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抱歉,因為我想說明一下我錄音的原因,所以版面有點亂,
我會在我錄音的地方前面加上數字。
想請問我這樣是否違法?
我目前的工作是跟國小課輔有關的工作,
主要是擔任社工一務,
前幾個月做就發現學生狀況很多,
也被主管抓去問說,為什麼我接手後成績就變這麼差?
原本也是認真在思考這個問題,
於是就去調查了學生的狀況,
才發現以前的社工都試爆假成績,
課輔老師也有用作弊的方式讓學生檢測通過。
於是當時就很笨的做了這件事情:
1.跟小朋友對談,詢問以前老師的考試狀況並錄音(全班小朋友+課輔老師都在)
換新學期之後,底下課輔老師也有異動,
所以問題更嚴重了,甚至還有舊任課輔老師跟我反應,
為什麼他會因為改成績這件事被我糾正,不是大家都這樣做嗎?
我當時回他說,你覺得作弊的行為對嗎?
他就沒有再回過我了。
2.接著我就會在團隊開會的時候錄音,(團隊工作人員4人或5人)
包含他們當時強制要求我們時薪制的課輔老師,
要在課輔結束後,辦類似夏令營的活動,
當時我有提出,這樣是違反勞基法,
我們只能徵求同意,而不是強制他們。
被駁回之後我也沒在提過,
之後的開會就變成很針對性的找我,
說我們應該要一致對外(課輔老師),而不是想著他們的福利
但我認為這不是所謂的福利,而是本來就不應該是他們的工作。
3.接著有幾次是主管特別約談我,這部分也有錄音(只有我跟主管)
4.同事私下互相抱怨也錄音(只有我跟當事人兩人)
暑假換過學校之後有次遇到家長,
家長也反應說以前的課輔老師都不上課,
學生作業一堆錯不會算,回家問家長,可是都沒辦法教。
5.跟家長這段對話也有錄音(當時還有四名課輔老師在場)
此外與課輔老師用電腦的對話都有對話紀錄
(這邊是不公開不違法我知道)
但是如果我想要用來當證據不知道是否有效?
再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
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五條 退夥日期
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
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
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
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
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
第七條 債務關係
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
立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
謝謝回答


