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先生小姐好,
延續上次債權的問題, 請各位指教.
事實:
1. 我是抵押權人, 但已過15年請求權時效
2. 沒有債權憑證, 只有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 於他項權利部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且為普通抵押權, 非最高限額抵押權.
3. 另一債權銀行, 認為我沒有憑證, 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4. 法院寄通知函, 提出民法125及880條, 要債權銀行及我方表示意見.
根據事實4, 我陳述如下:
根據民法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給付",是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給付之抗辯權, 若債務人未提出抗辯, 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謮求.並基於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法官不能幫當事人主張權利, 故有消滅時效情形, 若非當事人對此提出疑異, 不能行使闡明權.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號判例闡釋: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不過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 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 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綜此,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係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其債權本身及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消滅, 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人行使時效抗辯後, 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方符合民法第125條之法條文義.
根據事實3, 我答辯如下:
地政事務所印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於他項權利部中登記XXX為抵押權人, 且並無塗銷登記, 顯見債務人並無償還抵押權人所設定之金額. 且父親生前曾告知母親, 若債務人還債, 則塗銷其抵押設定.
地政機關既為政府機關, 其登記之事項均具有公信力及公證力, 既已書記XXX為抵押權人, 斷無造假之嫌.
問題:
1. 法院違法嗎?
2. 我可以法院行使了不該用的闡明權, 要求原告(銀行債權人)不得用民法125條及880條對付我嗎?
請教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的見解, 謝謝!

你好我想請問我今天二月晚上10點左右在路上被警察帶回說剛有人報案告我恐嚇~妨礙自由~私闖民宅~被帶回後所有證據顯示都不關我事~也不願意讓我走~在 派出所正要做筆錄時忽然有三人站在我旁邊其中一人強拉我衣服要把我拉去旁邊~之後才知道他們是三組人員之後都一直被恐嚇只是沒有錄音到了半夜兩點多被帶去 分局製作筆錄~做完也不放我走說要等早上移送地檢署~卻到了早上9點多~警方卻說有人說我吸毒要對我驗尿(我承認我有不過我並沒有前科~也沒在我身上收到 任何危境品)之後我並不願意配合驗尿警方說要開強制驗尿單我也說好~又一直等到兩點多我憋不住只好去尿了~可是筆錄內容都不承認有~我之後恐下妨礙自由部 位不起訴處份~毒品開了一次庭~之後再地檢署偵查終結裡有查到我毒品部位也是不起訴處分~可是我卻沒有都到不起訴處份的單子~卻在後面又收到地檢署毒品的 傳票~可是案件編號全部改變了~可是我只有被函送過一次怎麼會不起訴後又收到傳票內容一樣被告~律師我想請問~警察對我恐嚇我有申訴之後有收到警局寄來的 信內容說xxx對我言詞恐嚇致心生畏懼一案~也對xxx做出行政處份~請問警察明明違法在先難道我的筆錄和驗尿結果一樣可以算證據嗎~~還有請問為何明明 查到已經不起訴了後面卻又收到傳票?

祭祀公業的問題
民國70年舅舅過世,母親經宗親同意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民國101年祭祀公業重組,現在的公業以97年前傳男不傳女的說詞,講母親資格不符而剔除,講們我這房倒房,並將母親名下所持有公業的土地歸公,令人感到奇怪,要如何回復我們的權益
一.70年時宗親是擔心我們這房會倒房,所以經原有的派下人同意由母親繼承,但名冊並沒有變更(這幾年過世長者名單也未曾變更),我有開會通知書(有祭祀公業印信),上有母親姓名,並指名為派下員,開會通知書是否為正式公文?
二.祭祀公業所持分的土地名冊有母親的名字,也要求分攤繳稅,是否也可當做舉証?
三.剔除母親為派下員未行任何公文書通知是否已經違法?現行的派下員可否推翻之前的決議?
四.因舅舅沒有結婚也無子女,我於75年改從母姓,並有名列族譜正式納入,在土地名冊上也和母親共同有名,是否也可成為派下員
五.近期祭祀公業有處理土地的動作,我可否要求停止處分,或處份時如何保留我的權益
以上問題非常困頓請協助謝謝


