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上個月才遇到一家公司每天要求我工作近12小時(原訂時間為8小時),假日還要求我去加班(騙說可報加班),而且上班四週期間為公司代墊了近5萬元,已過1個多月仍有1萬9000元左右未還給我,在職時的工作日報、打卡紀錄、代墊發票的照片及刷卡紀錄我都有留。我已經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且同樣受害員工共有約10位要一起在本週開調解會,請問: 1.公司未歸還我代墊款,是用來買電腦/螢幕/UPS用在客戶端的。拿了我的錢去作為公司賺錢的事又不還,這是否有違反民法、刑法等其它法律(例如詐騙,侵佔財產等)? 若公司堅持不還,因東西我都知道在那些客戶的那個位置,可否申請扣押或拿回實物不給他們使用等作法呢? 2.公司欠許多員工薪資,若公司堅持沒錢可還,或是要再拖個二、三個月(有人已經拖了二個月以上了)該如何逼公司還錢?一定要轉向法院提告嗎?若公司要開本票或支票等是否可接受(我是只想電匯至我戶頭)? 3.公司已付不出薪資,還一直在104等網站徵人,可否強制他在還完全部積欠薪資前不准再以公司或相關子公司名義徵人呢?這樣只會讓受害者愈來愈多。 4.公司自訂了一些內規,像考積不佳可扣10%薪之類的。若公司蓄意將我們這些向公司討錢的員工的考績全部打最差,全部扣10%,該如何阻止他作這事? 5.因有打卡紀錄,每日超時及假日的加假費也要討回,但若申請資方一口咬定那是責任制,員工自已自願加班的,與他無關,是否有方法可以破解? 6.若調解會資方未到或是調解失敗,下一步需告上法院,該要怎麼作?另外因為大部份受害者已經在下一家公司上班,如果上法院要常請假,搞不好又會丟掉現在這份工作,是否有更好的方法?總不會因為這樣又縱容這家公司亂搞,產生更多的下一批受害者吧!! 請各位大大協助小弟這些問題,謝謝。






各位律師們不好意思我不太知道我這案子要分類在哪一區,如有錯誤請見諒
小弟去年六月去一間沒牌營造上班
公司跟有牌的營造借牌標公共工程後
資金出現問題,6月多銀行拒往,7月初老闆跑路
1.因為我是採購+工務助理
廠商聯絡接洽到簽約都是我再負責,都蓋公司的採購專用章
而且材料到現場有時候也是我簽收,雖然大部分下包的現場人員都有看過我們老闆和老闆娘
但是下包覺得聯絡人是我,所以覺得我是共犯要一起告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2.此標案大概2200萬,因為工期延誤,所以業主3月開始不放款
這案子完成了但是業主那還有700多萬因為工程糾紛 所以目前還是不放款
老闆在5~7月這過程中,一直以這件事實當理由,要我去跟廠商當月到期票多延幾個月(EX:5月底票,在到期前幾天去換成7月底的票)
那因為我看到的也是真的有錢沒撥下來,所以在老闆要求下在公司寫好支票後去下包那換票,但是老闆在7月初跑路了
我們公司是借牌的,所以借我們牌的營造認為下包們沒跟他打合約,所以所有帳都不想付,連同700萬乾脆工程有糾紛,打算繼續放業主那裏
下包現階段都是要告我前公司詐欺,那我會變成他們其中一人也成為被告嗎?
我們公司董事是人頭,所以搞得很複雜,目前就是這兩個大方向,因為老闆都騙員工說,董事長知道票的事情,那我們當然不會越級去報告,但是事情爆發後,董事長也跳出來喊冤,銀行在跳票的過程中直到拒往,都沒和票主也就是董事長聯絡過,都是和老闆他們一家通知而已,等於資訊都被他們家中斷了,跳票沒通知這件事情是我陪同董事長去銀行求證的,銀行也承認都沒通知票主都是通知老闆一家
所以要麻煩各位律師們針對上面兩大方向我比較擔心的問題是否會真的成為被告?
