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支票有經過您姐夫確認並自行蓋章,應無偽造之問題,此即為您將來答辯之重點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蓋章部分由您姊夫親自為之,則不構成偽造文書之犯罪,即使由您為之,若姊夫有授權,亦無偽造文書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我外婆在代銷公司人員到家推銷,於2008年花了兩百多萬買了向代銷公司(查詢此代銷公司已解散清算完結了)買了20個塔位,無簽合約僅有收據,家人知道時已經將錢交給對方(是將錢領出交給對方無轉帳紀錄),當時舅舅覺得這是詐騙集團騙老人家投資報警,但約了對方來家裡(警察也在),對方沒出現
(2)2010年有人向外婆說幫忙代處理賣掉那20個靈骨塔,又說因為塔位有東西要用,並和外婆拿了一百萬,當時寄來一張六百萬元的支票,但又要求我們拿錢先用塔位的東西,我們拒絕後將支票寄回(留有影本)
(3)我們現在手上有:20張宜城墓園使用權狀.一張代銷公司收據(但上面僅寫1個骨灰位,九萬六千元).一張土地所有權狀.一張支票影本
因為這幾年家裡發生比較多事情,最近在網路上才看到2012年有相關案例獲得消保官幫助已解約取得還款,但我們打1950也只是要我們打給民政局
相關案例新聞資料(和外婆當初購買過程極為相似):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1006/34556779/
但他為向代銷公司解約,但外婆購買的代銷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完結了,請問目前還有申訴的可能嗎 ?
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做,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
真的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年代比較久遠,且尚有相關事實待釐清,最好能夠有相關書面資料佐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刑事詐欺告訴,您需提供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無法證明對方施用詐術,似難以使對方成立詐欺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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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A找B.C.D說有某處房地可投資~因他手上款項並未完全到位~所以釋出這個訊息給予B.C.D~並一直強調等到房地貸款下來後將如數歸還於股東~如到時還需額外支出將會與大家商議~強調貸款下來約一個月(過程都由A去處理房地)~後續股東陸續把平均需支付款項交付於A~並等待他消息!約定期限到了A遲遲找尋各種推託之詞~說銀行方面還未談妥~還是BCD要不要撤資等他自身資金到位~全數還於股東~並簽屬解除合資協議與開立本票約定還款日期~爾後本票時間到期~A還是又有其他自身問題需要延遲給付~那麼大家又相信他給他時間~結果還是依舊跳票~但這次他又說得信誓旦旦~並加開立協議書與銀行支票給予大家~等依約還款時再將支票本票還他~A強調如約定日期他又未能兌現承諾還款時~那麼股東們可以直接拿支票去存~因為有關於銀行信用所以大家又給他時間處理而妥協了~結果時間又到了~A依舊沒兌現承諾~這時B依照協議存票~而CD兩人因為在A又不斷拜託下說因他資金是別人也晃點他所以延誤了~那麼A知道B已拿去存~央求如果CD兩人再拿去存這樣他會嘎不過去會跳票~請CD晚個一星期時間給他~如資金還是未到再去存~結果B的票有兌現了~但CD兩人等到約定時間A依舊無法還款~因此CD告知了A將把票拿去存請他盡快處理~殊不知票被退了兩次~而這次A又開始加以承諾並一再央求CD說他不是不處理而是真的都被拖到~希望CD先把支票與退票單還給他~讓他先去處理銀行票務問題因有關他的信用~而他也會再開立賠償金&本票&協議書給予CD作為擔保~請CD幫個忙~別讓問題越用越糟!請CD相信他! 結果CD因只是希望能把當初合資款項拿回~又基於大家都熟識~又加上有各種憑據所以又選擇相信了A~結果支票還A後~陸續約定時間A不斷地信用跳票~不斷的用各種言語來拖延還款時間~但CD兩人決定不再相信A的承諾給予機會卻又被他欺騙一再拖延~而寄發了存證信函~這時A開始不接電話也不再主動聯繫CD~也未見他出面協調還款乙事!