1.如果對方承認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可發支付命令、提起訴訟、調解委員會來解決,但如果對方否認,又依您的情形,如果沒有證人願意出面作證,恐怕很難請求成功。
2.要看工作場所是否為公開場合,如果屬私人場所,即便是身為債權人您的母親,對方也得拒絕其進入。
3.刑法第351條之1所謂的竊視竊聽竊錄罪,必須您無故以設備竊視竊聽竊錄,且涉及他人隱私,今天假使您陪同您的母親一起詢問當事人關於債權債務的關係,只要不事先在談話場所預先設立機器錄音(影),而是利用帶在身上的設備來錄音(影),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因為談話內容不涉及他人隱私,且為當事人所為必要之蒐證行動。
4.如果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白布條上寫欠債還錢等字,屬於事實陳述,自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時,這樣寫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另外如果布條上寫人身攻擊之言語,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大略回答,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謝謝蘇律師幫忙,小弟又有問題請求幫忙,再次謝謝了
小弟今陪媽媽前往與債務人面談,並有私下錄音存證,面談內容中債務人有說出同意以每月底付八千元償還,但利息的部份卻否認當初這約定此事,有詢問對方如果提出向債務人測謊要求是否可同意,債務人不直接回答同意與否,只說出可對天發誓。另外要求債務人以白紙黑字寫明償還方式,卻又遭口頭說不相信就算而拒絕,我們確實無法再相信,在沒有明確下的約定,相信長期間會定期償還。
請問
1.是否可針對債務人不支付利息部份及償還金額過低提出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有口頭同意償還?
2.如提告是否可要求對方測謊,以確認証明當初有談到利息的部份?
3.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該準備資料為何?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假設一個推銷員(以下推銷員都稱呼為"乙",合作人都稱呼為"甲")
推銷的是一個網站所需要的"虛擬物品"
而買家要購買的話需要匯款到我指定的戶頭
(合作人提供戶頭)
然後甲、乙採取月結的方式
分取從中的利潤
月底才結算
而此"虛擬物品"來歷不明(合作人未提起來歷)
如果此事情東窗事發
我做為一個推銷人員
戶頭不是我的
錢不是第一時間到我手上
而是後來才結算給我的(意思跟領薪水一樣)
如果未來被警方查獲合作人的"虛擬物品"是通過違法的管道取得而來
【"甲"和"乙"會判什麼刑或者觸犯什麼法律??】(請列出))
如果甲是非法取得乙不知情!?
調查出來是否甲會觸犯法律?乙會沒事
不接觸任何現金、不接觸任何虛擬寶物
合夥關係,或者說算是他的員工之一的推銷人員吧
比喻一下
一、兩個類似的推銷人員或合作關係的樣本
第一個:
一間房屋仲介公司
都有一個專門的戶頭收取客戶的錢
做推銷的賣房子
不參與建房子與土地來源
可能房子有漏洞或者瑕疵等雜七雜八的非法成分在內
只負責推銷房子不管其他雜項
房子土地都是由公司方提供給推銷人員去推銷
((前提下我不曉得公司的房子或者土地的非法成分,只管推銷))
(當然明面上的資料都是合法的,就好像許多人賣海砂屋資料上卻不會這麼寫一樣)
第二個:
今天一個線上遊戲被人破解了
裡頭的虛擬寶物可能是利用漏洞複製寶物、盜帳號取得寶物、入侵公司修改遊戲庫資料取得寶物
我今天與人合作(以下破解方稱為甲,我方稱為丙)
甲是破解者有大量的虛擬寶物可賣給其他玩家,正因為來歷非法所以
甲找上了乙
告知乙幫忙推銷出去
讓乙賣掉從中抽取利潤
甲並未告知
或乙有詢問甲保物來源都未得到正面答覆
乙這些虛擬寶物從哪兒來不得而知,只是再推銷販賣
而且販賣後收取金錢的戶頭是從甲方提供,並未碰觸到那些虛擬寶物(寶物也是甲方操作給買家)與金錢(除了賣掉從中獲得利潤以外)
以下兩個例子與上面的事情應該是一樣的
所以我舉例出來給各位懂法律或者讀法律系的網友們看的比較懂
金錢雇用一個人幫忙做推銷
推銷人員不會接觸到任何推銷裡頭內容(包含物品動作手法)
只需要將商品推銷出去有買家就好了
等於無本生意
花時間而已
有生意有錢領
沒生意吃自己
沒有底薪的意思

鄰居將車橫停在紅線區,本人前往告知該區域屬紅線不能停車,這時鄰居從該車下來,本人即用非常客氣口吻(不好意思,請問這裡可以停車嗎?)詢問,鄰居隨即用氣急敗壞口吻回答(你不爽是不是,有種就去告我),本人當下感受心裡受創,遭受言語恐嚇;對方違規在先,獲得儘是如此挑釁.不屑之回答,隨即驅前跟原告告知,本區段紅線係貴社區要求設繪,依規定就是不能停車,否則將會肇致該路段公眾人車安全,為何你?完全無視法規存在,我行我素,此時雙方可能都在氣頭上各持己見,無法接受對方意見;此時另一住戶亦加入你一句我一句質問我管太多,故意找麻煩,(請問一下,對方人員我並不熟識,為何要無事自找麻煩呢), 我只不過是看見有人違規停車,仗義告知,申張正義的行為舉止而已.
爭執中,鄰居不斷以言語挑釁說停車關你什麼事,有種你就打我阿…(挑釁不下數十次),我告知不可能動手打你,當時對方一竿人等亦口帶威脅挑釁態度一併對我做言語攻擊.
該鄰居當日晚間即赴派出所控告我對他恐嚇,隔日警局隨即將我傳詢並製作筆錄,據警方表示,他控告我於雙方言語爭執時有提到說:見到他一次就要打他一次.還有罵X他媽...等等.(我當時有請問警方對方有無錄音.影證據,警方答覆說提告人說並無錄音.影,但當時違規停車之駕駛願當證人),當時發生爭執時,對方共計四人,本人僅一人,對方四人均惡言對我相向.大聲咆嘯,並無顯出其生命財產受到威脅之虞..
註:事後我有朋友探聽得知..他說當時對方車上行車記錄器有錄到當時雙方吵架的聲音,
一.請問這樣控告我恐嚇罪會成立嗎?雙方僅有言語衝突,並未發生肢體衝突..(本案件起因係為對方違規停車違法在先, 我係以維護公眾利益,重視社區人車安全為出發點,本伸張正義精神,對於違規事實予以糾正勸告,此舉對我本身並無任何好處,且處理不當恐遭致自身危害,何來原告所述恐嚇之嫌)
二.鄰居所提列證人係屬本次糾紛始做蛹者(違規停車者),若無違規停車在先,後續雙方爭執將不會發生,其可當本案證人嗎?其證言可信度於法院法官是否會採信?
三.對方所控訴:我於爭執時有提到說:見到他一次就要打他一次.還有罵 "X他媽"...等等..我並未指名道姓且未用手指著他講這些話..而且罵 "X他媽" 係第三人稱,這樣對方控訴我會成立嗎?
拉哩拉渣說了這麼多..實再是自己覺得非常冤枉, 本案件起因係為對方違規停車違法在先, 我係以維護公眾利益,重視社區人車安全為出發點,本伸張正義精神,對於違規事實予以糾正勸告,此舉對我本身並無任何好處,且處理不當恐遭致自身危害,何來對方所述恐嚇之嫌.
以上案例,有請各位先進指點迷津,感激萬分...謝謝..