事情發生如下:
我方(騎機車)三人,欲左彎,已打方向燈,且車己經靠近雙黃線,判斷後方車距離我方約三十公尺,應有時間可以通過,不料,乙方(騎機車)竟加速且無按喇叭提醒,直接撞上來,導致我方三人皆受傷,小孩臉擦傷,先生左腳及胸口挫傷,我是孕婦左腳撕裂傷右腳燙傷,乙方是無駕照之外勞,乙方僅擦傷,我方車刮地2.3公尺,乙方車刮地42.6公尺,乙方竟跟警方宣稱二車是並行,我方不讓他先行,以致他撞到我們,試問,若是並行怎麼可能我方只刮地2.3公尺,他刮地42.6公尺?可以告他嗎?
研判分析表部分竟是我方違法交通安全處罰條例,保險公司認為我方需負擔肇事責任七成,乙方負責三成,試問這樣合理嗎?該如何和解呢?我方沒有贏面嗎?


4月3日(一個月前)在按摩店內警察進來我已著完衣 之後警察逼我承認我來這家店的意圖 我坦承該店(養生會館)有從事半套性交易服務 並且說我才剛進去 並沒有從事性交易 是意圖嘗試性交易 (但其實我有) 我再做筆錄時 業者一直要我說是被警察嚇到才會承認的 但我都配合警方 今天法院會以<證人>身分傳喚我出庭,即表示該名女子的供詞對我相當不利 法院才會傳喚我出庭。在證據確鑿下,我可能會由<證人>變成<被告> (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資訊)。 警察局已經給我一張單子 說我這是社會法 上面原因說我是意圖從事性交易 所以並不判罰 但是過不久之後 來了一張傳票 要我上法庭當證人 請問我上法庭 要照筆錄上說我沒有從事性交易 還是坦承說我有作半套性服務 因為偽造罪比違法性交易判的重多了
還有到時候業者會要跟我談和嗎? 還是我跟業者都不會碰到面? 業者會要我串供嗎? 如果我翻供的話不就是跟法庭/政府作對嗎? 我一定玩不過法律的! 那我要站在哪一邊呢? 要翻供? 要照筆錄的說? 還是就全部坦白說我有做半套性交易?
還有如果業者後台很硬 去玩法院後 要找我麻煩/要我賠他們錢/甚至要攻擊我 我出法院的時候要怎麼辦? 我需要找人帶我去會比較安全嗎? 需要帶什麼東西以便自衛嗎(比如說辣椒水/鎮暴槍)? 或者要帶錄音筆把他們說的話錄下來?
感謝您的耐心閱讀