謝謝你們
PS多補充一點,會計在我進去後三個月離職,從缺的情況下,都由他們家女兒來負責,但是票很多時候都是拜託我寫的,因為他們家小孩字真的誇張的....不好看,那我會有事情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待父親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撫養費時,可針對您父親未撫養您之行為,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輕或免除您對父親之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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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撫養義務不存在或減少
會影響到是免除義務或減少義務
至於六十萬元的條件你可以根本不要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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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
1.本人父親於94年間,因生意投資向A小姐拿了200萬投資款,同時開立4張各100萬元未填押日期支票共400萬元給A小姐做為擔保,期間有陸續償還部份金額,後來投資失敗,餘款130萬元無力償還,A小姐將4張支票轉讓給B先生,自行填入日期後拿去銀行承兌造成退票(提告後,目前已提起公訴中)。
2.之後達成和解,父親拿現金30萬元給A小姐並同時開立面額各20萬元本票5張共100萬給A小姐,並填寫和解書表示債權債務關係己餘本票之100萬元,但此4張支票A小姐並未當場歸還,此後B先生又將此4張支票(400萬)+5張本票(100萬)轉給C先生(專門從事司法討債)。
3.C先生已將5張本票申請民事裁定執行後,現在又將這4張已完全無債權且檢察官已認定偽造並起訴的支票拿出來請求民事支付,並一直強調他的無辜的第三人,來向我們討債,請問該如何因應並取回此4張支票。
P.S.目前已開過調解庭,對方目前僅提示一張支票要求一次要拿100萬元,不然就法庭見,另外一次只能取回一張支票,讓我們覺得相當無助又無奈..等於100萬的債務,要分批求償500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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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票據未遺失而謊告且辦理掛失止付,則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的誣告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的牽連犯,依較重罪的後者論處。本件建議您可尋求律師協助爭取緩起訴處分,設法降低可能之傷害。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其限期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背信及侵占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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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目前我任職的公司與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上級要我填支付命令,但我從未申請過,也不知道要怎麼填寫才適當,有些問題希望能幫我解答!!謝謝!!
聲請人問題:
1.聲請人(及債權人)→這裡是填寫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名字嗎?還是擇一?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這裡是填寫負責人身分證以及公司統編嗎?還是擇一?
3.職業是寫負責人的職業嗎? 那職業要填...?
4.住→這裡是填寫負責人戶籍地?還是居住地?還是公司地址?
5.送達代收人→可以寫公司名稱嗎?
債務人問題:
1.債務人→是填寫客戶公司名稱還是負責人名字?還是兩者都要?
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這裡是填寫客戶負責人身分證以及公司統編嗎?還是擇一?
3.生日→我沒有客戶生日的資料
4.住→是填客戶公司地址還是戶籍地址?
5.送達處所→是填客戶公司地址還是戶籍地?
一.請求標的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A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B年B月B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C計算之利息。
請問:"A"是客戶欠公司的貨款金額而已嗎?因為公司希望總總程序費用都由客戶負擔!
"B"日期是希望客戶償還的最後期限嗎?
"C"周年利率百分之幾→這是什麼意思? 如何換算? 可以更改為按月利率百分之幾計算之利息嗎?
(二)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跟上面那問題是不是一樣? 那我是照這寫就好?還是我應該寫什麼?""債權人希望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所有程序費用""之類?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這是要我自己敘述嗎? 是否有適當一點的寫法?
事情是這樣....." 客戶在4月份陸陸續續下了訂單,由於客戶是經由離職員工之介紹 在加上客戶在趕工程 所以我們沒有想太多 就沒有讓他們付現金 想說訂單結束在跟客戶請款 就這樣到了月底 我們寄了請款單給客戶 客戶也開了支票 但客戶卻跳票了 之後就一直找理由不給錢 就這樣到了6月17日 公司請客戶簽了商業本票 日期是在103/7/7無條件擔任兌付 利息是"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0%計付 逾期違約金另按每百元加日息5%計付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 也簽了承諾書 但承諾書是要在6/30日前現金還清 是因為客戶一直拜託 所以本票才簽7/7 但7/7日也到了 對方還是拖欠貨款 找理由 不肯付錢 所以現在公司才會想申請支付命令!
因為我想我這比較像口術 能有比較適當一點的說法嗎? 因為我實在不太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這句是否不用刪除 就照原樣保留?
證物名稱及件數:這裡該怎麼寫? 支票1件+本票1件+承諾書1件 這樣嗎?
最後 1.去申請這要帶什麼嗎?證物? 負責人 還是公司的大小章或證件?
2.如果公司去辦理支付命令 那可以請委託人嗎? 委託人要帶什麼?
問題很多很細 很抱歉 因為我也不會 第一次處理 實在很困擾我...
麻煩了!!謝謝!!!

大家好:
公司收到一張支票被跳票了,原因是存款不足,也都連絡不到人,所以到地方法院投遞了民事起訴狀,花了1000元,但突然想到還是配合開庭好像很麻煩,於是又撥打了之前留的電話,結果對方說公司已經賣人了,公司名稱和責任人都換了,但我去查原統編,該公司還存在.
想請問:
1.我該找誰追討這筆貨款(支票有蓋公司章&負責人章)?因為只有電話,沒有負責人手機,但打去又說公司已經換了?
2.如果該公司在法院寄出庭通知書前,貨款兌現,我是否可以不去出庭,頂多損失1000元,還會有其他要負的責任嗎?