律師您好,目前我家與鄰居有法定空地上使用的糾紛,所以想向您請教一些問題,下面我先說明一下我們目前的情況。
我家與鄰居是連棟的三家透天,建物是各自百分百持有,但土地是三家共同持分,因為我家在邊間,所以我家持分面積最大,粗略約佔47%,另外兩個鄰居約佔27%、24%,剩餘2%是三家均分,然後我家旁邊是法定空地。在扣除掉我家建物所佔的土地面積後,我家土地剩餘的持分剛好就是那塊法定空地,而鄰居的建物則是剛好佔他們自己的土地持分面積。
現在問題點是,我家目前基於一些因素,在法定空地上蓋了鐵皮屋自用,這點我明確知道是違法,但家人強烈堅持下,所以還是蓋了,但鄰居對於這點相當不滿,他認可我們可以將法定空法當作停車使用,但對於我們蓋起鐵皮屋這點就相當不滿,因此他要對我家提告。
基於上面遇到的情況,想向律師請教幾件事情,請律師能好心幫忙解答一下。
請問鄰居能針對那些部份進行提告? 上面是否有涉及任何刑法? 竊佔罪? 或者是否有任何刑責? 因為我們三家後面都有防火巷,但三家都蓋起來當廚房了,而頂樓也都有違法加蓋,想請問是否會影響到建敝率的認定?因為鄰居主要是對於會影響到建敝率這點相當不滿,他認為如果因此受到開罰,會是對這塊土地的所有地主進行開罰,而不是只針對我家進行開罰,請問是否是這樣?
希望律師能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我想請問,我這樣算違反到商標法了嗎?
兩個月前有個人在我賣場買東西,他常常沒時間面交,所以拖到昨天才面交交貨,當我們面交的時候,他拿出皮夾跟我說他是警察,說我違反商標權,要我回警局做筆錄。
我的商品標題打:”$150 黑色側背包 類GUCCI MARK的包”
圖片網址:img.ruten.com.tw/s1/5/14/63/21208305054819_871.jpg
圖片網址:img.ruten.com.tw/s1/5/14/63/21208305054819_622.jpg
標題和商品照片很明顯不是要賣仿包,只是說”類似”,提袋一樣是綠紅設計,警察就說這樣就違反商標權,我真的非常…無言,也嚇到不知道要說什麼好..
今天做了筆錄,我很誠實的說.......
警察問:為什麼會販賣此商品?
我說:2010年的時候在Yahoo購物中心上面買的商品,當初只買三百多,因為和同學撞包,也沒那麼喜歡它了,而且才用過一次,所以才便宜轉賣 = =
警察問:你知道拍賣上面不能賣仿貨嗎?
我說:我知道拍賣上不能賣,知道的話也不會賣!而且我認為它不是仿貨,當初也便宜買到,沒想那麼多,在標題上也有註明是類似標記的商品,所以沒有過問甚麼權的就賣
筆錄上是表示我沒有購買證明,但我回家有找到購買證明,可是它原商品頁上面沒有打像名牌的字眼,只是我想說這樣比較好轉賣,結果就遇到這種事情,我不知道做了這筆錄,之後會不會遇到什麼事情或通知什麼的,警察是說可能會上法院,但我覺得太誇張了,我沒有賣仿包,只是標題....
怎麼辦才好 ~"~ 真的觸法了嗎?會怎樣嗎??麻煩請有經驗或讀法律的人幫幫忙解個答,我真的好擔心,我只是想清家裡的東西賺點小錢的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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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7/9)
我今天打給警察,警察說:「你只有賣一件商品,只是輕微的沒什麼,到時候會去法院一趟,至少會去一趟啦!檢察官會問你一些問題而已,通知什麼時候會到我也不曉得,要等等看…」
真的就這麼單純嗎?那麼多人都在標題上打「類似×××牌」商品,我這樣就足以構成違法了嗎?那麼我是否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說法呢?我真的是無心的,那麼多人都那樣打,以為不犯法才這樣跟著打,這樣真的違法了嗎…?
要怎麼跟檢察官說才好呢...??