以上是大概內容~我想請問這樣A是否構成詐欺或侵占~還是其他法律責任~因現在C.D兩人決定對A提告~希望由司法幫助拿回款項~並讓A此等一再欺騙跳票乙事~負起相關刑責! 請位大律師幫忙提供建議~因該先以何種法條去跟A追回款項讓他出面處理較為迅速?? 謝謝~耐心看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支票或本票遭移轉,您可指定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再將本票或支票影印存底,以利日後若訴訟可作為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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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男友是做工程的,會承包一些工作。去年承包一位設計師的工作,後來設計師的合夥人(男朋友),捲款而逃,這位設計師說會承接下來後面的工作,要包商不用擔心。
後來設計師以資金周轉不足要跟我男友借票,設計師開立了一張150萬,以及230萬的票,到期日為103年11月以及12月;我男友則開立3張50萬,以及一張230萬的票,到期日為104年1月。
第一張150萬支票過了,後來以資金周轉不足,需要用錢,請我男友幫忙先將150萬的錢匯還給她,我男友匯還了,並且要求將四張支票歸還,對方答應,但遲遲不將票拿回來。之後男友要求再開一張380萬的票,等待將4張票歸還同時,會將230萬的票以及380萬的票歸還設計師。設計師也同意並開立的支票。
我們發現不對勁,一直要求她將原先4張支票歸還,並且請她簽立合約書,無條件歸還票,同時還要簽一張380萬的本票,將票歸還的同時,會一併歸還給她。
後來設計師說,票已經請人去處理拿回來了,也告知設計師,請她將拿票人的電話給我們,我們親自拿票,電話雖然給了,卻遲遲沒有接電話;傳了簡訊,說要當天歸還也沒有,後來才發現,原來設計師給的電話是她本人另外一支電話!!!! 這是自導自演的一齣戲!
日子一天一天過,中間聯繫不到人,所有包商都在找她,1月初終於出現了,當天也說要帶我男友去拿票,也沒有,說隔天已經聯繫好要將票歸還,也沒有。就這樣,票的日期到了,我們沒辦法,將她之前開立的票入票,也被跳票了;而且別人拿著我男友的票找上門,我們卻沒有能力負擔,也請問入票的人,設計師是否有要求將票拿回來,對方說明從來沒有,事實證明,設計師從頭到尾都在騙我們,票已經拿回來也都是在騙的!
現在手中有的證據:
1. 簽立的合約書
2. line的通訊紀錄,說明票已拿到手將會歸還,卻沒有
3. 錄音檔,內容裡有清楚說明會將票歸還
4. 人證,在跟包商約談的同時,6.7個人都有聽到,要帶大家和我男友一起去拿票歸還
想請問律師們:
1. 我們該如何處理?
2. 若提告,請問要告甚麼罪名?
3. 這樣是否算惡意不歸還支票呢?
5. 提告時,需準備甚麼資料呢?

說來話來,長話短說
去年發現有一張支票是整理修理費的人(嫂)給開支票的人(妹)多開了,整理修理費的人(嫂)自己先去拿去兌,之後第二張支票不見,妹才回頭發現到這一張兌了票的早就已繳清,因為信任請嫂去詢問廠商,她的回答是"對方說有~但會計忘記了,隔天嫂馬上來現來還,(這開始存疑:對方是大廠商有一定的程序怎麼可能隔天馬上拿現?是對方會計?還是嫂?)因為既然已還就不追究~~後來現金一直不見,都跟嫂有關,所以去請銀行的人還是幫我查支票是誰兌現,只能查到帳號,其他要交給警方查,所以就先按下放著,直到今年1月整各公司包不見,跟父親說起有查到帳號,爸1/12去查廠商會計說完全沒有這筆帳也不可能付現還,爸請哥去問他老婆,她終於承認是她去兌現的, 理由是保險不夠付1萬多..太扯, 現在因為考慮到小孩沒有離婚,她很囂張嗆聲跟我媽她婆婆說:我是借的不是偷的我有還!!!
重點很想知道,我有上網查過說自己家人"在知道犯人後"的追溯期只有六個月"
那是不是從今年1月12日算起???
那我可以做些甚麼保障保留這追溯期?