3.另我查到有小額訴訟針對小金額的債務處理,方法當事人不必再請假出庭,我要如何知道我之前投遞的是否為小額訴訟??如果不是可以再去更改為小額訴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對對方提出刑事重利罪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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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的問題敘訴的不是很清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欲對您提出業務侵占告訴及偽造文書告訴,須有相關證據證明您有為此行為,若無證據證明,您可加以否認之,又若您有還款給對方且對方有收受該款項之證據,亦可加以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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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詢問郵局該掛號信件是否對方已經收到,若對方無收到,依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應向付款銀行通知票據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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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聯徵上是說50萬以上的金額才會秀上聯徵,50萬以下不上聯徵,只在票交所有記錄,但實務上有跳票僅10萬就在聯徵上有註記的,所以當然多少會影響信用。支票若不回補這記錄至少會在票交所揭露3年,這期間可能很難再辦理貸款及信用卡還有支票等銀行商品,且現有支票銀行應也不會再發票給你了。支票若是有補,只需半年票交所資料就會不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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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仲介有簽一份議價委託書,一式兩份,因為是工業住宅,怕貸款成數不高,所以有附加一條如貸款成數不到,合約作廢!因為是手寫的,所以仲介說要蓋章,所以兩份都蓋章了,也付了20萬議價支票,后來談成付頭期款時,仲介歸還那張支票,要我在支票票號旁簽名,表示以歸還支票,但是我沒帶那份合約,仲介說沒關係簽他們的就可以,所以我就簽名了,后來我付了2期款,總共付240萬和仲介費20萬,但是 如預期貸款成數不夠,我和仲介說那這樣合約應該不成立,請他們歸還付的240萬和仲介20萬,她們卻說當初寫的附註已經劃掉了,有蓋章和簽名,所以合約是成立的,請問那條附註印章是一開始簽約加註時就蓋的,他的和我的都有蓋章,但是劃掉的只有他們的劃掉,我的卻沒有劃阿,而且簽名我也只在票號旁簽名,表示我收到退票而已,我這份因為沒帶所以沒簽名,請問律師這樣合約成立嗎?我真的不能要求退還錢嗎?請幫忙,謝謝

【仲介歸還那張支票,要我在支票票號旁簽名,表示以歸還支票】看不懂你說的,這張支票是哪裡來的。
契約是彼此訂定的條款,兩者一旦簽約完成,將視同法律生效,彼此就得依約履行。所以在簽約之前,必須詳閱並了解契約書內容,如對條文稍有不慎,損失將難以彌補,建議你簽訂任何條約,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專業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為最佳】,以維護你的權益。
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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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前年和朋友共5人創一家公司開了工廠,公司負責人及管帳務的股東是一對姐弟,直到去年9月份公司的財務報表一直提供不出來,於是有2位股東被迫一半股金被吃離場,剩下本人與那對姐弟股東,近日查看了公司的幾本銀行存折發現,(1)看不出股東姐有出資証明。(2)股東弟於103/01/02日將公司買設備的金額未經股東會上提出,私自匯回自已帳戶,又在103/01/15日及3/15日這兩次股東會財表上還是把那筆161萬金額掛在帳面上,造成財報表上的虧損要股東們按比例分擔。(3)工廠設立同時股東弟所找來的水電工程,費用於四次請款單上的請款人簽名均不同,有造假冒領嫌疑,費用前後相加40餘萬元。(4)多筆公司支付廠商貨款錢,其物品都用在自已私人上,由公司買單。(5)申請名目是支付廠商貨款金額21萬,以股東弟名義開支票出去,公司匯款對像竟是股東姐私人戶頭,並無匯給該廠商等等,嚴重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




請問:我有收到法務部的一份執行命令!但我不知道裡面內容在說我是為什麼被執行!
內容:禁止義務人馬xx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款,活儲存款,定期存款,總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劃撥,經兌付之託收票據等),在新台幣2123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應另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說明:本分署102年度道罰執字第00042519號義務人馬xx(統一編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t12333xxxxx)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事件,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認有扣押必要。
請問:是因為道路罰款沒交,被扣押,還是?
謝謝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簡述我問題如下:
我是a公司股東.負責人是我朋友
日前我收到法院民事通知.內容是有位左先生持a公司支票.向一位周先生聲稱這是客票.左先生在支票背書之後.進而向周先生借款120餘萬.這些票最後跳票了
我詢問了a公司負責人之後.一同前往銀行查詢.. 發現支票乃是左先生之妻楊女.持a公司印鑑與文件前往銀行冒領.冒用.
所以那些支票根本不是公司所開出
試問:
二.a公司負責人說他印鑑以遺失多年.所以是在不知情狀態之下.讓友人(楊女)拿去使用. 進而產生冒領.冒用支票之情事.. 如此那負責人需負擔何等責任? 該對楊女告以何種罪名?
三. 我與公司負責人需為周先生的債務負責嗎?
懇盼解惑 不勝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