您好:我想請問我爸爸(我是他女兒)今年83歲想與大陸老婆離婚.但是對方不願意離婚請問該怎麼做?我爸是老榮民跟這大陸老婆結婚想說會互相照顧.但是他完全沒做到.我爸除了高血壓外其他都很正常.最近他住院他老婆不願去照顧他我們打給他回我們說 他在長庚做看護1天2千多元雇我爸沒錢不願意.平常只要在台灣1年12個月有8個月再做全職看護.我爸食衣住行都自己來.一回來就撿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回家把家裡用的跟垃圾場.跳蚤.蟑螂老鼠一堆.有拍照.房子目前是我哥的名子.我爸出院後安排在小港那邊住因為家裡不能住人.我們長期沒跟父親住是回去才看到.現在想說打掃但是又怕大陸的月中回來進去沒2個月又恢復髒亂.我爸更本不能回去住.可以請我哥換鑰使不讓他進去嗎?這樣會違法嗎?這樣處理請律師花費會有多少??麻煩可以盡快讓我們知道才能處理麻煩你們.


律師您好:
小女子不小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po了一篇如下的拍賣內容,被檢舉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需要到案說明,但我剛上網查了一些一樣在不知違法情況下網拍的民眾有同樣困擾,直指在網拍起始時到被檢舉後過程中,並沒有收到任何警告或者下架的通知就直接被罰款了,孰不知我該如何因應?謝謝您
多吃堅果 防脂肪肝!正統頂級越南腰果 四月底剛空運來台 大量購買者可議價唷 ==> 這是標題
全程空運來台, 運送時間短, 頂級腰果半公斤裝, 份量剛剛好. 送人有誠意, 自己食用更健康 !! 超新鮮 !! 帶殼的唷 !!
4/23奇摩新聞報 美國時代雜誌評選出十大現代人最佳的營養食品。這十種食品依次是:番茄、菠菜、堅果、青花菜、燕麥、鮭魚、大蒜、藍莓、綠茶和紅酒。
堅果不僅可以提高血液中(好膽固醇)的含量,還能降低三酸甘油脂,是預防心臟病的最佳配方。===> 這是內容


因遴選管理公司,20家投標中選出5家作簡報決選~
但因5家決選時其中一票委員故意不選為廢票,變成3:3,無法作成決議~
隔日請兩家再次報價,決選時4人不舉手,會議中說,沒意見以低價決。
所以當天主席決議,3票有效票較低價公司得標。
當天晚上決議會後,不投票之四人反悔,會後四人自行開會決議另外一家公司,此公司在20家選5家時,就沒有半票,無法做簡報了,現在他們四人,認為他們四人是多數,所以要哪一家就哪一家,可以這樣嗎?
會議中決議的事情,可以如此不合程序決議管理公司嗎? 另外詢問,住戶規約中有規定,主委才能召開臨時會,但是監委自行召開臨時會,是否違法?