去年的12/09號,有一個自稱是美安的接洽人,跟我們訂美國正版的星球棒棒糖3800組,金額是190萬,美安已給訂金35萬,貨訂好了,因為宅急便的問題,延遲三天,12/23才送到,貨到了沒當場給錢,想說我們理虧在先,給美安一點時間匯款給我們,結果一直拖,後來我們覺得不對勁,後來美安的負責人王先生,說他們會今年的1/10付款給我們,到1/10號仍沒付,又說到1/15號,說會先給一部分的錢給我們,到15號,錢沒拿到,有收到支票,要到1/31也請王先生寫借貸,我們以為事情可以告一段落,後來我們請人幫忙查一下關於支票有無跳票紀錄,銀行那邊說有,我們再打給王先生,給他三天時間再開一張支票,到了第三天,電話變空號,我們當下有被騙的感覺,想問如果採用法律途徑,我們該怎麼做會比較好?如果要打官司,要打多久?勝算有多少?
PS:王小姐與我的對話紀錄,我已經全程拍下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給付貨款,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款,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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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95年腦傷後逐漸失智,母親隔年胰臟癌往生,所有動產約1300萬與住屋皆放在父親名下,包含兩張每五年可領回20%生存保險金的壽險保單(一張以母親為受益人一張以兒子我的名義為受益人,母親往生後父親要保險公司皆改成我的名為受益人,生存保險金受益人仍為父親),我二姊同住父親台中住所為主要照顧者,一切生活開支由父親帳戶支應,所以所有存簿與印章皆由女兒保管(之前有討論是否住外面的小孩補貼照顧著,皆被拒絕,也曾兩度申請看護一位以不適任另一位不願去選工而中止)。
103年八月底我結束台北工作搬到南部後接父親來同住,而手上只有父親身分證與健保卡方便看診,九月十日女兒以探視父親為由偷偷將父親再帶回台中,十月底我再把父親接來南部,十一月初在與壽險公司查詢通訊地址更改發現兩張保單共80萬已於98年底遭解約開出畫線支票被兌領,遂同父親逐個銀行查詢,發現身分證被辦遺失重新申請,102年到十月初共被提領現金444萬,其中367萬集中在103年九月。
父親的動產由1300萬到現在只約剩120萬。中間醫療費用不超過50萬。
之後有電話詢問侵佔者,她有發簡訊說過完年會把帳款整理給我,現在過完年又拖延說過完農曆年再說。
想請問以目前有失智現象的父親在未有失智鑑定與殘障身分,身為兒子的我可代為行侵占告訴嗎? 若一定要成為父親監護人才可代為告訴,是否有親屬間侵占告訴追訴期限六個月的限制問題? 另外保單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是我,98年底遭解約開出畫線支票被兌領這部分我可以提出侵占告訴嗎?






您是一位很慈善的企業主,回覆您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會計侵占款項之行為,可能涉及業務侵占及背信等犯罪行為,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不欲使其坐牢,可提出解之條件,若對方履行,便與其達成和解,以利對方向法院請求緩刑之,若對方不履行和解之條件,可撤銷緩刑,並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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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的證據。
2. 因為您沒有借據,若對方不認帳,會使證據有點薄弱,因此您必須再次向對方催款,並把催款雙方的談話內容錄下來,佐以其他家人的證詞。
3. 若您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須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前述相關證據,法院審查您所提出之聲明及證據,認定對方確有債務未還後,即可發出「支付命令」,督促對方清償債務。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對方盜領遺產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及偽造文書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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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敝人近期有販售產品之想法,針對違法是否提出疑問如下:
1、針對商品代理部分,敝人想請教若商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公司,是否代表任何人未經代理公司允許,經由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販售全新或二手商品,皆為違法情形。
2、若販售之產品,皆為原廠商品,是否會因未經授權,而觸犯商標法?還是商標法僅因產品是否為仿冒、偽造,而觸犯。
3、若販售之產品,實際皆為原廠,但於虛擬通路,是否需要出示原廠保證書?
另因契約簽訂時,簽名與加印提出疑問如下:
1.請教為何契約簽訂時,簽名通常需要加上印章加印,因為能夠增加契約的法律效力嗎?