出租人電費不合理,而租約方面不平等只全規範一方,請教
各位~應該有租屋過吧
我的情況是這樣:
與出租人訂了一年租約,押金2個月,租金新臺幣六千元整,
他出租6樓,我租2樓,每一樓層僅2間套房,每樓層電費是分開算的
電費他要由我負擔,出租人僅負擔便宜的水費
除了承租房屋的錢,另替他支付臺灣電力公司的電費
但後來我發現:
一、他裝的獨立電錶,非屬臺灣電力公司的電錶,係是找民間或水電 行裝的分錶台灣電力公 司跟我說的,不是他們的。這樣合法,有 合公司規定嗎?
二、並規定電費以每度新台幣六元計算(即一度六元),由承租人負 擔然後另外他給我的銀 行帳戶還寫的電費算法 每月6000元租金 每月電錶○○○○-4268=0 (4268係是看 屋時的電錶數字此非 屬電力規定三碼。) 0乘6=電費 6000租金+電費
※這樣計算方法有無錯誤、或不對、不正確。
三、出租人也滿離譜的,明明臺灣電力公司規定每2月付一次電費,他 卻要租屋的人每月送他 電費的錢,是否不合規定或違法。又他是 從中謀取差額獲利,那豈不是變相是他在收電 費,以此獲得不當 得利。
四、但經查:臺灣電力公司客服推翻說,電費不是這樣算的,須依他 們規定的三碼電錶來 算,外面裝的4碼分錶計算比較容易搞錯,並 且一度6元收費,臺灣電力公司根本就沒怎 麼高,收費不超過最高 設定的4元,他比現在政府調漲電費還貴。並查:電力公司說該屋 主2樓電費從去年12月到今102年2月份,電費才542元而已,又享 省電折扣。他的總電 錶是307度,電費只跟他說收一度2.1元,並 非一度6元,又問電力公司他們沒有在收一 度6元的,最高不得超 過4元,這是政府他們的收費規定。 >>屋主規定一度6元牴觸 電力公司規定及命令,是否可主張暫不 繳其不正確錯誤電費,待他拿電力公司2樓電費帳 單,我就繳。
五、還有:
我是於2月22日搬入的,雖是2月16日簽訂租約的,但16至22日這段期間承租人並沒有使 用、居住,還是在台北住,21日才委託搬家公司搬下來,我於隔日22日搬入。可否主張1~2 月並沒有居主、使用上,這段期間沒有義務繳納其電費,並主張只等下度二月電費帳單,5月 帳單,即3~4月,可行嗎?
六、另外出租人對我起了爭執,後續要怎麼應對:
因為屋主即出租人在4月27日有打電話給我,說他查帳只看到我的租金,說我沒付電費上幾月份電費。我跟他說,你那二月電費帳單是從去年12月25日起到2月22日止542元電費,這段期間我根本沒居住、使用上的問題,我沒有義務繳。還有你那個電錶算法都有錯誤,不對,你一度收6元也不正確,而且電力公司是每2月付電費一次,並非每月都送你錢。出租人卻在電話上說什麼不是看那期間怎麼樣,說要依當初簽訂租約寫的為準,無理要求我每月都要給他電費,他還說要到門前跟我對帳,或到電力公司對帳。我跟他說,5月帳單都還沒出來訝(即3~4月)。出租人就在電話上辱罵我王八蛋,就掛掉我電話了。後來他也不找我來對帳,或是到電力公司對帳,另我曾電致給他,我要他跟我約到臺灣電力公司對帳清楚,他卻在電話中說要叫警察把我抓去關,然後又聽到他好像在派出所報警樣子。
然後又在當天我在請工人幫我組裝家具時侯,還看到他帶一個穿襯衫打扮的很像律師樣子,不知道是不是?還對我恐嚇說什麼,換門鎖沒有經過他同意怎麼樣,揚言要我搬走。
一般文具契約總不能拿來利用作為任意性予取予為的壓榨工具各位 你說是吧?
現在還沒接到對方的動作。







上個星期買了一棟透天的預售屋,
購買的時候,賣屋的人有說一次施工、二次施工,
當時並沒有什麼概念。
隔天詳讀契約書,
發現為什麼有虛線,覺得怪怪的
詢問賣屋的人說是虛線外為二次施工,而且是合法的,
打電話問建築師,
他說二次施工的部分是違法,也就是違建。
違建的部分是角間沒留截角,也就是蓋滿,及車庫、二樓陽台外擴,
沒有道路退縮的部分。
我的問題是,
我可以解除契約嗎?
賣方的人堅持是合法的,但請他們立下但書又不肯,
並堅持已做到告知的義務,
但事實上一般人那知道什麼是二次施工!
本來有契約的鑑賞期做保障,
但這個部分也被建商做掉了。
我們18號簽的約,也第一次看到合約,
但他們寫12號拿到合約,也五日鑑賞。
而我們也很白癡的沒有當場質疑。
有什麼方法,
可以保護我們自己的權利呢!



但外遇她一直抓不到證據,只有透過電話聽到先生叫電話另一頭女生寶貝。
現在先生、公公心情不好就會對她言語暴力。
先生也有肢體暴力 ( 先生的哥哥有吸毒)
前幾天她先生打她,但看不出傷口,所以她沒有去驗傷
問題一 : 若是沒有傷口,可以到醫院門診驗傷嗎 ? 若是沒有證據還可以提家暴嗎?
問題二 : 她擔心她如果跑出去,她先生會不讓她回家(家裡還有小孩),先生不讓她回家是否違法 ? 問題三 : 房權是登記在公公名下,如果她在夫妻房間裝設針孔拍攝先生歐打她的畫面,會違法嗎?
問題四 : 婚後各自賺的財產,若是家暴離婚是否要與先生對半?
問題五 : 由於先生都會威脅她,就算離婚小孩也不會還女方,讓她不敢採取保護自己的行動。
問題六 : 由於先生花錢如流水,女方個人薪資存下的錢,若是移轉至他人名下是否違法? 是否有其它方式可以有外遇的証明 ex 通聯記錄等等 ?
很多問題,麻煩大家了 ! 希望能有最新法規的新知識,讓她了解如何保護自己。




