28日 下午4:23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8日電)郭姓女子多年前買下宜蘭土地建農舍,卻無聯外道路而需穿過附近禪雲谷寺通行。最高法院判決,郭女可借道寺廟的土地通行定讞。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郭女在民國96年買下宜蘭縣三星鄉的土地興建農舍,但由於沒有聯外道路,而借道附近禪雲谷寺的土地,用來舖設聯外道路,引發寺方不滿,打官司訴請對方回復原狀。
郭女認為,施工期間寺方知情也未阻止,後來卻要求她不得通行,她是因為沒有其他道路,不得已才借道寺方。
高院審理後認為,郭女借用廟寺的道路本來就存在,並非為了農舍而開闢,但郭女的農舍因與公路沒有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可以借道廟寺通行至公路,判決禪雲谷寺敗訴,郭女可繼續行使袋地通行權。寺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民法第787條定有:「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二)本件因郭女所興建之農舍所在地,與公路無事宜之連絡而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並非係郭女自己的行為而導致通行受阻斷,是以依法郭女能通行周圍地,但如有造成廟寺之損害,則須支付償金。
(三)法律小教室:民法上所稱袋地係指無公路通行的土地,且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是以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利用價值。如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概念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時,亦屬於袋地。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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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快彙整證據資料,委任律師補提告訴理由狀,詳細描述被告之犯罪事實之相關證據,避免等到一被告不起訴處分,您就僅能於七日內再聲請再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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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剛滿十四歲.原本個性內向.一直是宅在家裡的女孩.
日前因網站遊戲認識網友後.性情突然大變.年初才跟我說要去台北會見網友.我和她哥哥才親自護送她北上玩一趟回來.我想.孩子願意走出去是好事.且網友也是熱心的在學子弟.看起來並無異樣……..
怎知五月中旬時.其中一男一女網友來到花蓮.我見其一女孩也跟女兒同年紀.擔心住宿在外危險.於是招待再加住宿...哪知全部都躲在書房沒有外出遊玩.甚至讓我撞見在書坊內男網友抱著我女兒在親熱….
我私下將女兒叫至房間訓斥了一頓後..半夜偷看了女兒手機.才知那兩位網友竟然教唆女兒離家出走.還把行李都準備好了..幸好我及時與他們交談.並請他們體諒做母親的心情.才讓他們下午搭車獨自離開花蓮!!談話中得知男生目前在服兵役.且有要求留下住址以及父母親連絡電話!
隔兩個禮拜.那位男網友又來找女兒出門.我在想不到辦法中只好打電話跟那位男生談話..除了要求回家外.上要求自制行為.希望他保護好女兒…男網友很豪氣地答應了....但於事後我再度打開女兒手機查看時發現.他們在旅館發生關係了!!!且女兒目前都處於深怕懷孕的恐懼中……
我為怕上次離家出走事件重演.仍不動聲色地按耐著.日夜煎熬的想著如何解決..最後.我仍然以LINE的方式聯絡上男生父親.希望他能以父親威嚴好好與男孩深談此事嚴重的後果!!.其父親除了回文抱歉並答應會找他談談溝通外…餘..無消息
我想問問律師:我能提告嗎?會影響女兒聲譽嗎?法院會祕密開庭嗎?
我教子無方.我認錯!但我要兩人皆接收逞罰.知道自己犯錯.知道自己要承受錯誤的行為的後果!!我呢?因我是單親.我會被收回監護權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當然可以提告
監護權倒不至於會受影響
這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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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車禍的問題~我12/26發生車禍~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而現在對方知道我機車沒有保強制限(因為過期了)所已要求我賠償!對方機車修理大該九千多加上他牙齒問題總共四萬!要求我賠三萬!但..當初車禍的時候他有跟我LINE表明說牙齒他本來就斷掉暑假要去用!所以牙齒不算我的問題!而且他給我看的車禍驗傷單是左上側門齒震盪,而他的牙齒診斷證明書卻是牙套拆除後剩餘牙冠過短,需做增長術恢復...等,就是做牙套!像現在這樣的情況..代表我一定要賠他嗎??我該怎麼處理才好呢!?因為對方家長一直說我沒保強制險就是理虧!真的是這樣嗎?重點是如果賠償..可只賠車子部份嗎??因為他牙齒感覺是惡意要我賠償!而當初是他車速過快!我都沒甚麼事!我車子也都沒事!拜託~麻煩教我該怎麼做!?他們現在幾乎每天一通電話!我都不太敢接了!
E-mail:bb0020520@yahoo.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過失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問題,若無法與對方和解,將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惟若對方請求和解金額過高,即使成立過失傷害罪,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不用過度擔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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