2.敝人於法院網站看到一篇文章,上署:『指印代簽名者,在文書上尚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右列指紋經張三、李四證明為王五之指紋」,方能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此點往往為一般人所忽視,造成文書之效力產生問題,實務上很多人就因未有兩以上證人而造成敗訴之結果
。又依票據法之規定,支票、本票、匯票不能用指紋代替簽名
或簽章,否則無效,有人不知此規定以致拿到這種票據,無法行使權利。』,若本票上面以本人親簽與加印指紋,是否會因加印指紋而造成本票不據法律效力,必須要親簽與印章,印張是否歸定必須為印鑑章。




A向B購買一附有租賃契約的營業場所,C為原租賃契約存續中的承租人,C要求A少收2個月租金做修繕之用才願意與A換約,租約於一年後到期。換約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中載明收取12個月租金,又額外附註"退回"兩張支票(C一次給付12張租金之支票),押金則由B轉讓與A。
租賃約滿後,因房子發霉嚴重,營業用之電機設備不堪使用,請維修人員處理才知是漏水許久但不處理,導致家具木製地板發霉,電機設備維修到無法在維修,才被告知損害嚴重。
A依據"崔媽媽基金會之租賃手冊內容:房東就押金可以主張「扣抵的項目」為何?中提到押金契約,係擔保「租賃所衍生債務」之契約,主要是指作為擔保「租金給付」及「損害賠償」之用。"自押金中扣除C騙取A要求修繕之2個月租金,積欠之水電費,修繕費後仍不夠支付。但A未向C就超支部分索賠。
C(出庭皆由律師為代理人)於約滿兩年後提告要求支付全數押金,並稱:
1.租金少收是A自願放棄,並找B(租賃契約見證人)作證。B與C於約滿後曾偽造公文書詐欺A。
2.A代繳之(約滿後收到的)水電費帳單是C繳款完後交付予A,A持有收據不等於是繳款人。
3.租賃契約準用民法民法第347條,買賣契約從速檢查義務,交屋日當天未發現,就不能要求賠償。
4.A未提告C賠償修繕費用,表示修繕費用一說是臨時抗辯。
請問C之主張是否有理?
A主張:
1.平白無故少收租金,當然有原因,只是當初未寫在契約書
2.押金契約本可扣抵租金、水電費、修繕費、及民法第437條,承租人怠於通知,使損害擴大之損害賠償。(收據亦附上給法院)
A之主張理由是否充足?是否A未就"修繕費用超出押金部分"提告C有(1)修繕費用之不當得利(2)民法437承租人怠於通知之損害賠償,就無理由自押金中扣除相關修繕費用?另只要證人B作證A是自願放棄收取租金,A就不能要求收取該筆租金嗎?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負責公司網站建置外包案之發包事項,於民國103年09月16日與承包公司(乙方)簽約,並於合約中註明乙方需於11月06日完成本公司發包之內容(網站後台程式及金流串接),本公司當場交付訂金5萬元整(於合約上註明),合約期間本公司依合約於09月17日交付合約建置網站所需之資料。(有Google硬碟資料上傳紀錄。)並派員與乙方溝通協調相關事項。於民國11月06日合約到期日時,乙方無法履行合約內容,而且「沒有任何成果交付」。11月07日本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該公司於三日內提出解決方案及相關賠償事項的討論。11月13日收到乙方公司之存證信函,內容單方面指說本公司於11月10日才交付頁面給他們,乙方要終止合約並於30日內退還訂金。本公司於11月13日與乙方負責人電話聯絡並約定立即開付30天期支付支票退還訂金。11月24日仍未收到乙方支票,本公司至電乙方負責人並得到乙方負責人說要於11月25日委由快遞公司於下午將支票送達。11月25日仍未收到支票。本公司於11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對方於12月1日返還訂金(該信函於12月1日送達,有簽收回執)。至今12月5日仍未收到該公司任何形式之回覆。



您好
目前有些公司買賣及責任問題想請教
目前有朋友A想要買進WWW公司,
WWW公司原本為朋友A和朋友B共同持有, 股東有A, B, C等人,
B為公司董事長 , 其中C為B的老婆, C任職公司會計
B因為年事已高, 目前行動不便, 日前C表示B的所有事務已經由C代為處理
本月份C突然表示想要出清賣出B和C名下所有股份, 詢問A是否有意願購買?