去年中旬被抓,被抓的當天就被警察帶去做筆錄了,感覺很無力也很難過
內心一直忐忑不安,因為第一次被抓所以很無著急
過了半年之後最近收到簡易判決通知書
原本4月中要開和解庭,但由於廠商住得太遠無法來開庭所以法院通知我與兩家廠商談和解
我現在遇到幾個問題,不知道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決或是告訴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1.我收到的判決書上寫:因違法97條商標法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我兩間公司都無法談和解的話,是會依照這個判決判行嗎? (兩間公司我都有打電話去請求談和解,A公司的律師跟我說,若我無法支付和解金的話建議我直接讓法官判刑;B公司的和解金比這個判刑的金額高很多倍,我根本無力負擔)目前剛畢業,還在找工作中
2.我收到簡易判決書,之後還會不會開庭呢?還是就直接收到法院判刑呢?
3.如果今天法官判決完後,請問這兩家公司是否還會對我求償民事賠償?
現在整個很徬徨無助,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走,謝謝
另外還想詢問一下:我有一個朋友他也一樣被抓了違法商標法,可是她卻沒有跟廠商談和解,直接開庭判刑(也不是收到簡易判決書),是不是因為不同地方所以法院程序不同嗎?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來看,您所收到的應該是「簡易判決處刑書」,該份書類係檢察官請求法院判刑,且法院判刑刑度原則上為六個以下得易科罰金的刑度,所以您收到該份處刑書後,如仍無法跟兩家公司達成和解時,原則上是不會再開庭,法院就違反商標法行為,直接各判六個月以下刑度的機會較高,即原則上得易科罰金。此外為增加您判較輕刑度之機會,得委請律師或自行撰寫答辯狀來向法院請求判較輕刑度。
另,法院判決完後,兩家公司是有可能會再對您提出民事求償的,此部分建議台端收到對方公司的民事起訴狀後,再詢問律師,以書狀提出答辯,期能降低賠償金額。
至於您另一個朋友部分,主要可能是因為案件事實或適用程序不同,才導致不同結果,跟不同地方的關係較小。


我長期好幾年來一直被妹妹用言語羞辱,有時還包括行為上的傷害,我是否可以把收集到的影片證據 PO上網尋求幫忙,順便報復他嗎?(導致我現在有嚴重憂鬱症一直在長庚治療中,住院進進出出)
雖然我有跟她吵架,但憨於吵贏= = 而且吵架也只會造成爸媽傷心...只好不斷忍讓,導致現在我有嚴重的憂鬱症! 心裡很不甘心...她連包學校食物回家給家人吃還要跟爸媽收錢!吃完一大堆還故意去吐掉,再吃再吐,以保持身材,也故意不讓我吃晚餐!
爸媽有會罵他,但她個性就是超強悍,不怕父母,甚至也會罵我爸媽,比我爸媽還兇= =
請問影片PO上網會違法嗎?(她兇悍的語氣和跟爸媽要錢的影片)<她是公務人員學校會計主任> 請問有律師能幫我嗎?





(怕之前文章好想沒貼到, 再po一次)
你好, 小弟今天一時無聊上UT聊天室假冒女生, 與一網友密聊聊天時, 他說可不可以約我出去, 我開玩笑說要給錢, 他說多少, 我開玩笑說8000/2hr, 還提到些交易細節跟去他家交易之類的字眼, 小弟純屬一時無聊開玩笑不會真的去見面, 原本想就跟她說我是男生跟你開玩笑的, 但在這之前就被UT踢出聊天室, 說違反發言, 然後在UT首頁又看到下面公告,
"敬告 各位網路使用者,本公司業接獲警政單位多次通知在聊天室從事不法媒介散布色情等其他犯罪內容,因此本公司將主動進行網路內容過濾,除如發現民眾利用本公司網站進行犯罪者(諸如:色情、毒? ~等不法內容或煽惑他人犯罪者),將立即停止該聊天室使用,並將相關資料主動移請警政單位追訴不法行為,切勿自誤。
UThome致上"
現在很緊張, 想請問律師小弟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 假如UT主動送出這段談話給警政單位, 後續可能會有怎麼樣的動作?需要請律師陪同嗎?
感謝萬分!