前兩天保智大隊的人帶著搜索令來我家,
我是做網拍賣衣服為主,也有賣隱形眼鏡盒,
但自從我開始到五分埔批衣服後都是在夜市賣衣服,
網路上只剩下隱形眼鏡盒,
我的東西是隱形眼鏡盒的蓋子上有香奈兒的塑膠飾品,
另一款是卡通kt的一樣是塑膠飾品。被搜走的是這兩樣。
我當初是在網路上找服飾批發的時候,
看到很多也是在賣隱形眼鏡盒,
覺得現在很多人都有戴隱形眼鏡,
而且便宜(成本約25,我是賣49)所以從大陸進了隱形眼鏡盒來賣。
我知道販賣仿冒品是違法的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這種東西也算仿冒品……
我有在網路上看了些文章,知道免不了罰錢以及要上法庭……但我真的很害怕,因為我真的沒有錢……我也很擔心如果判的重一點或者要坐牢那我女兒怎麼辦……
為了照顧一歲的女兒我沒有正常收入的工作,我都是帶著女兒去夜市的。目前在夜市賣衣服生意不好常常都是虧本,(賺的不夠付場地租金、電費、清潔費)
老公這個月才找到工作,等下個月領薪才2萬8而且我們還有貸款……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
我該怎麼做才能減輕我的刑責……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 ... (恕刪)
大膽和公司討論吧,都離職了,勞委會解釋對你有利。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1.請問罰鍰及緩起訴是甚麼意思?
罰鍰:
罰緩是行政機關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後的金錢處罰,並不算犯罪,如果當事人不服,
可以訴願、行政訴訟等方法來撤銷原處分。
緩起訴: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已確認被告與犯罪事實,但因為證據不足證明
或是考量被告是犯輕罪且有彌補誠意補償被害人,而認為暫時不宜起訴,並定一年
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要求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如果沒有違反緩起訴條件,則被告
的犯罪事實將一筆勾銷。
另外,在緩起訴條件中,檢察官可能要求被告要作一些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對被害人賠償、向公庫或公益團體等支付一定的金額、或提供四十小時
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2.標案流標為何算是刑事案件?
因提供資料有限,一般常見原因是參加行政機關的投標案時,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有下列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因為有刑罰,屬於特別刑法規定,
算是刑事案件
例如
第87條:處罰對於圍標或妨礙其他廠商競標、借牌者及容許他人借牌者。
第88條:處罰對受託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者綁標。
第89條:處罰對受託規劃、設計者洩密。
第90條:處罰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採購決定者。
第91條:處罰以強暴、脅迫方式獲取採購秘密資訊者。
第92條:對於行為人所屬廠商再科以罰金。

您好!!請問:
本人任職公司承攬公家標案業務,我的職務是委外單位人員。因為我剛到職不久,在發薪前知道公司利用人事薪資及其他費用浮報核銷,故我本人堅持拒絕簽具不實領據(只願簽領詳實領據)。然公司最高主管特別找我與中階主管會議,因之前已有口頭告誡我若不能同意公司行為,公司希望我自動請辭。
因上訴前因,故我於開會時攜帶錄音筆,想要錄下他們不法證據,以防他日需對簿公堂,另外也擔心他們逼迫我離職,因而想錄下逼迫我離職的證據。
他們一共要求我開兩次會議討論,一次共計三人,另一次共計五人。我均錄音。
我的問題是,
2.目前其他同事已想集體控訴公司違法,是否可拿出錄音檔製成光碟、寫出譯本於訴訟開庭時當成證據。
我無犯意,純粹不齒此公司不法行為,並且求自保怕被惡性裁員。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各位律師好:
上星期六(2013/6/8)凌晨12點,朋友將車子停在桃園市國泰銀行前的停車格最外一格,星期二(2013/6/11)清晨約六點半要去牽車時,卻發現車子不見了,後來發現是已經被拖吊走。懷疑是被別人挪動車位而移到違法停車處。
稍早有上網查到2009年已經有相同事件的新聞,解決方法是要我們停在最外格時記得要拍照存證。但朋友並沒有拍照,以致無法申訴。不知有何種方式可以處理此情況?
目前有想到的方式是向桃園市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器,但不知道此方法是否可行?或是律師們有何建議的方式。
2009年的新聞中有轉述警察的回應:將他人機車挪出停車格,這種缺乏公德心的行為,並無相關法令可罰。但不知道已經過了四年了,是否能夠在提供監視錄影器畫面或其他的情況下,有相關罰則可行?