C同時表示因為B身體不適, 已經拒絕所有訪客, 所以目前無法確認B是否有出清持股/變賣WWW公司/房地產等意願
之前有聽說B已先立好遺囑, 對於WWW持股似乎也已經規劃其他處理方式
目前C要求A先行進行買賣事宜合約簽訂或律師見證, 待支付訂金後, 才開始進行過戶等事宜
A有買進意願,但目前疑慮如下
如果B的遺囑已經指名WWW其他處理方式, A也付完款項或付清訂金給C後, 此買賣合約是否仍然成立? 如果WWW公司移轉後, 董事長也變更為A, 之後發現C利用WWW公司支票在外面支付其他款項, 請問A需要履行此應付支票債務嗎?
公司股權移轉後, 如果去通知銀行董事長換人, 可以不履行之前與公司無關的應付支票嗎?
如何確認房地產的所有權狀並沒有被C拿去抵押質借等事宜, 如果簽約後發現上述事宜, 此房屋買賣合約還有效嗎?以上問題繁瑣, 多多麻煩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雙方確實有買賣之意願,建議可以先簽署意向書,再針對買賣內容另立本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簽立買賣契約時必須要對方附上另一個股東親筆簽名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這樣就沒問題了
至於生前行為與遺囑相抵觸
是以生前行為為主的
內容當然也要以死亡時之現況來看
債務問題簽立時就要寫清楚
在你承接之前所有的票或債務由對方承擔
並要求對方將所有大小章、支票本等均交出來
以及提供財務報表、有無貸款銀行明細、土地所有權狀、最新謄本等
也不用擔心對方亂搞
讓渡給你之後
對方就不得在以公司名義對外為之
建議你整個程序找律師協助較妥當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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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這是之前的問題: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房子當初是共同賺錢打拼出來的情侶(未婚)如今分手了,當初名字是以女生名字登記﹑,今年11月初女生說要把房子賣掉,當時兩人也協議好女生要還給男生當初所付出的錢了,女生也表示會在這個月底用支票給錢,但今天是最後一天目前都未收到支票,並連絡女生也都不接不回了!
所有兩人協議的內容(line)和女生11月中有傳簡訊給男生說11/30會給錢等等的證據都有留著,那時間一到男方可以立即做什麼動作來保護自己呢?????
男生僅有的就是女生的手機和簡訊和line的傳訊內容了!!!可以有足夠使她最快速度還錢嗎??????男方很急!!!!拜託了!!
各位!!剛剛女方是說她還在湊錢給我們,目前還在湊會在盡快給我們,但男方這邊不想要傻傻在那等,當初協議好11/30女方簡訊也有說了,但今天卻這樣回覆,男方這可以做甚麼樣的舉動自保呢??????
因為男方怕女方最後反悔不想給了就脫產讓我們拿她辦法都沒有,僅有的簡訊和line內容怎辦????我們可以聲請假扣押嗎?????因為房子是女生的,我們沒有借據= = ,怕到時女生不想給了,或者根本是拖延戰術以便請教專業人士該怎麼做了
男方要怎麼樣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並保障自己??????????到最後可以拿回當初協議好的錢
拜託律師們跟大大專業人士,幫幫
接下來是新的問題,因為系統會一直往下跑,恕用這方式再問問題: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請問如果男方先申請支付命令,那女方會不會知道後立刻辦理脫產呢?????
還是建議男方直接假扣押呢?????那只申請假扣押的話律師費用要怎麼算呢????????
因為這兩天男方限三天內全額還清,但女方回覆內容都顯得避重就輕回,還有時愛回不回的,都要男方等。這兩天女方都只回說會盡早湊齊錢還,但女方當初開的11/30期限已過,男方有資格可以開條件巴或者自保巴??????