回覆 rocktilldie 的發言內容:
(怕之前文章好想沒貼到, 再po一次)
你好, 小弟今天一時無聊上UT聊天室假 ... (恕刪)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基本上等您收到傳票後再做決定。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部落格底部工具列按"讚"或"g+1",再來電07-3338080或來信:lutong.attorney@gmail.com


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該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各位大大好!
我去年12月回屏東騎車不小心撞到一個騎腳踏車的阿姨,也和阿姨完成警局聯單登記.
在今年1月開協調會時看到阿姨包的明明是"左腳",而且說因為還沒看完所以沒有"診斷證明書",但我用其他FB帳號加入她同社區其他朋友A女士的FB,看到阿姨今年2月份包紮的卻是"右腳".下週就要開刑事庭了,我擔心她到法庭上把她今年2月份後的傷勢費用全部算我的,那賠的就多了><
時間序簡單說明:
2012.12:我騎車不小心撞到她,到警局完成報案
2013.1 :屏東市開協調會,我看到的是"左腳"(協調會不成立)
2013.2 :我用其他FB加她同社區A女士好友,看到她朋友A女士相簿(已公開給A女
士的朋友),阿姨包的卻是"右腳"
2013.4 :開刑事庭
問題:
1.請問我加入她朋友A女士的FB看已經公開的相片,還有備份下來請問有違法嗎?
2.這樣算是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或違反個資法,還是違反著作權法(相片是A女士在公開場合拍的)??
3.請問各位大大,我能把A女士FB這相片(A女士設定為公開,沒有用密碼鎖上,是A女士認為的朋友都可以看)給法官看嗎?
補充說明:
1.協調會:今年1月,在屏東,給我看到的是包"左腳"
2.相片說明:今年2月,是她們社區在郊外旅遊拍的相片,裡面至少有二十個人,但我看到她包紮的卻是"右腳"
3.我加入A女士的FB沒有用恐嚇或威脅,就是加入好友,A女士就加我了
4.我沒有公開阿姨或A女士這張相片,其他的也沒公開,轉貼,牟利等等
謝謝大家,感謝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強制罪,若主管真的如此要求,則您可以要求主管發書面命令,以利將來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原由:101年約7~8月時,該網友(男)盜竊本人好友(女性)照片,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有人要包養" 等字眼,造成本人好友困擾,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自已有用遊戲(暗黑破壞神3)外掛程式,且該男當時於替代役服役中,以及於服役期間使用交易網站 (8591) 將該網友以"外掛程式" 所得到的遊戲金幣賣出至8591,態度囂張惡劣,認為自已沒什麼不對
用外掛並不違法。
此舉造成眾多網友不滿,因而製作了懶人包
※此懶人包有公開該網友姓名、聯絡方式、地址、照片,但全都有做修改 (遮黑條)
懶人包內多少有些辱罵性字眼 如"人妖" "死人妖" 等等…
而今 102年4月8日收到法院傳票
案由為妨害名譽,請問律師是否過了追溯期,若成立該如何替自身做辯解
畢竟是多數網友支援而製作懶人包,而該文章已於101年8月被討論區(巴哈姆特)刪除



請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幫個忙QQ~ 拜託拜託~~~~
兩個月押金
簽約一年~~~事實上已經到期了
她們一直都是找不到人的狀態
我們當初是找房仲幫忙的
也有給仲介費
想說他們忙 就算了~沒有續約
實際上他們就常常脫個一兩個月才繳房祖
當初說用匯款 她們也說好~ 結果一下說工作常常出遠門沒有銀行
不會操作((約50左右的夫妻
好吧~~~那就給現金 請他們拿給房仲這樣
這幾個月越來越誇張
這個月也寄了存證信函.....但都將近一個月了 她們也沒去收
去信箱看 她們的確都沒收信
現在根本就是住霸王屋
電話不是不接就是說會繳
房仲有給我他們小孩的電話 也是都不接不開機.....
我現在只想趕快拿到我的房子
不能任意侵入我知道.....會違法QQ
現在想請問有沒有比較快速的方式能把他們趕走
錢當然要拿到~~~但不奢求這部分了 只能走法律途逕我知道
只想要他們趕快離開我的房子..... 我覺得好噁心QQ 房子有兩隻大蟑螂
房仲也一直說找不到他們的人
還說乾脆找黑道.....但說這樣會出事
說要跟我買房子起來再把他們趕走......這哪招? 那我當初買要幹嘛= =
我能不能連房仲一起告啊............她們根本沒有心要幫我
好誇張
也不過是個老房子了
哀 請求各位律師大哥大姐們幫忙
拜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