離職聲明
職 ***、***、***(以下簡稱施、林、黃)任職於**家股份有限公司**站,於102年6月1日起離職一案,詳述說明。
一、林、黃二員本於102年4月15日已遞交離職聲請書,已有向公司反映(於 102 年4月24日遞交現任僱主彰化區區長),未獲正面回應,再於102年5月27日重新提交,並催促提早派員接替以利業務執行,也未再獲得回應,遂於6月1日起停止上班,綜述已達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預告。
二、施 員於5月16日為辦理101年度綜所稅使用自然人憑證卡時無意發現當時任職於速遞家公司無預告即於102年5月3日終止勞、健保投保,經催詢原因也未獲任何解說及回應,顯已侵犯員工基本福利及權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遂於5月27日向新雇主(彰化區區長)提出離職申請,並催促派員接替,直至5月31日止並未見有人辦理交接工作,又再因本人當時身體長期不適,舊疾復發(腰椎間盤突出),工作量又增加已不堪負荷。
三、施、林、黃員任職於**家公司三月份薪資公司允諾給予28500元,不料短短一個月中更改數次,直至4月發薪時才知只剩23000元, 四月份工作時又不表明當月薪資制度是如何發放,經幾次協調後於5月領薪日時才告知,又於四月份薪資中之扣除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但施員於102年5月16日發現並無此提撥款項,後又於102年6月5日前往勞保局彰化分處查詢依然無此款項,顯有違法扣薪及違反誠信。
四、施員因向雇主預告離職但遲都未獲回應派人接替工作,於6月3日起停止上班,但經雇主一再催告下已於6月3日~6月6日前往與工作職編5977交接客戶及路線安排完畢。
請問該公司是否可告我未經預告而離職?

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管處要求管委會負責.(拆除回覆原狀).大家才發現.當初在買賣契約上.有一條文為:同意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
但是.當初文案宣傳中.契約中也記載.建案包含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也就是這樣.大家願意多花錢買屋.如今.建管處要求拆除回覆原狀.建商又置之不理.那我們住戶對於建商契約中所答應給予的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該如何應對及求償呢?
如果說建商已知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為違法的事.記載在契約中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是可提議無效(例如:違背法規.或是善良風俗...等).
另外.當初交屋時.成立的第一屆管委會多為建商的親朋好友.對於獎勵車位點交.明顯失職(未發現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是否有法可以追究責任?
對於建商因設置獎勵車位.當初已獲得容積率的獎勵(可以再賣出數億元的房子).住戶也願意以高於同區域平均房價購買.只因社區內有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商說由於這些設施.所以公設比較高40%).而如今建商卻將此設施建置在獎勵車位上(屬住戶產權.公設部分).是否涉及一物雙賣.後來又發現建商將住戶機車停車位產權私自登記在建商老闆名下(並將此層停車場封閉.堆置私人物品).等於住戶花錢買公設.建商將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又建在獎勵車位上.再將原本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的空間公設歸入私人口袋.如此建商惡劣行為.如今卻要住戶管委會回復原狀.那住戶應如何依法求償?可以告建商侵占嗎?
請諸位律師幫忙.謝謝





無故被公司告知有人檢舉我說上班都在干擾其他同事
甚至說我竟然在看限制級節目
然而這些當然是完全沒有的事
因此我在已經告知公司的情況下開始在上班中用手機錄影
手機是固定在牆上, 拍的是我的位置
目地就是要證明我跟本什麼都沒做
之後公司竟說我那樣違反隱私要我拿掉
但我事前查過網路
說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違法
但我仍然想訊問律師
因為我不可能只拍我的側面,這樣會看不見我自己的另一邊動作
所以手機的位置在我的右側牆壁那裏稍微比我前面一點點這樣側拍
但也因為這樣所以有稍微拍到我旁邊的另一位,也就是我懷疑的那個人
前面提到我拍攝的目的在於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卻被公司要求拿掉
原因是被稍微拍到的那個人不爽被拍到,原本要我拿掉
因我不同意所以他才致電公司主管,改由主管來要求我必須拿掉手機錄影
從他開始反應到公司主管打電話要求我的部分也全部都有拍到
我翻了網路的強制罪 一、“可能”觸犯法律: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那位故意致電主管逼我拿掉手機錄影的人,是否構成強制罪的【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而我這樣算不算是有侵犯隱私呢?