各位專業人士拜託了!!!男方很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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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如line或簡訊),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返還款項,亦可對對方加以錄音,視有無證據可對對方聲請假扣押,惟聲請假扣押亦須提供一定金額之擔保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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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目前遇到一個之前工作上的麻煩
公司的情況有一些複雜,這公司的老闆實際上是一個掛名老闆,但因為主要負責的老闆在10/21突然跑了因為跟地下錢莊借了很多錢而跑了,我是幫忙他處理台北事物的主管。 尤於掛名老闆怕地下錢莊來找我們麻煩要我們趕快將公司辦理歇業並解散(10/22已辦好)
我在這間公司大約三年,他前前後後也跟我調了不少的錢說是可以賺利息(本金都未還)。之後他在接近11月份時出現聯絡我,希望我能在借300萬給他,讓他能東山在起,但我的親朋好友都已經借得差不多了,我也無力借他。而且公司的一些費用支出從8月~10月都我先墊款。
他另一合夥人就是另一公司負責人和他一起跑路的說有竊聽了我手機的對話內容聽到我說的一些內容就是無法借他錢和其他的對話,他憤而說要對我提告並交給法律處理,也要追討這二年付給我的薪資和房租,並要跟我求償300萬,不還就要去提告。他要告我重利罪.竊取公司支票和公司資產。但我根本也搞不清楚重利罪是什麼。公司支票也是另一個老闆直接拿給我的,公司資產我也沒動(一些辦公傢俱因退租也請房東處理根本搬不走)........我該怎麼辦......他們目前都跑了很多都是透過e-mail聯絡我,目前是還沒提告,但我很害怕,希望律師們能幫幫我該怎麼辦?




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所謂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故有無構成重利罪嫌,應就個案具體判斷之。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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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法院33年上次884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謂詐欺,雖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然單純之緘默,除在法律上、契紙上或交易之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之義務者外,其緘默並無違法性,即與本條項之所謂詐欺不合。」
依您所述,在您離婚時您前夫應未依民法1033條報告渠由公司所取得之薪資,故您方簽署「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之協議,故依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民法第92條,您可主張您前夫未盡告知義務,您的意思表示是基於詐欺而為之,故您得撤銷之。
關於購屋部分,應與夫妻財?無關,而比較像是贈與您婆婆,因此可能無法請求。
然如當初您與前夫僅係借用您婆婆之名字為登記,您可能可主張您婆婆僅係借名登記,而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真正所有權人即您及您前夫。


你好,
我先生和哥哥共同持有一屋, 現重新立租約,一直以來都由我公公在管理, 我公公去世一年, 租金繼由我大伯收取, 因父親剛過世, 我先生也暫不過問, 上個月大伯突然找房客重新立明年度租約, 約中只標示租金需按月準時支付,並沒特別標示要按所有權分開支付, 事後我先生打電話請房客租金要分開支付, 但房客不理會我們, 房客表示支票都開給我大伯, 要我們向大伯要, 請問這樣子合法嗎? 我們該怎麼辦要回我先生應有的租金? 又, 我們一直要求租賃稅要如實申報, 但以往房客都不理會我們, 按扣繳憑單上看, 他們只申報了十分之一, 請問我們會有麻煩嗎? 因為該屋以往都由我公公在管理, 我們也重來沒有收過租金, 十幾年來是都沒被查到, 我大伯和房客都不理會我們的要求, 請問我們要怎麼辦?



我們三個兄弟共同擁有在台北市萬華區的一幢住宅(我弟弟是三位權狀持有人之一,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是我太太的親屬), 10月初開始我們已委託房仲要出售, 10月底因我弟弟需出國,故我弟弟和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都簽了授權書而由我代理他們和房仲連絡出售事宜;10月28日早上房仲說已有一客戶接受了我們的售價而有意買下我們的住宅,接著即拿了100萬訂金支票和斡旋金契約來要我簽字,但在我簽字前,房仲並未讓我詳閱契約內容,也未主動說明契約內容; 在10月30日早上,我才發覺買方有三天的審閱權,而我賣方居然沒有,接著我立即向房仲抗議,為何我沒有跟買方一樣有三天的審閱權 ? 同時也告知房仲10月31日下午六點前我將不會去簽正式的買賣合約,接著從10月30日下午開始到11月06日,我即不接聽房仲的手機也不回覆簡訊;今天11月07日早上,房仲傳簡訊告知將寄存證信函給我,希望我主動與他連絡而履行10月31日正式買賣合約的簽定;由於那張100萬訂金支票是由房仲保管,而事實上我只是在簽了斡旋金契約後而在未簽定正式買賣合約前又決定不賣了,請問在我收到房仲的存證信函後,我應該如何處置 ? 依目前的狀況,如果房仲真的來告我的話,我的狀況會如何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審視您所簽之契約,若您收受訂金,似即有出面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之義務,應就契約有無可爭執之處,嘗試加以爭執之,避免有違約之虞,遭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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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對方如何主張,以便進一步提出抗辯,一定要出面主張,否則您母親可能會成為冤大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